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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一自费就诊卡编码规范V1.0-20110313

上海市统一自费就诊卡编码规范V1.0-20110313
上海市统一自费就诊卡编码规范V1.0-20110313

上海市健康信息网工程

统一自费就诊卡编码规范

2011年3月

上海市卫生信息化工程指挥部办公室

目录

前言 (2)

第1章业务说明 (3)

一、适用对象 (3)

二、实施范围 (3)

三、制作要求 (3)

四、统一自费就诊卡的命名 (3)

五、业务应用 (4)

六、配套发行的统一自费就诊记录册 (4)

第2章技术规范说明 (5)

一、统一自费就诊卡的介质 (5)

二、统一自费就诊卡的卡内编码规范 (5)

三、统一自费就诊卡的卡面要求 (11)

四、配套发行的统一自费就医记录册的制作 (12)

附加说明:应用案例与现状问题 (13)

一、上海市医联工程汇同的全市三级医院 (13)

二、长宁区 (14)

三、闵行区 (16)

前言

上海市基于市民健康档案的卫生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健康信息网工程)是本市医改的五项重要基础工作之一,该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以市民健康管理为核心,建设上海市健康信息网,实现人人享有电子健康档案,使市民、家庭医生、社区卫生中心、医院和公共卫生机构有效共享利用健康信息,为市民开展自我健康管理,享有方便、高效、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信息支撑。项目建设的重点包括在医疗卫生服务等有关过程中采集居民健康信息,通过市区两级数据平台进行汇聚,建立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实现自动建档、自动更新,并在建档的基础上实现在联网医疗卫生机构依据业务规范的交换共享。

为了实现项目建设目标,首先需要对在本市范围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医疗卫生服务的所有人员建立唯一身份电子标识。根据本市的现状,已有上千万本地居民参加了各类医疗保险,持有社保卡或医保卡(以下统称为“社保卡”),就医时可通过刷该卡获得个人唯一身份信息。但对于尚未参加医保的居民或非常住人员,也包括参保人未使用社保卡就医,尚无法通过由各医疗卫生机构各自发行的“自费就诊卡”跨区县、跨医疗卫生机构识别个人身份。

根据新形势的要求,为了解决跨区县或跨医疗卫生机构对自费就诊病人的电子身份识别问题,经调研分析后,特制定颁布本规范,要求各区县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工程建设的实施进度逐步采用统一了编码规范的自费就诊卡(以下简称“统一自费就诊卡”)。

第1章业务说明

一、适用对象

“统一自费就诊卡”适用于本市范围的自费就诊病人,具体对象包括:⑴外地来沪就诊的自费患者;⑵尚未参加本市各类社会医疗保险的自费患者;⑶参加医保但临时自费就诊的患者。

注:参加上海市医疗保险的患者仍使用社保卡。

二、实施范围

“统一自费就诊卡”当前先在本市试点联网的区县以及全部三级医院试行,将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展,逐步会扩展到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三、制作要求

“统一自费就诊卡”可以是由各区县卫生局为本区县内的若干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制作,也可以是由医疗机构单独制作。无论采用哪种制作方式,均要求将卡内编码按照本规范的要求执行。

四、统一自费就诊卡的命名

“统一自费就诊卡”如果是由区县卫生局为本区县内的若干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制作,可以按照区县卫生局的意图予以命名,例如“健康卡”等。由医疗机构单独制作的统一自费就诊卡建议可采用“健康卡”的附加名称(原名称通常是“某某医院自费急诊卡”)。

五、业务应用

“统一自费就诊卡”主要在当事人就诊时作为识别个人身份使用。希望在第一次发放新卡的时候,请发卡的医疗卫生机构将当事人的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当前联系地址等信息予以采集。对于医疗机构采集的新卡发行中的当事人个人资料,要求通过另行发布的相关规范传报区县级卫生数据中心,进而传报到市级卫生数据中心。以便作为对该当事人自动建立相关档案的依据,作为当事人跨区县、跨医疗机构就诊时被直接可调取个人资料的依据。

