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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卫监[2005]168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3个文件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卫生局,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保证资质的公正、公平、公开,保障评价机构依法开展评价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工作要求,参照卫生部有关审定工作的规定,我厅对《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豫卫监[2003]6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河南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河南省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审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卫生部负责进行资质审定。

二、从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由省卫生厅负责进行资质审定。省卫生厅指定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为技术评估单位,省卫生监督所负责资料的审查和汇总。

三、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机构及企业所属机构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资质、职业病诊断资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经所在地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卫生厅。

四、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资质。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同时取得职业健康检查的资质。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豫卫监[2003]6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

2、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3、河南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

定工作程序

二OO五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1

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

一、申报与受理

第一条申请单位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时,应向卫生厅行政服务大厅提交下列资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表1);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请单位简介;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5、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及简介;

6、实验室有关资料;

7、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8、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

9、曾经完成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1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承诺书。

第二条所有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电子版1份。

第三条申请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有申请资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一致。

第四条受理经办人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及规范性进行审核。

对符合受理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原因。

二、评估考核

第五条评估考核包括申请资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60日内向省卫生厅提交评估报告。

第六条省卫生厅组织评估考核,考核专家组由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确定,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职业病防治机构派1~2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评估,专家组长由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有关领导或专家担任。

卫生厅组织评估考核前5日将考核日程安排告知申请单位、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和所在地省辖市卫生局。

第七条现场考核时间一般为2~3天。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负责备齐现场所需考核样品、有关资料。现场考核盲样应经过实验室比对或人员比对,或采用标准物质,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八条考核组应按照审定标准,依据现场考核计划,对与申请项目相关的业务活动进行考核。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支持。

第九条现场技术考核程序和内容

(一)模拟评价试题、考核样品的交接。考核组成员到达申请单位后,及时与申请单位进行考核样品及模拟试题的交接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二)召开现场考核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包括现场考核组成员和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由现场考核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介绍考核组成员和分工;

2、宣布现场考核日程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

3、申请单位负责人报告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4、申请单位介绍资质审定准备工作情况。

(三)书面考试。考试方式为开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参加书面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应少于申请人数的80%,管理人员、评价人员、检测人员分别答卷。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合格。

(四)模拟评价。申请单位组织评价人员写出模拟评价报告。模拟评价报告应在24小时内提交。

(五)考核样品。申请单位应组织检验检测人员独立完成样品的检测,并在24小时内提交检测报告。

(六)口试。由考核组从参加书面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抽取两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口试。

(七)资料审查。由考核专家按照分工分别对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审查情况进行记录:

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资格证明;

2、职业卫生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3、原始记录及检测(监测)报告;

4、近两年内出具的评价报告书;

5、教育培训证明文件或记录;

6、现场考核应审查的其他资料。

(八)实验室考核内容

1、仪器设备种类、数量、运行状态;

2、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放臵、标识、使用记录;

3、实验室环境及警示标识设臵;

4、样品保管;

5、人员操作技能;

6、现场考核专家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九)召开现场考核组会议。会议由现场考核专家组组长主

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现场考核专家分别报告书面考试、资料审查、实验室考核、样品分析等结果,提出评估意见;

2、填写现场考核表;

3、按照审定标准给出评估考核结论,评估结论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和“建议不通过”;

4、起草评估考核报告,评估报告由考核组全体人员签字。

(十)召开现场考核反馈意见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考核组成员和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由考核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考核组组长宣读技术评估报告和评估结论;

2、考核专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3、申请单位负责人发言。

三、报批和批准

第十条对评估考核结论为“建议通过”的,按照审批程序报批。

对评估考核结论为“建议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其理由。

对评估考核结论为“建议整改后通过”和“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的,10日内,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单位整改意见通知书》(附表2)通知申请单位,并注明是否需要进行现

场复核及现场复核时间。申请单位应在接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单位整改意见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要求整改的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省卫生厅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一条卫生厅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的20日内完成资料复核或现场复核。资料复核和现场复核由原现场考核组成员完成,并提出复核意见。对于整改不合格的,按未通过资质审定办理。

