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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刑法总论

第一章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性质: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刑法的法

律性质特点:

(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加

广泛;

(2)刑法的强制性更为严厉。

1979 年 7 月 1 日一致通过, 7 月 6 日正式发布, 1980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正式诞生。 1997 年 3 月 1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这部刑法典于199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1997 年修刑的特点:

(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

障功能;

(3)立足国情和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相结合;

之后修刑的特点:

(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

式的基本地位。

刑法的根据:

(1)制定宪法的法律依据:宪法是我国

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刑法制定和修订的

法律根据;

(2)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和修订的实践根据。

刑法的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

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

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刑法的解释: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1)立法解释:指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

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刑法立法解释是指对

刑法

典规定的某些内容予以阐明。

(2)司法解释:指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

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3)学理解释: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

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

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

(4)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

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5)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

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

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罪责自负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

大威力,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

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

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

到刑法的最佳效果。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

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对任何人

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

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

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

用刑

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

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 1)定罪上一律平等;

(2)量刑上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

(3)行刑上一律平等。( 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括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刑罚的轻重,

应下层;

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2)领水,即内水和领海及其地下层;

相适应。( 3)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特别规定” :

(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

系;(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

则;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使用本法规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公正的执法观念;施行;

(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现象,实( 3)修订的刑法典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所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指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 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

围区基本法所作出的例外规定。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凡是中华人民共和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国的公民,即使身在国外,也仍然手我国法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

(1)属地原则,即以低于为标准,凡是在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

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的,适用本法。”“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

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的,虽经

都不适用本国刑法。国外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

究。”

(2)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

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民共和国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

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

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外国人在国

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外国

人,依照

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国外审判,

法。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

(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

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

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再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

法。刑法的生效时间:

我国刑法效力范围采用属地原则为基

础,兼( 1)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采其他原则。( 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刑法的失效时间:

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 1)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效;

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2)自然失效。

刑法的溯及力原则:(我国采用了从旧

兼从轻原则。)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新兼从轻原则;

(4)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的形式概念: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实质概念: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

犯罪的混合概念:除指出犯罪社会危害性这个特征外,还指出像罪过、应受惩罚性这一特征。

犯罪的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

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

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

惩罚性。

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决定因素:

(1)决定于行为侵犯的个体;

(2)决定于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3)决定于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犯罪构成的含义:是指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

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

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1)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

(2)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标准;

(3)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第五章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对犯罪客体的规定方式:

(1)条文明确揭示犯罪客体;

(2)条文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3)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4)条文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某种法规本身不是犯罪客体,而法规本身所调整和保护的特定社会关系,是犯罪的客体;(5)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

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2)有助于准确定罪;

(3)有助于正确量刑。

犯罪客体的分类:

(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

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

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直接客体的分类:

(1)根据客体的单复性把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课题;

(2)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具体社会关系数量的多少,把直接客体分为物质性客体和

非物质性客体。

犯罪对象的概念: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

或物;

(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

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种犯罪的必要

构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

对象则不是。

第六章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

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指犯罪活动的客观

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些罪的构成还要求发生在特定时间、地点或者使用特定的方法。)

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

(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

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

征;

(4)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需具

备的核心因素。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1)危害行为;

(2)危害结果;

(3)行为的时间;

(4)行为的地点;

(5)行为的方法(手段);

(6)行为的对象(犯罪对象)。

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

的界限;

(4)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

要件;(5)有助于正确量刑。

危害行为的含义: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的特征: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动静;(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1)作为;

(2)不作为;

(3)持有。

作为的概念: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作为的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不作为的概念: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

行为。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1)一种是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称为纯正(真正)不作为犯;

(2)另一种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

持有的含义: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

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

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是犯罪客观要件中的首要因素,对定罪量刑都具有重要作

用。同时危害行为还具有限定犯罪的基

本范围,将思想排除在犯罪之外的重要

作用。危害结果的概念:

( 1)广义上,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

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2)狭义上,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危

害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

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

主要根据之一。

危害结果的特征:

(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危害结果的种类:

(1)根据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分为构

成结果和非构成结果;

(2)根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分为物

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3)根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

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分为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危害结果的地位:危害结果并非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的构成要件。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特点:(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与区别: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即具备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缺乏故意或过失,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

第七章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的概念: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指达到法定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

(1)犯罪主体必须具有自然人格;

(2)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研究犯罪主体的意义:

(1)定罪意义;

(2)量刑意义。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指行为人构成犯罪

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

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指行为人具备对自

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

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指行为人具

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

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控制能力:指行为人具

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1)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

(2)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

况。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我国刑法看来,凡年满 18 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

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

任能力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

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

力,即不满 14 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

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

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仅

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

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

他犯罪

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指已

满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对于刑法

第17条第 2 款规定的八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

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

任能力,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

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

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

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

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具体情况:

(1)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

人因其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

责任能力;

(2)又聋又哑的人因其听能、语能缺失的

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体的分类(是否必须具备特殊身份):