(一)办理新卡。对原先无自费就诊卡的自费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时予以办理新卡,并采集录入患者个人基本信息,接诊医疗机构按照统一的接口规范每天分两批将卡号和患者基本信息发送到区县卫生数据中心。区县卫生数据中心则可即时将数据传报到市级中心。

(二)患者跨院、跨区县使用“统一自费就诊卡”。患者可以在全市本工程实施联网的医院范围内使用“统一自费就诊卡”。当患者在某医疗机构初次使用其他医院发行的该卡时,医疗机构可以从市卫生数据中心直接调取患者基本信息。(若万一情况下无法调取时,也可自行再采集录入。)

(三)补发新卡。“统一自费就诊卡”如有遗失或毁损的,由原发卡医疗机构通过院内信息系统的补卡功能,获取患者基本信息予以补办并上传至区县数据中心,进而传报市级卫生数据中心。

(四)医疗机构原有自费就诊卡尽管可继续使用,但希望尽快予以自然消耗,以便尽快统一使用上海市统一自费就诊卡。

六、配套发行的统一自费就诊记录册

建议各区县或医疗机构在推行统一资费就诊卡的同时,建立可以

跨区县、跨医疗机构使用的自费就诊记录册。有关的方式可参考本文的后续内容。

三、统一自费就诊卡的卡面要求

1、正面要求

右上角印制“健康卡”LOGO,健康卡LOGO左侧可印制本区县标识或医院标识,卡号请采用凹凸字,并分为二段,前6位与后9位之间空格间隔(为方便阅读);卡面明码,明码与卡内码应完全相同。

2、背面要求

磁条(按照医院现有读卡机规格标准);持卡人签名;加注说明文字:“本卡在全市联网医院范围通用”。字体大小可按照医院原来字体统一定制。

3、附健康卡LOGO图片

四、配套发行的统一自费就医记录册的制作

1、就医记录册的正面:

就医记录册长宽尺寸可参照医保就医记录册,右上角印制“健康卡”LOGO。

2、就医记录册的背面:

加注文字“联网医院范围内,患者的就医卡和就医记录册可以通用,信息依照权限有效共享,检验检查报告可在网站查阅,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示例如下图。

附加说明:应用案例与现状问题

一、上海市医联工程汇同的全市三级医院

2007年,上海市申康医院发展中心通过医联工程的建设统一了所属23家市级医院的自费就诊卡与就医册-“医联卡/册”,患者可持统一规范了卡号的“医联卡”在23家三级医院通用就诊,截至到2010年底,累计发卡已达到300余万张。2010年12月,医联工程扩展再接入11家三级医院,这11家三级医院也将于2011年上半年内按照本文制定的规范使用统一自费就诊卡。

目前医联工程实施范围医院的医联卡编码规则统一如下:

医院编码(6位)+ 顺序编码(9位)

1、医院编码:采用市卫生局提供的下表罗列的编码。

某医院的医联卡正面某医院的医联卡背面二、长宁区

2010年5月,长宁区卫生局在区属医疗机构范围内发布统一使用“长宁区医联就诊卡”和“长宁区医联就医册”的通知和制作要求。

按照区卫生局制定的规范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卡/册由区卫生局社管中心统一制作,二级医院的卡/册由各医疗机构分别制作。

由于卡编码符合统一规范,目前已实现申康医联卡和长宁医联就

2、顺序编码:8位,依顺编号,同一家医疗机构内对同一患者

本地人口-健康卡流动人口-健康卡

由于闵行已先行发行的健康卡的编码规则与申康医联工程发行的医联卡不一致,导致一部分已发或将发行的卡号与医联卡号冲突,为此,两个单位于2010年就此事进行了洽商。当时洽商的办法是对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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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二是文件的内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同时具备“三性”,即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 规范性文件的外部性,是指文件的内容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单纯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 规范性文件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对不特定多数管理相对人都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于特定的个别管理相对人。 反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在这个文件生效以后、至失效之前的整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都有效,而不是只用一次。 5、什么样的规定是“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定?答: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就是直接或者间接规定管理相对人能够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必须干什么;能够怎么干、不能怎么干、必须怎么干,可以获得什么利益、应当承担什么义务,履行了义务能够得到什么、不履行义务会受到什么处理,等等。 6、“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是否具有“外部性”,为什么? 答: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具有“外部性”。 因为,从表面上看,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干什么、怎样干,一步一步怎么走,但是,其中涉及到要求申请人提交什么材料、行政机关对什么样的申请人才能准予行政许可,这就影响了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7、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文件是否具有“外部性”,为什么? 答:不具有“外部性”。 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文件只

