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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政法干警民法学:“消灭”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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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代理权的消灭的原因是什么呢?中公教育专家为考生解答。

适用于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终止的要件,为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仅适用于法定代理或委托代理的要件,为该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

1.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

①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人死亡或作为代理人的法人消灭,代理权失去承担人,当然消灭。

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肯定无法担当代理职责,代理权也终止。

③本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为保护本人之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3条规定了四种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代理权终止的;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2.委托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

①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已无存在的必要。

②授权行为附有终期的,期限届满,代理权终止。

③代理权撤回。

④代理人辞去代理。

3.法定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

①本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这里应解释为本人取得完全行为能力。

②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③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中公教育专家告诉考生,要深刻理解代理权的消灭这一考点,还需要知道代理的法律特征: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③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④代理行为须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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