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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3〕13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3〕13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3〕13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并政发〔2013〕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9日

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推进城市建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产管理局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市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接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征收补偿方案审核、征收补偿项目备案等日常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下达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项目的征收、补偿决定;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发改、住建、城乡管理、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国土、规划、环保、文物、物价、工商、税务、国资、信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应符合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

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六条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各街办、社区、产权人和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应将调查结果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进行核实。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标注建筑面积为准。未标注建筑面积的,平房建筑面积按使用面积乘以1.334计算,楼房建筑面积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未标注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录为准;未记录用途的,以规划部门认定为准。对未经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住建、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非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补偿。集体、私有企业非出让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按照房屋评估价扣除土地出让价格后予以补偿。符合破产条件的国有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土地收归政府,房屋不予补偿。

第七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不得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改变房屋用途。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征收范围确定后,住建、城乡管理、公安、国土、规划、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停止为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用途、分户、抵押、工商登记、权属变更等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实际合理制定,报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并在有关媒体公布。公告应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资料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非住宅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第十四条货币补偿。征收私产房屋,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可采取货币补偿与安置住房两种方式。拥有其他产权住房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征收单位产住宅房屋,比照直管公产住宅房屋补偿;征收单位产非住宅房屋,有合法手续确定给予补偿的,只对产权人予以货币补偿。直管公产或单位产房屋征收后,产权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

第十五条产权调换。征收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零成本以旧换新,安置房屋原则上为高层住宅。征收私有住宅房屋,每户可在原建筑面积基础上无偿赠送15平方米。赠送15平方米后不足5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补贴价补交,55-70平方米范围内按2000元/平方米优惠价补交。赠送15平方米后超过5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2000元/平方米优惠价补交。被征收人要求再增加安置面积的,增加部分按市场价补交。征收直管公产住宅

房屋,承租人没有其他产权住房的,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安置。已购买部分产权的,未购买部分由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安置。征收单位产住宅房屋,比照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标准安置。

第十六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无能力缴纳私产住宅房屋房款差价的被征收人,安置房屋可为同房异产,原征收面积为私产,超出部分为直管公房产权。无能力缴纳直管公产、单位产住宅房屋产权置换款的被征收人,可优先保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原住房由政府收回。一证多户,按有效手续安置后没有其他产权住房的剩余住户,可按成本价分别优先购买一套高层70平方米安置房。无能力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优先保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对自建自住,房、户对应,没有其他产权住房的被征收人,可按成本价优先购买一套高层70平方米安置房。无能力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优先保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原住房无偿拆除。

第十七条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按照国家关于房地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处理问题进行协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应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对补偿款提存。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第十八条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支付。期房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一次付清。

第十九条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临

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月计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偿。

第二十条高层安置房屋过渡期限为三年。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计算。房屋征收部门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确需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费,每逾期一年(含一年),在原临时安置费标准基础上增加20%。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按月计算,首次发放期为12个月,其后每6个月发放一次。在通知办理房屋安置手续期限内,被征收人不办理房屋安置手续的,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下达20天内搬迁完毕的,按20000元/户标准予以奖励;21天至30天内搬迁完毕的,按10000元/户标准予以奖励;超过30天未搬迁完毕的,不予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每证奖励30000元。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拥有地下室产权的,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实际使用,但无产权的,地下室净层高不足2.2米的,按550元/平方米补偿;净层高2.2米(含2.2米)以上的,按800元/平方米补偿。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搬迁后,应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暖气、管网等设施。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意见,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做好房屋征收补偿中的信访稳定工作,保证公益事业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在房屋征收涉及城中村拆迁安置的,按《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并政发〔2013〕12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扶持小企业政策

2014年以来,国家和众多部门出台了很多针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这些政策对民营企业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利好影响,不过很多民营企业强烈反映,不少政策措施还没有完全落地。中华工商时报作为中国民营经济舆论主阵地,一年来对有关民营企业的政策扶持措施都予以了特别的关注和报道,现将一年来的这些政策措施进行梳理并点评,期望为广大民营企业提供帮助。 支小再贷款 3月21日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开办支小再贷款支持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14〕90号)。正式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类别下创设支小再贷款,专门用于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同时下达全国支小再贷款额度共500亿元。 点评:人民银行积极运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等国民经济薄弱环节的信贷投放,促进信贷结构调整,盘活存量,优化增量,为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供更好地金融服务。 所得税优惠 4月8日财政部、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点评: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比较大,需要国家进一步给予政策支持。因此,将优惠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体现了国家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的精神,也进一步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税负。 发展专项资金 4月11日财政部、商务部、工信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点评:为加快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规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给予支持。这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新三板 4月14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相继出台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政策。 点评:对于民营中小企业来说,新三板不仅为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还可以引入战略投资者,在带来资金的同时,引入规范的公司治理,为企业做大做强奠定资本与治理的基础。众多民营中小企业对新三板寄予厚望,一方面希冀通过新三板获得企业发展急需的资金,另一方面希望借助新三板来规范公司治理,优化股权结构,为进一步做大做强奠定基础。 下调存准率

