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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考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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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则区别时代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历史条件:经济基础:意大利半岛,地理位置得天独厚,海运发达,贸易摩擦多政治基础:城市共和国的出现(自治权)

文化基础: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兴起(注重解决现实生活问题)

时代背景:不同城邦间法则的冲突

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巴托鲁斯

主张从法则的本身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

物的法则:只能及于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

如:物权

人的法则:及于属民,包括到了别的主权者领域内的属民

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混合(行为)法则:

如:契约、法律行为方式

影响和评价:

(1)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抓住了法律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首

次站在双边的立场上研究法律适用问题,使得国际私法能真正具有国际性。

(2)这个学说在当时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符合当时历史发展的需要,促进了资本主

义萌芽的发展

(3)所创立的基本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纯粹关于物和纯粹关于人的规则。巴托鲁斯完全依据法则的语法结构来划分人法和物法是十分牵强的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历史条件:政治上16世纪封建领主统治,法国内部各地法律极为不统一

经济上新兴的商人阶级要求建立比较统一的市场

杜摩兰:主张在契约关系中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包括默示)

达让特莱:极力推崇属地原则,反对契约意思自治

主要观点:一切习惯法原则上都是属地的,属人法的适用属于例外,混

合法则也适用属地法

影响和评价:杜摩兰的学说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统一市场的形成。

先进的法律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原则传播到法国全境。这有利于实现法国法律的统一,促进当时资本主义的发展。

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现已发展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达让特莱的理论又回到了属地法的立场上,显然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历史条件:

1、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革命不彻底,各省区独立,每省都有相当大的独立权

2、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书本???

3、国家主权观念:老格老秀斯的国家主权概念

代表人物:胡伯

三原则:(1)每个国家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臣民,但在

境外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3)主权者可以根据礼让原则让其他国家的法律在它境内保

持效力,但是前提是,这么做不至于损害自己的主权权

力及臣民的利益

影响及评价:

胡伯继承达让特莱的学说,但是有着本质不同。

将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际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国际私法理论的进步。

近代国际私法

德国“法律关系本座说”

涉外民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是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阐述:萨维尼主张平等地看待国内外法律,认为存在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和普遍适用的冲突规则”,因为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因此案件不管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同一法律,得到同一判决。

影响和评价

正面:

萨维尼的学说反映了后起的德国资产阶级要求与其他国家共同参与国际自由贸易,分沾国际经济利益的愿望。他的学说开创了一条解决法律冲突、进行法律选择的新路子,被誉为国际私法的哥白尼革命。他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在法则区别学说统治国际私法数百年后,在国际私法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性的变革(2)在荷兰国际礼让学说之后,它又在新的基础上回归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

(3)大大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化的发展

最重要的影响:

后来的“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都受到了“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影响。

反面:

认为国际社会存在一种“国际法律共同体”,只是一种幻想

没有明确指出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寻找法律关系本座的正确途径

意大利学派:

历史条件:(1)文艺复兴:资产阶级争取民族独立运动

(2)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出现了大批流向海外的移民,这就需要保护这些移民的利益

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孟西尼:(1)民族主义:每个人在其本国都有不可剥夺的自由权利,由于个人与他所属的民族紧密联系,无论到哪儿,这种权利都应当保留。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外民

事关系中有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关系、继承关系时,都应当适用当事人的

本国法,只有这样,才是尊重民族和国家的主权。

(2)意思自治:合同应当依照当事人的自由意思适用法律

(3)公共秩序原则:如果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按照当事人意思选择的法律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就不予适用,而适用法院地法。

影响和发展:孟西尼的学说反映了意大利资产阶级统一国家和维护民族主权的愿望和保护居

住于外国的本国移民的思想,在19世纪的意大利占了统治地位,对欧洲其

他国家的国际私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英国

背景:侵占很多殖民地,竭力维护其海外的既得利益,英国的国际私法就是在这种条件下逐步发展起来的。

戴赛:既得权理论!!!!

主张:虽以严格的属地法为出发点,但是同时又主张,为了保障合法法律关系的

稳定性,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应该坚决加以维护。

具体阐述:

,一般都应为英国法院承认与执行,

而非有效获得的权利,英国法院不应承认与执行

第二原则:如果承认和执行这种依外国法合法取得的权利与英国的成文法的规定、英国的公

共政策和道德原则,以及国家的主权相抵触,作为例外,可不予承认和

执行。

核心: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律的任务,既不能承认和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

综上,既得权只是保护当事人根据外国法和外国判决已经获得的权利!!!

