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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001071068_论无罪推定原则

**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论无罪推定原则

学生 **

指导教师 ** 讲师

年级2007级

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系部法政系

**学院法政系

2011年5月

郑重声明

本人的毕业论文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撰写完成的。如有剽窃、抄袭、造假等违反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侵权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各种后果,直到法律责任,并愿意通过网络接受公众的监督。特此郑重声明。

毕业论文作者:

年月日

摘要迄今为止,无罪推定原则已经被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所承认,有些国家甚至将其写入宪法,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得到了肯定和保障,国际公约也对无罪推定原则有所阐述。一个国家是否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甚至可能被当做评判这个国家的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力度的标准。本文将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和含义进行论述,从而阐述我国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性和适用的现状,并提出一些改善措施。

关键词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沉默权非法证据

On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Zhang Qian Directed by lect.Zhang Hui

Abstract In the contemporary world,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has been recognized by more than one hundred countries. In some countries, it even be written into the Constitution. As one of the citizens' fundamental rights, it has been ensured and been describ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in a country or not may even be judged as the country's standards to judge a country' justice and human rights. This paper will discuss the meaning of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and let people understand its history; Then this paper is going to further describe the necessity and the status quo of the principles of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 Finally, this article attempt to put forward some improvement measures.

Keywords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The Conflict Silence Illegal evidence

目录

摘要 (Ⅰ)

外文页 (Ⅱ)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及含义 (1)

(一)历史渊源 (1)

(二)含义 (1)

二、我国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性 (1)

(一)各国立法通则及国际公约对无罪推定的规定 (1)

(二)无罪推定对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2)

三、我国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现状及改善措施 (2)

(一)我国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现状 (2)

1.理论界对无罪推定的不同理解 (2)

2.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的相关规定 (3)

3.超期羁押现象的泛滥 (3)

4.沉默权制度的缺失 (3)

5.疑罪从无原则贯彻不彻底 (4)

6.非法证据没有彻底排除使用 (4)

(二)改善措施 (4)

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 (4)

2.完善审前羁押制度 (4)

3.建立沉默权制度 (4)

4.完善“疑罪从无”制度 (5)

5.加强控方举证责任,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5)

6.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 (5)

注释 (6)

参考文献 (6)

致谢 (7)

论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相对称,滥觞于古罗马诉讼里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原则,①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过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当假定其无罪或推定其无罪。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司法原则之一,并且承载起保障人权的重任。在我国,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做了重要修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等先进思想。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及含义

(一)无罪推定的历史渊源

有个别学者认为,无罪推定最早产生于中国上古时期,据《尚书》记载,早在上古时期,皋陶就在与舜帝的对话中提出了“罪疑惟轻”和“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思想。皋陶曰:“帝德罔衍,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但从真正的法律意义上来说,大多数学者认为无罪推定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原则。在法律发展史上,无罪推定思想最早是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作出表述的。他在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在没有做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作罪犯,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无罪的人。”②此后,无罪推定原则逐渐被认同并法律化。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九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1950年签署的《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规定:“任何受指控犯罪的人,在未依法确定其有罪之前,推定其无罪。”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1项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明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第14条第2项规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在社会主义国家,无罪推定也得到认可,前南斯拉夫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被告人在其罪行未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之前,不认为是犯罪的人。”1789年前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也承认了无罪推定原则。

(二)无罪推定的含义

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刑事诉讼原则,从其产生到现在,逐渐被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所承认,是一种具有世界性普遍意义的法律文化现象。虽然各国立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不尽相同,但绝大多数国家都认为,无罪推定原则应当包含以下三项内容:“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享有沉默权,国家追诉机关与官员不能强迫其自证有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做了虚假陈述的也不负法律责任。违反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所取得的证据称为‘非法口供’,不能使用其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二,控诉方负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举证责任,被告人则不具有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义务,不能因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就推定其有罪。第三,疑罪从无。如果控诉方对于被告人的罪行的证明不能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形成了疑罪,疑罪应当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理,即无罪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③

概括的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过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当假定其无罪或推定其无罪。”④

二、我国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性

(一)各国立法通则及国际公约对无罪推定的规定

各国的立法通则和国际公约都普遍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从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

