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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现行GMP(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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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cGMP)

目录

A-总则 (3)

B-组织与人员 (3)

C-厂房与设施 (4)

D-设备 (7)

E-成份、药品容器和密封件的控制 (8)

F-生产和加工控制 (11)

G-包装和标签控制 (13)

H-贮存和销售 (16)

I-实验室控制 (17)

J-记录和报告 (20)

K-退回的药品和回收处理 (25)

A.总则

211·1 范围

(a) 本部分的条例包含人用或兽用药品制备的现行最低限度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b) 在本章里的这些针对药品的现行GMP条例和本章600至800的所有部分针对人用生物制品的现行GMP条例,除非明确另有说明者外,应认为是对本部分条例的补充,而不是代替。本章其他部分或本章600至680各部分和本部分均可适用的条例,前部分的条例可代替本部分条例。

(c) 在考虑经提议的,发表在1978年9月29日联邦注册表(FR)上一项免除时,若产品及其所有成份是以人用物品形式作一般销售和消费,且这些产品根据其预期用途,亦可列入药品的范围内,则不应对这些非处方药(OTC)实施本部分条例,直至进一步的通知为止。本章110部分和113至119部分的条例用于鉴别这些亦是食品的OTC药品是否按照GMP的要求生产、加工、包装和贮存。211·3 定义

本章210·3的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B. 组织与人员

211.22 质量控制部门的职责

(a) 本部门有批准和拒收所有成份、药品包装容器、密封件、中间体、包装材料、标签及药品的职责与权力。复查生产记录的权力,保证不产生差错,或若发生差错,保证他们充分调查这些差错。本部门负责根据合同,批准或拒收由其它公司,生产、加工、包装或贮存的产品。

(b) 适当的实验室检验设备、批准(或拒收)的各种成份、药品容器、密封件、包装材料及药品,质量控制部门是可以获得的。

(c) 本部门有批准或驳回影响药品的均一性、效价或含量、质量及纯度的所有程序或规格标准的职责。

(d) 适用于本部门的职责与程序,应成文字材料,并应遵循。

211.25 人员资格

(a) 每位从事药品生产、加工,包装或仓贮工作的人员,应接受培训、教育及有实践经验,完成委派的各项职务。培训是按照现行GMP(包括本章中的现行GMP条例和这些条例要求的成文程序)中涉及雇员的内容。邀请合格人员指导,并连续多次培训,保证雇员熟悉现行GMP(CGMP)对他们的要求。

(b) 负责监督药品的生产、加工、包装或仓贮工作的每一个人员,应受教育、培训及有经验,完成委派的各项职务。以此作为提供药品具有安全性、均一性、效价或含量、质量及纯度的保证。

(c) 有足够量执行和监督每种药品的生产、加工、包装或仓贮的合格人员。211·28人员职责

(a) 从事药品生产、加工、包装或仓贮的人员,应穿着适合于其履行职责的清洁衣服。按需要,头部、脸部、手部、臂部加外罩,防止药物受污染。

(b) 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健康。

(c) 未经监督人员允许,其他人不能进入限制进去的建筑物和设施。

(d) 任何人,在任何时间,明显地表现出带有影响药品安全性和质量的疾病或开放性损伤,应避免接触各种成份、药品容器、包装设备、密封件、中间体,直至病愈或经医学测定认为对药品安全性及质量无危害性时为止。教育所有人员,报告监督人员对药品有不利影响的健康情况。

211·34顾问

为了对问题提出意见,聘请顾问。顾问应对药品生产、加工、包装或仓贮提出建议,他们受过足够的教育,培训,且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保留他们的姓名、地址、任何的顾问资格及服务形式等履历资料。

C. 厂房和设施

211·42设计与建造特征

(a) 任何用于某类药品生产、加工、包装或贮存的厂房或建筑群,大小适宜,结构与位置使其易于清洁、保养、适合操作。

(b) 建筑物有足够空间来有条理地安装设备和放置材料,避免不同类的成份、药品容器、密封件、标签、中间体或药品等相互混放,防止污染。通过厂房

的上述物料其流向在设计时要防止污染。

(c) 操作应在明确规定的,大小适小的地区内进行。这些地区按规定各自分隔开,以防污染。下列操作须在单独的地区内进行:

(1) 发放给生产或包装前,质量控制部门取样期间,成份、药品容器、密封件及标签的签收、鉴别、贮存及拒收。

(2) 在处理前,拒收的成份,药品容器、密封件及标签的贮存。

(3) 已发放的成份、药品容器、密封件及标签的贮存。

(4) 中间体的贮存。

(5) 生产与加工操作。

(6) 包装和贴标签操作。

(7) 药品发放前的隔离贮存。

(8) 发放后药品的贮存。

(9) 控制与实验室操作。

(10) 无菌操作及有关要求:

(I) 地板、墙壁和天花板平滑坚硬、表面易清洁;

(Ⅱ) 温度与湿度控制;

(Ⅲ) 空气经高效过滤器,在正压下过滤,层流或非层流均可;

(Ⅳ) 环境监测系统;

(V) 创造无菌环境,房间和设备的清洁、消毒系统;

(Ⅵ) 探制无菌环境的设备维修系统。

(d) 青霉素生产、加工及包装设备与生产其他人用药品的设备分开。211·44照明

所有地区均须充足的照明。

211·46通风、空气过滤、空气加热与冷却

(a) 提供足够的通风。

(b) 提供足能控制空气正压、微生物、尘土、湿度和温度的设备,适应药品生产、加工和贮存之需要。

(c) 空气过滤系统,包括预过滤器和微粒物质空气过滤器。空气经过滤才送至生产区,如果空气是再循环到生产区,应测量尘埃含量,控制从生产区带来之

尘埃。在生产区,生产中发生空气污染,应以排气系统或其他系统充分抽出空气,控制污染。

(d) 青霉素生产、加工和包装的空气输送系统应与其他人用药品的空气输送系统完全分开。

211·48管件

(a) 在持续正压下,应对药品无污染的管道系统内供应饮用水。饮用水应符合环境保护机构制订的“基本饮用水条例”标准(40 CFR l4l部分)。不符合该标准的水,不许进入水系统。

(b) 排水设备应有足够的大小,可直接连接排水管及安装防止虹吸倒流的空气破坏设备或其他机械设备。[43 FR 45077,1978年9月29日,修正于48 FR 11426,1983年3月18日]。

211·50污水和废料

来自厂房和附近建筑物的污水、垃圾及其他废料,用安全、卫生的方法处理。211·52洗涤和盥洗设备

提供适当的洗涤设备,包括热、冷水、肥皂、清洁剂、空气干燥器或专用毛巾及易进入厕所的清洁设备。

211·56环境卫生

(a) 所有用作药品生产、加工、包装及贮存的厂房应保持清洁、卫生的环境,且不受啮齿动物、鸟类、昆虫及其他害虫侵扰(实验动物除外)。垃圾和有机废料,定时以卫生的方法控制与处理。

(b) 填写分配卫生清洁任务和详细的清洁项目、方法、设备、用于清洁厂房和设施的材料的—览表。

(c) 填写适用的杀鼠剂、杀昆虫剂、杀真菌剂、熏蒸剂、去垢剂和消毒剂一览表。防止这些物品对设备、成分、药品容器、密封件、包装材料、标签或药品污染。除依据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及杀鼠剂法规(7U.S.C135)已登记和使用的品种外,其他的不用。

(d) 在平常的操作过程中,环境卫生工作应适于合同工或临时工及专职人员去完成。

21l·58保养

任何用于药品生产、加工、包装或贮存的厂房应保持保养良好状态。

D.设备

211·63设备的设计、尺寸及位置

药品生产、加工、包装或贮存设备,设计合理,大小适当,布置合理,便于操作、清洁和保养。

211·65设备制造

(a) 设备表面与各种成分、中间体或药品接触,不产生化学反应和吸附作用。保证药品的安全性、均一性、效价或含量、质量或纯度不变。

(b) 操作所需之物质,如润滑剂、冷却剂等不能进入设备里,与成分,药品容器、封口物品、中间体或药品接触,保证药品的安全性、均一性、效价或含量、质量或纯度不变。

211·67设备清洁与保养

(a) 相隔一定时间,对设备与工具进行清洁、保养和消毒,防止出故障与污染,影响药品的安全性、均一性、效价或含量、质量或纯度。

(b) 制订药品生产、加工、包装或贮存设备(包括用具)的清洁和保养文字程序,并执行。这些程序包括,但不一定限于以下内容:

