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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政策问答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政策问答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政策问答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政策问答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2、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主要依据的法规和政策有那些?

答:(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四个实施细则》(宁政办发[2006]170号)

3、怎样理解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地位?

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做为国家和地方政府行政法规,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地位。

4、如何认定在职职工?

答:在职职工为下列人员: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2)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3)经有关管理部门认定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劳动者。

本条所称在职职工不包括单位中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5、哪些单位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每个职工应当有几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答: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和其身份证对应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7、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怎样处理?

答:职工发现自己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将其它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现单位,现单位经办人携带单位证明到单位选定的建行网点办理账户合并

8、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怎样计算?

答: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月缴存额加上单位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9、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怎样计算?

答: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10、单位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怎样计算?

答: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11、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哪几种方式?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有汇缴和补缴两种方式;单位按月正常缴存公积金称为汇缴,单位为职工缴存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称为补缴。

12、单位应当在什么时间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

答: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3、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怎样计算利息?

答:当年缴存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14、单位为职工多缴了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答:由单位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相关银行网点确认,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由单位填写《提取申请单》,开具《转帐支票》,和职工本人共同到银行柜台办理提取手续,划回缴存单位。职工无法找到的不予办理。

15、转移有哪几种方式?

答:转移分为在管理中心开户的两个单位之间转移、异地转移两种方式。

16、职工找不到单位的如何办理转移?

答:职工本人携带下列资料到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1)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没有的提供养

老保险转移单原件、复印件;

(2)工商局出具的《企业直接申请注销资料查询表》原件,单位状态为注销或吊销;

(3)职工当场提供的不再追讨单位所欠住房公积金的书面声明(单位欠缴时提供);

(4)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7、支票的有效期多长?

答:10天。

18、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如何办理?

答: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出错的,职工或单位应当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指定建行网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职工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19、公积金查询有哪些便捷方式?

答:(1)电话语音查询

拔打查询电话96166,按语音提示输入密码,按语音提示选择查询项目。

(2)网络查询

登录南京住房公积金网站,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c714640615.html,,在网站首页选择查询项目,点击页面,按要求输入账号、密码。

(3)多媒体机查询

在多媒体机首页点击数据查询,按要求输入账号、密码,选择查询项目。

20、职工到柜台如何查询?

答:职工到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柜台,出示本人身份证或住房公积金卡,工作人员为职工查询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情况。

21、单位到柜台如何查询?

答:单位经办人到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或建行网点住房公积金柜台,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单位账号,并输入单位密码,工作人员为单位经办人查询打印信息。

22、住房公积金卡如何查询?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持住房公积金卡或本人身份证到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各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营业网点查询或打印本人住房公积金信息

23、什么是逾期?

答: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中心信息系统中单位状态会显示为逾期状态。

24、如何确定缴存基数?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

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职工工资总额。

25、如何确定缴存比例?

答: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各10%;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和个人各1 0%—12%;其它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个人各8%-12%。

26、职工转入新单位后缴存基数如何调整?

答:职工转入新单位后缴存基数的调整在单位办理汇缴时一并办理。

27、什么是住房公积金卡?

答:住房公积金卡是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转移和结息等情况的凭证。

28、那些人可以领取住房公积金卡?

答:住房公积金卡的发卡对象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帐户余额不为零的职工。

29、如何领取住房公积金卡?

答:住房公积金卡可由个人申领或单位统一申领。个人申领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建行各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单位统一申领的,由汇缴单位经办人携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证明,到

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的银行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第一次领取住房公积金卡,免收工本费。因遗失、损坏而需补领住房公积金卡的,须缴纳工本费壹元。

30、住房公积金卡的初始密码是什么?

答:住房公积金卡实行密码管理,密码由6位数字组成,住房公积金卡的初始密码为本卡帐号的后6位。

持卡人可凭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到各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建行网点修改密码。

31、遗忘了密码怎么办?

答:持卡人如遗忘密码,须持住房公积金卡、本人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卡发卡银行网点重新设置密码。不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32、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有什么要求?答: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投诉人应当以实名进行投诉、举报,按照管理中心投诉办理程序提交投诉相关材料。

33、不开户、不缴、少缴的如何投诉?

