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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案由规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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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

1、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1款第1项)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1款第2项)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1款第3项)

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1款第4项)

5、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1款第5项)

6、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2款)

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2款)

8、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2款)

9、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2款)

10、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2款)

11、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第24条第1款第1项)

12、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第24条第1款第2项)

13、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第24条第1款第3项)

14、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第24条第1款第4项)

15、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第24条第1款第5项)

16、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第24条第1款第6项)

17、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1项)

18、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2项)

19、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3项)

20、寻衅滋事(第26条)

2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第27条第1项)

22、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第27条第1项)

2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第27条第2项)

24、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第28条)

25、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第28条)

26、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第29条第1项)

27、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第29条第2项)

28、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第29条第3项)

29、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第29条第4项)

二、妨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30、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第30条)

31、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第31条)

3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第32条)

33、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第33条第1项)

34、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第33条第2项)

35、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第33条第3项)

36、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第33条第3项)

37、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第34条第1款)

38、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第34条第1款)

39、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第34条第2款)

40、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第35条第1项)

41、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第35条第2项)

42、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第35条第2项)

43、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第35条第3项)

44、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第35条第4项)

45、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第36条)

46、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第36条)

47、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第37条第1项)

48、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第37条第1项)

49、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第37条第2项)

50、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第37条第2项)

51、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第37条第3项)

52、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第38条)

53、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第39条)

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

54、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第40条第1项)

55、强迫劳动(第40条第2项)

56、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第40条第3项)

57、非法侵入住宅(第40条第3项)

58、非法搜查身体(第40条第3项)

59、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第41条第1款)

60、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第41条第2款)

61、威胁人身安全(第42条第1项)

62、侮辱(第42条第2项)

63、诽谤(第42条第2项)

64、诬告陷害(第42条第3项)

65、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第42条第4项)

66、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第42条第5项)

67、侵犯隐私(第42条第6项)

68、殴打他人(第43条第1款)

69、故意伤害(第43条第1款)

70、猥亵(第44条)

71、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第44条)

72、虐待(第45条第1项)

73、遗弃(第45条第2项)

74、强迫交易(第46条)

7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第47条)

76、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第47条)

77、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第48条)

78、盗窃(第49条)

79、诈骗(第49条)

80、哄抢(第49条)

81、抢夺(第49条)

82、敲诈勒索(第49条)

83、故意损毁财物(第49条)

四、妨害社会管理的案件

84、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第50条第1款第1项)

85、阻碍执行职务(第50条第1款第2项)

86、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第50条第1款第3项)

87、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第50条第1款第4项)

88、招摇撞骗(第51条第1款)

89、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第52条第1项)

90、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第52条第2项)

91、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第52条第3项)

92、伪造、变造船舶户牌(第52条第4项)

93、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第52条第4项)

94、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第52条第4项)

95、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第53条)

96、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第54条第1款第1项)

97、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第54条第1款第2项)

98、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第54条第1款第3项)

99、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第55条)

100、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第56条第1款)

101、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第56条第1款)

102、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第56条第2款)

103、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第57条第1款)

104、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第57条第1款)

105、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第57条第2款)

106、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第58条)

107、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第59条第1项)

108、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第59条第1项)109、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第59条第2项)

110、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第59条第3项)

111、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第59条第4项)

112、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第60条第1项)113、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第60条第2项)

114、提供虚假证言(第60条第2项)

115、谎报案情(第60条第2项)

116、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第60条第3项)

117、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第60条第4项)

118、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第61条)

119、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第62条第1款)

120、偷越国(边)境(第62条第2款)

121、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第63条第1项)

122、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第63条第2项)

123、偷开机动车(第64条第1项)

124、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第64条第2项)

125、破坏、污损坟墓(第65条第1项)

126、毁坏、丢弃尸骨、骨灰(第65条第1项)

127、违法停放尸体(第65条第2项)

128、卖淫(第66条第1款)

129、嫖娼(第66条第1款)

130、拉客招嫖(第66条第2款)

13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第67条)

132、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第68条)

133、传播淫秽信息(第68条)

13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第69条第1款第1项)

135、组织淫秽表演(第69条第1款第2项)

136、进行淫秽表演(第69条第1款第2项)

137、参与聚众淫乱(第69条第1款第3项)

138、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第69条第2款)

139、为赌博提供条件(第70条)

140、赌博(第70条)

141、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第71条第1款第1项)

14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第71条第1款第2项)14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第71条第1款第3项)

144、非法持有毒品(第72条第1项)

145、向他人提供毒品(第72条第2项)

146、吸毒(第72条第3项)

147、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第72条第4项)

148、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第73条)