(3)盲人因其视能缺失的影响也可能不具( 1)一般主体,刑法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为要件的主体;

(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 2)特殊主体,刑法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因其精神疾病的影响而可要件的主体。

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分类: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1)从形成方式上区分,分为自然身份与(1)刑事责任年龄;法定身份;

(2)精神障碍;( 2)根据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行为刑事

(3)生理功能丧失;责任影响性质和方式划分,分为定罪身份与

(4)生理醉酒。量刑身份。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指法律所规定的行

为定罪身份:即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

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 a.犯罪主体身份,

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

龄。 b.犯罪对象身份。

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 称为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

周岁;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 14 周( 1)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岁不满 16 周岁;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年满 16 周( 2)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某些犯岁。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精神障碍程度的划分:要标准;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精神病( 3)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人在不能辨识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罪。

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的,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

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

监( 1)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的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应依法通过两个法定

程刑罚重一些;

序鉴定, a.医学标准, b.心理学标准;( 2)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a.精神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

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 b.大多数( 3)在我国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

非精神病精神障碍人。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尚未完

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

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生理功能丧失: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生理醉酒概念: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

兴奋甚至神智不清的情况。“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的就要从重处罚。

特殊人群的刑事处遇:

( 1)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

( 2)老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

( 3)犯罪孕妇的刑事处遇。

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原则:

( 1)从宽处理原则;

( 2)不适用死刑原则;

( 3)不成立累犯原则;

( 4)从宽适用缓刑原则;

( 5)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老年人刑事处遇原则:

(1)从宽处理原则;

(2)原则上不适用死刑;

(3)从宽适用缓刑原则。

犯罪孕妇的刑事处遇原则:

(1)不适用死刑原则;

(2)从宽适用缓刑原则。

单位犯罪的概念: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

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

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

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

可以由单位构成。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1)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

人员均予以行政处罚;

(2)单罚制,只处罚单位或者只处罚单

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单罚制的两种类型:

(1)转嫁制,指单位犯罪的,只对单位予

以刑罚处罚而对直接责任人于不予处罚;(2)代罚制,只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

罚处罚而不处罚单位。

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指犯罪主体对自己

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

动机)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1)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2)犯罪的目的;

(3)犯罪的动机。

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

中的关系:

(1)首先,确认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

和客观方面;

(2)其次,对一个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不但要求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

时具备,而且还要求他们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行为人主观

方面在相对自由意志基础上产生的危害社会

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是追究其刑事

责任的主观根据。

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

(1)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

(2)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研究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1)对刑法理论而言,有助于正确而深

刻地把握我国刑法学中与犯罪主观方面有

关联的各种问题,从而能够深化与丰富

我国刑法学相关基础课题的研究;

(2)对司法实践而言,有助于司法实践

中的正确定罪量刑。

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1)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性;

(2)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

观外化。

犯罪故意的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认识因素);

(2)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

生(意志因素)。

犯罪故意的类型:

(1)直接故意, a.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

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b.行为人明知自

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a.行为人追求某一

个犯

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b.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

害结果的发生; c.突发性犯罪,不计后果,往往是针对一对象实施侵害的放任更为严

重结果的发生; d.行为人出于藐视法纪、追求刺激等动机,实施某种具有危险性、危害性的行为,放任对不特定对象多种危害结果

的发生或不发生。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

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

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

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研究犯罪故意的意义:

(1)有助于我们深入认识故意犯罪在主观

方面的复杂情况,从而正确地把握犯罪故

意完整的内涵和外延;

(2)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

(3)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故意犯罪案件

区分危害程度予以轻重不同的处罚。

犯罪过失的概念: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

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

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

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

(1)从认识因素上看,犯罪故意表现为

行为人明知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结

果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表现为行为

人对危

害结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到,但实际上

并未预见到,或者只是预见到在他看来并

非现实的可能性。

(2)从意志因素上看,犯罪故意的内容是

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

也不是放任,而是反对、排斥的心理态

度,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能

够避免结果发生的主观错误心理支配下

的过失行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行为本

来能够正确地认识一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结

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并进而正确选择自己

的行为,避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但他

却在自己意志的支配下,对社会利益和社

会大众的安危采取了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

从而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

过失犯罪的类型:

(1)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

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

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2)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

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

心理态度。

不可抗力事件的特征:

(1)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

果,与人无关的自然灾害等不属于刑法上

的不可抗力事件;

(2)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3)损害结果由不能抗拒的力量所引起(“不可抗拒” 的两层含义: a.认识因素上,行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 b.意志因素上,行为人排斥、

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受主客观条件

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排除或者防止危害

结果的发生。)

意外事件的概念: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

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

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

起的。意外事件的特征:

(1)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3)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

期待可能性问题的概念:只根据具体情

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

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严格责任问题:不问主观过错的刑事责任。犯罪目的的概念: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犯罪

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犯罪动机的概念: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

罪行为已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

心起因。

犯罪目的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

(1)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

在的主观心理活动,他们的形成和作用都

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

危害程度;