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

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前,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范围的公民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科学论证。 七、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止征收分配不公、社会两极分化、突发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及旧城区改建的,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规范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规 第一条为了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评估的公正、有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房地产估价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评估规。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评估规。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围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 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

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由资质较高的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同一资质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标准。 第七条同一征收项目分期实施,其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两家以上房 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前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后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评估对象、价值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资料,后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除因时间变化等不适用因素外,应当采用。 第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 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房地产评估机构因专业所限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相关项目,但应在评估报告中加以说明,并附相关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第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 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政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 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计划119 【发文字号】粤府办[2015]4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28 【实施日期】2015.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粤府办〔2015〕4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8日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促进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积极培育市场主体 (一)促进创业便利化。 大力推动政府部门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现全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完善“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政策,放宽市场主体场所登记条件限制。简化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省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负责) 加大创业人才培养力度,多层次、多渠道、多行业、多形式举办创业培训。培养一批有资质的创业辅导师,广泛征集热心公益事业、信誉好、有余力的企业在职或退休高层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组建创业辅导师队伍,为创业人员聘请创业辅导师提供支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知识产权局负责)(二)加强创业基地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利用规模较大、位置适宜的闲置厂房、场地等存量房产资源,规划建设各类孵化功能较强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统一提供达标的市政、环保、消防等基础设施支持。鼓励市县政府对小微企业入驻的场地给予支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负责) 优先规划发展工业类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为工业园、开发区等培育后备进园(区)工业企业。2017年底前,每个地级以上市规划建设的创业基地不少于3个,每个县(区)规划建设的创业基地不少于1个。完善创业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配套建设,发挥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引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1、土地需求与土地供应之间矛盾加剧。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土地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据专家介绍,2010年,房地产占中国GDP的28%。根据我国现有土地法律制度,解决用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量供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二种是调量供应(毛地变净地)。

客户深度访谈内容

访谈编号: 客户深度访谈内容 尊敬的先生/女士: 真诚地感谢您参与本次太原市场客户需求调查活动。通过本次调研活动,我们期望通过了解您的生活及居住习惯,了解您置业的考虑因素。即使您暂时没有置业需求,也希望对您未来的置业起到帮助,从专业的角度为您提供置业思考。非常感谢您的本次合作! 【依照《统计法》,有关您个人或家庭的资料我们将严格保密。】 姓名性别联系方式 居住小区居住面积 工作单位籍贯 PART1:个人基本情况 Q1.请问您的年龄是? A. 20以下 B. 20-24B. 25-29√ C. 30-34 D. 35-39 E. 40-49 F. 50-59 G. 60及以上 Q2.您的职业? A.个体 B.金融行业 C.煤炭行业 D.银行√ E.外贸 F.其他 Q3.您的家庭结构是? A.单身 B.夫妻 C.三口之家√ D.三世同堂 E.其他 Q4.您目前居住、工作在哪个区域? A.xxx区域√B.xxx区域C.xxx区域D.xxx区域 工作地址 Q5. 请问您目前的家庭年收入属于下列哪一范围?(包括所有工资/奖金/津贴在内) A. 10万以下 B.10-20万 C.20-30万√ D.30-50万 E.50-70万 F.70-90万 G.90-100万 H.100万以上 Q6.您平时的出行方式顺序? A.驾车√ B.公交 C.打的 D.自行车 E.步行 F.其他 Q7.您目前的居住条件是? A.租房 B.自购商品房 C.经济适用房√ D.单位分房 E.其他 Q8.您目前的居住面积是?

