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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科技局自由裁量权制度

吕梁市科技局自由裁量权制度
吕梁市科技局自由裁量权制度

吕梁市科技局自由裁量权

公开制度(试行)

一、将本单位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数量方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受理地点及时间,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种类、法律依据、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处罚幅度,通过及本单位的网站向社会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二、将本单位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数量方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受理地点及时间,通过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公示在本单位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便当事人查阅。

三、将本单位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数量方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受理地点及时间,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种类、法律依据、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处罚幅度,制作成简便规范的宣传手册向公众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

吕梁市科技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

讨论决定制度(试行)

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做到公开、公正、无偏私

和体现民主原则,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范围:涉及自由裁量的重大或复杂案件。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主体:吕梁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适用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形:

(一)适用听证的案件。根据行政程序法的规定,确定适用听证程序、召开听证会,必须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二)依照《吕梁市科技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需要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情形,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五、行政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运作规则。

(一)案件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根据案件性质、适用处罚的档次、幅度,对适用集体讨论决定情形的案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局法制职能科室把关。

(二)局法制职能科室接案件承办人提交报告后,一周内审查完毕,并交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报告交局办公室安排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

(三)局长办公会研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为专题性会议。议程:1、承办人报告案情;2、法制职能科室提出审查意见;3、集体讨论研究;4、形成局长办公会议决议纪要。

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后。即为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依据,非法定理由或未经局长办公会再次研究不得改

变处罚性质和裁量幅度。

吕梁市科技局行政处罚说明理由

和告知制度(试行)

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主体自身的自律性,行政行为的严密性,克服执法人员恣意擅断行为,制定本制度。

二、告知及说明理由的形式:

(一)书面告知,在实施行政处罚之前或之后,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

(二)口头说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以口头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法律规定、自由裁量幅度等依据。

三、告知及说明的主要内容:

(一)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内容,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同时,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纠正违法行为时,必须口头说明行政主体正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指出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公益良俗的事实等。

四、书面告知的具体要求是:适应法律准确、取证合法、理由充分、格式规范、送达及时。

五、凡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及时告知或说明理由的属于违反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要求,造成行政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或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效能告诫或行政处分。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吕梁市科技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合法性审核制度(试行)

为规范科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确保公平、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科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应当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后,应将案件报送政策法规科审查,同时应当提交行使自由裁量权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分别在相应文书的“案情摘要”和“处理建议”中作出必要说明和建议。三、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应当对执法人员提交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对案件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程序以及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缺少必要证据证明或者在行政决定中未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说明。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的统一、正确行使使用。

四、案件经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分管负责人在进行审批时,应当把好审查关。

五、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备案工作,对集中对结案各类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程序、处罚裁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有效性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和监督。

六、本机关可以制定典型案例,指导、规范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统一、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七、本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和实际工作情况,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适时研究、修改、调整和完善。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吕梁市科技局行政处罚

听证制度(试行)

一、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告之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以及其他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适用本制度。

三、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高效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局长或局长授权本机关内非承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并可视情况指派1至2名具有听证资格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工作,听证设书记员一名,负责听证笔录的制

作和其他事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申请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五、听证主持人具有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结;

(三)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四)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听证意见。

六、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七、听证主持人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申请回避权、委托代理权、陈述申辩权、举证质证权,同时负有提交授权委托书,如实回答主持人提问、遵守听证纪律的义务。

八、承办人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预定格式的《听证告知书》。

九、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3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本局依法受理,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预定格式的《听证通知书》。

十、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

(四)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质证和辩论;

(五)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六)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十一、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本局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本局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意见和听证笔录,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及本局《行政处罚审核制度》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决定。

吕梁科技局行政执法评议

考核制度(试行)

一、为规范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促进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障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根据《吕梁市科技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对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本制度。

三、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是指行政执法单位通过内部考核、外部评议本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以综合执法质量作为依据的评价方法。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科室,是指本局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本局行政执法科室中领有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

四、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考核评议工作由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小组负责。

