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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成本-合理-真实-相关-成本归集-合理分摊及税法和会计相协调原则

土地增值税成本-合理-真实-相关-成本归集-合理分摊及税法和会计相协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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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解说土地增值税成本扣除的六个“标尺”

2017-11-21谢更喜

土地增值税被称为“房地产第二企业所得税”,是抑制房地产投机的税收利器。因其税率高,征管程序复杂,土地增值税已经成为广大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关注的热点税种。而成本扣除问题则是土地增值税的核心难点。本文以案例形式向大家介绍了土地增值税成本扣除的六个原则,即成本扣除的“标准尺度”。

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房地产业合法扣除凭据的类型很多,一般情况下,发票是重要的扣除凭据之一。但是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工资福利费等,并不以发票为唯一合法凭证。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房地产企业以“白条”或者普通收据的形式入账,这些是不能作为合法有效凭据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

案例1

A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于90年代,其开发的楼盘于2017年达到应清算条件。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时,发现如下情况:列支的20万元成本无发票,只有对方的收据;拆迁补偿费200万元只有签收单据,没有拆迁合同、拆迁明细表及政府拆迁相关文件等证明材料;1万元的某项事业单位收费,开具的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政专用票据。以上三种情况列支的成本均不符合合法性原则,如果企业无法在税务机关要求的时限内补充合法有效凭证,不予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原则二:真实性原则

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真实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重要补充。如果企业取得了合法凭证,但是税务机关结合合同、工程造价资料以及支付凭证等认定相应成本不真实的,也有很大可能将相应成本费用剔除。另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3号)列举了多种可以核定征收的情况,对于符合

条件的相关情形,税务机关也很有可能依据上述规程的规定开展核定征收。

案例2

税务机关在对B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某大型小区开展清算时,发现其建安工程费畸高,不含装修每平方米造价达7000元。税务机关调取了企业账册,认真审核了资金流向,工程结算相关资料等,结合税务机关开发的工程造价评估系统,并聘请专业的工程造价师参与指导,最终发现其虚增建筑安装成本1亿元,作出调减1亿元成本的处理。案例3

税务机关在对广州某C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某大型小区开展清算时,发现其列支的200万元的工程款成本未实际支付。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上述工程款实际支付的证明,结果企业在既定期限内未予提供。当地税务机关很有可能根据当地相关土地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对上述200万元认定为“未实际发生”而不予扣除。

原则三:成本和费用准确归集原则

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含土地成本,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税金等。而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是按照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合计金额的5%扣除。因此区分成本和费用对于土地增值税税额影响重大,也是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时的重要关注点。

案例4

D房地产企业开发了某房地产项目,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时候,发现如下问题:企业在“开发间接费”中列支工资福利费5000万元,但上述工资福利费均是支付给财务人员和其他非项目管理人员的;该项目出现工程纠纷,该企业与他人打官司,并支付律师费15万元,企业将该笔律师费计入到“开发间接费”中;企业支付销售佣金1000万元,也将其计入到“开发间接费”中。税务机关认为,上述扣除项目均应计入到房地产开发费用中,不应当计入到开发成本,并对其进行了调整。

原则四:相关性原则

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案例5

E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获取了一块土地F,但土地出让合同同时约定E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该地块旁边的一块土地G平整成绿化用地。E房地产企业最终花费100万元将G土地按照政府要求进行了平整。由于上述100万元是F地块相关的成本,因此在F地块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该100万元准予扣除。E企业同时赞助附近的一省重点小学50万元。由于该赞助并不是该项目的直接相关的支出,因此不应当作为项目的成本费用扣除。原则五:合理分摊原则

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2013年颁布的《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以及土地增值税相关

规范性文件,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分摊方法进行了明确。

案例6

H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了一大型楼盘,该楼盘分两期建设,两期项目分别立项。该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要求,耗资3000万元建设了一所小学和幼儿园。税务机关在对已达可清算条件的一期项目进行清算时,按照建筑面积法将3000万元成本在一期和二期之间进行了分摊。