(2)犯罪目的一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

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

罪目的的形成;

(3)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反

映的需要是一致的。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区别:

(1)从内容、性质和作用上看,犯罪动机

是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是更为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起

的是推动犯罪事实的作用,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

上的反映,起的是为犯罪定向,确定目

标和侵害程度的引导、指挥作用,更为

具体,已经指向外在的具体犯罪对象和

客体;

(2)同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而且,除复杂客体犯罪以外,一般是一种罪一个犯罪目的;同种犯罪的动机则往往因人、因

具体案情而异,一种罪可能有不同的犯罪

动机;

(3)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

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

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

(4)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在一些情况下

所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

(5)二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有所不同,

犯罪目的的作用偏重于影响定罪,犯罪动机的作用偏重于量刑。

通常我们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不存

在犯罪目的和动机,但行为人可能有其他的犯罪目的。

研究犯罪目的的意义:

(1)在法律表明犯罪目的的犯罪中,特

定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2)对法律未表明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来说,犯罪目的也是其犯罪直接故意中必然存在的一个重要内容,对定罪具有重大作用。

研究犯罪动机的意义:

(1)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

(2)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

具有一定意义。

认识错误的概念: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的分类:

(1)假想的犯罪;

(2)假想的不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

重的误解。

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分类:

(1)客体的错误;

(2)对象的错误;

(3)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

(4)工具的错误;

(5)因果关系的错误。

第九章正当行为

正当行为的概念: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

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

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

事违法性的行为,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执行职务、正当冒险行为等。

正当行为的特征:

(1)形式上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2)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

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

性。正当行为的种类: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自救行为;

(4)正当业务行为,包括医疗行为和竞

技行为;

(5)履行职务的行为,具体包括直接依

法实施的职务行为和执行命令的职务行

为;

(6)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包

括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和推定权利人

承诺的损害;

(7)法令行为。

研究正当行为的意义:

(1)有利于正确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

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

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3)有利于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地与各种违

反犯罪行为作斗争,培养广大人民的顾全

大局的意识。

正当防卫的概念: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

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特点:

( 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2)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

(3)正当防卫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

侵害人造成伤亡而不属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显

超过必要限度;

研究正当防卫的意义:

(1)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障国家的、公

共的、公民本人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

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有利于有效威慑犯罪份子,从而遏

制犯罪行为;

(3)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正当防卫的条件:

(1)防卫意图;

(2)防卫起因;

(3)防卫对象;

(4)防卫时间;

(5)防卫限度。

防卫意图的概念: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的两个方面的内容。

防卫认识的概念:即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它包括对不法侵害的诸多事实因素的认识。

防卫认识的基本内容:

(1)明确认识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

的存在;

(2)明确认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明确认识不法侵害者;

(4)明确认识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且能

以防卫手段加以制止;

(5)基本认识到防卫行为所需要的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必要损害后果。

防卫目的的概念:即防卫人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

不具备防卫意图的几种情况:

(1)防卫挑拨;

(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防卫起因:指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发

生和客观存在。

防卫起因的三个构成要件:(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行为;

(3)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

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的理由:

(1)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及时有效的制止正

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达到这一目的的最

直接途径,大多数情况下就是对不法侵害

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造成必要的损害;(2)不法侵害人行为的非法性,是法律上允许防卫人对其权益进行某种反击的根据。防卫时间的概念: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通常认为,不法侵害正处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是允许实施正当防卫

的时间。

防卫不适时(不符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

的防卫行为,被称为防卫不适时)的形式:(1)事先防卫,即在不法侵害尚处于预备

阶段或犯意表示阶段,对于合法权益的威

胁并未达到显示状态时,就对其采取的某

种损害权益的行为;

(2)事后防卫:即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的情况下,对侵害人采取损害其某种权益

的行为。

不法侵害结束的情况:

(1)侵害者自动中止不法侵害行为;

(2)不法侵害者已经被制服;

(3)不法侵害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4)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危害结果

已经发生,无法挽回。

防卫限度的概念:指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分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标志。

防卫过当的概念: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

任的行为。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联系:

(1)防卫过当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

具有客观危害性的行为。从总体来说这是

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是它区别于正当防

卫的

本质特征,也是刑法规定的防卫过当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2)防卫过当同正当防卫一样,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这是他们的密切联系之所在。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排除直接故意说,

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

或过失,而不可能是直接故意。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1)防卫过当的定罪;

(2)防卫过当的量刑。

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考虑因素:

(1)过当程度;

(2)权益性质;

(3)防卫目的;

(4)罪过形式。

紧急避险的概念:只为了使国家、公共利

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

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意义:

(1)有利于鼓励公民在必要情况下,通过

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手段,来保全较大的

合法权益,尽一切可能减少自然灾害、不

法侵害等危险带给社会的危害。

(2)有利于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互

助友爱的观念。

紧急避险的条件:

(1)避险意图;

(2)避险起因;

(3)避险时间;

(4)避险对象;

