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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专毕业论文《法制与法治之我见》

写作提纲

一、法制的概念、产生和发展

二、法治的概念、产生和发展

三、法治与人治的对立统一

(一)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都有法治,只有民主制的国家才可能有法治

(二)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四、法制与法治的区别表现

(一)内涵的差异

(二)在与人治的关系上的差异

(三)在配套环境方面的差异

(四)在构成要件和价值取向上的差异

(五)在社会基础上的差异

(六)在实现条件上的差异

五、法治和法制的相互联系

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制与法治之我见

[内容摘要]:法制与法治有着根本的区别,又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其相互关系的内容也随之发展,认识其关系对司法机关的执法者具有重要的作用,也可使执法者保持明晰的思路,做到依法办案,执法为民,达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

[关键词]:法制、法治,人治、依法治国

法制与法治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两者间既有着根本的区别,又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其相互关系的内容也随之发展,认识其关系对司法机关的执法者具有重要的作用,也可使执法者保持明晰的思路,做到依法办案,执法为民,达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实现依法治国。

一、法制的概念、产生和发展

法制是统治阶级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遵守的一种原则。其目的是保障实施本阶级意志,防止并反对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作出危害本阶级统治的行为,保护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巩固本阶级的社会关系与秩序。法制还有另一层含义,即“法律制度”的简称,是指统治阶级国家政权建立按照自己的意志,维护其统治阶级利益专政的法律制度。因此可见,法制是一个国家所不能缺少的统治工具。

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的含义,注重依法办事的制度。依法办事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处理与公民及其社会团体的关系,必须依法;二是指社会关系参与者的普遍遵守法律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民和社会团体的活动都必须依法管理。

法制,一般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种,很多惯例、政策等也可以作为非正式的制度包括在法制概念之中。法制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制度,本身不能自发产生,产生之后也不会自发表现其功能,必

须通过立法和执法、司法、守法等行为,才能体现其功效。法制的产生由来已久,早在奴隶社会和封建制国家中某些统治者就曾倡导。但因历史与统治阶级的局限,不可能真正实现,只有彻底废除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制度,才有可能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由社会主义国家机关根据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制定的法律与法制制度,是一切国家武装力量,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严格依照法律与法制制度进行活动的方式的统一体,是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禁止任何人享有法律以外特权的一项原则。它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活动,其核心是依法办事。社会主义法制和资本主义法制二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其根本区别在于:社会主义法制与资本主义法制所反映的阶级意志和经济基础不同。

二、法治的概念、产生和发展

法治,又称法律的统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一种治国方法。亚里土多德首次系统论证了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越:法治代表理性的统治,而人治难免使政治混入兽性的因素,即使最好的人也不能消除兽欲、热忱和私人情感,引起偏见和腐败,而法律的统治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理性的体现;有效防治腐败;法治可以促进自由等善的品德。

法治有两层含义,一是以法而治,用法律来管理,就是要立法,有法可依;二是依法而治,就是有法必依,依法办事。法治是主张严格依法治理国家的一种政治思想,产生于奴隶制末期,封建制初期。我国古代以商秧、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就其法制与法治进行了确切的区分,法治就是运用法律制度来管理社会和治理国家的原则。

法治的原则、标准,即法治的要件,主要包括形式和价值两个方面。

形式方面的要件一般包括:法律具有一般性,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法律均获得公布;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具有明确性;法律规范之间不矛盾;法律规范是可实践的;法律具有稳定性;官员首先守法;法律程序公正;司法独立;律师自由;在各种社会规范中,法律具有至上权威,等等。

价值方面的要件主要包括:对公民自由、人权的有效保障和对国家权力的有效约束。这在立法上表现为,立法机关要创造和维持必要的条件使个人的尊严和

自由得到尊重、保护,包括承认公民的政治权利以及创造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条件,以促进个性的全面发展;立法上不得有基于种族、宗教、性别的歧视,同时要有利于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阶层;对国家立法权本身及其行使应该有一定的制约,等等。在行政上表现为,要有效防止权力滥用;有效维持法律秩序,以保障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国家承担行政不力和行政腐败的责任等。在司法上表现为,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司法对立法和国家行为的违宪审查,律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实际的活动自由等。在守法方面表现为,官员首先应当守法,普通公民在法律制定严重不公的情况下,有法律不服从和政治不服从的权利。总之,形式要件是价值要件的外在表现,价值要件是形式要件的内在依据,理想的法治状态是形式要件和价值要件的有机统—

法治的配套环境,是与法治理想相适应的政治、经济、文化系统。一般来说,现代法治要求实施民主政治,实行市场经济,以及要求个人同时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文化。

社会主义法治,就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原则和制度,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本手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

法治是根据法律治理国家,要以法制为前提,依法办事。但有法并不等于能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也不等于就有真正的法治,而真正的法治则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有了完备的法律制度,执行不了或不执行,也只是一纸空文,这就是“光打雷而不下雨”的纸上谈兵。

三、法治与人治的对立统一

法治与人治是治理国家的两种不同的方式,其关系表现为:

(一) 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都有法治,只有民主制的国家才可能有法治

法和国家一样,是阶级社会的历史产物,法是由国家制定,并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实现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和国家一样,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不同类型的国家,有不同类型的法,从奴隶制度到资本主义

制度的法,统称为“剥削阶级的法”,而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维护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世界各国的“法”在语源上都兼有“公平”和“公正”的含义,不同阶级有不同的公平概念,而法总是与国家统治阶级的“公平”概念相呼应的。

(二)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人治是我国历史上儒家的一种政治主张。孔子曰:“为政在人”。《礼记.中庸》孟轲也说:“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则天下之士,皆烂而愿立于其朝矣”。希腊哲学家柏拉图主张“贤人政治”。这实际上就是主张人治,他认为一个国家的国王只要是一个有知识的哲学家就可以把国家治理好,不需借助于法律进行统治。而与之相对应的法治,是我国古代法家治国的一种政治主张,“以法治国”,“以法为本”在法律上强调“法不阿贵”的法制思想则已含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而近代意义上的法治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后才有的,主张“主权在民”,“天赋人权”,“三权分立”,“罪行法定之义”,“法律至上”等等,认为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国家统治权的行使要以法律为依据,这是资产阶级法治的主要内容。由此可见,人治与法治回答的都是用什么方法来治理国家的问题,前者认为应当依靠至君明主,贤臣良将,后者则认为应当依靠法律治理国家,依法行使主权。

四、法治和法制的区别表现

作为与人治相对应的法治,它与法制有如下区别:

(一) 内涵的差异

法治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包括法律的至上权威,法律的公正性、普遍性、公开性等基本要求,以及法律制约公共权力与保障人权等基本原则;法制只是“法律和制度”的简称。

(二) 在与人治的关系上的差异

法治明确地与人治相对立,有人治无法治,而法制可以与人治共存,可以有“人治下的法制”。

(三) 在配套环境方面的差异

法治需要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等环境,法制则可以在各种经院政治、文化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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