案例7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中含有普通住宅和商铺。其中普通住宅毛坯交房,但是商铺是精装交房的。按照合理分摊原则,不能准确归集的成本费用可以用建筑面积法等方法分摊,可以单独归集的,如商铺的装修款单独归集给商铺而不用整体分摊。

原则六:会计和税法相协调原则

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土地增值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较少,在存在涉税争议时,对

于税法没有明确的,可以按照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来判断。而对于税法的规定与会计冲突时,要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案例8

广州J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某项目,并耗资1000万元建设了销售中心,预售完毕后该销售中心被拆除掉。税务机关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发现该企业将1000万元计入到开发成本中。参与清算的税务人员认为,由于销售中心建造成本是为销售产品而发生的,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应当计入到“销售费用”中。税务机关最终参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将上述1000万元开发成本调整为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一辈子孤单并不可怕,如果我们可以从中提炼出自由,那我们就是幸福的。许多长久的关系都以为忘记了当初所坚持与拥有的,最后又开始羡慕起孤单的人。

五、恋爱,在感情上,当你想征服对方的时候,实际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对方征服了。首先是对方对你的吸引,然后才是你征服对方的欲望。

六、没有心如刀割,不再依依不舍,只有,沉默相隔……

七、和你在一起只是我不想给任何人机会。

八、一个人总要走陌生的路,看陌生的风景,听陌生的歌,然后在某个不经意的瞬间,你会发现,原本是费尽心机想要忘记的事情真的就那么忘记了。

九、无论我们爱过还是就这样错过,我都会感谢你。因为遇见你,我才知道思念一个人的滋味;因为遇见你,我才知道感情真的不能勉强;因为遇见你,我才知道我的心不是真的死了;因为遇见你,我才知道我也能拥有美丽的记忆。所以,无论你怎么对待我,我都会用心去宽恕你的狠,用心去铭记你的好。

十、爱情需要的是彼此互相的照顾,当我们心爱的人累了,我们不是坐在一边不理,而是多陪对方谈谈心,对方需要什么的时候,自己尽量的满足对方的需求,至少可以让对方知道,在自己身边的感觉是如此的温暖。

十一、自从你出现後,我才知道原来有人爱是那麽的美好

十二、有的人与人之间的相遇就像是流星,瞬间迸发出令人羡慕的火花,却注定只是匆匆而过。

十三、有一些人,这一辈子都不会在一起,但是有一种感觉却可以藏在心里守一辈子。

十四、不要轻易说爱,许下的承诺就是欠下的债!

十五、不管你是多么的爱对方,但千万不可当第三者。细想,默然。因为知道,这样的故事一开始便注定了结局,一开始就注定在这个故事里,很多人会受伤。离开的总是要离开,挽留不住,就像彼岸花,穷其一生,花叶仍是生生相错。

十六、什么叫快乐?就是掩饰自己的悲伤对每个人微笑。

十七、爱情与视力无关,任你看得再怎么清楚,在爱里只有模糊。因为太聪明太理智就没有办法恋爱,爱情根本是盲目的。

十八、恋爱就像剪头发,这种事情不到最后是不知道结果的,结果能否令每个人皆大欢喜,无人保障,但是一切都是自己的选择。

十九、因为爱过,所以慈悲:因为懂得,所以宽容。

二十、那些随风散落的微笑眼神,仿似落寞诗人的爱情诗句,一段一段,错落成行。孤独的钟鸣彻夜悲鸣,那些如花容颜,终不敌过时间切割的颓败,我们忧伤的仰望阳光,看流年未亡,年华尽耗。

二十一、一个人一生可以爱上很多的人,等你获得真正属于你的幸福之后,你就会明白一起的伤痛其实是一种财富,它让你学会更好地去把握和珍惜你爱的人。

二十二、爱一个人,由天由人却由不得自己。不由自主只因刻骨铭心,不离不弃只因无法代替。总是心有期待,才有灯火阑珊处的望眼等待;总是情怀善待,才有心甘情愿地付出所有,习惯的依赖。也许你的世界一无所有,但在爱你人的心里,你就是全世界。珍惜一个深爱你的人,更要珍藏一颗为你融入生命的心。

