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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民商事司法协助中调查取证问题探究

涉港民商事司法协助中调查取证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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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是指产生民商事纠纷并引起诉讼后,为查明纷争的事实而进行调查、搜集证据的活动。它是民事诉讼得以正常进行的必要程序。调查取证,是国家司法主权在诉讼程序中的体现,具有严格的属地性。众所周知,大陆法系的国家采取“纠问制度”下的取证制度,即法官依职权亲自搜集事实,听取证人和鉴定人的陈述,审查司法文件保全证据,而当事人仅起辅助作用。普通法系国家则实行“抗辩制度”下的取证制度,即当事人负有获取并提供用于审判证据的义务,法院不起主导作用,“只是在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协议时才介入”。因此,如果一国内各法域存在这两种制度的对立,那么区际调查取证将是极为复杂和困难的程序。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存在着两大法系证据制度的冲突,两个法域证据规则的差异及证据法的严格属地性,使得每一法域的主管机关不能或难以直接在其他法域进行调查取证活动。

一、内地与香港地区之间的相互调查取证的司法实践

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之前,英国是1970年《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

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取证公约》)的成员国,而中国于1997年7月3日加入海牙《取证公约》,因此,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之前,内地与香港地区之间的域外调查取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办理。香港回归祖国之后,由于中国香港与中国内地属于同一主权国家的两个法域,彼此之间的域外调查取证不应再适用1970年海牙《取证公约》,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5条的规定,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但是,目前内地与香港尚未就域外调查取证的问题作出统一的安排。

(一)香港地区域外取证规则

香港属于普通法地区,调查取证原则上采取当事人主义,即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只依照其证据法规则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关联性、可采性及证据力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香港域外取证规则的法律渊源主要有成文立法,集中在《证据条例》第八章“域外诉讼中的证据”、第八章A“为香港刑事诉讼调取域外证据”和《最高法院规则》中第70号“为外国法院获取证据”。《证据条例》制定于1886年后经历了

60多次的修改,其中主要有第75、76、77、77A条是规定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条文,其主要

内容如下:(1)只规定了域外发生的民事诉讼需要在香港取证的协助问题,指定香港高等法院是接受域外法院委托并协助取证的唯一机关,从而排除了其他级别的法院直接协助外国法院取证的合法性;(2)协助条件:A、申请必须移香港以外的国家或领域行使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请求法院)发出,或以其名义发出的请求提出;B、申请涉及的证据是为已经在请求法院提起,或准备提起的民事诉讼之目的而获取;C、只要符合上述协助条件,香港高等法院便有权依法给予取证协助,不需要以国际条约为基础,也不需要坚持互惠原则;D、在香港回归后,提供证据如果损害中国主权或香港地区的安全利益,可拒绝发布强制命令要求某人提供任何证据。同时也指定了专门机构来说明可能造成的损害。(3)取证操作既给法院以具体的授权,又赋予证人以一定的特权、豁免和保护。(4)协助取证的方式:未明确指出适用香港法,原则上排除采取任何特殊步骤的要求,并许可排除普通法中基本作证方式,即用宣誓的方式作证。此外,根据《证据条例》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主要由当

事人及其律师承担,而法院居于消极地位,因此,条例未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域外取证方式及是否寻求域外法院协助事项作出规定,但是,香港高等法院可以接受域外法院的请求,协助域外法院取证,而且该取证请求也可以由当事人依据域外法院发出或以其名义发出的请求为之。《最高法院规则》中第70号“为外国法院获取证据”对《证据条例》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了司法管辖权的解释与行使;特定实践中要求律师的申请;取证人员和询问方式;证词的处理等内容。

(二)内地法院获取香港地区证据的途径

与中国香港地区相反,中国内地属成文法地区,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调查取证方面,法院负有积极主动调查取证的责任。当然,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亦负有配合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尽管香港已经回归祖国,但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定的渠道,内地法院通常采取以下方法来获取在香港地区的证据。(1)当事人自行举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实践中,内地法院在审理涉港案件时,往往要求当事人自行举证,例如港方当事人亲自到庭质证,或在其举证后由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并由法院认定,如果有关当事人不愿作证,还需其内地亲友做工作,劝其回来作证;(2)律师取证。律师取证为香港法律允许,因此,在香港地区调查取证时多采用该方式,或者由香港律师代为完成,或者由当事人的内地律师以私人身份进入香港地区调查取证。早在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就开始委托香港律师办理港澳同胞回归祖国处理民事法律事宜的有关证明,曾在1985年、1987年和1991年先后委托49名香港律师办理此业务,而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部的有关通知及时进行了转发,要求全国法院办理有关证明时参照执行,在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内地与香港律师之间的协助日益加强,并在此基础上,由司法部批准在香港设立了“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大大方便了两地之间的协助,香港律师不仅办理了大量的香港居民到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宜所用证明,还办理了大量的香港公司、团体等到内地处理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书,以及香港公司在内地法院诉讼、仲裁机关仲裁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书。(3)委托驻港机构或香港本地群众团体甚至私家侦探社等代为取证。(4)司法人员直接到香港取证。内地法院在审理涉港澳案件时对其中特别重大或情况紧急的案件往往委派法院工作人员以经商、旅游、探亲等名义赴港取证。(5)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律师代为办理有关公证事宜。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证据规定》)第11条第1、2款规定了“域外证据公证证明制度”,即无论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还是在我国领域内的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都应提供公证和认证手续。但并没有阐明具体的证明方法。对于在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其证明手续,规定在司法部关于委托香港律师办理香港当事人来内地处理民事和经济法律事务所需要公证的几个通知中。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布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第3条规定:“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意义的事件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我国内地。”2000年司法部对上述《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使委托公证制度更加规范化。委托香港律师办理香港当事人来内地处理民事和经济法律事务所需要的公证,具体主要涉及以下事项:(1)凡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公证事宜;(2)公证机关在受理内地与香港公司、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时,如有需要,可要求港方当事人提供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就该公司、企业的登记注册记录、银行资信、银行担保、企业纳税等方面出具证

