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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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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自助行为的性质属于私力救济,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性质是相同的。自助行为作为正当化事由的根据即在于其是权利。私力救济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上述的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就是自卫行为。

自助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为保护权利人自己的合法权益;2.必须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

3.必须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措施;

4.必须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如可以扣押财产,但不能羁押人身,(并非绝对不能限制人身自由,但只能在必要的情况下,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超过必要限度的,会构成侵权行为;

5.必须事后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浅析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

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样,而对于这些行为首要的要求便是权利不得滥用。为此,必须对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做出严格规定。《德国民法典》第230条明确规定了自助的限度。我国《民法通则》虽没有明文规定自助行为,但其他法律却潜在规定了自助行为,比如《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一般来说,自助行为都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存在对权力人的权利侵害。理发不给钱是侵犯了理发店的财产权;上车不买票被赶下车或者扣留在车上,也是因为侵犯了车主的财产权;某人要被他人殴打而逃走,也是为了避免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如果将这种观察上升到从民法理论的角度,可以看到:自助行为的发生往往是基于他人对自己的权利侵害,是基于合法的请求权而为的一种行为。一般的支配权意义上的行为并不是自助行为,比如自己吃饭、穿衣等等虽然有“自助”的含义,却并不属于权利救济的范畴,所以并不属于自助行为。第二,来不及公力救济。之所以自助行为可以不违法,不构成侵权,就在于公力救济保护不够,需要私力救济的补充。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情况紧急或者有关管理机关正在假日,无法寻求公力救济。比如,债务人在国内欠有大额债务,马上就要登机了。如果可以马上通知有关机关自然可以不采取自助行为对债务人的人身加以拘束,可是正值夜间,无法及时通知警察机关则可以采取自助行为。当然,对于这种“时机紧迫”的判断需要当事人自己尽足够的斟酌义务,由其自己承担判断失误的法律后果。第三,不采取自助行为,以后很难实现请求权。市场卖水果的摊主如果非要等别人拿了两个苹果逃后到公安机关报案,不仅得不到公安机关的支持,还会自己劳心费力找不回西瓜。一旦不采取自助行为,以后就很难实现权利。特别需要强点的是:“事后很难实现请求权”与“时机紧迫来不及公力救济”是不同的。在有些情况下,虽然情况紧迫,债务人马上便会离开,甚至离开后很难实现自己的权利。可只要以后还有实现权利的足够可能,并不发生自助行为的合法性。

第四,需要采取恰当的方式。采取自助行为的情况很多,要一一列举很难。我们一般可以通过习惯来判断其方式是否恰当。比如不得把吃霸王餐的人绑起来,也不得殴打理发不给钱的人。德国的法律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一般将这种方式以程来限定,更多的将判断的尺度交给当事人。虽然略显苛刻,不过也是不得已而采取的规定。

自助行为的范围和限度都是同请求权紧密联系的。请求权是指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它可以是基础权利,也可以是派生权利或救济权利。如合同履行请求权属于基础权利,侵权行为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救济权利,是受侵害的基础权利派生的。请求权的行使,一般都不是以公力方式,而是直接向相对人提出。也正是由于请求权的这些特性,所以自助行为才成为私力救济非常重要的一种方式。与自卫行为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相比。自助行为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自卫行为却不仅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保护他人的权利。所谓的“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只可能构成自卫行为,绝对不会构成自助行为。所以,我们分析自助行为,必须与请求权相结合。上文已经谈到,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包括权利受到侵害。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权利受到侵害均能够采取自助行为,只有非法侵害才可能采取自助行为。不仅如此,自助行为的采取还必须等待请求权产生之后。否则,只能构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同,后两者是危险正在发生,为防止合法权益免受或少受不法侵害而为的行为,其紧急程度远远超过前者,故而允许第三人实施自卫行为,而自助行为发生的前提是不法侵害行为己经结束,仅仅是不法状态的延续,如果仍然允许他人代为实施必然会增加争端的可能性,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受权利被侵害人的邀请而为的帮助行为,则因其行为是依附于一方而实行,具有从属性,因此是可以被允许的。

人类从国家和法律制度建立以来便逐步将这种救济权利收归国家所有,逐步在各个领域废除了私力救济。但是,私力救济并没有被国家完全排除。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就得到了世界各国法律的肯定。德国民法典在总则编第六章单列“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并且用了一半篇幅来规定自助行为。其中第229条规定:“以自助为目的而取走、破坏或毁损物的人,或以自助为目的扣留有逃跑嫌疑的义务人,或以自助为目的而除去义务人对某一行为抵抗(该行为系义务人有义务加以容忍的)

的人,如不能适时获得官方的救助,且存在不立即介入请求权的实现将会落空或有极为困难的危险,则不是不法地实施行为。”[1]在英美法上,虽然没有完整的民法典,但是在法的汇编中也可以看到对自助行为的规定。如《英国民法汇编》第177条规定:“动产之权利人,于必要时,得用暴力攫取之,但对于土地之占有,不得用暴力为之。”[2]但是,我国现行的

民事法律中却缺少对自助行为的规定

一、自助行为存在的必要性

自助行为的本意是自己帮助自己,或者个人采取有效手段实现个人的愿望或目的。从法学的角度看,自助行为可以被理解为当个人权利受到侵害后依靠自力实施的自我帮助、自我救济。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对自助行为的规定多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以显示其仅仅作为公力救济不及时情况下的一种例外的补充性的地位。关于自助行为的概念在大陆系学者的论述中大同小异。有学者将其表述为为了保证权利而采取的法律上允许的、具有进攻性的行为,该种认识突出强调自助行为具有进攻性,从而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防御性区别开来,但仍属于一种权利实现的救济措施。德国的立法明文规定了最低限度自助行为属于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与作为自卫行为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属于同一层次。

就自助行为存在的合理性而言,最根本在于自助行为符合法的基本价值,秩序和正义。秩序的维护仅仅通过国家是无法实现的,我们日常的诸多交易基于交易习惯而表现出有序的状态,吃饭、理发、买菜都有一套交易规则。和谐有序的秩序依赖于道德约束的结果,也是长期交易中形成的私立救济规则作用的结果。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私力救济的合法性,实

际上是肯定自助行为的。

二、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

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样,而对于这些行为首要的要求便是权利不得滥用。为此,必须对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做出严格规定。《德国民法典》第230条明确规定了自助的限度。我国《民法通则》虽没有明文规定自助行为,但其他法律却潜在规定了自助行为,比如《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一般来说,自助行为都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存在对权力人的权利侵害。理发不给钱是侵犯了理发店的财产权;上车不买票被赶下车或者扣留在车上,也是因为侵犯了车主的财产权;某人要被他人殴打而逃走,也是为了避免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如果将这种观察上升到从民法理论的角度,可以看到:自助行为的发生往往是基于他人对自己的权利侵害,是基于合法的请求权而为的一种行为。一般的支配权意义上的行为并不是自助行为,比如自己吃饭、穿衣等等虽然有“自助”的含义,却并不属于权利救济的范畴,所以并不属于自助行为。第二,来不及公力救济。之所以自助行为可以不违法,不构成侵权,就在于公力救济保护不够,需要私力救济的补充。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情况紧急或者有关管理机关正在假日,无法寻求公力救济。[3]比如,债务人在国内欠有大额债务,马上就要登机了。如果可以马上通知有关机关自然可以不采取自助行为对债务人的人身加以拘束,可是正值夜间,无法及时通知警察机关则可以采取自助行为。当然,对于这种“时机紧迫”的判断需要当事人自己尽足够的斟酌义务,由其自己承担判断失误的法律后果。第三,不采取自助行为,以后很难实现请求权。市场卖水果的摊主如果非要等别人拿了两个苹果逃后到公安机关报案,不仅得不到公安机关的支持,还会自己劳心费力找不回西瓜。一旦不采取自助行为,以后就很难实现权利。特别需要强点的是:“事后很难实现请求权”与“时机紧迫来不及公力救济”是不同的。在有些情况下,虽然情况紧迫,债务人马上便会离开,甚至离开后很难实现自己的权利。可只要以后还有实现权利的足够可能,并不发生自助行为的合法性。例如,张三开饭馆,熟人李四到其饭馆吃饭时,饭后赊账要走。张三虽然“深知”李四以后几乎不可能付账。可是,这种情况下,张三依旧不能采取扣留这种自助行为。因为,从法律上而言,张三很难实现的是实体权利,而不是很难实现请求权。对于熟悉李四的张三完全可以在事后通过诉讼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4.需要采取恰当的方式。采取自助行为的情况很多,要一一列举很难。我们一般可以通过习惯来判断其方式是否恰当。比如不得把吃霸王餐的人绑起来,也不得殴打理发不给钱的人。德国的法律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一般将这种方式以程度来限定,更多的将判断的尺度交给当事人。虽然略显苛刻,不过也是不得已而采取的规定。

三、自助行为的请求权基础

自助行为的范围和限度都是同请求权紧密联系的。请求权是指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它可以是基础权利,也可以是派生权利或救济权利。如合同履行请求权属于基础权利,侵权行为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救济权利,是受侵害的基础权利派生的。请求权的行使,一般都不是以公力方式,而是直接向相对人提出。[4]也正是由于请求权的这些特性,所以自助行为才成为私力救济非常重要的一种方式。与自卫行为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相比。自助行为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

而自卫行为却不仅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保护他人的权利。所谓的“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只可能构成自卫行为,绝对不会构成自助行为。所以,我们分析自助行为,必须与请求权相结合。