二十三、就在我以为一切都没有改变只要我高兴就可以重新扎入你的怀抱一辈子不出来的时候,其实一切都已经沧海桑田了,我像是一躲在壳里长眠的鹦鹉螺,等我探出头来打量这个世界的时候,我原先居住的大海已经成为高不可攀的山脉,而我,是一块僵死在山崖上的化石

二十四、幸福,不是长生不老,不是大鱼大肉,不是权倾朝野。幸福是每一个微小的生活愿望达成。当你想吃的时候有得吃,想被爱的时候有人来爱你。

二十五、有时,爱也是种伤害。残忍的人,选择伤害别人,善良的人,选择伤害自己。

二十六、如果,不幸福,如果,不快乐,那就放手吧;如果,舍不得、放不下,那就痛苦吧。

二十七、这个世界就这么不完美。你想得到些什么就不得不失去些什么。

二十八、有的人与人之间的相遇就像是流星,瞬间迸发出令人羡慕的火花,却注定只是匆匆而过。

二十九、无数次在梦的意境,勾勒你的样子,那样的虔诚,和你的心灵一样,一生刻骨。

三十、有

人背叛你,你却想挽回。有人不爱你,你却讨好他。何必为爱委屈自己。一个人如真心爱你,绝不会对你忽冷忽热;一个人如真心想追你,绝不会跟你玩暧昧。与其卑微的恋爱,不如选择单身。

税法(Ⅱ)-土地增值税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税法(Ⅱ)-土地增值税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 一、单选题(本大题36小题.每题1.0分,共36.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李四2000年7月购买120平方米住房一处10万元,缴纳契税4000元,购房后已装修,2006年7月按20万元卖出,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则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增值额为( )。 A 6.48万元 B 10万元 C 9.4万元 D 6.6万元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根据财税[2006]21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 (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因此土地增值额=20-10-10×5%×6-0.4=6.6(万元)。该题中转让的住房为普通住宅,且时间超过5年,免征营业税。 第2题 某工业企业2006年转让一幢新建办公楼取得收入5000万元,该办公楼建造成本和相关费用3700万元,缴纳与转让办公楼相关的税金277.5万元(其中印花税金 2.5万元)。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 A 96.75万元 B 97.50万元 C 306.75万元 D 307.50万元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第3题 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时,下列表述符合税收现行政策的有( )。 A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免征土地增值税 B 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免征土地增值税 C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 D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第4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一幢写字楼,取得收入1000万元。已知该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5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为40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60万元。该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 A 180万元 B 240万元 C 300万元 D 360万元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第5题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A 分别向房地产坐落地各方的 B 向事先选择房地产坐落地某一方的 C 向房地产坐落地的上一级

土地增值税汇总

纳税义务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包括土地出让金、补缴地价款、契税等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一+二)*10%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堤围费 五、加计扣除20% (一+二)*20% 计算公式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 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未超过100% 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的100%、未超过200% 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0% 增值额*60%-扣除项目*35% 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国税发[2006]187号)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列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面积已经出租或者自用的 2.取得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产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争议及税法汇总分析

以转让股权名义实质转让房地产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分析 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科: 据各地反映,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规避税收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击税收公平原则,影响依法治税,造成了税收大量流失。 总局曾下发三个批复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为了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济利益的,应比照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 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产和行为税 2015年1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 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687号2000-09-0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87号2009.7.17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9]13号)收悉。 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 因此,我局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 税征缴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1〕415号2011.7.29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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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标 签】税收征管若干问题 【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0-07-26 【实施时间】2010-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完善对核定征收的规范管理,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律不得低于2%。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科学分析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水平,确定适当的差别预征率,强化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核算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额,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资料。自2010年7月1日起,对确需进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要求,其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原《》(浙地税函〔2004〕382号)第五条停止执行。 起草说明 一、起草文件的必要性: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6月初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的最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由于我省相当部分市、县之前执行的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均低于新的低限标准,所以各地纷纷要求省局尽快下文明确关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制定原则及执行起始时间,以确保税收政策顺利衔接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国税发[2010]53号),下发之后,省局于2010年6月12日召集了若干市、县(市、区)地税局及基层征管分局负责土地增值税的业务骨干,针对国税发[2010]53号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研究讨论,听取了各地的意见和建议,确定了我省贯彻落实的原则性方案,在此基础上,于7月1日草拟了《浙

