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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执法风险及案例

涉税执法风险及案例
涉税执法风险及案例

(一)税务登记

1、漏征漏管形成的风险

巡查监督不到位,没有依法将其纳入正常管理,形成漏征漏管,致使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1】2008年,某区国税局通报了A税收管理员违纪违法案件。A利用职权向纳税人吃、拿、卡、要,收受纳税人钱物,故意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受到行政降级处分,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2、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形成的风险

代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形成执法风险。税务登记证遗失补办。

【案例2】2000年4月,某分局税收管理员王某多次上门要求某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企业负责人一直以刚开张、人手少、忙不过来为由推脱,税收管理员王某便代其办理,使用该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证件,自己掏钱垫支工本费,替企业办好税务登记后,再送上门。同年11月,该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税收管理员王某也涉嫌合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

3、不督促纳税人依法设置账簿形成的风险

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纳税人账簿设置存在问题,没有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及时督促纳税人进行改正,造成纳税人长期不纠正或者纠正不彻底等情况,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3】某税收管理人员王某疏于管理,1998年6月,该厂更名为东兴建材厂后,王某对该建材厂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纳税登记证及生产经营期间长期不设帐簿等情况听之任之,致使该建材厂以隐瞒销售收入的手法偷税18万余元。

该案主体王某系国家税务干部,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对东兴建材厂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纳税登记证及生产经营期间长期不设帐簿等违法现象不进行检查制止、督促处理,而是听之任之,造成国家18万余元的税收损失,是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是典型的“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主观方面,王某存在严重过失,侵犯了国家税务机关的正常活动。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特征,因其长期不履行职责而造成的后果——18万余元的税收损失,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因此,王某的行为应定为玩忽职守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变更登记

1、未按规定变更纳税人法定代表人形成的风险

调查不到位,审核不严格,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边城税案”和“煤焦铁专项行动”查处情况的通报。

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间信息不能共享。

纳税评估开展不够或质量不高,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

个别基层税务机关管理不严,政策制度执行不到位。一是一般纳税人认定把关不严,调查核实流于形式。二是一般纳税人认定时的调查报告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甚至自相矛盾。三是对于企业法人代表的变更,管理部门没有引起足够的警觉,对变更法人代表后的企业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

发票的发售、验旧领新、用量审批及防伪税控的发行把关不严。一是发票的发售、验旧领新、用量审批及防伪税控的发行把关不严。二是发票的发售、验旧领新、用量审批及防伪税控的发行把关不严。三是核准的发票用量没有落实到实际管理中。四是发票增量审批不规范。

2、未要求注册类型变更的纳税人作清算处理形成的风险

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变更时,未作清算处理,导致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作出不利于纳税人的行政行为,影响纳税人的权益,引发行政诉讼,会形成执法风险。【防范建议】1. 因企业注册类型变更,成立新企业,原单位解散,需对原企业进行清算。2.税务人员在受理变更过程中,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报送的清算报告,发现问题及时传递给税源管理单位,进行核查。

(三)停复业登记

1、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停业手续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未清缴税款,未收缴发票,未封存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予以办理纳税人停业,未加强巡查,形成执法风险。

2、擅自延长停业期形成的风险

停业期满,纳税人未按期办理复业手续,税务机关未将其作为开业户管理,却违规操作,擅自延长停业期限,会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5】2002年10月2日,某县马成木器厂在停业2个月后,通过非法程序延长停业期限。2003年3月10日,某县国税局抽调各分局的业务骨干对城区个体户进行地毯式检查,检查人员发现马成木器厂自10月3日申请延期停业以来就一直经营,从销售登记卡中查出,10月3日至12月10日销售额12万元,应纳增值税0.72万元,分文未缴纳。县局就此假延长停业案例派员深入调查,调查结论是:该分局受理审核人员黄某,管理股股长赵某都在《延长停业申请》上签字,赵某与业主马某有亲戚关系,并且帮业主筹划偷税应负主要责任,黄某知情不报应负次要责任。某县国税局根据调查结论,作出如下决定:责令城区征收分局追缴马成木器厂的偷税、罚款和滞纳金;对城区征收分局管理股股长赵某违规办理延长停业手续之违法行为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扣发其年终奖金,取消其年终先进评比资格。对城区征收分局管理员黄某擅自办理延长停业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扣发其年终奖金,取消其年终先进评比资格。

(四)注销税务登记

1、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程序不规范、资料不完整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程序不规范、资料不完整,易发生假注销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6】江苏省两名税务人员利用企业注销存货处理索贿受贿、循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最终被逮捕法办。

【案例7】承诺帮某公司办理税务注销业务,收受了该公司10万元的贿赂,3

月10日,原某市地方税务局门头沟地税分局税政二科原科长李某因涉嫌受贿罪在该区人民法院受审。

2、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没有清算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对未进行清算的纳税人注销,易出现偷逃税款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五)非正常户管理

1、对走逃纳税人未进行非正常户认定形成的风险

纳税人终止经营时,为了逃避责任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证,当月税款未交清、发票未核销就走逃,特别是欠税企业,如果不及时办理相应的交税、缴票手续,极有可能出现无法结清所欠税款和税收罚款,不能及时交回所购发票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2、认定非正常户不满两年注销税务登记证件形成的风险

【案例8】2004年10月13日,淀海区地税局第一征收分局发现运明公司7月未申报纳税,该分局在无法强制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于11月2日在淀海区电视台发出公告,责令纳税人在11月10日之前改正其违法行为。11月13日该分局对逾期不改正的运明公司制作了非正常户认定书。2005年3月6日该分局注销了运明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并在《淀海时报》上曝光。4月2日运明公司毛经理到第一征收分局进行交涉,要求该分局给予重新办理税务登记,遭拒绝,同时该分局开出罚款通知书和加收滞纳金通知书送至运明公司,毛经理对此不服,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之后,向淀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调查取证之后,作出如下判决:

淀海区地税局第一征收分局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运明公司未超过一年,便注销其税务登记的事实,已违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2003年12月17日修订《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判该分局给予运明公司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并赔偿名誉权损失费共计3000元;