影响和评价:

理论内部存在矛盾:一国政府既然负有通过它的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就负有适用外国法的义务。

但是:既得权说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产生过很大的影响。

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就把这个学说当作理论基础:当法律产生一个权利时,这个权利本身就成了一个事实,除非它被自己的法律所改变,它应当在许多地方得到

承认。

美国学派

背景: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美国法院面临许多法院冲突,包括美国各州之间的法律冲突和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代表人物:斯托雷

主要观点:继承了荷兰学派的国际礼让说,并把属地主义路线作了进一步发展

类似三原则:

(1)每个国家的法律都对其领域内的财产、居民、契约和行为具有直接约束力和效力

(2)每个国家的法律都不能直接对其境外的财产、居民发生效力和约束力

(3)由以上两个原则可以得出第三个原则: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在另一个国家发生效力,完全

取决于另一个国家适当的法学理论和礼让以及法律上的明示或默示统一。评价:缺少理论的创造性,进步在于:

从发展国家间的贸易交往的需要出发,只要外国法与内国主权不相抵触,就应

斯托雷的法律适用规则方法论:依据判例分析法,

律适用规则,这无疑是历史的一个进步!!!

当代国际私法

(一)库克:本地法说。

涉外案件的审理总是适用内国法

可以通将根据外国法产生的权利转化为通过内国法产生的权利予以承认,即该外国法并入内国法之中!!!

(二)卡弗斯的“优先选择原则”

考虑三个方面:审查诉讼事件和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仔细比较适用不同的法律可能导致的结果!!!

衡量结果:对当事人是否公正、是否符合公共政策

(三)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将各个国家指尖的法律冲突说成是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真实冲突:两个国家

虚假冲突:其中一个

无冲突:两个都无只要法院地国有合法利益,无论大小,总是适用法院地法

(四)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在所谓的中立法院的基础上,里斯提出了“最密切联系”的概念,主张法院适用“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尽管各国普遍赋予外国人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但同时又给予一定的限制。因此确定自然人的国籍和住所很重要

国籍的概念: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国籍的冲突:由于国籍的确定原则上属于各国国内法事项,而不同国家国籍法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而出现了国籍冲突。

《民通意见》182条: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住所地或者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连接点可以选择)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经常住所地国籍;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最密

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连接点有适用的先后顺序)

即:住所地最密切联系地

理论上的解决途径

积极冲突:我国兼采取了第三、四两种解决方式,

消极冲突:几种解决方式

住所的概念

一般认为,居住者的常住意图和久住事实是决定住所的两个最重要因素

英国判例确认的几项具体规则:(1)任何人都有一个住所

(2)一个人不得同时拥有两个以上住所

(3)一个既有的住所被推定持续到证明其新的住所已经取得为止尽量消灭无住所现象

区别住所、居所、惯常居所:

住所:久居之实+久住意图

居所:暂住或客居之地

惯常居所:去除住所中意向因素的强调即可

住所冲突的原因:各国法律都承认自然人享有改变和选择住所的自由

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1)以个人的意思选择住所

(2)以法院地国的住所为准

(3)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确定一个住所???

(4 ) 根据住所冲突的具体情形选择住所

第一步:内国住所

第二步:根据取得时间的先后,或先或后

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以居所代替住所

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我国涉外法所用的都是“经常居所地”概念,而不是“住所”

《涉外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第十一、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是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确的,适用现在居所地法律

如何理解《民法通则》地一百四十三条???

法人

法人国籍的意义

一个组织或实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成为法人,具有法人资格,不同国家法律的规定并不一致,因而会发生法律冲突。

法人的属人法决定法人是否存在、是否具有一般的权利能力、法人机关的组织、法人与成员之间的关系、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法人的解散和后果等问题。

法人的住所和国籍是确定法人属人法的前提。

法人的国籍:资本控制、设立地、住所地、准据法、实际控制主义。。。。

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第十四条:法人及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等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民通意见》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认

外国法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185 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所地为准。

国家:看维C案

国家享有豁免权,国家虽然作为民事主体参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但它毕竟是主权者,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

中国对于豁免的立场:

(1)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

(2)坚持国家本身或者以国家名义进行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除非国家自愿放弃

(3)在对外贸易中,我国已经开始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或企业的活动区分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