1.自助行为实施的前提:请求权的产生

上文已经谈到,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包括权利受到侵害。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权利受到侵害均能够采取自助行为,只有非法侵害才可能采取自助行为。不仅如此,自助行为的采取还必须等待请求权产生之后。否则,只能构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同,后两者是危险正在发生,为防止合法权益免受或少受不法侵害而为的行为,其紧急程度远远超过前者,故而允许第三人实施自卫行为,而自助行为发生的前提是不法侵害行为己经结束,仅仅是不法状态的延续,如果仍然允许他人代为实施必然会增加争端的可能性,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受权利被侵害人的邀请而为的帮助行为,则因其行为是依附于一方而实行,具有从属性,因此是可以被允许的。

一、德国法的相关规定

德国关于自助行为的立法可谓是最详细的,主要体现在《德国民法典》的具体条文中。①《德国民法典》在其总则编“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一章中,第229条规定了自助行为,“以自助为目的而取走、破坏或者毁损物的人,或者以自助为目的而扣留有逃跑嫌疑的义务人,以自助为目的而除去义务人对某一行为的抵抗(该行为系义务人有义务加以容忍)的人,如果不能适时地获得官方的救助,并且存在不立即介入则请求权的实现将落空或者存在极为困难的危险,则不是不法的实施行为。"第230条规定了自助行为的限度和实施自助行为的事后义务。“自助不得超出对避开危险所为必要的限度,在取走物的情况下,以不实施强制执行为限,必须申请物的假扣押。在扣留义务人的情况下,以其不被重新释放为限,必须向扣留进行地辖区的区法院申请对人的保全假扣押;必须将义务人不迟延地押送到法院。假扣押申请被拖延或者驳回的,必须不迟延地返还所取走的物,并释放被扣留的人。”第231条规定了错误自助行为的后果,“错误地认为存在排除违法性的必要条件而实施第229条所称行为之一的人,即使其错误非因过失而引起,也负有向另一方赔偿损害的义务。"这两条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那些依靠公力救济仍无法避免的危害请求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在有具体嫌疑时,自助商店检查顾客提包的行为是合法的。对于误认为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而实施自助行为,根据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使其没有过错,也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在《德国民法典》的分则中,分别规定了出租人的自助权、占有人的自助行为和占有辅助人的自助行为。第562b 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即使不经诉诸法院也可以阻止搬移在出租人的质权支配下的物,但以出租人有权对搬移提出异议为限。承租人搬出的,出租人得占有这些物。"第859条第2、3、4款规定:“动产被以法律所禁止的私力①从占有人那里取走的,占有人可以用强力向当场被捉住或者被追赶的行为人夺回该动产。土地占有人的占有因法律所禁止的私力②而被侵夺的,土地占有人可以在被侵夺后,立即通过赶走行为人来收回占有。对依照第858条第2款须承认自己的占有有瑕疵的人,占有人有同样的权利。’’例如,小偷偷窃他人财物,当偷窃结束之后,发现自己的钱包被偷的人,可以去追捕小偷,并可用强力夺回钱包。第860条规定:“依照第855条为占有人行使事实上的支配力的人,也有权行使占有人依照第859条而享有的权利。"①这里法律所禁止的私力,是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而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为法律所不许可的行为,如盗窃。②例如,行为人违背土地占有人的意思而把汽车停放在土地占有人无法对车库进行正常的使用,行为人即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私力。

二、我国台湾、澳门地区法律的相关规定

我国台湾、澳门地区采用《德国民法典》的模式,在总则中规定自助行为,并在分则中规定具体的自助行为。①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总则编第151条规定:“为保护自己权利,对于他人之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收或毁损者,不负损害赔偿之责。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它有关机关援助,并非于其时为之,则请求权不得实行或其实行显有困难者为限。”第152条规定自助行为人的事后义务,“依前条之规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财产者,应即时向法院声请处理。前项声请被驳回或其声请迟延者,行为人应负损害赔偿之责。’’《民法典》分则第447条规定了出租人的自助权,“出租人有提出异议权者,得不声请法院,阻止承租人取去其留置物。如承租人离去,租赁之不动产者,并得占有其物。承租人乘出租人之不知或不顾出租人提出异议,而取去物者,出租人得终止契约。第960条第2款规定了占有人的自助行为,“占有物被侵夺者,如系不动产,占有人得于侵夺后,即时排除加害人而取回之。如系动产,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踪向加害人取回之。’’第961条规定了占有辅助人的自助行为,“第942条所定对于物有管领力之人,亦得行使前条所定占有人之权利。”

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在总则中对白助行为作出一般规定,第328条规定:“为实现或确保自身权利而使用武力,且因不及采用正常之强制方法以避免权利不能实现而有必要采用上述自助行为时,只要行为人之行为不超越避免损失之必要限度,则为法律所容许。为消除对行使权利之不当抵抗,自助行为得为将物押收、毁灭或毁损之行为或其他类似之行为。如所牺牲之利益大于行为人欲实现或确保之利益,则白助行为属不法。”这一条着重规定了自助行为的行使限度以保护的利益须大于牺牲之利益为标准。第330条规定:“如权利人因误认符合自助行为或正当防卫之前提而做出行为,则必须赔偿由此所引致

之损失,但该错误属可原谅者除外。"《澳门民法典》除了在总则中对自助行为作了一般规定外,还在“所有权编’’中对自助行为作了具体规定。第1202条是关于占有人的自助行为,“受妨害或被侵夺之占有人,得按第328条及329条之规定运用本身之力量及威严,或得向法院求助,以保持或回复其占有。”第1239条规定,“容许以第328条及329条所规定之自助行为或正当防卫保护所有权。”

三、日本法的相关规定

日本的法律条文中没有自助行为的正式规定,只在其《民法》第233条第2款有关于邻地越界树根可不经其所有者同意予以截取的条款中涉及到自助行为。①在司法实务中,认可自助行为制度的案例很多。如前面提到的日本昭和三十六年发生的承租人破坏房屋所有者建筑的案例,还有田中英夫、竹内昭夫在其《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中提到的案例。某旅店经营者的邻居故意在该旅店窗户外的3寸之处钉设木挡板,用以阻挡该旅店经营者之视线,经过多次交涉仍无效果,该经营者遂从旅店窗内用铁锤敲掉了几块木板,对①日本《民法》第233条第1款规定:“邻地之竹木之枝越过疆界线时可请求其竹木之所有者剪除其枝。”裁判所以自力救助为由,判定器物损坏罪之起诉理由不成立。当然,否定自助行为的案例也较多。如东京高判昭和三十六年判决的屋主自力拆除他人在其房屋钉置铁板的案例②、昭和三十年法院判决的屋主自力拆除延伸至自己租借地内的他人遮阳棚的案例③。在这些案例中,法院均未承认自助行为的抗辩。可以看出,在日本对于权利人不依靠公力救济手段而实现自身权利的做法,采取的是一种消极态度,因为日本固守着一种司法理念,即法之实现为“治者之事”,但是权利人为实现权利并未使用任何超出必要范围的实力,也并未使用暴力,从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等方面看,也不存在保护对方的特殊理由,法院对自助行为者做出惩罚,这体现了日本法对自助行为这一私力救济方式的轻视。④四、其他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除了以上国家、地区的法律、司法实践中涉及到自助行为制度外,瑞士、泰国、奥地利等其他国家的法律也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瑞士关于侵权法中自助行为制度的立法主要体现在《瑞士债务法》、《瑞士民法典》的相关条文中。《瑞士债务法》第52条第3款规定了自助行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实施侵害行为,只要不可的抗辩。侵权法中自助行为制度研究能有充分的时间提起诉讼,并且侵害行为本身足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或者其利益实施不受障碍的,不承担责任。”①可见实施自助行为必须是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实施的时间界限为没有充分的时间提起诉讼,实施限度以自助行为人自身利益不受侵害为标准。《瑞士民法典》第926条第2、3款规定了占有人的自助行为,“占有人被他人以暴力或隐蔽的方式侵夺占有物时,可以通过驱逐侵夺人重新夺回不动产,也可以向当场被发现并立即被追捕到的侵夺人取回不动产。前款情形,占有人不得使用根据实际情况不必要的暴力。"②《泰国民法典》第194条、195条规定了自助行为,第194条规定:“以平稳为之者,得因白助而毁损、破坏或占有他人之物,如不及获法院或当地官署之援助速为处置,而权利之实行,有被蹂躏或受显著之危险者,纵为此项行为,亦非侵权行为。’’③第195条规定:“自助行为以避免危险为必要之程度为限,误信为自助而为自助行为者,对于他人承担赔偿之责。"《泰国民法典》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的实施条件及实施法律效果,强调了实施自助行为不构成侵权,但也规定超过了必要限度的自助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奥地利民法典》第19条规定,“蔑视国家之保护,以私力之自助,应负其责。解释上,国家保护所不能及时,许为自助。"第二节英美法系有关国家侵权法关于自助行为制度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主要以判例为主,而成文法较少。特别是对于侵权法中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主要是英国、美国的规定比较突出。

一、英国法的相关规定

英国属于判例法国家,关于自助行为的案例,最著名的是发生于1920年的Hemmings诉StokePoges高尔夫俱乐部案,原告夫妻为StokePoges高尔夫俱乐部的前任球场管理人,任职期间住在球场管理事务所,在作为管理人之雇用合同终止之后,原告夫妻拒绝搬出事务所住房,于是被告为恢复其对房屋的占有,采用诱导的方式将男方轻轻推出门外,再将抱着婴儿坐在椅子上的女方连同椅子一起抬出户外。原告为此向被告请求损害赔偿。上诉法院认为权利人对不法占有建筑物者所采取的排除行为,只要未超出具体情况下的合理范围,其排除行为的整体以及实际实施的单个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暴行未遂、暴行等侵权行为。①在英国,除了在判例中确认白助行为外,部分法律条文也认可自助行为。《英国民法汇编》第177条规定,“动产之权利人,于必要时,得用暴力攫取之,但对于土地之占有,不得用暴力为之。"第180条规定,“合法占有任何土地之人对于不法来到其土地上之他人动产或动物,如该动产或动物之所有人于相当期间内,不将其移出土地者,土地所有人,得攫取及扣留其动产或动物,并得要求因阻碍或损害而生之赔偿。”②