149、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第74条)

150、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第75条第1款)

151、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第75条第1款)

抢夺罪与抢夺行为、抢劫的区别

1、关于抢夺和抢劫的区别: 抢劫,刑法263,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抢夺,刑法267,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3.1,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简单说,抢劫的关键词是暴力;抢夺的关键词是趁人不备和数额较大。 关于抢夺罪与抢夺行为的区分,就是看数额是否较大,这方面全国各地区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最高院提出的标准是五百元起,但可能你的地方经过法定程序规定了别的标准,到你当地的法院刑事庭问一下就知道了,以五百元为例,到五百元就是犯有抢夺罪,将会受到刑事处罚,不到五百元不构成犯罪,治安处罚。细节问题最高院2002年发布了抢夺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去找找看吧。 如果是

2、抢劫罪和抢劫行为的区别?抢劫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抢劫行为,不管是否抢劫到财物,抢劫多少财务,均不影响罪名成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没有“抢劫”二字,只有刑法里才有

试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治安处罚标准及司法审查

杜连成*

近几年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给予治安处罚的适用标准争议较大,归纳起来有三种情况,也是法院审查该类案件存在的三种观点。一是只要存在故意伤害他人之行为,无论伤害程度怎样,在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均可按条律给予治安拘留或罚款。理由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文理解释就是有意识地损害别人生理组织,且法条未规定其他附加前置条件,处罚与否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非法院审查

的范围。二是只要存在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就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或者后果情况给予治安处罚。理由是法条有规定,公安机关应正确适用,妥善处理,如出现显失公正,法院应进行合理性审查,判决变更。三是必须存在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而且应达到一定程度,即应达到“轻微伤害”才能给予治安处罚,法院审查后对未达“轻微伤害”的,应以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为由撤销处罚。笔者持第三种观点。现根据治安处罚法等法律原理与司法实践进行浅谈,以求教于同行。

一、立法意图

1、法条对照和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与《治安处罚法》中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一字不差,从条文上看均系设置的处罚条件,均未配置其他要件,但处理结果在性质上存在罪与非罪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的伤害包

括故意和过失,其中的故意伤害与治安处罚法中的故意伤害词意是一致的,但民法中的故意伤害所得到的处理结果只能是承担民事责任,与治安处罚法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上述三法对故意伤害他人均做出了不同的处理(结果)规定,到底适用哪部法律调整,在逻辑学中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选择推理,对这么简单的问题为什么要用不同的法律来解决,很明显,前两部法属公权法律,民法系私法,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一定标准来做出不同处理规定的,并不是逻辑上随意选择推理。

怎样掌握故意伤害的公法责任?即以什么为标准?从立法上看只能是故意伤害的程度。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理结果为“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这个法条规定了必有伤害程度,但该条例规定得不科学,如殴打以外的其他方式造成故意伤害的则无法定条文给予行政处罚,且处罚幅度大;取而代之的《治安处罚法》则对违法行为规定明确,处罚幅度细化,发条上虽未规定伤害程度,并不意味着就不要伤害程度了,如果仅略有微伤,就给予治安处罚,会引起新的更大矛盾,增加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达不到法治目的,违背了《治安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既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也不符合立法初衷。公安部1996年7月25日发布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轻微损害。”这就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之行为给予治安处罚提供了标准,且这个文件至今未废止。既然主要用于治安行政案件标准的这个文件未废止,那么我们办理这类案件就必须以之为据,如不采用则在全国范围内保留这个法律文件的意义何在?这与依据79刑法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仍然适用于新刑法实施后的今天是一个道理,所以,从立法意图来看,对故意伤害他人无论刑法处罚还是治安处罚等公法调整都应当根据伤害程度(后果)决定。在这里人们会问?为何治安处罚法不直接规定伤害程度,从表面看是给了执行部门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不能这样理解,我国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法律制度形成规模,相信部门执法水平比治安处罚条例通过时的十九年(均以人大通过的时间计算)前有很大提高,这与刑法条文中未规定伤害程度一致,这是立法艺术,同时也给执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执行机关规定和掌握,而且从国际惯例看,也不宜由立法机关直接规定。现行刑法与79刑法相比,对故意伤害他人的处罚增加了选择处罚方式“管制”。而管制是刑法中最轻的一种刑罚,从这个角度看刑罚在减轻。