五、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坚持广泛听取意见,全面衡量,客观公正作出评定的原则。

六、行政执法人员考核评议的内容:

(一)基本素质。包括思想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等。

(二)执法质量。包括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程序、具体行政行为(含行政执法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等)合法、适当,完成岗位执法目标等情况。

(三)工作作风。包括文明执法,遵守执法行为规范,服务意识,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情况。

(四)效果反映。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相关单位、监督机关等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的评议情况。

七、行政执法科室考核评议内容:

(一)制度落实情况。各科室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公开制度、听证程序规定等行政执法相关制度情况。

(二)队伍建设情况。包括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的上岗标准,执法人员参加执法培训、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组织专业法律知识和政治学习,进行纪律和廉政教育,加强队伍管理和作风培养,坚持持证上岗、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的情况。

(三)依法行政情况。包括依法规范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的回避、行政强制措施、重大处罚集体讨论决定、行政执法听证等工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积极依法履行职责,做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不滥用职权,完成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目标的情况。

(四)档案建设情况。包括规范行政审批及执法文书,完善文书办理,文档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行政执法案件统计,档案管理达标及信息化管理。

八、行政执法考核评议,采取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日常抽查与考评相结合、群众民主测评与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小组考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小组组成成员:局领导、办公室、监察室相关人员。

九、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根据得分评定行政执法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成绩等次。

十、行政执法人员考评成绩,由民主测评和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小组评分两部分构成,其中民主测评占总分60%,考核评议小组评分占40%。考核评议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至89分为良好,60至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评议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

在行政执法中根据《吕梁市科技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最高只能评为合格等次,受到行政处罚及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评为不合格。

十一、行政执法科室考核评议成绩,由民主测评和考核小组评议两部分构成,其中民主测评成绩占总分60%,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小组评议占40%。考核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至89分为达标,60至79分为基本达标,59分以下为不达标。考核评议结果与科室年度量化考核挂钩。

行政执法科室因发生重大行政执法过错案件且其过错责任人受到效能告诫以上行政处分的,不得评为达标以上成绩;发生重大行政执法过错案件且其责任人受到行政处罚及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评为不达标。

十二、行政执法考核评议采取自下而上的自查自评和互查互评的方法进行。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的评议,以座谈会、问卷等形式征求相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行政执法人员考评由本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小组根据本局

的行政相对人、群众及相关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服务态度、业务能力、秉公执法、勤政廉洁等方面作出的评议,结合工作业绩考核写出考评意见并打分,综合评出个人得分。

十四、行政执法科室考核评议,由行政执法科室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总结,本单位的干部、职工进行民主评议,在此基础上,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小组自评得出执法科室自评部分的得分。并由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小组把本单位外部评议结果转换为外部评议得分。

十五、考核评议结束应当将行政执法人员考评结果在本单位公布。

吕梁市科技局规范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制度(试行)

一、为贯彻“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为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行政执法理念,规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行为,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主体是履行行政管理职权,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人员及其责任领导。

三、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的情形: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

(三)因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严重不当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违法本局制定的行政自由裁量相关制度,行政相对人投诉、上诉,损害科技行政部门的执法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过错责任追究。违反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承办案件人员予以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对直接承办案件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相应的责任领导给予效能告诫;情节特别严重并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制度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吕梁市科技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备案制度(试行)

一、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权,确保行政处罚的正确、合法、及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处罚备案必须坚持准确、及时的原则。

三、政策法规科负责汇总统计和上报工作。

四、下列案件由政策法规科向同级政府部门以及上级科学技术行

政部门报送备案:

(一) 上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交办的案件;

(二) 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三) 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

(四) 涉外案件;

(五) 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六) 群众反映强烈、舆论大的案件;

(七) 其他需要备案的案件。

五、备案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案卷材料,包括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处罚建议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表等;

(二) 申请复议的行政案件,应增加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 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应增加起诉书、答辩状、人民法院判决书等材料。