二、美国法的相关规定

美国法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主要在其判例中体现,原则上认可自助行为制度,但是对其进行严格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自助行为的行使方式方面,否则将构成侵权行为。(一)自力恢复对不动产的占有在美国,要自力恢复不动产的占有,必须注意其行使方式。第一,必须以平和的方式恢复占有,例如,趁非法占有者不在场时实施自助行为可不构成侵权行为;第二,占有者如果属于明知自己没有占有权而故意占有,或属于自己有占有权而以实力通过胁迫、欺诈手段或强行闯入土地建筑物

内取得占有的场合,权利人在合理的范围内依实力恢复占有,不构成侵权行为。①否则,如果采用对他人身体施以暴力、恐怖并满足暴行或暴行未遂之要件时,或因行使实力而导致财产毁损时,则构成侵权行为。(二)自助行为人可以取回动产或扣留财产在普通法中,当动产被非法掠夺时,所有者可立即追踪侵害人,必要时在合理范围内可动用实力将该物夺回。如果要进入他人居住的房屋取回动产,如果以平和的方式,则被法律认可为允许的方式,如果该动产是被足以相当的重罪的方式夺走时,法律允许所有者可对掠夺者的房屋用撬锁的方式进入。圆在许多州,普通法或成文法都规定了店主在受到侵害时,可以将义务人的财务留置,或者对被怀疑的对象进行合理调查。如果扣留货物遭到拒绝,自助行为人可以使用武力拘束相关人员。当家畜等他人所有之物进入自己的占有地,并给所有者造成损害时,在得到赔偿之前可以将该家畜暂时扣押。行使自助行为,应根据财产的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各方面因素来确定对被怀疑对象调查的时间长短以及使用武力的程度。当然,实施任何自助行为,都应采用合理的方式进行,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例如,不能采用当众羞辱他人的方式来实施自助行为。

(三)自助行为人可排除他人妨害

自助行为人也可以对会造成的危险用自己的力量排除。例如,A家和B家是邻居,但A家储存有大量的爆炸物,B可以认为A家储存爆炸物的行为是对房屋的不合理适用,他可要求A将爆炸物清除,如果A拒绝,B则可以进入A家自己将爆炸物清除。圆总的来说,自助行为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侵权法领域有比较宽泛的适用。通过考察其对于不动产自力恢复占有、自力取回动产或扣押财产、排除妨害等法律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对自助行为制度在原则上予以承认,为了避免实施自助行为而对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不必要或不相适应的损害,在必要限度内还是予以限制,并且对例外情况进行详细的特别规定。在现今法律规定实现权利的程序之中,运用公力救济需要经过必要的程序,只要对方侵害了权利人,而权利人就只能等待需要经过漫长程序的判决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且要支付一定的金钱和付出一定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忍受了许多不必要的牺牲。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对待自助行为制度的态度,值得我们借鉴。第三节对域外侵权法中自助行为制度立法的分析综合分析比较以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国家、地区关于自助行为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可以看出:

一、立法内容方面

(一)自助行为作为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两大法系都明确其存在的合理性。有的国家通过明确条文予以规定,如《德国民法典》对自助行为制度是规定得非常详细。有的国家虽然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规制自助行为,但是通过司法实践中采用判例的形式,确认了自助行为的适用,如日本。

(--)对自助行为也予以限制。两大法系的法律上都认可自助行为,但自助行为毕竟是代替公权力,私人解决纠纷。为了避免自助行为滥用,产生更多侵权纠纷,各国法律都从自助行为的行使方式、限度等方面予以限制,同时规定了实施自助行为的事后义务,并且在不及时行使事后义务或白助不当时,明确规定了应承担赔偿等侵权责任。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自助行为制度的限制规定不同。一般而言,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在原则上承认自助行

为,仅在为了避免因实施自助行为而对财产或人身造成不必要的或不相当的损害时才于必要的限度内对其加以一定的限制,适用自助行为制度的范围较宽;但在大陆法系国家都以限制自助行为为原则而以允许自助行为为例外。

(三)强调自助行为作为公力救济的补充。各国法律都强调实施白助行为,只有在不能及时获得官方帮助或不能及时提起诉讼时,才被法律认可为适当,否则即为侵权行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四)在自助行为的行使方式方面,都强调了行使自助行为时,对财产可进行扣押或毁损,对人身则可以拘束。

(五)在认可自助行为制度的同时,也规定出租人、占有人的自力救助行为。如《德国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及美国法关于占有人取回动产的规定,都例外规定了出租人、占有人的自助行为。

二、立法体例方面①

域外关于自助行为制度的立法体例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将自助行为在《民法典》总则中予以一般规定,同时在分则中规定特殊的自助行为。如《德国民法典》、我国台湾及澳门地区的立法。另一种是将自助行为看作抗辩或免责事由,以瑞士、日本为代表。第一种立法体例强调了权利的行使,认为民法作为权利法,以权利为本位,应鼓励权利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以一种积极的方式去行使权利。《德国民法典》将自助行为置于权利行使的章节,认为自助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这些私人以自力实现权利的方式,之所以予以规定,是因为“否则的话,至少在一段时间内权利就不可能实现了,出现这种情况时,法律甚至容忍私人采取暴力行为。”②第二种体例即是将自助行为看做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通过认定自助行为不具有实质违法性,能阻却违法,从而不应当承担侵①英美法系国家是判例法国家,立法体例主要是针对成文法的内容,因此这部分内容主要是针对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进行评价。第二节构建我国侵权法中自助行为制度的立法建议众所周知,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完美无缺,自助行为制度也不例外,因此要通过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自助行为的合理性,鼓励公民实施自助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侵权行为带来的损害;另一方面,也应对自助行为进行限制,避免其负面影响,防止其失控而给社

会、法律权威带来不利影响。本文认为,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对自助行为制度的完善主要是在具体条文中规定自助行为制度,主要体现为有关自助行为制度的立法体例选择和具体法条设计这两个方面,从而弥补我国关于自助行为制度的法律空白。

一、自助行为制度的立法体例选择

对于自助行为的立法体例,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将自助行为制度规定在总则中,如《德国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以及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王利明教授提出的《民法典草案》中也将自助行为制度规定在总则编中。另一种观点认为,自助行为制度应置于债编侵权行为章节中的抗辩事由中,如《瑞士民法典》。我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民法典草案》以及梁慧星教授提出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都将白助行为制度置于抗辩事由中。

支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主要基于如下理由:(1)将自助行为规定为抗辫事由,其前提条件是该行为已经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不过可以免除责任而已。如此规定,不利于鼓励人们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积极保护自己的权利;(2)民法是权利法,以权利为本位。将硕士学位论文

自助行为规定在抗辩事由中,白助行为只能起到消极的防御作用。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自助行为制度应置于抗辩事由中。理由如下:(1)自助行为制度的本质是具有阻却违法性的救济行为。它是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主动防御,去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侵权法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害和预防损害,自助行为制度符合侵权法的目的;(2)将自助行为制度置于抗辩事由中,并不意味着不会鼓励人们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相反可以告诉人们,实施这种行为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会鼓励大家同违法行为做斗争,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白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都属于私力救济方式,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也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制度置于“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章节,同时《民法通则》中也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至于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部分。因此自助行为制度也应和这二者一样,置于抗辩事由章节中,否则不利于法律的系统性和条理性。

二、自助行为制度的立法设计

因为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自助行为制度做出规定,在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以及参考国内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笔者结合本文前面的论述,提出构建我国侵权法上自助行为制度的一些建议。基于我国《民法典》即将制定,笔者认为在未来《民法典》债编侵权行为章节抗辩事由中,同时应对其进行限制。根据上文的分析,主要是通过明确其适用的构成要件,如对自助行为的行使对象、行使方式、行使限度等要通过法律予以明确法定,同时,也要规定

实施了错误的自助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域外国家、地区的侵权法规定了出租人、占有人的自助行为,这些都是自助行为的特殊形式。考虑到我国没有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通过设置自助行为制度的一般规定,就能涵盖这些特殊自助行为,在适用法律方面也不会出现其他问题。因此,对自助行为制度应规定如下内容:第一,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帮助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采取合理的自助措施,对侵权人的人身进行必要的限制或对侵权人的财产进行毁损或扣押,并履行相应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的义务。

第二,自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自助行为制度和不可抗力、紧急避险都属于私力救济方式,虽然公力救济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和权力救济体系的最主要和最重要救济方式,但是私力救济作为公力救济的重要补充,仍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自助行为,因其满足了社会公众在无法获得国家机关救济的情况下能自我救济的需要,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它是侵权法上违法阻却性的抗辩事由,是一种正当的自我救济行为。世界上不少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已经认可了自助行为,而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已经通过案例承认了白助行为,大多数法学专家都提出在未来《民法典》的制定中应设置自助行为制度。因此,随着现代社会生活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了解决在紧急情况时公力救济无法有效保护权利情况下的权利保护空白,积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关于自助行为制度存在立法空白的情况下,在侵权法中设置自助行为制度已经迫在眉睫。因此笔者认为,构建自助行为制度时,在立法体例上,应将白助行为制度设置在《民法典》分则侵权行为抗辩事由章节中;在具体条文设计时,应考虑白助行为的目的、行使主体、行使方式、时间界限、行使程度以及事后义务等因素,通过明确自助行为制度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在认可自助行为制度的情况下,对其进行限制。具体应规定如下内容:第一,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帮助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采取合理的自助措施,对侵权人的人身进行必要的限制或对侵权人的财产进行毁损或扣押,并履行相应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的义务。第二,自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我国民事立法中确立自助行为制度的必要性分析时至今日,我国的民事立法尚未对民事自助行为作明文规定,公认的障碍是我国公民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漠,如果再规定自助行为制度,会导致该制度被滥用,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bJ笔者认为,我们固然不能对自助行为完全放任,但也不能因噎废食而彻底禁止其适用。在人们维权意识日益高涨的今天,有限度地承认民事自助行为的适法性,尚有着客观的必要性和现实的合理性。