2、法条的理解

从国际国内立法趋势看,运用公法权力干涉公民权利,特别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新法比旧法罚得轻,掌握得更严。即治安处罚法虽未规定处罚的伤害必达程度,其处罚的标准不应当比治安处罚条例低,根据立法意图,对《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理解应当是:第一、行为人必须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且希望或放任其结果发生;第二、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在这里分为欧打他人和故意伤害他人两个方面,殴打他人是指公然打人、以大欺小、以强凌若,造成他人身体疼痛的,就不需要伤害程度。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一般是指因民事纠纷引起,用石头、泥块等物体砸人,木棒打人,推、拉、抱、压、烫、针扎、动物咬闯他人身体等行为造成轻微伤害且不够刑法处罚的,也就是说必达轻微伤害程度。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立法意图和《治安处罚法》第二条规定的性质特征,也是权利本位的时代体现。

二、执行依据

由于治安处罚法对故意伤害他人规定得比较笼统,很难掌握尺度,目前各地公安机关适用该条做法不一。如甲地发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程度比乙地发生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程度轻,而甲地对行为人处罚,乙地却不处罚;就同一行政机关也出现轻者罚重者放的情况。造成行政执法混乱,让个别公安机关乱执法、滥用职权有了可乘之机,行为人受

罚不明不白,人民群众不能理解,社会效果差。通过理解前面的立法意图,只有量化实体标准才能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力和行为,才能体现《治安处罚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才能让受到治安处罚的人真正感受到法律公正和威严。根据前面三法的规定,归纳起来对故意伤害他人的有五种处理结果,即刑罚、刑罚附带民事赔偿、治安处罚(行政处罚)、治安处罚附带民事赔偿、民事赔偿。在这里刑或行附带民事赔偿不是我们讨论的对象,讨论的是刑、行、民之间责任尺度依据,这个依据就是伤害程度,其程度分三段,相应配置刑、行、民三种处理结果,即轻伤及其以上受刑法处罚,轻于刑法处罚中的轻伤且重于纯民法调整的一般损害(我们可称微伤)之间的且不够刑事处罚的轻微伤才受治安处罚,轻微伤以下(不含轻微伤)承担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前两者系公权法调整的国家管理关系,必有一定尺度,后者是私法对受害人的保护。有了这个尺度,能够避免乱执法,达到统一,提高行政执法权威,所以不能单凭文字理解简单确定治安处罚。

当今社会以和谐为本,治安处罚法中对故意伤害的处理涉及人身自由问题,执法机关执行时必须慎重,做到公平、公正,适当和相应。即使是行使自由裁量权也应符合法律目的和立法动机,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行政目的,出于正当考虑,合乎情理,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否则,

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条的公正、保障人权原则。那种认为治安处罚法没有规定伤害程度而随意作出处罚的这种观点是对法律的曲解,是行政执法机关创设处罚的一种表现,是当今世界的绝大多数国家不允许的,如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就是新加坡的行政机关也只能依据法令制定处罚的具体标准,而这具体标准在该地区是统一的。为了正确处理行政权与公民权、公共权力与个人利益的关系,量化标准实在必要,也是历史的必然。

三、笔者意见

这里我们不谈治安处罚的其他合法性审查,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施行时期,如殴打他人而无“轻微伤”鉴定结论而给予治安处罚的,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后,应当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予以撤销,这在目前的行政法学上归类为合法性审查,而《治安处罚法》中没有规定故意伤害程度,人民法院对治安处罚中伤害程度的司法审查属于合理性审查,具有一定难度。根据前面的立法意图分析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及内在联系,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基本的属性,是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内在根据,是给予治安处罚的基础,就一般民事纠纷引起微伤,即没有达到轻微伤,就没有造成什么恶果,没有大的社会危害性。故笔者认为受到《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治安处罚的范围,应当在“轻微伤”这个幅

度内,根据前面的立法意图理解,对超出这个范围所作的治安处罚,虽然未超出法定职权,但背离了《治安处罚法》的法定目的、原则。根据世界各国惯例、法治国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存在的滥用职权八大表现(具体表现形式概括为背离法定目的、不相关的考虑、违法可行性原则、违反均衡原则、违反平等对待原则、违反惯例原则、违反遵守行政规则原则、结果显失公正)*。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时,应当以滥用职权行为违法给予撤销。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行政执法队伍执法素质的高低和执法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执法效果,因此打造专业型、服务型、高效型的行政执法队伍,从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也就成了顺利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环节。 一、目前行政执法现状 近年来,通过对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密集培训、执法监督等一系列措施的施行,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为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是个别领域、个别人员还存在着某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服务意识有待增强。执法队伍中还存在着有些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公等现象,甚至还发生执法犯法,野蛮执法,假公济私,吃拿卡要,刁难群众,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纪律松散,“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丑恶现象,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会强烈。 2、业务知识有待充实。不想学、不愿学、不去学的思想状态还存在于某些执法人员的意识中。平日懒惰散漫,无拘无束,以享乐主义为宗旨,终日无所事事,沉浸于玩乐、应酬氛围之中。工作职责与知识储备相距甚远,知识的缺乏致使执法人员在遇到新问题、新情况时无从下手,不知如何处理,只能临时抱佛脚,到了紧要时刻,才想起去翻书、去请教,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和办事速度,同时在群众造成了