明;(3)香港同胞因婚姻、财产纠纷在内地人民法院诉讼时,提交给人民法院的答辩书、意见书、委托书等有关材料的证明;(4)香港公司、企业因经济合同纠纷在内地人民法院诉讼时,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法人登记注册证、委托书等有关材料的证明;(5)香港同胞到内地申请收养子女及其相关证明。上述公证事宜涉及到了在香港地区发生的或涉及到香港当事人的绝大多数民商事事项,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到内地法院诉讼时需要在香港地区的调查取证问题。20多年来,通过委托公证人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各类公证文书就有近60万件,内容包括了婚姻、继承、收养子女等民事事务,也包括了投资、贷款、房地产、抵押、贸易等经济法律事务。另外,中国内地驻港机构(如新华社香港分社)和香港的社会团体(如香港港九工会联合会)也对发生在香港地区证据的证明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协调涉港区际民商事调查取证的难点问题

内地与香港之间在相互调查取证这一重要司法环节上的法律现状难以令人满意。在相互调查取证的问题上存在着单向性、片面性、民间性及迂回性的特点,这使得法域间的调查取证缺乏高效、便捷的制度化通道,使调查取证的结果难以预测。例如,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调查取证基本上是采取单向的民间途径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3条的规定,两个法域之间以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对相互调查取证问题作出互惠务实的安排应是解决这一问题最妥当的方式。当然,由于各个法域的实际情况存在差异,要求制定一项由各法域共同遵守的多方协议在目前的状况下还不切合实际。每一法域就各自的实际情况与其他法域分别达成协议应属一种务实的安排。

(一)内地与香港应尽快达成调取证据安排解决两地间无法可依的无奈局面

由于内地与香港之间缺乏相关的协议,两地的法院在审判互涉案件时困难重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香港方面取证完全依赖于当事人,而香港地区的当事人可能会因为不熟悉内地有关机关的工作程序或因内地有关机关、个人拒绝提供材料而无功而返,甚至导致当事人败诉。而内地当事人因赴港办证不方便及律师参与程度较低等原因,也使得赴港取证非常困难。(2)由于内地与香港地区缺乏相关的取证安排,当事人会从有利于证据收集的角度挑选提起诉讼的法院,进而以赢得诉讼。(3)内地人民法院有主动调查权,尽管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但由于双方没有协助文件作为依据,内地人民法院就无权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调查权。

上述种种无奈的局面表明,内地与香港地区应尽快达成调查取证安排。尽管内地与香港的调查取证制度存在种种差异,如对证据界定的差异、证据种类界定的差异以及法官在调取证据中作用的差异等等,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双方在调取证据方面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实际上内地与香港在调查取证方面存在达成共识的基础。内地与香港之间已就司法文书的送达、仲裁裁决的执行、法院判决的执行等方面达成了安排文件,这对双方解决调取证据问题起到了促进作用。最后,我国与英国同是1970年海牙《取证公约》的成员,内地与香港两地依据各自的法律和参考上述公约,在此基础上双方即有合作的法律基础,又有跨法系取证的经验,只要内地与香港在求同存异的思想指导下就会得到满意的结果。

(二)借鉴海牙《取证公约》协调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区际调查取证的难点问题

1970年海牙《取证公约》其宗旨在于增进缔约国相互间在民商事方面的司法合作。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公约对于调和各缔约国尤其是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在调取证据方面的冲突起到了重要作用。正如前面所述,中国内地、香港两个法域也存在着大陆法系法域与普通法系法域的取证制度协调问题。因此,从务实高效的角度出发,中国各法域间的协调不必从零开始,可以考虑以《取证公约》为基点,将《取证公约》国内化和具体化,即借用《取证公约》的某些原则和规则来处理“一国两制”下出现的区际调查取证问题,这是合理而可行的。目前,中国内地香港两个法域在相互调取证据方面存在以下难点问题急需解决:

1、协调各法域间相互调查取证的方式。海牙《取证公约》规定了域外取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直接取证方式和间接取证方式。所谓直接取证是受诉法院国在征得有关国家同意的前提下直接提取有关案件所需的证据,例如公约规定的领事取证、特派员取证及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自行取证就属于这种情况。所谓间接取证,又称为委托书取证方式,是指受诉法院国通过司法协助的途径采用请求书方式委托有关国家的主管机关进行取证。基于区际调查取证与国际调查取证的不同性,一国内各法域间直接调查取证不会存在跨国直接调查取证的种种限制,因此,笔者认为,尽管委托书方式是海牙《取证公约》规定的主要方式,但我们在解决中国的区际调查取证方式时,应将直接调查取证的方式(包括特派员取证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自行取证)纳入区际调查取证制度中与间接调查取证方式并重。

2、协调各法域间相互调查取证的范围。中国各法域的证据制度存在差异,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的范围是不同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民事案件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而香港《证据条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第76条第2款规定:域外请求在香港取证,可为下列事项作出具体规定:(1)对证人的口头或书面讯问;(2)提交文件;(3)对任何财产的检查、拍照、监护、保管或扣押;