(一)肯定民事自助行为的适法性,是现实生活的客观需求。自助行为虽然主要存在于生产力不发达,文明程度低下的人类早期社会之中,但并非在现代社会里其现实基础便完全丧失殆尽。相反,由于自助行为对自助者权利的保护有迅捷和代价低廉的优点,自助行为在人类文明日益发达的今天仍有其客观的现实基础。一些当事人在民事权利受到损害时,往往会自发地采取保护自身的行动。因此,即使是对公民权利保护相对完善,法治高度健全的国家,都不乏对自助行为的立法规范。我国是一个法制相对滞后的国家,传统文化中“和为贵”、“让为贤”的思想还深入人心,老百姓中还普遍47在着不愿打官司的厌讼情绪,再兼我国的司法制度尚不健全,司法效率低下,诉讼费用偏高、法院判决执行难等客观原因,自助行为还倍受人们青睐。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为逃避讼累而选择“私了”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的现象仍屡见不鲜,其中许多行为便属于自助行为。可见,肯定自助行为的适法性,并科学地规范自助行为而将其纳入法制的轨

道,是现实生活的迫切需求。

(二)肯定自助行为的适法性,符合法的公平、效益、正义原则。从法理角度而言,国家行使制裁权的救助属于公力救助,公力救助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其难以迅速、及时地发挥作用。在紧急情况下,如不允许自力救助而去坐等公力救助,则权利人的权利已可能遭受非法损害而不能得到恢复,这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相反,承认特定条件下自助行为的适法性,使权利人在来不及清求公力救助的情况下可以依靠自身的力量而使受损的利益及时得到补偿,正与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原则相一致。从社会效益上讲,权利主体的自助行为,有利于维护财产的安全性,降低社会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迅速地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符合法的效益原则。同时,肯定自助行为的适法性,有利于于鼓励和倡导广大人民群众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宏扬正气,打击邪恶,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秩序,符合法的正义原则。

(三)肯定民事自助行为的适法性,有利于划清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界限,为法院正确办案提供法律依据。实践中,因自助行为而引发的民事纠纷经常发生,而法律对此类行为又欠缺明确而具体的界定,最终导致法院对此类行为的性质认定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有些办案人员不加区分地把一切自助行为均视为违法行为。如把凡对义务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行为均看作是非法拘禁;把凡对义务人的财物施予扣押的行为均视为非法抢夺;完全否认了权利人在特定条件下通过自助行为保护自已权利的可能。因此,肯定民事自助行为的适法性,并明确规定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以及违反该条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不仅可以使自发的自我保护行为得以引导,有效抑制自助行为的滥用,t包x,j-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划清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界限,正确鳃决民事纠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虽然没有自助行为的规定,但却有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规定,证明我国民事立法并未对私力救济采取完全排斥、禁止的立场。尽管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在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具体条件等7j-面相差甚大,但三者间原理相通,立法旨意基本一致,都肯定行为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为避免或者减少人身、财产或其他利益的损害而作出一定行为,且对该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我国法律既然肯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适法性,也就没有必要厚此薄彼,排除自助行为的适法性。

三、民事自助行为的合理规制鉴于民事自助行为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价值,我国立法机关在充分吸收法学理论界关于自助行为理论研究最新研究成果,并在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自助行为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在《民法典(草案)》中对自助行为制度作了专条规定,该《草案》第8编第23条规定: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来不及请求有关部门介入的情况下,如果不采取措施以后就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人可以采取合理的自助措施,对侵权人的人身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对侵权人的财产进行扣留,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错误实施自助行为或者采取自助措施不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民事自助行为的成立的法律要件

民事自助行为作为权利人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的一项临时性强制措施,必须遵守较为严格的条件,不能任意地被扩大适用,否则,势必危及法的权威性,并造成不应有的社会危害。借鉴有关国家、地区关于自助行为的立法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自助行为的成立须同时具备如下要件:

1、须是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是自助行为成立的基本要件,也是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不同之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不限于保护自己的利益,它还可以是保护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而自助行为保护的对象则仅限于保护本人的权利,否则不构成自助行为。正确理解该要件,须把握四层含义。第一,自助行为保护的利益须是本人利益而非他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二,须是权利已受到侵害。权利已受到侵害既包括权利已受到实际侵害,损害已造成,也包括权利尚未受到现实的侵害,但正受到侵害的威胁。如果权利尚未受到侵害,不能实施自助行为。即使权利已受到侵害,但若对方有抗辩权,自助行为也不被允许。第三,须是保护合法利益。即自助行为所保护的利益须有法律上的根据,对非法利益不能实施自助行为。第四,自助行为原则上只能由本人完成。

2、须是紧急情况下保护权利的行为。自助行为之性质为紧急救助行为,紧急情形为自助行为之前提。何谓紧急情形,民法

典草案第23条未作界定,理论界也众说纷纭,司法实践中对其掌握也宽严不一,笔者认为,构成紧急情形,要件有二。其一,受害人来不及请求公力救助,或者万方数据

虽然请求了公力救助但却被对方拒绝或持久未与答复;其二,若不及时自救,受害人的权利将得不到实现或将陷于困境。3、自助行为方式须正当。自助行为的实施方式,是指法律允许权利人实施自助行为可以采用的方法或形式。关于自助行为的具体方式,各国法律规定殊不一致。笔者认为我国可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做法,规定自助行为可采取如下方式,即:对债务人的财物进行扣押或毁损;对有逃逸嫌疑的债务人进行扣留;对债务人因违反容忍义务而进行抵抗的行为进行制止。除此之外,其他方法均不得采用。

4、须事后及时履行法定手续。行为人实施的自助行为是情势紧急时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应急措施,其本身无任何法律效力,故行为人实施自助行为后,应及时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申请处理,若权利人无故不申请或申请迟延,则须立即归还所扣押的财产或释放债务人;若行为人的行为不被有关国家机关事后认可,则须即刻停止侵害并赔偿受害人相应的损失。

(二)自助行为之限制

正当的自助行为作为公力救济的补充,无论从法律意义还是从社会效益的角度看,都有其客观的存在价值,但自助行为毕竟为私力救助行为,使用不当或被滥用,易导致对他人权利的侵害,甚至威胁乃至破坏整个法的秩序,故对自助行为的适用,须加以严格规范和限制。1、无自助意图之限制。自助意图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有意保护自己权利的心理状态。行为人实施自助行为时,须是出于自助,有明确的自助意图,缺少该主观要件,实施的任何行为不为自助行为。2、权利种类之限制。自助行为的目的,在于保护自助行为人自身的权利,但究竟何种权利适于自助,我国《民法典(草案)》并未作出规定,民法学界亦有不同看法,有谓限于请求权,有谓适于一切权利,包括人身权等。但笔者认为,并非任何权利皆可通过自助行为获得救助,行为人通过自助行为保护的权利须具备一定条件。第一,自助行为保护的权利,须为合法权利,具有法律上的根据,任何非法利益均不得以自助方式加以保护。第二,自助行为保护的权利,仅限于实体上的请求权,即法律关系的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其他形式的权利如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等,由于其无需相对人的积极作为便可实现,故这些权利自身不存在自助问题,不为自助行为之对象。第三,自助行为保护的请求权,须有可强制执行的特性。对于那些性质上不宜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也不能实行自助。如带有人身性质的债的请求权、夫妻阎居请求权等,不得为自助行为。3、限度限制。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阻却违法事由一样,自助行为也有其适用限度,自助行为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对他人人身或财产不应有的损害,则行为人要承担侵权责任。自助行为的限度,《民法典(草案)》第23条未明确规定,只笼统地认为“错误实施自助行为或者采取自助措施不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笔者认为,自助行为的限度为自助手段足以保护自己权利所必须的程度为宜。对此,笔者以为,如自助人通过对他人财产的扣押或毁损等方法即可达到自助目的的,就不能采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自助人只需扣押债务人之一项财产就可实现自助的,则不能扣押数项财产;自助人通过扣押一项价值较小的财产就可实现自助的,则不宜扣押一项价值较大的财产;自助人通过扣押财产即可达到自助目的的,则不得毁损债务人的财产。否则,自助行为即为超越了必要的限度,因而该行为也便失却其正当性,自助者为此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浅析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浅析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摘要:近年来,就我国的法学研究而言,尽管通说已经认可了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划分,并以此为基础研究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但仍然很少有教材或著作对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进行分析。因此,在理论是否将成立同生效区分是一回事,能否将其区分贯彻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是另一回事,而究其根源,还是在于对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区分缺乏足够的认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成立与生效究竟在什么方面不同,相关研究还很少,至于二者区分的原则是什么、区分的理念何在,则几乎无人问及。本文通过对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划分的历史考察为基垫,对现如今比较盛行的两种划分学说进行考量,试图通过对法律行为成立与生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廓清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之间暖昧不明的关系状态,使得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差别径渭分明。笔者不揣浅陋,亦试图对此问题进行一点探讨。 关键词:法律行为成立生效关系 引言 长期以来,无论是在我国法学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践中并未明确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在学说中多以法律行为的有效成立概括法律行为的形成和生效过程,在实践中则多以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要件概括法律行为的成立规则和生效规则。而我国的《民法通则》也只是简单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实际上两者并不相同。 一、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区分的历史考量与价值取向 (一)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区分的历史考量 1.罗马法上的考量 在罗马法早期的各种交易形式当中,当事人的合意是无足轻重的,起决定作用的是特定的形式套语或程式。1因此,古罗马法上的交易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契约的合意与履行该合意的物权转移行为是直接结合在一起的,在观念上进行区分。对此,梅因曾有过精彩的概“古代法中着重于附着在仪式上的言语和动作。如果有一个形式被遗漏了或用错了,则誓约就不能强行,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所有形式经表明已完全正确进行,则纵使以允约是在威胁或欺骗之下作出辩解,也属徒然。”2在这种情况下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是十分困难的。至此,王伯琦先生在对罗马法进行了一番考察之后认为,观之上述罗马法制度,法律行为……并无成立或不成立之问题纵使其在观念上可认为成立或不成立,但在法律上并无特殊之意义,成立即为有效。不成立即为无效……故在罗马法,只有法律行为之无效,别无所谓不成立之概 1 【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2页。 2【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77页。

