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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烟草广告亟待加强监管

基层反映:烟草广告亟待加强监管
基层反映:烟草广告亟待加强监管

基层反映:烟草广告亟待加强监管

近年来,烟草行业通过不断创新营销模式,利用电脑、手机等其它移动终端在各种网络平台上变相发布广告,并“植入”服装、文化、体育、娱乐等多个领域,给社会风气尤其是对广大青少年的成长造成了不良影响。工商部门作为承担广告市场监管的重要职能部门,亟待采取措施强化监管。

一、当前烟草广告发布的特点

一是传播渠道广。随着新媒体的普及,烟草企业逐渐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各类网站等新型传播渠道,广泛发布广告及开展各类促销活动。

二是广告“植入”多领域。目前烟草企业通过赞助或冠名的活动、影视剧等方式,使各类软性烟草广告“植入”服装、文化、体育、娱乐等多领域,使得烟草广告无处不在。

三是广告内容隐晦。如“利群”牌香烟的“永远利于群众”、“红塔山”牌的“山高人为峰”、“芙蓉王”牌的“传递价值,成就你我”,“黄山”牌的“一品黄山,天高云淡”。这些烟草广告内容“气势磅礴”,通过隐晦的语言从而达到鼓励人们吸烟的目的。

四是利用“善举”变相发布广告。部分烟草企业在互联网上展示其捐助公益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所谓的“善举”,吸引网友的关注,从而提升其品牌知名度。这种通过打“感情牌”的手段,最终目的是为了培养其烟草产品下的忠实拥护者。

二、对策及建议

一是立足职能抓源头。全面清查烟草广告登记档案,看其登记时的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合法,凡登记资料不完善的,限定其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完善相关手续。对未经登记擅自发布烟草广告的,或已经超过核准有效期而继续发布的,依法予以查处,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对未标记“吸烟有害健康”等忠告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查处。

二是强化监管抓查处。工商部门在日常的市场巡查中,要加强对烟草经营户的监管、教育和查处力度,同时对互联网、手机嵌入式广告、微博、微信、电视等媒体加强监管,杜绝其设置软性、隐性广告。在巡查中发现存在违规发布广告的,工商部门要保持高压严打的态势,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是大力宣传抓引导。在汽车客运站、城市公交车、影剧院、图书馆、学校等公共场所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向过往群众介绍卫生与健康、吸烟有害健康等知识,增强广大公民的控烟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禁烟氛围。

四是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对《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重新进行修改完善,提高对烟草企业发布变相广告的惩治力度。同时,要完善对利用微博、微信、网站、手机等平台发布烟草广告的法律体系建设,避免互联网成为法律盲区,为工商部门执法提供依据。

浅谈我国广告监管的问题

浅谈我国广告监管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中国广告业已经从依托其它行业发展而发展,变为以自身发展推动其它行业发展。广告触角已经波及整个经济领域和部分社会领域。传媒业、调查业和一些新兴的产业已经将广告业作为自己的大客户,与广告业共进退。在一些大的活动中,如庆香港回归、建国50年大庆及展览等,广告业的身影无处不在。但是,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较晚,对广告业的管理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造成我国目前广告业发展秩序混乱,消费者利益得不到保障、经营者之间正当的竞争关系遭到破坏。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广告监督管理制度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广告业的现状 在《广告法》的规范下,我国广告业逐步走上正轨,但仍有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特别是广告市场秩序混乱,从目前违法违规广告的总体形势上看,一般性违法违规广告比较普遍,严重违法违规的大案、要案发案率相对较低。 从目前违法违规广告的发布形式来看,散发的印刷品小广告问题最严重,其次是大众传媒(包括广播、电视生活栏目和娱乐频道、都市类报纸、生活类杂志)广告发布的违法违规率仍然较高,户外广告(包括路牌、灯箱、霓虹灯、公交载体、电子显示屏和影视屏)和店堂广告违法违规率较低。 从目前违法违规广告涉及的商品类别来看,主要集中在药品、医疗服务、食品、房地产、加工承揽等类商品与服务。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光2004年一年违法广告中违规药品广告8928件,违规医疗服务广告6376件,违规食品广告2783件,违规房地产广告2160件。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虚假广告随处可见 1.无限制的夸大功效,虚假承诺。常见于医疗、药品、保健品、减肥等广告。如号称“包治百病”,宣扬迅速瘦身、快速长高。有些经营者甚至违反规定,擅自使用“无效退款”、“保险公司承保”等禁止性承诺用语。 2.使用绝对化用语、伪科学表述。“最新”、“最佳”、“国家级”等《广告法》明令禁止使用的语句仍在广告中被广泛使用;特别是一些广告中使用“研究表明……”“经无数消费者证实……”等语句,将不具有科学依据的论断加以包装,导致消费者误解。 3.假借高科技概念进行商业炒作。如以纳米技术为幌子,在广告中高价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进行不负责任的炒作。 4.假借明星、专家、患者、权威机构名义作推荐、证明,利用在传媒举办讲座、在公共场所兴办产品说明会等形式作虚假宣传。 (二)有些广告内容对儿童造成不适当的影响 现代社会中孩子越来越大地影响着家庭的购物习惯,因而儿童已成为广