的《世界人权宣言》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到1966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再次确认无罪推定原则,越来越多的国际公约、国内立法通过并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1982年《加拿大宪法》第11条规定:“在独立的、不偏袒的法律举行公开审判中,依法证明有罪之前,应推定无罪。”《俄罗斯联邦宪法》在第2章“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第49条规定:“每个被控告有罪的人,在其罪行未被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证明和未被法院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之前,都被视为无罪。”前南斯拉夫《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被告人在其罪行未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之前,不认为是犯罪的人。”1978年前苏联最高法律全体会议的决议中也指出:“被告人(受审人)在其罪责未依法定程序被证明并被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之前,应被视为无罪。”此外,《越南宪法》也对无罪推定原则做了明确的规定。

由此可见,无罪推定原则不仅是资本主义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成为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在内的所有法治国家所奉行的一般司法准则。无罪推定不但是现代司法通行的一般准则,为“公正审判”所必需,而且还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是现代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无罪推定对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首先,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对于明确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和疑难案件的正确解决起着重要作用。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的责任,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即控诉方控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而且这些证据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控诉方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无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要被无罪释放,并按照国家赔偿法赔偿其损失,恢复其名誉。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是对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的进一步明确,这将有利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更好的维护司法公正和减少因刑讯逼供而造成的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效保障人权,需要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在我们国家,过去并没有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明确规定。在封建专制时期,刑事诉讼过程中奉行“有罪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不能享有与控诉方对等的诉讼权利。在现代,不少办案人员头脑中仍然存在着先入为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入门三分罪的错误观念,不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在与控诉方对等的地位看待,无视其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甚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其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经过司法程序的最终定罪之前,就应被视为无罪的人,拥有与原告对等的诉讼地位,也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法官在做出裁判前,不能只听取控诉方的“一面之词”,也必须尊重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从而做出更公正的裁判。可见要想真正有效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承认其与控诉方的对等地位,尊重其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则必须确认无罪推定原则。

再次,我国若想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争取主动权,就必须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在国际社会中,一些西方国家以“人权问题”为借口,对别国进行指责。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历来重视人权保障问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倡导要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判刑也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的情况下才可以。但实际上我国长期在立法上讳言“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原则无法很好的贯彻,使我国在国际人权斗争中陷于被动,被一些国家指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视被告人的人权。我国要在立法上和司法上同国际接轨,就应该按照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对国内法作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使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能真正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在国际人权斗争中取得主动权。

三、我国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现状及改善措施

(一)我国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现状

1.理论界对无罪推定的不同理解

我国理论界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并不完全统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采用了外国法通行

的“无罪推定”原则,也有很多学者并不同意这种观点,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无罪推定,认为我国并没有完全照搬西方国家的做法,而是在合理取舍的基础上,确立了自己的特色。首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如实回答公诉人和审判人员的讯问,这实质上就是否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而西方大多数承认无罪推定原则的国家都将沉默权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制度之一,给予肯定。这是我国适用无罪推定原则与西方国家很不同的状况;其次,他们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主要含义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享有对被告人的最终定罪权,在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被告人有最之前,任何人不得将其作为有罪的人对待。”⑤无罪推定原则的关键性内容在于,只要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即使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法律上也不能确定其有罪。这与西方国家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的解读有所不同。

我认为我国并没有完全照搬西方国家的做法,在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上,虽然有自己的特点,但并不彻底,无罪推定原则适用的相关制度仍然存在明显的缺失。理论界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不同看法和深入探讨,也可为我国今后更好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提供一些理论支持和改善措施。

2.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相关规定,具体体现在:(l)取消了原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制度。因为免于起诉的后果是定罪免刑,这违背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与检察机关的职责不相适应。(2)取消了“人犯”的称谓,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区分开来。规定提起公诉前一律称“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后到判决宣告前,称之为“被告人”;只有在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之后,“被告人”才转称为“罪犯”。(3)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即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4)加强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例如,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案件应达到的要求,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撤消案件除外);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证明要求,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所有这些,都表明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控方的举证和证明责任。