A.60平方米以下 B.60-80平方米 C.80-100平方米 D.100-120平方米 E.120-140平方米√ F.140-160平方米 G.160-180平方米 H.180-200平方米 I.200平方米以上 对现在住房,您是否满意,理由: Q9.目前您觉得现在的小区在哪些方面不足?简要说明。 A.区位 B.公建配套 C.景观和活动场地√ D.规划与交通环境 E.房屋质量 F.物业管理√ G.其他理由: PART2:再次购房关注因素 Q1.您在1-2年内有无在长风街附近购房意向? A.有,且近期就会买 B.暂时无,以后会有√ C.没有 Q2.如果您未来有购房计划,主要目的是什么?(多选) A.希望自己有立足空间 B.购置婚房 C.改善现有功能空间 D.希望改善社区环境 E.希望增加个人空间 F.人口增多√ G.投资保值√ H.子女教育 I.父母养老√ K.其他 Q3.本项目位于xxx,您购房时,会选择本项目吗? A.会√B.否 原因: Q4.如果您未来有购房计划,打算买多大面积的? A.60平米以下 B.60-80平米 C.80-100平米 D.100-120平米 E.120-140平米 F.140-160平米√ G.160-180平米 H.180平米以上 Q5.您计划购买的居住户型是? A.一房 B.二房 C.三房 D.四房√ E.其他 Q6.您再次购房时,对户型的要求? 南北通透 Q7.如果您未来有购房计划,您购买时能承受的总价是多少? A.60万以下 B.60-80万 C.80-100万 D.100-120万√ E.120-140万 F.140-160万 G.160万以上Q8.如果您再次置业考虑那种付款方式? A.一次性付清 B. 商业贷款 C. 公积金贷款√D其他 Q9.如果您再次购房看重以下那些因素?(并排序) 1.地段√ 2.交通√ 3.工程进度 4.品牌√ 5.周边配套√ 6.周边规划 7.楼层 8.建材设备 9.价格√10.付款方式11.物业服务12.绿化景观√13.户型面积14.车位√

关于X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关于X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隆政发〔2011〕XX号 各相关单位: XX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XX项目征收决定》(隆政发〔2011〕XX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XX项目 二、征收范围:东至:XX;南至:XX;西至:XX;北至:XX。 三、房屋征收部门:XX房地产管理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X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至2011年X月XX日。 六、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实施房屋征收。 七、被征收人按照《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以按规定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XX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XX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一一年X月XX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征收公告 XX 2011年X月XX日印发 (共印XX份) 附件: 《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更好的改善XX基础设施,提高本地区的人居环境,根据XX有关开展XX工程建设,按照XX专项规划,XX结合实际,决定在XX,经XX 房屋征收办公室充分调研、论证,制定了《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现予以公布。 一、征收补偿方案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XX省人民政府关于XX的实施意见》; 3、XX省XX厅《关于XX指导意见》; 4、XX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XX规划; 7、XX专项规划。 二、征收部门 XX房产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前言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公布施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也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制定这个条例,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要求我们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集中力量对难点问题逐项攻关,力争条例早日出台。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时,指出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之后,法制办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多次进行实地调研,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统计,专门听取被拆迁人以及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多次进行座谈,反复征求中央国家机关意见,并于

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l条和37898条。绝大多数意见认为,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非常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工作组召开了45次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先后共有1150多人次参加了讨论。工作组对各方面意见逐条进行整理、综合分析,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工作组在研究、起草条例和分析、处理各方面意见的过程中,力图缩小分歧、扩大共识,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了妥善处理实践中的矛盾,制定条例时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原条例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减到最少。地方政府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和实际困难,做好群众工作,减少强制,才能统筹兼顾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还必须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这需要通过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格执行规划、调整产业政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严格立项审批等手段,控制城乡建设用

小微企业政府扶持政策的国际比较汇编

目录 一、前言 (2) 二、文献综述 (3) (一)小微企业范畴界定 (3) (二)各国小微企业的基本状况 (4) (三)小微企业政府扶持政策的研究成果回顾 (5) (四)以往研究的述评 (7) 三、国外小微企业政府扶持政策研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内容比较.............................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四国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比较特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四国关于小微企业管理模式的分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国外经验对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启示与建议...............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积极推进小微企业的信息化,加快企业数据库的建立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大力发展信用评价机制及信用贷款服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加强人力资源开发支持,提升软实力...............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提倡创业型就业,将创业精神融入到政策制定中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提高行政执行力,将政策落实到实处...............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结束语 (8) 参考文献: (9) 表1主要发达国家小微企业政府扶持政策比较 (11) 表2国外中小企业政策主要模式 (12)