(1) 分配清洁,保养任务。

(2) 保养和清洁细目一览表,包括消毒一览表。

(3) 详细说明用于清洁和保养的设备、物品和方法。拆卸和装配设备的方法必须保证适合清洁和保养的要求。

(4) 除去或擦去前批遗留物的鉴定。

(5) 已清除了污染的清洁设备的保护。

(6) 使用前检查清洁的设备。

(c) 保留保养、清洁、消毒的记录。按2111·80及211·182的说明检查。211·68自动化设备、机械化设备和电子设备

(a) 用于药品生产、加工、包装和贮存的自动化、机械化或电子设备,包括计算机或其他类型的设备。按惯例,对其设计之成文条款作标定、检查或核对,保证其工作性能良好。保留检查、标定、核对等文字记录。

(b) 对保障重要生产变化的计算机或有关系统进行操作培训。操作记录或其他记录只能由被认可的人员制订。向计算机或有关系统输入或从中输出的各种方案、其他记录或资料,应核查其准确性。输入计算机或有关系统内的档案资料,除与实验室共同分析计算的结果可消除外,其他的应保留。文字记录与相应的证明资料一起保存。事先设计好的硬件复制品或多种选择系统,如复印件、磁带或微型胶卷等,保证其支持资料正确、可靠及完整。出现资料改动、非人为消除或遗失时,应维修。

211.72过滤器

用于生产、加工的液体过滤器或人用注射药品的包装材料不许释放出纤维物进入产品。除必不得以,不在生产、加工中使用释放纤维物的过滤器或注射药品的包装材料。若必须使用一种能释放纤维素的过滤器,最后应使用—非释放纤维物、平均最大孔径为0.22微米(如实际生产条件限制,可用0.45微米)的附加过滤器过滤,降低注射剂内微粒量。使用含石棉的过滤器,最后用或不用特殊非释放纤维过滤器均可以,但要根据FDA有关部门提供的,关于该非释放纤维过滤器会或可能损害注射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据而定。

E.成分、药品容器和密封件的控制

211·80总要求

(a) 有文字详细说明成份、药品容器、密封件的签收、鉴定、贮存、装运、取样、检验和批准或拒收等程序,并遵循。

(b) 成份、药品容器和密封件应专人管理和在防止污染的环境下贮存。

(c) 药品容器的包装袋或包装箱或密封件应离地面放置,保持适当间隔,便于清洁和检查。

(d) 用明显的已接收的每装货量中的批号代码对成份、药品容器或密封什加以鉴别。此代码用来记录每批货的放置地方。对每批货的情况,如隔离、批准或

拒收等作检查。

211·82未检验的成份、药品容器和密封件的接收与贮存

(a) 接收时和验收前,对每个或编组的成份容器、药品容器和密封件进行目检。给内容物、容器损坏或拆封和污染等情况作适当的标志。

(b) 成份、药品容器和密封件应隔离贮存,直至经检验为止。合格,可发放。在符合21l·80要求的地区中贮存。

211·84成份、药品容器和封口物品的试验、批准或拒收

(a) 每批成份、药品容器和封口物品,在未经质量控制部门取样、检查合格前,不准使用。检验合格后发放使用。

(b) 收集每批的每一装货量的代表性样品,供检验用。

容器的取样数目和每—容器里物质的取样量是有适当的标准的,例如,成份的变异性统计学标准、可信限、要求的精密度、供应商过去的质量历史、211·170要求分析和留样所需的数量等。

(c) 收集样品程序:

(1) 用适当的方法,清洁选出成份容器。

(2) 打开容器,取样,重新封口,防止其内容物受污染和其他成份、药品容器或密封件的污染。

(3) 必要时,使用灭菌设备和无菌取样技术。

(4) 如果需要从容器顶部、中部和底部的成份中取样,样品须混台。

(5) 鉴定样品容器,目的是确定如下资料:被取样的材料名称、批号、被取样的容器,取样日期及样品收集人的名字等。

(6)已取样的容器,应作标志,表示样品已取出。

(d) 样品检验程序:

(1) 一个药品的每个成份,最少做一个特性试验。如有专—的特性实验就应采用。

(2) 依照所有成文的规格标准检验每个成份的纯度、含量和质量。生产厂家替代上述试验,规定生产厂家最少要做个成份特别特性试验,可承认这些成份的供应者所提供的分析报告。规定隔一定时间,生产厂家定期验证供应者的试验结果,证明供应者分析结果是正确的。

(3) 依照成文规程,检验容器和密封件。生产厂家代替上述试验,规定生产厂家对这些容器或封口物品,最少做一次目检。可承认供应者的检验证明书。规定生产厂家定期验证供应者的试验结果,证明其试验结果是正确的。

(4) 必要时,用显微镜检测成份。

(5) 每批易受污物、昆虫或其他外来杂物污染的某—成份、药品容器或密封件,应按照已制订的规格标准检验上述各种污染。

(6) 每批易受微生物污染,产生不良效果的某一成份、药品容器或密封件,鉴于其预期用途,在使用前,应做微生物试验。

(e) 任何批号的成份、药品容器或密封件,若符合已成文的均—性、效价或含量、质量、纯度等的规格标准和本部分(d)的有关试验,可批准使用。任何批号的上述材料,不符合这些规格,应拒收。

211·86获准的成份、药品容器和密封件的使用

已获准使用的成份、药品容器和密封件,先入库者先用。若产生的偏差是暂时的和适当的,这种偏差是容许的。

211·87获准的成份、药品容器和密封件的复检

经质量控制部门批准或拒收的成份、药品容器和密封件,若长期贮存或曝露在空气中、热或其他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影响的环境后,应依照211·84,对均一性、效价或含量、质量、纯度等复检。

211·89拒收的成份、药品容器和封口物品

拒收的成份、药品容器和封口物品应经鉴定和在隔离系统下加以控制。防止在生产和加工中使用。

211.94药品容器和密封件

(a) 药品包装容器和密封件应不起反应、不吸着、不吸附、不致改变药品的安全性、均一性、含量或效价、质量和纯度而超出制定的或其它颁布的规定要求。

(b) 容器封口系统应对贮藏和使用过程中可预见的能引起药品变质或污染的外部因素提供足够的防护。

(c) 药品容器和密封件应清洁、灭菌和除热原,保证其适用于预期目的。

(d) 药品容器和密封件的标准或规格、检验方法(指清洁和消毒方法、除热

原过程)应成文并遵循。

F.生产和加工控制

211·100成文的规程,偏差

(a) 编写为保证药品的均一性、含量或效价、质量及纯度而设计的生产和加工控制程序,这些程序包括本部内全部要求。这些成文程序(包括任何变化)须经有关部门起草、复查和批准,然后再经质量控制部门复查与批准。

(b) 在实施各种生产和加工控制功能中,遵循已制定的生产和加工控制程序。并在执行时以文件加以证明。程序中出现的任何偏差,应作记录,并提出证据。

211·101成份的进料

成文的生产和控制程序包括下面的内容,其设计应保证所生产的药品具有本品原有的均一性、含量和效价、质量和纯度。

(a) 按处方配制的药品,保证其活性成份含量不低于100%标示量或规定量。

(b) 生产药品用的成份应称量、测量或适当粉碎。若一种成份从原来容器转移到另一容器内,用下列资料以鉴别:

(1) 成份名称或项目代码。

(2) 接收或控制号。

(3) 在新容器中的重量或份量。

(4) 使用此成份配制的一批药品,包含其产品名称、含量和批号。

(c)成份的称重、测量或粉碎操作,应受到严密的监督。所盛成份已用于生产的每一容器,须经第二人检查,保证:

(1) 此成份是由质量控制人员发放的。

(2) 重量或份量正确,与批生产记录一致。

(3) 容器经严格鉴别。

(d) 每一成份投料时—人操作,另一人核对。

211.103产量计算

在药品生产、加工或贮存的每一适当阶段结束时,测算实际产量与理论产量的百分比,此计算由一人进行,另一人单独核对。

211·105设备鉴别

(a) 在整个生产周期内,同批药品生产使用的全部混合和贮存容器、生产线和主要设备应严格识别,标示出药品的成份,需要时,还须标出所处的加工阶段。

(b) 一种药品每批生产使用的主要设备,以一鉴别性识别号或代号加以识别。此鉴别号或代号记录在该批产品的记录上。若生产中只使用一种特殊型号的设备。可用该设备名字代替鉴别性识别号或代号。

