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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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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简答

第一章

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特征]。

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3.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它们

在国际法中代表着有

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

准,或称国际法的最高

准则。其特征有:(1)

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

意义。(3)构成国际法的

基础(4)具有强行法的

性质

4.简要回答国际法的

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

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

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

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

的权利。他们平等的承

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

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

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

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

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

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

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

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

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

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是指纯属一国

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

际义务的事项。“干涉”

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

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

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

持或改变某种情势。]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

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

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

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

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

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

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

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

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

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

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

和平与安全。这一原则

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原则

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

的、诚实的、严格的履

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

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

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

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

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

自我约束。

5、国际习惯的概念和

形成的因素

国际习惯是指”作为通

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

法律者”。国际习惯的

形成必须具备两个因

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

和通例存在。二是一般

的实践和通例被各国

接受为法律。

6、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

括:相互尊重主权和领

土完整、互不侵犯、互

不干涉内政、平等互

利、和平共处。

第二章国家

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

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

家固有的、不可缺少

的、根本性的权利,是

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

包括以下几种:(1)独立

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

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

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

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

涉的权利。(2)平等权。

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

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

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

并承受国际的权利。(3)

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

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

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

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

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

过立法、司法、和行政

等手段对特定的人、

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

的权利。他包括属地管

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

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

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

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

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

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

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

辖;国家的基本义务是

指尊重他国的基本权

利。遵守国际法的基本

原则和规则。

2、国家管辖豁免原则

国家管辖豁免:指一国

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

和行政管辖,主要是指

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

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

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

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

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

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

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和强制执行。

3、国家承认的法律效

答:①承认意味着承认

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②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建立外交,领事关系等。③国家承认的上述法律效果对承认国的国内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

4、国家继承的一般法律效果是什么?

答:国家继承的法律效果是指因国家继承而引起的有关权利义务在继承国和被继承国之间的转移。

国家继承有重要的法律效果,它可以直接导致被继承国依国际法(特别是国际条约)或其国内法所承受的某些权利义务向继承国转移。这些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涉及被继承国参加的条约及其国家财产,国家债务,国家档案,国际组织的会员的资格,国家责任,国内法制等多个方面。5.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这里的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

同的原则:(1)在国家部

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

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

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

议则按“不动产随领土

转移原则”处理;与被

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

用“领土实际生存原

则”;(2)在附属领土独

立的情况下,除适用(1)

中所涉及的原则外还

应适用公平原则,即要

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

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

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

(3)在国家合并情况下

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

全部转属继承国;(4)

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

况下,除另有协议外,

应按照(3)中的原则处

理;(5)在国家解体时,

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

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

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

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

须对其他继承国做出

公平补偿。

6、如何认识一国从事

了国际不法行为?(试

述一国国际不当行为

的要素)

答:一国的国际不当行

为(不法行为)是指该

国从事的违背国际义

务的行为。这种行为由

两个方面要素构成:一

是存在一国的国家行

为,二是该行为违背了

国际义务。

<一>国际法上的国家

行为。

以下行为依国际法的

规定均可“归因于”国

家,并因而可视为有关

国家的国家行为。<1>

按照一国国内法建立

的国家机关的行为;

<2>某一实体虽非一国

国家机关,但经该国国

内法授权行使政府权

力要素其以授权资格

从事的行为;<3>在一

国指示、指挥或控制之

下实际上代表该国行

事的一个人或一群人

的行为;<4>在正式当

局不存在和有理由行

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情

况下实际上行使这些

权力要素的一个人或

一群人的行为;<5>别

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

国支配的机关行使该

支配国的政府权力的

要素的行为;<6>成为

一国新政府的叛乱运

动的机关的行为;<7>

其他经一国承认或认

可的行为。<二>国家行

为违背国际义务<1>一

国的行为如果不符合

它所负担有效国际义

务对它的要求,即属违

背国际义务。<2>在所

有违背国际义务的行

为中,最严重的当属一

贯严重违背这些义务

并对国际社会的根本

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

产生重大危险的行为。

这些行为有时被称为

“国际罪行”。具备上述

两个要素即构成一国

的不法行为。

7、排除国家行为不当

性的几种情况[包括:

(1)同意。(2)国际

不当行为的对抗措施。

(3)不可抗力和偶然

事件。(4)危难。(5)

紧急状态。(6)自卫。

第三章国家领土

1、国家领土的法律地

位国家对领土具有完

全的排他的主权,被称

为领土主权,它包括两

方面意义:一方面是国

家对其领土具有所有

权,因此具有占有、使

用和处分的权利。例如

国家可以把领土租借、

并入或割让给别国。另

一方面意义是国家对

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

物和发生的事件有排

他的管辖权。国家的领

土主权是国际法确立

的,是不可侵犯的。

2、简述南极的法律地

位。

1959年签订、并于1961

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

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

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1)和平利用南极。(2)