不良影响。 3、法律意识有待提高。个别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贫乏,私欲膨胀,利欲熏心,将手的执法权力作为给自己谋利的工具,有时为了自已的蝇头小利,不惜违规执法、暗箱操作,臵法律、法规于不顾。殊不知,自己在获得了利益的同时,已经触及法律,一旦东窗事发才追悔不及。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尽管以上问题仅是个别现象,但是我们还是应该予以必要的重视,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及时制止该类恶劣现象的发生,更应该将关口前移,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此,应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学习培训制度化。学习培训是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的直接途径。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方法、多种途径有针对性地、有组织地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进行培训,通过集中学习和交流,可以相互促进和提高。各级政府的法制机构要制定具体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将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工作落实到位。将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纳入正常化轨道,系统培训执法人员所必备的业务知识,有计划有步骤的轮训执法人员,使更多的人员有接受正规培训的机会。通过全员、全面系统的培训,分层次、有重点地培训和有针对性地业务培训,使执法人员对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了比较全面系统的了解和掌握,增强法律意识、程序意识和依法执法意识,开阔视野, 逐步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2、政务公开长效化。政务公开有助于使群众全面了解执法单位的

企业名称的规范要求

2002-01-22 一、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包含另一个法人名称,包括不得包含另一个企业法人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名称有得含有国际组织名称;国家(地区)名称;政党、宗教名称;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军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军队番号或代号。 企业法人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自己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独立承担民事现任企业法人最本质的特征。而企业法人的名称权是企业法人人身权的重要组成,是企业法人享有其它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企业法人的名称包含其他企业法人或其他法人组织的名称,则容易引起社会公众对企业法人行为责任的误认,引发经济纠纷或在经济纠纷中混淆权利、义务主体,使问题复杂化。特别是企业名称冠以党政机关名称的问题。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一个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由政府设立,企业的方方面面亦被标注了浓重的行政色彩,很多企事业的名称也冠以了种行政机关的名称。随着改革的深入,政个分开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党政分开、政个分开的要求,特别是1993年10月,明确提出了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磁、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等十一个部门不得兴办经济实体,其他部门组建经济实体必须同时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机关彻底脱钩。因此,企业名称不得冠以各级党政机关的名称,企业现使用名称中冠以了党政机关名称的,应予纠正。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名称,国家与国家(地区)、国家(地区)与行政区划联名及其简称作商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含习惯性称谓)与中国(含习惯称谓"中"或"华")联名作名作字号,如"中日友好饭店"。

Java开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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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章序言 (4) 第2章java一般性研发规范 (5) 2.1 代码格式 (5) 2.1.1包、类、方法的命名规范: (5) 2.1.2方法的命名应注意避免与java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名称例如equals, hashCode,clone,finalizer等冲突 (7) 2.1.3Java bean中取得boolean类型的属性值必须使用is****形式命名 (9) 2.1.4if,else,while,for等必须使用{} (9) 2.1.5类必须包含在包里,禁止出现无包的类 (10) 2.1.6类和方法必须拥有注释,注释量占总体代码25%以上,类头部,以及方法 头部的注释应符合javadoc标准。 (11) 2.2 基本语法 (12) 2.2.1不能随意捕捉异常,原则上谁捕捉谁处理 (12) 2.2.2if,while,try,finally,switch ,synchronized ,static instantiation 里面应有相应的逻辑处理,不能为空。 (13) 2.2.3在处理循环中,不能在程序中人为的改变步长。 (14) 2.2.4将简单类型int,short,float,double等转化成字符串时,需使用其对 应类的toString方法。 (14) 2.2.5javaBean中hashCode,以及equals方法必须同时override。 (15) 2.2.6懒式方式创建对象:不能采用双检查惯用法 (18) 2.2.7不能在finally中返回值。 (19) 2.2.8Boolean实例化时,应用使用Boolean.valueOf,Boolean.TRUE, Boolean.FALSE。 (19) 2.2.9Integer,Byte,Short,Long等实例化时,应用使用valueOf (20) 2.2.10对于多个if语句嵌套的情况下能够整合尽量整合。 (20) 2.2.11override function,不能只有super.function语句,否则视为无效代码 21 2.2.12Collection.toArray的注意事项。 (21) 2.2.13对于BigDecimal方法,应避免使用float值,double值进行创建,应使 用字符串形式创建。 (22) 2.2.14String,BigDecimal,BigInteger等值类型调用replace,add等方法的注 意事项。 (23) 2.2.15需要注意的引起NullException的语句。 (23) 2.2.16ResultSet使用next时,需要判断是否具有记录再进行一下步操作。 25 2.2.17字符串使用相应的规则。 (25) 2.2.18禁止直接调用 System.gc(),System.getRuntime().gc(),System.runFinalization()。 (27) 2.2.19finalize相应的规则。 (27) 2.2.20禁止在代码中使用System.out,ex.printStackTrace打印日志。 (28) 2.2.21系统资源释放(谁创建的,谁关闭) (29) 2.2.22使用Clone时相应的规则。 (32) 2.2.23java Bean类必须实现Serialize接口。 (33)