(5)避险程度;

(6)避险限制;

(7)避险禁止。

正当避险意图:指避险人对正在发生的危

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手段保护

较大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包括避险认识

和避险目的两大内容。

避险目的:主要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认

识。避险目的:即行为人实施避险行为所

希望达到的结果。

避险起因的种类:

(1)自然的力量;

(2)动物的侵袭;

(3)非法侵害行为;

(4)人的生理、病理过程。

避险时间:是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直接的危险。危

险正在发生,是指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损

害合法权益,或正在造成合法权益损害而尚

未结束。

避险对象: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避险程度: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的限

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限制: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下才

能实施,这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

避险禁止:“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

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紧急避险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避险过当的概念: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

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避险过当具备避险性和过当性的双重属性:(1)行为人在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具

有罪过;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

的避险行为,造成了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

害。紧急避险与防卫过当的区别:

(1)危险来源不同;

(2)损害对象不同;

(3)实施条件不同;

(4)限度标准不同;

(5)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

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

人;而正当防卫则无此方面的限制规定。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概念:指故意犯罪在

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

主客观原因而停滞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分类(根据停止下来

是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

(1)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状态,

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为在中途停

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

罪的情形;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

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而停止下来,犯罪未进

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a.

预备状态 b.未遂状态c.中止形态

研究犯罪停止形态的意义:

(1)正确定罪量刑的需要;

(2)有助于深入地认识和科学地把握故意犯罪。

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1)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

(2)间接故意犯罪也不存在犯罪的这些

停止形态;

(3)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这

些停止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未完成形态完全具备了与既遂形态的基本犯罪构成有所不同的修正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具备了主管犯罪故意与客观危害行

为的有机结合。

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全

要素。

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1)结果犯。指不仅要事实具体犯罪构成

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即以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

标志

的犯罪;

(2)行为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

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3)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

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

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4)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已着手犯罪事实施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处罚原则:根据其所犯罪行,在考虑刑法总则一般量刑原则的指导和约束的

基础上,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

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出发。

既遂犯处罚原则适用时的注意事项:

(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

(2)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

别对待;

(3)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

节尤其是具有法定的宽严处罚情节时,要注意同时引用相关的条款。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为了犯罪,准备

工具,创造条件的,是预备犯罪。” 犯

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客观特征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主观特征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

目的,是为了顺利的着手实施和完成犯

罪;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2)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

为。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1)比照既遂犯从宽处罚且轻于未遂犯

的处罚原则;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下,应依法不认定为犯罪,对极少数危害严

重情节特别恶劣的预备犯,也可以不从宽

处罚;

(3)综合考量以下四个方面a.行为人预备

所犯罪行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b.行为人预备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及其进展进度 c. 行为人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具体原因 d.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

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

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犯罪未遂的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1)对未遂犯定罪量刑,应当同时引用刑

法典分则具体犯罪条文,并在罪名后加括

弧表明未遂形态问题;

(2)在对未遂犯处罚原则的理解与掌握

上,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对未遂犯确定是否可因犯罪未遂而

从轻减轻处罚时,应把未遂情况至于全

案情节中统筹考虑;

(4)在对未遂犯决定从宽处罚的基础上,

为正确确定从宽处罚的幅度,必须正确判

定未遂案件与既遂案件危害程度的区别。

正确判定未遂案件与既遂案件危害程

度区别应考察的因素有 :

(1)未遂形态距离犯罪完成的远近程度;(2)犯罪未遂所属的类型;

(3)未遂形态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人犯罪

意志的坚决程度。

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在犯罪过程中,

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

结果发生,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1)时空性,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

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

而尚未形成任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

罪;

(2)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

犯罪;

(3)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

犯罪。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

中止特征

(1)时空性;

(2)自动性;

(3)彻底性;

(4)有效性,即行为人还必须有效的防止

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结果的发生,是犯

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

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定性:

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理由如

下,

(1)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发生在犯罪实行未了的过程中,而不是

在犯罪行为已被迫停止的未遂形态;

(2)行为人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是

自动的,而不是被迫的;

(3)由于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自

动而彻底地放弃,是的犯罪结果没有发

生,犯罪未达既遂状态。

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

(1)根据犯罪中止发生的时空范围对犯罪中止所作的区分,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的中止和实行终了的中止;

( 2)根据对中止行为的不同要求,分

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1)我国刑法对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是

“应当” 即必须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而

且对中止犯处理时要优先考虑损害结果;

(2)对中止犯的处罚,应在罪名上对中

止形态有所体现;

(3)对中止犯的从宽处罚应根据不同情

况分别掌握;

(4)中止者所拟实施或者刚着手实施的犯

罪危害较轻,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该不认定为犯罪。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2)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

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

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

活动整体;

(3)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

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

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的心理态度。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

同犯罪;

(2)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所谓同时

犯是指两人以上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

同时在同一场所实行同一性质的犯罪;(3)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罪过形式

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4)实施犯罪时故意的内容不同的,不

构成共同犯罪;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

同犯罪;