小微企业政府扶持政策的国际比较 作者:*** 指导老师:*** 摘要:通观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制度环境的优化构造,量大面广的小微企业为全国上下提供了主要的就业岗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活力之源。本文主要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美国、日本、德国和法国的小微企业政府扶持政策从法律、金融、财税、创新和人才五个方面来进行综合分析和概括,总结出这四国小微企业政府扶持政策的异同。最后结合中国小微企业政府扶持政策的现状,探索出未来中国小微企业政策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小微企业;政府扶持政策;比较研究 一、前言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小微企业都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创新基础,是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的法宝。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基本可以概括为“56789”:五是指小微企业税收贡献占整个税收的50%,六是指占GDP 的60%,七是指占进出口的70%,八是指承担就业80%,九是指数量上占整个企业数量的99%。①而小微企业的蓬勃、健康发展又离不开政府的扶持政策,所以小微企业政府扶持政策的国际比较研究是有一定的研究意义和现实基础的。 本文选取了美国、日本、德国和法国这四个国家作为小微企业政府扶持政策比较研究的对象,因为美国、日本、德国和法国是全球数一数二的经济大国,从这些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可以发现小微企业的重要作用,一直到今日,小微企业仍然是这些国家重要的经济力量和创新源。其次,这四国都有较高的创新创业率。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认为:创业型就业是美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是美国经济政策成功的核心。②这些国家在创业政策方面对小微企业的发展进行扶持和保护,对国内企业创新活动的开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对我国发 ①数据来源:小微企业的春天已经来临?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2012年04月01日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23个步骤)(精)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23个步骤 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新《条例》对房屋征收的征收决定、补偿、搬迁三个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要经过以下23个基本步骤。 第一步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政府负责征收 第二步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步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县人代会期间 第四步是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第五步是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 第六步政府公布方案征求意见(30日 第七步是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一般为7天 第八步是听证会(至少8天 因旧城区建设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形。 听证会程序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步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一步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全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二步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步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告知诉权行政复议是60日,行政诉讼是3个月,另外搬迁期限一般是15天 第十四步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 第十五步调查结果公布(一般为7天 第十六步房屋征收部门向有关部门出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步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 第十八步提供周转房、安置房 第十九步对房屋进行认定 第二十步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十一步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专被征收人房 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第二十二步公告补偿决定(一般为7天 第二十三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旧城改造项目?如何适用《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流程 特别说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注意事项 (一)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编制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概算; 2.房屋征收部门对概算进行审核; 3.建设单位根据房屋征收部门要求,将全部补偿费用汇入专户存储。 (二)对房屋调查登记并依法处理未经登记的建筑物 1.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屋登记机构、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等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2.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三)上报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2.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及修改; 3.房屋征收部门向政府报送征收补偿方案。 (四)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 由政府组织房屋征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信访、环保、政府法制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修改。 (五)公布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2.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好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3.征求意见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向政府提交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六)公布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房屋征收部门以政府名义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七)依法召开听证会 1.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 2.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八)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部门向政府提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意见; 2.涉及房屋征收户数较多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和新闻媒体上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十)做好宣传解释 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十一)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 2.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十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派房地产估价师进行实地查勘; 2.依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 (十三)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 1.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2.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条例解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