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按照下述程序携带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投诉登记:

(1)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2)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3)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

(4)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具体办理程序:

(1)投诉人携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或其他被认定为在职职工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到中心执法受理柜台办理投诉登记;

(2)对于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受理条件的,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受理人员给投诉人出具《南京住房公积金投诉登记表》(以下简称《投诉登记表》);

(3)投诉人填写《投诉登记表》,填写内容应当真实有效。投诉人将填写好的《投诉登记表》和《劳动合同》、《身份证》、工资收入证明及其他需要提供材料的复印件交管理中心执法受理人员。投诉人应当在提供材料的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34、不办理转移、封存、变更、注销等手续,不按规定出具提取证明的如何投诉?

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投诉人按照下述程序携带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投诉登记:

(1)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封存、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

(2)不按规定出具提取证明的。

具体办理程序:

(1)投诉人携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或其他被认定为在职职工的证明材料)、《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转移接受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提取凭证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执法受理柜台办理投诉登记;

(2)投诉人填写《投诉登记表》,填写内容应当真实有效。投诉人将填写好的《投诉登记表》和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交管理中心执法受理人员。

投诉人应当在提供材料的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35、哪些行为管理中心可以立案查处?

答:当事人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资料的;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位出具虚假证明资料使职工违法获得贷款的;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管理中心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明材料予以立案查处。

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解答

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解答 一、购房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增大了 新《通知》增大了非按揭购房和按揭购房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将与购房总额相等。 对于非按揭购房的,原规定职工一次性付款购房后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即使已储存的住房公积金远低于购房款,也不能继续提取。而继续储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等待符合其他提取申请条件如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条约等才能提取。但新《通知》规定,一次性购房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多次提取,每半年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对于按揭购房的,原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半年一次,至供楼完毕,提取额也会少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例如,某职工选择5年供楼期进行按揭购房,按照原规定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也只有5年,而绝大部分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远低于月供楼款,所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远低于实际购房款。新《通知》对此作了放宽,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为止。也就是说,以上例子该职工5年供完楼后,如果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少于购房总额仍可以继续每半年提取一次,直至提取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 二、“大修”不等于“装修” 新《通知》中规定,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少市民把当中的“大修”和“装修”等同起来,认为对自住房屋进行装修也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规定,大修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所以对自住住房作装修、装饰、中修和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要进行大修的,需具备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且房屋完损等级被评定为严重损坏房或危险房的。 三、同户直系血亲如不是房屋产权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新《通知》规定,对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该项规定收窄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者的范围。其中“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指依法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如产权证上注明的产权所有人。也就是说,原规定的“同户的直系血亲可提取他们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支援家属买房”内容被取消,同户直系血亲如不是房屋产权人也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另外,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条仍被保留。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若一方购房,属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即使产权证上没有另一方的名字,另一方(配偶)也对房屋拥有所有权。而一方在结婚前购房,结婚后另一方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引