严格行政执法程序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由“管理”到“执法”的转变是一项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转变。现代法制中的依法行政,其含义之一就是行政主体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少行政执法机关的领导对行政执法的公正与效率问题认识有偏差,在本部门执法中热衷于习惯的“人治”方法,认为那样才能快捷。不重视按照法定程序操作的“法治”,认为这样太慢。大部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程序是这样演变的,以前是口头罚,即对违法行为人,仅仅凭一张嘴,说罚多少就罚多少,态度好了少交点,否则加倍罚;进一步的时候是变为一张纸,即填个处罚决定丢下就要钱;再进一步发展为两张纸,即一张处罚决定,一张送达回证。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后这几年,虽然规定了执法程序,但是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只是被动应付、消极履行,能省一个环节就省一个环节,还有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仍不能按程序规范操作。 一、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及程序公正的意义 行政执法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法律及法定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法、期限和可以采取的手段、措施及其应用范围和对象的总称。行政执法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是行政管理民主化,法制化的体现和反映。

行政执法程序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特点: 一是法定性。行政执法程序法定是其区别其他程序的根本所在,它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它是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行政执法行为违反了程序的规定,就会发生执法行为无效,部分无效或经补正后有效的法律后果。 二是普遍性。行政执法程序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表达的是国家意志,因而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任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去实施相关的行为,否则,会导致程序违法,法律不予保护。 三是辅助性。程序是依附于实体而存在的。如果没有实体内容,程序的规定就是一纸空文,毫无用处。行政执法程序是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方法, 步骤和过程,它围绕着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实体规范而发生作用。实体是里,程序是表,相辅相成。 程序正当原则最初主要适用于司法领域,但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和行政权对相对人权益影响的扩大,人们逐渐认识到,必须用科学公正的程序对行政权的行使予以控制,这就使该原则由司法领域被引入行政领域。我国以《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为开端,日益重视行政程序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程序正当原则作出了进一步明确。依法行政,必须依靠不可缺少的程序来维护和保障。行政公正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 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如“海洛因”“推牌九”等。 第六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PHP开发要求规范

目录 1、编写目的 (4) 2、整体要求 (5) 3、安全规 (6) 3.1、包含文件 (6) 3.1.1、命名规则 (6) 3.1.2、存放规则 (6) 3.2、安全规则 (6) 3.3、一些针对PHP的规则 (7) 3.4、其它处理规则 (7) 3.4.1、输入参数处理 (7) 3.4.2、操作大HTML文本 (8) 4、编码规 (9) 4.1、命名规 (9) 4.1.1、变量命名 (9) 4.1.2、类命名 (10) 4.1.3、方法或函数 (10) 4.1.4、缩写词 (10) 4.1.5、数据库表名 (10) 4.1.6、数据库字段 (11) 4.2、书写规则 (11) 4.2.1、代码缩进 (11) 4.2.2、大括号{}书写规则 (11) 4.2.3、小括号()和函数、关键词等 (12) 4.2.4、=符号书写 (12) 4.2.5、if else swith for while等书写 (12) 4.2.6、类的构造函数 (12) 4.2.7、语句断行 (13) 4.2.8、数字 (13) 4.2.9、判断 (14)

4.2.10、避免嵌入赋值 (14) 4.2.11、错误返回检测规则 (14) 4.3、程序注释 (14) 4.3.1、程序头注释块 (14) 4.3.2、类的注释 (15) 4.3.3、函数和方法的注释 (16) 4.3.4、变量或者语句注释 (16) 4.4、其它规 (17) 4.4.1、PHP代码标记 (17) 4.4.2、程序文件名、目录名 (17) 4.4.3、PHP项目通常的文件目录结构 (17) 4.4.4、PHP和HTML代码的分离问题 (17) 4.4.5、PHP项目开发中的程序逻辑结构 (18) 5、特定环境下PHP编码特殊规 (19) 5.1、变量定义 (19) 5.2、引用的使用 (19) 5.3、变量的输入输出 (19)