(4)赞成通过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

(5)我国保留对其他国家进行报复的权利

(6)我国在外国法院出庭主张豁免的抗辩不得视为接受外国法院管辖

(一般意义上,主动出庭应诉视为接受管辖,但是出庭理由特殊,即特别出庭,这是只是形式意义上的被告)

《民事诉讼法》127条,管辖异议、应诉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未应诉做实体答辩的,视为接受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特点:

不同于一般的实体规范,它是法律适用法,它只是援引某一实体法的作用,不能直接构成当事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准则,当事人很难据之预见到法律行为的后果

冲突规范的结构: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例: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范围系属

冲突规范的类型

(一)单边冲突规范

用来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

例:2001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也可以明确约定适用外国法律,还可以明确约定适用某一特定国家法律。

(二)双边冲突规范

其系属并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规定了一个可以推定的系属

例:,然后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的法律

结论:一定适用定居国的法律????

单边冲突规范留下了什么立法空缺???

(三)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以上的连接点,它们所指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涉外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四)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但是只选择其中一个来调整有关的国籍民商事法律关

无条件的选择:《涉外法》第22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和国籍国的法律,均为有效。

有条件的选择: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

连接点

在冲突规范的系属公式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部分,被称为连接点。 它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样法律的依据。 例如:《涉外法》第36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连接点的意义在于

从形式上,连接点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 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的实质联系或者隶属关系,它表明某一法律关系应受一定国家法律的约束,应受一定的主权者的立法管辖,如果违反,该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 连接点的选择

所谓连接点的选择,就是在一个法律关系诸多构成要素中,选择一个最能反映“范围”中所要解决问题的实质,并与之有最重要联系的要素作为基础,以指引准据法的选择,从而公平合理地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

各国立法对于连接点的选择规律:

1、 与一国政治、经济、特别是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密切相关,如意思自治原则的发

展。

杜摩兰----→萨维尼--→孟西尼——>里斯 例:《涉外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2、一国对某一法律关系的连接因素的选择不是一成不变的

连接点选择多样灵活

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 、协定的 ,按照条约 ,又可适

区分制:区别制 ,特点:同一制的优点就是法律适用上简便易行 ,不会出现同一涉外继承案件适用两国法律的情况;

它往往否定了不动产的属地性 ,按照同一制不分动产与不动产统一适用法律冲突规则 ,

结果经常是非不动产所在地法得以适用,依其作出的判决,难以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而区别制将动产与不动产区分 ,分别适用不 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就不会发生类似问题 。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 、人口跨国流动的频繁 ,同一制愈加明显不利于经济交往的发展 。区别制虽然有不足 ,但它却符合发展的需要 ,遗嘱方式准据法的发展正说明了这一点。第二 ,遗嘱方式准据法呈逐步扩大和灵活的趋势。关于遗嘱方式准据法的国内立法和 国际公约所规定的连结点越来越多 ,可供选择的法律越来越广泛。遗嘱因形式要件方面的原因导致无效的可能性则越来越小

第三 从法律规范本身来看多采用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来规定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

第七章

准据法的确定

准据法是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籍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问题:国际统一实体法能否成为准据法???

如果不是经冲突规范援引而直接适用于缔约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它就不是准据法

准据法的特点:

1、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2、必须经由冲突规范的指引

3、不是冲突规范的组成部分,必须结合具体案情才能确定

4、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

实质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划分

各国国际私法在考虑法律适用问题时,首先要将所涉问题分为实质问题和程序问题

如果一个问题被识别为程序问题时,就适用法院地法;

如果一个问题被识别为实质问题时,要根据冲突规范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理由:程序问题必须按照法院地国家规定的诉讼程序法来进行。

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发也是为了实际操作方便的需要

。。。。。。是正义的要求

困难在于:

各国没有统一的标准识别什么是程序问题、什么是实质问题

一些英美国家往往将一些问题识别为程序问题借以排除外国法律的适用

理论观点:

大陆法学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实体法;法院与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程序法的一部分

美国学者: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的主要目的,是排除在审理涉外案件时不熟悉程序规则而造成的不便。

大陆学者:将那些会在实质上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所有争议可归类为实质问题

实体问题———来自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

先决问题

《涉外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

特殊情况下准据法的确定

1、在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发生变更的情况下???

我国的做法:答记者问:由于该法系冲突规范,其适用最终导致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的适用,因此应当根据实体法的溯及力原则确定该法的溯及力,以不溯及既往为该法的适

用原则,这样才能保证当事人对其行为有合理的预期

2、在连接点发生变更:

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决定是否采用新的连接点所指引的法律比较恰当

3、对于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发生变更时如何确定准据法的问题?