新版医保卡更换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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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 定书文本(2021版) 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乙方: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委托,确定乙方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约定书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乙方应认真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

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并至少配备一名医务管理人员和一名财务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配备相关部门或人员,甲方可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以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等形式,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约定书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条乙方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将相关收费标准公布在醒目的地方。同时,乙方必须向参保人员及时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各种清单要清晰、准确、真实。 第五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及特需服务等,需由参保人员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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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6件,审查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340件,清理和撤销19件。 (一)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构建上下联动,各方配合的工作机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部门利益形成的重要措施。行署对此非常重视,把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报送备案工作写进了《行署常务会议规则》,凡出台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先送行署法制办进行审查,没有经过法制办前置审查且出具书面意见的,不上会研究。为确保备案审查制度落实到位,我们进一步理顺了各方面关系,加强了与有关方面的衔接与配合。一是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明确为行署法制办的一项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细化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二是明确操作程序,理顺行署法制部门与相关部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对规范性文件的启动、调研、草拟、征求意见、公众参与、讨论决定、公布实施、上报备案等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相关部门的职责都进行了规范。三是注重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对其社会效果及时掌握了解,适时改进。四是突出行署法制办在制发规范性文件中的作用,要求法制办全程参与行署重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各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执行前必须经法制办审核把关。同时要求法制办牵头组织对行署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废止、失效以及与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适应的文件及时清理或修改。

上海市统一就诊卡编码规则

上海市统一自费就诊卡 编码规范 2011年2月 上海市卫生局

目录 前言 (2) 第1章业务说明 (3) 一、适用对象 (3) 二、实施范围 (3) 三、制作要求 (3) 四、统一自费就诊卡的命名 (3) 五、业务应用 (4) 六、配套发行的统一自费就诊记录册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2章技术规范说明 . (4) 一、统一自费就诊卡的介质 (5) 二、统一自费就诊卡的卡内编码规范 (5) 三、统一自费就诊卡的卡面要求 (6) 四、配套发行的统一自费就医记录册的制作 .................................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加说明:应用案例与现状问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上海市医联工程汇同的全市三级医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长宁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闵行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前言 上海市基于市民健康档案的卫生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健康信息网工程)是本市医改的五项重要基础工作之一,该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以市民健康管理为核心,建设上海市健康信息网,实现人人享有电子健康档案,使市民、家庭医生、社区卫生中心、医院和公共卫生机构有效共享利用健康信息,为市民开展自我健康管理,享有方便、高效、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信息支撑。项目建设的重点包括在医疗卫生服务等有关过程中采集居民健康信息,通过市区两级数据平台进行汇聚,建立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实现自动建档、自动更新,并在建档的基础上实现在联网医疗卫生机构依据业务规范的交换共享。 为了实现项目建设目标,首先需要对在本市范围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医疗卫生服务的所有人员建立唯一身份标识。据统计,已有超过一千万的本地居民参加了各类医疗保险,持有社保卡或者社保卡的衍生卡(包括学生卡、新农合卡、常住人口卡,以下统称为“社保卡”),就医时可通过刷卡获得个人唯一身份信息。但对于“社保卡”未覆盖的人群,,包括就医时未带“社保卡”的人群,,尚无法通过各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发放的“自费就诊卡”跨地区、跨医疗卫生机构识别个人身份。 根据新形势的要求,为了解决跨地区、跨医疗卫生机构对自费就诊病人的电子身份识别问题,特制定颁布本规范,要求各区县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工程建设的实施进度逐步采用统一编码规范的自费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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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篇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 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 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格式 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登记表 注:本表适用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登记 8 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审查表 注:本表适用于备案审查机关登记下级政府或所属部门报备规范性文件及审查情况 9 附件5: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备案格式 ××乡(镇)或者××局(办、委) ××××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 篇二: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在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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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可以当医保卡来用吗