2019年民事案由大全(最新最全)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 (法〔2018〕3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补充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 (法〔2018〕364号)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1、平等就业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1、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方案(最新)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方案(最新) 为进一步规范XX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XX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XX市XX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XX-20XX)》(X发〔20XX〕2号)精神,为保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结合我区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活动,进一步转变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作风,全面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不公、行政执法不严、行政执法不规范等问题,推进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进程,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理念有明显提升,执法作风有明显转变,执法水平有明显提高,执法程序明显规范,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明显上升。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深化完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 (1)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坚持主动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将执法信息公示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流程、执法

结果、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由裁量权、监督方式等信息),通过“XX区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主动亮身份、晒权力,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执法行为更加公开透明。 (2)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对程序启动、调查与取证、审查与决定、送达与执行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让执法全过程留痕、可回溯。全面开展网上执法办案,实现线下办案到网上办案的转变,促进规范文明执法中的“倒逼作用”,有效减少随意执法和执法不公问题,实现全区行政执法更加规范公正文明,行政争议明显减少,全过程记录信息在行政争议中定纷止争的作用发挥更加明显。 (3)深化和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合理界定审核范围,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四类执法中,关系社会公众重大切身利益、易产生争议的执法决定纳入重大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分类列明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确保执法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降低执法风险,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优化发展环境。 2.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 (1)对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权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实施种类以及时限等予以合理细化和分解,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执行标准,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让行政执法裁量更加明确精准。

[VIP专享]使用字号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认定标准

使用字号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认定标准 [案情] 重庆英格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格制药公司)于1999年7月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制药专用设备、五金、通用机械、电气机械及配件、仪器仪表、电子元器件、家用电器、建材、通信设备。重庆英格造粒包衣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格造粒公司)于2004年8月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造粒包衣工艺、技术开发研究及其普通机械设备的制造、销售和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英格制药公司认为英格造粒公司的公司名称与其企业名称相近似,且双方的经营范围及销售的产品大致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双方销售的商品产生混淆,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英格造粒公司停止使用“重庆英格造粒包衣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诉讼中英格制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英格”二字在重庆市区域内为公众熟知并具有市场知名度。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有明显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本案案情,不能认定英格造粒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或“英格”字号的使用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企业名称的性质及其功能企业名称是企业依法拥有的在经营活动中表彰自己的特定标志性名称,其主要功能在于防止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混淆。企业名称包括行政区域、字号、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四部分,其中“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内容,最具识别功能。企业名称有以下特征:一是企业特定化并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标记;二是企业在营业上所用的名称;三是企业名称必须依法获得。企业名称具有识别功能,通过其独特的称谓将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区别开来,防止对消费者和社会公众造成混淆。同时,企业名称是企业作为独立民事主体人身身份上的一种标记,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企业的形象和信誉都需要企业名称予以展现,这也和商标的作用区分开来。 2.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应结合企业特点、营业范围、登记地和营业地等因素综合判断“分级登记,地域管辖”是企业名称登记的基本原则,但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不能严格限定在登记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对此,有观点认为“规定的范围”仅限于登记主管机关的管辖区域;还有观点

华为软件开发规范

软件开发规范 1 排版 11-1:程序块要采用缩进风格编写,缩进的空格数为4个。 说明:对于由开发工具自动生成的代码可以有不一致。 11-2:相对独立的程序块之间、变量说明之后必须加空行。 示例:如下例子不符合规范。 if (!valid_ni(ni)) { ... epssn_index; repssn_ni = ssn_data[index].ni; 应如下书写 if (!valid_ni(ni)) { ... epssn_index; repssn_ni = ssn_data[index].ni; 11-3:较长的语句(>80字符)要分成多行书写,长表达式要在低优先级操作符处划分新行,操作符放在新行之首,划分出的新行要进行适当的缩进,使排版整齐,语句可读。 示例: = NO7_TO_STAT_PERM_COUNT_LEN + STAT_SIZE_PER_FRAM * sizeof( _UL ); act_task_table[frame_id * STAT_TASK_CHECK_NUMBER + index].occupied = stat_poi[index].occupied; act_task_table[taskno].duration_true_or_false

= SYS_get_sccp_statistic_state( stat_item ); report_or_not_flag = ((taskno < MAX_ACT_TASK_NUMBER) && (n7stat_stat_item_valid (stat_item)) && (act_task_table[taskno].result_data != 0));