房地产前期开发费用(明细)

房地产前期开发费用(明细) 征地、拆迁阶段: 地形勘测费 征用土地补偿费 附着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林地补偿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 林地同意使用砍伐费 使用林地评估费 耕地占用税 耕地开垦费 新菜地、鱼塘开发建设基金 村民社保基金 征地管理费 征地查勘测量费 拆迁管理费 临迁补助费 城市增容费 房地产开发阶段: 土地手续阶段 用地预审附图费 土地勘测费 摘牌交易服务费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地价)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契税 土地闲置费 地质灾害评估费 购买地形图费 套图费用 总规阶段: 交通评估费 调规可行性研究费 公示公证费 公示牌制作费 专业报建 环境评价咨询费 人防易地建设费 规划报建 放线测量费 公示费(含公证费、公示牌制作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 招投标评标费

场地使用费 交易服务费 初步设计审查 审查费用 专家费 会议费 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审查费 工程定额编制费 质监费 安监费 劳保金 散装水泥基金 印花税 新型墙体材料基金 农民工社会工商保险 预售证 门牌号码制作费 邮箱制作费 楼盘名、路名登报费 制作路牌费 面积测绘费 规划验收阶段 验线费 公示费(含公证费、公示牌制作费) 公示费(含公证费、公示牌制作费) 违章处罚 大确权 房屋测绘费 确权查册费 补交出让金 房地产销售交易阶段 印花税 缴交税费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其他费用 工商注册费 工商年检费 补充: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费用组成 对于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投资及成本费用由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两大部分组成。 (一)开发成本 共有八项: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估算可参照政府前期出让的类似地块的出让金数额并进行时间、地段、用途、临街状况、建筑容积率、土地出让年限、周围环境状况及土地现状等因素的修正得到;也可依据所在城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城市基准地价或平均标定地价,根据项目所在地段等级、用途、容积率、使用年限等因素修正得到。 2.土地征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 (1)土地征用费。国家建设征用农村土地发生的费用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水利设施维修分摊、青苗补偿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垦复基金、征地管理费等。农村土地征用费的估算可参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2)拆迁安置补偿费。在城镇地区,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将国有储备土地或已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因出让土地使原用地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新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给以补偿。它实际上包括两部分费用,即拆迁安置费和拆迁补偿费。 3.前期工程费。 前期工程费主要包括: (1)项目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所需费用。一般可以按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百分比估算。通常规划及设计费为建安工程费的3%左右,水文地质勘探费可根据所需工作量结合有关收费标准估算。 (2)“三通一平”等土地开发费用。主要包括地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费用、场地平整费和通水、通电、通路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量,参照有关计费标准估算。 4.建安工程费。 它是指直接用于建安工程建设的总成本费用。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建筑、特殊装修工程费)、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给排水、电气照明、电梯、空调、燃气管道、消防、防雷、弱电等设备及安装)以及室内装修工程费等。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安工程费可采用单元估算法、单位指标估算法、工程量近似匡算法、概算指标估算法以及类似工程经验估算法等估算。 5.基础设施费。 它又称红线内工程费,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道路、绿化、排污、排洪、电讯、环卫等工程费用,通常采用单位指标估算法来计算。 6.公共配套设施费。 它主要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其估算可参照“建安工程费”的估算方法。 7.不可预见费。 它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依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前述各项费用估算的准确程度,以上述1~6项之和为基数,按3%一5%计算。 8.开发期间税费。 开发项目投资估算应考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负担的各种税金和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征收的费用。在一些大中城市,这部分费用在开发建设项目投资构成中占较大比重。应根据当地有关法规标准估算。 (二)开发费用 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资源税和土地增值税教材