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指导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各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效控制技术风险,促进信息系统规范化与标准化建设,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等制定本技术指引。 第二条本技术指引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机构暂时未调整到位的分中心; 本技术指引中的《条例》指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章管理组织体系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业务的管理的组织体系和配套的业务体系,业务与技术有机结合,相互支持。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内控管理,推荐引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对中心进行管理。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设立信息主管(或同等职责)岗位,信息主管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的规划、论证、实施以及其它与业务管理系统相关的业务需求设计、系统开发、运营管理、技术审计、安全保障等工作的管理与组织协调。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及其安全管理进行合规性审核、技术审计及定期风险评估。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实现业务运作与技术支持之间的相互隔离,信息技术人员、财会人员之间与其它业务人员之间职责不得相互交叉。 第八条对各重要岗位的人员上岗要有相应的资质要求和必要的上岗培训,对重要岗位人员建立轮岗制度和定期培训制度。 第三章机房和运行环境 第九条实施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应建设相应的中心机房。机房建设、机房环境、供电系统等应符合《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第十条中心机房监控应达到以下要求: 1. 机房进出口和重要通道应安装监视系统和门禁系统;监视资料应完备、清晰,妥善存放,便于检查且保存足够长的时间; 2. 安装环境监控系统和设备监控系统,对环境和设备的异常情况及时报警。 第十一条中心机房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1. 建立人员和设备的进出管理制度; 2. 实施7x24小时安全保卫值班; 3. 建立机房设备管理制度,并根据设备的运行状况定期对其进行更新和保养,提高设备的可靠性,降低故障隐患; 4. 机房供电系统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5. 对机房的照明、空调、防火、门禁等机房环境系统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6. 严禁易燃、易爆、强磁及其它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 第四章网络和通信 第十二条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的核心网络应做好统一规划。对于核心网络的建设应遵循高可靠性、高安全性、高性能、可扩展性、可管理性、标准化等原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操作示范 讲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操作示范 内容定位: 第一、目标定位 第二、结果定位 第三、评价定位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现状 (一)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现状 1.实施规范后的成绩 (1)各单位普遍重视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实施 (2)《规范》(实施细则)前后效果有较明显改进 (3)违法、违规、违纪现象减少 2..实施中的问题 (1)个别单位还不是很重视基础工作规范 (2)对部分规范性的具体操作还不是很明确 (3)小单位的会计规范明显不如大单位做得彻底 (二)全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执行情况调查 1.从重视程度分析 绝大部分单位(占82.28%),通过单位内部学习或参加上级单位培训等方式组织会计人员学习了《规范》。 2.从执行结果调查分析 绝大部分的受访者(占88.8%)认为本单位对《规范》的执行情况较好或良好。 3.从会计准则执行调查分析。 只有50.87%的财会人员对会计准则有系统理解。 4.从会计监督的实施方面调查分析 85%的财会人员认为一般都会坚持原则,82.52%的单位领导会先仔细查看相关审批部门或负责人的签章后再签署。 5.从会计电算化调查分析 规模型企事业单位96.13%已实行了会计电算化;55.40%已大部分实现无纸化办公。小企业未实现电算化的占92%。 6.从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调查分析。 55%的单位在近期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73%的会计人员对企业内部控制有理解。

二、会计组织规范操作 (一)单位会计组织机构建设 1.单位会计负责人设立的实施 (1)各单位设立会计负责人是否为单位第一负责人? (2)是否确定相关的岗位责任? 单位会计负责人应当负责对单位会计重大的经营活动和财务决策,加强单位重要的财务事项审批,对单位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方面负责。 (3)是否定期检查会计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即:领导和支持单位会计工作。 2.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立 单位会计组织应当分三种情况:设置会计机构;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1)检查单位的会计机构是否与单位规模相适应 (2)检查单位会计机构中人员设置是否适应 (3)检查单位会计人员职责是否相适应 3.独立设置会计机构中,会计人员是否按照要求回避? (二)单位会计机构中会计岗位不相容职务要求 实施中的重点是: 1.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是否分离 2.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职责是否分离 实施中,各区县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分离不彻底;企业中,民营企业分离明显不如国有企业。在强化分离中,应当注重实质,注意责任的分解。 (三)会计人员任职条件执行的实施 1.加强思想道德标准的考核 会计人员要求能够抵制各种诱惑。 2.业务技术条件的考核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会计从业知识水平证明。 3.综合能力的考核 特别是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要强化对会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运用;要具备除会计专业知识以外的其他基本的企、事业单位管理知识;还要有一定的管理经验、人际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 (四)会计交接工作的实施 1.检查各单位是否遵守会计人员交接的手续程序 2.检查办理交接时,是否有比交接人员有更高级别的人员监交 3.检查会计人员交接中的责任与手续是否完备 4.会计人员交接的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重点——移交清册的填制和手续的完备