(1)在因立法程序修改、废除或颁布新法而产生新旧法规不同的场合,一般依据准据法的法律来确定,而新法对于它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溯及力的范围和条件,通常都会做出规定;(2)在国际合同当事人依意思自治选择的准据法发生变更时,是否适用新法?

答:

既然当事人选择某国法作为准据法,就表明他们已经把该合同交给这个国家的整个法律制度支配,包括法律的变化发展在内。

反方:应当适用旧法

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准据法,是他们根据该合同关系成立时的状况决定的,它一旦定入合同,就成了合同中的一项具体条件,不能随准据法的改变而改变.

区际法律冲突

如果冲突规范指定适用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究竟以该国何法域的法律为准据法???国际上有以下解决方法:

1、由法院直接依据所适用的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

2、按该国内部的冲突规范

我国立法实践:

《民通意见》192条——————>有条件的选择:内部冲突归法+最密切联系

《涉外法律适用法》第6条——————>最密切联系

冲突法的一般原则

识别

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依照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事实进行分类

特定的法律范畴

产生的原因

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可能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如:结婚年龄:英国认为是形式问题;

时效问题;

不动产问题

解决识别冲突的方法

(一)法院地法:主张以法院地法的实体法作为识别的标准

理由:冲突规范是国内法,其使用的名词或概念只能依据法院地法律解释

法院熟悉本国的法律概念,依法院地法识别简单明确

在没有解决识别冲突之前,外国法还没有获得适用

(二)准据法说:

用来解决争议的准据法同时就是对争议问题的性质进行识别

理由:如果不这样进行识别,尽管内国冲突规范指引适用外国法,结果也等于没适用。

我国立法:

《涉外法》涉外民事关系的定型适用法院地法律

反致

狭义的反致

对于某一类国际私法案件,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而外国

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的实体法

转致:对于某一类国际私法案件,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丙国实体法

反间接反致:对于某一类国际私法案件,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的冲突法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

法院因此适用本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外国法院说:依外国法院对反致所抱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目的:追求本国法院与他国法院的一致判决

反致问题的产生:

福尔果案

法官法院当时采取反致的目的就是为了扩大内国法的适用,并因适用内国《法而获得经济利益

产生的原因: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其冲突规范指向的某个外国法既包括既包括该国的冲突法又包括该国的实体法

相关国家的冲突规则不一致:即连接点不同

致送关系没有中断(需要指引向其他国家的法律)

理论上的分歧

优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判决的一致:如按法院地说

可以作为国际礼让之表示

保证外国法的完整性

无损本国主权

缺点:导致恶性循环

有损内国主权

造成实际不便

有否认内国冲突规范之嫌。。。。。。

我国立法态度!!!!

《涉外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规,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

构成要件

(1)主观上逃避某种法律的动机

(2)由行为人自己的行为造成

(3)对象:规避的是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

(4)行为方式:人为制造或改变连接点

(5)结果:规避行为已经完成

法律规避的性质

着眼于当事人的虚假行为

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区别

P138上

法律规避的效力:肯定规避外国法的效力、仅仅否定规避内国法的效力、规避行为无效

我国立法:

《民通意见》194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涉外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案件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公共秩序保留

一国依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时,或者应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或者依法应当提供司法协助时,因这种适用、承认、执行、或者提供司法协助时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有权排除和拒绝的保留制度。

何为违反公共秩序

主观说:外国法本身的规定

客观说:(1)联系说:个案与法院地国的联系如何

(2)结果说:适用结果违反法院地的公共秩序

我国采用结果说:

《涉外法》第5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导致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概念: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

西方西方国家往往把诉讼分为“法律”和“实体”两个部分,法官只知道法律,至于事实,应当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问题:经由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是“法律”还是“事实”?

外国法由谁提出和证明?