六、备案应在案件结案后的15天内完成。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 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具体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 2、依法行政原则 3、过罚相当原则 4、严守程序原则 5、全面考量原则 6、案例指导原则 7、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 二、基准种类及处罚标准 1、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违法影响程度设定5个基准,即特别轻微、轻微、一般、较严重和严重违法行为 2、对于特别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警告,免于罚款处罚;对其它4种情形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同、造成的违法影响程序大小、违法次数的多少、行政相对人的整改情况等情形,在法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依据具体情形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三、特别规定 1、不予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轻微的; (3)违法行为虽已实施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照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基准降低一个基准处罚。 3、从重处罚

行政新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会计管理类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告诫能够及时改正并及时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千元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一次告诫未能改正并未能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未能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未能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三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

2019年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调研报告

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调研报告 不正确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滥用职权 ,它是不正确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最典型表现;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拖延履行法定 职责。鉴于以上问题和自由裁量权在执法活动中的广泛运用,以及它对经营者权利义务 的重大影响,本文就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问题、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谈谈看法。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问题 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的一种“机动”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政 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政行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具体表现为:1、行政处罚幅度和种类方面,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行 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在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 类的自由选择。2、行为方式方面: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时, 自由裁量作为与不作为。3、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方面,如《行政

处罚法》第42条第2 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只要符合“ 听证的7日前”,具体哪一天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自行决定。这说明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4、对事实性质认定方面,即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 的权力。5、对情节轻重认定方面,如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 、“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的词语,在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6、决定是否执行方面,即对 具体执行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由此可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之司法实践中 的自由裁量权“自由度”更大,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过程中有更大的主观能动性 。法律之所以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此大的自由裁量权,是由行政活动的性质所决定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 案 1 2020年4月19日

武安市水利局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加强水利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处罚运行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相关工作意见,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建立键全工作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树立公开、公正、公平、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着力从源头防治腐败,进一步推进我市水利行政系统依法行政,为法治政府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二、工作目标: 经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使我市的水利行政系统执法活动更加公开、公正、透明,方便社会各界监督,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行为更加符合法律规范。经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排除不相关因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干扰,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进一步提高我市水利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 具体要求是: (一)梳理具有裁量幅度的法律条款,并予以细化、量化,形成统一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二)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以及相关监督制约制度。 (三)行政处罚工作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进一步得到具体体现。 三、工作任务 水利局在依法行政、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依法征费等工作中产生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站队所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局负责组织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建立健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各项制度。 (一)建立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局机关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职责的基础上,将各类违法行为,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 3 2020年4月19日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文档2篇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文档2篇 Document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y discretion benchm ark measures of Zhejiang Province 编订:JinTai College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文档2篇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全文文档 2、篇章2:行政处罚裁量权文档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制度是建立法治国家,体现民主政府执政合理性以及当代中国 履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下文是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欢迎阅读! 篇章1: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全文文档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 罚裁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三条制定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本系统执行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并对可以细化和量化的裁量事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有关部门已制定本系统的裁量基准的,可以不再制定。 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参照执行上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细化和量化。 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可以拟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但应当报请委托机关批准和公布。

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

行政执法中的裁量权及其规制 [摘要]行政执法是行政权实现的重要途径,在现实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情形远比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要多。大量行政执法裁量权的存在,使公权力的运行,有了寻租的空间,目前,行政执法中滥用裁量权的现象仍比较多,在建设法治社会的道路上,寻求有效制约行政执法材料权的方法,依旧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制监督,听证制度,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一、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裁量权概述 (一)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的概念,在理论界和法律实物界存在着争议。主流观点认为,行政执法,从广义的角度理解,是相对于立法、司法而言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执行和实施,包括整个行政行为;1而狭义的行政执法,仅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理行为,是相对于行政立法(如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机关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行政司法(如行政机关裁决争议和纠纷的行为)而言的,不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2在特定的场合,最狭义的行政执法,甚至仅指行政监察检查和行政处罚行为,不包括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其他行政处理行为。3本文所说“行政执法”,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 行政执法内容繁杂、形式多样,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各种分类。按照行政执法受到法律规X拘束程度的不同,分为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执行的,称为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其X围、方式、种类、数量等方面又允许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或一定的选择幅度的,称为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目前我国的行政法1X志诚主编:《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新华1990年版,第50页。 2许崇德等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法律1991年版,第293页 3姜明安主编:t《行政执法研究》,大学2004年版,第7页。