(6)事后通牒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

不构成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问题: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与他人

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加功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不知其给予加攻的情况。

共同犯罪的形式:

(1)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为

标准进行划分,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

必要的共同犯罪;

(2)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

进行划分,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何

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3)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进

行划分,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

共同犯罪;

(4)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紧密程度

为标准进行划分,分为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别的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是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

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共同实行犯罪;(3)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故意。

解决简单共同犯罪的原则:

(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实行的犯罪行

为整体负责,而不是对自己实行的犯罪

行为负责;

(2)各共同犯罪人只能对共同故意实行

的犯罪负责,如果有人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实行别的犯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

罪的人负责,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该种犯罪

不负刑事责任;

(3)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按主犯、从犯、胁从犯处罚,并引用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有关条文,如果都是起的主要作用,都按照这主犯处罚;

(4)考察各共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

和犯罪后的态度,实行区别对待。

构成犯罪集团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由三人以上组成;

(2)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

(3)是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1)分工分类法;

(2)作用分类法。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

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的分类: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

的犯罪分子,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相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又称其他主

犯或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

首要分子需承担的刑事责任:“对组织、

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

的全

部罪行处罚。”

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需承担的刑事责任:

“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

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的概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用的,是从犯。

从犯的分类: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从犯的处罚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也可以免除处罚。”

胁从犯的概念:对于被迫参与犯罪的,是胁

从犯。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关于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轻于从犯。

教唆犯的概念: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犯的构成要件:

(1)从客观方面说,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

的行为,所谓教唆,就是唆使具有刑事

责任能力没有犯罪故意的他人产生犯罪故

意。

(2)从主观方面说,必须有教唆他人犯

罪的故意。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

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

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 第1——2章刑法概述 一、刑法概念: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分类:广义刑法/狭义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 三、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四、特征:调整对象不特定性、最后手段性、最严厉的强制性 五、机能:规制机能(评价机能+导向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 第3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二、主要内容 1、罪刑法定原则 (1)定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定义理解:“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传统理论基础(自然法、三权分立、心理强制)、现代理论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 (4)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 形式侧面: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 实质侧面:明确性原则;刑罚内容适当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 (1)定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2)定义理解: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责相称,罚当其罪。 (3)罪刑均衡的理论演进 旧派:同态复仇,等量报复;新派:刑罚个别化;折中:罪责刑相适应 (4)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定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内容: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第4章刑法效力论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学知识点归纳

刑法学知识点归纳 一、总则部分 1、刑法的概念、分类、性质、任务和功能 2、刑法的解释 3、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复习) 4、刑法的适用范围(重点复习) 5、犯罪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 6、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分类(重点复习) 7、犯罪课题与犯罪对象 8、危害行为的概念 9、不属于危害行为的几种情况 10、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11、不作为的分类 12、危害结果的概念、分类 1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14、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重点复习) 15、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重点复习) 16、论单位犯罪(重点复习) 17、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18、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19、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20、简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21、正当防卫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22、紧急避险的概念、成立要件 23、无防卫动机的情况(重点复习) 24、防卫过当的成立要件及处罚原则(重点 25、特殊防卫的概念与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26、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概念、法律规定、成立要件、处罚原则 27、犯罪未遂的分类(问答或名词辨析) 28、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29、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各自的特征、处罚原则(重点复习) 30、共同犯罪的形式(问答或名词辨析) 31、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各自包括?32、继续犯的概念、特征以及与状态犯、即成犯、接续犯的区别(重点复习) 33、想象竞合犯的概念、特征及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34、结合犯与集合犯(重点复习) 35、惯犯与连续犯(重点复习) 36、连续犯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 37、连续犯与继续犯(重点复习) 38、牵连犯、吸收犯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 39、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问答或辨析) 40、刑事责任的根据(问答) 41、刑罚的目的(重点复习) 42、罚金的执行与缴纳(问答) 43、剥夺政治权力刑(问答) 44、没收财产与罚金 45、非刑罚处理方法(问答) 46、量刑的原则(问答) 47、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 48、累犯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49、自首的成立条件(重点复习) 50、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重点复习) 51、缓刑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52、假释的成立条件(重点复习) 53、追诉时效的延长(问答) 54、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问答) 55、法定刑与宣告刑 二、分则部分(主要以罪名的比较为主) 1、罪状的概念、分类 2、事后抢劫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3、斡旋受贿概念、成立条件(问答) 4、如何理解公共安全?(重点复习) 5、法条竞合的概念、特征、处罚原则 6、间接走私的类别(重点复习) 温馨提示: 1、考试中往往会出现诸如比较两个相近的罪名的比较题或论述题,但两个罪名之比较未必各项均有不同,故我们应当按顺序逐一比较,相同点亦需做出说明,不同点则是重点比较之处。