211·110中间体和药品的取样与检验

(a) 制订和遵循说明每批的加工过程控制及对加工过程中材料的适当样品实行检验或检查的成文程序,保证药品的—致性和完整性。上述控制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片剂或胶囊的重量变化。

(2) 崩解时间。

(3) 充分混和,保证均匀。

(4) 溶解时间和溶解速率。

(5) 溶液的澄明度、溶解完全性及pH值。

(b) 考虑上述特性而制定的有效中间加工规格与药品最终规格一致。此中间加工规格应在以前可行的加工方法稳定性评估和经应用适当统计学程序断定认为合适的基础上制定的。样品测试,保证药品和中间体符合规格标准。

(c) 在生产加工期间,如在:重要阶段的开始、结束时或长期贮存后,须做加工材料的均一性、含量或效价、质量及纯度检验,由质量控制部门审定,决定取舍。

(d) 不合格的中间体,在隔离系统下鉴别及控制,防止其在生产或加工操作中使用。

211·111生产时间限制

在适当时候,制定完成每一生产阶段的时间限制,保证药品质量。制定的时间限制产生偏差,如这些偏差不损害药品质量,是可以接受的。这些偏差应有文字文件证明正当的。

211·113微生物污染的控制

(a) 制订和遵循预防不需消毒药品带有害微生物的适当程序。

(b) 制订和遵循预防已消毒药品微生物污染的适当程序。这些程序包括所有消毒过程的验证。

211·115返工

(a) 制订和遵循指导不合格批号返工及保证返工批号达标的程序。

(b) 没有质量控制部门复检与批准,不许进行返工。

G.包装和标签控制

211·122材料的检查和使用标准

(a) 制订详述标签和包装材料的接收、鉴别、贮存、装卸、取样检验的程序,并遵循这些成文程序。在接收、用于药品包装和贴标签前,有代表性地对其取样与检验。

(b) 符合成文规格标准的标签和包装材料,可批准发放使用。不符合规格者,不得用于生产。

(c) 接收每批不同的标签和包装材料,均须签收、测试。无论是接收或拒收, 须保留其记录。

(d) 用于不同药品、含量、剂型及成份数量的标签和标示材料分别贮存,并挂上适当牌证,只限经核准人员接近贮存地区。

(e) 作废和陈旧的标签、标示材料及其他包装材料应销毁。

(f) 排字印刷在不同药品或同—药品不同规格的品种上使用的标签(或大小相同和同一或相似版式和/或彩色设计图标签)应使其缩到最小。若使用排字印刷,考虑在印刷期间和印刷后,印刷品的设置、堆放、切裁和管理等,应制订包装和标签工作专门控制程序。

(g) 在药品上印标签的生产线。其上的或与其有关的印刷设备应受到监控、保证所有印痕与本批产品记录中说明的印痕一致。

211·125标签的发放

(a) 严格控制已发放的,用于药品的标签。

(b) 已发放的一批标签材料。须认真检查其均一性,应与一批或单批生产记

录中说明的标签一致。

(c) 核对发放的,已使用的及回收的标签,若发现成品数量与发出的标签数量不符,差额超出根据历史水平先前定下的的数量范围,则需对这些偏差作出评估。按照211.192要求调查原因。

(d) 超出有关批号或控制号的标签,全部应销毁。

(e) 回收的标签,如保留应加上证明标志贮存,防止混淆。

(f) 制订发放标签的详细控制程序,并遵循。

211·130包装和标签操作

设计保证标签、标示及包装材料正确用于药品的程序,并遵循。这些程序结合下列特点:

(a) 预防混合和由物理的或其他操作空间物质引起的交叉感染。

(b) 带批号或控制号药品的鉴别,允许检查该批药品的制造和控制历史。

(c) 包装工作开展前,检查包装和标签材料的适用性和正确性,且这些检验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符合批生产记录。

(d) 使用前,立即检查包装和贴标签设备,保证所有药品离开先前的操作,同时移开不适用于随后操作的包装和标签材料。检查结果以批生产记录形式提供证明文件。

211.132人用非处方药(OTC)保险包装的要求

(a) 一般来说, 在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规下,FDA有权制定非处方药保险包装的统—国家要求。提高非处方药包装的可靠性和有助保证非处方药的安全与效果.一种零售0TC药品(皮肤科药、牙粉、胰岛素、喉片除外)没有包装在保险包装内或没有适当的标签,根据上述联邦法规501部分,属掺假药:根据502部分或两者,属错贴标签。

(b) 保险包装的要求,每个生产者和包装者,应将零售OTC药品装入保险包装内,若此药易受公众影响,该药应在内保持至售出。

保险包装是内有—个或多个指示物或障碍物的药品包装。若缺损或失落,能适当地给顾客提供已发生破损的明显证据。如果因缺损而使产品受损,则要求此包装在设计上应有特色(例如喷雾产品容器)或使用一个或多个有鉴别性的指示物或障碍物加进包装内(例如图案、名称、注册商标、标识或图画等)。上

述“在设计上有特色”之意,即此包装不能用一般的通用材料和加工工艺来复制。术语“喷雾产品”即用液化气体或压缩气体将容器中的成份喷出。一个保险包装可以是能提供目视其中包装完整性的密闭容器、第二容器、封闭系统或任何联合系统。这些保险装置被设计成在生产、分装和销售陈列期间,以适当方法搬运,保持不致受损坏。

(1) 两段式明胶硬胶囊产品,除非包装工艺密封的外,最少需二个保险装置。

(2) 所有其他产品,包括经保险工艺密封的二段式明胶硬胶囊,最少需一个保险装置。

(c) 标签。除在易拆玻璃安瓿中的氨吸入物、本部分的(b)节规定的喷雾产品或压缩医用氧容器外,本部分涉及的非处方药的每个零售包装,要求带有一“声明”放置在一明显的地方,使顾客对包装的特殊保险装置有所警觉。此标签“声明”还要求放置于适当的地方,当包装的保险装置破损或失落时,不受影响。如果选择符合本部分(b)节要求的保险装置是使用鉴别特性的话,那要参考标签“声明”。例如,在带有一皱缩套的瓶上的标签“声明”应写“为了保护起见,此瓶颈周围印有标志”。

(d) 申请免除对包装和标签的要求。生产者和包装者可申请免除本部分对包装和标签的要求。—个免除申请,要求按本章10·30,以公民申请形式提交,且根据“免除保险包装申请条例”加以鉴别。申请所需之内容如下:

(1)药品名称。若申请的是某一类药,需列出类名,并列出该类药中的产

表。

(2)药品没必要实施或不能达到本部门的保险包装或标签的要求的理由。

(3) 选择的措施的可行性报告;申请者已采取的措施的可行性报告;减少产品或药品种类掺假的可能性的报告。

(4) 证明免除是合理的其他资料。

(e) 非处方药受已被批准的新药申请管辖。要求非处方药原被批准的新药申请持有人,根据本章314·70要求,提供具有履行本部分要求的包装和标签的改进通知书的结构,本条例要求的包装和标签改进,如本章314·70(c)提供的那

样,可在FDA批准前实施。根据本章314·70(b),胶囊密封的生产改进,需FDA 先批准。

(f) 1970年毒物预防包装条例。本部分不影响本章310·3(L)规定的特殊包装的任何要求和1970年毒物保护包装条例的要求(经管理和预算处批准,控制号091 0149)[54联邦注册5228,1989年2月2日]。

211·134药品检查

(a) 已包装和贴标签的产品,在结束工作时,应检查,保证本批容器和包装的标签正确无误。

(b) 操作结束时,每组收集一个代表性样品,同时检查标签。

(c) 检查结果记录在该批的生产或控制记录中。

211·137有效期

(a) 保证一个产品在使用时符合均一性、效价或含量、质量和纯度等标准。应提供一个有效期。有效期按211·166所述的稳定性试验测定。

(b) 有效期是在符合标签上规定的贮存条件下,按211·166所述的稳定性试验测定。

(c) 若药品在配制时要重新配伍,那重新配伍好的和未重新配伍的两种药品标签上均须提供有效日期。

(d) 根据本章201·17的要求,有效日期标在标签上。

(e) 顺势治疗(Homeopathic)药品免除本部分的要求。

(f) 标“没有美国效价标准”的变应原提取物免除本部分要求。

(g) 若人用非处方药品标签没有提供剂量范围,同时,经至少三年的稳定性资料证明其是稳定的,可不实施本部分的要求。[43联邦注册45077,1978年9月29日,修正,在46联邦56412,1981年11月l7日]。