败诉后,淀海区地税局党组对第一征收分局的有关人员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对第一征收分局局长宋某和管理股股长杨某违法处理非正常户的行为,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第六条之规定,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年终奖金,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3、将不符合非正常户认定条件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形成的风险

(六)外出经营管理

1、擅自延长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限形成的风险

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超过180天,税务机关擅自延长外出经营期限,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9】2001年9月,汕前市明前建筑工程公司与吉林省A市北方工业公司签订了一宗工程合同,工程总造价2千万元,该公司总经理向明富通过汕前市第三分局局长罗某将外出经营期限延长到2年,2003年3月5日,汕前市汕北区地税局根据举报,对第三分局的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并派人员到吉林省A市北方工业公司调查。调查结果是:①汕前市第三分局局长罗某授意办证受理、审核、发证人员为纳税人非法延长外出经营期限;②明前建筑工程公司在A市的工程总额为1500万元,应纳营业税为45万元,所得税30万元,已缴3万元,还欠72万元,该公司工程已峻工结算,人员全部撤走不知去向,公司办公室已转租他人;③查实罗某接受纳税人礼金1万元;④发证人员梁某未将该户经营情况传递给征收岗位、发票岗位和稽查岗位。

汕北区地税局党组根据调查结果,对涉案有关人员作出如下处理:责成第三分局追缴明前建筑工程公司的偷税、滞纳金和罚款;对第三分局局长罗某的受贿行为按《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给予政纪处分;对罗某工作玩忽职守,造成税款损失72万元的行为,按《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对第三分局的办证受理审核人员玛某,发证人员梁某擅自延长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限的行为,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扣发年终奖金,取消年终评选先进资格。

2、未按规定程序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形成的风险

未按规定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按程序将有关核销信息传递给发票管理岗位、申报征收岗位和税源管理岗,易发生不征或少征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七)税种登记

1、错误鉴定税种形成的风险

应鉴定而未鉴定税种造成漏征漏管,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10】2002年6月,某市国税局税种登记岗在对新注册登记的两户企业进行税种鉴定时,没有按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通知要求,对企业做企业所得税税种鉴定,导致这两户企业的企业所得税3年来一直游离于正常的征收管理之外,没有申报缴纳过企业所得税,国家税款没有及时足额入库,相关执法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分。

2、错用税率、征收率形成的风险

(八)发票管理

1、对发票领购资格审核不严形成的风险

2、未按规定进行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形成的风险

3、发票发售把关不严形成的风险。超范围、超限额、超审批

4、发票验旧购新把关不严形成的风险

【案例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北省枣强县部分毛皮加工企业严重涉税违法案件的通报中,枣强县国税局在税收征管和干部队伍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松懈。枣强县国税局放宽了毛皮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只是强调“有固定场所、常年或季节性经营”,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没有严格要求。检查发现,多数企业帐簿设置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健全;有些企业生产场地、设备与其生产能力、销售额明显不符;有的生产场地挂着多家企业的牌子,虽然分别记帐,但生产设备只有一套,资金相互拆借,法定代表人多为父子、夫妻等关系;有的纯粹为“开票公司”。

(二)发票管理混乱,大量发票被不法企业领购和虚开。几年来,枣强县毛皮企业一般纳税人数量猛增,农产品收购发票需求量也快速增长,但枣强县国税局没有制定可行的管理办法,企业申请多少就审批多少,甚至有企业申请少却批准多的现象。一些不法分子采取注册多家公司的手段,大量取得发票,非法虚开。税收管理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发票验旧供新制度,不认真查验企业开具的发票存根,对企业自己填写的发票查验单,不审核就签字认可。由于虚开的收购发票金额过大,部分毛皮企业在年底纳税申报时将虚开的收购发票做大额进项转出,税收管理人员对此不正常现象却视而不见。

(三)有案不查,税务稽查形同虚设。枣强县国税局稽查局在2004年、2005年没有对毛皮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2004年以来,虽然对所有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实施了检查,但没有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有案不查,敷衍了事,形同虚设的税务稽查纵容了不法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问题大量存在,少数干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一些干部收受企业送给的礼品、礼金,徇私舞弊;个别干部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直接参与虚开发票犯罪活动。枣强县国税局原干部宋增涛,本人及其家族成员设立多家虚假生产、外贸企业,专门从事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目前负案在逃已被公安部通缉。县国税局原干部李维星成立养殖场,在没有任何经营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108份,虚开发票金额10,285,362元,受票企业用以抵扣税款1,337,097.06元,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10万元。枣强县国税局6名干部被法院判决有罪,其中县国税

局大营分局原局长郑国丰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10名。另外,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衡水市国税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也分别受到责任追究,给予了政纪处分。(案例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北省枣强县部分毛皮加工企业严重涉税违法案件的通报》国税发〔2008〕65号)

5、未按规定进行发票日常检查形成的风险

6、未按程序停供发票形成的风险

7、发票缴销不规范形成的风险

未按规定程序对纳税人因发生变更、注销、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等情形需要缴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易发生虚开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12】某市国税局税务人员接受一个体户注销税务登记时,自己接收了个体户的全部税务登记资料及相关手续后,没有进行注销,而是拿着购票手续代纳税人领购发票,虚开发票,自行缴销,只缴定额税形成少缴税款,最后在检查对方企业时被发现。

8、超范围、超标准代开发票,资料收集不全、审核不严

9、代开发票错用税率、漏征或多征税款

10、未按法定程序核定发票用量形成的风险

【案例13】2004年,三门峡市洁祥公司故意涂改购票量被发现后,三门峡市城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三科副科长卢某一句“企业业务量大,确实需要票”,便使该企业的核定购票量增加了一倍。后卢某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已被开除党籍。

三、税源管理

(一)催报催缴管理

1、税务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催报、催缴等事项送达告知纳税人,引发行政诉讼,形成执法风险。

2、纳税人未申报,税务机关未核定税款形成的风险

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经税务机关催报后,在限改期限内拒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未按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款,造成少征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二)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事项

1、定期定额户营业额超过或低于定额,税务人员未重新核定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对连续3个月超过定额20%的个体工商户,未及时调整定额,导致少征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2、定额核定不公平形成的风险

