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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房屋征收按市价评估补偿

2011年06月08日02:28新京报

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今年1月公布实施后,住建部昨天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办法。

其中规定,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房屋的价值将完全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住建部表示,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房屋征收评估新流程

选定机构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签订合同

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实地评估

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

公示解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估价师要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交付报告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申请复核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变化1 评估价格完全依照市场

2003年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

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昨天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评估时,还要考虑到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

【解读】在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对房屋价值的评估,已经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发布的“指导价”,而是完全按照市场交易的价格。

对此,北京市房协副秘书长陈志昨日表示,这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要求一致。

“《条例》中,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政府是征收的主体,那么对于房屋价值的判断,就应该采用第三方独立的判断才能公平。即便是第三方评估机构来评估价值,但如果政府还是设定一个指导价的话,就不能体现第三方的独立判断。所以,这是一个立法方面的进步,征收的成本更加向市场靠拢。”

变化2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

在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而在昨天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至于评估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办法》表示,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

【解读】陈志表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一个指导思想,就是不能强行征收,要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由被征收人来选定评估机构,取消了政府指定评估机构的权力,这是社会公平的体现,也尊重了被征收人的权利。

不过他认为,选定评估机构的办法,还需细化。“比如要拆一条街,那会涉及很多户,每一户都有自己的想法,但评估机构只能确定一家,如何协调就是一个问题。即便投票,也需要细化操作办法。可以想一下,现在一个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投票都那么难,更何况涉及人员更多、利益更大的房屋征收。”

变化3 评估更多体现土地价值

在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的方法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解读】陈志认为,过去,在房屋拆迁的补偿中,体现的主要是房屋的价值。但这其中,土地的价值也很大。而新的条例中,对于土地的价值有了更多的体现。

“比如,在王府井地区征收,可能这个地段的土地在征收后,要开发成商业,将来获得的利益很大。但如果仅按市场比较法,可能体现得不明显。那么可以假设它在征收后,将来开发项目,会取得多少收益。按照假设计算出的收益,来衡量应该补偿给被征收人的那部分。”

北京情况

北京拆迁补偿已参照市场价

记者从北京市住建委获悉,北京正在制订具体的征收指导意见,将在近期出台。

据了解,目前北京房屋征收政策,在很多方面已经和国家的新要求一致。

2009年,北京市住建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近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并在当年4月的西城区西长安街拆迁中,首次试点根据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补偿基础价格定为3.07万/建筑平米。

拆迁补偿大事记

1991年1月

拆迁服从城建需要

国务院公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001年6月

拆迁管理条例修订

鉴于原《条例》存在“补偿标准过低、强制拆迁的规定不明晰”等问题,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年11月起施行。

2003年12月

房屋拆迁进行估价

建设部发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对房屋拆迁过程中评估机构的选定、拆迁房价的评定等问题作出了规定。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

建议审查拆迁条例

城市拆迁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北京大学五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要求对《拆迁管理条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建议国务院对其进行修改。

2011年1月

行政强拆退出历史

国务院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行政强拆退出历史。

2011年6月

征收评估用新办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评估办法》。

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办法2017.8.1

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规〔2017〕6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的基本目的,是促使注册城乡规划师适应城乡规划工作发展的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城市规划在编制、管理等方面的动态,保证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适应执业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完成相应的学时,是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权利和义务。 注册城乡规划师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相关注册业务的必备前提。 第四条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组织和管理全国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工作,并建设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系统。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成立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具体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根据需要逐步建立师资库。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根据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组织相关的远程教育课程培训,同时提倡专业学科力量较强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规划院所等机构,以及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机构提供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服务。 第五条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可以抽查和监督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等相关活动,并将抽查和监督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有关机构组织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前,应通过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系统将课程计划、师资名单、课程内容等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进行评估。 通过评估的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的通知,全部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注册城乡规划师可以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官网上进行课程报名,自主选择培训课程。 第八条注册城乡规划师的继续教育学时制度以一天课程计算6学时,每个三年注册有效周期内不得少于108学时,其中54学时为必修课学时,54学时为选修课学时。一个注册有效周期内的继续教育学时可按次计算,也可累计计算,但不可以转入下个注册周期。 一个注册有效周期内,必修课超出54学时的部分可以计入选修课学时;选修课超出54学时的部分不可以计入必修课学时。 第九条注册城乡规划师参加继续教育课程培训的(含远程教育课程),可以获得相应的继续教育必修课学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发改投资【2006】1325号)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 知 发改投资[2006]132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建设厅(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印发给你们,请在开展投资项目经济评价工作时借鉴和使用,并将使用中的问题和建议随时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和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993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的通知》(计投资[1993]530号)所发布的《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和《中外合资经营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等文件停止使用。 附件:一、《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 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略)