社保卡可以当医保卡来用吗 社保卡和医保卡很容易被市民混淆,那么社保卡可以当医保卡来用吗?社保卡和医保卡有哪些区别呢?详细解说社保卡和医保卡的区别,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社保卡可以当医保卡来用吗市人保部门表示过期社保卡未损坏仍可继续使用 上海社保卡的有效期为10年,上海最早一批社保卡发放时间是2001年,因此,不少市民发现自己的卡片已经到期,社保咨询热线也接到不少市民的电话询问社保卡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对此,工作人员解释,当时,社保卡设定10年的有效期,主要是考虑到芯片的使用寿命,但经过10年的使用后发现,目前,大多数社保卡的芯片仍然完好,不影响使用。因此,目前,全市没有大规模更换社保卡的计划,居民手中显示“过期”的社保卡仍可继续使用。社保卡本身老化、故障、遗失、损坏,或持卡本人要求更换社保卡,则可以申请进行更换。补换卡要收取费用的,每张需缴付20元工本费。 对于日前人保部和央行联合推行在社保卡上加载金融功能的试点,市社保热线工作人员表示,上海还没有接到相关试点的政策通知。 在国内的很多城市,都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卡,这些卡大多数都是关于保障这方面的。那么对于其中的社保卡和医保卡来说,就会有人不能很好的分辨出他们之间的差别,以至于在运用的时分经常回出现

错误。那么。 社保卡和医保卡的区别在很多城市,社保卡就是医保卡。银行存款医保卡,是含有芯片的功能卡,用于就医或药店消费时身份确认及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用。 1、社保卡就是医保卡吗?是这样的,社保卡包含医疗卡在内的,不能单纯的是社保卡就是医保卡,毕竟社保卡所涵盖的内容要多一些。 2、有了学籍卡还要办社保卡(医保卡)吗?当然,这是两种不同的事物,学籍卡反映自己的学习方面的材料,而社保卡(医疗卡)是关于自己社保方面的福利,两者并不冲突。 3、社保卡(医保卡)里的钱哪来的啊?社保卡里面的钱就是国家定期打入帐户的金额,为什么里面有钱呢?是因为社保是按照统筹进行管理,分两个帐户即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的结合,你所交的钱80%进入统筹,仅有很少部分打入个人帐户里面,因此就有社保卡内有钱。 4、社保卡(医保卡)有什么用啊?一般平时社保卡都没有什么用处,只是证明自己拥有这个社会福利。但以后如果生病和年老的时分就派上用场了,可以看病报销,可以进行养老生活。 5、请问在哪办社保卡(医保卡)?社保卡在当地社保局进行办理,而医疗卡在当地医疗管理中心办理。 在目前的城市,社保卡和医保卡之间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和差距的,这就需要看各个城市对于社保卡和医保卡俩者之间是怎样来看待和处理的。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 价格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沪卫规财[2006]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6.06 【实施日期】2006.06.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价格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的通知 (沪卫规财(2006)2号) 各区县卫生局、物价局,各营利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现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切实落实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责任制 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直接关系到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各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提高对价格管理工作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切实落实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责任制。各营利

性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管理负总责,建立严格的自我监督和约束机制,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各项价格政策。 二、加强价格管理 (一)药品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和市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并严格执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补偿成本、缴纳税收、合理回报的原则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三)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自律行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将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用书面和电子文本形式报所在区县物价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区县卫生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负责将辖区内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电子文本报送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在上海卫生信息网上公示(具体报送要求见附件)。新开业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对外开展执业活动前完成备案工作。医疗机构自备案起半年内不得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半年后,医疗机构如需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需重新备案。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2006年内完成备案工作。 (四)各区县卫生主管部门、卫生工作者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的行业管理,对本辖区内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备案价格进行协调平衡。