H.贮存和销售

211·142 入库程序

制订和遵循药品入库程序,包括:

(a) 药品发放前,由质量控制部门待验。

(b) 药品在适当的温度、湿度和光线下贮存,不影响药品的均一性、效价或含量、质量及纯度等。

211.150销售程序

制订和遵循药品销售程序,包括:

(a) 最早批准库存的药品,应先销售。若违背本要求的地方是暂时和适可的,这是允许的。

(b) 通过每批药品的销售系统,能迅速检查药品,若有必要,便于撤回。

I.实验室控制

211·160总要求

(a) 按本部分的要求,制订规格、标准、取样方法、试验程序或其他实验室控制机制,包括上述内容的修改,由有关部门起草和复查,并经质量控制部门批准。遵守本部分中各要求,在实施时,提供证明文件。任何对成文的规格、标准、取样方法、试验程序或其他实验室控制机制的改动,应作记录,并提供证明这些改动是正确的。

(b) 实验室控制的内容,包括科学地制订完善、合理的规格、标准、取样方法及为保证各种成份、药品容器、密封件、中间体、标签和药品符合均一性、效价和含量、质量与纯度标准而设计的检验程序。实验室控制包括:

(1) 根据接收的成文规格、测定用于药品生产、加工、包装及贮存的每装货量中的每批的成份、药品容器、密封件和标签。保证它们符合制定的规格标准。此规格包括使用的取样和检验程序说明。样品有代表性及经适当鉴别。这些程序亦要求对任何变质的成分、药品容器或密封件作重复检验。

(2) 根据中间体的成文规格和取样及检验程序,测定中间体。样品应有代表性和经当鉴定。

(3) 根据药品的成文取样程序和适当的规格,测定药品。样品应有代表性和经适当鉴定。

(4) 若仪器、设备、量具和记录装置的准确度和/或精密度范围不符:按照制定的成文方案,包含具体说明书,一览表,准确度和精确度范围及治疗作用条

款,在适当时间间隔内,对这些仪器、设备进行标定。不符合已制定规格的仪器、设备,不能使用。

211.165销售要求的检验与发放

(a) 发放前,每批药品须经实验室测定,保证其符合药品的最终规格标准,包括特性和活性成份的含量。对有效期短的,需无菌和/或热原试验的放射药物特殊批号,可在上述试验完成前发放。规定尽快完成试验。

(b) 要求无有害微生物的药品,根据需要,每批药品应有适当的实验室检验。

(c) 任何取样和检验计划,应在成文程序中说明。此程序包括取样方法和每批检验的联合批号。

(d) 对质量控制部门的取样和检验的接收标准是满足保证那些药品批号符合各自的规格标准和统计学的质量控制标准。这些标准是批准和发放药品的条件。此统计学质量控制标准包括适当的接收水平和/或适当的拒收水平。

(e) 证实和提供文件证明经严格使用的检验方法的准确性,灵敏性、特异性和重复性。此验证和证明,可按照211·194 (a)(2)项完成。

(f) 不符合制订的标准、规恪和其他有关质量控制标准的药品,应拒收,但可返工。被返工的药品,在接收和应用前,须符合标准、规格和其他有关标准。211·166稳定性试验

(a) 有一个设计确定药品稳定性的成文试验方案。此试验用于测定合适的贮存条件和有效期。成文方案包括:

(1) 样品量和试验时间间隔。此间隔是基于各自的检查特征的统计学标准而定,保障稳定性评价的正确性。

(2) 保留样品的贮存条件。

(3) 可靠的,有意义的和具体的试验方法。

(4) 同一容器-封闭系统内正在销售药品的检验。

(5) 配制时,配伍的药品(按标签指出的)和配制后的药品的检验。

(6) 每个药品有足够批号受检,测定一个适当的有效期,保留这些资料的记录,结合成份,药品,及容器-封闭系统的基本稳定性资料的“加速研究”,用于支持提供足够的货架寿命的实验性有效期是不合适的,而且,这种研究正在实行。使用“加速研究”提供的资料,设计一实验性有效期,此有效期是后于由实

际货架研究支持的日期。必须有实施的稳定性试验,包括适当的时间间隔的药品检验,直至此实验性有效期被证实或被确定为止。

(c) 本部分对顺势治疗药品的要求如下:

(1) 对各成份间的可配伍性,有一个基于药品的检验或测定的稳定性文字评价。同时,根据药品销售经验,指出正常的或预期的服用期内,药品没有变质。

(2) 稳定性评价应建立在正销售的同一容器-封闭系统药品的基础上。

(d) 标有“没有美国效价标准”的变应原提取物,免除本部分要求[43联邦注册4507,1978年9月29日,修正,46联邦注册56412,1981年11月27日]。211·167特别检验要求

(a) 标明无菌和/或无热原的每批药品,应有检查符合此要求的实验室检验。检验程序应成文遵循。

(b) 每批眼膏,应有测定符合有关外部微粒,粗糙或磨蚀物质存在的规格检验.检验程序应成文并遵循。

(c) 每批控释制剂有一适当的实验室检验,测定每一活性成份的释放率。检验程序应成文并遵循。

211·170样品保存

(a) 每一装货量的活性成分经鉴别后,留样。留样最少二倍于满足全部测定所需样品数量为准,无菌和热原检验所需量除外。测定活性成份是否符合其制订的规格。

(1) 药品中的活性成分。除本部分的(a)(2)和(3)述及的外,留样按该药最后一批的有效期后计,保留一年。

(2) 放射性药品中的活性成份(非放射活性试剂盒除外)的留样保留:

(Ⅰ) 如果药品注明有效期是三十天或以内,保留期是含此活性成份药品的最后一批的有效期满后三个月。

(Ⅱ) 如果药品注明有效期是三十天以上,保留期是含此活性成份药品的最后一批的有效期满后六个月。

(3) 根据211·137免除有效期的非处方药,其活性成分留样,是含此活性成分药品的最后一批药品销售后三年。

(b) 经鉴别,代表每批药品的留样,在药品标签指定的条件下贮存。留样贮

存在盛销售药品的同样容器封闭系统内或基本上有相同特性的容器封闭系统内。留样最少二倍于数应满足全部检验需要量,无菌和热原检验的留样除外。每年至少目检留样(除(b)(2)中述及的药品外)一次,检查其变质情况,除非目检会影响留样的完整性。对留样变质迹象,根据211·192加以研究。检查结果的记录和该药品的其他稳定性资料一起保留。医用压缩气体的留样不保留。药品留样保留时间如下:

(1) 除本部分(b)(2)和(3)中述及的药品外的药品,留样保留时间是该药有效期满后一年。

(2) 除非放射活性试剂盒外,放射活性药品的留样保留。

(Ⅰ) 如药品有效期为三十天或以内,则该药品有效期满后保留三个月; (Ⅱ) 如有效期超过三十天,则该药品有效期满后保留六十月。

(3) 非处方药品,根据211·137,免除有效期,留样从销售最后一批药品计,保留三年[48联邦注册13025,1983年3月29日]。

211·173实验动物

饲养和控制用于检测成份、加工过程中材料或药品规格的动物,保证其适合预期的用途。鉴定动物,并保留表明其应用情况的记录。

211·176青霉素污染

若一非青霉素药品有可能被青霉素交叉感染,此非青霉素药品应检查青霉素的存在。按药品中青霉素污染检测和测量程序(通过参考文献具体化)中指出的方法检验。如达到可检出水平,该药品不许销售。文件可从研究和检测部门(HFD 470)药品评价和研究中心、FDA、200 C St. Sw. Washington DC 20204,或从联邦注册处(1100 L St. Nw., Washington DC 20408得到。

[43 FR 45077,1978年9月29日,增补在;47FR 9396,1982年3月5日;