外国法的内容不能查明时如何处理?能否成为上诉理由(只能就法律问题上诉)

外国法的性质:

(一)、事实说

英美等普通法国家多奉行此说,认为外国法相对于内国而言,只是单纯的事实,而非法律

(二)、法律说

意大利、法国等国家学者的主张。内、外国法律是完全平等的,所以本国法官适用外国法同适用内国法是一样的

(三)、调和事实说和法律说之间的矛盾,主张外国法既非单纯的事实,亦非绝对的法律,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事实,需要采取特别的证明外国法程序。

我国诉讼法观点

我国民事诉讼采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审理涉外案件的时候,为了充分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人民法院对“事实”和“法律”问题都必须查清。因此,区分外国法是“事实”还是“法律”在我国没有实质意义。

《涉外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1、对于事实说,当事人举证证明,法官无法依职权查明

2、对于法律说,认为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也是法律,依法官知法原则,法官应当依职权查民外国法的内容,当事人无需举证。

3、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亦负有协助义务

外国法具体的证明办法:(1)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者承认确定(2)法院通过司法认知确认(例外情形,见p153中间段落)(3)通过外国政府批准的法律文件中的陈述确认(4)通过专家证据证明;(5)通过法院之友证明

我国立法

《民通意见》193条,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一)由当事人提供

(二)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三)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四)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五)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涉外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查明途径:(一)当事人提供(二)已对中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三)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外国法查明责任

我国主要是法院,但当事人选择法律的,主要是当事人,这里的选择指的是合意选择,而不是一方主张。

外国法无法查明的解决方法

(一)直接适用内国法:《涉外法》第10条第二款,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外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类推适用内国法

(三)驳回当事人请求或者抗辩:美国、德国

(四)适用类似的外国法

(五)依据一般法理

外国法错误适用的救济

不允许上诉:(1)将外国法人的认定当作一种事实的认定,上诉

法院的工作只限于审查从事实得出法律上的结论

(2)即使将外国法当成法律,但是不便于解释

适用外国法的错误

允许上诉:当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它同内国法并无差异,两者应

当同等对待。并且,上级法院更容易查明外国法

注意:美英两国虽然将外国法视为“事实”,但在诉讼上实行上诉制。

我国

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无法律审和上诉审的区别,因此,无论什么错误,当事人不服都可以提出上诉。如果是明显的错误,或者造成了严重的不合理,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国际私法期末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 说明:名词解释在第二、三、四章中,第一章、第二章和最后一章是小题目。 第三章涉及各种各样的题型,案例分析出在这里。 重点是第二、三、四、九、十章。 论述不是死题目,法条滚瓜烂熟,加上上课讲的东西整理,论述题ok,夸侵权、合同好几章。大的方面、细的方面都要说到。实际上说的是我国的立法。 简答题按书上的背。 案例分析模板:本案应适用xx法作为准据法。xxx 的财产为动产。我国法律规定,xxxxx。本案中,xxx的法定住所在xxx。但xxx经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致。根据xxx第xxx条规定,xxxx。因此,xxxx,故本案应适用xxx法。 第一章概述(小题目) 调整对象: ①国际私法中调整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基础地位) ②国际私法中调整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分为冲突规范和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 ③国际私法中调整程序的规范(分为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性的涵义(涉外) 国际性=跨越法域的界限 主体的涉外性:民商事关系的主体有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是特殊情况下参与民商事活动的国家或国际组织。 客体的涉外性: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境内 法律事实的涉外性: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实必须发生在国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它情

国际私法学重点

国际私法学考试经典案例和部分选择看最后一页: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 为什么需要国际私法?(或国际私法产生的原因) 1.各国人民间正常民商事交往,形成了大量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各国民商事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 3.一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效力 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在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重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具体表现为:主体涉外、客体涉外或法律事实涉外。 “涉外”不仅仅指涉及不同国家,涉及一国领域内的其他法域也为“涉外”,如香港、澳门和台湾相对于内地即为国际私法中的“涉外因素”。 国际私法的范围: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冲突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5.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韩德培:机翼论(解释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就如同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点)国际私法的渊源: 包括国内和国际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法律学说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重点掌握:学说 1、法则区别说(重点) 意大利: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的产生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真正创立。巴托鲁斯作为国际私法开拓者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后世人将其誉为国际私法的“鼻祖”、“奠基人”。 法国: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明确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法律。 荷兰: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2、德国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重点) 具体规则:萨维尼把涉外法律关系区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个不同种类,并且认为:住所是人的归属之处,所以人的身份能力应以住所为其本座;物是可以感知到的物质,并且必然占据一定的空间,故物之所在地应为物权法律关系的本座;而债为无体物,并且不占有空间,因而常常需要借助某种可感知的外观来表现其形态。这种外观形态有两个:一个是债的发生地,一个是债的履行地。但履行地更适合表现债的外观形态,故应以债的履行地为其本座,因为它是实现债权的场所;行为方式则不论财产行为还是身份行为,均应以行为地为其本座;程序问题应以法院地为其本座等等。 意义: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在西方,有的学者甚至将其理论喻为国际私法中的“哥白尼革命”,不仅在解决国际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而且大大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法的发展,对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甚至许多学者认为:二十世纪以来,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最强联系说”、“重力中心说”和“最密切联系说”等,实质上都是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再现。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自然人(有关的国际法冲突:) 国籍冲突住所冲突权利能力冲突和行为能力冲突 《民法通则意见》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意见》182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基本国法。 另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试用期住所地国法 《民法通则意见》183条:当事人的住所不确定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法人