在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上的经验交流材料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在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上的经验交流材料之一 来源:法制办主站发布时间:2009-04-09 10:23 阅读次数: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首先感谢省政府领导及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政府各部门对毕节和毕节试验区长期以来的关心支持。下面我受行署领导委托,向本次会议汇报我区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监督和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2004年《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实施以来,我区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力度,凡规范性文件均按照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送备案,对下级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有效地保证了法律法规在我区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了法制统一。 一、主要做法和体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是关键。我区注重从制度机制建设入手,积极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了行政层级监督职能。2008年制定了《毕节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行署规范性文件制定规程》、《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等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划、调研、起草、社会参与、论证、审查、备案等每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日益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化。去年以来,行署向省政府共报备规范性文件6件,审查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340件,清理和撤销19件。 (一)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构建上下联动,各方配合的工作机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部门利益形成的重要措施。行署对此非常重视,把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报送备案工作写进了《行署常务会议规则》,凡出台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先送行署法制办进行审查,没有经过法制办前置审查且出具书面意见的,不上会研究。为确保备案审查制度落实到位,我们进一步理顺了各方面关系,加强了与有关方面的衔接与配合。一是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明确为行署法制办的一项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细化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二是明确操作程序,理顺行署法制部门与相关部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对规范性文件的启动、调研、草拟、征求意见、公众参与、讨论决定、公布实施、上报备案等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相关部门的职责都进行了规范。三是注重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对其社会效果及时掌握了解,适时改进。四是突出行署法制办在制发规范性文件中的作用,要求法制办全程参与行署重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各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执行前必须经法制办审核把关。同时要求法制办牵头组织对行署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废止、失效以及与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适应的文件及时清理或修改。 (二)抓住重点,提高效率和质量 行署制定和审查规范性文件,把合法性、合理性、程序的正当性作为重点。一是严格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于以行署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首先要经行署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再经行署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由专员签署发布。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还要在相关媒体或行署网站予以公布。二是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行署要求法制办把备案工作的重点放到审查上,重点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制统一的原则,是否有超越权限和违反程序等情况。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法制办都按照法定程

上海医保卡余额查询方法

上海医保卡余额查询方法 “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医疗保险则是国家为了实现“病有所医”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上海作为中国经济的领头羊,其实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也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本文就向大家详细介绍上海医保卡余额查询的相关内容。 上海医保卡余额查询也愁人 看着广大农村地区的人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老王感觉自己是幸福的。因为他很少因为自己的医疗问题而发愁,这一方面归功于自己“三十而立”,且事业风生水起的儿子;另一方面的归功于我国日益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 由此看来,医疗保险制度可谓老王中年生活的得力助手。但凡事都有其两面性,医疗保险制度也不例外。老王近来就被上海医保卡余额查询这件事搞的焦头烂额。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一次老王去一家定点药店购买平日里吃的药。买完后,药店工作人员的一句话让老王不放心了。药店工作人员告诉他的卡中余额严重少于他心里的预期值。 “这可如何是好?我感觉卡里余额不应该这么少啊。自己也不知道到底应该怎么办。”老王无奈地说道。后来,还是通过向自己儿子求救,他才了解了上海医保卡余额查询的方法。 上海医保卡余额查询方法 现实生活里,很多人都会遇到像老王一样的疑问。此时此刻,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家有必要对自己的上海医保卡进行体检,免得事故发生后自己后悔莫及。一般而言,医保卡查询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上海医保卡余额查询方法一,网络查询。现在网络的发展,政府部门也在努力通过网络这一帮手,提升市民的服务检验。参保人可以通过登录当地社保部门官方网站进行上海医保卡余额查询,上海医保卡余额查询网站http://www.shy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12589628.html,/indexyb.shtml。 上海医保卡余额查询方法二,电话查询。各地的社保部门一般都会设定对外咨询电话,因此参保人可以拿起手中的电话查询医保卡余额;上海962218自助语音服务系统统一采用密码进入的查询方式,参保人员需要查询个人账户信息的,必须通过密码验证后,方可通过962218自助语音服务系统进行查询。 上海医保卡余额查询方法三,办事大厅查询。如果大家对前两种方法都不是特别熟悉,或者应用起来不太方便,大家还可以采用最传统的查询方式,即直接