(4)对财产进行取样,对财产或用财产进行任何实验;(5)对人身进行医学检查。而内地证据法则认为,凡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海牙《取证公约》并未明确规定域外协助取证的范围,但从该公约对请求书应载明事项的规定上看,可以协助调取的证据包括询问有关人员、检查文书或其他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取证安排》第15条规定,委托方法院请求调取的证据只能是用于与诉讼有关的证据。第17条规定,代为取证的范围包括:代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代为进行鉴定和司法勘验,调取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综上所述,中国各法域间的相互调取证据的范围可以借鉴列举的作法,明确委托调取证据的范围应该包括:询问诉讼当事人;询问证人及鉴定人;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验、检验;提取有关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对某一原始文书和物证的保全或管理等;查证应包括对某一事实进行调查、对原始文书的认证、当事人在有关文书中签名的真实性的确定等。总之,中国两个法域间的相互调取证据,只要委托取证并不严重伤害本地的重大社会利益便应当予以协助。

毕业生跟踪调查报告

毕业生跟踪调查报告 为了准确全面了解届毕业生升学情况、在就业单位的工作情况及用人单位对学校人才培养的建议,对毕业生进行了有效监测。 一、对口高考毕业生的情况分析 在年对口高考中,应届生总共人,其中专业人,名同学达到本科分数线,名同学考入大学本科,,其他学生都升入大学专科。专业、专业也均考入大学专科。年对口升学率达到100%。 二、对口专业毕业生就业跟踪情况分析 为了改善和提高专业、专业的学生就业工作质量,从而进一步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对届毕业生的就业情况进行了跟踪调研分析: (一)毕业生对所学专业及就业等情况的评价 从对毕业生的调查可以看出,我校届毕业生就业大部分对口,表明我校毕业生能够做到学以致用。在公司工作中能签定大额订单,深得单位领导的信任和好评。大多数毕业生认为所学专业还需在理论知识、技能操作及计算机应用方面加强提高,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的毕业生大多在企业工作,学生的理论知识需在实践中加以应用,所以在学校就要加强实践能力的训练。

关于毕业生对学校提供的就业服务及就业活动安排满意度调查时,大多数毕业生表示满意或比较满意。今后,我们在开展毕业生就业与服务指导方面作进一步努力,使我们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更上一个台阶。毕业生对就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方面,许多毕业生都建议我们多开展就业指导,拓宽就业渠道等。今后,我们还要在这方面多下功夫,努力提高我校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水平,配合就业办拓宽信息渠道,为毕业生寻求更多、更好就业岗位。 (二) 毕业生对教学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个别教师过于注重知识的传授,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还需进一步加强。学校应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能力的提高,教给学生一种思维方法和学习方法,要学生掌握开启社会和知识大门的钥匙,形象地做到“授之以渔”。 (三)用人单位对学校提出的建议 1、加强对在校生和毕业生的思想建设,让毕业生有敬业的精神能对公司保持一定的忠诚度。 2、由于学校的封闭式管理,应该多提供学生校外实践的机会,让学生走出去,并且校外实践的机会尽量与专业对口,对于中药专业的同学来说,多练习实际操作能力。 3、在校期间,能充分利用校内的实训室,实验室,增强实习实训环节。 4、多举办一些活动,增强学生的沟通能力。

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报告 (2)

法学院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报告 根据《广东海洋大学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实施方案》文件要求,法学院于2006年11月16日成立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组并着手开展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工作,调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寄发调查问卷到毕业生就业单位进行问卷调查;第二阶段:由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组出差到毕业生就业单位进行调查。2006年11月22日由学院刘正球副院长带队、许浩副教授、肖晓哲老师赴广州、深圳、佛山,2007年2月5日由学院单位李智华书记带队、陈伟斌副院长、学院党委聂杰副书记、肖晓哲老师赴茂名、云浮、封开、肇庆、中山分别进行毕业生就业质量跟踪调查,收集到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问卷共30份。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调查目的 为做好我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准备工作,进一步了解用人单位对我校毕业生的总体评价,听取用人单位对我校学生教育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毕业生对学校的教学管理、师资水平、校风学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毕业生、用人单位的意见和社会对人才的要求,调整、改善我校专业结构和课程设置,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教学工作改革, 从而提高教学质量,增强学校生命力,更好地为社会培养高素质人才近几年来,由于高校毕业生人数不断增加,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企业减员增效,社会对大学生的接收能力降低,再加上一些学生就业观念没有及时转变,造成一定范围内大学生就业难,给高校就业指导工作带来很大压力。这就对我们的就业指导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种形势下最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做到有的放矢,毕业生跟踪调查正是根据这一思路提出来的。高等院校只有主动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了解市场,了解需求,才能对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出一臂之力。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通过交流开展对毕业生跟踪调查的合作,建立长期的供求关系,提高用人单位的人才质量和拓宽本校学生的就业渠道,扩大学校在社会上的影响,体现学校的负责态度和良好声誉。 二、调查信息反馈情况统计 (一)用人单位反馈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烟犯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二○一○年三月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 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广播电视大学远程开放教育毕业生追踪调查实施方案