人民法院民事新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8〕11号 【发布日期】2008-02-04 【生效日期】2008-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根据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更好地为审判规范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二、要坚持统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另外,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对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等规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三、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 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为保持体系的相对完整,并考虑规范民事审判业务分工,对某些案由进行了合并和拆分。如知识产权纠纷类中,既包括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也包括知识产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三十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三百六十多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监督、处罚等公务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各级执法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组织实施本规范的第一责任人。 上级执法部门负责对下级执法部门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文化部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执法资格证(以下统称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五条经初步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对其配合执法检查的行为表示谢意;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 第六条执法人员不得通过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通过其他方式不能或难以收集了解文化市场管理信息,需要采取隐蔽拍摄、录制等特殊手段时,应当报请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穿着文化部统一样式的执法工作服,佩带执法标志,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套着装,穿着整齐,保持执法工作服洁净、平整; (二)执法胸牌佩戴在上衣左口袋上沿正中处; (三)穿着黑色皮鞋或深棕色皮鞋; (四)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工作服,不得混穿执法工作服和便装,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上翻衣领; (五)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得蓄胡须、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不得披散长发,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夸张的饰物。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 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软件开发命名规范我爱创新的整理

命名规范 目录 第一章文件命名 (3) 1.1 文件命名 (3) 第二章命名规范 (3) 2.1命名概述 (3) 2.2大小写规则 (4) 2.3缩写 (4) 2.4命名空间 (5) 2.5类 (5) 2.6接口 (5) 2.7自定义属性(A TTRIBUTE) (6) 2.8枚举(E NUM) (6) 2.9参数 (7) 2.10方法 (7) 2.11属性(PROPERTY) (7) 2.12事件 (9) 2.13常量(CONST) (10) 2.14字段 (11) 2.16集合 (11) 2.17措词 (12) 第三章控件命名规则 (13) 3.1命名方法 (13) 3.2主要控件名简写对照表 (13) 第四章SQL命名协定 (18) 4.1数据库命名原则及版本控制 (18) 4.4.1数据库命名原则 (18) 4.1.2 数据库版本控制 (19) 4.2S ERVER/命名实例的命名 (19) 4.3数据库命名 (19) 4.4数据库对象—表,视图,列名,约束,规则,默认值 (21) 4.5缩写规范 (22) 4.6列名 (23)

4.7存储过程命名 (25) 4.8游标命名 (25) 4.9触发器命名 (26) 4.10索引命名 (26) 4.11主键和外键命名 (27) 4.12C HECK约束命名 (27) 4.13源文件命名 (28) 4.14J OB的命名 (28) 4.15用户自定义函数命名 (28) 4.16用户自定义数据类型命名 (28) 4.17复制命名 (29)

术语定义 Pascal 大小写 将标识符的首字母和后面连接的每个单词的首字母都大写。例如:BackColor Camel 大小写 标识符的首字母小写,而每个后面连接的单词的首字母都大写。例如:backColor 第一章文件命名 1.1 文件命名 1、文件名遵从Pascal命名法,无特殊情况,扩展名小写。 2、使用统一而又通用的文件扩展名:如C# 文件“.cs” 第二章命名规范 2.1命名概述 名称应该说明“什么”而不是“如何”。通过避免使用公开基础实现(它们会发生改变)的名称,可以保留简化复杂性的抽象层。例如,可以使用GetNextStudent(),而不是GetNextArrayElement()。 命名原则是: 选择正确名称时的困难可能表明需要进一步分析或定义项的目的。使名称足够长以便有一定的意义,并且足够短以避免冗长。唯一名称在编程上仅用于将各项区分开。表现力强的名称是为了帮助人们阅读;因此,提供人们可以理解的名称是有意义的。不过,请确保选择的名称符合适用语言的规则和标准。 以下几点是推荐的命名方法。 1、避免容易被主观解释的难懂的名称,如方面名AnalyzeThis(),或者属性名xxK8。这样的名称会导 致多义性。 2、在类属性的名称中包含类名是多余的,如Book.BookTitle。而是应该使用Book.Title。 3、只要合适,在变量名的末尾或开头加计算限定符(Avg、Sum、Min、Max、Index)。 4、在变量名中使用互补对,如min/max、begin/end 和open/close。 5、布尔变量名应该包含Is,这意味着Yes/No 或True/False 值,如fileIsFound。 6、在命名状态变量时,避免使用诸如Flag的术语。状态变量不同于布尔变量的地方是它可以具有两 个以上的可能值。不是使用documentFlag,而是使用更具描述性的名称,如documentFormatType。 7、即使对于可能仅出现在几个代码行中的生存期很短的变量,仍然使用有意义的名称。仅对于短循 环索引使用单字母变量名,如i或j。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不要使用原义数字或原义字符串,如

