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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审查规定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都邦发〔2008〕242号

关于下发《法律文书审查规定》的通知

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合规经营的要求,为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加强公司的合规管理,规范公司法律文书的审查工作,总公司制定了《法律文书审查规定》,现予发布实施。

请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认真组织学习,全面理解,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法律文书审查规定》

二八年六月三日

〇〇

主题词:合规 法律文书 审查 通知

承办:安永飞 电话:010-********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6月3日发

附件: 法律文书审查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合规经营的要求,为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加强公司的合规管理,规范公司法律文书的审查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审查范围

第一条 依据本规定需要进行审查的法律文书是指: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保险合同除外)、备忘录、意向书、承诺书等公司承担法律义务的文书;

(二)公司产品、业务的格式性条款(如保险条款);

(三)包含法律内容的公司、业务、产品的宣传、介绍资料;

(四)其他重要法律文书。

第二章 审查职责

第二条 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和分公司法律合规岗是法律文书的必经审查部门(岗)。

第三条 总公司及各部门签署或拟定发布的法律文书由总公司法律合规部进行审查。

第四条 各分公司及所属机构签署或拟定发布的法律文书由各分公司法律合规岗进行审查;重要法律文书在分公司法律合规岗进行审查后,报总公司法律合规部进行审查。

第五条 以下法律文书,需经总公司法律合规部进行审查,但是应报总公司相关决策委员会或授权程序批准: (一)涉及公司对外投资、担保、收购、兼并、战略合作的文书;

(二)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文书;

(三)其他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文书。

第三章 审查流程

第六条 总公司签署或拟定发布的法律文书,承办部门应在签署或发布前至少三个工作日(紧急特殊情况除外)以内部工作签报形式提交包括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在内的审查环节进行审查。

第七条 总公司签署或拟定发布的法律文书与以下事项相关的,属于公司重大法律文书,承办部门应在该事项立项前和进行过程中,及时征求总公司法律合规部意见,必要时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可参与谈判 、沟通。

(一)涉及公司对外投资、担保、收购、兼并、战略合作的法律文书;

(二)大额物资采购、职场购置、金融投资类合同;

(三)律师服务合同;

(四)重要的涉外合同;

(五)公司产品、业务的格式性条款;

(六)可能对公司品牌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重大危机事件。

其他法律文书,承办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正式审批之前,征求总公司法律合规部的意见。

第八条 分公司的法律文书需要报经总公司法律合规部进行审查的,应在签署或发布之前至少三个工作日(紧急特殊情况除外),上报总公司法律合规部进行审查。

第九条 未经审查即签署并履行完毕的法律文书,为财务付款于事后提交审查的,各级法律合规部/岗位一律不予审查。

第四章 异议处理机制

第十条 总公司的法律文书,总公司法律合规部提出审查意见的,如承办部门有不同意见,可同法律合规部进行沟通,以达成一致意见;如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报请总裁室解决。

第十一条 分公司的法律文书,属于分公司自行审查范围的,以分公司的意见为准,必要时可以征求总公司法律合规部的意见;拟报请总公司审核批准的,需经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出具法律意见;如分公司对法律合规部的意见有不同意见,可同法律合规部进行沟通,以达成一致意见;如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报请总裁室解决。

第五章 审查意见落实机制

第十二条 法律文书申请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时,承办部门应一并提交公司法律合规部/岗的审查意见。

各级公章、合同专用章保管人员应当严格审核法律文书是否已经法律合规部/岗的审查,未经审查的法律文书,各级公章、合同专用章保管人员应当拒绝在法律文书上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 需要进行款项支付的法律文书,承办部门申请支付款项时,应一并提交公司法律合规部门/岗的审查意见,如果根据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法律文书已经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则无需提交审查意见。

各级财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法律文书是否已经法律合规部门/岗的审查,未经审查的法律文书,各级财务部门应当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对法律文书审查工作,由总公司法律合规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对存在以下情形的部门/机构,将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一)未经法律审查或虽经法律审查但未按照审查意见办理,对外签订或发布法律文书造成公司经济或品牌损失的;

(二)虽未造成公司损失,但多次不履行法律文书审查要求、情节严重的;

(三)公章、合同专用章保管人员为未经审查的法律文书盖章的;

(四)财务部门为未经审查的法律文书付款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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