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对小微企业进行财税政策扶持

对小微企业进行财税政策扶持,是世界各国政府的普遍做法。小微企业在社会经济结构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它得到的优惠政策。作为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力量以及促进市场繁 荣的积极因素,它的发展能够有效扩大内需,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品市场多元化。并且小微企业能与大企业的细化分工需求实现有效对接,在传统产业中满足中、低端需求。同 时,在控制通货膨胀、平抑物价、有效地解决就业和收入分配不公等问题方面小微企业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2011年,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联合阿里巴巴集团相继在浙江、 珠三角、环渤海等国内小微企业最为聚集的区域,完成了以探清小微企业生存状况为目的的系统调研,发布《2011年沿海三地区小微企业经营与融资现状调研报告》,系统展 示了三地小微企业当前在经营、融资等领域现状以及异同点。报告认为,调查数据显示,72.45%的小企业预计未来6个月没有利润或小幅亏损,对未来6个月经营信心较低 ;3.29%的小企业预计未来6个月可能大幅亏损或歇业,对未来经营持悲观态度。事实上,利润下滑已成为小微企业最难迈过的一道坎。同时经营成本升高、订单减少和资金 链紧张是沿海三地区小微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由于区域环境等因素影响,三地小微企业也面临着一些不同的生存挑战和发展问题。因此,政府对小微企业进行扶持迫在眉睫。本 文通过梳理财税政策支持小微企业的理论基础,分析现行政策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政府管制经济学,就是指在面对“市场失灵”的时候, 政府应该进行宏观调控,来弥补市场的缺陷。企业最佳规模取决于内部的组织费用和外部的交易费用,当两者之和最小时,企业规模正好合适。当企业规模继续增大时,组织费用 递增,交易费用递减,可能导致两者之和增加。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企业越大越好,在某些产业上小微企业正好符合经济发展需要,能最好地利用和分配社会资源。但由于小微企 业起步 一、财税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理论依据(一)政府管制经济学 摘要关键词小微企业的发展能够优化经济结构和解决相应的社会矛盾,为经济转型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发 挥作用。但由于外部环境和自身缺陷,小微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抵抗风险能力差,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立足于政府财税政策扶持小微企业的理论依据,分析 拥有垄断地位的企业为了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攫取最大的经济利润,必然对小微企业进行挤压,使其生存发展困难。这时小微企业只得以“退出”的方式进行对抗,进而造成资 源配置的低效率。市场上某些“隐形行为”,比如银行对小微企业的歧视,也会使市场上价

(完整版)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作者:ZHANGJIAN 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 山东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 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详见文件:财税〔2011〕117号 2、下列企业所得税按20%征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 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以上均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详见文件: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科发火〔2008〕172号 4、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 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 5、安置残疾人就业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

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税〔2009〕70号 6、特殊行业减免征收。①从事农、林、牧、渔业工程的所得,按规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工程投资经营的所得,自工程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工程的所得,自工程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规范提高至3500元/月。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规范自2011年9月1日起调整为3500元/月。详见文件:财税〔2011〕62号 三、营业税 1、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详见文件: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法

国有土 地房屋征收办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1/06/03 实施日期:2011/06/03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通知 建房[2011]7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

区域大客户走访计划

区域大客户走访计划 为了更好的完善各店二级网点的覆盖。希望各店在维护好现有网点的同时,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建设二级网点,以此增加网络覆盖能力,占领地市市场。2012年各店应该继续努力,重点在通过与大客户负责人关系的维护,而稳定关系,继而达成辉煌的销售指标。 集团公司为了帮各店更快的完善各项信息,特拟区域走访计划一份,具体如下: 走访时间:3月1日-----4月30日 走访区域:3月份----南区太原-----运城 4月份----北区太原-----大同走访行业:政府采购中心,大型煤矿、铁矿、焦炭、电力、银行、房地产,中小型企业等。 走访前准备:各车型资料500份,礼品200份 走访内容:1、现有网店的走访; 了解网点销售情况,需要哪些帮助。 2、重点县、市还没有设网点的走访; 了解当地对本品牌车辆的认知程度 3、政府采购中心的走访; 了解他们的采购时间,价位,对比车型 4、大中型企业的走访; 了解车改的时间,车型的选择,价位的要求走访结果:预计带回有价值的资源500份 走访日程表:

3月1日---3月13日, 太原---运城---永济---河津---侯马---临汾---霍州---介休---吕梁---中阳---汾阳---孝义---太原 3月16日---3月27日 太原---晋城---高平---长治---潞城---襄垣---榆社---太谷---晋中---寿阳---阳泉---太原 4月1日----4月13日 太原---大同---右玉---怀仁---山阴---应县---朔州---神池---宁武---五寨---岢岚---岚县---太原 4月16日---4月25日 太原---代县---原平---忻州---定襄---阳曲---太原。 备注: 1、望各店支持,提供已售车辆(单位名称、客户信息)便于走访, 以售后巡回服务为由,登门回访,发放资料,赠送礼品,带动 二次购车。 2、经集团走访,有大批购车的,集团协商两家公平配车,严格禁 止两店恶意竞争。 3、各店自行谈判的大客户,由各店自行负责,集团配合。

2017年最新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小微企业群体正在茁壮成长。2017年最新的关于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究竟是什么呢?小微企业能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政策以及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减低税率优惠政策是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中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应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2.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年度备案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享受方式:汇算清缴时享受,年度备案。 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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