住房公积金基本知识

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城镇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就是它的工资性,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类似职工的工资收入,无论是职工个人缴存部分,还是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都归职工个人所有。 三、为什么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也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住房实物分配,通过公积金的长期积累,可以逐步增强职工购、建住房能力,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否可以间断? 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外,不得中止和中断。 五、住房公积金适用区域及转移情况 住房公积金在石家庄市行政范围内可以贷款买房。如员工离退等可以办理账户转移或者支取。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利率是多少 住房公积金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当年缴存金额按银行活期利率结息,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上一年的缴存金额按照银行3月定期利率结息,逐年以此类推。 七、住房公积金的支取都有哪些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支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需支付房租的; 4、离休、退休的; 5、处境定居的; 6、出境定居的; 7、户口迁出本县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非本县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12、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3、遭遇重大疾病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4、其它规定可支取的事项。 符合前款1至3项规定支取条件的,配偶可同时支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可以申请之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解答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解答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提条件是什么? 个人及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缴存时间在六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时,均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借款人还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才能申请贷款?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身份。 (2)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3)有合法有效的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合同或其他批准资料,且购买的住房主体结构已封顶。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的金额不低于总房款的20%。 (5)本人及其配偶(或一名未婚子女)的公积金帐户内有不低于6个月的缴存余额; (6)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7)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8)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的,申请人还须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具体见“25”) (9)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4、怎样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以下列标准最低额为准。 (1)不高于按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及其配偶(或一名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50%×12×借款年限。 (2)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价款的80%。精装修房购建房总价款中不含室内装璜装饰费用。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及防范策略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714640615.html,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及防范策略分析 作者:宋蕾 来源:《经营者》2020年第06期 摘要在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由于公积金贷款利率比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很多,所以许多居民在购房时偏向于使用公积金贷款。然而,居民在获得贷款后实际情况出现变化,如还贷能力下降、还贷不及时或停止还贷等,产生贷款风险。基于此,本文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防范策略。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对策 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房时可以按规定从公积金中心获得一定额度的贷款。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所以很受缴存职工欢迎。然而,职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在还贷期间,如果职工收入不稳定,不能及时偿还贷款,或者无力偿还贷款,就有可能带来贷款风险。因此,公积金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贷款风险防范。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分析 随着市场不断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不少风险,要防范贷款风险,就要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分析。具体而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有两个方面: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与公积金管理部门完全无关的风险,主要是政策、法规等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这部分风险很难规避。其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政策性风险。国家为了保证房地产市场稳定,会出台相关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如调整贷款利率或者贷款额度、放宽或缩紧放贷政策,都有可能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产生很大影响,即政策调整带来的政策性风险。二是法律风险。目前公积金贷款法律存在漏洞,对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不是很严格,在贷款回收方面力度不大,以贷款人的个人信用为主,缺少必要的催款手段,当个人欠贷不还时,公积金贷款面临的风险较大。三是抵押物风险。公积金贷款多以房地作抵押,而抵押价值来自买价(一手房)或评估价(二手房),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需变卖抵押物,如果房价大幅度下降,或者不能完成交易,公积金贷款回收出现缺口或者落空,就会造成公积金贷款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与法律政策无关的、可避免的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主要是个人因素引起的风险。其包括如下几类:一是来自贷款人的风险。贷款人是导致公积金贷款风险的主要因素。如贷款人信用差,不想还款或者还款不及时,贷款就很难回收;如果贷款人因经济因

个人资金归集业务系统操作手册

个人资金归集业务系统操作手册 1.基本概念 1.1.个人资金归集 个人资金归集是指银行为了满足个人自身、个人与个人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的需求,根据客户的要求,定期将其指定账户的资金全部或部分转往其他指定账户的行为。 1.2.资金归集主账户 归集主账户,是指资金归集过程中的资金转入账户。归集主账户可以是个人活期借记卡(不支持准贷记卡和单位卡)、活期存折账户也可以是单位活期账户。目前只支持人民币账户。 1.3.资金归集子账户 归集子账户,是指资金归集过程中的资金转出账户。归集子账户可以是与归集主账户同一客户号下的农行活期账户(包括:借记卡、活期存折,不支持准贷记卡和单位卡),也可以是不同客户号下的农行活期账户。归集子账户允许跨省或跨市关联,但是目前只支持人民币账户。 1.4.资金归集关系 归集关系,是指归集主账户与归集子账户间资金转移的约定方式。资金归集关系包括两大功能:批量归集和直接扣款。 归集关系的建立与修改均由归集主账户发起,经归集子账户确认后方可生效。归集子账户只能有一个归集主账户,归集主账户可以下挂多个归集子账户,两个账户间不能互有归集关系。对一个归集主账户,不允许其以归集子账户的形式加入其他归集关系,不允许其成为多个归集关系中的主账户;对归集子账户而言,允许其签约成为归集主账户,下挂其他账户,不允许成为多个其他归集关系的子账户。 归集子账户可以解除与归集主账户间的归集关系,归集主账户可以解除所有归集子账户与自身的归集关系。 1.5.批量归集 批量归集,是指系统按照固定周期检查账户余额是否满足归集条件,如果满足,批量将归集子账户中的资金按指定模式进行划转。批量归集功能在金额上支持全额归集、差额归集、全额取整归集、差额取整归集和定额归集五种方式,并支持按日归集、按周和按月归集。