CATI访问员行为准则

CATI访问员行为准则 衣着得体;礼貌待人;真诚交流;服从安排;虚心学习; 认真工作;齐心协力;不畏艰难;完成目标;提升自我; 活动区域:培训室、收卷室、CATI访问室、厨房; 培训室的卫生间专供访问员使用; 厨房有饮用水、一次性纸杯、餐桌,可在此饮水、就餐; 工作结束时离开办公区域请随手关闭门窗灯电脑; 请勿随手乱扔垃圾; 请勿随便进入员工工作区; 请勿在工作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吃零食、闲聊、听歌等; 请勿在办公区域抽烟或使用任何易燃易爆危险品(办公区域为木质地板,不防火,如要吸烟可到楼梯间); 请勿在墙面、桌面乱写乱画,破坏公司财产,或浪费公司资源; 请勿用公司的设备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用电脑看电影、浏览网站、聊QQ, 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等; 工作结束后请将办公区域桌椅还原,纸屑掷入垃圾桶,体积较大或有异味的垃圾(一次性饭盒、饮料瓶、剩饭等)请直接掷入楼梯间的大垃圾桶。 接电话时对于不清楚的情况请礼貌处理: 访问员: 您好!请问你找哪位? 来电者: 我找***** 访问员: 我是这里的兼职,不太清楚,要不您过会儿再打过来?

或者 访问员: 我是这里的兼职,不太清楚,您稍等我让方元公司的员工接听好吗? 对于找人的情况,不清楚对方找谁时,让方元公司的员工接电话,请不要随意这样回应对方说:“这里没有这个人。” 每个月月底工作日最后两天发劳务费; 兼职请统一提供建设银行的卡号,月底发劳务费时我们会统一将您的工资转到卡上; 项目督导会在项目结束后及时与您核对项目劳务费,有问题请在核对时询问督导,发劳务费时不再核对; 注:1、督导给访问员安排工作前应提醒兼职在工作时要遵守访问员行为准则。 2、访问员在工作期间违反以上行为准则,员工有权利制止,对于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情况可以做出相应的处罚。

民事自助行为合法性论纲

民事自助行为合法性论纲 [内容摘要]:一般来说,当权利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害而不能协商一致时,总要寻求一些救济途径加以解决,而进入司法程序是最终的救济方式,我们通常称之为公力救济。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通过公力救济途径仍缓不济急时,法律就应当赋予权利人一些自救权利。在我国的私力救济制度中,已肯定了作为自卫行为的正当防卫行为和紧急避险行为的合法性,但却未明确规定自助行为的合法性,实在是立法上的缺憾。本文作者主张,我国民法应当旗帜鲜明地规定民事自助行为为具有免责效力的合法行为。; 通说认为,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即若某个行为为合法行为或法律并未禁止的行为,则不会被认为是侵权行为。就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而言,亦多将行为的违法性设定为侵权构成之要件。[1];如《德国民法典》的第847条和第823条第1款、《瑞士民法典》的第28条、《法国民法典》的第1383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第184条等,其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中,都明文或暗示须具有“不法”、“违法”、“非法”之性质。英国学者伯狄克认为,“侵权行为是不法侵犯他人之法定权利的作为或不作为,对这种行为的适当补救方法是由受害人提起请求损害赔偿的普通法诉讼。”美国加州大学的弗莱明教授认为,侵权行为是“一种不同于违约行为的,法律将通过判处损害赔偿来予以矫正的民事违法行为”。所以,行为的违法

性便成为辨别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明显标志。我国《民法通则》在颁布时,受大陆法系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在一个讲究法治的国家里,当权利被侵害时,应以依靠社会公共权力进行救济为原则,若擅自采取强制措施维权,则法律不但不予认可,而且还将以行为违法为由认定其为侵权行为并课以责任,故只认可私力救济制度(或曰自力救济)中的自卫行为,[2];而排斥和否认自助行为,使得私力救济制度存在一个非常明显的缺憾。有鉴于此,笔者将不揣浅陋,对民事自助行为之合法性作一论述,以期引起各界重视,尤其希望在制定我国的民法典时能予以考虑。; 一、民事自助行为概念及其存在背景; 自助,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3];这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可设立这样一项制度:若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而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侵权人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被视为合法,则不仅能有效地扼制侵权损害后果之扩大,而且也能成为在公力救济缓不济急情形下的一种补充。其实这也正是确立自助行为适法性的依据之所在。; 自助行为由来已久,古罗马时期,《十二铜表法》中就有“债权人对不履行债务的人可以视为债奴加以拘禁或出卖”的规定。我国古代也很早就有自力实现债权的规定,如《唐律•杂律》中就有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债务人本人或其户内男子实施拘禁,

行为治疗方法系列之三:行为塑造法

行为治疗方法系列之三:行为塑造法(shaping) 这是根据斯金纳的操作条件反射原理设计出来的,目的在于通过强化(即奖励)而造成某种期望出现的良好行为的一项行为治疗技术。一般采用逐步进级的作业,并在完成作业时按情况给予奖励(即强化),以促使增加出现期望获得的良好行为的次数。有人认为最有效的强化因子(即奖励方法)之一是行为记录表,即要求患者把自己每小时所取得的进展正确记录下来,并画成图表。这样做本身就是对行为改善的一种强大推动力。根据图表所示的进展,治疗者还可应用其它强化因子,当作业成绩超过一定的指标时即给予表扬或奖励。此外,还可采用让患者得到喜爱的食物或娱乐等办法,通过这种方式来塑造新的行为,以取代旧的、异常的行为。为了使治疗效果得以保持和巩固,在应用这一治疗方法时,需要特别注意如何帮助患者把在特定治疗情境中学会的行为转换到家庭或工作的日常生活现实环境中来。此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孤独症儿童说话,改善或消除恐怖症、神经性厌食症、肥胖症及其他神经症的行为;也可以用来改善或促进精神分裂症病人的社交和工作的行为;在社会教育中,可用于对低能者的训练以及用于治疗某些性功能障碍等。 案例: 对教养方式不良引发孩子行为偏差的矫正——家庭心理咨询案例报告 摘要:本文对心理咨询的一个案例进行了详细报告。来访者的主要问题为母亲管教方法太随意和期望值太高,造成孩子不良行为。报告的内容主要为来访者的一般资料、主诉和他人陈述、检查所见以及对该案例的诊断与评估、咨询目标与咨询方案的制定、咨询的过程与效果评估等。在该案例的咨询过程中,作者主要使用了认知理论对来访者的问题进行解释,让来访者家长明白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并改变管教态度及方法;运用家庭治疗和行为治疗的理论,通过儿童学习能力训练和使用“代币制”的方法进行儿童行为矫正,重塑孩子正确行为;并在此基础上,使她的性格不断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教养方式行为偏差矫正 一、背景资料 一般人口学资料:田某,女,7岁5个月,小学二年级。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内容提要]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要件的规定实质上反映了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关系,或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除为了公共利益之维护,国家应尽可能减少对市民社会的主动性干预,而着重以为市民社会提供被动性救济途径并以此实现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在这种理念支配下,作者对传统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论说了一个新的认识。 [关键字]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私法自治,市民社会,政治国家 某一社会关系一旦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就不得不接受法律的意志。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规则便是这种关系的外在表现。这些规则的设定,实质上反映了各方利益的平衡或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调和。然而,由于法律理念的不能保持一致或曰贯彻到底,有关的理论及立法在实践中带来了诸多矛盾和困惑,枚举数例如下: 《民法通则》规定合法性为民事法律行为(即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民法通则对法律行为的定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因此又不得不独创了“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来解决“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带来的逻辑上的混乱,并且把“民事行为”作为它们共同的上位概念。然而这些技术上的处理,却难以解决其内部的逻辑矛盾。(详见高在敏,陈涛。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J].法律科学(西安),1998. 5.作者指出,以意思表示作为“民事行为”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是对这一概念应有内涵的一种变异和任意强加,因为民事行为应指有民事法律意义的,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人身体的动静;而且这种处理缩小了该概念应有的外延;同时还会在变异了的民事行为概念与原本攘括着一切民事行为事实的民事行为概念之间造出无法解决的矛盾、冲突。) 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可以得出,现行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然而事实婚却可以构成重婚罪,同时非婚生子女的地位同婚生子女。既然事实婚不是婚姻,上述制度的理论根据便显得难以琢磨?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可以将某些行为当作法律行为来实践,但是却没有设权的意思表示,例如邀请朋友吃饭的口头承诺。这类行为法律该如何定性和对待?