3、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定期定额征收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对达到建账标准的纳税人未进行责令改正,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造成少征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1.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办法》,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责令其建账,自行申报,实行查账征收。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帐:(1)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2)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建简易帐的其他情形。建立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帐、经营费用帐、商品(材料)购进帐、库存商品(材料)。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1)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

达到10万元以上的;(2)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3)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

四、日常检查

五、税收政策

(一)纳税申报方式核定、简并征期

擅自确定申报方式、简并征期形成的风险

(二)欠税管理

1、未按规定确认、审批欠税类型形成的风险

擅自确认关停企业欠税或空壳企业欠税类型,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14】天马公司因资金紧缺为由,于2004年发生新欠200万元,后该公司由于产品销售不对路等原因一直处于停产状态,2006年某税务机关借综合征管软件上线之际,在企业只提供欠缴税金所属时期的纳税申报表的情况下,批准认定其欠税为空壳企业欠税,从而放松了对企业欠税的管理,该企业在2007年度变更名称后回复生产,效益良好,致使欠税现无法追回。

2、未进行欠税公告形成执法风险

3、不及时清理欠税形成的风险

税务人员未积极采取清欠措施,导致无法追缴所欠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实践与思考

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实践与思考 池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我局以深化税收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着力加强税收执法队伍建设,积极构建教育、制度、监督相结合的风险防范体系,大力推进依法治税,不断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面对当前众说纷纭、繁杂多样的风险防范制度和措施,仍需要我们以创新的精神和科学的态度重新识别税收执法风险,准确把握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工作的重点,积极探索建立完善适合本局实际的税收执法风险防范体系,切实增强税收执法风险防范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一、税收执法风险内涵及类型 所谓的税收执法风险指的是税收执法过程中潜在的、因为税收执法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可能使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失效,以及这种作为和不作为可能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本身造成伤害的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按轻重程度的不同税收执法风险依次可分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风险、行政责任风险和刑事责任风险三个方面。 (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风险。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风险是指税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执法过错,尚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处分的,依规定应受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风险。追究的形式分为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行政处理

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经济惩戒是指扣发奖金,岗位津贴。 (二)行政责任风险。行政责任风险是指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较轻,尚未构成犯罪,但按照规定应追究行政责任的风险。行政责任主要包括政纪和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形式。党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形式。 (三)刑事责任风险。刑事责任风险是指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较为严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对税收执法人员而言,按照刑法的规定,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执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一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二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三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四是滥用职权。五是玩忽职守。六是索贿受贿。七是泄露国家秘密。八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从上可以看出,刑事责任风险是最为严重的税收执法风险,关乎人身自由;其次是行政责任风险,关乎政治前途;再次是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风险,关乎执法规范。我们必须要按照风险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把握重点,科学防范。 二、主要做法与成效 为确保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工作取得实效,我局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势利导,积极防范。 (一)强化组织保障。及时成立由本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其

大企业涉税风险点

一、企业应关注自身税收风险内控建设 ——公司应以完善的治理结构、权责设置和制衡机制作为内控建设和税收风险防控的基础。 ——对税收风险控制要有全员意识和参与度,不能仅停留在公司的财税部门。 ——应有专业胜任能力的税务管理团队,不仅要制定日常税务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定期监督反馈改进,而且要参与企业重要经营决策,对关联交易、合并重组等重大税务问题要有专业敏感和判断,并主动与税务机关讨论和交流。 ——信息化建设中,数据的产生、流转到报表生成应形成完整的链条,减少人工干预,避免舞弊和数据差错。 ——无论“引进来”还是“走出去”的企业,都应关注投资所在地对企业内控规范和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只有不断适应当地法律法规,减少不理解、不信任、信息不对称,才能降低不合规的风险。 ——集团性公司的税务管理团队应对整个集团税务风险控制负责,对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税务风险控制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响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 ——税收筹划产品应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单纯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的筹划,无论自行制定还是委托中介机构制定,企业都将面临纳税调整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 二、集团内企业功能风险承担与利润归属应相匹配 对企业集团而言,生产制造、销售、研发、管理、投资等不同的功能风险在集团内成员间的分担各不相同,也因此带来利润归属的不同。我国税法明确规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集团内企业的利润归属应与独立企业在类似功能风险承担情况下所获取的利润大致相符,否则会面临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风险。 实例参考:境内X企业是某跨国集团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2009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率优惠和研发加计扣除等优惠。在管理中税务机关发现企业虽然有多项研发、享有高新技术企业待遇、销售状况良好,但却没有反映出良好的利润水平。经初步调查,该企业产品内外销均有,主要承担研发、生产制造和境内销售职能,但集团仍按简单功能的契约加工商给其定位。税务机关将其列为转让定价重点嫌疑对象后,企业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自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近8000万元。 三、间接股权转让可能涉及中国税收管辖权 大多数企业认为,跨国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无需在中国纳税,对间接股权转让未引起重视。2009年,我国根据国际惯例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间接股权转让,中国具有税收管辖权。建议跨国公司对我国居民企业的股权间接转让前要慎重考虑,并就具体情况与税务机关提前沟通,探讨是否为中国具有管辖权的间接股权转让行为,增强税收确定性,避免事后调整的风险。

税收风险管理指标说明

税收风险管理指标说明 风险指标设计主要遵循三项原则。一是规范企业从税务登记到税务检查流程中税务相关行为的要求。如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税务登记,未按期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拒签税务文书的行为等。二是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相关数据违背经营常规的要求。如应收账款大于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毛利率等。三是申报税款低于当期各项税收平均指标或最低指标。如城建税税负率,所得税贡献率,所得税税收负担率,房产税变动率等。 根据上述原则选取的风险指标按照企业的行为结果、财务核算结果、申报结果可分为:行为指标、财务指标、税种指标三大类,三十七个指标。以后,随着对各种风险指标的研究,成熟一个添加一个,以满足风险监控的需要。 现将有些指标详细分述如下: 一、应收账款大于销售收入 应收账款是核算企业销售后未收回的货款,出现应收账款大于销售收入,说明除本期销售没收回货款外,上期销售也有大量没收回的货款,这就是只销售货物不收回货款(或基本不收回货款)的情况。一个没有经营性现金流的交易行为我们有理由怀疑其交易的真实性。 二、期间费用总额大于销售收入的30% 企业毛利率一般不会超过30%(个别企业除外),如果期间费用