住房公积金政策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13 来源:永州市住房公积金 各缴存单位、各承办银行,各管理部、各科室: 为适应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需要,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纪要精神(永府阅[2010]14号),结合我市实际,对住房公积金政策做出相应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2010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最高均不得超高12%,最低不得低于5%;缴存基数按工资总额计算,其中财政供养单位包括津补贴;月缴存额最高1910元,最低不低于80元,中央、省属等条管单位可按长沙市标准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1、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并取得房产证提取住房公积金,凭有效证件追溯期由原来的一年放宽到两年。 2、取消《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管理办法》中关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一户籍内的成年子女、父母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3、职工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已有住房产权建筑面积超过144m2(含144m2)再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虽未超面积但购买、建造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支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购买、建造独栋别墅、联体别墅及商住两用住房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5、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在本市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也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6、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以期房作抵押或提取后余额不少于两万元的,可再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但提取金额和贷款金额合计不能超过房价总额,提取并贷款后须间隔12个月才能办理还贷提取。 本通知中自住住房的界定按湘金监管办函[2010]4号规定执行,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1、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 (1)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改善型购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对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购买、建造别墅、商住两用住房及已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再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信息存在负面记录按其信用情况确定是否准予贷款和相应调减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实施方案【可编辑版】

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实施方案 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 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基石,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一项惠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对维护职工住房保障权益,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缴存住房公积金,切实维护单位职工合法利益。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县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县管理部主任任副组长,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县管理部、财政局、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工商局、地税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联、广播电视台、总工会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县管理部主任兼任主任。 三、扩面对象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对象纳入本次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范畴: 一)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二)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民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实行劳务人事代理的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四、公积金缴存 一)各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今后,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各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暂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或发放工资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报告,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 四)各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住房公积金统计指标解释-5页精选文档

附件2: 住房公积金统计指标解释 1、单位(个人)缴存比例 是指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拟订、省级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职工和单位正在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即单位为职工缴存(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占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比例。 2、本期应缴职工人数 是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管理范围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之和。 3、本期实缴职工人数 是指本期实际汇缴和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本期是指自本月初起至本月末止(以下同)。该指标在季报或年报中按季度或年度的平均数统计。 4、上期末缴存余额 是指上期末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扣除上期末累计提取额后的数额。上期在月报中指上月,在年报中指上年度(以下同)。 5、本期应缴存额 是指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本期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