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

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

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

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

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

南极的公海制度。

第四章海洋法

1.简述沿海国的领海

主权[或:领海的法律地

位](一)领海隶属于国

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

土组成部分,根据国家

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

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

并对其中的人、物、和

事具有管辖权。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沿海航运权;(3)领空权;(4)立法和管辖权。

(二)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2.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穿过领海的航行。在通过期间不得实施任何非无害活动。

3、简述沿海国在毗连区的管辖权

沿海国可在毗连其领海称为毗连区的区域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4、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之外并与领海相邻连的一带海域,它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一>.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四个方面:①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

经济主权权利。②对人

工岛屿、设施和结的建

造及使用,海洋环境保

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

专属的管辖权。③海洋

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

利,如航行、飞越、铺

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

权利。④建立相关的法

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

规章的权利。沿海在专

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

权利同时还应顾及到

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

务。<二>.其他国家的

权利和义务

其他国家,不论是沿海

国还是内陆国在别国

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

航行、飞越、铺设海底

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及

相关的权利。但要顾及

到沿海国及其他国家

的权利和义务。

5.试述大陆架的法律

地位。

依据《海洋法公约》的

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

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

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

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

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

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

足200海里的可扩展到

200海里,但不应超过

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

线量起350海里。)

(一)沿海国在大陆架

的权利:(1)沿海国为勘

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

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

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

种权利是专属的;

(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

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

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

文公告;(3)沿海国对大

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

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

法律地位;(4)沿海国对

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

对不得对航行和本公

约规定的其它国家的

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

或造成不当的干扰;

(二)所有国家在大陆架

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

和管道的权利。

6、公海上的六大自由

[公海的法律地

位][P144] (1)航行自

由(2)飞越自由。(3)

捕鱼自由。(4)铺设海

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5)建造人工岛屿和

其他设施的自由。(6)

科学研究的自由。

7、公海航行自由制度

答:航行自由是公海自

由的一项最基本制度。

它包括:(1)每个国家均

有权在公海上行使悬

挂其旗帜的船舶。(2)

航行在公海上的船舶

必须在一个国家登记,

具有该国国籍并须悬

挂其国旗。(3)船舶在公

海上受船旗国的专属

管辖。(4)船旗国有义务

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

行使管辖和控制,并为

保证海上安全采取必

要的措施。

8、公海上的两种管辖

权<一>专属管辖(船旗

国管辖)在公海上航行

的所有船舶受其船旗

国的专属管辖。

<二>普通管辖是指各

国对于公海上发生的

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

罪行及某些违反国际

法的行为均为普遍管

辖权。这种管辖权的范

围包括:(1)海盗行为;

(2)贩卖奴隶的行为;(3)

从公海上从事未经许

可的广播;(4)贩运毒品

的行为。

第五章空间法

1.简述空气空间的法

律地位。

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

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

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

分是国家领空以外的

空气空间,它是各国自

由航行的空间;国家领

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

的空间。(1)国家领空的

地位

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

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

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

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

全的排它的主权,它包

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

它的占有、使用、处分

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

人、物、事的管辖权。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领空资源的开发利

用;2.制定航空法律

规章;3.保留国内载

运权;4.设立空中禁

区。(2)领空以外空气空

间的法律地位

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

管辖范围,各国有自由

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

的国际法律法规。

2、《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规定

[即:哪些行为属于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犯罪行为)]?

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依据上述条约,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包括:(1)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2)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3)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4)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5)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6)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7)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8)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

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

场服务。[注:(7)和

(8)是《补充蒙特利

尔公约议订书》的规

定。如果只问《蒙特利

尔公约》的规定,(7)

和(8)可以不答。]

3.《蒙特利尔公约》对

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

法行为管辖权的规定

[或:简述危害国际民

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管

辖权]答:《蒙特利尔公

约》规定,对危害国际

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

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

权:①航空器的登记

国;②航空器的降落地

国;③承租人的主要营

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

地国;④罪行发生地

国;⑤嫌疑犯发现地

国;⑥依各国国内法规

定的其他管辖权。

4.简述《海牙公约》

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

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

的规定。(一)《海牙公

约》对非法法劫持航空

器的犯罪行为作了明

确规定:凡在飞行中的

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

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

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

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

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

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

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

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二)《海牙公约》规

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

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

类国家有管辖权:(1)

航空器的登记国;(2)

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

管辖权;(3)承租人的

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

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5.简述外层空间的法

律地位。.被称为具有

外空宪章地位的《外层

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

对外层空间的法律地

位作了如下规定:(1)

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

用自由;(2)外层空间不

得据为已有;(3)外层空

间应用于和平目的;(4)