大于销售收入的30%,则企业经营根本无利可图,是不能正常运转的。企业期间费用大于30%一般是由于非正常费用挤入造成的,最常见的一是多列运费,二是多列过桥过路费,三是虚构工资津补贴等,四是多列其他各项杂费等。 三、存货大于销售收入的30% 商业企业存货是库存商品,工业企业存货是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按照存货周转率的要求,企业的存货一年至少要周转5圈以上,即存货为销售成本的20%。在企业存货周转率考核中,低于3(圈)的为不达标,即存货为销售成本的33%以上为不达标,反映为存货太大。 存货周转率=当期累计销售成本/平均存货 平均存货=当期累计销售成本/存货周转率 假定当期累计销售成本为100,若周转率最低为3,则平均存货=100/3=33.33。 假定企业销售毛利为10%,则存货最高(剔除个别特殊企业)应占销售收入的30%,超过30%则为异常状况。 另外,从实际经营情况看,存货达到销售收入30%,则意味着存货够3.6个月销售,已经超出企业一般备货2-3个月储量的要求。 企业超大库存往往是货物已经销售,但不记销售、不转成本、不申报纳税而长期趴在库存中隐藏,使账面库存与实际库存不符,形成库存虚数。有的企业库存商品明细账记载某商品进货后几年都不动,实际早已无货,且数额巨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库存,

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增强税务干部自我保护意识

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增强税务干部自我保护意识的思考 聊城市国税局副调研员梁忠东 所谓执法风险,就是具备执法资格的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执法或履行职责,侵犯、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给国家或人民群众造成一定的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以及应履行而未履行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税收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一部分,其执法和管理方面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困扰着国税部门,影响了执法水平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形势下国税工作的和谐发展。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增强税务干部自我保护意识,是各级税务机关面临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课题。 一、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意义 防范税收执法能够保障税务部门有一个安全的执法环境,起到稳定队伍、增强凝聚力、提高战斗力的作用,从而提高税收工作效率,维护税法尊严,更好地保护税务干部。 (一)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是税收法治的本质要求。税收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它在规范纳税人纳税行为的同时,更大程度上约束着税务机关执法权力的行使,尤其是新《税收征管法》有近28个条款直接涉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税收法治的本质不在于“治民”,而在于“民治”,其“控权”的核心功能要求税收执法必须有效控制权力滥用。作为税务机关来说,只有依法行使职权、防范执法风险,才能最终实现法治的根本目的。 (二)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是维护税收执法人员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如果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必将挫伤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进而严重影响税收执法队伍的稳定,不利于各项税收工作的开展。因此,有效预防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执法安全,是保护干部、爱护干部、稳定队伍的迫切需要。

企业涉税风险自查要点

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涉税风险点自查提纲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3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或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货物发出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4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或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5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6 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7 有无账面已记销售,但账面未计提销项税额,未申报纳税。 8 有无账面已记销售、已计提销项税额,但未申报或少申报纳税。 9 有无将以物易物不按规定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

10 用货物抵偿债务,有无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11 有无未按规定冲减收入,少报销项税额。 12 有无将向购货方收取的应一并缴纳增值税的各种价外费用,未计提销项税额。 13 有无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14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有无按减除还本支出后的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 15 采用以旧换新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有无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额(金银首饰除外)。 16 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包装物,有无不计或少计收入。 17 有无将应税包装物押金收入不按规定申报纳税。 18 有无将销售残次品、废品、材料、边角废料等直接冲减原材料、成本、费用等账户,未计提销项税额。 19 有无出售应税固定资产,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或未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0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21 销售代销货物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22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有无未作视同销

几个常见涉税风险提示

几个常见涉税风险提示 1、新税法实施后补计2008年之前发生的收入或冲销2008年之前列支的支出,未按照当期适用税率进行核算。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是否将2008年前应作收入推迟到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作收入,以及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应计费用提前至2008年之前扣除。 2、总部期间费用纳税申报时全部分摊到高税率的东部地区扣除,未在适用优惠税率的西部地区摊销。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2008年共同负担的期间费用是否在不同税率的东、西部企业合理分摊。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在销售费用中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的,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对列明折扣额的进一步审核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发票上注明方可抵减应税额 有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下称通知),就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 通知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4、不合规抵扣凭证,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doc】-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

-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 跳出说教的樊篱 —— 渎清醒与自律--收执法刚殓荡娆及案例分秒,r)) 启明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进步,法的旗帜愈加高扬.依法治和依法行政的推进对行政执法的影响, 既使行政执法的环境愈加改善,也不断提升着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的期望和要求.行政执法的监督愈加严『万, 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更为凝重.监督机构的完善,监督活动的频繁,执法人员被追究渎职责任案件的增多, 都在昭示看这样的趋势.而现实与理想的反差,认识与要求的距离,让人们直而执法的风险.一种对执法风 险的担心,焦虑甚恐惧的氛刚也存在于税收执法l:作『J_】,存在于税务工作者的心头.近几年来,伞国税务 系统都在关注和谈论执法风险这'话题,研讨执法风险防范的对策.而有关执法风险防范的教育,又往往因 为流于枯燥,强硬的说教而效果不佳.因此,效果良好的教育内容和方式,既是形势的迫切需要,也是人 税务工作者的期望. 近水楼台,近日,我阅读了我院袁森庚教授与安庆市地税局拿欣唰志合着的新作——《清醒自律一税 收执法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2月版)一书.该书以袁教授关于税收执法风险防 范号题讲座的内容为框架,深刻分析了提出税收执法风险的背景,执法风险的本质,产生的原因以及防范方略, 并系统梳理和分析了税务执法环节的风险源,有耳日新之感.不仅标题活泼,文字