即,应缴住房公积金数额=(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人数-销户人数-封存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月(或年)平均工资总额×(当年职工缴存比例+当年单位缴存比例)。 6、本期实缴存额 是指本期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包括补缴金额和结转利息)。 7、本期个人提取额 是指本期职工实际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数额。 8、本期末累计个人提取额 是指截至本期末职工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数额。 9、结转利息 是指每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为职工结算的利息。 10、本期末缴存总额 是指截至本期末住房公积金的累计缴存数额。 11、本期末缴存余额 是指本期末缴存总额扣除本期末累计个人提取额后的数额。 12、本年业务收入 是指本年度管理中心各项业务收入的实际发生数额。 13、本年业务支出 是指本年度管理中心各项业务支出的实际发生数额。 14、本年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公积金中心在选址、机房建设、综合布线、信息点设置、强弱电配置等方面都需充分考虑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做到网络结构规划合理化。系统日常管理工作:涉及机构管理、角色管理、角色权限分配、操作(柜)员管理、柜员指纹采集、特殊数据统计报表等。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发展而设立的一项辅助性住房保障制度,各城市在制度建设、管理方式和机构设置方面大同小异,归结起来有两种模式:一是直接归集、自我归集模式,即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等工作均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另一是间接管理模式,中心将归集、贷款等具体业务委托银行,中心则承担统筹协调、监督审核工作。 由于系统的需求是随着制度的变化与完善而不断变化、完善,因此必须采取规范化的建设开发模式,以适应不断发生的变化;也由于系统的运行需要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保障,因此必须采取严格的管理和安全措施,以满足用户方面的使用要求。 硬件设备建设合理化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个人贷款发放、个人贷款回收业务的办理及住房公积金资金账、业务账的核算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工作的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外部客户服务业务的管理工作。作为准金融机构,其对硬件设备的要求不亚于银行机构。 公积金中心在选址、机房建设、综合布线、信息点设置、强弱电配置等方面都需充分考虑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做到网络结构规划合理化。如各管理部以及外联单位与中心机房直接通过专线连接,实现中心与其他各机构网络的统一管理,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及可靠性;机房设备选型采购需要结合本市市情及公积金业务未来的发展趋势,保证机房建设既能满足目前业务需求,还能满足未来系统要求的扩展性;在综合布线、信息点设置方面,都需要有统一的规划,为将来内外网划分管理做好准备。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的各项工作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又存在业务流程、数据安全、外联需求等方面的差异性,将公积金整个系统的网络结构按照工作模块进行划分,是其网络化的必然要求。可以将整个网络分为三个虚拟专用网(VPN)区域:核心交换区、外联接入区、互联网接入区,并使用防火墙进行安全防护管理,以此实现内外网逻辑切离、敏感数据加密传输,最大程度地保证中心各项业务办理及账务核算的数据安全性、办理高效性,降低数据外泄的风险。 需求制定标准化 硬件设备网络化是软件系统设计和开发的基础,而软件系统需求制定则是软件系统设计和开发的前提。任何一个系统都必须在需求制定基本确定之后,才能依据需求规格进行系统设计及开发。一个符合实际业务及软件开发要求的需求是极其重要的。因此,在需求制定前期应该充分考虑本市市情,通过向其他兄弟城市调研交流,制定出合理的具有标准性的需求,以指导后续软件系统的设计及开发。 需求制定过程中,需特别注意各个业务流程、功能界面、数据存储、参数维护、权限管理等内容在需求中的体现。业务流程是需求制定的主线,只有功能界面、数据存储、参数维护、权限管理等满足了业务流转的要求,才有进一步细化其需求编制的条件。功能界面应该明确界面的格式,如数据输入项、数据输入格式、反显数据项、工作流等的显示,数据的批量导入导出功能,同时包括相关文字提示及错误信息提示,做到既满足数据输入及显示与实际凭证信息(如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房产信息等)相符,又需有友好、高效、便利的人性化功能。数据处理应该明确数据间的数学运算、逻辑运算、错误校验、存储关系等。 参数维护主要包括公积金归集业务类、个贷业务类、公共管理类等参数维护,如存贷款

业务操作流程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流程 一、组织项目编制审核计划的一般原则和程序 1.1 一般原则 咨询业务的操作流程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定要求和相应的标准、规范、技术文件要求,体现公正、公平、公开执业原则,诚实信用,讲求信誉。 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特点,我方特制订以下编制审核计划流程。 1.2 一般程序 咨询业务操作可由业务准备、业务实施及业务终结三个阶段组成。操作的一般程序如下: 1、为取得咨询项目开展的各项工作,包括获取业务信息,接受委托人的邀请,提供咨询服务书等; 2、签订咨询合同,明确咨询标的、目的及相关事项; 3、接受并收集咨询服务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了解情况; 4、制定咨询实施方案; 5、根据咨询实施方案开展工程造价的各项计量、确定、控制和其它工作; 6、形成咨询初步成果并征询有关各方的意见; 7、召开咨询成果的审定会议或签批确定咨询成果资料; &咨询成果交付与资料交接; 9、咨询资料的整理归档; 10、咨询服务回访与总结; 11、咨询成果的信息化处理。 项目实施阶段 --------- --------- 次一参加答疑会议 编制、报送项目人员配备表

拟派项目专业人员配置一览表 序号姓名 1八2八注册证号或造告 专业责任分工职称 价员证书号 1张海周高级工程师工程管理项目负责人 2吕利工程师建筑技术负责人审核 人员 3杜秋娟工程师城建咨询成果编制人 员 4王剑湘工程师城建咨询成果编制人 员 5李廷亮工程师工民建咨询成果编制人 员 6王晓满工程师豫090k01472j父通咨询成果编制人 员 7朱永辉工程师豫090k01471j城建咨询成果编制人 员 、操作人员配置①不核对 内部审核、修改 报送委 扌 2单位 ②核对 与相关单位核对 ②核对 与相关单位核对 否 答疑文件是否 解决全部问题 Ai工程量清单 编制上限控制价