资源税 一、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的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征收,但是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是不用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厂销售或转为自用时一次性征收,属于价内税。 资源税不仅包括符合规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自2011-11-1起,开采陆上和海洋的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海洋油气资源的自营油气田,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依法缴纳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 税目和税率 一、税目(目前有7大类)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出来的天然气。煤矿开采的天然气是不征资源 税的(煤矿瓦斯属于煤矿开采的天然气) 3.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炭。(洗煤,选煤是在原煤开采地初加工的)蜂窝煤,煤球是不交资源税。 4.其他非金属原矿。是指宝石,玉石,天然碱等这些自然资源非金属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铁矿石,锰矿石 6.有色金属矿原矿。铜矿等 7.盐。包括固定盐以及液体盐(卤水)。固定盐包括海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二、税率 (一)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相结合 原油,天然气,煤炭使用比例税率 其他都是用定额税率 (二)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税额确定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3.新增: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实物量计算缴纳资源税,以开

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3-12-13 字体:【大】【中】【小】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 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归纳总结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归纳总结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由于土地增值税所涉及的周期较长,覆盖范围较广,清算时提供资料较多,清算审核内容比较复杂。所以,我多次登门请教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专家,又与房地产企业界资深人士反复探讨论证,结合企业的实际问题,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了比较全面地学习和研究。现归纳总结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 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根据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第三十四条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臵但未设臵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臵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二、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前期管理 根据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臵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房地产开发各项费用所占比例

房地产开发各项费用所占比例 1、土地费用 土地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费或拆迁安置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方式有了变化,必须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才能得到。目前在我国城镇商品房住宅价格构成中,土地费用约占20-50%,并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2、前期工程费 前期工程费主要指项目开发的前期调研、策划、规划、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地质勘查费以及“三通一平”等土地开发费用。他在整个成本构成中所占比例相对较低,一般不会超过10%,这个阶段的软成本比较大。 3、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房屋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安装工程费用等,又被称为房屋建筑安装造价。他在整个成本构成中所占比例相对较大。从我国目前情况看,约占整个成本的40%左右。 4、市政公共设施费用 市政公共设施费用包含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两部分。基础设施建设费主要指道路与桥梁、自来水、污水、电力、电信、热力、燃气、绿化等的建设费用。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指在建设用地内建设的为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各种非营利性的公用设施(如学校、幼儿园、医院、居

委会、派出所等)和各种营利性的配套设施(如商店、银行、邮局、菜市场等商业网点)等所发生的费用。他同时还包括一些诸如煤气调压站、变配电室、热力交换站、公共厕所、自行车棚等室外工程。在房地产开发成本构成中,该项目所占比例较大,我国一般在10-20%左右。 5、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组织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它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保险费,职工教育费,养老保险费等。在整个成本构成所占比例很小,一般不会超过2%。 6、贷款利息 房地产因开发周期长,需要投资数额大,因此必须借助银行的信贷资金,在开发经营过程中通过借贷筹集资金而应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也成为开发成本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的大小与所开发项目的大小,融资额度的多少有密切关系,所以占成本构成比例相对不稳定。 7、税费 税费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税收,与房地产开发建设有关的税收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有税,土地增值税,两税一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契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另一部分是行政性费用,主要由地方政府和各级行政

土地增值税筹划思路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方式比较特殊,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难度较大,其中,非常特出的问题是,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以及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出售商品房。国家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收及时足额入库,采取了先按比例预征,然后再予以清算的方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填写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清算手续,结清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这些条件之一的, 应当进行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对于符合这些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收优惠(一)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 财政部确定的一项重要扣除项目是,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二)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税收优惠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所谓“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小洋楼、度假村、以及超面积、超标准豪华装修的住宅,均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2005年6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三)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税这类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需要拆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由于上述原因,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亦给予免税。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筹划方法