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控制[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现代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 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一方面适应了现代社会飞速发展以及高效行政的需要;另一方面,实践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又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和弊端。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控制问题,长期困扰着世界各国,成为行政管理领域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在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从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探讨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行政权;自由裁量;存在问题;法律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无论是对于行政主体还是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都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不仅为充分发挥行政权的能动性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和施展的空间,也为行政权能动地发挥作用提供了合理的标准和合法性的保障;但是另一方面,这种权力如果不正确行使或者滥用,又完全可能构成对个案正义的一种潜在威胁或直接的危害。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可以说,现代公共行政的生命就在于裁量,行政法的中心任务就在于通过法治解决行政裁量的问题”。①近几年接连发生的大量矿难事故、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收容审查案,2004年发生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2005年发生的“齐二药”假药案,2006年发生的上海社保基金案,2007年发生的广东佛山九江大桥被撞断案、周正龙假虎照案,2008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等等,无不说明行政机关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行政职权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所造成的严重的危害后果。笔者认为,为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正当行使,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的控制。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超越自由裁量权 即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超越了法定的幅度、条件或范围,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了处理,或逾越了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必要的权力限度。它有两种情况:一是甲类行政主体行使了乙类行政职权,严格意义上这叫“无权”。如2002年,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制定绩效考评百分制文件,大力鼓励干警创收。在不到两年时间内,通过非法罚款、非法没收、收取保证金等手段,罚款近2000万元。②另一类是甲类行政主体行使了甲类行政职权,但超过了法定的范围。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派出所只有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 (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1)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69)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9)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4)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6)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 (80)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0)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4)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1)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4)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6)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07)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115)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15)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2)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7)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9)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七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安徽、福建和江西七省一市质监部门的合作,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推动建立区域统一的质量法制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基准制度。 第二条本基准制度主要对质监部门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细分和量化。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七省一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参考适用本基准制度确定罚款幅度。 第四条当事人既有本基准制度规定的情节,又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适当的行政处罚幅度。 第五条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参考本基准制度对具体行政处罚行为进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 第六条结合华东地区质监法制协作网制度,建立七省一市质监部门规范行政处罚权工作协作交流机制,定期通报各地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情况,并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及时对本基准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二章产品质量法裁量基准 第七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细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 1、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未售出的; 2、初次违法生产,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1、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在百分之十以下; 2、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统称各级质检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质检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于违法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主客观因素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手段、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七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第八条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指导和监督。 各级质检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工作。 第九条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限定区域内适用,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第十条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合理细分和量化: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规定是否处罚的具体情形;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规定适用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明确划分易于操作的裁量阶次,并确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工作,适用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几点认识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几点认识 【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正反两方面作用,要发挥其积极的一面,抑制其消极的一面,就必须实施法律控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采取单一的控制监督模式是行不通的,必须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才能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监督。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等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幅度、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通过主观判断而实施的公务管理的权力。它是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中所涉及到的一个复杂、艰深的理论问题,也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运用行政权管理国家公共事务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某些学者甚至认为,行政法的发展就是看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控制程度如何,如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已成为现代行政法的重要课题。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从法的价值层面来看,自由裁量权是实现法的正义和公平价值的必要的补充;从实践意义上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弥补法律在调整行政领域所产生的缺陷的必要手段。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法律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价值就是正义和公平。法治的社会必须要有律,其法律要实施,并且法律应该是良法,是体现“正义”的法律。而正义的基础在于严格的规则,赋予这种严格的规则以稳定的至上的权威,使之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才能避免当权者和执法者不受任何限制,随心所欲才能保证正义和公平得以实现。这成为推动人类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过渡的最为重要的观念之一。但是,法律或者“严格的规则”有许多其自身难以逾越和克服的缺陷,这些缺陷又恰是自由裁量权的优势所在。在行政领域中更是这样。行政事务是多种多样、纷繁复杂的,各种不同的行政事务有都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法律必须授予部分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效率上的要求。同时,立法滞后的缺陷在客观上也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对法律的适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解释,以此来弥补立法上的缺陷。正像有的学者所指出的:“灵活性是自由裁量权最为显著的特征。”[3]这些都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任何的权力都可能导致滥用,事实上无论在中国还是在世界上其他国家,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情况大量存在,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裁量权引起的争议也比比皆是。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行政主体不遵守有关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而事实的行政违法行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处罚主体名称:来宾市农业机械化局(盖章)行政 处罚项目序号行政处罚项 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 标准 1 对未取得拖拉 机驾驶培训许 可擅自从事拖 拉机驾驶培训 业务的处罚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 化促进条例》(2017年3月 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 委会十二届第68号公告公 布,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培训许可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 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 部令第41号公布,自2004 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 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 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 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 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 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 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 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 轻微 态度友好,主动 停止违法行为 的。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一倍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劝阻后立即停 止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二倍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劝阻后仍不停 止违法行为的, 且态度恶劣,造 成严重社会影响 的。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三倍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6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广告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