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金[201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 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政策问答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政策问答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哪些单位及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指与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新设立单位应何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月应缴存额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应缴存额,是以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市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公布。目前,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单位及职工各8%;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须要携带哪些资料?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登记表》(简称《缴存(调整)登记表》)一式二份。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简称《汇缴清册》)一式二份。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二份。 4、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份。国家机关报送市人民政府或区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报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企业单位(包括外国及港、澳、台企业)报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报送《外地驻天津办事处登记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报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

哪些职工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

哪些职工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 摘要:住房公积金,一直以来都是职工热切关注的一个民生问题。这些问题关系着职工的切身利益,住房公积金贷款专家知道,住房公积金在帮助职工购买住房方面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据住房公积金贷款了解,还有些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比如说有的是临时用工人员,或者是雇佣关系的用工人员。因此,这些职工就无法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这也是很多职工反映问题当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到底哪些职工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 住房公积金,一直以来都是职工热切关注的一个民生问题。这些问题关系着职工的切身利益,住房公积金贷款专家知道,住房公积金在帮助职工购买住房方面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据住房公积金贷款了解,还有些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比如说有的是临时用工人员,或者是雇佣关系的用工人员。因此,这些职工就无法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这也是很多职工反映问题当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 住房公积金贷款专家告诉大家到底哪些职工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 首先,住房公积金贷款专家带大家看一下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其次,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专家说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单位的在职职工均应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 而住房公积金贷款专家经常会听到某些单位这样一种声音,“住房公积金不同于社保,社保是必须强制交纳的;但公积金不是,其仅是企业给员工的一种福利,单位可以给员工缴,也可不缴”。这些单位的这种说法对吗,住房公积金到底是不是强制缴纳的?单位的这种说法显然是错误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专家说公积金并不是可缴可不缴的,而是法律规定必须给员工缴纳的。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20条,这些条文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公积金账户、每月汇缴公积金等事项上,都是“应当办理”(法律上的“应当”就是“必须、强制”的意思);因此,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 那么,单位如果不依法给职工缴纳公积金,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又该如何维权?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

余姚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余姚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项 目 概 述 及 需 求 余姚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六年五月

1 概述 1.1 项目背景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较快,为提高效率、规范业务,在20世纪90年代初各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开始了信息建设,经过这么多年的建设和实践,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各地信息化发展非常不均衡,而且标准不统一,各地数据不能汇总,形成了相对孤立的状态,与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的对接比较困难;同时信息化具有发展快的特点,以前的系统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业务处理。从这几个角度出发,省房改办提出在全省统一业务规范,并确定业务系统的需求方案,为各地的信息化建设提供理论基础和设计保障。 余姚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目前在应用的系统开发于1996年,是建立在DOS平台,用FOXPRO开发的小型数据库软件,目前主要的问题是数据的安全性及软件功能的局限性.还没有建立完整的信息共享网络,人工管理已不能完成管理目标。目前系统有700家公积金缴存单位,40000个缴存个人,每年新增80万条数据。目前的系统已不适应管理要求。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降低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从而实现公积金的保障和增值,意义和责任重大。 住房公积金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建设应该注重于有效提高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优化工作流程和管理方式,实现电算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同时,通过网络的功能延伸,加强住房公积金宣传,提供优质的社会化服务,强化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以支持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长期安全运行。 1.2 建设原则和目标 基于覆盖住房公积金款管理的全部相关业务流程,并集业务处理、信息管理、决策分析于一体的先进的解决方案。不仅能为管理中心提供一个安全、高效的信息中心,确保公积金数据的统一性、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使各层各级工作人员实现业务的高效处理、信息的快速传递和资源的合理共享;也为日后的功能扩展、业务延伸及系统外部拓展、系统升级提供标准、兼容、平滑的接口和冗余。 系统的建设,应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的建设原则。 系统的建设目标: 1)确立中心的核心地位 根据集约化运营模式,以管理中心的信息中心为核心的数据传输、交换枢纽,以管理中心本级职能部门为统一的经营管理、核算主体,采用局域网和广域网络有机结合的网络 结构;通过本次新系统的建设(分阶段)完成数据的全面集中和系统的完全统一,从而确 立本管理中心的主导地位。 2)规范、标准、科学、适用 信息系统的设计应以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相关行业标准、部标和国标等技术规范为依据,并严格遵循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的国家政策法规。同时,系统的功能实现更要充分结 合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运营现状和现实发展需求,符合地方性政策法规的要求。 3)技术的先进性、成熟性和系统的前瞻性 系统开发基于.NET。 信息系统的设计应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系统网络架构和系统工程设计方法。操作