生动,最深刻的印象 是侄内容上,入心的说理,动情的分析.细细读完,有以下两点突L}J印象. 一 足说删质朴真切而非说教.本书是以袁教授专题讲座的内容为框架的,其讲座和写作本书的t要rJ的 不足对论争议或者处女地进行探索,而是期为税务=r作者的安全执法,防范自身的执法防范提供要的 参考.存该书序言与后记中都流露H_I作者的这一想法.所以,该书应属于形势和思想教育类的着作.难能叮 贵的是,纵观令_}5,难以发现说教的宁眼,取而代之的是质朴而真切的说理.埘反渎职侵权岗特点的分析, 对税务午『政执法复杂性的分析,对主动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必要性的强调等内容,以及在分析范式,运 用近白个暗藏执法风险的案例进行闸述论证,以及对社会现状的中肯分析,郁体现了这一特点.作者分析 伞因公务员推行光工资以及公务员管理体制的不对税收执法产:乍的负面影响时,写道:"我们还应认识剑, 存执法峪仔不断严历的环境,只要自己还税务机关工作,没有辞职,已经不足谈什么工资待遇1职务升 迁的时期了,如果没有良好1_作态度和习惯,自己的岗位能否保住,能否安伞退休可能都是问题."这样的 话语是朴实而切合实际的. 二是分析情真意切而非空fI司.作者多年从事税务培训教育的经历,税务系统良好的行风,千千万力税务 工作者的敬业精神,使作者对税收,税务机关及税务作者饱含深情.袁教授曾在其另本号着的后记中道: "每当任公路}行驶,只要看到税徽,就感到格外的亲切,总想下午进入人楼看看."这种真切的情感 对本l}5的写作产牛了重要影响.作者分析税收执法的艰辛,司法机关沟通协渊等

对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几点思考知识分享

对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几点思考 作者:王开智上传时间:2010-4-25 10:8 对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几点思考 税收执法风险,是指具有执法资格的国家公务人员在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未依照或未完全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在税收执法或履行职责中侵犯、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给国家或人民群众造成一定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因执法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可能使税收管理职能失效,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本身造成伤害的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税收工作者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无论是在执行税收政策、行使执法权利,还是在公开办税、优化服务等方面,都必须依法办事,尽职尽责。否则,稍有不 慎,就会带来执法风险。 一、当前税收工作面临的执法风险 (一)税收管理风险 税收管理风险是指在税收管理过程中由于执法主体在执行或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赋予的职责职能中应作为而为作为、未完全作为或作为了未赋予的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事务而形成的影响和后果。主要表现为:第一,基础管理工作不到位,税收人员对相关政策法规理解不到位,征管工作流程执行不严,税收登记内容不准确,易引发未来潜在的税收执法风险。第二,纳税人性质认定错

误以及发票领用、审核程序不健全、不规范,除了对国际税收造成流失外,将承担发票的资格认定、审批、发售、日常监管等环节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的责任。第三,政务公开不及时,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税率执行错误,提前或延缓征收税款,日常纳税辅导不细致,未依法保障或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此类问题容易对整个税收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还可能激化税企之间的矛盾。就税收人员个人来讲,可能被监察、人事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重则将会承担被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执法风险。 (二)行政诉讼风险 行政诉讼风险是指税收执法主体因实施税收执法行为,在税收执法过程中产生税收行政争议而引起的税收行政复议撤销、税收行政诉讼败诉、税收行政赔偿等后果和影响,使税收执法主体处于不利地位,在诉讼中面临败诉风险。其表现是违背合法行政原则要求、税收执法程序违法、执法依据错误等。据有关资料显示,税收机关败诉的原因是程序不合法或不规范、实体应用错误两方面。某市局国税局政策法规科组织的年度专项执法检查中均把税收检查处罚案卷作为检查重点,2008年、2009年检查组抽取了23个单位税收检查处罚案件 68份,情况如表所示

企业涉税风险的规避

企业涉税风险的规避 曹俊华 (张家港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江苏 张家港 215600) [摘要]随着竞争的加剧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各种风险对企业的影响也和之前不同,现阶段很多看似小而平常的风 险可能都会对企业造成非常大的影响。 目前很多企业关注到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等,但是对涉税风险的关注度不够。在国家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的形势下,企业的涉税风险有非常大的研究意义。企业的涉税风险通过努力也是可以尽量规避和减少的,为了更好地控制企业的涉税风险,企业需要通过多方面的努力,主要是要通过学习提升意识、通过锻炼加强业务素质等方面以控制涉税风险。 [关键词]企业;涉税;风险;规避;原因;措施[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12-02-07 第2012年第3期(总第393期) 商业经济 SHANGYE JINGJI No.3,2012Total No.393 [文章编号]1009-6043 (2012)03-0106-03目前国内企业的税务工作一般都是由财务人员兼任,在企业中的地位也较为尴尬,虽然很多案例也表明企业的税务工作还是不容忽视,但是它仍然难以得到全体员工的认同。很多的企业经营者也只注重市场的开拓,认为任何事情都应该灵活,没有依法纳税的观念,对涉税的政策了解不够,不清楚偷逃税收的风险,很多企业的人员也将税务认为是财务人员的事情,对企业的税务风险爆发归结到企业的财务人员处理水平不够,外部关系处理不好,没有想到是自身的问题。另外,很多的企业对税务代理和税收筹划的认识也不到位,忽视了税务基础工作。这些都是税务风险的一些表现,充分表现出目前企业的涉税风险较大,需要加强研究,笔者也将从自身的实践出发,总结目前涉税风险的表现、存在的原因和措施。 一、企业涉税风险的表现 企业的涉税风险有多种表现形式,其中主要集中在对政策理解有偏差、会计信息失真导致的税务风险、政策运用能力有限导致的税务风险等。 (一)对税收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税务风险 我国的税收政策一方面是规范企业的税务行为,另外一方面也是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和落实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因此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及经济问题的增加,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也需要及时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这就导致我国的税收政策日益增多,对企业的税务行为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一旦企业没有认真更新税收政策就容易使之前的合理合法行为变成不合理、不合法,造成不必要的风险。这方面的风险还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企业片面理解税收筹划导致的。一些财务人员并没有真正理解税收筹划的实质内涵,这就容易把税收筹划理解成少纳税,甚至采取违规的手法操 纵筹划基数,造成了偷税,使得企业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二)因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导致的税务风险 税务工作离不开财务基础工作,一旦会计核算和财务工作出现了问题,税务申报必然会出现错误,因此税务工作的顺利完成也需要客观、全面和准确的会计信息。但是很多的企业财务人员在财务会计、税收政策和企业管理等方面上业务能力有限,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不够,同时专业知识的限制也造成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水平有限。例如,很多财务人员不懂得使用税收政策对会计、纳税的差异进行识别并进行处理,对这些差异处理不准确自然导致重复交税或者少交税,这种不利结果自然带来企业涉税风险。另外,有些企业内部控制和财务流程不够优化,对一些重要的风险点无法及时发现,也没有进行纠正,这就造成了很多企业的财务问题无法及时得到发现和纠正,使得企业微小的税务问题经久不改,累积成大问题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或重点关注,造成不必要的风险。 (三)政策运用能力有限导致的税务风险 涉税风险不仅仅包括少交税的风险,还包括了企业没有使用好税收政策以减少企业税负的风险,企业也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以减少税负。有些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不到位,没有充分运用这些优惠政策,例如虽然有利用再生资源,但是比例不够无法达到环保的税收优惠。有些企业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也因为对税收筹划的综合运用水平有限而忽略了税收优惠的范围。例如企业改制、合并和分立过程中就会涉及到多种税收优惠政策的综合使用和权衡,在合并定价、合并方式、合并对象等方面均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没有能够及时权衡这些政策,可能就会出现无法使用税收优惠或者使用某个优惠政策反而得不偿失的 106--