用户行为分析

一、什么是用户行为分析: 用户行为分析:在获得网站访问量最基本数据的情况下,对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从中发现用户访问网站的规律,并将这些规律与网络营销策略相结合,从而发现目前网络营销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为进一步的修正或者是重新制定网络营销策略提供依据。 以上只是很多种情况中一种———-针对网站的用户行为分析。那么,对于目前的互联网行业成千上万的产品,我们又该如何重新定义用户行为分析呢?重新定义的用户行为是什么呢? 1、分析用户行为,那我们应该先确定用户群体特征; 2、用户对产品的使用率。网站类产品主要体现在点击率、点击量、访问量、访问率、访问模块、页面留存时间等等;移动应用产品主要体现在下载量、使用频率、使用模块等等; 3、用户使用产品的时间。比如用户基本是每天中的什么时候使用产品。 综合以上说说的几点,其实用户行为分析可以这样来看:用户行为分析就是对用户使用产品过程中的所有数据(包括下载量、使用频率、访问量、访问率、留存时间等等)进行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用户使用产品的规律,为产品的后续发展、优化或者营销等活动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二、用户行为分析方式都有哪些? 既然是对用户的行为进行分析,那么在得到数据后,我们需要如何进行行为分析呢?分析方式有哪些呢?这里我们主要从几个维度来分析:方式、侧重、优缺点。应该具体从何开始呢?我们先说说用户行为分析的方式: 1、网站数据分析。通过对每个模块的点击率、点击量、访问量进行数据捕获,然后进行分析; 2、用户基本动作分析。用户访问留存时间、访问量等; 3、关联调查数据分析。主要在电商上的相关推荐、你可能喜欢等等; 4、用户属性和习惯分析。对用户属性和用户习惯两个维度进行分析。用户属性包括性别、年龄等固有的;用户习惯包括用户的一起喜爱度、流量习惯、访问习惯等等; 5、用户活跃度分析。 综合以上可以概括为:以数据分析为导向、以产品设计反馈为导向、以对用户的调查为导向。通过上面的分析方式,我们需要整理出每种方式的分析侧重点。那么,下面我们谈谈用户行为分析的侧重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网站数据分析的侧重点:数据监测、挖掘、收集、整理、统计。 2、用户基本动作分析侧重点:统计用户基本信息,比如:性别、年龄、地域,分析用户群体; 3、关联分析侧重点:分析数据为精准营销提供数据支撑; 4、用户活跃度侧重点:主要是用户的使用频率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分析为什么用户喜欢使用这个产品这个功能。 三、用户行为分析的工具有哪些?如何做好用户行为分析?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我们知道了我们需要做什么事情,那么我们应该用什么工具来提高效率呢?

自助行为一般条款的立法建议

自助行为一般条款的立法建议 [摘要]我国民法规定的可以免责的救济行为不包括自助行为, 但在日常生活中自助行为却广泛存在。如今我国正处于民法典制订的重要时期,将自助行为纳入民法典中成为众多热点问题之一。文章通过界定自助行为一般条款、分析自助行为一般条款存在的意义,探索自助行为一般条款科学的立法模式,从而确立自助行为的一般条款。 [关键词]自助行为,自助行为一般条款,立法建议 一、自助行为一般条款的界定 (一)自助行为的含义 关于自助行为,德国学者拉伦茨的表述为:”为了保证权利而采取的法律上允许的、具有进攻性的行为,即法律允许的自助。”该种认识突出强调自助行为具有进攻性,从而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防御性区别开来。但其在要件构成中,仍属于一种权利实现的保全措施。王泽鉴先生的表述为:“为保护自己权利,对于他人之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收或毁损者,称为自助行为,为法律所容许之权利全保措施,亦不负赔偿责任,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援助,而且非与其时为之,则请求权不得实行或实行现有困难者为限。”该观点依然将其作为公权力救济制度的例外。梅仲协先生认为:“以私力保护自己之请求权,稗臻于安全者,谓之自助行为。”该观点对自助行为的保护对象限定为请求权。 笔者认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情势紧迫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凭借个人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的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使其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自助行为一般条款的界定 自助行为一般条款这一用语到底是指自助行为的一般规范还是自助行为的一般条文,学者们都没有予以明确。追究“条款p 既然本文是从立法的角度展开研究的,应当明确自助行为一般条款的法技术含义。从民法的现代发展来看,“一般条款”经常是指某一具体的法律条文,其中包括若干款。自助行为一般条款应具备的技术含义是:首先,一般条款应当具有一般性。一般条款能够概括全部自助行为的特征,成为认定自助行为的唯一依据。既然是一般条款就是相对于具体自助行为而言的,是作为具体自助行为的上位概念出现的,是具体自助行为的概括和抽象,所以一般条款来源于各种自助行为从而必然体现其特征。其次,一般条款应具有包容性、发展性和适用性。作为法律内在的逻辑品质,法律存在最根本理据在于它是社会生活的规则,因此应兼具现实性和时代性,才能反映社会

解决不良行为的方法

为的方法——毁坏东西 的原因很多。 的孩子:他们毁坏东西往往是无心的,这些孩子往往精力过剩。 子:他们很想弄清楚某件东西的工作原理,还想看看是用什么材料做的。他们把它拆开来,并不想损坏它,但是不知道怎么再弄好。 情绪的孩子:他们还不会适当地表达自己的感情。这样的孩子,往往是从大人那里学来的习惯。 西的孩子:孩子得到东西太容易了,就会觉得无所谓。 理的孩子:少数孩子故意毁坏东西,是想让别人知道他的厉害。有这种问题,绝不能掉以轻心,因为这可能是存在更严重心理问题的迹象。 孩子的行为类型选用策略。 子过多的玩具: 多余的玩具,扔掉或送人。 宜的玩具,不要太复杂。 好动的孩子: 划出不允许孩子随便出入的范围,这样可以减轻你监督孩子的任务,减少孩子闯祸的可能性。 的东西放在安全的地方。 子的小心行为。 物:如果孩子的求知欲特别强,你要帮助孩子把拆散的东西组装起来,或者允许他拆些旧东西。 一些需要动手的玩具。 子的创造性。收集废旧东西,允许孩子随意拆卸它们 恰当的方式表达感情:鼓励孩子说出心里的感受,给孩子示范怎样用适当的方法表达情绪。 发为的方法——焦虑行为 适应环境的一种很重要的情绪,因为焦虑微兆一出现,就意味着危险存在。有了这项警告,人们就可以采取适应措施,以克服生存环境中的困难,因此就性的情绪反应。就功能来说:焦虑有其积极的一面,它可以时时警惕我们,使我们随机应变,随时防御所面临的危险。

家的研究,在正向影响方面,适度的焦虑在区辨不同刺激测试,知觉测验,学习成就方面都有较佳表现。 可忽视:过度焦虑将困扰人们。有些困扰很快消逝,对人毫无影响;但有些卻会终日萦绕,使人久困愁城。妨碍个体行动,也侵蚀人们身心。 虑乃指即将面临或预期可能出现的问题或痛楚,所产生的悲伤、忧虑、及不安等感受交织而成的复杂情绪状态。 为的特征 情绪反应都不同,焦虑紧张也没有一定模式,不过归纳起来,儿童焦虑行为,大致有以下几项特征: 理状态异常 中,交感神经与副交感神经都会有所反应。心跳呼吸加快、血压升高、口干舌燥、手心脚掌流汗、四肢冰冷、发抖、肌肉颤动、肠胃不适、腹泻、小便次数 易紧张激动 实:焦虑患者在没有压力下也会紧张、不安,并且焦虑患者易于激动。 良社会适应 焦虑状态的小孩比较不受人欢迎,其创造力和适应力也较差。相对地,他们比较容易被煽动,不够决断,相当谨慎和缺乏弹性,他们的自我概念也很差,以表达心中对人的不快感受,所以发现高焦虑学生,较无冒险性,喜欢做白日梦,社会适应不良。 常人格特质 到焦虑紧张的人,在性格上比较内向、敏感,缺乏弹性,也就是比较顽固,多半对自己有很高的期望,但往往又因不能达到这个标准而觉得有罪恶感,容易时备战状态 反应就是把外在压力来源一视同仁,都当成是危险状态,而造成一个人随时都必须备战--以焦虑来防卫,这种情形使得一个人终日惴惴然,经常陷于紧张一点点小刺激也会令他烦躁不安,不知所措,工作不能集中心思,失去正常判断力。 当动作频繁 仅影响个人身心,而且直接影响到一个人的行动,由于焦虑情绪影响个人种种不舒服的感觉,致使人们采取一些无意识的动作,藉以消除这份紧张。有些人抽动脸部某部分的肌肉;比较常见的现象是利用来回走动或两手拨弄一件东西(例如笔、纸张)来消除紧张;因为容易发汗,也常有人以擦汗的动作来消除 有類化特质 因刺激類化,而由最初发作焦虑时相似的刺激所引起,外在和内在刺激,都可能被当作刺激類化对象。 虑行为的原因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的民事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精神损害赔偿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 1.法律行为的成立 法律行为的成立,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1)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①当事人;②标的;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合同须要约与承诺合致)。法律有特殊要求时,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特殊成立要件:①实践行为(要物行为)须交付标的物。例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都是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②要式法律行为须作成法定形式。例如:遗嘱必须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做成法定形式(五种),否则遗嘱未成立。 2.法律行为的生效 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产生行为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法律行为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而法律行为的生效属于价值判断。原则上,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但有下列例外:①附生效条件和附始期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成立但未生效。②效力待定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3.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三: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4.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抛弃贵重物品所有权)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依法不能独立实施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3)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原则上有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无效。 5.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指表意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一致。在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不真实的情况下,如果仍然不加区分地维持其效力,要么会损害表意人的利益,要么会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均非正义。故不真实、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具有效力上的瑕疵。 (1)意思表示不自由:①因欺诈、胁迫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②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撤销的合同。③因欺诈、胁迫订立的遗嘱,无效。④因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例一】乙对甲谎称自己的传家宝B首饰为宋代文物,甲对首饰颇有研究,认得这是明代文物。虽如此,甲、乙约定,甲以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1)根据《民通意见》第68条的规定,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②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欺诈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③对方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④欺诈具有不正当性。(2)乙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因甲没有陷入错误认识,甲、乙间的合同有效。法律敎育网 【例二】甲告诉乙,如果乙不同意用B首饰换自己的A房屋,就天天用针扎乙的相片。乙迷信,担心甲这样做,就同意用B首饰换A房屋。(1)根据《民通意见》第69条的规定,胁迫的构成要件有四:①故意预告实施危害;②对方因此陷入恐惧(胁迫与恐惧具有因果关系);③对方因恐惧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恐惧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因果关系);④胁迫具有不正当性(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2)甲的行为构成胁迫,甲、乙间的合同虽有效成立,但有效力瑕疵,乙享有撤销权,乙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无效。 【例三】乙家的房屋因故倒塌,全家无处居住,乙找到甲想购买甲的A房屋。甲不同意出售,要求乙用B首饰互换,乙视B首饰为镇宅之宝,极不情愿,但迫于形势还是答应了甲的要求。彼时,A房屋价值约35万元,B首饰价值约30万元。