国际私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一、总论 1.调整对象(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司法解释第一条?) 2.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3.国际私法发展历史(系统图;有重大影响的人物及其思想如巴托鲁斯,说出来一个人的名字知道他有哪些学说,重点的一些人还要知道他的学说的内容是什么,以及他的学说在国际私法史上起到了什么作用比如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跳出了法则区别说的长达五百年的对私法学界的统治,从法律的本质到对法律关系的分析) 4.中国的国际私法历史(有名的话语) 5.近代国际私法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是谁? 6.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和2013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样的关系,各自的亮点 7.国际法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把法律适用法民事主体篇里是怎么规定的记住(住所、国籍、经常居所地的规定))、国家法人(国家主权及豁免是哪些层次的豁免,三个基本的豁免) 二、冲突法 1.冲突规范的定义、连接点的定义、冲突规范的构成、范围系属、系属公式冲突规范的类型,给你一条冲突规范,很快地判断出来它的类型及其范围、系属、连接点在哪里? 2.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反致、法律规避、识别、查明、公共秩序保留,以及先决问题的概念。

(一)、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第1款: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试述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一.国内立法 1.各国国际私法的主要模式 (一)分散立法式 (二)专章专篇式 (三)单行立法式 2.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趋势 1. 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法典化的发展趋势。 2.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 3. 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运用。 4. 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 二.司法判例 判例是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裁判具有法律束力,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司法判例的态度 第一,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第二,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 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与态度 承认司法判例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渊源地位,对指导法院的审判,发展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维护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进程均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发挥作用: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所作出的解答”、“批复”等指示性司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求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等,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这类批复反映了我国最高审判相关对个案审判中具体问题的看法、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无疑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国际私法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公布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处理结果的认可态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虽无法律约束力,却对法院审判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很大影响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编辑出版了一些案例资料,同样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司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 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2、实体法调整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0、准据法的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

★★★法则区别说时代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后期注释法学派的代表巴托鲁斯于十三世纪创立了该学说。法则区别说的产生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真正创立。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中世纪对法国国际私法影响较大主要有杜摩林。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原则” 被誉为“契约自由的明珠”。 荷兰的法则区别说:该学说为十七世纪荷兰人胡伯所创立。《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中提出了“胡伯三原则”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a) 国际私法理论的创立通常被认为开始于十二至十三世纪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由十四世纪后期注释法学派而完成。 1.产生的历史背景 意大利资本主义的萌芽 经济的发展 城邦共和国产生 后期注释法学派Post-Glossarist 的兴起 2.主要观点 提出了解决各城邦民事法律冲突的“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又称为“法则两分说”,即对各城邦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巴托鲁斯将其分为人法和物法,凡是涉及人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人的法则;涉及物的法律关系,适用物的法则。并主张:人法适用人的住所地法,无法适用物的所在地法。 3.意义 标志国际私法理论形态的形成 提出许多具体规则 (二)法国杜摩林的意思自治说 巴托鲁斯创立的“法则区别说”在国际私法领域统治达五、六百年,期间十六、十七世纪法国与荷兰的学者们虽对国际私法作出过重大贡献,分别提出了著名的学说,但都仍然依法则区别说为基础,因此,它们都被称为法则区别说。 1.历史背景 十六世纪以后,法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已有相当的发展,特别是地中海沿岸各港口城市已与附近以及亚非一些国家建立了长期的贸易往来关系。但当时法国内陆地区仍然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政治法律制度极不统一,在南部成文法地区,罗马法仍然有效,北部则基本适用习惯法,而且当时的习惯法又有一般习惯法和各省的习惯法之分。 2.学说的内容 杜摩林(Dumoulin,1500-1566)是法国巴黎的一位著名律师,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他的主张,表现出了一种克服法律的封建性及削弱宗教法庭权力以及加强中央集权,统一各地区法律的强烈愿望。在赞同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习惯法。这就是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ie de volonte/autonomy of will)。 (三)荷兰胡伯(huber)的国际礼让说 1.历史背景 十六世纪末、十七世纪初荷兰的工商业经济在西欧日益强大,特别是当荷兰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荷兰共和国之后,为了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自由经济,对外殖民扩张的需要,同时要求其利益在法律上能够得到保障,冲破封建的割据状态和绝对属地主义的束缚。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 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 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3、国际私法的渊源? 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 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 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为住所。(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 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 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 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7、法律冲突的种类 答:按领域分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按内容分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按性质分空间上、时际、人际法律冲突。 8、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公法冲突:内国法优先,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私法冲突:国际礼让与等效原则, 相互承认外国私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际法冲突: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 第六章、冲突规范 9、“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这是一条什么规范,其范围、系属、连 接点是什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 答案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5.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6.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7.《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一个非开放性的国际条约,只有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家才可以加入。() 8.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10.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方面不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 四、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 A.保证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适用国际惯例 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 C.驳回起诉 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 3.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2020年电大国际私法案例期末重要知识点