附件一: 广播电视大学远程开放教育毕业生追踪调查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以下简称“试点”)项目,自1999年开始实施以来,试点专业从最初试点的4个发展到39个,试点的学生从最初试点的5万多人发展到170余万,毕业生已近30万人。这4年多来,在电大系统的共同努力下,不断进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结构、教学过程、教学方法的改革,以及学习支持服务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网络技术平台和多媒体教学环境的建设,努力探索并构建广播电视大学在现代远程教育条件下专科教育和本科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框架以及相应的教学模式、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其改革效果如何,特别是人才培养的质量如何,正是电大系统内外普遍关注的问题。目前,教育部将在电大系统进行试点项目的总结性评估,其核心也是教育质量的评价。 为了对试点项目的教育质量和效果作出客观、科学的评价,除了电大系统对学生的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通过形成性考核、终结性考试、操作技能和综合能力测试以外,对学生实际行为表现进行测评,即进行毕业生社会及其社会用人单位追踪调查是必不可少的。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全民素质,同时要为社会培养大量合格人才。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效果最终只能由学生本人和社会用人单位(即用户)作出评价。因此,进行电大毕业生和社会用人单位追踪调查,一是了解毕业生实际的信息反馈和遇到的知识和技术问题,以及他们对开放教育教学环境、试点专业课程设置和教育教学内容、教学资源、教学方式、管理模式及学习支持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是了解用人单位对电大开放教育试点毕业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总体评价和要求;三是检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研究项目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程度;四是为逐步建立经常性的反馈渠道和评价制度,为教学改革提供依据。这对改进我们教学和管理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顺利完成“试点”项目,培养出适应学生个性发展和社会用人单位实际需要的应用型高等专门人才,服务于社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调查对象 在全国电大系统中,选择招生规模大且具有代表性的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金融学、会计学、工商管理6个本科专业,水利水电、小学教育、金融3个专科专业为调查专业。并以在2002、2003、2004三年毕业的学生及相应的社会用人单位为主要调查对象。

高校毕业生跟踪调查报告

***专业毕业生跟踪调查报告 为了加强专业建设,掌握毕业生走向社会的基本情况,同时了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为进一步加强教学改革和专业设置及建设提供一定的依据。**系****专业组与就业指导中心协作,共同赴**、**、**、**等地对11-12 届毕业生做了跟踪调查,调查形式以问卷和座谈会形式为主,辅之以非正式的交谈。调查过程中得到了各有关单位的积极支持和大力配合,调查取得了圆满成功。调研情况总结如下: 一、毕业生调查表分析 2017年我们共发出调查表255份,回收120份,其中单位综合评价情况如下: 从反馈回来的质量跟踪调查反馈表中不难看出,****专业学生大多在**公司做**电气、**给排水工程施工,有一部分在小型设计单位从事**电气、**给排水工程设计、工程预算,另有一部分从事**工作。从毕业生的就业取向看,毕业生大多数从事本专业工作,这说明我们所开设的专业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并有很大的发展前景,专业定位准确。用人单位对我们的学生综合评价也不错,学生参加工作基本能较快适应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技术岗位,在吃苦耐劳、自我提高、主动性、团队精神、适应能力、为人处事、知识的运用等方面都是比较好的。 二、毕业生所在单位对我院学生的评价 从问卷调查的结果看,用人单位对本专业毕业生的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及吃苦耐劳精神等予以充分肯定,特别是对毕业学生在基层工作岗位上能安心工作,具备较强的职业素质给予较高的评价。从座谈会和非正式交谈的情况看,毕业生用人单位普遍反映,学生政治素质高,业务过硬,纪律好,工作中吃苦耐劳,勤学好问,上进心强,一般都是基层单位的业务骨干和业务能力,在单位中有良好的口碑,树立了我们学院良好的形象。毕业生所在单位也对调查组提了一些建议,一是要注意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在职业道德方面还需加强,二是要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方面加大力度,使他们能尽快胜任自己的工作岗位要求。三是要培养与人交往沟通的能力,要有团队精神。

公安局办理刑事案件期限一览表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图表中国律师信息声明:本文章已经获得作者本人允许转载。 作者:简军律师 执行机关项目适用范围 时限 (日) 依据 批准 机关 公安机关拘留 一般 犯罪 嫌疑 人 一般情况3 刑诉 69条 公安 机关 特殊情况延长1-4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延长至30 检察机关逮捕 已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7 检察 机关未被拘留的,检 察院作出批准、 不批准决定 一般情况15 检规则 99条 重大复杂20 复议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7 检规则 105条 复核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15 检规则 106条 上级 检院 公安机关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二个月 刑诉124 条 公安 机关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一个月 上级 检院 在124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 二个月 刑诉126 条 省、自治 区、直辖市 人民检察 院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126条规定的 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再延长 二个月 刑诉127 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 刑诉128 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查明计算 公安 机关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 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无期限 刑诉125 条 全国人大 常委会 检察机关审查 起诉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一个月 刑诉138 条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重新计算

毕业生跟踪调查报告

毕业生跟踪调查报告 一、调查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大学生就业体系发生巨大的变化,就业制度也由过去的“统包统分”到“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再发展到目前的“双向选择、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就业模式。“一次性就业率”已成为考核高校工作优劣的重要指标,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将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招生质量和生源,高校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同时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带来的就业人数剧增等也给学校的就业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另一方面,旧的用人机制、人才评价机制的藩篱在一次次的革新中被逐渐拆除,人才的价值为市场所发现,人才的潜力为市场所解放。大学生从过去的凤毛麟角成为现在的“寻常人家”。 面对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巨大的就业压力,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行动,主动出击,开拓创新,采取了许多灵活的就业措施,提供了多样化的就业渠道,完善了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水平,在就业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二、调查目的 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我院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推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以准确数据反馈我校毕业生的就业状态及对我院人才培养方式的评价。了解毕业生的就业状况,以及他们对学校教育教学环境、专业课程设置和教育教学内容、教学资源、教学方式、管理模式及学习支持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用人单位对我院毕