关于互联网用户访问行为的分析

关于互联网用户访问行为的分析 发表时间:2013-04-19T14:10:32.483Z 来源:《中国科技教育·理论版》2013年第1期供稿作者:王可攀 [导读] 比如我们常说的:转化率、客单价、购买频率、平均毛利率、用户满意度等一系列量化的指标。 王可攀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84 摘要用户访问行为分析是网站进行优化的基础依据。在用户行为数据的获取和分析方面,借助第三方专业分析工具能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文对互联网用户的访问行为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互联网用户访问行为分析途径应用 1.引言 互联网智能化发展是当前互联网科技发展的方向之一,基于用户的个人行为,将信息有针对性地推送给用户,体现个性化的服务,是智能互联网的重要体现。对于用户的访问信息,固然可以通过用户调查,让其主动填写的方式获得,但这种方式需要用户主动参与才能得到其访问行为信息,覆盖范围有限。因此,目前业界更加关注于通过分析用户在互联网上的行为,得到其访问信息并挖掘其商业价值。用户访问行为分析是网站进行优化的基础依据。在用户行为数据的获取和分析方面,借助第三方专业分析工具能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文对互联网用户的访问行为进行深入分析。 2.互联网用户访问行为的分析途径 2.1访问轨迹 从大的层面而言,它可以告诉我们用户在整个访问网站的过程中都做了哪些事情,既用户的客观行为,从小的层面而言,它可以告诉我们一些我们不通过分析访问轨迹无法得知的网站在用户操作流程上可能存在的问题,加上停留时间的参数进行分析的话,甚至可以告诉我们访问网站的用户的类型。 访客经常在网站中的各个页面之间跳转,访问的路径不胜枚举,但可以通过观察焦点页面及其上下游页面,掌握访客的来路和去向,发现较普遍的访客访问习惯。页面访问轨迹即用来完成该功能,用户可自由指定观察焦点页面,系统会列出该页面的前十位来路页面和去向页面。对观察焦点页面而言,其自身的导入、导出PV的多少能够反映出该页面在网站的权重地位,而通过观察来源和去向页面又能最大限度的了解到访客的行为习惯及兴趣点。访问轨迹能够告诉网站主,用户在一个网页上的视觉大致浏览轨迹,即用户的客观行为。由此还可以得出一个网页设计是否合理,是否能够使用户真正注意并且点击到需要让他点击的位置,最终影响到整个网站的信息架构。 2.2热点图 “热点图”通过不同颜色区分不同区域的点击热度,可以更加直观地展现访客兴趣,高效追踪访客来源,从而多维度分析各种特征的访客点击情况。用户只需将关注的受访页面链接添加到“热点图”功能中,并保证该页面已成功放置 “站长统计”代码,第二天即可查看“热点图”相关数据情况。在申请开通“热点图”功能后,用户可同时关注十个热点页面。打开某一页面热点图,兴趣点展现一目了然。“热点图”不仅可选择查看最近七日效果展现,独创的“选择来源”功能,还可分析不同类型来路(直接输入、搜索引擎、本域来路、外域来路等)进入该关注页面的点击情况,轻松掌握不同用户群的页面操作特征。使用鼠标圈选热点图内任意区域,即可展现该区域内页面点击数及关注度,关注度等于指定区域点击量占页面总点击量的比例,使用简单便捷。产品在来路及受访分析、交互体验等方面都有很大提升与优化,将鼎力支持网站主以更友好、便捷的方式高效追踪访客行为。 2.3鼠标点击 用户的鼠标点击某种程度上可以告诉我们用户在某个网页上的视觉轨迹。因为根据人的一般行为规律,用户会先点击他最先注意到的网页元素,无论这个元素是个按钮还是其它。因此,对用户鼠标点击的总结和分析将能够告诉我们用户在一个网页上的视觉大致浏览轨迹,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网页设计是否合理,是否能够使得用户真正注意并且能够点击到企业需要让他点击的位置。最终影响到整个网站的信息架构甚而网站结构。 2.4浏览器 对于浏览器和用户操作系统信息的获取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功能,它们能够告诉我们的无非是用户使用机器的一些基本信息,不同类型的厂商对搜集用户行为上有各种方法:如对终端软件提供商而言,可以通过他们的终端软件搜集用户上网的点击行为;对于Web服务提供商而言,可以通过网站的Web服务记录用户在本网站的浏览历史;对电信运营商而言,用户所有的网络访问行为都可以被记录,相比终端软件提供商和网站服务提供商,所记录的用户行为覆盖更广,基于这些数据统计分析得到的用户偏好信息相对更加全面。 2.5URL 用户的行为日志数量庞大,对每一条记录都进行详尽分析在实际中并不可行。依据Web访问的特点,滤除用户在浏览网页时产生的对图片、动画、脚本等和内容关系不密切的HTTP请求记录。然后,再把短时内来自同一IP、具有相同域的HTTP请求记录进行聚类合并,使得最终结果更加接近真实的用户网络点击访问行为,这也是分析互联网上用户行为的一种方法。在得到用户的HTTP请求的URL(Uniform Resource Locator)后,需要明白其代表的信息类型才能知道用户的具体偏好,而开放式分类目录(ODP)能解决这个问题。它是在一个开放式的框架下,将各种网站URL进行分门别类,建立起网站URL的知识本体(Ontology)。可以利用此工具将用户的行为记录翻译成表示网站类型的名词,并进行统计,得到反映用户偏好的直方图。该图简单、直观,可服务于行为定向的网络营销,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3.互联网用户访问行为分析的应用 3.1产品营销 要做好的产品设计,就要不断的听取用户意见,不断的调研用户需求并进行分析,得到最适合和满足用户需求和产品特性。除了直接的用户调研,数据分析得到的结果支持是很重要的一个渠道。因为有的时候,用户也不知道他到底想要什么,但是从用户的行为中,我们或许可以分析出来他不了解的自己。比如通过对微博用户分析,得知用户在每天的四个时间点:早起去上班的路上、午饭时间、晚饭时间、睡觉前是最活跃的。因此,掌握了这些用户访问行为,企业就可以在对应的时间段做某些针对性的推广和营销等。 3.2客户群定位 不是所有的产品都是服务于全网用户的,即使对于细分产品,也是有更细致和精确的用户特性可以供提炼分析。除了用户资料系统之

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私力救济之自助行为的认定

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私力救济之自助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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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私力救济之自助行为的认定-法律 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私力救济之自助行为的认定 【案情】 2014年10月,张某以5100元的价格购得一只松狮犬,并不惜花800来元给爱犬烫眼睫毛,每月又花600来元购买优质狗粮饲养爱犬。2015年3月25日,松狮犬被贺某驾驶的面包车意外撞死,张某与贺某就赔偿一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年5月8日,张某再次约贺某协商赔偿一事时,私自扣留了贺某的肇事面包车。贺某随后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所扣车辆,并赔偿因扣车造成自己误工损失3000元。张某答辩称自己的行为系无奈之下的私力救济行为,遂提起反诉要求贺某赔偿购犬、养犬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6800元。 【审理】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行为不构成私力救济,判决张某返还贺某面包车,贺某赔偿张某松狮犬损失5100元。驳回贺某、张某其他诉讼(反诉)请求。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焦点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私力救济?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贺某撞死松狮犬在先,张某在与贺某多次谈不拢赔偿的无奈情形下扣押肇事车辆的行为构成私力救济;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私自扣押事故车辆,属于协商无果之愤怒下的个人报复行为,构成新的侵权,不构成私力救济。 焦点二是张某养犬支出的费用与贺某因扣车误工的损失是否构成间接财产损失?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些损失如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财产损失