存货监盘业务操作指南讲解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央企事业总部审计一部 存货监盘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部门审计人员(含审计助理人员,下同)实施存货监盘程序,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存货监盘》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部门工作实践,制定本指南。(二)部门审计人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实施存货监盘程序时,应当参照执行;在遇到本指南未明确涉及的特殊情况时,部门审计人员应当运用其专业判断。 二、存货监盘程序前期阶段 (一)编制存货监盘计划前的准备工作 1.提前与被审计单位沟通,明确存货监盘时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 2.了解存货的内容、性质、各存货项目的重要程度及存放场所; 3.了解存货会计系统及其他相关的内部控制; 4.评估与存货相关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及重要性; 5.查阅以前年度的存货监盘工作底稿; 6.考虑实地察看存货的存放场所,特别是金额较大或性质特殊的存货; 7.考虑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或其他审计人员的工作; 8.获取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计划,复核或与管理当局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二)编制存货监盘计划 存货监盘审计现场负责人(以下简称“现场负责人”)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特点、盘存制度和存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情况,在评价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存货监盘计划,对存货监盘作出合理安排。为防止被审计单位知悉监盘计划后舞弊,存货监盘计划不得提供给被审计单位。存货监盘计划的主要内容: 1.存货监盘的目标、范围及时间安排 存货监盘的目标是获取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有关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审计证据,检查存 1 货的数量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归属被审计单位,存货有无毁损、陈旧、过时、残次和短缺等状况。 存货监盘范围的大小取决于存货的内容、性质以及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完善程度和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对存放于外单位的存货,应当考虑实施适当的替代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存货监盘的时间,包括实地察看盘点现场的时间、观察存货盘点的时间和对已盘点存货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实施存货盘点的时间相协调。2.存货监盘的要点及关注事项 存货监盘的要点主要包括实施存货监盘程序的方法、步骤,各个环节应注意的问

北京住房公积金政策新规

2018年北京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提出了新的办法,提取公积金的流程和材料将进一步简化。 北京住房公积金简化提取公积金流程 《通知》由四个部分组成,明确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流程和缴存程序,同时对内部管理和违规违法处理等情况做了规定。《通知》首次设计了全新的提取申请表附表,覆盖了所有的提取类型。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蒋然:充分发挥了数据共享的作用。比方说我们的异地贷款原来是需要在两个城市间办手续,现在只需要在网上就可以全部办结了。 不仅如此,《通知》取消了以往办理过程中需提交的异地购房证明、社保证明、退休证明、离职证明和补缴证明,取消了以前需要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住房公积金补缴书》等单据。 其中,有19种情况提取材料进行了大幅度简化,其中有13种材料只需要持本人身份证填写相对应的表格即可办结,还有6种情况只需要提供身份证或者一种材料。按照去年的业务量,我们全年能够节省大约1000万张A4纸,同时大概能够减少72万人次的奔波。 与此同时,《通知》首次通过“授权+承诺”的形式,由申请人签订诚信承诺条款,告知申请人承担虚假承诺将记入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的责任。新办法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一季可提4500 按照《通知》,缴存人如果没有买房,而是租房子住的,提取公积金的流程也进行了简化,

方便使用。 《通知》规定,缴存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按每月一千五百元的标准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对于租房实际支出超过一千五百元的,可提供租住商品住房合同、租房发票,按实际支出办理提取。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蒋然:我们在支持居民的购房和个人贷款的同时, 《通知》同时提出,将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来保障资金的安全。公积金缴存人通过在合作银行领取公积金的联名卡,实现了个人身份的实名认证,住房公积金查询提取等业务都和公积金卡关联,最大程度地防范了资金的风险,办理公积金的提取,一定会把资金全额安全打到公积金的联名卡上。 与此同时,为方便办理,《通知》还规定,购房人与其配偶可由任意一方先行办理提取手续,提取顺序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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