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

类共同财产。

6、试述外空活动的责

任制度

答:(1)责任主体:空间

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

承担者是发射国(2)责

任范围:①发射国对其

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

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

成的损害,应负绝时赔

偿责任。②任何一个发

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

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

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

体,或其所载人员、财

产造成损害时,只有是

因为有过失的条件下,

该国才对损害负有赔

偿责任。(3)求偿的提出

和途径:遭受损害的国

家可向发射国提出赔

偿损害的要求。赔偿损

害的要求应通过外交

途径向发射国提出,也

可以通过联合国秘书

长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章国际法上的个

1.简述外交保护的概

念和条件。

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

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

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

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

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

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

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

机关来行使。

有关国家在以抗议或

追究国家责任等方式

行使外交保护权时应

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

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

当行为而受到损害;(2)

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

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

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

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

在国的国籍;(3)受害人

须以用尽当地救济(办

法)且未能获得合理补

偿;即所谓“用尽当地

救济原则”。

2.外国人待遇原则

根据国际实践确定外

国人待遇的原则一般

有三项:(1)国民待遇

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

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

事项享有与本国人基

本相同的待遇。(2)最

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

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

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

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3)互惠待遇原则,

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

民某在种权利、利益以

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

某在种权利、利益或优

惠为前提。

第七章国际人权法

1、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什么?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对象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一)个人人权包括(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二)集体人权包括:民族自决权。②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的权利。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1.使馆的职务

使馆职务主要有五项:①代表,即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②保护派遣国及侨民在接受国的合法权益。③谈判,使馆与接受国办理交涉。

④调查,以合法手段对接受国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情况报告本国。

⑤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友好关系及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的发展2.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①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②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③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使馆有通讯自由①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②使馆为了通讯的需

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

法;③使馆的来往公文

不得侵犯;④接受国对

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

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

保障迅速传递;⑤外交

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

受到接受国的保护;⑥

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

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

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

(4)使馆免纳关税(5)使

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

的自由(6)使用国旗和

国徽

3.试述外交代表的特

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

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

何方式的逮捕和监禁;

(2)寓所、财产和文书信

件不可侵犯;①外交代

表的私人寓所如使馆

馆舍享有同样的不可

侵犯权及保护;②接受

国不得侵犯外交代表

的文书、信件以及财

产;(3)管辖的豁免①刑

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

触犯了接受国的刑律,

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

得对其进行审判和处

罚;②民事和行政管辖

豁免,外交代表卷入民

事纠纷,接受国的法院

不得对其实行审判和

处罚;(4)免税免检,外

交代表免除一切对人

对物课征的区域的或

地方的捐税;(5)其他特

权和豁免。

4、简述领事的职务

领事的职务主要有四

类:

保护本国和本国国民

在接受国的利益。

促进本国与接受国的

贸易和文化关系的发

展。

给予本国国民以所需

要的协助和援助。

办理公证、签证、认证、

护照等法律

5、外交代表的民事和

行政管辖的豁免有哪

些例外?

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境

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

诉讼。

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

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为

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

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

继承事项的诉讼。

关于外交代表与接受

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

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

活动的诉讼。

此外,外交代表还不得

对其主动起诉引起的

对其主诉直接相关的

反诉主张豁免。

6、使馆及享有外交特

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

章。

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

政。

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

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

用途。

使馆与接受国洽谈公

务,概应经与或经由接

受国的外交部门或另

经商定之其他部门办

理。

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

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

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第九章条约法

1.简述条约的定义和

特征。

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

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

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

条约有以下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

之间缔结的协议;任何

国际法主体与非国际

法主体间、或非国际法

主体相互间缔结的协

议不能被视为条约。

(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

配的协议,

(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

束力的协议;

(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

式的协议。

2.简述条约无效的原

因及其后果。

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

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

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

要件而无法律效力。

(1)条约无效的理由

[原因]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

约权限的规定;

2、违反自由同意:错

误、诈欺、贿赂、强迫;

3、条约的内容违反国

际法强行规则。

(2)条约无效的后果.

条约无效可分为绝对

无效和相对无效;绝对

无效条约不可能通过

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

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

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

约;对于相对无效条

约,可以通过受害国嗣

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

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

原则上,条约的无效应当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援引或确定无效之日起无效。

3.试述条约终止的原因。、

条约的终止是指—个有效条约由于法定原因而失去效力。

条约的终止有:

(1)根据条约的规定;

(2)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

(3)单方解约和退约;

(4)条约履行完毕;

(5)条约被代替;

(6)条约履行不可能;

(7)条约主体丧失国际人格;

(8)断绝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9)发生战争;

(10)一方违约;

(11)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约时的情况变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

变化,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

(12)一般新国际法强行规则产生。

第十章国际组织法

1、简述国际组织及其特征。

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其有以下主要特征:(1)国际组织是根据国

家间的多边条约建立

的;

(2)国际组织是国家间

的组织:

(3)国际组织是基于特

定目的而建立的;