完善我国民事自助行为制度的思考

关于建立我国民事自助行为制度的思考 ——从权利救济的理论本源说起 论文提要: 现代法律关于权利之保护,以公力救济为原则,一般不允许私力救济,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经济纠纷愈来愈多,公权力不逮之处难免出现权利保护不周的现象。自助行为作为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逐渐为近现代各国民法所确认,其功能就在于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我国基于种种原因,迟迟未制定自助行为制度,实践中往往出现民事权利未进行诉讼而无法得到及时的公权救济,从而产生受害人的权利无从保障的真空地带。本文试图从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以权利救济的理论本源作为阐发点,论述了自助行为的历史发展,在参考两大法系的相关立法例的基础上,结合法哲学基础理论,对我国制定民事自助行为的必要性进行说明,进而从构件要件、效力、立法选择模式等方面对我国民事自助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借此供大家参考借鉴。全文共计9431字。关键词:自助行为私力救济 以下正文: 把权利定性分析,可以分为第一性权利和第二性权利,也称之为原权利与救济性权利,救济性权利的设定必须存在于原权利的基础之上。于是,我们能给权利救济下一个比较清晰的概念,权利救济是由于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而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或依据一定的程序而采取的补救措施,以维护权利人的合理权益。 众所周知,权利的救济可以分为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关于公力救济,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救济,而私力救济一般认为应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由于公力救济制度散落在各部门法中,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也在刑法和民法通则中有配套之规定,所以无须赘述。本文探讨的中心即为完善我国民事自助行为制度的相关思考。 一、权利救济的理论本源 (一)从“人性善恶”理论引出权利救济 近代的启蒙思想家,致力于为权利和自由寻求“理性”根据,他们提出,权利和自由被侵凌的最大危险并不是来自公民个人行为的不法,而是来自政府权力的滥用。代表人物孟德斯鸠也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并相应提出了“分权制衡”的理论,然而,孟德斯鸠并未为其“分权制衡”理论进行论证,而是从侧面建立了一种“人性善恶”的理论基础,把问题引入到哲学思辨之中:即只要人性是不完善的,那么侵权的事情就必然地合理存在。孟氏的高明之处在于他明确了分权政治结构的价值,而不是在于他说明了“分权”的理论基础。 (二)从“冲突”理论看权利救济 探究事物之本源,“侵权”行为的产生实质上是“冲突”的一种表现,“冲突”之产生归结于各种物质性的,文化性的根源。关于“冲突”的具体理论,不得不回到社会学上,社会学对“冲突”的界定,无论是科塞所谓的社会整合功能,抑或是达伦多夫认为的“社会力量之间的紧张状态”,都只是在价值论上加以开拓,难有一个概念明晰的界定,每一个社会学家在为自己构建的理论基础上设定自己的一家之言,这也归结于“冲突”理论体系本身接纳的结果。 然而,学者从“冲突”的价值论上为我们展示了很好的理论视角,提出“冲突”的“正功能”以引导社会之变迁,相应地论证“冲突”的“负功能”来防止“冲突”之恶化,在这种可控制的层面上为权利的救济理论提供了理论基础。提供权利的救济只能是这种“侵权”行为有形地或无形地破坏了整个原来的社会秩序,也就是说权利救济的发生只产生于一定的“冲突”

行为治疗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要点

一、行为治疗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1、方法:系统脱敏、厌恶疗法、放松训练、行为塑造、代币法、满贯疗法、生物反馈法 2、行为治疗的基本假设是: (1)异常行为是后天习得的 (2)个体可以通过学习消除那些后天所习得的异常行为。 (3)无论是正常还是异常行为,之所以存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它们所带来的结果所维持的。(4)各个异常行为是分别习得的。 (5)认知的改变也可以导致行为的改变。 3、行为治疗的特征 (1)行为治疗更强调来访者当前的问题,而不过分追究其过去的经验。 (2)行为治疗的技术都是以实验为基础的,通常都有明确系统的操作步骤和测量方法。(3)行为治疗以行为原理为理论基础,以行为为导向,治疗的目的是改变行为,这种行为可以使外显的也可以是内在的。 (4)行为治疗强调来访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行为治疗的治疗过程 (1)问题行为的分析和评估 (2)治疗目标的确定 (3)治疗关系的建立 (4)治疗计划的选择和实施 (5)治疗效果的保持和巩固 5、行为治疗常用的技术和方法 (1)放松训练:常用的放松训练方法有渐进性肌肉放松发、自发训练法、呼吸放松法、冥想放松、引导意向性放松、催眠,生物反馈放松等。不论什么放松技术都要有安静的环境、舒适的姿势、心情平静、肌肉放松等条件。 (2)系统脱敏,幼教对抗条件疗法,交互抑制法或缓慢暴露法,是根据沃尔普提出的交互抑制原理,用松弛对抗紧张。在系统的程序下,在松弛的条件下,按照轻重强度顺序将诱发反应的境遇呈现给来访者,让他逐步适应和习惯这种刺激,已消除敏感状态。从轻而重的,逐渐消除在某一特定的情景下产生的超出一般紧张的焦虑或恐怖状态。该法主要用于治疗恐怖症,除此之外,也适用于其他以焦虑为主导症状的行为障碍,如口吃、性功能障碍、强迫症等。 系统脱敏法包括三个程序:放松训练、建立焦虑(或恐怖)等级表、系统脱敏。(3)厌恶疗法又称对抗性条件反射治疗,即将厌恶刺激与不良强化物多次重复配对,以减少不良行为。是用引起痛苦反应的非条件刺激与形成不良行为的条件刺激结合,使来访者在发生反应的同事感到痛苦,从而对不良行为感到厌恶而减少并最终放弃行为。 (4)行为塑造法:又叫操作条件治疗法(operant conditioning therapy),也称强化的方法(reinforcement methods),这一疗法是以“操作条件作用”原理为依据的。一个行为发生后,由紧随其出现的直接结果来决定加强或减弱该行为再发生的可能性。如果结果得到的是奖励等正性强化,该行为就可能在将来再次出现;若结果得到的是惩罚等负性强化,则会减弱该行为再次出现的可能。大量研究表明,操作条件治疗法对于建立良性行为或消除不适应行为有着很好的效果。常用的有塑造法、代币法、差别强化法等。这些方法不仅被用来矫正那些明显的适应不良行为,也普遍适用于儿童的行为塑造和人类行为规范的建设。 在介绍具体方法之前,首先要对强化和惩罚的不同类型作一说明,因为那些具体方法就是建立在这些基本原理之上的。(一)强化和惩罚的类型(1)正强化:给予一个好刺激。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 内容摘要: 合同成立制度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成立与生效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依法成立的结果。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 1、合同的成立的要件。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订立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方式及过程等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主体上的要求,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合同通常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是,也有一些合同是三方或者三方以上的当事人订立的。就合同的成立而言,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就可以了,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即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则在所不问,因为这些属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对合同的成立不产生影响。 二是内容上的要求,具备了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即可成立。 三是形式上的要求,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1、合同生效的要件 所谓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正如《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这就意味着,“依法成立”是合同的有效条件,也即有效合同必须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且其主体和内容都合乎法律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对于有效合同的具体要件没有集中列举,但从逻辑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做出了基本规定,这些规定对《合同法》是适用的,有效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

民事自助行为

民法上自助行为的价值探讨 作者:姜婉 学号:121150044 指导老师: 日期:2014年11月20日

摘要 当不能随时请求公力救济时,越来越多的的人们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会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民事自助行为也越来越多的被人们所采用。那民事自助行为作为私力救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有何价值呢? 目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以及地区都建立了民事自助行为制度。然而在我国法制体系建设中,公力救济一直扮演着主要角色,公力救济为国家政府以及整个社会所提倡的,民事自助行为的制度及法律规定并不完善。相比较其他国家,我国关于这方面的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均处于落后地步,时至今日,我国的民事立法尚未对民事自助行为作明文规定。本文从民事自助行为的起源、概念和构成要件、与其他私力救济手段的区别以及在实践中作用来探讨民事自助行为法定化的价值。 关键词:民事自助行为定义构成要件实践价值

民法上自助行为的价值探讨 一.民事自助行为的概念 权利救济制度在理论上一般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尚宽先生认为,公力救济即所谓私权受侵害者,对于公权力者有保护请求权。①而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相对应,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自身实力通过实施自卫或自助行为救济被侵害的民事权利。②自助行为是私力救济的一种,其性质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相同。 民事自助行为的概念,史尚宽先生《民法总论》阐述为,民事自助行为,谓以私力确保权利实行,原则上非自己执行,仅为临时性质之保全处置③。梅仲协先生《民法要义》中认为以私力保护自己之请求权,伸臻于安全者,谓之民事自助行为④。王泽鉴先生在《民法总则》认为,所谓自助行为,是指为保护自己权利,对于他人之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收或毁损者,称为自助行为,为法律所容许之权利保全措施,亦不负赔偿责任,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机关援助,而且非其时为之,则请求权不得实行或实行显有困难者为限⑤。张俊浩教授在《民法学原理》中定义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加害人的自由加以拘束,或者对其财产实施扣押、毁损的行为⑥。梁慧星教授在《民法总则》中民事自助行为是指为保护自己权利,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与拘束或毁损之行为。民事自助行为,依法不负赔偿责任⑦。王利明教授《民法》中民事自助行为的定义为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合法行为⑧。 在我个人看来,几位教授对民事自助行为的定义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的侧重点。梁慧星教授、张俊浩教授以及王利明教授主张民事自助行为是对自我权利的主张,是主动的,这也是其区别于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等私力救济的重要特点。但过重的强调民事自助行为的主动性必然会导致权利的滥用,在对他人实施民事自助行为时,即在对他人的自由或财产进行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时,极有可能超越其权限范围,甚至导致暴力实施,因此民事自助行为需要规范化。史尚宽先生、梅仲协先生和王泽鉴先生则倾向于民事自助行为的权利保全功能。严格限制了民事自助行为的实行,又不利于权利主体在维护自身权益中的积极作用。 ①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33 页。 ②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88 页;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第72 页。 ③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756页。 ④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163页。 ⑤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568页。 ⑥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90页。 ⑦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 年版,第265页。 ⑧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5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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