税务违法与处罚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税务违法与处罚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一、税务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某基层税务所某年7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华美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已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7月16日,税务所依法对华美服装厂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5月10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至检查日共生产销售服装420套,应纳税款2200元,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7月18日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服装厂7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2、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二倍罚款。 7月19日,税务所向华美服装厂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7月21日税务所按上述处理意见做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华美服装厂,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7月25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 华美服装厂认为该厂刚开业两个月,产品为试销阶段,回款率低,资金十分紧张,请求税务所核减税款和罚款。7月25日该服装厂缴纳了部分税款500元。7月27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限该企业于8月1日前缴清全部税款及滞纳金。8月3日,在两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税务所长会议研究决定,税务所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了服装厂价值约相当于税款和滞纳金和罚款的服装,交付拍卖公司拍卖,并以拍卖收入抵缴了税款和滞纳金。服装厂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罚过重,于8月3日书面向税务所的上级机关某县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税务所对做出的处理决定,8月7日,税务所对华美服装厂未缴纳的罚款执行了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上述情况: 1、请分析华美服装厂存在哪些主要违法行为? 2、税务所在执法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如有,是哪些? 2、税务所在执法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如有,是哪些? 二、税务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某市某建材公司,主要业务为向客户销售散装水泥。某年4月该公司将散装水泥改为袋装水泥,并在水泥价款之外以每条20元的价格向客户售出水泥袋4000条,收取水泥袋款80000元,记入与水泥袋厂的往来账户中。 当年6月15日,该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建材公司的税务检查中发现,以上水泥袋款收入没有申报纳税,在依法履行了告知程序之后,于6月2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建材公司于6月30日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同时处以所欠税款6倍的罚款。 建材公司承认其水泥袋款收入应该纳税,但对税务机关的6倍处罚不服,在交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后,于6月2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6月28日,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建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划走罚款。 根据以上情况,请分析: 1、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有不当之处? 2、建材公司是否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新形势下的税收执法风险以及防范对策

新形势下的税收执法风险以及防范对策税收执法风险,是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潜在的可能给税务执法主体和税务执法人员带来不利后果的各种因素。 税收执法涵盖了税务机关和税务执法人员面向管理相对人履行征税职能的各项行为,从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到纳税评估,从贯彻税政到税务检查,从行政处罚到行政复议诉讼等,在这些税收管理活动中,执法风险点是普遍存在的。这些风险既有税收政策上的,又有个人素质上的,既关系到内部管理,又涉及外部环境。 税收执法风险形成的内在原因,主要是指由于税务管理人员或税务机关的各种因素而形成的风险。从税务管理人员来说,作为在国税基层单位工作的一名普通税务干部深刻地感受到国税干部怕当专管员、征收员、稽查员,怕在征管一线工作,怕与纳税人打交道的情况越来越多。 当前国税干部的税收执法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是登记环节漏征漏管。专管员对所管辖的区域(如街道、市场、行业)没有管到位,还存在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或没有征收、征足税款的情况。 二是结算环节漏结漏算。专管员对所管辖的纳税户长期不进行税款结算,或结算时执行政策不准、遗漏税种税目,导致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 三是征收环节跑冒滴漏。有税不收或少收,发现纳税人转移资产资金逃避纳税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四是稽查环节漏查。未能及时发现偷逃骗税的纳税人,

不能及时对其实施稽查打击;稽查过程中漏查税种税目,运用税收政策错误,导致税款流失。 总之,税务干部非主观故意的涉税行为有可能造成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就有可能产生税收执法风险。这种风险一旦成为事实,就应依照规定追究税务干部的法律责任。而部分税收执法人员不深入学习和钻研税收业务,对业务不熟练,对程序不知晓,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偏差,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税源管理的要求,造成执法质量不高。 当前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新的税源管理机制下,部分税务机关的内部机构未能理清关系,造成机构间职能重叠或遗漏,在具体税务事项上职责不清。 二是税务机关所能提供的税源监控手段跟不上形势的需求。从目前基层税务机关现有的监控手段来看,更多着眼于纳税人申报以后的事后监控,而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导致日常征管中的风险环节不能被及时发现,税源管理的针对性不强。 三是对税源管理的绩效缺乏公允的评价体系。正是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对税源管理工作的成果也就无法用客观的标准来衡量。 四是对税收执法行为未能开展起有效的监督。近年来税收征管模式的不断变化,但监督意识、监督机制却滞后于征管工作,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还仍然存在。 税收执法风险形成的内在原因主要是与税务机关所面