(4)国际组织是常设

的;

(5)国际组织具有独立

性。

2、简述联合国的宗旨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

规定,其宗旨有四项:

(1)维持和平和安全,

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

的;

(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

系;

(3)促进国际合作;

(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

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

同目的。

3.简述经济及社会理

事会的职权。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简

称经社理事会,是在联

合国大会权力之下,协

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

构的经济和社会的工

作的机构,根据《联合

国宪章》的规定,其职

权有:

(1)作成或发动关于国

际间经济、社会、文化、

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

的研究和报告,并得向

大会、联合国会员囤及

有关专门机构提出关

于此种事项的建议;

(2)为增进全人类的人

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和遵守,得提出决议;

(3)得就其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拟订公约草案,

提交大会;

(4)得就其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召开国际会议;

(5)与政府间专门机构

订:立协定,确定这些

机构与联合国的关系,

并通过磋商和提出建

议,协调各专门机构的

活动;

(6)采取适当办法,与

同其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有关的非政府组织

磋商。

4.简述联合国的专门

机构及其基本特征。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

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

条约建立的,在经济、

社会、文化、教育和卫

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

广泛责任,并根据.与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

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

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

组织。其基本特征如

下:

(1)他是政府间的国际

组织;

(2)其职能限于经济、

社会等某一特定领域;

(3)他是具有普遍性的

国际组织;

(4)他同联合国具有法

律联系。

5、试述联合国安理会

的主要职权。

根据。《联合国宪章》

的规定,安理会在维持

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

负有主要责任。其职权

有:

(1)在和平解决会员国

之间的争端方面,安理

会对于任何争端或可

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

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

行调查,以断定其继续

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

际和平与安全。

(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

安全,制止侵略方面,

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

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

坏和侵略行为是否存

在,可以促请当事国遵

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

适当的临时措施。安理

会可以建议或决定采

取非武力措施以实施

其决议。如果认为上述

措施还不够,可以建议

或决定采取必要的海、

陆、空军行动以维持或

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6、联合国宪章确立的

七项原则

主权平等

善意履行宪章所负的

义务

用和平的方法解决国

际争端

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

武力

对联合国依宪章规定

采取的行动应予协助

在联合国维持和平与

安全的范围内,保证非

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不干涉内政

7、联合国大会的职权

①大会可以讨论宪章

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

事项,除安理会正在处

理的外,他可以随时就

这些问题和事项向会

员国或安理会提出建议。

②大会的职权恻重于各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国际合作。

③大会在组织监督方面和内部行政方面拥有重要的职权。

④大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是协助安理会进行工作。对已经列入安理会议事日称的问题,非经安理会请求,大会不得提出任何建议。

8、简述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联合国大会的表决程序:每个会员国在大会享有一个投票权

对于重要问题须由出席并投票的会员国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决定。

②其他问题,包括某事项是否为重要问题的决议只需以简单多数通过。

安理会的表决程序: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

(1)程序事项,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2)程序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以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1.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

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

辖权。

(1)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

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

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

讼案件的权利。

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

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

①联合国会员国。联合

国的会员国同肘也是

《国际法院规约》的当

事国;

②非联合国的会员国

的《国际法院规约》的

当事国;

③其他国家,预先向国

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

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

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

判决的国家。

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

有:

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

案件;

②《联合国宪章》或其

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

所特定的一切案件;

③根据《国际法院规

约》提交的案件。

(2)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

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

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

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

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

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

际法院就其职权范围

内法律问题发表咨询

意见。

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

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

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第十二章战争法

1、战争开始后交战国

的法律后果

战争开始使交战国之

间的关系从和平转变

成敌对,在它们之间产

生了敌对的后果,主要

表现在(1)外交和领

事关系的断绝;(2)

条约关系发生变化;

(3)断绝通商往来;

(4)交战国的公民和

财产带有敌性。

2.简述战争的概念及

其特征。

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

是国家间武装争斗和

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状

态。

战争通常具有以下特

征:

(1)战争主要是国家之

间的武装争斗;

(2)主要是敌对国家之

间武装部队的武力争

斗;

(3)战争是一种法律状

态。

3.简述禁止使用的作

战手段和方法。

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

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

和方法有:

(1)禁止使用极度残酷

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

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

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

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简述惩治战争犯罪

的原则。

(1)追究犯罪者的个人

刑事原则。;

(2)官方身份不免除个

人责任;

(3)政府或上级命令不

免除刑事责任原则;

(4)上级责任原则;

(3)(5)不适用法定时

效原则。

(完整版)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简答题 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 2、简述国家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3)保护性管辖。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4)普遍性管辖。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 (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 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 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 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 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 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效果:1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 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 承认被承认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5 一国一旦承认被承认国的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6 承认具有溯及的效力。