第十二条卫生厅于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证书,有关文件归入档案备查。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凭申请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到卫生厅行政服务大厅领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领取证书时,在资质证书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对不予批准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省卫生厅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未通过资质审定的申请单位,1年之后可以重新申请。

四、其他

第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资质证书的,应向省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原件。申请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包括自身变更、合并等):凭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变更:凭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即任命决定(复印件)。

第十六条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省卫生厅申请续展,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续展申请表》(附表3)。

第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审定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附表1:

豫卫职技申字()第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

河南省卫生厅制

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由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填写后报河南省卫生厅。

2、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

3、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4、“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个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5、“申请证书级别”一栏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申请其他项目的不填此栏。

6、呈报申请表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单位简介;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主要技术人员名单;

(5)实验室有关资料;

(6)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7)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等。

7、本申请表一式二份。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附表2:

编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单位整改意见通知书

你单位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经省卫生组织技术评估,需整改。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下述整改意见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省卫生厅,逾期不予受理。

具体整改意见如下:

年月日

附表3:

编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续展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

河南省卫生厅制

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由申请续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填写后报河南省卫生厅。

2、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

3、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4、“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个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

5、呈报申请表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总结报告

(3)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4)现有仪器设备清单

(5)现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6、本申请表一式二份。

附件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二)能独立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工作;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四)岗位设臵合理,职责明确;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人员要求

(一)基本条件

1、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熟悉相关法律、标准和文件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4、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

(二)有关人员具体条件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应当具有项目评价、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

业技术人员。项目评价人员应当包括卫生工程(可委聘)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的,项目评价、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卫生检测方面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30%。

3、申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项目评价技术负责人、卫生检测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卫生检测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4、申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的,应当有项目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评价、放射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卫生检验方面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30%。

5、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从事评价工作总人数的20%,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

三、仪器设备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所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三)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四)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四、其他要求

(一)检测实验室应当有良好的内务管理,以保证实验室整洁有序。检测仪器放臵合理,便于操作。并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二)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三)检测方法应尽可能采用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必要时应备有检测方法细则、仪器操作规程、样品管理程序和数据处理规则等作业指导文件。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并严格开展质量控制。

(五)应当为检验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应当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臵的书面程序。

(六)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按照各自的要求,包含有足够的信息,并且按照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和保存。

(七)放射性检测场所,应当符合放射卫生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有使用放射性标准源或有证标准物质控制检测质量的措施。有参与实验室间检测能力验证活动的纪录。

放射性样品应与其他样品分开存放,专人保管。废弃的放射性样品和其他放射性废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应当有通风设备,地面、实验台应便于去除放射性污染。

(八)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有与其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河南省卫生厅开展新农合住院按病种付费工作方案-印发通知正式稿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施新农合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现将《河南省新农合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河南省新农合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缓解人民群众看病贵的现象,决定在我省实施新农合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范围 遴选阑尾炎、腹股沟斜疝等30个病种(见附件一),在全省30家医院(见附件二)开展试点,其中三级公立医院10家、二级公立医院17家、民营医院3家。 二、指导原则 1.分级定价原则。依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扩大按病种付费试点范围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7?2043号),对省、市、县三级医疗机构分级定价。各试点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市、县两级医院的执行价格,但不得高于省定价格。 2.定额包干原则。按病种付费管理的患者住院费用实行定额