苏地税规(2012)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2)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Array 将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开发项目或分期项目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开发的,其收入、成本、费用按规定分别归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 注解:在全国几乎都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时(即规划部门核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江苏允许税务机关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无疑是以税收效率原则为目的,有失税收法定原则的公平之举。 二、土地增值税核算对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同一开发项目中包含多种类型房地产的,按以下类别作为核算对象,分别计算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普通标准住宅; (二)其他类型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三)非住宅类房产。 注解:虽然和总局规定“三条线”分类清算原则一样,但是其分类名称比较独特, 三、关于房地产转让收入的确认 (一)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经济利益的确认 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经济收益,应当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 因房地产购买方违约,导致房地产未能转让,转让方收取的该项违约金不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不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 注解:对于土地增值税“有关经济利益”的确认基本与营业税收入一致,这样减少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的判断难度。但是对“未能转让”的,不同于营业税“先征税后抵冲”的征管政策,目的是为了增加征管可操作性。 (二)售后返租收入的确认 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同时要求购房者将所购房地产无偿或低价给转让方或者转让方的关联方使用一段时间,其实质是转让方获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对以此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将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确认为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如转让房地产价款以外的有关经济收益无法确认的,应判断其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对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采用评估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其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 注:将“售后返租”形成非正常转让价格,应当按“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来核定转让收入。而不是直接按相关租金来确认。 (三)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收入确定 对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10%的,税务机关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其评估。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确认转让收入。 对以下情形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即使明显偏低,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1、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

房地产开发成本构成

房地产开发成本构成(总5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到竣工投入使用,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而投入的资金是否能得到回报,获取利润,即一个项目是否能运作成功,项目的前期决策有关键的作用。项目的前期决策包括很多方面,最重要的就是对市场准确定位,对项目作出合理的经济评价,对项目投资进行准确的估计,即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费用进行准确分析。长沙房地产项目开发费用构成及成本控制,可以从此分析。 1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费用的构成 土地费用。包括:(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2)城市建设配套费;(3)拆迁安置补偿费。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三通一平费。 房屋开发费。包括:(1)建安工程费;(2)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3)基础设施建设费。 管理费。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销售费用。是指开发建设项目在销售其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或委托销售代理的各项费用。 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为借款或债券的利息,还包括金融机构手续费、融资代理费、承诺费、外汇汇兑净损失以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其他费用 不可预见费 税费。开发建设项目投资估算中应考虑项目所负担的各种税金 2 实例 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地块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地段,土地的净用地面积为75亩,设计规划中的一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如下表: 针对此设计方案及长沙市周边楼盘的情况,做出如下投入产出分析 销售收入:(在此暂作住宅与商铺为能全部销售完、地下车库能销售 50%考虑) (131880+13450×11%)×2500元/m2+4000×4000元/m2+380车位×万元/车位×1/2