国际公法单选题,多选题,案例分析(已排版)综合

国际公法 单项选择题 18世纪末,( A )首先提出编纂国际法的倡仪。A. 边沁 18世纪末开始,一些国家宣布的领海法令大体上都按照( B )确定领海宽度。B. 大炮射程论 1702年,荷兰著名法学家( C )在他发表的《海洋领有论》中提出把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指出领海属沿岸国主权管辖,公海则不属于任何国家。 C. 宾刻舒克 A开头 安理会所表决的非程序事项,以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个理事国的( D )票决定。D. 9 可决 B开头 ( D )把危机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定为犯罪。D.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 D )不能行使紧追权。 D. 民用商船 ( A )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A.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 ( B )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B.《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 B )。B. 格老秀斯 C开头 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 C )。C. 内水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只有曲入陆地的海域面积( B )以湾口宽度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才称为海湾。 处理国际组织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是(D)。D. 行政机关 B. 等于或大于 D开头 第一个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国际公约是( A )。A. 东京公约 第一次确立了国家领空主权原则,奠定了航空法的基石的公约是( A )。A. 巴黎公约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 D )年在日内瓦召开。D. 1958 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A )。A. 国内运输权 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 C )专属管辖。 C. 船旗国或有关人员所属国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 C )的承认。C. 新政府 对于宽大陆架国家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多可划到(B ) B. 350海里 当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 B )。B. 条约优先于宪法以外的法律 当某一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发生冲突时,通常的原则是( A )。A. 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宪章优先 G开头 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B. 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 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 C )。 C. 随领土转移原则 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下列学者持实在法学派观点的是(A)A奥本海 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C)立场在19世纪末期由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国的司法判例正式确认。C.限制主义 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B)立场在19世纪初得到英美等国的司法判例的确认,19世纪末以前一直得到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和学者的普遍支持。B.普遍主义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A)主张二元论平行说。A.奥本海 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B)B.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 关于国籍丧失,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C)。C. 国家公务员和退伍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关于联合国安理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D )。D. 联合国秘书长和国际法院的法官由安理会选举 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D )。 D. 建交是承认的一种表现形式 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D)D.出生地主义 国际法委员会于()年经选举正式成立。A. 1948 国际法基本原则有。B. 强行法性质 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有(A) A.以山为界 国家通过使领馆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叫做(B)B.外交保护 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B)B.美国的凯尔森 国家的核心构成要素是(D)D.主权 国家间的国际法官方编纂活动始于( C )。C. 19世纪初 国家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任何形式的干涉,

国际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国际法: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 法律形式。它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其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补充渊源。还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是辅助性资料。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是重要渊源。3.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 和系统化。严格来说,是指对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广义上说,还包括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即国际法的逐渐发展。 4.国际法的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指能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依国际法直 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 5.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并构成国际 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6.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 基础的法律原则。 7.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这是现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8.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9.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而不问其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制度的性质和 发展水平如何 10.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11.管辖权:是指国家国家依据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其在 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权的权利。 12.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指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单一国拥有统一代表国家处理 对内对外事务的中央机关和在该中央机关领导下行使地方性职权的地方机关。在单一制形式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公民有统一的国籍,它在国际交往中是单一的主体。国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表现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13.联邦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邦(国或州)组成的国家,即联邦国 14.国家承认:是指一个既存国家确认特定领土范围内居民已组成一个国家并具有国际法上 的人格,同时表示愿意与其交往。 15.国家豁免:又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或国家司法豁免,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 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16.国家继承:是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资格或者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 和义务转移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 17.政府继承:是指因革命或者政导致政权更迭,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由新政 府取代。与国家继承政府承认:只是对既存国家内部通过政变或革命所产生的新政府的承认。 18.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一国内战中反抗政府的一方承认为享有 国际法上交战者资格的叛乱团体的行为。 19.对叛乱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一国内反抗政府的叛乱者承认为叛乱团 体的行为。 20.明示承认:是一种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承认。

最新国际公法简答题汇总

国际公法简答题汇总

简答题 1、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2、简述一国国家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3、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 1、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的权利有四个方面: (1)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2分) (2)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2分) (3)《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2分) (4)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2分) 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的义务: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2分) 2、简述一国国家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1)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为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2分) (2)针对他国的违法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动。(2分) (3)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2分) (4)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2分)

(5)紧急状态,即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1分) (6)国家的自卫行为。(1分) 3、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 实践中形成的外国人待遇原则主要有以下三项(1分): (1)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3分) (2)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3分) (3)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优遇须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3分) 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 2、简述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3、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 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般是指构成世界性航道从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2分)《海洋法公约》对一些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的领峡,同时构成世界性航道的海峡规定了一种航行制度,即过境通行制。(3分)所谓过境通行就是外国船舶和航空器自由通过和飞越海峡,但通过应继续不停地并应遵守沿岸国规定的入境条件限制,不得对沿岸国使用武力或威胁,同时还应遵守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5分)