包干,医院只能按该定额或低于该定额收取费用。患者按病种支付自付金额,新农合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拨付定点医院补助费用。实际发生费用若超出定额,超支部分由试点医院自行承担。 3.变异控制原则。凡第一诊断符合试点病种者一律纳入按病种付费管理,不纳入或中途退出者均计为变异病例。各试点医院要严格控制变异率,省、市、县三级医院试点病种的变异率分别不得超过30%、20%、15%(变异率为第一诊断符合试点病种而因各种原因未纳入或未完成按病种付费管理的病例数与第一诊断符合试点病种总数的比值)。 4.分级监管原则。县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是本县域试点医院实施按病种付费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管试点医院是否严格执行临床路径,变异率是否超出规定范围等;省辖市卫生局负责对试点医院所在县(市)新农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对市级试点医院实施监管;省卫生厅对省级试点医院实施监管,对全省试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按病种付费试点病种价格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5.绩效考核原则。试点医院要将按病种付费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要调整内部分配制度,调动相应科室、医护人员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积极性。新农合管理部门要将按病种付费实施情况纳入与试点医院签订的协议中进行管理,并与基金拨付进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 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豫卫基妇[2009]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3.15 【实施日期】2009.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卫基妇[2009]6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66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满足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需求,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一、基本功能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公共卫生服务 1、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针对报告制定干预措施,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2、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4、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干预工作,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5、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6、妇女保健。提供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围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7、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8、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卫基妇[2009]7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 为推动我省卫生工作“五大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6]4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一、基本职能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法为辖区妇女儿童提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妇幼卫生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进修和业务考核,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临床诊疗服务。 二、科室设置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合理设置科室。在满足各项基本职能需要的同时,突出以人为本的妇幼保健服务特色,充分保护患者隐私,并符合卫生学标准,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一)公共卫生服务科室:要求环境温馨、舒适,为健康人群服务的场所要与病理区分设。 1、妇女保健:可设置青春期保健、围产保健、更年期保健、乳腺保健、妇女病查治、妇女心理卫生等科室。 2、儿童保健:可设置散居儿童保健、集体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儿童常见病防治、功能训练等科室。 3、婚前保健:可设置独立男、女婚检室、综合体检室、宣教室等,并符合《婚前保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 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晋卫医发[2015]27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7.08 【实施日期】2015.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晋卫医发〔2015〕27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根据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政策要求,为加强医院运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体系,推进全省县级公立医院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7月8日

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为建立科学的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院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群众就医满意度,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建立健全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度。通过绩效考核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推动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持续改进医疗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合理确定指标,规范考核程序,确保考核结果的公信力。 (二)公益导向,有利发展。落实深化医改总体要求,立足公益,着眼社会效益,提升服务能力和质量,促进医疗机构全面发展。 (三)综合评价,全面考核。综合考虑质量、安全、服务、费用和满意度等多方面因素,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采取多方参与、多级赋分的方式,进行综合考核。 三、考核对象 县级公立医院。2015年先在我省前期确定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实施,重点是66个国家级试点县。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扩展到全省县级公立医院和市管二级公立医院。 四、考核内容 围绕医疗卫生公益性目标,重点考核功能定位、公益性职责履行、合理用药、费用控制、运行效率和社会满意度等内容。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量化指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篇一: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卫指导(20XX)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XX〕5号)的精神,结合河南实际,我委对《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南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XX年4月24日 河南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合法生育权益,规范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户籍或现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三条实行生育服务证制度。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发放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见附件1、附件2)制度、委托代理代办制度、承诺制和首接负责制等规定,推行网上办理。 第二章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机关 第四条一孩生育服务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在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办理。 批准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干部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在批准后10日内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孩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发放、登记表归档和二孩生育服务证的受理、初审、上报等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二孩生育服务证的复核、审批、发放、备案、案卷归档等工作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一孩生育服务证在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均可登记,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生育服务证登记的相关工作,做到便民、及时、免费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在夫妻双方户籍地均可办理,女方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地应协助受理地出具相关证明。 第三章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的登记程序 第七条合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均属初育的,生育前可按以下规定登记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 1.个人登记。登记人填写《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发放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3),非登记人签名的《登记表》应提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4]4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4.28 【实施日期】2004.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4]4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3]131号),在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河南省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三)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保健品审核报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性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起草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拟订中药材、中药饮片标准、炮制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规范;负责药品注册和保健品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负责药品、保健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审批药品、保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豫卫医[2005]127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卫生局:现将《河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卫生厅反馈。 二○○五年十二月日

河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医疗机构申请设臵审批和执业登记评审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建立及评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医疗机构的设臵审批、执业登记、校验、变更、歇业、医疗技术应用等准入项目的评审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员应由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兼任。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组,委员由卫生行政、财务、医疗、护理、医技、医院感染控制、妇幼保健、医学教育、科研、统计、建筑、后勤等方面的行政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二、申请设臵医疗机构除按照《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㈠《医疗机构设臵规划》; ㈡《医疗机构分类申请书》; ㈢有资质的金融部门出具的近3个月的资信证明;