烟草行业广告及相关法规的分析与对策

本科学年论文 题目:当代烟草行业广告及相关法规在我国发展现状----严格管制下我国烟草行 业的营销策略分析和解决对策 学生姓名王子丰 学号2011106102 指导教师尹蓓 院系新闻传播学院 专业广告 年级2011级 教务处制 年月

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毕业论文(设计)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在网上发表的论文。 特此声明。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年月日

摘要:“吸烟有害健康”这一观念在不断的灌输和长久的耳濡目染下现在已经深入人心,在世界各国烟草广告都受到程度不一的限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颁布,我国的烟草行业广告也被进行了明确的约束和严格的禁止。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使得烟草广告更加步履维艰。本文不涉及国家相关法律的合理性讨论,仅从市场营销的角度对在严格法律法规管制情况下我国烟草行业广告的现状加以阐述,并且从一个广告人的角度对在此环境下烟草行业应该如何确立市场营销策略以及行业广告的发展方向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烟草行业广告;严格管制;市场营销策略;发展方向

目录 一.烟草广告出现及相关限制法规文献综述 (5) 二.我国烟草广告的发展历程 (6) 三.关于我国烟草行业广告营销策略与营销对策的几点建议 (8) 四.结论 (10) 五.参考文献 (11)

引言 我国对烟草行业广告的限制放在全世界来看都可以算是极为严格的,但是烟草行业的利润巨大举世皆知。由此各烟草公司殚精竭虑,利用现行广告管理法规中的漏洞或者语意不明的法律条文,变换各种方式,展开多元化的宣传方式,希望得到公众的关注,如化身赞助企业,举行研讨会,制造假新闻等等手段来变相进行广告宣传,造成其广告形式混乱,表达隐晦,往往让观众不知所云。笔者旨在通过对烟草广告在我国的现状进行阐述与分析,能为烟草广告以后的发展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使得如今的混乱化和半公开化的烟草行业广告得到一定程度的规范。 一.烟草广告出现及相关限制法规文献综述 学术界对烟草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一直存在着争议,总的来说有两种主要观点。其一是许多学者认为烟草是于明朝万历年间(约1580年)左右从菲律宾传入台湾,随后传到福建,广东等地,但此说法并没有强有力的实物或者文献支持;相对于此,第二种说法明显更加具有说服力,1980年,广西博物馆文物队在广西合浦县“上窑明窑遗址”发现三件明代瓷烟斗和一件压槌,压槌上刻有“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四月二十日造”。这些实物对中国烟草起源于“明万历年间”的说法提出了疑问。因此,有的学者经过考证,认为烟草在1549以前已经传入我国的广东。[1] 自从烟草传入,我国便成为了烟草消费的大国。屈辱的鸦片战争的使整个中国认识到了烟草这种东西的危害,国家也一直在宣传烟草的危害同时颁布各种法律限制其发展,但直到今天,也就是2012年,据权威统计,我国仍然有超过3亿的吸烟者[2],同时我国吸烟者人数世界第一(近3.01亿)。一半以上的中国男人吸烟(52.9%),仅次于俄罗斯。同时,我国的男性吸烟者人数世界第一(2.881亿),女性吸烟者人数位居世界前列。虽然中国女性吸烟率不高(2.4%),但是吸烟的中国女性高达1260万人。但我国烟民的戒烟率不高,曾经吸烟者中不到20%的人戒烟。巴西、乌拉圭等实施强有力烟草控制法律的国家戒烟率超过35%。调查表明,我国每年有100万人死于烟草相关疾病。同时,每年二手烟夺去10万中国人的生命,对不吸烟女性和儿童的影响格外严重。[3]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 (WHO FCTC))是有关烟草控制的一个基本公约,2003年5月21日世界卫生大会批准,呼吁所有国家开展尽可能广泛的国际合作,控制烟草的广泛流行。中国于2003年11月10日正式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鉴于香烟的危害和国际禁烟的大趋势,随着《公约》的签署,我国也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限制。1979年,中国卫生部、教育部、轻工部等五个单位联合发出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了《关于宣传吸烟有害与控制吸烟的通知》,表明了我国政府对于控制吸烟问题的政策和立场。1982年,中国轻工业部发出《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正式成立的通知》,决定从1982年1月台票日起,正式成立中国烟草总公司,实行产供销、人财物的集中统一管理,从而正式确定了烟草