国际公法 案例分析

1. 3.湖广铁路债券案 案情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 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作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 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如果超过2000字符,请使用附件上传功能。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

国际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导论 ★1、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主要高速国家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际习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实践逐渐形成惯例,惯例经过一段时期的前后一致的反复实践,被各国认为具有拘束力,即成为国际习惯。 6、一般法制原则:指各个法律体系所共同采用的原则。如时效、善意等。 ★10、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应是国家之间的协议。 ★11、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条约。 ★12、造法性条约:专为确立或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约。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各平共处。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 ★3、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也是国家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是不可侵害的、不可让与的,是国家统治的权力,它具体体现为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4、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 ★5、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6、不干涉内政原则 ★7、国际合作原则 ★8、民族自决原则 ★9、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1、国际法主体: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2、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12、国家的独立权 ★13、国家的平等权 ★14、国家的自卫权 ★15、管辖权 ★16、领域管辖:又称属地管辖,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17、国籍管辖:又称属人优越权,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国外的本国人,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18、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19、普遍管辖: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如贩毒、奴隶贩买等。 ★20、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的国家或政策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21、承认的宣告说:认为承认只是对新国家这一既成事实的宣告,并不具有创设国际不主体的作用。该说现已获普遍支持,其代表人物有里维尔、布赖尔利等。 22、承认的构成说: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此说盛行于19世纪的欧洲,代表人物有奥本海,斯特鲁普等。 ★23、国家承认,是对新国家的承认,分为四种,即合并、分离、分立、独立 ★25、政府承认:指对新政府的承认,即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护正常关系。 ★26、有效统治原则:指新政府必须能在其控制下的领土上有效地行使权力的条件下,各国才能予以承认。★28、法律上的承认:又称正式承认,指承认国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以一种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认。这种承认表示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建立全面的正式关系,而且是永久的、不可撤销的。 ★29、国际法上的继承: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到另一个承爱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30、国家继承: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家的法律关系。 ★36、政府继承:指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国际法历年论述题

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P33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以上特征决定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还构成了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即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并认为不得背离的法律规则,这样的规则只能由以后具有同样性质的强制性法律规则才能更改。其特征有: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抑;3、唯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对照强行法的概念不难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强行法的特征,因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不能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有的强行法规范只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规则。 2、论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P54(简答题)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独立自主和不受干涉是独立权的两个特征。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平时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2)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这是狭义的自卫权概念。 4、管辖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二、国家承担的基本义务有: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等等。 3、试述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P65 (1)国家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法规则。由于所有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所以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对另一个国家主张管辖权,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享有豁免权; (2)19世纪末按照国家豁免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根据该原则,国家在外国法院的诉讼中可以对自己所有的行为援引管辖豁免; (3)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逐渐采用有限豁免原则。国家传统上所从事的政治、外交以及军事行为可享受豁免,而经济、贸易等原来主要由私人或法人从事的行为则不能享受豁免; (4)2004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方式确立了限制豁免原则,随着《公约》的通过和开放签署,限制豁免原则将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原则将成为国家豁免立法的发展趋势。