上海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测算表

附件2: 上海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测算表 申请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计价单位:元 项目名称:操作人数人项目内涵:平均操作时间小时分 成本测算 一、业务费二、劳务费 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每次应摊费用名称单价(每天每人)金额每次应摊费用 1、医卫材料消耗(按零售价计)1、基本工资 2、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等 小计 三、医疗仪器等使用费 1、折旧仪器名称、型号、产地原值提取比例每次应摊费用 2、煤、水、电、油消耗 2、仪器大修理2% 3、医疗杂支3、房屋折旧 3.3% 4、房屋大修理2% 5、家具折旧7% 4、其他小计 四、间接费用 间接费(按一至三项总金额的10%— 15%计算) 成本合计(一至四项费用相加) 小计不含工资成本合计(成本合计减去劳务费中的基本工资) 2 、医疗仪器等使用费每次应摊费用的计算举例:仪器折旧每次应摊费用=仪器原值X应提取比例/ (264天X 6小时)X平均操作时间(小时)。 3 、医疗仪器等折旧提取比例:房屋按年折旧 3.3%提取,一般仪器按10%提取,电子仪器按20%提取,家具按7%提取,被衣服类按50%提取,床垫、毯子按12%提取。 4 、房屋、仪器大修理等均按每年2 %提取。 5 、业务费可按实际消耗分摊,也可按下式计算:每次应摊费用=消耗数量X平均单价/使用次数。 6 、间接费用指行政、后勤部门的公务、业务及固定资产维修应摊入的费用。成本一至三项总额在50元(含)以下的加15%间接费;在50元以上的加10%间接费。

7 、表中内容如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财务主管: 物价员: 经办人: 医疗机构负责 人:

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现将《江苏省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江苏省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保证各级烟草专卖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下列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一)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规定; (二)对具体事项的通知、布告、公告及行政处理决定; (三)原文转发的文件; (四)监察、政工、人事等方面的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应当坚持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要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依照本

规定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履行相关的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第七条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一式3份),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八条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二条规定但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在15日内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九条省、市两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条法制工作机构对下级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一条经审查,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当内容等问

医保卡使用政策

一、个人帐户 1、个人帐户资金的构成 (1)、在职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其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缴纳,参保个人按本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 (2)、参保人个人缴纳的2%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3)、用人单位缴纳6%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的30%按在职参保人和退休参保人的不同年龄段划入个人帐户。 A.35岁以下的按其缴费工资的0.7%划入; B.35岁以上至45岁的,按其缴费工资的0.8%划入; C.45岁以上至退休年龄的,按其缴费工资的0.9%划入; D.退休人员按其基本养老金的3.2%划入。 (4)、从单位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5)、个人帐户积累金在银行的利息。 2、个人帐户的使用范围 (1)、门诊医疗费用(不含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2)、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3)、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 个人帐户支付上述医疗费用不足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个人帐户的资金积累部分可以冲抵本人进入统筹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二、统筹基金 1、统筹基金的来源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后,其余部分全部进入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剂。 2、统筹基金的使用范围 (1)、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 (2)、参保人患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 (3)、参保人转外地就诊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 (4)、探亲和出差人员因急诊在外地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或单位先自付10%);(5)、常驻外地的在职参保人和异地安置的退休参保人的住院医疗费用; (6)、其它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3、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1)、在一个统计年度内,参保人住院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原则,由参保人按下表所列比例负担医疗费用: 医院级别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人员类别与负担比例(%) 门槛线在职700元 门槛线在职600元 门槛线在职500元