50 FR 8996,1985年3月6日;55 FR 11577,1990年3月29日]。

I.记录和报告

211·180总要求

(a) 任何生产、控制或销售记录,须依照本部分要求保留特别是与一批药品

GMP(2010年修订版)中的中英文术语

ICH(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 Q10:药品质量管理体系(PQS),基于QMS(质量管理体系)而来,最合适的指南应该是ICH的Q10。 Q9:质量风险管理。 Q8:药物开发。 自动化生产规范GAMP5(Good Automate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由 ISPE(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Pharmaceutical Engineering国际制药工程协会。创立于1980年,是致力于培训制药领域专家并提升制药行业水准的世界最大的非盈利性组织之一)的GAMP论坛(GAMP Forum)组织编写发布的关于制药企业计算机化系统的综合性指南。 纠正和预防措施CAPA(Corrective Action & Preventive Action)

超出标准的可疑结果OOS(out of specification) 质量管理 QM(Quality Management) 质量保证 QA(Quality Assurance) 质量控制 QC(Quality Control) 生产管理 PM(Production Maanagement) 工程设备管理 EM (Enginccr Equipment Managemant) 销售管理 MS (Maragement Of Sales) 行政人员管理AP (Administration and Personael Managemeht) 工艺验证 PV (Process Validation) 设备验证 EV (Equipment Validation) 工艺规程 PP (Process Procedure) 质量标准 QS (Quality Management) 物料管理 MM (Materid Management) 原料管理 RM (Raw Material Management) 辅料管理 EM (Excipient Management) 质量标准 QS (Quality Standard) 增补和修订A.A.A Addition and Amendments 空调器AC Air Conditioner 药物不良反应ADR Adverse Drug Reaction 食品与药品官员协会(美国)AFDO Association of Food and Drug Officials 接受ACC Accept 合格质量标准AQL Acceptable Quality Level 简化的新药申请ADNA 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 物料清单BOM Bill of Material 原料药BPC Bulk pharmaceutical Chemiclls 生物制品评价与研究中心CBER Center for Biologics Evaluation Research 菌落形成单位CFU Colony Forming Unet 药品管理档案DMF Drug Master File 药物评价与研究中心CDER Cem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md Research

最新澳大利亚GMP(中文版)

澳大利亚TGA 药物良好生产操作规范

导言 (4) 解释 (4) 第一章质量管理 (5) 原则 (5) 质量保证 (5) 良好的生产操作规范 (5) 质量控制 (6) 第二章人员 (7) 原则 (7) 一般原理 (7) 关键人员 (7) 培训 (8) 个人卫生 (8) 第三章厂房与设备 (9) 原则 (9) 厂房 (9) 原则 (9) 生产区 (9) 贮存区 (10) 质量控制区 (10) 设备 (10) 第四章文件 (12) 原则 (12) 一般原理 (12) 必备文件 (12) 制造手册和生产指令 (13) 包装指令 (14) 批生产记录 (14) 批包装记录 (14) 程序和记录 (15) 第五章生产过程 (17) 原则 (17) 一般原理 (17) 生产过程中交叉污染的预防 (17) 验证 (18) 起始物料 (18) 生产操作中间体和未包装产品 (19) 包装材料 (19) 包装 (19) 成品 (20) 不合格品、返工与回收产品 (20) 第六章质量控制 (21) 原则 (21) 一般原理 (21)

优良的质控化验室 (21) 文件 (21) 取样 (22) 检测 (22) 第七章合同加工与分析 (24) 原则 (24) 一般原理 (24) 合同的提供者(甲方) (24) 合同的接受者(乙方) (24) 合同 (24) 第八章投诉与产品召回 (26) 原则 (26) 投诉 (26) 召回 (26) 第九章自检 (27) 原则 (27) 附录 (28) 附录八:起始物料与包装材料的取样 (28) 原则 (28) 人员 (28) 起始物料 (28) 包装材料 (29) 附录十五:确认与验证 (29) 原则 (29) 验证计划 (29) 文件 (29) 确认 (30) 过程确认 (30) 清洁验证 (32) 变更控制 (32) 再验证 (32) 术语 (32) 附录十六:资质人员和批放行 (33) 附录十七:参数的放行 (33) 1、原则 (33) 2、参数放行 (33) 灭菌产品的参数让步 (33) 术语 (33) 附录十八:原料药的GMP指南 (33) 术语 (34)

浅谈中国GMP与美国cGMP 之差别

浅谈中国GMP与美国cGMP 之差别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是世界各国对药品生产全过程监督管理普遍采用的法定技术规范,也是世界卫生组织向各国推荐采用的技术规范。实施GMP是实行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的需要----因为药品生产企业若未通过GMP认证,就会被拒之于国际贸易的技术壁垒之外。 GMP的内容包括:机构、人员、厂房、设施设备、卫生、验证、文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产品销售与回收、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自检等各方面的要求。在硬件方面要有符合要求的环境、厂房、设备;在软件方面要有可靠的生产工艺、严格的制度、完善的验证管理,藉以达到一个共同的目的:防止不同药物或其成份之间发生混淆;防止由其它药物或其它物质带来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防止差错与计量传递和信息传递失真;防止遗漏任何生产和检验步骤的事故发生;防止任意操作及不执行标准与低限投料等违章违法事故发生;以及保证药品生产和销售全过程的可追溯性。 ? ???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了GMP概念,并于1999年6月发布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自1999年7月1日开始全面的、强制性的实施。 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提出了GMP的概念,美国现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cGMP)是英文Current 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s的简称,在《联邦法典》(CFR)的210和2ll部分。 从总体上看,中国GMP和美国CGMP的精神、原则、主要内容和要求方面是一致的,但在许多方面确实存在着不同,下面就几个方面谈谈中国GMP与美国cGMP的差别。 一、认证方式不同 中国GMP认证只是药品生产许可的GMP认证,不包括产品注册认证,产品注册认证在GMP 认证之前进行,企业只有在取得产品注册的批准文号之后才能申请GMP认证。而且不管是产品注册还是GMP认证,都要求上报三批产品生产数据,至少六个月稳定性考察数据。 美国CGMP认证包括产品研发(Product Development)和生产(Chemical Manufacture Control??CMC)两部分,即将产品注册和生产认证同时进行。而且美国将产品注册分为新药注册(NDA)和仿制药注册(ANDA)两种,新药注册要求上报三批产品生产数据,六个月稳定性考察数据;仿制药注册要求上报一批产品生产数据,三个月稳定性考察数据即可,继续考察和验证的数据由企业留存,在以后给FDA的年报中进行说明。 二、指导文件的详细程度不同 在美国,GMP的原则性条款都包含在联邦法规中的CFR210和211部分中,这些条款一般很难变更和增补。因此,FDA以行业指南的形式发布了各种不同类型医药产品的GMP规范和具体GMP操作的行业规范,如一系列的“Guidance for Industry”文件,这些不断增补和修

新版美国GMP工业指导

新版美国GMP工业指导 该指导描述了FDA目前对该问题的规定。它不是给任何人制造和给予了权益,也不是要与FDA和公众实施。假如有其他途径能满足实施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进行改变。 I.简介(1) A.目的(1.1) 这份文件试图为在质量治理的合适的系统下生产APIs的GMP提供相关指导。它也试图关心去保证生产出来的APIs能满足对它提出的质量和纯度的标准。 在这份指导中,“生产”那个词能够定义为包含所有APIs原料的购入,生产,包装,重包装,标记,重标记,质量操纵,发放,贮存,和分发以及相关的操纵;“应该”那个词定义为保证与CGMP相符。假如有其他途径能满足实施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进行改变。在那个目的的指导下,CGMP与GMP是相同的, 这份指导作为一个整体没有包含从事生产的人员的安全条款,也没有与环保相关的条款。这些方面的操纵是生产者固有的责任,也由国家法律来约束。 这份指导并不是试图定义登记和档案治理需求或者修改药典的规定,也不是要阻碍负责规章制度的机构在市场/生产授权或者药物申请下建立与APIs有关的特定的登记/档案治理需求。登记/档案治理文件中的所有条款必须被履行。 B.调整适应性(1.2) 在世界那个范畴内,原料像APIs一样依照法律的分类也有所不同。当一个原料在一个地区或者国家被归类于APIs,被生产并用于药物产品,那么它就必须按照该指导进行生产。 C.范畴(1.3) 这份指导用于人类药物(医疗)产品中APIs的生产,也用于由赶忙优先于使APIs无菌的无菌APIs的生产中。这种无菌APIs的无菌操作没有包括在该指导当中,但应该依照当地官方定义的药物(医疗)产品的GMP指导去执行。 这份指导包含了APIs通过化学合成,提取,细胞培养/发酵,天然药物中的获得,或者与这些相关操作的生产。专门的APIs细胞培养/发酵法生产在XVIII(18)中详细描述。 这份指导包含了所有的疫苗,整个细胞,整个血液和原生质,血液和原生质衍生物(原生质片段),和基因治疗的APIs。然而,它并没有包含用血液或原生质作为原料来生产APIs。有些细胞基质(哺乳动物,植物,昆虫或者微生物细胞,组织或动物来源包括转基因动物)和早期生产步骤包含在GMP中但没有包含在这份指导中。另外,这份指导没有包括医疗用气体,大包装药物(医疗)产品(如在大包装中的药片,胶囊),或者放射性药物。 第XIX(19)章中包含了特定用于临床治疗途径(研究性医疗产品)的药物(医疗)产品APIs的生产指导。 API的“起始原料”是初始原料,中间体,或者用于API产品的API,同时与API结合作为重要的结构框架;开始原料是贸易项目,在合同或者贸易协议下,或者自己生产,从一个或者更多的供货者手中购买原料;它总的来说组成了化学物质和结构。 一个公司应该指出和列出API开始生产的点的差不多原理。在合成时期,它指出了API 开始原料该在什么时候加入该进程中;在其他时期(如:发酵,提取,纯化),那个原理应该建立在一件件的具体情形的基础上。表1给出了API开始原料该在什么时候加入该进程中。 从这点开始,如这份指导中定义的合适的GMP应该被应用于这些中间体和API生产步