三、《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七月三日 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类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是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引导和促进各类资源合理配置,优化投资结构,减少和规避投资风险,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以及行业、地区发展规划的要求,在项目初步方案的基础上,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拟建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为项目的科学决策提供经济方面的依据。 第五条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包括财务评价(也称财务分析)和国民经济评价(也称经济分析)。 财务评价是在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的前提下,从项目的角度出发,计算项目范围内的财务效益和费用,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评价项目在财务上的可行性。 国民经济评价是在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前提下,从国家经济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分析项目的经济效率、效果和对社会的影响,评价项目在宏观经济上的合理性。 第六条建设项目经济评内容的选择,应根据项目性质、项目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简报 2015年 第 1 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 心2015年3月12日 目录 ?本期特稿 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2014年度工作总结及2015年度工作要点?工作研讨 注册中心参加注册建筑师主导作用课题讨论会 ?注册管理 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座谈会议在京召开 ?中心动态

注册中心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考核述职会 注册中心召开2014年度总结大会 注册中心工会组织女职工参加“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活动 ?地方动态 四川省建设岗培注册中心开展2015年首次“走基层、解难题、办实事、惠民生”活动 ?本期特稿 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2014年度工作总结 及2015年度工作要点 第一部分 2014年工作总结 一、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中心继续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两方案、一计划”整改方案全部完成。一是建立了中心内部控制规范,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二是制定《中心绩效工资管理办法》,修订《中心职工考勤规定》,完善激励机制,强化劳动纪律管理;三是完成《中心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的若干办法》等新制度10项,修订《注册中心财务制度》等制度4项,超额完成计划。 二、巩固基础,突出重点,业务工作质量有了新的提高 (一)执业资格制度建设情况 1.面对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措施,积极研究执业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改革方向提出建议,报相关业务司局《关于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取消行政许可后的有关问题及建议报告》、《关于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改革的建议方案》、《建造师执业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和规划师执业制度改革相关研究报告等。 2.继续完成部市场司委托承担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137号部令)修订研究课题》工作。完成意见征求、收集、整理与再修改工作,修订稿已基本完成,因受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等因素影响,在征求部市场司意见后暂缓结题。

国家认监委和住建部21号联合公告

国家认监委和住建部21号联合公告关于在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应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为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为社会提供优质建筑,满足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工作专业性强的需求,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在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应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 50430-2007)(以下简称《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一、自2010年8月1日起,在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应依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19001-2008)和《规范》执行。二、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施工企业应贯彻《规范》的所有要求,鼓励采用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认证,其认证的内容应同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规范》的要求,鼓励相关部门采信其结果。 三、各认证机构自2010年1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应当依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规范》开展认证审核活动。四、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应结合《规范》的要求,重新修订对于建筑施工专业范围的认可要求,从2010年9月1日起对具有建筑施工专业范围的认证机构进行重新评定确认,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相应的认可资格。五、经过重新核定具备建筑施工专业范围认可的

认证机构对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在到期换证时,应增加《规范》要求审核后完成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均属无效,认证机构应对无效证书做出相应处理。六、依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规范》标准实施的认证活动,认证证书标注的认证依据标准应为:GB/T19001-2008/ISO9001:2008和GB/T 50430-2007。特此公告。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2017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解读