互联网广告监管难点与对策

网络广告监管的难点与对策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广告成为网络公司主要营收来源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网络市场秩序。工商部门作为广告监管部门,必须从网络广告发展现状出发,分析其存在的问题,进行积极探索,提出相关对策。 一、网络广告概述 网络广告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从直观理解,就是通过计算机系统,在互联网上制作和发布的广告。目前,网络广告形式有以下几种: 1、通过网络出版物发布广告。这种方式与传统广告的发布方式非常相似,只是载体由纸面媒体转变为电子版本; 2、开设网址直接发布商业电子信息。一些著名的企业。依靠其知名度吸引社会公众来访问自己的站点,从而实现广告宣传的目的; 3、电子邮件广告。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散发广告,实现广告宣传的目的,比传统的信函广告在操作和发送上要简便得多; 4、通过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服务发布广告。这种方式主要是在ISP的主页上发布广告,公众在访问ISP主页寻求服务时,就必须要接触主页上的广告内容; 5、通过个人主页发布广告。此种方式目前较为少见。 二、目前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 相较之于传统的电视、报纸等媒体广告而言,我国网络广告仍处于不成熟阶段,缺乏规范性,存在多方面问题。 (一)行业发展无序,社会认可度不高 当前我国网络广告规模持续迅速增长,但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外生性需求,经营理念、创意等尚处初级阶段,行业的整体状态也尚属自发无序阶段。据调查,11.3%的网民表示网络广告亟须加强内容质量建设,44.35%的网民对网络广告不接收,仅8.8%的网民经常点击网络广告。广大用户对网络广告的认可度不高,很大程度上与我同网络广告的形式、创意落后密切相关。 (二)网络广告骚扰现象严重 1、插播广告多。在下载或浏览的过程中,突然出现弹出式等带有强迫性阅读特征的网络广告,甚至不点击还无法关闭,严重影响用户浏览和阅读网页。网站经营者通过网站访问者人数、广告点击率等获得商业利益,网民的浏览行为与网站的商业利益有着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应看做是一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强迫式的广告更有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强迫交易之虞,需要一定程度的规范。 2、滥发垃圾广告电子邮件。南于成本低,速度快,覆盖面广,发垃圾广告催生了大批靠此赢利的运营商。但这一行为客观上给用户和商家带来很大的损失。对于用户而言,邮箱充斥大量垃圾邮件,严重占用信箱空间,甚至可能致使重要邮件无法接收到,贻误商机。对于邮件服务商与政府而言,垃圾邮件占用带宽,浪费网络,耗费大量精力来治理邮件垃圾。(三)消费者个人隐私外泄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上网者真实的身份证明及信用证件、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等个人资料常被网站当作商品卖给某些广告商或企业。在美国,互联网旗帜广告客户就经常收集广告访客的信息,用以确定它们的市场策略。在网络消费中,大量个人数据被计算机信息系统收集和储存,并由网络传输调阅。对公民隐私构成一定威胁和侵害。 (四)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缺乏保障 由于在线交易还没有完全开展和普及,因此目前网站大多数是靠广告支撑,因而采用各种方式吸引用户、扩大影响。各种不实广告充斥网上,利用网络广告欺骗用户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空壳企业在网上开设网站进行虚假宣传,甚至伪造企业名称,或者冒用其他企业的名义

互联网广告法规

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今日出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从互联网广告实际出发,落实新《广告法》的各项规定,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据悉,工商总局今年将会同国家网信办开展“清网行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此前,北京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决定今年5-11月全系统深入开展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其中包括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下面请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互联网新规全文以及解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违法烟草广告案例分析