美国cGMP 中英文对照版

美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10部分和211部分 PART 210 CURRENT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IN MANUFACTURING, PROCESSING, PACKING, OR HOLDING OF DRUGS; GENERAL 210部分人用及兽用药品的生产、加工、包装或贮存的CGMP 编者说明:英文版2010-05-23取自FDA官方网站 中文版取自中国GMP网友关大鹏2009-12-18的发的2003-12译本 两个版本可能稍有不同,不同之处红字标示。

目录 210.1 cGMP法规的地位 (2) 210.2 cGMP法规的适用性 (2) 210.3 定义 (2) 211-A- 总则 (4) 211-B- 组织与人员 (4) 211-C- 厂房和设施 (5) 211-D- 设备 (7) 211-E- 成份、药品容器和密封件的控制 (8) 211-F- 生产和加工控制 (10) 211-G- 包装和标签控制 (11) 211-H- 贮存和销售 (13) 211-I- 实验室控制 (14) 211-J- 记录和报告 (16) 211-K- 退回的药品和回收处理 (20) Sec. 210.1 Status of current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regulations. 210.1 cGMP法规的地位 (a) The regulations set forth in this part and in parts 211 through 226 of this chapter contain the minimum current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for methods to be used in, and the facilities or controls to be used for, the manufacture, processing, packing, or holding of a drug to assure that such drug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act as to safety, and has the identity and strength and meets the quality and purity characteristics that it purports or is represented to possess. (a) 在本部分及21CFR 211—226部分中陈述的法规是在药品生产、加工、包装或贮存中使用的现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使用的设施或控制的最低标准,以保证该药品符合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对安全性的要求,具有均一性和效价(或含量)并符合或代表其生产过程的质量及纯度等特征。 (b) The failure to comply with any regulation set forth in this part and in parts 211 through 226 of this chapter in the manufacture, processing, packing, or holding of a drug shall render such drug to be adulterated under section 501(a)(2)(B) of the act and such drug, as well as the person who is responsible for the failure to comply, shall be subject to regulatory action. (b) 凡是在药品生产、加工、包装或贮存过程中存在任何不符合本部分及21CFR 211—226部分中陈述的法规的药品,依据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501 (a)(2)-(B),该药应被视为劣药,同时

中国、美国、欧盟GMP中英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79 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原则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质量保证 第八条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九条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 (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管理职责明确;

中国新版GMP与欧盟、美国GMP比较概要

New Chinese, EU and US GMPs comparative overview 中国新版,欧盟和美国GMP 比较概要 Date: 24 – February – 2011 日期:2011年2月24日 Authors作者:: Víctor Samitier (TDV) / Octavi Colomina (TDV)

1.Quality Management 质量管理 SIMILARITIES 相似点: EU and new Chinese GMPs set forth the requirement of establish a quality system, with their own quality objectives, applying all of requirements on safety, efficacy and quality control related with drug registration to the whole process of drug production. EU and new Chinese GMPs introduce the concepts of Quality Assurance in the same way. US GMPs does not establish the requirement of having a quality system, but it can be understood with the whole reading of 21 CFR Parts 210 &211. 欧盟和新版中国GMP都建立了质量系统要求,包括了确立相应质量目标,应用从药品注册到整个药品生产工艺的安全,成效和质量控制。欧盟和新版中国GMP引入了相同的质量保证概念。美国GMP并没有建立质量系统的需求,但是通过对21CFR Parts 210和211的解读能够体现质量系统概念。 Again EU and new Chinese GMPs introduce clearly the Risk Management Approach according to ICH Q9 concepts. Conversely, 21 CFR does not mention these concepts which are much newer than last revision of US GMPs. 欧盟和中国新版GMP又再次重申了了由ICH Q9引出的质量管理方法。相对陈旧的美国GMP 21CFR 没有涉及到这些最新概念。 DIFFERENCES 差异点: New Chinese GMPs identifie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op management personnel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quality objectives (ICH Q10 concept). 新版中国GMP确立了实施质量目标最高管理层人员的责任,这一点来源于ICH Q10概念。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014571187.html,anization and personnel 组织机构和人员 SIMILARITIES 相似点: People should be trained in their duties and in cGMPs, previously to perform their duties and continuously, by qualified personnel. A training programme should be in place to assure training is performed periodically, although US GMP does not specify it. 人员需要根据其GMP中的职责,上岗前进行培训,培训需要有连续性,并且由具有资质的人员实施。培训计划应到位以保证培训能够定期进行,但美国GMP没有涉及培训计划。 DIFFERENCES 差异点: Main responsibilities of Head of Production, Quality Unit and Qualified person are described in EU and new Chinese GMPs. Nevertheless, new Chinese GMPs also identify the minimum training of the person in charge of production (degree in pharmacy), quality unit (degree in pharmacy or related), and qualified person (Bachelor degree in pharmacy or related). US GMP does not include any consideration about it. 在欧盟和中国新版GMP中明确了生产,质量主管和质量授权人的主要责任。然而,新版中国GMP 同时明确了人员的最低资质要求:生产负责人(药学或相关专业),质量单元(药学或相关专业)和质量授权人(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位)。美国GMP没有上述要求。 EU GMPs and new Chinese GMPs are much more specific with Personnel hygienic, requiring an specific training programme. They also request periodical medical check to employees in direct contact with the product (at least one per year in new Chinese GMPs) 欧盟GMPs和中国新版GMP都特别关注了人员卫生,需要特别的培训内容。都要求进行直接接触产品的员工进行周期性体检(在中国新版GMP中规定至少每年1次)

美国GMP中文版

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 美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CGMP) 二○○三年十二月

目录 210.1 cGMP法规的地位 (2) 210.2 cGMP法规的适用性 (2) 210.3 定义 (2) 211-A- 总则 (4) 211-B- 组织与人员 (4) 211-C- 厂房和设施 (5) 211-D- 设备 (7) 211-E- 成份、药品容器和密封件的控制 (8) 211-F- 生产和加工控制 (10) 211-G- 包装和标签控制 (11) 211-H- 贮存和销售 (13) 211-I- 实验室控制 (14) 211-J- 记录和报告 (16) 211-K- 退回的药品和回收处理 (20)