商品混凝土行业税收风险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行业税收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商品混凝土行业税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防范税收风险,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为建筑施工企业供应混凝土的纳税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指拥有生产混凝土的专业设备、技术达标、并有专业运输设备及浇筑设备,采用工厂式集中搅拌,按用户需要向工程供应已搅拌好的商品混凝土的企业。 第三条分局各科室应根据征管工作实际,充分运用科学管理办法和信息化手段,通过合理配置税收管理资源,科学确定行业管理重点,有效降低征纳成本,在提高征管效能的同时不断提升纳税服务质量。 第四条商品混凝土企业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条件、程序办理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分局各科室应加强对辖区内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行业认定管理: (一)登记事项:办理好税务登记后,综合服务岗通过ctais2.0系统-登记管理模块-街道乡镇字段进行维护混凝土行业细类标注。分局各管理科应对混凝土企业的行业认定实施动态跟踪。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凡是鉴定为商品混凝土企业就必须按照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由责任区管理员根据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综合调查,对认定为混凝土企业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商品混凝土企业由一科税政岗发起按6%简易征收的资格认定。 第六条商品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不得延迟。申报时除填报国税机关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另需报送《混凝土加工企业信息采集表》(见附件),逐月向管理员报送当月混凝土出库量明细、当月原材料消耗总量明细、当月能耗明细及固定资产变动修理明细等涉税材料,由行业税收管理员整合建立企业基础信息库,为该行业的税收征管提供完整持续的数据信息。 第七条商品混凝土企业应遵循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及时准确核算企业的各类涉税事项。对购进货物已入库,而购货发票未到的,必须在当月末做估价入账处理,次月初做红冲处理。

税务风险提示

税务风险提示 根据相关税务政策,结合账务处理实际情况,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为尽量降低税务风险,向各单位提示以下几点,望密切关注: 1、自行清理银行存款一般账户,如开立了一般账户,但未纳入会计核算,请按规定及时补缴税金。税务检查时已将查询账户开立情况作为一项检查程序。 2、每月要及时打印各账户银行对账单,以便于及时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编制余额调节表,对调节不符金额及时作出处理。要绝对保证入账的银行存款账户明细与银行核对相符。 3、要严格检查发票来源,杜绝虚开发票和取得虚开的发票。对取得的发票进行初步查验,询问对方发票真假情况,自觉杜绝假发票,假发票包括发票本身是假的和发票的来源是假的(即没有真实的交易而虚开进来冲账的发票)。我们在入账环节也会继续在网上核验发票本身的真假。 4、银行支票付款时,收款单位和发票开具单位要保持一致。杜绝以“劳务费、备用金”等各种名义将单位银行存款以转账支票或网上银行方式转入私人账户,否则,在税务检查时将作为公司对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确需支付,请对方在税务所开具“劳务费零份发票”。 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单位,材料费要有发票或收据,人工费要有工资表。 5、严格规范股东个人向公司借款,已借款要及时归还或进行报销冲账,否则,超过纳税年度税务检查时要视为“分配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 6、每月提供真实的工资表。工资表中领工资人员必须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后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工资表必须是工资人员本人签字领取,拒绝代签工资表。 7、收入、成本、费用要及时提交票据入账。

收件单位(盖章):,年月日 松开的记忆,飘落的莫名的尘埃,像起伏的微风,拂过脑海,留下一份情愁。一条街,没有那些人,那些身影,却能来回徘徊穿梭。街,行走时,纵然漫长,漫长,有时只为听一颗流动的心的呓语。沉默,倔强,回望,忘记,记住,一切像断了的弦,有时希望生活简单就好,有时却又莫名的颓废其中。 有些路,只能一个人走;有些事,只能一个人去经历。粗读加缪、萨特的存在主义,它告诉我,人就是非理性的存在。光秃秃的枝桠、清寂的清晨、流动的阳光,飘落于心,或快意,或寂寥,映照心境,然而,有时却只属于那一刻。总之,一切只是心情。 人生的画面一幅幅地剪辑,最后拼凑出的是一张五彩斑斓的水彩画,有艳丽的火红色,凝重的墨黑以及一抹忧郁的天蓝色。人的记忆很奇特,那些曾经的过往,就像一幅幅的背景图,只有一个瞬间,却没有以前或以后。比如,只能记得某个瞬间的微笑,只能在记忆的痕迹寻觅某时刻骑着单车穿过路口拐角的瞬间,却都不知晓为何微笑,为何穿过街角。 一切,有时荒诞得像一场莫名情景剧。然而,这就是生活。 曾经的梦,曾经的痛,曾经的歌,曾经的热情相拥,曾经的璀璨星空。 也许,多年以后,再也见不到的那些人,和着记忆的碎片飘荡而来,曾经伴着我们走过春华秋实。天空蔚蓝,杜鹃纷飞,飞过季节,曾经萍水相逢,欢聚一堂,蓦然回首,唯歌声飘留。让人忆起《米拉波桥》里的诗句:夜幕降临,钟声悠悠,时光已逝,唯我独留。

税务所风险管理应对情况报告

税务所风险管理应对情况报告 Tax office risk management response report 汇报人:JinTai College

税务所风险管理应对情况报告 前言:报告是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本文档根据申请报告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一、充分认识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 国税系统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一部分,承担着为国聚财,堵漏增收的重任,如果我们税收执法人员不能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转变执法观念,克服随意执法的老毛病,就随时存在着执法风险。 二、准确把握国税系统存在的风险 税收业务风险主要是,税款征收环节存在的不征或者少 证税款,违规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税收管理环节存在不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管理措施不扎实,执法程序不严密,监督检查不逗硬,进而发生重大漏征漏管事项。尤其是税额核定、申报收入不实,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管理、减免税审批等。 三、科学化解风险的措施和建议 (一)深入开展风险教育,营造风险管理氛围。

针对部分干部对税收风险管理认识模糊,主动参与意识 不强、措施不多的情况,要从防止税收流失、规避税收执法风险的高度,引导干部牢固树立主动认识风险、认真排查风险,积极化解风险的意识,把风险管理的知识作为业务讲学的重要内容。 (二)认真查找风险隐患,准确界定风险范围 我所经过认真排查,针对部分行业管理偏松的特点,采 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南乐受地域影响因素,农林牧等特色主体产业、农业合作社占企业征管户数的70%左右,这些行业主要 享受国家免税政策优惠,主要是搞好纳税服务工作,为收入任务贡献较少。部分企业由于行业因素短期内难以实现销售收入,聘请的财务人员大多业务素质不高,很难达到税收专业化管理的要求,给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我所针对这些行业的`管理风险,采取以票管税,实行按月查验发票,将 发票缴销清单和购销货合同,银行对账单等信息与申报收入进行比对,从而对企业的收入变化做到心中有数,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率。 (三)构建风险评估平台,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新形势下对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的思考