江苏吴江电视台、浙江日报利用祝贺形式发布违法烟草广告案 [案情简介] 案例一: 1997年1月下旬,一群众举报江苏吴江电视台播放“沧浪亭”烟草广告。经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实,江苏省烟草公司吴江市公司于1997年1月7日至22日每天连续两次在吴江市电视台发布“姑苏沧浪亭,吴江最钟情”、“吴江市烟草专卖局长陈玉良偕全体员工向关心支持烟草事业的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感谢,并在春节来临之际向大家致以诚挚问候”的广告。江苏省烟草公司吴江市公司、吴江电视台利用电视这一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广告,违法了《广告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已构成违法广告。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广告法》第42条,对吴江市电视台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广告费用16万元;(2)处以广告费2倍罚款,计32万元。对江苏省烟草公司吴江市公司做出如下处罚:处以广告费2倍罚款32万元。以上罚款共计8万元,全部上缴国库。 案例二: 杭州卷烟厂在1995年6月6日《浙江日报》上发布“杭州卷烟厂祝贺”、“雄风再现,狮走天下”的广告。杭州卷烟厂、浙江日报社利用报纸这一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已构成了违法广告。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42条决定:(1)责令浙江日报社停止发布该广告,没收广告费用3万元;(2)责令杭州卷烟厂停止发布该广告,没收广告费用3万元。 [法律问题] 我国关于烟草广告的限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1 《广告法》第18、42条。 2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 对本案例的分析 尽管对烟草广告的管理越来越严格,烟草经营者还是竭力地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进行烟草广告宣传,烟草广告的表现形式也更加复杂多样。一些烟草经营者甚至想方设法规避法律发布烟草广告,以尽可能扩大烟草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在上述两个违法广告中,烟草经营者采用的是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第一,间接地宣传烟草品牌、商标。案例一吴江电视台发布的广告中,出现“沧浪亭”的字样。“沧浪亭”是苏州一个园林名胜的名称,“沧浪亭”是否为卷烟名称,是该则广告能否认定为烟草广告的重要依据。据江苏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调查,“沧浪亭”确为江苏省徐州市卷烟厂注册的卷烟商标,该卷烟由吴江市烟草公司总经销,准备在电视台播出后

烟草行业广告禁令与品牌营销

一、世界主要烟草销量大国烟草营销禁令 (一)中国 行业背景:我国是世界烟草大国,雄踞烟草行业八个世界第一,烤烟种植面积世界第一,烤烟产量世界第一,烤烟增长速度世界第一,卷烟产销量世界第一,卷烟增长速度世界第一,吸烟人数世界第一,吸烟人数增加数量世界第一,烟税增长速度世界第一。中国烟民占世界总数的四份之一,,烟草生产占全球的三分之一,烟草销售占全球的三分之一,年产烟量达1.7兆支,共有卷烟企业200余家,烟草工业的缴税占国家税收的百分之十但烟草行业的发展并不乐观,产业结构矛盾非常大,我国还是一个卷烟净出口国,主销在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澳大利亚等地区,我国的烟草走私假冒伪劣问题严重,大量的走私烟不仅破坏国内市场,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还使得国家流失了大量的税收,外国品牌的香烟在中国可以合法的生产,并执行国内产品的税收政策,(1)中国大陆 1995年2月1日正式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87年12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1995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将在2011年1月起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及相关的促销赞助活动。我国现行《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烟草广告的管理是“有限禁止”,即只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等五类媒体和影剧院、等候室、会议室、运动场等四类场所禁止直接烟草广告,对于互联网、室外场所等广告则未禁止。此外,我国立法也不禁止烟草品牌的延伸和品牌共享,并允许烟草企业树立形象。 (2)香港特区 2000年1月1日起香港《公众卫生条例》正式生效,报刊杂志上不允许再出现烟草广告。根据香港《吸烟(公众卫生)条例》,从2009年11月1日起,任何人士都不得展示、刊登、分发、广播,或透过电影或在互联网上放映烟草广告。 (3)澳门特区 现行法律禁止烟草广告,但根据有关核准行为规定的项目赞助除外。过去每年在澳门举行的格兰披治大赛车活动中的烟商赞助就是法律所指豁免禁止烟草广告的典型例子。 现行法律亦对烟草商业资讯作出管制。商业资讯只能载有关于产品名称、商标、标志、徽号、价格、来源或其他纯粹为认别该产品的资料。法律仅容许在有关出售地点五公尺范围内作出烟草商业资讯,并限制其长阔不得超过三公尺,且不得连接着摆放。商业资讯亦须附载有关烟草有害的健康警语。 现行法律中除了载有不得向未成年人赠与烟草的条文外,未有对有关烟草促销和赞助作出具体规定

市工商局xx年广告监管半年总结

总结范本:_________市工商局xx年广告监管半年总结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8 页