2019年电大刑法学考试必备重要知识点

刑法学(1) 填空题 1.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 理解释)。 2.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使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 解决。 4.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的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5.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不负完全刑事责任;(年 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7.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8.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9.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 轻处罚)。 10.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1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12.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危害社会行为)。 13.(同类客体)是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 1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1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18.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19.王某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6年,判处罚金 5万元。决定执行刑罚时,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20.犯罪行为又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1.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和(承担 刑事责任)相适应。 22.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熟人原则)、 (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的合理因素。 23.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4.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分为(事前有通谋)和(事 前无通谋)。 25.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26.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原则。 27.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28.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9.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 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0.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这种情况属于(立法解释)。 31.某甲意图毒死某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某乙所要吃的食物内,某乙吃 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32.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条文、数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一罪的情况,在刑法 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 33.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4.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5.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性质)决定罚金数额。 36.虽然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内判处刑罚。 37.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期限为(15年)。 38.在我国,有权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9.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0.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强奸、抢劫、放 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1.(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间歇期)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2.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 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成为意外事件。 43.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失), 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44.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45.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46.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基本上是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吸收原则) 和(并科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47.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48.管制的最低期限是(3个月)。 49.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没有故意犯罪)。 缓刑不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 名词解释: 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反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刑法体系: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5.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 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8.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10.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1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 1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 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 1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 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还是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刑法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 否适用的问题。 16.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7.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8.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 19.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 按新法处理。 20.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程度,而为该待业 2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是行为构成犯 22.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3.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 部分或某一方面。 24.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因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 25.犯罪对象:指犯罪待业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26.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27.危害行为: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28.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 29.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30.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广义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 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指用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31.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2.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 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3.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 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4.犯罪特殊主体: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 35.单位犯罪: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个范围。 36.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7.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 38.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 39.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0.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避免的心理态度。 41.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 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2.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3.意外事件:行为然在客观是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44.犯罪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45.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46.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47.防卫过当: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48.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 不负刑事责任。 49.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

(完整版)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

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注意: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61 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周岁的人不犯16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14周岁的人,3、不满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1.罪状和法定刑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中的种类和幅度 2.分裂国家罪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抗拒中央统一领导,割据一方或制造民族

矛盾,破坏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国家安全-国家的统一。○2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3.间谍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

○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3、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 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人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4.投放危险物质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刑法必背五大知识点

1、罪名问题。 分则条文的理想结构包括罪状、法定刑以及罪名三部分,但我国刑法分则基本上没有显示出罪名(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见后附表格),鉴于这些罪名的表述又具有法定性和统一性,所以大家要注意具体罪名的准确表述,不能按照分则条文的意思自己总结,建议大家一边对照分则条文,一边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法定的罪名标注在所对应的条款前,这样在以后翻看刑法条文时,这一条到底规定了什么罪名、有几个罪名、是否为选择性罪名等就一目了然了。 2、法定刑问题。 我国刑法对法定刑的设置采取的是相对确定法定刑主义,那么作为刑事责任具体体现的法定刑是否需要记忆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一般而言是不需要记忆的而且你也不可能完全记忆,司法考试也没有直接考察法定刑的先例,但对于某些非常重要的罪名之法定刑如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贪污受贿罪等法定刑记忆一下还是有必要的,可以帮助你界定这些常见案件的追诉时效是多少、有助于你搞清楚是否为加重构成、有助于你在分析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时明确何者为重罪等等。 3、刑法修正案问题。 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刑法典先后作出六次修改,有个六单行法律文件(一个补充规定和六个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修改了刑法第190条、增加了“骗购外汇罪”;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一)》的主要内容是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第八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进行了修正;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二)》是对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正,将其修订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即刑法保护的对象由原来的耕地扩大至耕地、林地等农用地;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是以修改和规定恐怖性犯罪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两个新罪名,扩大了第191条洗钱罪的对象(增加了恐怖犯罪活动)。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将第145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的犯罪形态由原来的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明确了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幅度、增加了“非法雇用童工罪”和“枉法执行裁判罪”。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信用卡犯罪,增加了第177条之一,同时修改了第196条。此外,关于军人犯罪,第369条增加了一款。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更是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了多个罪名,主要涉及妨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方面的一些个罪及渎职罪方面的内容。这是在08年刑法中应当高度注意的一个变化。 4、关于刑事立法解释的掌握。 刑事立法解释同样是由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同刑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已经有9个立法解释:如对93条第2款“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内容的解释;对228条等土地犯罪解释;对294条“黑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危害国家安全罪 提示:本章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危害国家) 可以附加没收财产 死刑七罪,无死刑五罪,(其中叛逃罪最高刑10年,其余四个最高刑15年) 危害国家安全罪: 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错综性 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 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 处罚比一般的严厉 构成要件:侵犯客体:国家安全(主权,领空,政权,制度)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无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直接故意 102-113 ,12条文,12罪名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客观:勾结外国,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安全 主体:我国公民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 特征:客观上实施了以上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 分裂国家:抗拒中央统一领导管辖,将我国领土割裂出去,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将某一民族从统一的民族分裂出去。 武装叛乱罪:勾结外国,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行为。 武装暴乱罪:国内人员独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主体:窃取党和国家重要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境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前六罪的行为 犯罪是特定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 特征:客观方面,资助行为,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物质,如果参加具体犯罪以共犯论处。 主体:境内外组织机构直接负责人或个人 主观方面:故意 叛逃罪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密秘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履行公务期间:从任职起到解职止的期间 叛逃境外:通过非法途径出境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在境外叛逃:不同于滞留不归,行为人属合法出境在境外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间谍罪 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国家机关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任务的,数罪并罚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非法提供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讲解学习