电大国际公法简答题

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 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答:国际法主题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 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作为国家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①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②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③有国际求偿能力 3)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2、国家合并3、国 家分离4、国家解体 4)简述解除国际不法行为和不法性的几种情形 简述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存在一下情况之一者,可解除违背国际义务行为的不法性。①同意②自卫③对一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反措施④不可抗力 ⑤危难⑥危急情况 5)简述国家责任的履行 5)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根据国际实践确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一般有三项① 国民待遇,即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②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根据条约规定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③互惠待遇一般是根据条约规定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优惠待遇。 8,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但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①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所在国的非法侵害;⑦受害人白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应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 ③受害者应用尽所在国的救济办法。 9,简述引渡的程序 10,简述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 11,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12,简述无公害通过制度1)无害通过是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通过权(2)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非无害活动,并至少说出两个非无害活动。 13,简述沿海国在田比连区中的管制权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 14. 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答:国家对公海虽然不具有管辖权,但是为维护公海上的良好秩序,保证各国更好地利用公海,行使公海上的自由权利,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公海上对特定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主要包括: 一,船旗国的管辖权 二,①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船舶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 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② 在纪律事项上,只有发给船长证书或驾驶资格证书或执照的国家,才 有权在经过适当的法律程序后宣告撤销该证书,即使证书持有人不是 发给证书国的国民也不例外。③船旗国当局意外的任何当局,即使 作为一种调查措施,也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 三,各国的管辖权,各国对于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违法国际法的行为应予管辖,主要有海盗行为、贩运黑奴、从事未经 许可的广播和贩运毒品等。14,1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①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②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己有。③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④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15,简述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 16,简述使馆的职务1)使馆的主要职务:即代表派遣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与接受国办理交涉: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汇报;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2)其他职务,如领事事务等 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条约的缔约通常有三个程序:①缔约各方的代表通常以谈判的方式拟定条约约文。②谈判代表认证条约约文为其代表的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接受该约束的标准文本。认证的方式有草签、暂签和签署等形式。③缔约方接受条约约束。国家及其他缔约者最终表示接受条约约束的形式有批准、加入、签署、接受或赞同等。 17,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条约无效有三个理由,一是违反国内法关子缔约权的规定;二是违反自由同意,违反自由同意的情况包括错误、诈欺、贿赂等情形;三是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21简述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决策方式实际上就是国际组织决定问题的表决程序,每个组织可根据其自身的情况采取一致表决的方式,或多数表决方式,或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议。 23,简述联合国的宗旨答:1.联合国的宗旨:①维持国际和平安全。②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③促成国际合作。④构成一个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已达成上述共同的目的。 24,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答: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均有一个投票权。程序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的实质问题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定,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以否决提案,但是常任理事会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 25。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咨询管辖权,是国际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和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对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咨询意见无法律约束力,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24,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1)禁止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25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答)引起交战国间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2)引起交战国间条约关系的变化(3)引起通商往来的断绝(4)对国家财产的影响(5)对敌国公民的影响: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 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 (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 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况且,等距离原则并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汇总 一、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Archipelagic sea lane passage群岛海道通过 baseline直线基线 economic zone专署经济区 clause 5.jus cogens强行法 7.neutralized states中立国 p.77/ sector principle扇形原则 9.attaches附属国/添附 10.natural prolongation principles自然延长原则 11.pacta sunt servanda约定必须遵守批 of effectiveness有效原则 13.par in parem non habet jurisdictionem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14.accretion添附 sanguinis血统主义 sic stantibus 17.retortion报复 18.extra territorial asylum领事庇护、域外庇护 19.a delict jure genetium 20.treaty-contracts 21.international comity国际法院 22.Drago Doctrine 23.trust territories 24.cession割让 26.signature ad referendum暂签 shelf大陆架 Congress维斯特法利亚国会/立法会 29.Diplomatic Corps外交团 legation premises使馆(外交人员的经营场所) 31.nuncios 32.the peaceful co-existence principle和平共处原则 34.Full Power全权证书 35.change's daffaires 36.exequatur 37.letter of Credence国书 ;LiHaopei;ShiJiuyong;He Qizhi;Zhaolihai 39.Caonnally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d11750747.html,w-making contract造法性条约 41.Super-national Law超国法 42.the right of collective self-defence集体自卫权 43.jus non scriptum 44.the nation's penal obligation国家刑事责任 Usage/ International Custom国际习惯/国际惯例 46.Instant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

中央电大国际法期末复习简答题参考答案

中央电大《国际法》期末复习简答题参考答案 简答题参考答案(2) 11、简述联合国的宗旨。 答: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宗旨有四项: (1)维持和平和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 (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 (3)促进国际合作; (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12、简述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及其基本特征 答: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其基本特征如下: (1)他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2)其职能限于经济、社会等某一特定领域; (3)他是具有普遍性的国际组织; (4)他同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 13、简述战争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国家间武装争斗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状态。战争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武装争斗; (2)主要是敌对国家之间武装部队的武力争斗; (3)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 区别战争和和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一般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 1冲突的规模; 2冲突的意图; 3非冲突方的态度和反映。 14、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答: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 (1)禁止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15、简述无害通过制度 答:(1)无害通过是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通过权;(2)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无害活动。(要求至少説出两个非无害活动) 16、简述使馆的职务 答:使馆是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职务: (1)代表,即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 (2)保护,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谈判,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国际法名词解释

By 俞振翰 几点说明: 1.本资料综合金哲老师课件、师兄师姐往年的复习资料等整理而成,是目前国际法名词解释中最完整的版本。 2.本资料覆盖率高达99.5%,个别过于简单的条目没有涵盖在里面。但至少在突击的时候翻过一遍书或上课听过课的同学不会有问题。 3.加粗体字部分是金哲老师课件中没有的或者不完善的名词解释,至于其中人权和国际刑法的部分看看就好,应该不会考。。。 4.纯为攒RP而发,祝各位好运。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概述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体。除了国家以外,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个人在某些领域内、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国际法所给予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节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该和约是近代国际法17世纪从欧洲发展起来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为结束“三十年战争”所签订。初步确立了领土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对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国际联盟:第一个普遍的国际政治组织。基本宗旨是解决国际争端、维护世界和平。 《巴黎非战公约》:1928年签订。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地废弃了战争的合法性。 第三节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体:即国际人格者,是指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即直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个人在某些领域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主体。 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产生、出现、得以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而其历史渊源是国际法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事实。国际法渊源包括条约、国际习惯及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国际法期末复习指导 简答 论述