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布普通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首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三至四倍的罚款;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五倍的罚款;两年内第三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五至八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广告费八至十倍的罚款。 (二)发布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农药、兽药、饮料和饮料添加剂、烟草、酒类、教育、培训、房地产、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和种养殖、招商投资理财等,下同)的虚假广告,首次发布的,广告费用低于一万元的,处广告费三倍的罚款,广告费用超过一万元低于三万元的,处广告费四倍的罚款,广告费用超过三万元低于五万元的,处广告费五倍的罚款,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五倍的罚款。广告费用超过五万元低于十万元的,或者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的(包括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社会广泛影响、人身伤残,造成生产、财产损失单个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万元以上,多个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二十万元以上,下同),首次发布的,处广告费五至八倍的罚款,一年内第二次发布的,或者广告费用超过十万元的,处广告费九至十倍的罚款。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制 姓名:朱福安 学号:L01214046 专业:13级行政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权限,也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行使得当,则能实现个案正义;如被滥用,则极易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调研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处罚不公。由于行政处罚的具体作出者是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对法律理解的局限性及受不良外部因素的影响,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发生自由裁量超过一定的标准,或自由裁量超出一定的范围、种类,出现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现象,造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处罚创收。基层一些执法部门因经费不足等原因,存在给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任务的现象,促使执法人员以罚代管、滥用处罚裁量权,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损坏政府形象。 3、裁量权运用不当。在执法办案中,法律规定对同一类案件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作出不同处理,执法人员往往考虑相对人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经济状况等因素,对类似的事实、情节、

后果作出不一致的处罚,导致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 造成行政处罚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的主要原因: 1、法律规定不一致。国家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都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确定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职责,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及幅度。地方法则是根据国家法的精神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作出的具体规定。国家法与地方法在一些具体条文规定上难免会出现一些差异。因而,在实际执法工作中,面对“执法多据”现象,由执法人员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可以导致同类违法行为适用不同法律处罚的处理结果。 2、法律规定幅度过宽。不确定法律概念导致了过于宽泛的裁量权,一是许多法律规范对行政处罚权的授权仅规定了处罚的一般原则或权限,而对于具体如何处罚的问题缺乏解释或规定。二是行政法律规范,包括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普遍存在较大处罚幅度的问题,给行政执法人员较大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实际执法中处罚的随意性。 3、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得如何,和执法人员的素质有着直接的关系。在现有的行政执法人员中,相当一部分执法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知识培训,理解法律条文比较肤浅,对案件性质和情节的认定,常因个人能力、水平的限制而出现偏差。 4、价值取向和感情因素的影响。国家赋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