学刑理整点识知法.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 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 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 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 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 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3(.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 【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记精编版

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 记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第一章刑法概说 ·概念: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分类:广义与狭义、普通与特别。 ·性质:1. 阶级性质:刑法的阶级本质有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2. 法律性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刑法的强制性罪严厉。刑法直接与犯罪作斗争。 ·创制:1980年1月1日施行。 ·完善:修订的刑法典 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3.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修改特点: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对当前经济和社会领域中 重要问题的刑法规则。 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我 国唯一刑法单行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 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宪法 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适 当超前性) ·刑法保护:1. 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 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与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生 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3.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我国人民民主性质决定) ·人身权利:与人身有关的各项权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民主权利:依法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 4. 维护社会秩序。 ·体系:概念: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组成:三个部分 总则: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 必须遵守的共 同规则) 组成分则: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 标准) 附则:2个内容1.修订后刑法施行日期 2.修订后刑法与以往单行法的关系、某些单行法的废 止/失效 结构:·条文、款(另起一行)、项((一)、(二))、前后中段/第一二三 段 ·“但书”表示的三种情况——对前段的补充、例外、限制 ·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017刑法知识点总结(简洁版)

刑法考点总结(简略版) 总则部分: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2.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效力: ①国内犯:属地管辖; ②国外犯: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2)时间效力:溯及力:禁止溯及既往(我国采纳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犯罪论 1.刑法概说 (1)犯罪的概念 (2)犯罪的分类 2.犯罪构成 (1)违法性: ①危害行为: A.刑法禁止的行为不是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任何身体动作,而是在客观上可能侵犯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B.作为与不作为危害行为; C.持有行为 ②行为对象: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组织 ③危害后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A.分为:侵害犯与危险犯 B.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a.意义:影响罪数的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 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b.特点:共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特殊性: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都具有特殊的因果关系发展进程 c.认定:合法则的因果关系;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 ④特定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者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 ⑤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都属于违法阻却事由。 (2)责任性: ①故意/过失: A.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认识所有的客观构成要件事实,所以任何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都是特定的。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大红本) 第一章刑法概说(非重点)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适用刑罚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第二节犯罪构成 第五章犯罪客体(非重点)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危害行为 第三节危害结果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第五节单位犯罪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犯罪故意

第三节犯罪过失 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第六节认识错误 第九章正当行为 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 第二节正当防卫 第三节紧急避险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 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 第四节犯罪未遂形态 第五节犯罪中止形态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数罪的类型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非重点) 第一节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三节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刑罚的功能 第三节刑罚的目的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非重点)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 第二节主刑 第三节附加刑

刑法总论重点知识梳理

刑法总论重点知识梳理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行为无价值论:旧规范违反说、新规范违反说、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 旧规范违反说:行为是对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 新规范违反说:规范是行为规范、刑法对人所发出的规范呼吁 周:行为无价值论需要尽可能告别道德主义的影响,并同时考虑新规范违反说和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而且将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这是有别于传统观点的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不过,这一意义上的行为无价值论,其实与结果无价值论相比,除了方法论上的差异以外,其他方面的差异已经很小。承认新规范违反说: 一方面,是认可刑法规范是行为规范(其本质是命令规范)。因为刑法规范是专门为人所设计的,人的行为是规范意欲调控的唯一对象。如果不用规范来调控人的行为,法益保护就会经常落空。 另一方面,是肯定违法性判断对于社会一般人将来确立行为基准有帮助,使其在未来可能处于行为人的地位时,不会实施类似行为。 承认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 是充分肯定法益侵害对于违法性判断的关键作用。 如果重视行为的法益指向性,传统上用社会相当性理论否认违法性的主张,也可以用全新的、接近于纯粹的法益侵害说的行为无价值论进行解释。基于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的违法论认为:行为只有在制造并实现了不被规范允许的法益风险时,才是处罚的对象。 新行为无价值论在很多问题上都基本得出与结果无价值论相同的结论。有所不同的是:行为无价值论为了更好地保护法益,凸显行为规范的特殊价值以及对公众的指引功能,重视对行为本身不妥当性、法益指向性的评价,因而在具体思考方法、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上会与结果无价值论有所不同,进而导致在少数犯罪认定上的差异。 ·不作为犯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缺乏可以观察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不作为违反了特定的命令规范。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与罪刑法定原则 纯正不作为犯是指构成要件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例如,遗弃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都是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分则原本以作为形式设定的犯罪,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情形。例如故意杀人罪、爆炸罪都是以作为犯为原型设置的罪名,但是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时,构成不作为犯。 (P85)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并不是类推适用刑法,自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从表面上看,不作为没有身体动作,行为人什么都没有做,不作为既没有因果性,也没有目的性,缺乏行为要素。但是,这一观点并不正确。不作为具有明显的实行行为性,因而值得动用刑罚进行处罚:(1)从刑法分则关于作为犯的规定来看,其表面上是禁止规范,但为全面保护法益,在该禁止规范中实质地内含了命令规范,所以作为犯的规范具有“复合性格”,或者说禁止规范的反面就是命令规范。