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doc

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加快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出台实施,法律法规更加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执法行为越来越规范,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如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更是摆在 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一是由于基层部门缺编严重,行政和事业人员混岗使用,执法人员调整频繁,执法队伍新兵多,有的不熟悉法律、法规,不懂执法程序等;二是有的执法人员为民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方法简单,野蛮执法、粗暴执法。如城管追赶违规摆摊设点人员、强行收缴商品,工商人员面对农民入市卖菜未交管理费采取粗暴方式强行赶出市场等;三是新的政策法规不断出台,部门或系统培训少,加之自身也不注意学习,使执法人员不能准确把握和运用法律法规,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四是个别人员政治素质不高,执法动机不纯,主观上存在以权谋私思想,造成随意执法,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时有发生;个别食品监督执法部门到小面馆吃面不付钱,证照办理 或年检中不给好处不办理或拖着不办等。 (二)、执法随意性大,处置不规范。一是重罚轻纠。一些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只注重对违法违规人员实施经济处罚,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做的不够,致使一些违法违规现象屡屡存在。如个别工商、质监执法人员对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业主只罚不纠,以没收和罚款了事,而对已售出的存在严重隐患的产品不认真追查。又如一些执法部门在对超载超高车辆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只注重罚款和卸载了事,而对加高车箱现象背后的安全隐患问题不注意追查,不督促进行拆除,不建章立制,采取措施从源头杜绝。二是随意简化办事程序。有的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严格按照规定的亮证、告知等程序执法,如县路政队对企业违规占地搭建执法中,在调查核实案件后未告知企业就采取了强制拆除。个别工商、卫生等执法人员将没收财物、停业整顿等一般程序案件作简易程序案件处理,一味图简单省事。三是随意决定处置方式。本来根据问题应办理为停产整顿的案件可以办为边整边改的案件,应办理为罚款的案件可以办为批评教育。有的政策法规处罚幅度大给执法人员的执法上带来了更大的随意性。如环保局对违法排污的处罚幅度在几万至十万元,计生部门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可以从几千元到几万元,执法人员的处 罚只要在此幅度都合法。 (三)、执行制度不严,滥用职权。一是个别执法人员以权代法。以行政命令代执法,以个别人的意见代替执法,以不规范的检查方式代替执法。对经常能为部门提供点赞助或与领导关系“好”的服务对象,全面开展的执法检查也可依个人感情和关系来决定执法方式和处罚。对关系不熟或不给好处的,则秉公执法甚至重从处理,而对有关系或给了好处的违法对象,则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网开一面,或意向性地去转转看看,走走过场,而对所谓关系不到位自身又存在违规的行业,如排污企业、煤矿企业等,本来一月搞一次的执法检查,则采取周周搞或隔三差五地查,弄得企业不得安宁,不得不为执法部门或相关领导进贡。二是由于监督政策不完善,考核体系不健全。目前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来自群众和服务对象,而从体制、机制、制度上监督的不够完善,还未形成一套有效的 执法监督、考核办法。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对策与措施 监察机关是全面履行监督检查的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监察法》,着力在教育管理,制度建设,监督检查三个环节上下功夫,才能有效 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 (一)要以素质教育为重点,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好坏,决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第二章第四条禁止性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1

(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 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 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第五条文字。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如“黑鬼”等。(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如“海洛因”“推牌九”等。第六条容和文字。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2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

SAP开发规范

目 录SAP开发规范 1.1 1.2 1-4 内容说明规范目的使用说明使用对象 一般规则代码管理 3.1 3.2 3.3 3.4 3.4.1程序标题................. r程序、模块标题 ........ 编辑器设置............... 代码格式................. 使用规范化打审机査询 SQL语句的写法、 3.5变更记录管埋...... 3.6代码注释.......... 3.7r程用与函数模块. 3.8 其它注意事项 ????????? 3.4.2 数据库査询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4.10 4.11 4.12不耍在LOOP循坏中使用SELECT涪句 ...................... 取数的时候不能使用SELECT……ENDSELECT语句循环操作 尽量*使用内衣....................................... SELECT 与SELECT*比较.................... 外部检査................................... SELECT SINGLE语句使用注意..................... SELECT语句中扌II疗与ABAP语句中排序比较 SELECT DISTINCT 语句使用...................... 批量更新数据库农........................... FOR All ENTRIES 语句........................... OPEN SQL 打NATIVE SQL 比较农连接........................ 内表使用注童 5.1 5.2 5.2.1内衣定义................. 内衣使用................. 修改内农中的字段值、 10 10 10 11 11 11 11 11 11

民事最新案由大全汇总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1、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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