㈣关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说明; ㈤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10份。 三、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现场考察,并提交评审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评审报告及有关规定办理设臵审批手续。 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四、实行医疗机构建设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新设臵医疗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将建设进展情况报送向其颁发《设臵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卫生行政部门。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设臵医疗机构批准书。 五、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㈠医疗机构人员名录,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调令或劳动合同书及复印件; ㈡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 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专科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见附件一); ㈣《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请表; ㈤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及复印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 动方案(2010-2012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0]82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16 【实施日期】2010.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0-2012年)的 通知 (晋政办发〔2010〕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0-2012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山西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0-2012年)

为全面贯彻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落实《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有效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提高群众文明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优化经济发展和人居环境,努力建设经济繁荣、环境优美、充满活力的和谐山西,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综合治理、长效管理”的工作方针,以增强城市功能、改善城乡环境、促进全省可持续发展为统揽,把整治与建设、当前与长远、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全民动员,全社会参与,全面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二、目标任务 大力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集中整治城乡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巩固全省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成果,建立健全工作运行、目标责任考核、检查评比和典型经验交流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推动环境卫生管理城乡一体化进程,全面提高城乡居民卫生意识、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 通过实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到2012年底,力争达到以下目标: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6%; --城市生

河南卫生厅医疗“十大指标”

河南省二级以上医院监管绩效考核 “十大指标” 一、平安医院建设指标 1.推进平安医院建设,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投诉管理部门并实行首诉负责制,患者投诉按时处理反馈率100%。 2.配合公安机关设立警务室,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事(案)件为0,媒体对涉医事件恶意炒作为0。 3.开展第三方调解,实施医疗风险金制度或医疗责任保险。 4.医院全年无安全事故(医疗事故数为0、输血安全事故为0、医院感染暴发事件为0、火灾等意外事件为0)。 二、医护人员配置指标 5.医院规模适宜,床位与职工比例符合标准要求(预编…1988?92号)。 6.医护队伍结构合理,医院护士总数达到卫生技术人员的50%,医护比1∶2,临床一线护士占全院护士比例≥95%,病房实际开放床位与病房护士之比≥1∶0.4。 7.重症医学科医师数与床位数之比≥0.8∶1,护士数与床位数之比≥3∶1。 三、合理用药指标 8.抗菌药物品种:三级医院≤50种,二级医院≤35种。

9.开展处方点评,处方合格率≥95%,麻醉处方合格率10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20%,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60%。 10.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 11.接受抗菌药物治疗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30%。 12.抗菌药物占药品收入比例≤20%。 13.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占比<43%;二、三级专科医院药占比: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49%;精神病专科医院<47%;心血管病医院(含胸科医院)<45%;妇幼保健院(包括儿童医院)<39%;口腔医院<30%。 四、基本药物指标 14.按照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三级医院达到25%-30%,二级医院达到40%-50%,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的二级医院达到50%。 五、规范化诊疗指标 15.手术、麻醉、输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履行患者告知率100%。 16.实施临床路径管理: 三级综合医院>20个专业、>50个病种,至少包括心血管介入、神经血管介入、骨关节植入治疗和肿瘤性疾病等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7]130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04 【实施日期】2007.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1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1 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体系,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方针和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 和加强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卫医〔〕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省直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质量与安全管理,提升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水平,确保医疗安全,现就规范和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重申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医院感染规范化管理工作 患者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是医疗管理的核心,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基础。保障患者安全,是健康服务的基本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提高站位,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权益出发,充分认识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医院感染预防、控制及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医院感染管理意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患安全。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落实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管理主体责任,将其纳入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和医院管理整体规划中,从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保障。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第一责任人,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本部门第一

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医患安全管理相关组织架构,明确部门及其岗位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指南(见附件),认真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增强法律意识,坚决克服麻痹和侥幸思想,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强化医院感染防控等涉及医疗质量与安全的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强化医疗机构全院、全员岗位培训教育,强化医疗质量与安全的自觉性、主动性,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质量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长效机制。 二、多措并举,聚力提升医院感染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依据国家颁布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指南等,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修订、完善并落实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医院感染管理及消毒隔离、医院感染病例报告、医院感染暴发报告、重复使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消毒灭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医疗废物管理等制度、流程及措施。