刑法知识点整理

刑法 知识点整理 政 法 大 学 苏 惠 渔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概述: 研究对象:刑法学是以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广义刑法学:研究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切问题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的原因与刑事对策、形式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等等; 狭义刑法学:研究实体性法规范的学科。 我国刑法学研究对象: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刑法的基本原理和有关论述; 2、我国刑法的本质、任务、制定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3、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各种犯罪形态以及定罪原则与方法; 4、刑事责任尤其是刑罚的本质、功能、种类、适用原则与方法; 5、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刑事责任; 6、有关刑法的立法与司法解释、执行刑法的实践经验与问题以及刑法的适用规律; 刑法学与临近学科: 刑事诉讼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学劳动改造学中国刑法史学外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 研究刑法学的意义: 1、对刑事立法具有指导作用; 2、对刑事司法具有指导作用; 3、对繁荣法学具有促进作用; 刑法学的体系: 刑法学体系的概念与建立依据: 概念:研究犯罪与刑事责任的理论学说体系(刑法学体系与刑法体系基本相同); 建立依据: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 2、以中国实际为依据; 3、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主线; 4、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为原则;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根本方法: 1、阶级分析的方法; 2、历史的、发展的观点研究刑法; 3、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研究刑法; 具体方法: 1、注释研究法:对刑法条文进行逐句分析、解释使刑法的意义得以明确的方法。也成分析 研究法; 2、历史研究法:对刑法条文进行历史的分析与未来的展望,弄清刑法的来龙去脉,了解刑 法的动向的方法;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 第一章刑法概述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定罪量刑) 广义刑法: 1、刑法典:我国刑法,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199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9个刑法修正案(截止2015 年); 2、单行刑法:专门规定某种犯罪; 3、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文件中 狭义刑法:指刑法452条法条 刑法根据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刑法的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首要任务) 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国有、劳动集体所有、个人)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体系:总体上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编 章 节

条:“但书”——1)前段的补充;2)前段的例外;3)前段的限制 款:标志为另起一行 项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立法指导思想、规则的规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 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定罪处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定罪上一律平等 2、量刑上一律平等 3、刑罚执行上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第五条)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范围,也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刑法空间效力确立的几种原则: 1、属地原则:以本国领域为标准

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

刑分重点罪名总结 第二十四章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概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基本特征(构成要件): 1、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可以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财产权和公民人身权。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不必要求行为一定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2、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既可以是对被害人使用,也可以对其他第三人使用。 3、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1、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如果处于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务拿走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赎罪并罚。 3、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赎罪并罚。 (二)抢夺罪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16岁以上。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对象仅限于动产。 (三)聚众哄抢罪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敲诈勒索罪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行为人自己的财物,也可以成为行为

《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 适用专业:法律事务 适用层次:高起专 适用教育形式:网络教育/成人教育 考核形式:考试 所属学院:法学院 一、课程简介 本门课程主要阐释刑法的概念、内涵、性质、任务、以及刑法的体系、刑法解释的效力与方法、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理论、刑事责任、有关犯罪认定和刑罚适用的一般原则和制度、各罪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开设本门课程旨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根据,通过对刑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我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各种原理、原则和制度,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中的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学习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了解刑法学和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概况。 2、明确刑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 3、掌握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以及我国刑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三、与其他相关课程的关系 先修课程:法学导论、法理学 后续课程:刑事诉讼法学 四、课程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一单元刑法概述 『知识点』 刑法的概念;我国刑法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 『重点』 刑法的基本原则 『难点』 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要求』 1. 识记:(1)刑法的概念;(2)广义刑法的含义;(3)狭义刑法的含义;(4)刑法修正案的含义;(5)单行刑法的含义;(6)附属刑法的含义;(7)刑法解释的概念和类型;(8)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9)我国刑法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 2. 领会:(1)刑法的阶级性质;(2)刑法的法律性质;(3)我国刑法惩罚的对象和手段;(4)我国刑法保护的内容;(5)狭义刑法的组成和结构;(6)“但书”的含义和情形;(9)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0)我国刑法中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1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3. 简单应用: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了解制定刑法的根据和刑法的任务,理解和把握刑法的体系、刑法解释的概念与分类,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理解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基本要求。 4. 综合应用:(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要求;(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3)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4)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在定罪、量刑、行刑上的体现;(5)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第二单元犯罪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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