一、2006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经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约140元。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杰克应付给陈强的赔偿储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于是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本案。 请问: 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 答:1.本案中被告杰克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本案侵权行为的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国,所以法院应适用中国法。我国《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 2.依照《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所以,如果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并且都具有同一国籍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可使用他们的国籍国法或者共同的住所地法;如果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不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二、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请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反致制度。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三、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请问: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答:1.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四、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间接反致制度。该制度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 五、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请问: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答:1.外国法的确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由于各国对外国法究竟是事实还是法律有不同的主张,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2)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3)基本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各国也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但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来解决:(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国际私法案例研究 1、2006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

国际私法的复习重点

简答题: 发生时际法律冲突时应如何确定准据法?我国是如何规定的? 答: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社会关系的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冲突。 对于时际法律冲突,各国普遍应用“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原则 A.法律不溯及既往 B.对未决事项新法优于旧法 C.适用当时法律无效而适用现在法律有效则适用现在法律 D.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E.已作出终审判决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新法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1、冲突规范发生改变:依新国际私法的规定 2、连结点的事实发生改变:依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采用可变原则和不可变原则 3、准据法发生改变:①依新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②在合同当事人选择准据法时,由当事人协调,协调不成,适用旧法 法人国籍的确定主要有哪些不同的主张?我国对此有什么规定? 答:1、成员国籍主义(资本控制主义)2、设立地主义(登记地主义)3、住所地主义4、准据法主义5、实际控制主义6、复合标准说 目前,我国对于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另一方面,我国对于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则采取设立地主义和准据法的复合标准。我国《民法通则》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简述司法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发挥作用: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系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法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的“解释”、“规定”、“批复”、“决定”等司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具有约束力。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示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等,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这类批复反映了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对个案审判中具体问题的看法、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无疑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国际私法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公布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处理结果的认可态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虽无法律约束力,但对司法审判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影响力,一般情况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同或类似涉外民事案件时,均会遵循这些案例所体现的原则和规则,按照这些判例作出判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编辑出版了一些案例资料,同样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司法审判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哪两种?两者关系如何?