业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总体评价和要求,以及对学校教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三、调查方法 (一)抽样调查法 (二)主要调查方法 1.问卷法;2.访问法;3.座谈法;4.电话访谈法。 四、调查结果及分析 (一)毕业生所在用人单位对我院学生的评价 在对毕业生所在单位的调查中,调查组共发出问卷近300份,目前回收的有效问卷201份,具体统计结果如下: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涉烟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0〕7号 【发布日期】2010-03-02 【生效日期】2010-03-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7号) (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第四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

涉烟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浅析

涉烟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浅析 摘要:在2008年淮安烟草举办的卷烟打假联席会上,参会的公、检、法等机关代表对涉烟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引发了深入探讨。在实践中,有的涉烟案件在侦办过程中因管辖权引发争议和纠纷,导致案件的深入侦破举步维艰。本文结合相关案例,针对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研究了有关法律法规中涉烟刑事案件中管辖权有关规定,分析了管辖权问题在卷烟打假中的重要意义,并就如何合理应用涉烟刑事案件管辖权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烟草刑事管辖权 一、序言 随着卷烟打假破网工作如火如荼开展,尤其在涉烟网络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刑事案件管辖权之争。往往一些案件,当地烟草、公安机关联合组成的专案组在案件即将取得重大突破的时候,因为对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具备管辖权而不得不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而接受移交的办案机关因为信息不畅、重视不够等一系列原因。最终导致案件的深入侦破举步维艰,给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增添难度,形成瓶颈。笔者结合近年来接触的我市公安机关办理的几起涉烟案件,进行了一些深入思考。 二、目前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 国家局、省局提出卷烟打假工作的重点是破获网络案件以来,全国各地陆续破获一些大、要案件,案件的显著特点是形成涉烟犯罪团伙,案值高、涉及地域范围广,抓获或判刑的烟贩动辄十几人甚至数十人。这是由制售假烟类案件的特点决定的。众所周知,市场上的任何一条假烟,并非空穴来风,而是背后有一个制售假烟网络在支撑。不法烟贩为了降低成本,分散风险,彼此勾结形成网络化、集团化,他们从购买机器设备、建造租赁厂房、采购生产原辅材料、组织生产、运输、储存、分销等各个环节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在分销环节总的供货商,直接从上线接货,然后分销给各地的大烟贩,再由各地烟贩向市场周边的零售店或假烟贩销售,最终使得假烟渗透到市场的各个角落,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这就意味着,仅靠少数人是无法完成一系列的制售假工作的。 由于烟草专卖品是严格执行国家专卖专营的特殊商品,其生产、运输、销售、仓储都要经过国家严格审批,禁止未取得许可而擅自经营。所以其参与生产、运输、销售、仓储的各环节中的烟贩一旦涉案金额达到足够数量,就有可能触犯《刑法》的规定。涉烟犯罪往往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罪名。在现在物流发达,交流便利的人、财、物大流通的时代,涉烟网络中的人员,往往涉及多个省市及地区。那么,这就必然涉及到,是否某个地方的公安机关在查获非法卷烟后,就对涉及到的整个网络案件具有当然的管辖权呢?是否一地的公安机关掌握了案件线索后就可以当然的到各地抓捕涉案人员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三、关于涉烟刑事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 管辖权问题,是司法、行政实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国法律及其他的程序法律之所以对管辖权进行严格的规定,其主要目的就是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便于相关案件及时侦办和审理,明确司法机关职权分配,避免在案件中滥用管辖权而出现争抢管辖权或一起案件

学前教育毕业生跟踪反馈分析报告

师范学院2016年学前教育毕业生 跟踪反馈分析报告 2016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师范学院对我院学前教育毕业生进行了质量跟踪调查。此次跟踪调查的目的是:了解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及毕业生的培养质量,找出我院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偏差,加快学院教学改革步伐,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调查的对象为我院2013届至2016届的毕业生。调查形式以问卷和座谈会形式为主。辅之以非正式的交谈。调查过程中得到了各有关单位的积极支持和大力配合,调查取得了圆满成功。 一、调查情况综述 (一)毕业生所在单位对我院学生的评价 在对毕业生所在单位的调查中,我院共召开座谈会12场,发出问卷近200份,目前回收的有效问卷97份,具体统计结果如下:

从问卷调查的结果看,用人单位对我院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予以充分肯定,以及一般工作技能和素质给予较高的评价。而对我院学生的综合评价不高,尤其是创新精神、创新能力与综合协调能力评价较低。 从座谈会和非正式交谈的情况看,毕业生用人单位普遍反映,我院学生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过硬,工作中吃苦耐劳,勤学好问,上进心强。但学生的综合素质不高。突出表现在专业知识面窄,理论水平低,创新能力有限三个方面。用人单位强调,随着人才竞争的不断加强,用人单位不仅仅注重学生的实际业务能力,也越来越重视学生的理论水平;不仅仅重视学生的专业知识,更重视学生的综合素质。希望学院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加强基本理论、基础知识的学习与训练,注重对学生的创新意识与开拓精神的培养,提高他们的领导能力、应变能力、公关能力、交际能力、协调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和服务意识与能力等等,使毕业生不仅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也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成为一个“多面手”,能不断适应新环境和新形势的挑战。 同时,用人单位也认为,师范学院毕业生对于改善行业人员结构起到了重要作用,他们对我院多年来为本行业输送了许多专业人才表示感谢。 (二)毕业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评价 在对近200名毕业生的问卷调查中,调查组发出收回并有效问卷187份,统计结果如下:

2016届毕业生跟踪调查报告

会计金融学院2016届毕业生跟踪调查报告 2016年4月中旬,经会计金融学院党总支研究,决定对我院毕业生质量进行跟踪调查。此次跟踪调查的目的是:了解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及毕业生的培养质量,找出我院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偏差,并根据毕业生、用人单位的意见和社会对人才的要求,调整、改善我院业结构和课程设置,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教学工作改革, 从而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以增强我院生命力。根据实际条件,我院以集中调查为主,以分散调查为辅。形式多样,如实地考察咨询用人单位、电话咨询等。在调查过程中我院得到了各有关单位的积极支持和大力配合,调查取得了圆满成功。以下是这次活动调查报告: 一、调查对象与内容 (一)调查对象:以2016届毕业生为主,会计电算化专业20人。 (二)调查内容: 1、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思想品德和敬业精神的评价; 2、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评价; 3、毕业生对本专业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适应性的评价; 4、毕业生对我院教学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用人单位对我院教学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调查结果 (一)毕业生就业单位调查 通过对毕业生所在单位的调查咨询,用人单位对我院毕业生的政

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予以充分肯定,特别是对我院学生在基层工作岗位上至今未有违法行为而表现出的政治素养,以及一般工作技能和素质给予较高的评价。从调查的情况看,毕业生用人单位普遍反映,我院培养的学生政治素质高,业务过硬,工作中吃苦耐劳,勤学好问,上进心强,一般都是基层单位的业务骨干和业务能力,但尚存在部分学生的综合素质,综合协调能力涵待提高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专业知识面较窄,创新能力有限等几个方面。 用人单位强调,随着人才竞争的不断加强,如招聘会计、财务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或轮岗,用人单位不仅仅注重学生的实际业务能力,也越来越重视学生的政治理论水平;不仅仅重视学生的专业知识,更重视学生的综合素质。希望我院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加强基本理论、基础知识的学习与训练,注重对学生的创新意识与开拓精神的培养,提高他们的领导能力、应变能力、公关能力、交际能力、协调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和服务意识与能力等等,使毕业生不仅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也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成为一个“多面手”,能不断适应新环境和新形势的挑战。 同时,用人单位也认为,我院毕业生对于提高企业从业人员水平和竞争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他们对我院多年来为社会输送了许多专业人才表示感谢。 (二)毕业生调查 我院在对近20名毕业生的进行了电话、问卷调查,从调查结果统计来看:毕业生对我院的总体教学工作还是肯定的,其中,90%以上的毕业生认为我院教师的教书育人、学生的学习秩序和自我管理为优良,近90%的毕业生认为我院资队伍状况、专业设置和课程结构、教学管理制度、学院管理人员素质为优良;80%以上的毕业生认为我院教学设备、专业资料、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为一般水平,更有个别学生认为我院图书资料、综合能力培养和教学管理制度等方面尚不

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制度

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制度 为全面、准确地了解我院毕业生的工作现状和发展情况,了解毕业生对我院就业工作的总体评价以及用人单位对我校毕业生的满意程度,提高就业服务水平,促进我院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紧密结合。同时跟踪未就业应届毕业生状况,及时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帮助每一位未就业毕业生顺利就业。特制定本制度。 一、调查宗旨与目的 1.调查宗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全面、准确地了解我院毕业生就业质量和社会对人才需求的情况,为我院毕业生工作和教育教学改革提供详实的参考意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了解情况,反映情况,提供真实、可靠的反馈信息。 2.调查目的。动态掌握毕业生就业状况,帮助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现顺利就业;了解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对我院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我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同时,为教学改革提供依据,促进我院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完善我院办学特色。 二、调查方法与内容 1.毕业生跟踪调查主要通过网络问卷调查及实地访谈的方式进行,辅之以毕业生座谈会、优秀校友报告会等方式。 2.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主要调查毕业生进入社会后的就业状况(包括就业创业情况、签约情况、升学情况、就业地点、待遇福利、就业单位性质、工作岗位等)、就业观念(就业意愿、择业因素、期望值等)、对学校

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的满意度、对学校人才培养的满意度,以及对就业工作和对母校的总体评价和建议等。 3.用人单位调查。主要调查用人单位对我院毕业生的实际评价(包括用人单位对我院毕业生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职业业务素质、知识结构、工作能力和技能、综合评价)、用人单位对我校人才培养的评价(包括对我院课程设置、教学改革以及就业创业工作的评价和建议)、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需求情况。 4.了解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需求情况,积极推荐我院毕业生,不断拓展毕业生就业渠道。了解未就业应届毕业生状况,及时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帮助每一位未就业毕业生顺利就业。 三、调查范围与要求 1.毕业生跟踪调查是学校毕业生工作的延续和深入,每届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于每年11 月启动,覆盖所有专业的毕业生。要求参与率不得低于80%,有效样本率不得低于40%。 2.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牵头,确定调查时间、内容、方式等具体事宜;负责对各系毕业生跟踪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掌握我院毕业生就业情况;负责撰写毕业生年度就业质量报告,当年12 月下旬形成初步调查报告,次年1 月中旬向社会公布当年度就业质量报告;总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我院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反馈建议和意见;负责逐步改进和完善此项制度。 3.各系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由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每届毕业班辅导员负责动员当届毕业生参与跟踪、调查及信息反馈。

北京大学本科毕业生跟踪调查报告

北京大学2009年本科毕业生 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北京市教委2009年有关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精神,参照《北京大学关于执行国办发(2002)19号文件的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具体规定 第一条2009年我校本科毕业生就业,继续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由学校指导和推荐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落实就业方案的办法。 第二条毕业生应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以国家利