河南省卫生厅十大指标考核细则

附件1 2011年河南省二级以上医院“十大指标” 考核评价细则(试行) 河南省卫生厅

目录 一、医疗安全指标-----------------------------------------------------60分 二、医护人员配置指标-------------------------------------------------90分 三、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控制指标----------------------------------150分 四、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指标--------------------------------------------100分 五、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病种指标----------------------------------------130分 六、诊疗服务指标----------------------------------------------------220分 七、履行公共卫生职责指标---------------------------------------------50分 八、医院经济管理及患者医疗费用控制指标-------------------------------50分 九、临床科研及科技创新指标-------------------------------------------50分 十、行风建设指标----------------------------------------------------100分

2011年河南省二级以上医院“十大指标”考核评价量化评分表 考核评价项目应得分实得分备注 1、医疗安全指标()60分 2、医护人员配置指标90分 3、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控制指标150分 4、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指标100分 5、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病种指标130分 6、诊疗服务指标220分 7、履行公共卫生职责指标50分 8、医院经济管理及患者医疗费用控制指标50分 9、临床科研及科技创新指标50分 10、行风建设指标100分 总分1000分

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

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卫[2008]22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2.28 【实施日期】2008.02.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失效依据】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意见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 行)》的通知 (晋卫〔2008〕22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指导各县(市、区)认真执行,以市为单位确定一至两种统筹补偿方案,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地在方案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向省卫生厅农村卫生处反馈。 附件: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行)

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 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和补偿方案,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新农合工作会议精神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经对近几年全省各地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结合各地区地域条件、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筹资标准 从2008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从人均50元提高到100元。即中央财政每人年补助40元,省市县三级财政每人年补助不低于4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年20元。原则上省、市、县三级财政按20︰10︰10补助,其中人均财力相对较高的县(市、区)按16︰10︰14补助;国定贫困县按照24︰10︰6补助,其它县(市、区)按照20︰10︰10补助。 二、规范统筹模式 2008年起,我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规范为两种: (一)大病统筹+门诊家庭账户 (二)大病统筹+门诊统筹

河南省卫生厅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doc

河南省人间传染的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人间传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境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境内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备案的组织、监督、管理。 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所管辖的医疗卫生单位一级、二

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备案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备案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在实验室建成后1个月内至第三条规定的受理部门进行实验室备案登记。 第五条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申请实验室备案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实验室设立单位的职能,合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诊断、检测、保藏、生产等活动,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卫生部的相关规定; (二)实验室的职能、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种类与实验活动明确; (三)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与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实验

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有关规定; (四)实验室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实验设施、设备及个体防护措施,满足《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国家标准规定和相关规范的基本要求; (五)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参加生物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上岗证书; (六)设立单位应当具有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对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进行危害评估,制订生物安全防护方案、实验方法及相应标准操作规程(SOP)、意外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及感染监测方案等。 第六条申请实验室备案登记,应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河南省卫生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一式3

《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3个文件

河南省卫生厅文件 豫卫监[2005]168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3个文件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卫生局,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保证资质的公正、公平、公开,保障评价机构依法开展评价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工作要求,参照卫生部有关审定工作的规定,我厅对《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