关于2017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解读知识点: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职责 “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在经历两年的停考之后,于本年,2017年再度恢复考试,在“国务院大批取消资格、水平等考试”的背景下,彷徨的城规考生们,终于松了一口气。疏解两年的担忧,可谓“不是不考,时辰未到”。考生们可以看到最明显的一个变化,即“注册城市规划师”更名为“注册城乡规划师”。 一、法律法规的更新 就在刚过去的5月,人社部、住建部发出了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在总结原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即“新《规定》”、“新《办法》”。 二、关于新《规定》的解读 在聊新规之前,我们先回答一下有关“城市”与“城乡”的话题,大家都知道,我国08年实施《城乡规划法》,同时废除《城市规划法》;同年,建设部改革为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随后几年,高校下设专业也陆续经历了“城市规划专业”向“城乡规划专业”转变的过程;当下,“城市规划师”,也更名为“城乡规划师”,与时俱进,响应改革。下面,我们提取新规的一些要点: 第一章,明确城乡规划师队伍建设的意义、城乡规划师从业的方向,以及对城乡规划师管理的部门。 第二章,明确参加城乡规划师考试的条件-城乡规划专业毕业年限如下: 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相应学位毕业年限再加1年。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从业人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受注册执业管理制度的管理,明确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明确城乡规划师的执业范围,以及应具备的能力。

(完整word版)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 (2007年3月30日)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

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直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注册规划师考试心得

网友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心得 经验1:四科精力要平均分配,平均分配的基础上再针对自己薄弱环节多花点功夫。千万不要觉得哪科难而放弃他,或者觉得今年时间精力有限,就集中看哪科,因为考试的时候他不会按照你认为的难易程度出题,说不定哪科就跟抽疯一样弄的非常难。比如前年的相关就非常简单,周围的大多数朋友都过了,去年考的就很偏,好多东西压根就没听说过。去年的实务是最难的,跟城乡规划法新出台有关,尤其是规划管理的题不怎么好答,好像还跟以前的管理办法有些差别,批卷尺度把握的也挺严,这些都是我的感觉,从自己的成绩和周围朋友的成绩看出来的,去年拿到证的,实务分都很低,我就知道周围四个人是60分过的,我也是幸运者之一。 经验2:重点中的重点就是《城乡规划法》,至少要看十遍以上, 最好能背下来。如果你没有时间看书,那考试前两天你就好好看看城乡规划法吧,真的考很多题,在不同的科目里都有,如果对其中条文理解不是很深,或者说不知道他为什么这么说的,可以与老的城市规划法对比着看,还可以看城乡规划法解说那本书,是一个小黄本,解说类的书不少,只有这个小黄本是官方出的,据说里边还是有一些个人认识的东西与该法律精神有些出入,但总体来讲该书已经把城乡规划法解释的很透彻了,其它版本的解说错误就更多了。这里举几个例子说明一下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性。题目记不大清了,有好多题就是把城乡规划法的原文拿出来,把其中一个关键词挖空让你选,比如对规划区和建设用地范围这两个概念在法规里边就考了四个题目,比如城乡规划许可的范围是建设用地范围不是规划区范围,这个题我就答错了,而且印象特别深刻,因为第一轮做题的时候凭第一直觉答对了,后来检查题目的时候反复想了半天最后还是改错了,所以要相信第一直觉;还有一些题就是把城乡规划法中的一条中的几个小条一起排列上,把其中的一个小条中的一个词或者一个数字给改变一下,又或者是原来说三个或者四个小条,他在选项中加又一个,比如有一个题是有关违法查处的,原文是分了两个冒号,相当于三个小条,在选项中又加了一个说的看似处理的很对的一项,从题目理解上这四个选项都是对的,但只有三个是法规上说的内容,剩下的那个就不对了。 经验3:四门课程要建立统一的骨架。这是一个执业资格考试,核 心就是如何编制各层次各种专项规划,所以对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理解着看,结合我们做过的实际项目对号入座。对于各层次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要明确,不能含糊。我是这样理解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他是教你怎么样去编各层次的规划,我们看书目的是为了考试,可考试之后更重要的是指导我们如何编制各种规划,正好利用看书考试的这个机会,扩展我们规划的相关知识。在看条文的时候一定要结合我们做过的实际工程,做到对实际工程中的图纸和说明书中做的东西和编制办法里边的条文对号入座,这样有助于建立一个清晰的骨架,看其他的法规规范技术条文或者相关数字信息能够清楚的知道看的东西是在骨架上的哪个枝杈 上的内容,同时对于一些枝杈上的细节信息如果记不清楚的时候,可以反过来想想前边的主架上一些原则和大框数字,这样就能大概推断出哪几个选项更靠边,哪几个选项能被排除。这里个人体会是做过总体规划的话非常有优势,总体规划就是一个完整的骨架,各科考试的内容都是血肉添加在这个骨架上的,不信的话大家可以试试,在看编制办法的时候拿一套完整的总归说明书和图纸看看是怎样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国家住建部令第15号)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办法