市工商局xx年广告监管半年总结 上半年,我局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紧紧围绕省、市工商局和县委、县政府总体工作安排,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尽责、规范、创优”为标准,以规范农村广告市场监管为重点,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为突破,以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为目的,夯实工作基础,创新工作举措,有效开展各项监管执法工作,促进了我县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具体工作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1、辖区内广告业发展情况:截止上半年,我县共有各类广告经营单位54家(其中新闻媒体单位1家),广告从业人员共263人,广告经营额为2677万元。其中上半年新发展广告经营单位5家(其中2家为分支机构),从业人员17人,广告经营额75万元。 2、户外广告登记、检查、规范情况:上半年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178件;组织对户外广告检查1次,出动执法人员42人,检查户外广告205条次,规范户外广告37条,立案查处户外广告案件3件,其中已结案1件,罚没款0.1万元。 3、广告监测工作情况:1-5月份,共监测媒体广告2275条次,其中电视广告1456条次,广播广告819条次,编发《广告监测情况通报》5期。 4、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情况:通报涉嫌违法广告5件,发出违法告知通知57份,行政告诫通知34份,责令改正通知书36份;上门实施行政指导5次,开展媒体广告通报会2次,案例评析会2次。通过行政指导,媒体停播处方药广告13条次。 第 2 页共 8 页

全面禁止烟草广告

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进和赞助 5月31日是第26个“世界无烟日”,活动的主题是“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控制烟草危害,是我们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个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都能够为这项利国利民的工程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烟草危害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为越来越多民众接受。但是我国烟草泛滥形势依然严峻,成为全球烟草生产、消费和致死的第一大国。“究其原因,与我国烟草广告,特别是变相烟草广告的泛滥有密切关系。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也是最主要的烟草受害国。据中国控制吸烟协会提供的数据,我国有约3.5亿烟民,占中国15岁以上人口的36%。占全世界烟民总数的1/3,每年死于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约有100万。吸烟给烟民带来了巨大的健康风险,也给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这个数字为世界之最。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及相关的促销赞助活动,降低烟草在公众中广告宣传的影响力,是实施控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控烟的有效措施。从某种意义上,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及相关的促销赞助活动,已经是时不我待。 2006年1月9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公约》第13条要求各缔约方在《公约》生效五年内实施并推行全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禁令。对比我国现行的《广告法》以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不难发现,我国对于烟草广告以及促销、赞助的相关规定与《公约》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各种变相烟草广告及其相关赞助活动仍然大行其道。烟草企业以多种形式的广告、变相广告、促销和赞助方式,不断加强烟草产品和企业形象的塑造,大力推销烟草制品,吸引大众消费烟草制品,极大地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尤其对青少年、妇女和贫困人群造成巨大危害。我国烟草专卖局与烟草总公司政企合一的双重地位,更让烟草广告监管乏力,各地违反《广告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现象屡见不鲜。 我国是国际性控烟公约的缔约国,面对愈演愈烈的变相烟草广告及相关的促销赞助活动,理应说不!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及相关的促销赞助活动。 我们一起行动控制烟草危害。控制烟草危害,禁止一切诱人吸烟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健康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和谐、幸福中国之必须。要实现这个“中国梦”,需要大家共同的参与和努力!为此,我们呼吁:各类学校、学会、协会、科研机构以及媒体等机构积极响应,身体力行,拒绝参与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具体包括: 1.坚决抵制烟草企业发布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2.坚决抵制烟草企业在机构内或利用机构进行的任何形式的烟草促销; 3.坚决抵制烟草企业以社会责任、公益事业或其他名义进行的任何形式的赞助,包括科学研究、奖学金、举办公益活动、机构合作等形式;不接受烟草业的资助和赞助,不从事任何有利于或者是可能从事卷烟营销的实验和研究。 阿鲁科尔沁旗双胜镇中心卫生院 2013、5、31