的通知》(豫卫监[2003]6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河南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河南省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审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卫生部负责进行资质审定。 二、从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由省卫生厅负责进行资质审定。省卫生厅指定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为技术评估单位,省卫生监督所负责资料的审查和汇总。 三、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机构及企业所属机构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资质、职业病诊断资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经所在地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卫生厅。 四、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资质。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晋卫监字[2001]3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1.12.25 【实施日期】2001.12.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卫监字[2001]33号2001年12月25日) 各市(地)、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山西省食品卫生条例》和《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铁路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新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按申领《卫生许可证》程序办理。 第五条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不同的地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分别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 不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分别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申领《卫生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山西省食品卫生条例》及有关规章和规范规定的卫生要求。 第七条食品卫生许可证申领程序: (一)申请: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开业前或者《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直接管辖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豫环〔2010〕15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经省政府同意,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等8部门联合制定了《河南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地方税务局郑州中心支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实施意见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现就加快推进污泥处置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的重要意义 随着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投入使用,全省污水处理率逐年提高,污泥产生量急剧增加。截至2009年底,我省已经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共140座,设计污水处理规模为649万吨/日,每年产生污泥量约130万吨(含水率80%左右)。根据2009年5月对全省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监测结果显示,有10家污水处理厂部分重金属含量超出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918—2002),超标项目涉及总铬、总汞、总镉、总砷、总铅、总铜、总锌等7种重金属。 各地在污水处理过程中普遍存在“重水轻泥”的情况,污泥处置设施规划滞后、责任不清、监管缺位、政策标准不完善等突出问题。现阶段,我省污泥处置办法主要采用运至当地垃圾填埋场或就近堆放为主。由于未经处理的污泥具有胶质状不易脱水、含水率高、流变性强等特性,大量的污泥对垃圾填埋场产生了不利影响,一些城市垃圾填埋场已开始拒收来自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导致一些污水处理厂将污泥随意堆放。污泥的处置未完全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并存在二次污染隐患。 污泥处置是污水处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衡量污水处理成效的重要标准。各级各部门务必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和落实污染减排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减量化、稳定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以机制和技术创新为手段,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突破、以点带面,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 二、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的目标与任务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的目标是:到2012年,省辖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

山西省卫生厅预约诊疗方案

山西省卫生厅文件 晋卫医管〔2012〕8号 山西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全省医院预约诊疗服务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为贯彻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卫医管发〔2009〕95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1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预约诊疗服务工作,引导患者合理就医,缓解群众“看病难、挂号难”问题,保证全省预约诊疗服务工作深入开展,我厅制定了《全省医院预约诊疗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卫生医院预约诊疗方案通知 抄送:卫生部医管司 山西省卫生厅 2012年7月10日印发

全省医院预约诊疗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通讯及网络技术的优势,进一步推进我省医院预约诊疗工作,提升我省预约诊疗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的总体部署,以及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95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111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开展面向公众的预约诊疗服务。在实施实名制预约挂号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影像、检验、超声、体检、住院等多种项目的预约服务,有效利用医疗资源,引导患者选择合适的医院和医师,逐步提供费用支付、检验报告查询、信息交换等服务,提升医院服务内涵,提高患者满意度。 按照方便群众、方便医院的原则,不断完善医院预约诊疗服务,接入全省统一的网络预约平台,规范预约流程,通过统一平台向群众提供电话、网络预约,实现预约诊疗服务“一号通”,方便群众预约诊疗。各市区域服务平台及医疗机构自建平台在可保留原有平台的基础上接入全省统一平台,实现统一管理、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二、实施范围 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三、预约途径 电话预约:患者使用经省卫生厅认可的预约电话进行预约。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级卫生区域平台数据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卫办〔2010〕35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级卫生区域平台数据中心 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卫办【2010】35号 根据《河南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政…2009?56号)和《河南省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总体计划》(豫卫办…2009?24号),为加快推进我省卫生信息化建设步伐,落实“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联合开发、资源共享;分级建设、分级管理;整体推进、分步实施”方针,确保我省卫生信息化建设取得成效,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市级卫生区域平台数据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日

附件: 河南省市级卫生区域平台 数据中心建设指导意见 2010年是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入实质性阶段的一年,也是我省卫生信息化建设全面铺开的一年。为推进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促进信息技术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广泛应用,实现资源共享,从而为医药卫生体系有效规范运转提供根本保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0]4号)和《河南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政…200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快全省卫生系统省、市(县)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基础性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体规划省市(县)卫生信息平台建设 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是指以区域内健康档案信息的采集、存储、应用为基础,连接区域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各类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联动协同工作的区域卫生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 区域卫生信息系统包括电子政务、医保互通、社区服务、双向转诊、居民健康档案、远程医疗、网络健康教育与咨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9]14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04 【实施日期】2009.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四日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

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卫生厅(以下简称省卫生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转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划入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四)划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职责。 (五)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职责。 (六)增加贯彻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 (八)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加强重点传染病控制及地方病防治。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定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依法拟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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