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规划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促进城市规划事业科技进步,根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颁发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办法》要求以及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旨在使其适应城市规划领域发展的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城市规划在编制设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动态,使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以完善其知识结构,保证其在行业内的长期执业水平。 第三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凡通过注册城市规划师初始注册和非初始注册的人员、延时注册的人员、暂停后重新执业的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完成相应的学时。 第四条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对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认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国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和涉外训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具体课程培训,或与相关机构共同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管理机构组织本地区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工作。提供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服务的机构原则上为专业学科力量较强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规划院所等。 第五条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成立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委员会领导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编制及审定继续教育课程的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等,组织编写、审定培训教材。 第六条未经认证的培训机构可通过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系统向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提出认证申请。未经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认证并备案的培训机构擅自进行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等相关活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不予认可相关继续教育学时,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管理机构和经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认证备案的培训机构应通过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系统向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上报课程计划、课程教材、师资名单、课程内容等。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继续教育课程必须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并经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认证后备案,方可进行培训工作。 第八条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继续教育培训课程通知均应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注册城市规划师应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官网上对相关课程进行报名。 第九条注册城市规划师可以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官网上进行跨省课程报名,自主选择培训课程。 第十条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继续教育学时制度以一天课程计算 6 学时,每个五年注册有效周期内不得少于 180 学时,其中90 学时为必修课学时,90 学时为选修课学时。原则上注册城市规划师每半年应完成 20 学时,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 10 学时。每一年参加继续教育原则上不得少于 30 学时。一个注册有效周期内的继续教育学时可按次计算,也可累计计算。一个注册有效周期内,必修课超出 90 学时的超出部分可计入选修课学时。 第十一条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的学时计算中,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课程培训、在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中主讲授课、在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中获奖所获得的学时计为必修课学时;其它学时均计为选修课学时。 第十二条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的学时计算方法如下: (一)在注册周期内,参加考题设计和审题工作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组成员,负责有关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政策标准的制定和组织编写、审查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参考教材编写的人员可相当于完成当前一个注册周期内的必修课和

住建部BIM数据库_国家及各省市-大数据政策动态报告

国家及各省市 大数据政策动态报告 徐欢欢住房和城乡建设产品BIM大型数据库 2017-11-9

目录 中央部委-大数据政策动态 (11) 1. 国家林业局 (11) 2. 发改委 (11) 3. 工信部 (11) 4. 科技部 (12) 5. 公安部 (12) 6. 水利部 (12) 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13) 8.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13) 9. 国务院 (13) 10. 其他政策 (17) 地方省市大数据政策动态 (19) 一、贵州省 (19) 1、贵州:大数据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筹备会召开 (19) 2、《贵州省关于实施2016年第一批大数据发展项目工程包》发布 (19) 3、国内首个大数据国家工程实验室2017-2018年度开放基金项目指南发布 (19) 4、《智能贵州发展规划(2017-2020年)》印发 (19) 5、《贵州省关于实施2016年第一批大数据发展项目工程包》发布 (20) 6、《贵州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印发 (20) 7、《贵州省发展农业大数据助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年)》出台 (20) 8、贵州出台新经济培育方案大数据产业列首位 (21)

9、贵州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 (21) 10、贵州省印发《大数据+产业深度融合2017年行动计划》 (21) 11、贵州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 (21) 12、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实施办法及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1) 13、贵州:到2020年大数据三类业态产值超过3000亿元 (22) 14、《贵州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17-2020年)》发布 (22) 15、《贵阳市大数据标准建设实施方案》发布 (22) 16、贵州省大数据领域技术榜单》发布 (22) 17、《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5月1日起施行 (22) 18、贵州省印发《大数据+产业深度融合2017年行动计划》 (23) 19、《贵安新区大数据港三年会战方案》发布 (23) 20、《开阳县大数据产业行动计划(2016—2020)》出台 (23) 二、河北省 (23) 1、河北省出台《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实施意见》 . 23 2、河北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大智移云”的指导意见》 (24) 三、河南省 (25)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 见豫政办〔2015〕161号 (25) 2、大数据助推产业大升级让洛阳城市更智慧 (25) 3、智慧岛大数据正成为河南科技创新的新引擎 (25) 4、南阳市长霍好胜出席大数据产业发展座谈会 (2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94号 成文日期:2010-09-29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监理合同范本(国家建设部制定)