从烟草品牌文化浅谈广告在烟草营销中的应用

从烟草品牌文化浅谈广告在烟草营销中的应用 冯凯歌 摘要:烟草行业是我国的传统支柱产业。而烟草产品一直处在垄断经营的市场背景下,其营销活动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随着国家双控政策的出台,烟草行业由“滇烟独占”的格局演变为地域强势品牌割据的局面。那么,烟草公司如何在地域强势品牌割据中做大做强?本文主要分析广告在烟草营销中的应用及营销成功案例。 一:我国烟草行业的现状及格局 烟草行业长期以来作为国家垄断行业,对我国的国民经济有着非同一般的重要性。烟草税收约占国家税收的10%。 据有关资料统计,当今世界上有15亿左右的人吸烟,约占世界总人口的1/4。我国13亿多人口中,吸烟人数约为3.4亿。可见,烟制品虽非生活必需品,但已成为人们普遍需要的消费品。因此,烟草行业的市场需求依旧很大。 1997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台了“双控”政策。随后的1998和1999年,烟草行业发生了大地震,烟草“滇烟独占”的格局变成了地域强势品牌割据的局面。 因此,烟草企业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注重烟草文化因素的较量,突出品牌文化形象,增强品牌竞争力和影响力则显得至关重要。 二:我国的烟草文化 随着近阶段企业重组、品牌整合的“尘埃落定”,卷烟工业企业和品牌之间在整体实力、技术研发、市场营销等方面越来越走向同质化,产品同质化问题有赖于品牌文化的差异化来解决,这在客观上刺激了企业对于品牌形象的投入,重点骨干品牌在产销规模、市场覆盖、市场份额等快速增长的同时,逐渐建立起风格各异的品牌文化形象。 比如,“中华”提出了“爱我中华”的文化理念;“双喜”以喜文化为核心理念,品牌传播语由“双喜双喜,人人欢喜”升级为“喜传天下、人人欢喜”;“白沙”提出了“鹤舞白沙,我心飞翔”的口号;“芙蓉王”提出了“传递价值,成就你我”;“玉溪”提出了“上善若水,德行天下”;“红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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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商标局官网区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 理工作要点 一、商标监督管理工作要点 1.进一步加强实施商标品牌带动的组织领导。积极作为,支持企业渡过难关,深刻领会品牌带动的实质,认真做好商标品牌战略制定及贯彻落实工作。认真总结20xx年以来实施商标品牌带动工作情况。 2.进一步推动商标总量合理稳定增长。科学指导开展商标申请工作,积极支持企业合理的商标确权行为,指导盘活闲置商标。3.进一步科学、规范引导争创驰、著、知名商标。立足产业发展需要,分级开展创牌辅导。 4.进一步发挥品牌效应。健全驰、著、知名商标企业回访制度,工商所对辖区内驰、著、知名商标企业回访一遍;工商所日常巡查监管必须认真了解商标注册、使用情况,指导企业用好优惠政策。 5.建立健全制度推进商标行政保护本文来自红盾文苑网站工作。区局适时通报商标办案情况,每半年评析一次'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加强业务指导,强化机关商标监管人员与一线商标办案人员的互动。加强内外协作,积极发挥检查大队及工商所的办案主力军作用,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政企之间的协作,不断建立健全联手打假机制。 6.突出重点推进商标行政保护工作。突出日常商标监管重点,积极支持驰、著、知名商标企业跨区、跨省维权,加强涉台商标行政保护工作。7.适时适度开展专项行动推进商标行政保护工作。适时开展'打商标侵权 护海西品牌“专项行动,各工商所必须指导企业提前收集案件线索、整理权利证明、畅通联系渠道、提供鉴定便利等,增强保护效果。根据工商总局商标局的统一部署,适时开展保护世

博会标志专项行动。8.积极支持企业运用商标权质押获得贷款。多宣传、多指导、多推动,深入总结经验,积极稳妥推进。加强沟通、汇报,不断规范、推进商标权质押贷款工作。9.推广商本文来自红盾文苑网站标授权经营制度。加强与商标权利人、市场主办者、商户的互动沟本文来源:文秘自学网http://通,调动多方积极性,进一步摸索经验,做深、做细、做出实效。10.持续推进出口自主品牌创建工作。强化与 企业的互动,建立常态联系;进一步指导企业做好商标境外注册工作,鼓励企业逐步扩大在出口商品上使用自有商标的比例;对遭遇国内外商标侵权的企业提供及时的维权协助。11. 不断深化'商标富农“...

烟草广告怎样做烟草品牌如何传播

烟草广告怎样做烟草品牌如何传播 文章标题:烟草广告怎样做烟草品牌如何传播 反烟运动终结烟草广告“大传播” 2002年,大红鹰以“胜利之鹰”的形象出现。概括其品牌制胜之道就是:传播、 传播、再传播。这种以广告拉动消费的大红鹰模式,就是“大传播”的品牌路线。由于中国烟草企业“大传播”的环境相对比较宽松,而“大传播”又是最容易 获得立 竿见影效果的营销手段,因此,几年来国内很多烟草企业都选择用“大传播” 解决系统难题。通过“大传播”推动市场销售升级,通过“大传播”建立渠道 强势品牌形象,影响市场决策。 “大传播”成就了目前中国市场上强势的烟草品牌,如白沙,大红鹰,红河以 及五叶神等。 随着中国烟草企业“大传播”头啖汤效应的消失,烟草企业“大传播”边际效 应越来越差,“大传播”带来的市场影响也明显不如从前。 更为严峻的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生效。《公约》规定“各缔约方 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在公约对其生效后的5年内,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 广告、促销和赞助。” 2005年2月,在CCTV2和CCTV3播放的15秒时段广告中,“境由心生自在娇 子”的形象广告被叫停。同时被责令停播的还有江西月兔春、贵州黄果树、重 庆美登、江苏一品梅等国内烟草企业投放的形象广告。理由是,“境由心生自 在娇子”为娇子香烟广告宣传语,月兔春广告画面为月兔春烟草制品商标,一 品梅广告画面则突出了烟草注册商标“一品梅”字样。 2005年10月,“大红鹰胜利之鹰”、“一品黄山,天高云淡”、“思想有多 远我们就能走多远”等广告被叫停。 随着央视卷烟广告被屡屡叫停,“大传播”的媒体通路被卡死,“大传播”已 无昔日用武之地。 烟草广告“大传播”梦断蓝桥,中国卷烟广告路在何方?