210部分—人用及兽用药品 的生产、加工、包装或贮存的CGMP 210.1 cGMP法规的地位 (a) 在本部分及21CFR 211—226部分中陈述的法规是在药品生产、加工、包装或贮存中使用的现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使用的设施或控制的最低标准,以保证该药品符合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对安全性的要求,具有均一性和效价(或含量)并符合或代表其生产过程的质量及纯度等特征。 (b) 凡是在药品生产、加工、包装或贮存过程中存在任何不符合本部分及21CFR 211—226部分中陈述的法规的药品,依据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501 (a)(2)-(B),该药应被视为劣药,同时导致该事故发生的负责人应受相应的法规的制裁。 210.2 cGMP法规的适用性 (a) 本部分及21CFR 211—226适用于普通药品,21CFR 600—680适用于人用生物制品,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上述两者之间应该是相互补充而不是相互取代。如有上述两部分的法规不适用的药品,则可用特定的具体法规来替代。 210.3 定义 (a) 在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201部分中包含的定义和解释、说明适用于21CFR 211—226部分中的术语。 (b) 下面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部分及21CFR 211—226。 (1) 法(Act) 指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修订版(21 U.S.C 301 et seq.)。 (2) 批(Batch) 指在规定限度内,按照某一生产指令在同一生产周期内生产出来的,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的一定数量的药品或其它物料。 (3) 组分(Component) 指用于药品生产的所有成份,包括那些未在药品中出现的成份。 (4) 药品(Drug Product) 指成品制剂(如:片剂、胶囊剂、口服液等),通常含有一种活性成份并伴有非活性成份(但不是必需的)。本术语也包括不含有活性成份但作为安慰剂使用的成品制剂。 (5) 纤维(Fiber) 指长度大于其宽度的3倍的任何微粒状污染物。 (6) 无纤维脱落的过滤器(Non-fiber-releasing filter) 指任何经过适当的预处理(如清洗或冲洗)后,不会将纤维脱落到已过滤的组分或药品中的所有过滤器。所有含石棉过滤器均被认为是有纤维脱落的过滤器。 (7) 活性成份(Active Ingredient)

美国现行GMP(中文版)

美国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cGMP)

目 录 A- 总 则……………………………………………………………… 3 B- 组织与人 员 (3) C- 厂房与设 施 (4) D- 设 备……………………………………………………………… 7 E- 成份、药品容器和密封件的控 制 (8) F- 生产和加工控 制 (11) G- 包装和标签控 制 (13) H- 贮存和销 售 (16) I- 实验室控 制 (17) J- 记录和报 告 (20) K-退回的药品和回收处理 (25)

A.总 则 211·1 范围 (a) 本部分的条例包含人用或兽用药品制备的现行最低限度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b) 在本章里的这些针对药品的现行GMP条例和本章600至800的所有部分针对人用生物制品的现行GMP条例,除非明确另有说明者外,应认为是对本部分条例的补充,而不是代替。本章其他部分或本章600至680各部分和本部分均可适用的条例,前部分的条例可代替本部分条例。 (c) 在考虑经提议的,发表在1978年9月29日联邦注册表(FR)上一项免除时,若产品及其所有成份是以人用物品形式作一般销售和消费,且这些产品根据其预期用途,亦可列入药品的范围内,则不应对这些非处方药(OTC)实施本部分条例,直至进一步的通知为止。本章110部分和113至119部分的条例用于鉴别这些亦是食品的OTC药品是否按照GMP 的要求生产、加工、包装和贮存。 211·3 定义 本章210·3的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B. 组织与人员 211.22 质量控制部门的职责 (a) 本部门有批准和拒收所有成份、药品包装容器、密封件、中间体、包装材料、标签及药品的职责与权力。复查生产记录的权力,保证不产生差错,或若发生差错,保证他们充分调查这些差错。本部门负责根据合同,批准或拒收由其它公司,生产、加工、包装或贮存的产品。 (b) 适当的实验室检验设备、批准(或拒收)的各种成份、药品容器、密封件、包装材料及药品,质量控制部门是可以获得的。 (c) 本部门有批准或驳回影响药品的均一性、效价或含量、质量及纯度的所有程序或规格标准的职责。 (d) 适用于本部门的职责与程序,应成文字材料,并应遵循。

中国新版GMP与欧盟、美国GMP比较概要

中国新版GMP与欧盟、美国GMP比较概要 培训考试试卷 姓名:日期:部门: 第一题填空题(每空2分共40分) 1.欧盟和新版中国GMP都建立了质量系统要求,包括了确立相应,应用从 到整个药品生产工艺的安全,成效和。 2.欧盟和新版中国GMP引入了的质量保证概念。美国GMP并没有建立质里系 统的需求,但是通过对21CFR Parts 210和211的解读能够体现质量系统概念。 3.欧盟、美国和中国新版GMP都要求厂房和设备的安置、、建筑特料、配置 和需要与相应的操作相符合。 4.欧盟、美国和中国新版GMP都要求布局图和设计必须专注于最小化产生错误风险并昜 于和,避免交叉污染。 5.人员需要根据其职责,上岗前进行培训,培训需要有,并且具有 的人员实施,应制定培训计划,以保证培训能够进行。 6.对于厂房设施,新版中国GMP规定在洁净区和非洁净区压差设计要至少保证最小 ,欧盟GMP规定不同产品间不能靠近包装,除非有,美国GMP 规定通过与其他药品生产操作的物理或者空间隔离预防混淆和交叉污染。 7.关于产品召回,欧盟GMP和新版中国GMP都要求指定负责召回和能够在任 何时候都能够迅速发起实施找回。 8.召回的产品需要,并分开存放于,等待进一步处理 9.欧盟和美国GMP对基于国家药典的分析方法不用,但是需要进行 。 10.欧盟、美国和新版中国GMP都规定,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 和的职责。 第二题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 新版中国GMP规定批记录有质量部门保存至少产品有效期年以后,欧盟GMP

中规定必须长于年。 A 一年B三年C五年D七年 2. 下列那一项不是实施新版中国GMP的目标要素:() A.将人为的差错控制在最低的限度 B. 防止对药品的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 C. 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质量 D. 与国际药品市场全面接轨 3. 欧盟、美国和新版中国GMP都规定,如果对产品质量不造成风险允许进行和操作。 A 混批 B 直接上市C重加工D返工 4. 欧盟、美国和新版中国GMP都规定未受质量影响的召回产品可以,和。 A 直接销售 B 重新包装C运送D密封 5.欧盟、美国和新版中国GMP关于生产管理章节的主要内容是:和。 A 预防污染 B 生产批量C交叉污染D生产安全 6.新版中国GMP与欧盟、美国GMP关于设备章节的描述中增加了尽可能使用润滑油的要求。 A卫生级B工业级C食品级D化学级 7.新版中国GMP与欧盟、美国GMP关于设备章节的描述中细化了SOP 。 A起草B审核C发布和撤销D批准 8.新版中国GMP与欧盟、美国GMP相比增加了用水的质量的要求:至少使用。 A注射用水B反渗透水C饮用水D蒸馏水 9.欧洲GMP和新飯中国GMP要求厂房,系统或设备进行行周期性工艺。 A同步验证B回顾验证C再验证D前验证 10.质量管理系统中,美国GMP没有明确要求进行的项目是。 A自检B产品年度质量回顾C变更D偏差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3分共30分) 1、欧盟和新版中国GMP要求印刷包装材料需要有有专人保管() 2、欧盟GMP规定“不同产品间不能靠近包装,除非有物理隔离”。() 3、美国GMP规定了“通过与其他药品生产操作的物理或者空间隔离预防混淆和交叉污 染”。()

美国FDA-+GMP规范2006

美国FDA《医疗器械良好制造规范(GMP)/质量体系(Q S)规章》 美国FDA现行的良好制造规范(Go od Ma nuf act uri ng Prac tic es,GM P)在质量体系(Qu ali ty Sy ste m,QS)规章中提出,发布在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oo d, Dr ug and Co sme tic,FD&C)第520节中。GMP要求任何国内或国外的制造商建立一整套质量体系,应用于以在美国境内销售为目的的医疗器械成品相关的设计、制造、包装、标识、贮存、安装和维修(s erv ici ng)。质量体系规章要求建立用于器械的各种技术说明 (sp eci fic ati ons)和控制标准(c ont ro ls);要求器械在一套质量体系下进行设计以满足这些规程;要求器械在该质量体系下制造;要求产品符合这些规程;要求器械能正确地安装、检查和维修;要求分析质量数据以鉴别和纠正质量问题;并要求投诉(co mpl ain ts)能被处理。因此,质量体系规章可以帮助确保医疗器械预期效用的安全、有效。FDA监控器械的故障资料,并检查器械开发者和制造商的操作过程与记录,来判断其是否遵守质量体系规章中的GMP要求。 质量体系规章包含于联邦规章典集(Co de of Fed era l Regu lat ion s,CF R)第21篇第820部中。该规章覆盖了质量管理和组织、器械设计、厂房、设备、零部件采购和处理、生产和过程控制、包装和标签控制、器械评价、销售、安装、投诉处理、维修和记录。导言部分描述了在质量体系规章在起草过程中收到的公众意见和FDA局长对公众意见的解答。因此,导言包含了对质量体系规章的内涵和意义的有价值的见解。 “良好制造规范(GM P)/质量体系规章”网页有一指向“医 疗器械质量体系手册:小型企业遵从指南(第一版)”(M edi cal Devi ce Qua lit y S yst ems Ma nua l: A S ma ll Ent ity Co mpl ian ce Guid e)链接,该指南详述了新的质量体系规章的要求,并在以下领域提供了详细的指导: 1.获取关于GMP要求的信息; 2.决定合适的控制被提议器械的设计、生产和销售所需的质量体系; 3.设计产品和流程; 4.培训雇员; 5.获得适当的设施; 6.采购和安装加工设备; 7.起草器械的主记录(m ast er rec or d); 8.记录对器械主记录的变更; 9.取得部件和材料; 10. 生产器械; 11. 给器械加贴标签; 12. 评估成品器械;