益为重,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西部去,到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去,到国防、军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学校支持毕业生志愿服务西部、志愿服务北京基层、支教的工作。对参加志愿服务西部、志愿服务北京基层的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学校将其列为该年度应届毕业生计划继续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对支教的同学,由派出单位负责将其支教情况归入本人档案。 学校鼓励毕业生到边远省区、西部地区就业,对支援西部地区的毕业生报请北京市教委签发《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支援西部大开发荣誉证书》,对志愿到西部地区就业的毕业生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支援西部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可保留其北京户口;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

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 学校支持毕业生到各种非公有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就业。毕业生人事档案关系必须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经挂靠的人才机构盖章同意接收该毕业生后学校即可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各院系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等文件精神的各项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三条学校控制京外生源毕业生留京人数,京外生源毕业生留京要坚持学以致用,择优推荐的原则。参

探索涉烟网络案件办理难点

探索涉烟网络案件办理难点 2007-11-05 随着卷烟市场“打假”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和深入,卷烟市场的净化程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但随着烟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违法烟贩为牟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贩“假”售“假”,其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卷烟市场秩序的稳定,扰乱了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危害了国家利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特别是现在涉烟犯罪越来越隐蔽,手段越来越狡猾,反侦察能力也越来越强,制售假冒卷烟呈网络化、家庭化、集团化、信息化、专业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办理此类涉烟网络案件,从开始调查取证到成功收网抓捕,实施追刑打击的过程中,有不少的难点,需要解决的问题也较多。探索这些问题并总结工作经验,采取相应措施解决这些问题,是提高我们进一步打击“经营”涉烟网络案件成功的关键。 一、当前存在的难点 一是发现难。涉烟犯罪具有预谋性、隐蔽性和作案时间长的特点,一时较难被发现。且大多数案件的查处带有滞后性,往往在事情败露时作案人行为有的时间已不短,且一般是在偶然查处或在被举报时,犯罪行为才被发现。这种“时过境迁”现象,对收集犯罪证据和对其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则存在一定难度。 二是当场查处难。一些违法烟贩具有较强的反侦察、抗打击能力,并由直接押运转为人货分离、单兵作案转向网络经营等形式多种多样,手段极为狡猾、行动极为隐蔽,他们经常在人少的地方或夜晚进行非法交易,如果没有准确的信息,现场抓获不太容易。 三是作证难。一类是怕被打击报复。有的证人基于作证后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打击报复而不愿作证。二类是存有利害关系。有的证人与烟贩之间是亲戚关系,拒绝作证并有意庇护;有的是好友或经济上来往密切等利害关系,不仅不作证,反而还为当事人开脱;甚至与烟贩串通作案,因利益的关系而不愿作证。三类是有的证人与烟贩关系虽一般,但为避免招惹麻烦和“事不关己”的想法,拒不作证。四类是证人被串通。违法烟贩采取对证人拉拢、收买、施压、许诺或利用其亲好关系干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证人在多种压力下不愿作证。上述四类情况无疑增加了取证的工作难度。 四是认定事实难。在办理一些涉烟案件中,有的涉案事实只能根据犯罪嫌疑人交待及相关证据去推定,在有的地区想一次性查处够追诉标准的案件不多;有的犯罪嫌疑人在贩烟时采取多批次,少数量的方式进行,每次贩烟的案值均不超过法律追诉的标准,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五是证据收集难。很多案件由于现场查获的非法烟少,导致很多事实无法查清;有的案件是受理案件后才收集相关证据,造成证据不全。加之许多烟贩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实行单兵作战,人证少,更无账册、发票、单据、记录等,想收集充分的证据再对其进行处理也比较困难。 六是抓捕犯罪嫌疑人难。涉烟犯罪案件由于涉及地域广、人员多、信息面宽、社会背景复杂,以及社会上有些人对涉烟案件认识不足,往往会对抓获犯罪嫌疑人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对取证时间跨度长、办案环节多和有案外干扰的案件,难免会出现走露风声的现象,以至于证据完全到位后再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难度加大。