3.超期羁押现象的泛滥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现象还大量存在。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羁押强制措施的法定适用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但在有罪推定的观念下,办案人员往往会设法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去延长侦查期间,防止“放虎归山”。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看到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适用的比较少,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也得不到严格的恪守。当遇到疑难案件时,这种超期羁押的做法不仅损害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还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要想从根本上根治这种现象,就必须从制度上入手,确定无罪推定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4.沉默权制度的缺失

据美国学者的解释,沉默权主要包括三项内容,首先,被告人不承担向追诉方或是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或者其他证据的义务,所以追诉机关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强迫被告人就某一案件做出供述或提供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追诉人员的讯问时,有拒绝回答或在讯问中保持沉默的权利。司法人员应将这一权利及时告知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因为其拒绝回答讯问或在讯问过程中保持沉默就做出对其不利的推论;最后,被告人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外部压力所做出的陈述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做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是这种陈述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的情况下做出的出于其真实意愿的陈述。

概括的说,“沉默权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追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讯问时,有不说话或停止说话,以沉默的方式反对强行要求作可能导致刑罚或更重刑罚的供述的权利。”⑥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制度之一,要真正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就必须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

我国在法律一方面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另一方面又规定“犯罪嫌疑人面对侦查人员的询问,要如实回答”。“如实”的原则化,往往使办案人员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他们所认为的事实的

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惧怕刑讯的痛苦,很有可能做出虚假的供述,以迎合办案人员所认为的“如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非出自于被告人意愿而是迫于外部压力所取得的相关证据,往往被视为有效证据。沉默权制度的缺失必然导致非法证据无法完全排除,进而增加了冤假错案产生的可能性。

5.疑罪从无原则贯彻不彻底

疑罪从无原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即“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据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没有达到证明有罪的标准,则会形成疑案,无罪推定原则对疑案的处理是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即在判决的结果上宣告无罪。”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该条中用的“可以”一词,就意味着在此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有怀疑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公诉。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所以《刑事诉讼法》第140的规定,保留了当发现新证据时,就同一案件进行再起诉的权利,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疑罪从无,撤销诉讼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也不能认为是疑罪从无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第3项的规定,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做出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我国在司法实践上,对疑案的处理,保留着对同一案件进行再起诉的权利,而不是真正的“疑罪从无”。这种可以发回重审和和可以留有余地的判决的处理方式,都是疑罪从无原则贯彻不彻底的表现。如曾今发生的震惊全国的余祥林冤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的案件。

6.非法证据没有彻底排除使用

在我国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58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6条中,确定了有限排除非法证据规则。但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排除一切非法手段获取的供述及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仅仅确定非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予以采信,而对其他非法收集的证据的效力则予以回避,允许“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不仅直接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而且容易造成错案。

(二)改善措施

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

世界上大多数法治国家都将无罪推定原则规定在宪法之中,如《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9条第2款都对无罪推定原则做了相关规定。借鉴国外的立法例,我国的宪法中也应当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因为宪法的法律效力要远远高于刑事诉讼法的效力,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给予无罪推定原则以最高的法律保障,不仅能提高全社会对其的重视,也适应我国刑事诉讼国际化的客观需要。

2.完善审前羁押制度

在我国,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同时掌握拘留权、逮捕批准权及决定权,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例,把批准和撤销拘留、逮捕的权力分立出来,交予独立、中立的司法机关行使,这样司法机关之间不但可以相互监督,也可以提高办案的效率。另外,针对我国取保候审适用较少的情况,可以采取取保候审优先的方法,而不是采取各种方式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要想使审前羁押制度更加完善,与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也分不开,司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羁押的过程中,也要正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建立沉默权制度

前面已经对沉默权有所论述,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制度之一,要想在我国改善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状况,就需要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选择提供