2017年新广告法全文-新广告法禁用词大全

2017最新广告法禁用词 与“最”有关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与“一”有关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与“级/极”有关 国家级(相关单位颁发的除外)、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与“首/家/国”有关 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全国首发、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 与品牌有关 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

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与虚假有关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准。 与虚假有关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 与欺诈有关涉嫌欺诈消费者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涉嫌诱导消费者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 与时间有关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与权威有关 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这些新广告法禁用词在以后的网络营销推广上肯定用的上,而且现在国家也在打击一些违法事情。且懂且珍惜。

广告监管工作要点

广告监管工作要点 20xx年,全市广告监管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提升管理落实年”为工作主线,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工商局及市局的总体工作部署,务实创新,锐意进取,继续扎实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创新监管方式,实现职能到位,推进广告监管长效机制的建立,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实现广告市场秩序的明显好转,促进我市广告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突出工作重点,继续深入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 (一)继续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医疗服务、药品、保健食品、房地产等广告作为整治重点,严厉查处影响社会稳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每个季度要适时开展一次集中执法行动,保持对虚假违法广告的高压态势,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蔓延的势头,努力净化全市广告市场。 要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整治行动 __》和市卫生局等5部门《关于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两个文件精神,依法加大查处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力度,重点查处互联网等媒体违法违规发布虚假药品广告行为;利用新闻形式等医药咨询服务节

(栏)目或专题板块发布或变相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在药品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名义和形象作疗效证明的行为;非药品在广告中宣传药品治疗作用的行为。 (二)加强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影响社会稳定、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广告。 (三)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监管,积极探索互联网广告监管的有效方法。继续保持打击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的高压态势,加强监测和巡查,争取查办一批大案。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网上违法广告的监管工作。 二、加大广告监测和办案力度,树立执法权威 (一)进一步完善广告监测机制。市局广告监管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明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广告监测平台建设,实现对全市广播电视广告进行实时监测和智能识红盾文苑网站别统计。力争对全市95%以上广告实施全方位监管,媒体广告违法率控制在3%以内。 要按照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组织开展广告监测工作。坚持日常监测和重点监测相结合的原则。通过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令第46号公布〕 〔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令第69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监督治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以下简称烟草经营者〕公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第三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公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竞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 草广告。 第四条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公 布烟草广告。 第五条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公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治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治理机关批准。 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托付人直截了当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治理机关批准。 第六条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吸烟形象; 〔二〕未成年人形象; 〔三〕鼓舞、怂恿吸烟的; 〔四〕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广告治理规定的。 第七条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 相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必须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 务种类,并不得含有该商品、服务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广告主公布前款规定的广告,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生产或者经营该商品、服务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该商品或者服务在我国取得的商标注册证; 〔三〕该企业在我国境内实际从事该商品、服务的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证明; 〔四〕广告治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在各类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凡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公布带有 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 第九条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公布以下广告时,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 同时,不得以特别设计的方法突出企业名称。 〔一〕社会公益广告; 〔二〕迁址、换房、更名等启事广告; 〔三〕招工、招聘、寻求合作、寻求服务等企业经营广告; 〔四〕广播、电影、电视节目首尾处出现的鸣谢单位或者赞助单位名称; 〔五〕报纸、期刊报花、栏头上标明的协办单位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 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工商广字(2003)第7号 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当前,日益严重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和广告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为从根本上制止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净化医疗广告市场,根据《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禁止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二、医疗机构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证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严格审查《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发布。对《医疗广告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三、医疗机构发布含有义诊内容的广告,必须按照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的要求进行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手续。

