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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管理制度12013311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1201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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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招聘录用 (1)

...................................................................... 2 培训管理规定第三章 . 劳动合同管理 ..................................................................... 3 第四

第 .............................................................................. 6 工作时间五章章 .............................................................................. 7 休息休假

第六

第七章10 劳动报

酬 ............................................................................ ................................................................... 12 劳动安全卫生第八

章 . 社会保险和福利 . 第九

章 (14)

................................................... 十第章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14 ............................................................................ 第十一章劳动争议

15

16 ............................................................................ 则附第十二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煤矿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进企业有序、稳定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山西省煤炭用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生产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五条煤矿企业推行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的“五个统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二章招聘录用

队组用工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综合汇总各科室、第六条.

需求,确定拟招聘人数由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根据煤矿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人数,向县煤矿用工管理中心申请根据用工时间统一向社会发布招工信息。用工信息必须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布必须通过主流媒体,使用多种形式,确保覆盖范围。

第七条应聘者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应聘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件。

第八条企业对应聘者如实填写的表格等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经笔试和面试后,从符合招录条件的对象中按需求人数择优录用,并及时通知应聘者。

第三章培训管理规定

第九条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制定招聘人员培训计划,报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按计划组织培训,拟培训人员必须委托具有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四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对招聘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有职工培训时间不低于20学时,新招务工人员培训时间不低于96学时。考试合格后由县煤炭管理部门颁发上岗资格证。.

第十一条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培训机构了解培训情况及合格人员情况,并根据培训合格人员情况,确定拟招用人员,确保煤矿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率达百分之百。

第四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根据拟招用人员意愿和煤矿企业用工需求,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煤矿企业招用人员。

第十三条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组织煤矿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山西省煤矿企业劳动合同书》,其中井下从业人员合同期一般不少三年。合同书一式四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和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持一份,确保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百分之百。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协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煤矿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确保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达到百分之百。

第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后,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组织煤矿企业为招用人员办理录用手续,填写并发放《山西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劳动手册》。

第十六条劳动用工管理机构为新招用的员工建立个人档案时(含按规定提取的档案材料),员工必须如实填写员工信息登记表,3日内出具以下相关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①身份证张;

②家庭住址和电话6寸照片2张、16寸照片1和近期免冠.

号码;③学历证书;④就业登记证;⑤健康体检表;⑥职业资格证书;⑦发生意外或疾病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企业一经发现员工提交资料严重失实,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企业招用的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30天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签字盖章,在30天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并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员工本人一份。员工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及时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对录用的员工,企业按规定建立员工花名册。员工花名册内容有: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用工起始时间、户籍地址及现住址、用工方式、岗位工种、合同类型、合同起止日期、解除或终止合同日期、解除或终止合同原因、备注等栏目。

第十九条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对新招用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30天;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60天;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180天;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计作本员工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条试用期内企业对新招员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进一步考核;考核工作在试用期届满前组织实施,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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