毕业生就业质量跟踪调查问卷(毕业生)-最新版

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跟踪调查问卷 尊敬的校友: 您好! 为了解我院毕业生走向社会的工作情况,掌握当前我院毕业生最真实 的就业质量状况及对学院教学、育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学院各方面的工作,我们特进行此次问卷调查。在此,非常感谢您能抽出 宝贵时间,根据个人的工作实际,填写此调查问卷。您可以通过电子邮 件或者传真的方式将问卷结果返回给我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您所填的个人信息我们都将为您保密。除因统计需要外绝不提供给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请您放心填写。 联系电话: E —mail : 衷心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学院就业处 2014 年 10 月 一、您的基本信息 1.您的姓名: 2. 您的性别:() A. 男 B. 女 3.您的毕业时间: 4.您的政治面貌() A 、中共党员 (含预备党 员 ) B、民主党派C、共青团员D、群众 5.您的专业: 6.您毕业前所在的下属学 院:() A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 院B、机电工程学院 C、教育学 院 D、工商管理学院 E、外国语学院 F 艺术学院 7.您在校期间获得奖学金情况() A 、国家奖学金B、学校奖学金C、院级奖学金D、无 8.您在校期间担任学生干部情况 () A 、有 B、 无 9.您的联系方式: 10.您现在的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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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您的求职经历 1. 您签订第一份工作协议的时间是() A. 毕业前 B. 毕业后 3 个月内 C. 毕业后半年内 D. 毕业后一年内 2. 您毕业后第一份工作是通过什么渠道获得的?(可多选)() A. 家庭和个人关系 B. 学校推荐或提供信息 C. 招聘市场(会) D. 社会招聘网 E. 学校就业网 F.自主创业 G. 其他 3.您认为获取就业信息最有效的渠道是: A. 学校就业信息网 B. 校园招聘会 C.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D. 亲戚或朋友介绍 E. 校外招聘会 F. 网络信息 G.. 其他 4.在求职过程中,您优先考虑的是(可多选) () A. 地域 B. 薪酬与福 利 C. 单位性 质 D. 个人发展空间 E. 家庭期望 F. 专业对 口G. 其他 5.在求职过程中最困扰您的问题是(可多选) () A. 个人能力 不足 B. 学校就业指 导不够 C. 求职方法技巧 欠缺 D. 工作经验 缺乏 E.社会关系 缺乏 F. 用人单位选拔不公 正 G. 其他 _________ 6.您在求职过程中遇到的与自身能力相关的主要问题是(可 多选)() A. 专业能力 B. 自我表达能 力 C. 外语能 力 D. 人际交往能 力 E. 环境适应 能力 F. 信息获取 能力G. 其他 7.您认为在面试过程中哪些方面最重要(可多选,按重要性 排序):()您认为在面试过程中用人单位主要是看重哪些方面: () A. 外表仪容 B. 言谈举 止 C. 表达与沟通能力 D. 组织与协 调能力 E. 机警应变 能力 F. 分析思考能力 G. 团队合作能 力 H. 其 他 8.在求职过程中,与其他院校相比,您认为我院的优势是 ()A. 专业性强,符合社会 需求 B. 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C. 学校有良好的社会声 誉 D. 其 他 9.在求职择业过程中,您认为能提供最大帮助的是:() A. 亲属或朋友 B. 就业指导中心老师 C. 学院老师或辅导员 D. 校友 E. 其他 10.您觉得自己在择业中最大的优势是()

烟草专卖查处涉烟案件办案经费管理制度

XX县烟草专卖局查处涉烟案件办案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卖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经费管理工作,做到案件报结的同时卷宗要归档,案件对应的各项费用要与归档卷宗一一对应,实现对专卖查处违法涉烟案件及相关费用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督和控制,提高效率,切实保证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查处违法涉烟案件是指烟草专卖局单独或会同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共同或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单独办理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进行的专项工作。 第三条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相关经费是指烟草专卖局用于查处涉烟违法犯罪行为所需的经费及对其他执法部门共同办理和单独办理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奖励和办案补贴所需的经费。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移送公安机关或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办理的涉烟违法犯罪案件要报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凡涉烟违法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的要将相关证明材料报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应配备人员负责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相关费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的相关经费使用范围 第七条涉烟案件相关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举报费。指按规定标准支付给案件举报人的奖励费用。 2.检验、检测、取证费。指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检测和取证等费用。 3.搬运费、运输费、仓储费、销毁费。指在办案过程中扣留违法烟草制品和罚没烟草制品发生的搬运、运输、仓储、销毁等费用。 4.专用器具、器材费。指办案所需的专用器具、器材费用支出。 5.人员费用。指参加办案行动人员的食宿费、交通费等补助费用。 6.协同办案费。指支付有关部门协同烟草部门办案所发生的费用。 7.奖励补助费。指对一线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费和发给协助办案单位的奖励费以及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人员的补助费用。 8.宣传费。指召开打假打私动员大会和组织新闻报道等专项宣传费用。 第三章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相关经费支付标准 第八条举报费、奖励费的支付标准按照市局规定执行。 第四章查处违法涉烟案件涉及的经费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查处违法涉烟案件涉及的经费支出必须要有正式发票或合法收据。特殊情况下无法出具正式发票或合法收据的,必须由办案人员说明支付的原因、标准及具体金额,并附案件卷宗材料,经专卖监督管理科集体研究提出书面意见,财务科严格审核,按规定权限报省局或市局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举报费的支付。举报费的支付要健全制度。举报要有记录,并有领导审批签字;支付举报费时必须列出奖励的依据和金额。 (一)专卖办在办理支付给举报人的举报费要做到一案一结。即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办理违法涉烟案件取得成果后,凭与之对应的完整卷宗和举报费审批手续进行举报费审批。 (二)在审批案件举报费时,必须持市局统一制定的案件奖呈报表、举报记录、罚没卷烟入库单、卷烟作价单、质检报告等材料办理举报费审批手续,经专卖办负责人审核后,呈局领导审批。 (三) 专卖监督管理部从财务部领取支付给举报人的奖励费用,领款凭证上必须有负责人和经办人(经办人要求两人以上)签字,经办人和举报人不能为同一人。向举报人交付举报费时,

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

《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烟草专卖局: 现将《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印发涉烟计算标准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 抄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直有关部门 附件: 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鲁价认[2008]227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国家烟草专卖局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国烟专[2007]413号)、《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计[2006]6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2006]95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计算标准》)。 一、涉案卷烟价格鉴定 (一)运输、藏匿、销售环节依法查获的涉案真品卷烟(含雪茄烟)的价格鉴定。 1、办案机关在烟草运输、藏匿环节查获的真品卷烟,按照该产品在查获地执行的统一批发价格目录对应的批发价格计算。查获地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没有该产品的,按照该产品在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目录对应的批发价格计算。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没有该产品的,按照目录中同类产品的平均批发价格计算。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涉案卷烟适用本条规定。 2、办案机关在销售环节依法查获的涉案真品卷烟,按照查获地该产品的市场零售价格计算。 同类产品指包装和卷制技术、感官质量、主流烟气成份等近似的卷烟(下同),同类产品的选取不得少于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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