GF-2000-0202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工程名称: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

成。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了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 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 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 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 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国家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建设部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调整 (一)将原建设部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 (一)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

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 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轮候与配租

注册城乡规划师:分享注册规划师考试心得

分享注册规划师考试心得 注规考完了,本来不想再去想这个考试,因为本人实在是一个不太喜欢看书并且讨厌考试的人,从小就这样,有浓重的厌学情绪,考完就恨不得把书全扔了,资料全删了,再也不想见到。但是毕竟考试复习过程中受到别人帮助不少,总要知恩图报,把自己的一些感悟讲给后来的朋友听听,不一定有用,没用就当闲聊,有用那就善莫大焉。 就流水帐一样的说说。我的工作,规划设计院做交通专项规划。我的考试历程: 2013 年,报相关和原理 2 门,过一门,相关 60-70,原理 50 几。花 1 个月时间,20 几天看书,1 周做真题。 2014 年,报 4 门,相关缺考,过 2 门。原理 67,法规 68,实务 58,很郁闷。但是毕竟确实花的时间不算多,那一年孩子出生,陆陆续续书看完一遍,考前三四天,复习了下真题。 中间等了三年,关键是刚开始也不知道停考几年,想报其它注册考试又不敢报。一建报了也没学,要么学了没去考,要么裸过没过。反正这三年,有两年半啥也没学,啥也没考,荒废了。 2017 年,报 2 门,被轮掉的相关和实务。相关 84,实务 83。大家都说这个成绩不错。但是考完我也不太大把握,只是相关应该差不多能过,实务虽然知道肯定能50 以上,但是对于过 60 一点把握也没有。预期与结果差距很大,这是个很奇怪的问题,一方面与实务的评分特点有关,另一方面也与自己性格有关,信心与能力不匹配。以前在学校考完试,看同学对答案神采飞扬,我心里直打鼓,很多题没把握,这回惨了,但是结果出来我老是第一名,很有信心对答案的那些同学从来没有超过我的。跑题。

下面重点说说对这 4 门我的学习心得,主要是对我自己,不同的人情况不一样: 法规:如果你对法律有哪怕一点点兴趣,那这门应该是比较简单的,书要看懂, 看两遍,精读,全面地看。城乡规划法是最重要的东西,内容很少,放在 A3 纸 上就正反面那么点,能背上最好,背不上也要看熟读熟听熟(有电视播报语音),就 像小学生读课文一样,一定要熟。小黄书的规划法释义建议不要全看,有不熟悉不太明白的看看就可以了,大部分都是比较好理解的。如果能再听一些关于城乡规划法 的专题讲座,那就更好了,一些群里有一些网校讲课视频,可以听一听,个人 推荐经纬的视频,讲的还可以的。这个法实在是太重要了!就这么个法搞透了,法规科目能让你多得 15 分,实务科目能让你多得 10 分。 相关:这个主要是考知识面,知识面广的人随便学学就能过,也是大多数人觉得最 简单的一门。但是书最厚,看起来最吓人。没办法,还是要认真看完,然后多做些题练习练习,重点攻三块,一是自己特别不熟悉的那个领域,二是自己最拿手的那个领域,三是自己最感兴趣的那个领域,三块抓住了就不怕。比如对我来说,城市社会学 最不熟悉,要稍微多花点时间;城市地理学和城市交通最拿手,一个是大学相近专业,一个是工作,不需要花太多时间;城市经济学最感兴趣,为些我还专门去 找了奥沙利文的城市经济学的书来看了看,但是也没有花太多时间看那个,只是 这个过程会让你主动去学去研究,就很容易弄懂它,题目怎么考都不怕。 原理:不是做规划这行的,应该这个确实是比较难的一门,也是所有科目里面要花 最多时间的,应该比实务要花的时间更多。不通就比较懵,通了就是通了。没有太多技巧可以讲,认真看书理解,看不太明白的可以跟做规划的朋友交流交流,交流明白 一个问题,比自己看一天书都有用。个人建议还是结合视频把知识点看透,看懂记 忆很关键! 实务:难在对基础有一定要求,题型较为特殊。这门没过的,原理要继续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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