国际法期末复习指导简答论述 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1)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2)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即不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实践或通例不是国际习惯。 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答:国际法主题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作为国家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①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②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③有国际求偿能力 3、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2、国家合并3、国家分离 4、国家解体 4、简述解除国际不法行为和不法性的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简述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存在一下情况之一者,可解除违背国际义务行为的不法性。 ①同意②自卫③对一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反措施④不可抗力⑤危难⑥危急情况 6、简述国家责任的履行是指责任国通过必要的形式履行其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即通过停止不法行为和给予受害国赔偿等形式履行其次级国际义务。国家责任的履行涉及援引一国的责任和反措施的问题 7、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根据国际实践确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一般有三项①国民待遇,即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②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根据条约规定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③互惠待遇一般是根据条约规定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优惠待遇。 8、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但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①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所在国的非法侵害;⑦受害人白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应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③受害者应用尽所在国的救济办法。 9、简述引渡的程序1)提出引渡请求;2)被请求国审查;3)执行引 10简述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 11、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12、简述无公害通过制度1)无害通过是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通过权(2)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非无害活动,并至少说出两个非无害活动。 13、简述沿海国在田比连区中的管制权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 14、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答:国家对公海虽然不具有管辖权,但是为维护公海上的良好秩序,保证各国更好地利用公海,行使公海上的自由权利,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公海上对特定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主要包括:a) 船旗国的管辖权b) ①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船舶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

国际公法试题及答案

国际公法试题答案 一、单选题(共20个题,每题1分,总共20分) 1.外国人可以享有国民待遇的权利是( C ) A.选举和被选举权 B.担任政府公职的工作权 C.民事权利 D.成为军人的权利 2.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各国可以( C ) A.将月球据为己有 B.在月球进行战争 C.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和天体 D.先占天体 3.外国船舶在别国领海的唯一权利是享有无害通过权,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无害”一词的含义是哪项( B ) A.不违反国际惯例 B.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 C.不损害其他国家的领海航行权 D.不违反沿海国的法律规章 4.W因为沿海国,V国因其未发表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并且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动,在W国不知道的情况下,在W国毗连区海底进行科研钻探活动。下列判断哪个是正确的?( D ) A.根据海洋科研自由的原则,V国行为合法 B.因W国从未提出大陆架的主张,V国行为合法 C.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但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试大论坛 D.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下列关于大陆架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C ) A.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B.国家对其大陆架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及相应的管辖权,但它又不属于国家的领土,国家对其大陆架不具有领土的完整主权,大陆架上仍允许他国保持某些权利,且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C.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专属的

D.大陆架不仅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其领海之外的延伸,而且是该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 6.八角岛是位于乙国近海的本属于甲国的岛屿。40年前甲国内战时,乙国乘机强占该岛,并将岛上的甲国居民全部驱逐。随后乙国在国内立法中将该岛纳入乙国版图。甲国至今一直主张对该岛的主权,不断抗议乙国的占领行为并要求乙国撤出该岛,但并未采取武力收复该岛的行动。如果这种实际状态持续下去,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D ) A.根据实际统治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50年后,其主权就归属乙国 B.根据时效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50年后,其主权将归属乙国 C.根据实际统治和共管原则,乙国占领该岛50年后,该岛屿主权属于甲乙国共有 D.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即使乙国占领该岛50年后,该岛屿主权仍然属于甲国 7.甲国人兰某和乙国人纳某在甲国长期从事跨国人口和毒品贩卖活动,事发后兰某逃往乙国境内,纳某逃入乙国驻甲国领事馆中。兰某以其曾经从事过反对甲国政府的政治活动为由,要求乙国提供庇护。甲乙两国之间没有关于引渡和庇护的任何条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D ) A.由于兰某曾从事反对甲国政府的活动,因此乙国必须对兰某提供庇护 B.由于纳某是乙国人,因此乙国领事馆有权拒绝把纳某交给甲国 C.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乙国领馆可以行使领事裁判权,即对纳某进行审判并做出判决后,交由甲国予以执行 D.乙国可以对兰某的涉嫌犯罪行为在乙国法院提起诉讼,但乙国没有把兰某交给甲国审判的义务 8.下列关于国籍的表达,哪一项是正确的?( A ) A.国籍实质上是一种公民资格,表明个人对特定国家的隶属关系 B.一个人取得某一国家的国籍,只有依法纳税,才能受其管辖和保护 C.国籍的主要作用是在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一般的、临时的、表面的法律联系 D.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即是本国人,否则即是外国人 9.根据国际法学理论,下列关于国际法的说法哪个是错误的?( D ) A.国际法具有强制力,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行动来实现 B.国际法具有强制力,依据一般认为是产生于国际交往和发展需要的、国家之间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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