不利于己的陈述还是有利于己的陈述的权利。建立沉默权制度,首先要明确沉默权的告知原则,包括告知权利的时间、告知权利的具体内容、法定情形下的解释义务和不履行上述告知职责的法律责任等。也要限制讯问的时间,明确规定对在押人员连续讯问的最长时间,每次讯问中途必须给予足够的休息时间,两次讯问之间的最短间隔时间。不能因为嫌疑人不招供就对其采取“疲劳战术”,但进行一定的讯问还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可以保证嫌疑人有申述辩解的机会。另外对未成年人、孕妇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人在讯问时间上要有特殊照顾。要赋予律师到场权,允许律师在警察讯问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这样不仅可以监督讯问过程的合法性,也有利于检察人员全面了解侦察情况,便于实行监督。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过去一直奉行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与无罪推定要求的沉默权相冲突,已不符合刑事诉讼发展的要求。我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建立无罪推定原则,就应该承认,被告人在面对司法人员的讯问过程中,有权拒绝回答或者保持沉默,以“坦白可以从宽,沉默不从严”来代替过去惯用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陈述,但不能强迫其陈述,也不应因嫌疑人坚持沉默而加重对其的处罚。

4.完善“疑罪从无”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这都是贯彻疑罪从无的表现。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司法机关出于主观上打击犯罪、宁枉不纵的观念或是来至于舆论的要求“惩恶”的压力,在遇到疑罪的时候,往往是采取疑罪从轻或从有的做法,不敢实行疑罪从无。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勇于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对疑案或撤案或不起诉,做出疑罪从无的判决。此外,司法机关还要防止疑罪从无的滥用,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使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公正之间达到平衡。

5.加强控方举证责任,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的采信问题,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我国的证据立法并不健全。建立并完善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既能保证无罪推定的应有之义,也可以使刑讯逼供失去驱动力。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只有在法庭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目前我国刑事审判中对证据的要求远没有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所以我国在立法上有必要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对《刑法》中刑讯逼供罪的规定加以修改,将司法工作人员作扩大解释,将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机关人员,以及治安案件的调查处理人员也纳入刑讯逼供罪的主体范围,并加大对刑讯逼供的查处力度。

6.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

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增强法制观念,注重执法过程中的程序公正,树立无罪推定的理念,只有执法人员具有无罪推定的理念并坚持无罪推定,才能有效的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此外,加强对社会的有关无罪推定思想的宣传力度,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了解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和意义,以逐渐扭转传统的有罪推定观念,确实推进司法独立改革以排除来自各方面的非法干预,也是改善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贯彻现状的重要举措。只有公民普遍具有无罪推定的理念,无罪推定思想在我国的制度土壤中才能更好的生长和发展,公民也可以起到促进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以及监督作用,更好的维护司法公正,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无论从理论还是现实上看,无罪推定原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在我国,无罪推定原则适用的相关制度还不完善,疑罪从无、沉默权制度、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和非法证据的完全排除等都还存在着缺失。从传统上看,也缺乏适用无罪推定的习惯。要改善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状况,不仅要完善无罪推定原则适用的相关制度,还应给无罪推定原则以法律保障,并加大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宣传力度,使无罪推定原则深入人心。完善无罪推定原则的举措也将对维护司法公正,在诉讼过程中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发挥重要的作用。

注释:

①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②[意]贝卡利亚.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1,31。

③王永波.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与意义.当代法学.2001,10。

④陈卫东,刘计划.英国保释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人民检察.2003,3。

⑤鲍庆华.从司法公正的视角论我国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法制与经济。

⑥黄燕玲,黄震方.城市居民休闲度假旅游需求实证研究.人文地理,2007(3),60-64。

⑦贺卉.浅论无罪推定原则.法制在线。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教程.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

[2] 章礼明.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研究.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3] 李学宽.论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效力.政法论坛

[4]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5] 樊崇义.论联合国公正审判标准与我国刑事审判程序改革,2000

[6] 王永波.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与意义.当代法学,2001,10

[7] 李昌道,董茂云.西方沉默权比较研究.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

[8] 刘根菊.法院统一定罪原则与无罪推定.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致谢

本文是我在尊敬的**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在他的关心、帮助和指导下,我才得以完成选题、拟定提纲、查阅文献、完成写作和定稿,**老师花费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对我的开题报告、初稿提出了许多宝贵建议,他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对学生的真诚关心都令我钦佩和感动,是我学习的榜样。衷心的感谢**老师的帮助和教导!

同时我要感谢在开题和论文撰写过程中,给予我关心和帮助的法政系所有老师,他们给我提出了许多意见。在我学习过程中,他们也给予我很大的关心和帮助。同时在我论文写作过程中,参阅了一些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特此提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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