四、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广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依法核定广告内容,并遵守下列规定: 1、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及本通知要求,对医疗广告出具证明文件; 2、及时将《医疗广告证明》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同时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医疗广告证明》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3、对出证过程中遇到的技术性问题,可以组织专家审定; 4、对医疗机构未能提供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医师资格证明及医师注册证明等资料的以及广告内容与其实际服务提供能力和服务水平不相符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为医疗机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无效。 五、暂停就下列疾病发布医疗广告: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 六、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文章中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在发表有关文章的同时,不得在同一媒介同一时间或者版面发布有关该医疗服务及其医疗机构的广告。以上述形式发布广告,发布者声称未收取费用的,也应认定为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七、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1、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中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的、或者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 2、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

烟草专卖(公司)广告宣传管理制度

烟草专卖局(公司)广告宣传管理制度 本质要求:加强广告管理,规范广告行为,保证广告效果。 第一条广告宣传类别 (一)宣传服务类:新闻媒体类、户内外媒介类、公关冠名活动、展览活动、咨询活动、促销推广、形象宣传、赞助捐赠、专卖宣传、科普宣传等。 (二)产品类:广告宣传活动的各类外购物品和宣传品。 第二条决策、实施与预算 (一)办公室负责广告宣传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实施部门进行对外宣传活动,应填写《对外宣传(广告)申办单》,并提供宣传方案、宣传样稿,交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广告宣传品采购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和服务类广告宣传采购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广告宣传项目的立项须经行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讨论审批后进行招标; (二)广告宣传项目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具体实施程序按照《##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大宗物资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三)广告宣传支出实行预算管理,超过年度广告宣传预算的费用,应通过预算调整程序,经过批准审核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三条合同管理与验收 (一)广告宣传合同的签订实施参照《##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二)实施部门应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完善广告宣传品的领用、发放和保管手续,建立收、发、存台账,同时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广告宣传项目的文件和记录。 第四条财务处理与监督 (一)各部门履行结算时,必须提供审批后的《对外宣传(广告)申办单》,否则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二)财务部门应规范会计核算,对广告宣传项目的预算、合同、发票、验收单据等相关凭证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按照与供应商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项目资金; (三)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招标采购资产处置活动廉政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烟草广告亟待加强监管.doc

基层反映:烟草广告亟待加强监管 今天,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烟草广告亟待加强监管》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近年来,烟草行业通过不断创新营销模式,利用电脑、手机等其它移动终端在各种网络平台上变相发布广告,并“植入”服装、文化、体育、娱乐等多个领域,给社会风气尤其是对广大青少年的成长造成了不良影响。工商部门作为承担广告市场监管的重要职能部门,亟待采取措施强化监管。 一、当前烟草广告发布的特点 一是传播渠道广。随着新媒体的普及,烟草企业逐渐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各类网站等新型传播渠道,广泛发布广告及开展各类促销活动。 二是广告“植入”多领域。目前烟草企业通过赞助或冠名的活动、影视剧等方式,使各类软性烟草广告“植入”服装、文化、体育、娱乐等多领域,使得烟草广告无处不在。 三是广告内容隐晦。如“利群”牌香烟的“永远利于群众”、“红塔山”牌的“山高人为峰”、“芙蓉王”牌的“传递价值,成就你我”,“黄山”牌的“一品黄山,天高云淡”。这些烟草广告内容“气势磅礴”,通过隐晦的语言从而达到鼓励人们吸烟的目的。 四是利用“善举”变相发布广告。部分烟草企业在互联网上展示其捐助

公益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所谓的“善举”,吸引网友的关注,从而提升其品牌知名度。这种通过打“感情牌”的手段,最终目的是为了培养其烟草产品下的忠实拥护者。 二、对策及建议 一是立足职能抓源头。全面清查烟草广告登记档案,看其登记时的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合法,凡登记资料不完善的,限定其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完善相关手续。对未经登记擅自发布烟草广告的,或已经超过核准有效期而继续发布的,依法予以查处,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对未标记“吸烟有害健康”等忠告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查处。 二是强化监管抓查处。工商部门在日常的市场巡查中,要加强对烟草经营户的监管、教育和查处力度,同时对互联网、手机嵌入式广告、微博、微信、电视等媒体加强监管,杜绝其设置软性、隐性广告。在巡查中发现存在违规发布广告的,工商部门要保持高压严打的态势,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是大力宣传抓引导。在汽车客运站、城市公交车、影剧院、图书馆、学校等公共场所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向过往群众介绍卫生与健康、吸烟有害健康等知识,增强广大公民的控烟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禁烟氛围。 四是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对《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重新进行修改完善,提高对烟草企业发布变相广告的惩治力度。同时,要完善对利用微博、微信、网站、手机等平台发布烟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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