国际私法【2013年新增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之考点整理】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考点一:识别和先决问题 1.识别(1)概念确定案件的性质 (2)识别依据《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2.先决问题(1)概念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诉问题的解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该争诉的问题称为“本问题”,需要先行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2)处理办法《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 应当适用的法律。 考点二:适用外国法的范围 《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例题:李某(具有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在甲国,在乙国有楼房一栋。现李某去世而未立遗嘱。 李某生前在中国有投资股权和银行存款。乙国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 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律。现李某的丙国籍的儿子和中国籍女儿为继承李某在乙国的楼房发生争 议,并诉诸中国法院。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哪项是正确 的?(单选)1 A.应适用乙国法律,因为楼房在乙国B.应适用甲国法律,因 为李某长期居住在甲国 C.应适用丙国法律,因为李某的儿子具有丙国国籍D.应适用中国法律,因 为李某具有中国国籍 考点三:外国法查明和内容确定 1.概念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2.主体(1)一般: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2)特殊: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3.途径外国法通过以下途径查明:(1)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4.不能查明外国法时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我国法律解决该涉外民商事法律争议。 5.不能查明外国法的认定(1)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2)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6.外国法内容的确定人民法院应该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认定;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7.查明错误时无论是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还是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当事人均可对之提起上诉。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 1.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其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和义务)这三要素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2.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冲突规范”) (2)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3.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4.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P21) (1)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单行法方向发展的趋势;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 (3)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冲突规范的灵活性得以加强;(4)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 5.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P28) (1)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国际条约; (2)关于冲突法的国际条约; (3)关于实体法的国际条约; (4)关于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的条约 6.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P35) (1)巴托鲁斯及其追随者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 (2)巴尔多对巴托鲁斯的学说作了进一步的发展。最重要的是他主张取得权利和为法律行为的能力,应当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而不应适用他的出生地法。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一、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 A、股票海外发行 B、产品国际外包 C、外国旅客来中国旅游 D、海外遗产继承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主要区别是: A、国际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而国际私法不调整经济活动。 B、国际经济法是公法的一个分支,而国际私法是私法的一个分支。 C、国际经济法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国际私法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D国际经济法是由国际条约组成的,而国际私法是国内制定法。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3、下述国际经济组织中,每一成员均享有一票投票权的组织是 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B、世界贸易组织组织 C、国际金融公司 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答案B 世贸WTO 4、下列有关国际惯例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同习惯国际法一样,由于其惯例的特性,国际惯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B、国际惯例的效力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C、国际惯例是不成文的。 D、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冲突时,可以替代国内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5、CFR和CIF贸易术语适用于 A、海上运输 B、内河运输 C、装运合同 D、工厂交货 我的答案:ABC 6、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装运港为旧金山,目的港为上海。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运至上海 B、因美国西部海港装运工人罢工、封港,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责任 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灭损风险,由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 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 我的答案:CD 7、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该合同没有成立 正确答案:D 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中,哪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第一编总论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产生 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 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 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 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 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 【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 【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 1、小国际私法(德、日) 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 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韩德培教授“一机两翼”理论】 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机身: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应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机翼2: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点】如何看待国际私法的范围: 1、冲突规范应该属于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范围。 2、国籍规范与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与法律冲突的解决密不可分,故也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构成部分。 3、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对于统一实体法规范是否是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专升本

《国际私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不构成涉外民事关系的是?() A.发生在美国的犯罪行为因在我国发生结果而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和美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 C.中国公民和德国公民之间的继承关系 D.因发生在印度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关系 2、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当今法律选择领域的重要原则,也是众多国际私法学者理论积累的成果,最终站在多个巨人肩上完整提出最密切联系原则说的学者是() A.萨维尼 B.韦斯特莱克 C.里斯 D.卡弗斯 3、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律?() A、德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B、美国甲公司与我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C、日本国甲公司与意大利国乙公司及中国丁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D、中国甲公司与新加坡乙公司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4、确立国际私法中反致制度的案例是() A.福尔果案 B.鲍富莱蒙王妃案 C.特鲁福特案 D.诺特包姆案 5、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B.如案件涉及外汇管制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C.应直接适用的法律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 D.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需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 6、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国际私法课件【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三篇】】

国际私法课件【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 【三篇】】 【导语】天空吸引你展翅飞翔,海洋召唤你扬帆启航,高山激励你奋勇攀登,平原等待你信马由缰……出发吧,愿你前程无量,努力备考,考入理想院校!以下是大为大家的《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三篇】》供您查阅。 篇一 承认或赋予外国人与内国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国际私法得以产生的一个重要前提。 在历史上,外 __民事法律地位曾几经变迁,由在奴隶制时期对外国人采取敌视待遇,经封建时期采取差别待遇,到资本主义时期才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目前,各国还将国民待遇制度通过缔结条约的方法相互赋予对方的法人、商船及产品等。

国民待遇原则最早是资本主义国家为追逐全球商业利润而提出 来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率先在国内法中作出guo民待遇原则 的规定。它也是WTO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当今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虽仍以互惠为基础,但并不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即被认为是一种不言而喻的制度。(2)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 的权利。(3)还常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 船舶遇难施救、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方面。 中国在处理外 __民事法律地位问题时,历来对国民待遇原则持肯定态度。 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 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 的自然人或法人。给惠国也称优惠授予国。受惠国是已经或将来有以任一第三国所享有的最优惠待遇为标准而享受优惠待遇的国家。 最惠国待遇制度的作用,在于保证在内国的各外国的公民和法 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的平等。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最显著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而后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和内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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