税法计算题_(土地增值税_资源税_城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费附加 1、某市区一企业2011年6月缴纳进口关税65万元,进口环节增值税15万元,进口环节消费税26.47万元;本月实际缴纳增 值税36万元,营业税13万元,消费税85万元。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所属宾馆上月隐瞒饮食服务收入50万元,本月被查补相关税金。本月收到上月报关出口自产货物应退增值税35万元。该企业6月份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 答案:(36+85+13)×7%+50×5%×7%=9.38+0.175=9.555 2、某外贸公司(位于县城)2011年8月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l5万元,退还消费税30万元;进口半成品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60万元,内销产品缴纳增值税200万元;本月将一块闲置的土地转让,取得收入500万元,购入该土地时支付土地出让金340万元该企业本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万元。 答案:出口退还流转税,不退还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进口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交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0×(5%+3%)+(500-340)×5%×(5%+3%)=16.64(万元) 3、位于县城的某内资原煤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挖掘机一台,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万元。增值税税款为10.2万元。支付运费4万元,取得公路内河货运发票。 (2)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为8万元。 (3)开采原煤10000吨。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煤90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500元,购销合同约定,本月应收取1/3的价款,但实际只收取不含税价款120万元。另支付运费6万元、装卸费2万元,取得公路内河货运发票。 (4)为职工宿舍供暖,使用本月开采的原煤200吨;另将本月开采的原煤500吨无偿赠送给某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 (5)销售开采原煤过程中产生的天然气125千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 (6)月末盘点时发现月初购进的低值易耗品的1/5因管理不善而丢失。 (1)计算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计算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 4)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案:(1)进项税额=10.2+4×7%+8×(1-1/5)+6×7%=17.3(万元) (2)销项税额=9000×500×1/3÷10000×17%+200×500÷10000×17%+500×500÷10000×17%+25×13%=34.7(万元)(3)应纳增值税=34.7-17.3=17.4(万元) 应纳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17.4×(5%+3%)=1.39(万元) 4、某市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于3月下旬将开发建造的写字楼总面积的20%转为公司的固定资产并用于对外出租,其余部分对外销 售。2010年4月,该公司取得租金收入共计60万元,销售部分全部售完,共计取得销售收入14000万元。该公司在写字楼开发和销售过程中,共计发生管理费用800万元、销售费用400万元。 (1)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共计应缴纳的营业税。 (2)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共计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案:(1)营业税=60×5%+14000×5%=3+700=703(万元)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703×(7%+3%)=70.3(万元) 土地增值税 1、【应用举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支付的地价款为280万元,开发成本为520万元,则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数额不得超 过40万元,即(280+520)×5%,利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2、【应用举例】仍以上例数字,房地产开发费用总扣除限额为80万元,即(280+520)×10%,超限额部分不得扣除。 3、某国有企业2006年5月在市区购置一栋办公楼,支付价款8000万元。2008年5月,该企业将办公楼转让,取得收入10000 万元,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办公楼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重置成本价为120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70%。该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计算的增值额为 答案:评估价格=12000×70%=8400(万元) 税金=(10000-8000)×5%×(1+7%+3%)+10000×0.05%=115(万元) 增值额=10000-8400-115=1485(万元) 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一幢写字楼,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为: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1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500万元(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50万元属加罚的利息;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555万元(不含印花税);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试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答案:(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及有关费用为1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500-50+(1000+3000)×5%=650(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费为55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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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 第一条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部分$税率为+)*&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部分$税率为-)*&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部分$税率为()*&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部分$税率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豫地税发〔2010〕2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3-17 字体:【大】【中】【小】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2%;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8%。 三、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

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 2、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 3、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核算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 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等,应按不同的核定征收项目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核定征收率8%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5、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6、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6%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十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附案例)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起来比较麻烦,特别是房地产企业,计算尤为复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着手,才能更好的把握其计算。 一、把握两个概念 (1)增值额,即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取得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差额。 (2)扣除项目金额,即税法规定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中减除项目的金额,它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其他扣除项目等。 二、掌握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数为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数为35%。 三、确定应税收入 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其中货币收入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而收取的价款。实物收入是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估价收入。其他收入是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无形资产或非专利技术等的评估收入。 四、确定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支付地价款和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其中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能铵转移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按利息加上上述第(1)和(2)项合计的5%以内

各地土地增值税政策精彩之处汇总

税收优惠: 文件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字[1995]第39号) 一、破产企业拍卖房地产还债可以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照顾。 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文件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整体资产出售或整个企业所有权转移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云地税一字[2001]1号) 保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整体资产出售或整个企业所有权转移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保地税一字[2000]4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企业是由人(企业劳动者和经营管理者)和物(企业货币资金、机器设备、原材料、建筑物及其占有的土地)组成的统一体,企业整体资产出售或整个企业所有权转移,并非仅仅是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原材料等物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是整个企业(包括人和物)的产权发生转移。因此,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企业整体资产出售或整个企业所有权转移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文件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

十八、企业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是否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房地产,不征收原合并各方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合并后的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合并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派生方、新设方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分立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股东将持有的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转让收入: 文件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一〔1996〕103号) 二、关于对出售商品房使用权收入的征税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使用权的方式取得的商品房销售收入,可视为房地产转让收入,按有关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文件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若干税收政策和征管问题解答的通知(桂地税发〔2002〕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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