最新的美国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指南(GMP)

最新的美国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指南(GMP) The 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1 prohibits the introduction or delivery for introduction into interstate commerce of cosmetics that are adulterated or misbranded (Sec. 301).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The 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以下简称FD&C 法案)禁止在州际直接贸易的化妆品是掺杂的或贴假标签的情况。(Sec. 301) A cosmetic may be deemed adulterated (Sec. 601) for essentially four reasons, namely: 以下 4 种情况下,化妆品被认为是可能掺杂的。(Sec. 601) 1.It may be injurious to users under conditions of customary use because it contains, or its container is composed of, a potentially harmful substance. 客户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化妆品本身含有或在包装容器中有潜在的,对人体有害的成份而使用户受到伤害的。 2.It contains filth. 本身含有不洁成份的。 3.It contains a non-permitted, or in some instances non-certified, color additive. 本身含有禁用成份,例如:未认可的色素添加剂。 4.It is manufactured or held under insanitary conditions whereby it may have become injurious to users or contaminated with filth. 在不卫生条件下生产的,或保留的,可导致产品伤害用户有害或被不洁成份所污染。 A cosmetic may be deemed misbranded (Sec. 602) for reasons of: 以下几种情况下,化妆品被认为可能会认为贴假标签。(Sec. 602) 1.False or misleading labeling. 虚假的标签或存在误导信息的标签。

外国GMP发展史

1963年美国工会颁布了由美国理普尔大学6名教授编写制订的Gmp 法令。 1969年世界卫生组织(WHO)也颁发了自己的GMP,并向各成员国家推荐,受到许多国家和组织的重视,经过三次的修改,也是一部较全面的GMP。 1971年,英国制订了《GMP》(第一版),1977年又修订了第二版;1983年公布了第三版,现已由欧共体GMP替代。 1972年,欧共体公布了《GMP总则》指导欧共体国家药品生产。 1975年11月 WHO正式公布GMP,1977年WHO再次向成员国推荐GMP,并确定为WHO的法规。 1973年日本工业协会推出了自己的GMP 1974年,日本以WHO的GMP为蓝本,颁布了自己的GMP,进行指导性推行。1977年 WHO再次向成员国推荐GMP,并确定为WHO的法规。 1978年美国再次颁制了经修订的GMP 1980年日本决定正式实施GMP。 1983年欧共体对gmp进行了一次较大的规模修订。 1985年美国1出版第4版GMP指导。对GMP的实施作出了具体规定。 1988年日本政府制订了原料药GMP,1990年正式实施。 1989年欧共体又公布了新的gmp,并编制了一本gmp《补充指南》。同年,东南亚国家联盟 也制订了自己的GMP,作为东南亚联盟各国实施GMP的文本。 1992年欧共体又公布了欧洲共同体药品生产管理规范新版本。 此后,美国及大多数欧洲国家开始宣传、认识、起草本国GMP,欧洲国家共同体委员会颁布了欧共体的GMP。此外,德国、法国、瑞士、澳大利亚、韩国、新西兰、马来西亚及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也先后制订了GMP,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地区实施了GMP或准备实施GMP。当今世界上GMP分为三种类型。 1、国家颁发的GMP,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 998年修订);

新版、欧盟和美国GMP比较概要

TDV:中国新版、欧盟和美国GMP比较概要(201 1中英文对照) 2012-09-24 11:01:27| 分类:GMP通论及跨国|举报|字号订阅 New Chinese, EU and US GMPs comparative overview 中国新版,欧盟和美国GMP比较概要 Date: 24-Feb-2011 日期:2011年2月24日 Authors作者:Victor Samitier (TDV)/Octavi Colomina (TDV) 1. Quality Management 质量管理 SIMILARITIES相似点: 欧盟和新版中国GMP都建立了质量系统要求,包括了确立相应质量目标,应 用从药品注册到整个药品生产工艺的安全,成效和质量控制。欧盟和新版中国GMP 引入了相同的质量保证概念。美国GMP并没有建立质量系统的需求,但是通过对 21CFR Parts 210和211的解读能够体现质量系统概念。 欧盟和中国新版GMP又再次重申了由ICH Q9引出的质量管理方法。相对陈 旧的美国GMP 21CFR没有涉及到这些最新概念。 DIFFERENCES 差异点:

新版中国GMP确立了实施质量目标最高管理层人员的责任,这一点来源于ICH Q10概念。 2. Organization and personnel 组织机构和人员 SIMILARITIES相似点 人员需要根据其GMP中的职责,上岗前进行培训,培训需要有连续性,并且由具有资质的人员实施。培训计划应到位以保证培训能够定期进行,但美国GMP 没有涉及培训计划。 DIFFERENCES 差异点: 在欧盟和中国新版GMP中明确了生产,质量主管和质量授权人的主要责任。然而,新版中国GMP同时明确了人员的最低资质要求:生产负责人(药学或相关专业),质量部门(药学或相关专业)和质量授权人(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位)。美国GMP没有上述要求。 欧盟GMPs和中国新版GMP都特别关注了人员卫生,需要特别的培训内容。都要求进行直接接触产品的员工进行周期性体检(在中国新版GMP中规定至少每年1次)。 只有美国GMP需要对咨询师的资质有要求。资质记录(简历)需要保留。 3. Facility and utilities 厂房和设施 SIMILARITIES相似点

美国FDA的GMP法规

美国FDA的GMP法规 A部分——总则 110.3 定义 110.5 现行的良好生产规范 110.10 人员 110.19例外情况 B部分——建筑物与设施 110.30 厂房与场地 110.35 卫生操作 110.37 卫生设施及管理 C部分——本节预留作将来补充 110.40 设备与用具 D部分——本节预留作将来补充 E部分——生产及加工管理 110.80 加工及控制 110.93 仓贮与分销 F部分——本节预留作将来补充 G部分——缺陷行动水平(DEFECT ACTION LEVEL)

110.110 食物中对人体健康无危害的天然的或不可避免的缺陷 授权自: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21.U.S.C.342, 371, 374)第402, 701, 704节,公众健康服务法(42 U.S.C.264)第361节 如不另作说明,皆出自51FR24475, 1986年6月19日版本。 A部分——总则 110.3定义 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以下简称该法)第201节中术语的定义和解释适用于本部分的同类术语。下列定义亦同样适用:“酸性食品或酸化食品”是指平衡PH值为4.6或低于4.6的食品。 “适当的”指为达到良好的公共卫生规范的预期目的所需要满足的要求。 “面糊”是指一种半流体物质,通常含面粉和其它原料,要加工的主要食品可在其中浸下,或用它涂膜,或直接用它制烘烤食品。 “热烫”坚果和花生除外,指在包装前对食品进行充分时间和充分温度的热处理,以使天然形成的酶部分地或完全失活,并对该食品产生物理或生化方面的变化。 “关键控制点”是指食品加工过程中的一个点,在这个点上控制不好就可能造成或引发危害,或使成品受到杂质污染,或使成品分解。 “食品”指该法201(F)节所定义的食品,包括各种原料的配料。 “食品接触面”指接触人类食品那些表面以及在正常加工过程中会将污水滴溅在食品上或与食品接触的表面上的那些表面。“食品接触面”包括用具及接触食品的设备的表面。 “批”指在某一自段时间生产的,由具体的代号标记的食品。 “微生物”是指酵母菌、霉菌、细菌和病毒,包括(但不仅限于)对公众健康有影响的那些种类的生物。“不良微生物”这个术语包括那些对公众健康有影响的微生物、会使食品分解的微生物、会使食品受到杂质污染的微生物、或使食品成为该法所指的劣质食品的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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