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同名13690)

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案例指导)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 第七条(标准公开)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应当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标准制定) 行政机关应当对存在自由裁量空间的行政执法权分类分项制定自由裁量标准。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需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标准制定。 第九条(制定主体) 市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在本机关适用。 区(市)县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可以参照市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自行制定。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所属行政机关可以不再制定,执行市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适用本系统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第十条(标准备案) 市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应当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区(市)县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者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需要调整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和本条前两款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裁量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制定自由裁量标准: (一)对行政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对应的具体情形; (二)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方式; (三)对行政许可程序或者对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只作

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 (四)对作出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 (五)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自由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 (一)裁量标准应当划分三个以上裁量阶次。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处罚的,从轻处罚适用于警告或较小数额的罚款,从重处罚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二)罚款数额标准应当划分为从轻、一般、从重。 1.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三个以上的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法制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法制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 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避免执法的随意性。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责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和量化的控制制度,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具体标准。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积极探索规范行政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中,裁量不当、处理畸轻畸重、同案异罚、宽严失度、执法不公等现象依然存在。为此,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通过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执法基准,健全配套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切实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遵循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是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主体,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合理性因素。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建立和行使。 (二)合理性原则。制定裁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充分考虑、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部门执法特点等因素,执行裁量标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 符合依法行政的最终目的。实现行政目的有多种方式时,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三)公正性原则。执行裁量标准应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充分考虑,对基本相同的一类违法行为在适用法律依据、种类、范围、幅度时应基本相同。 (四)公开性原则。建立和行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依据、理由、标准和结果,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行政裁量权基准事项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主要方式 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本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在本系统范围内施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直接适用,也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细化、量化,报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同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施行。上一级尚未建立的,下一级可以先行建立,报上一级部门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施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研究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研究 孔涛11行政管理Q Q:474927251 摘要:一、可以减少行政处罚不合理现象的发生;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加强廉政建设、改善行政执法机关形象具有积极意义;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二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三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有关要求;四是《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要求。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原则。一是过罚相当原则;二是相似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一致的原则;三是依法选择适用单处、并处原则;四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五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六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主要内容。一是认真梳理带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内容的执法依据;二是针对具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条款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三是依法就“免于”、“不予”、“应当”、“可以”、“从轻”、“从重”等行政处罚情形作出明确界定;四是设置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执法程序。五、如何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二、认真梳理细化,确保规范合理;三、挑选典型单位,搞好试点示范;;四、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推行应用。 Abstract:1、Can reduce th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unreasonable phenomenon; is to carry out the responsibility system for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for strengthening construction of honest and clean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organs, improve the image has a positive significance; to promot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the construction of nomocracy government has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2、Standardize administrative penalty discretion legal basis. One is the" PRC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Law"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two is"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the implementation outline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strengthening; three is the" county government lawfully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the relevant requirements; four is" State Council on strengthening legal government the opinion of construction" the relevant requirements.3、Standardize administrative penalty discretion principle. One is the penalty equivalent principle; two is similar

重庆市局自由裁量权规定

重庆市烟草专卖局文件 渝烟局专〔2011〕15号 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规范涉烟 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行业区县各单位: 现将《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涉烟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可公开) 重庆市烟草专卖局 关于规范涉烟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涉烟案件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全市涉烟案件行政处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烟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涉烟案件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什么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全市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重庆市烟草专卖局法规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涉烟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工作。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 第六条全市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各种涉烟违法行为,综合考虑裁量因素,制定本单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报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审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标准、程序和监督等内容, 第七条制定裁量基准时应当明确以下情形: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处罚的,应当明确规定是否处罚的具体情形;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规定适用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幅度的,应当合理划分裁量阶次,明确规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 第八条行政处罚依据变化或者裁量基准不适应实际情况时,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按程序修订。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0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68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8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3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5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79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9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2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9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2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5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05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113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13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0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5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8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9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2 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9 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50 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158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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