新形势下对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的思考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新形势下对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的思考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税工作的不断推进,纳税人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风险也在不断加大。因执法不当、执法过错或行政不作为等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的败诉、行政赔偿及导致国家税收损失而被追究刑事、行政责任或过错追究的案件时有发生。如何有效防范和控制税收执法风险,已成为当前摆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税收执法风险引起的税务干部“落马”、税务机关“赔款”的事件屡见不鲜,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目前,尽管税务机关的依法治税的意识较之以前不断增强,但在税收征、管、查等各个执法环节,仍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执法风险,致使因执法不当、执法过错或行政不作为等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以及导致国家税收损失而被追究刑事、行政责任或过错追究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严重威胁着税务干部的人身安全和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因此,笔者就新形势下税收执法风险管理进行一些思考和探讨。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含义 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机关违反法律法规的执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税收执法风险具体指侵权和渎职带来的风险;包括对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理解偏差产生执法过错所带来的执法风险;不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地方涉税违规

文件不抵制、不报告所带来的执法风险;执法程序不严谨和执法随意性带来的执法风险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的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风险直接带来法律责任,因此也将税收执法风险称为法律责任风险,并区分为行政法律责任风险和刑事法律责任风险;税务行政执法风险更多地表现为行政法律责任风险。 二、加强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的意义 1、有利于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管理。随着经济形势风云变化、产业结构大幅调整、社会观念深刻变革,当前税收征管对象更趋复杂,税收征管任务更加繁重,过去经验式、粗放式的管理方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而必须依靠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方法和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加强对税收的征管。加强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税收违法行为,增强税收执法的刚性,促进税收管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从而有力推进税收工作法治化进程。 2、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化的服务,是提升税务部门形象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必然要求。加强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就要求税务干部在规范执法的同时,进一步增强纳税服务意识,严格履行各项税收服务制度,积极优化服务措施,努力化解征纳之间的矛盾,树立良好的税收执法公信力和执法形象,促进和谐征纳关系的建立和完善。 3、有利于推进税务干部队伍建设。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如果税务干部长期面临着较大的执法风险,必然会挫伤执法人员的信心和工作积极性,严重影响税收执法队伍的稳定。加强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就要求执法人员进一步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减少政策执行偏差和税收执法的随意性,从而有效降低税务人员受

我公司收到收到了国税局税收风险提醒告知书,请问如何填写一些相关项

我公司收到收到了国税局税收风险提醒告知书,请问如何填写一些相关项 二、存货周转变动率(以存货周转天数):我公司2013年主营业务成本为313921.29元,期初存货为23189.56元,期末存货为31855.8 4元;2012年度产品销售成本为90329.19元,期初存货为20819.19元,期末存货为23189.56元。则: 报告期存货周转天数={360*[(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销售成本=31.56天基期存货周转天数={360*[(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销售成本=87.69天存货周转变动率=(报告期存货周转天数-基期存货周转天数)/基期存货周转天数*100%=(31.56天-87.69天)/87.69天*100%=-64%.由此看出:1、计算结果: 变动率<0,呈下降趋势,存在异常。3、分析原因:报告期原材料存货采购与基期比较升降幅度?市场因素导致原材料存货投入因素?因而影响报告期库存 变化?或其他生产经营方面原因等。 4、重点排查:①、是否存在少计或未计收入 期费用推算最低收入差异率=(本期收入汇总-本期费用推算最低销售收入)/本期费用推算最低销售收入 其中:本期费用推算最低销售收入=(本期营业费用(损益表)+本期管理费用(损益表)+本期财务费用(损益表)) / ((本期汇总主营业务收入(损益表)-本期汇总主营业务成本(损益表))/本期汇总主营业务收入(损益表)=(27819.91+24202.42)/{(372650.65-313921.29)/372650.65}=329255.25 期费用推算最低收入差异率=(本期收入汇总-本期费用推算最低销售

企业涉税风险的由来

企业涉税风险的由来 一、企业的涉税风险,不只是少缴税风险,还有多缴税的风险。 (一)企业涉税风险是指企业作为纳税人在对纳税而采取各种应对行为时,所可能涉及到的风险,它是指企业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行为准确性的不确定性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少交了税。 因此,涉税风险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多缴税的风险,一是少缴税的风险。企业少缴税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不仅要补缴税款,还可能要承担支付滞纳金和罚款等后果;而企业多缴税,虽然可以在法律上免除违法责任与风险,但是却承担了经济受损的风险,与企业生产经营的目标相违背。 (二)涉税零风险。 企业应将上述两方面的风险降至最低,实现涉税零风险,这是税收筹划所期望的一个主要目标,这是一种理想状况。 所谓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也不会多缴税款,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从税务稽查的角度讲,涉税零风险是指企业受到稽查以后,税务机关做出无任何问题的结论书。 二、企业涉税风险产生的外部原因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税务机关和税收法规基本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是必须给以肯定的,但是以前、目前、将来税务机关和税收法规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是企业涉税风险产生的外部原因。 (一)税收法规本身的缺失或缺陷

比如说立法不严密,执行中产生诸多争议,补充规定出台不及时,或出台的补充规定也有漏洞,使企业产生涉税风险。 举例如,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列出的“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存在严重瑕疵,侵害了纳税人的利益,因此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将公式进行了纠正。 在《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出台前,绝大部分地方国税机关严格按照《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公式执行,只有少数地方国税机关头脑清醒,如江苏国税[1997]607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的计算公式中,′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视同含税收入,在计算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时,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江苏国税[1997]607号文件中“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字样同时暗示了这样一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至少从1997年江苏省国税局请示时起就已经意识到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中公式的错误,但是直到2004年才予以明确纠正,真是“迟来的爱”。 (二)所得税核定征收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印发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规定了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六种情形,但是各省市在根据国税发[2000]38号文件制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地方性文件时,为保证完成税收任务,往往趁机层层加码,增加适用情形,使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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