上海市关于医疗支付最高标准的规定

问:梁先生来电询问,他是奉贤农村户籍人员,现在浦东一家船厂工作,并由单位为其缴纳城保。前几天,梁先生接到村里的通知,得知目前2010年新农保试点范围为浦东新区、松江区和奉贤区,以后将逐步扩大试点,2011年底实现本市新农保全覆盖。梁先生想知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新农保? 答:根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有关政策规定,本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2011医保年度本市医保“封顶线”调高至28万元其他有关标准不作调整 今年4月1日,本市医保进入2011医保年度(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简称“封顶线”)从7万元提高到28万元,“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此外,经市政府批准,2011医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自付标准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0医保年度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将于4月1日计入,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缴费金额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的标准也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0医保年度标准执行。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标准参照上述精神,均维持2010医保年度标准不变。 有关医保年度转换的具体问题和相关标准,可以拨打医保咨询服务热线962218进行详细咨询。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招聘启事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是本市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的结算、审核、支付以及社会化服务工作。为适应本市医疗保险业务的发展,现向社会公开招聘47名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具体岗位及要求如下: 一、医疗保险信息维护辅助工作人员14名:主要从事医保结算项目信息的动态维护操作。 岗位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专业不限,医学、护理学、药学专业或有医院临床、药学工作经历者优先。 二、医疗保险费用审核辅助工作人员2名:主要从事医疗费原始凭证审核,

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对于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保障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原则 (一)有件必备。凡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市委报送备案,杜绝不报、迟报、漏报和选择性报备的现象。 (二)有备必审。对于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从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三)有错必纠。备案机关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报备工作 (一)报送备案范围 1.需要报备的党内法规性文件,是指市纪委、市委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党(工)委,市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

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市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主要有三个本质特征:一是规范性,二是普遍性,三是反复适用性。 2.不需要报送市委备案的文件。(1)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2)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3)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4)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报送备案期限。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市委备案。 (三)报送备案材料及格式。 1.报送备案材料: (1)备案报告。抬关写“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落款署制定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 (2)正式文本。含发布通知,电子版和纸质版应当一致。 (3)制定说明。是对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所作的解释,主要包括制定意图、主要内容、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审议签发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备案机关报告的重要事项。 2.格式及方式:纸质文本要用A4型纸张装订成册,一式30份,同时报送PDF、TXT电子文本。 — 1 —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几点思考(精)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几点思考 监督法实施以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各地逐步开展起来,无锡市人大常委会也将这项工作纳入日程。从目前各地工作实际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总体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下面,结合无锡市的实际情况和各地的实践经验,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制度形成、重要意义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确立、发展与基本形成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应当指出的是,这一制度并非监督法新设定的一项制度,其从最初确立到完善形成,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初步确立阶段。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命令,以及下一级人大不适当的决议。这是宪法基于国家职权所进行的分工,是宪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制度安排。这一规定赋予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宪法依据。 二是逐步发展阶段。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地方组织法进一步扩大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范围。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命令,以及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立法法则对备案审查制度作了专门规定,使备案审查制度更为明确具体,并取得了重要突破。第八十九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九十二条明确授权接受备案的机关可以对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进行规定。正是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使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从原有的形式性审查范围中脱离出来,从而真正具备了实质性审查的意义。无锡市也正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专门制定了有关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逐步将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开展起来。 三是基本形成阶段。2006年的监督法设专章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了全面规范,这是在立法法已有的立法监督的基础上,在新形势下对法律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化。监督法正式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七种监督方式之一,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同时还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并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查、撤销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根据监督法的要求,各地省级人大常委会均制定了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并积极推动这项工作在本地区全面开展。因此,可以说监督法的出台,标志着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正式形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11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2011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1)31号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定点医药机构:经市政府批准,2011医保年度(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以及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暂不调整,仍按2010医保年度标准执行。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沪府发〔2011〕8号),从7万元提高到28万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保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计入标准 2011医保年度,本市城保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仍按2010医保年度计入标准执行,按规定计入。具体标准见下表: 二、关于城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11年4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28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2011医保年度,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继续按照城保办法规定的定额标准执行,不作调整。具体见下表。

三、关于住院和家庭病床费用结算 对于2011年3月31日之前已办妥出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手续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3月31日之前进行出院费用网上结算。 对于2011年3月31日前住院或开设家庭病床时间已满6个月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3月31日之前进行在院或在床的网上结算。 四、关于暂停联网结算为配合2011医保年度转换工作,本市医保计算机系统将于2011年3月30日、31日和4月1日部分时段内暂停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的具体时间如下: 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参保人员(包括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购药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现金垫付。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告知参保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凭医疗费用收据(或药费发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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