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欧洲专利申请程序及途径介析

欧洲专利申请程序及途径介析

欧洲专利申请程序及途径介析
欧洲专利申请程序及途径介析

欧洲专利申请程序及途径介析

共同作者: Marco T. Connor? , 林亚松

摘要:在欧洲申请专利有四种途径:直接适用国内程序 ; 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程序 ; 国内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程序相结合 ;欧洲专利局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程序相结合。不同申请途径的主要程序各不相同、各有不足。欧洲之外的专利职业代理人有必要了解在欧洲申请专利的大体情形,以便更好地服务客户。

关键词:欧洲专利申请程序途径

简介

世界范围内专利和专利申请的数量一直持续上升,目前几乎是20年前的两倍。2004年,仅欧洲、日本和美国的专利申请量就将近一百万件1。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和推动下,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于1994年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 TRIPS。TRIPS 针对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规范规定了最低标准,特别要求各国国内法必须满足专利保护的最低标准,并要求规定强制执行、补救措施以及争议解决等一系列程序。

就知识产权而言,印度、中国等亚太发展中国家最初并没有意识到TRIPS所能给经济带来的利益,但随着印度、韩国尤其是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13年后的今天,知识产权在这些国家得到高度重视。中国2004年所登记的专利就达到130000件,其中中国人申请的登记占65000件,这意味着10年间获得登记的专利增长了6倍23。这一惊人的数字清晰地表明,国内发明活动和技术创新正成为该地区的经济推动力,东亚和南亚国家已经成为专利发明领域的积极参与者。

亚洲专利申请者在亚洲区域外的专利登记数量证实了这一变化。2000到20054年间东亚和南亚在欧洲专利局所作的申请登记增长了3倍,接近6000件,虽然这一数量与欧洲专利局登记的专利总量相比显得微不足道(亚洲申请者只占3%), 然而这一切有力地表明了亚太地区的经济增长带动了技术创新从而使得亚太国家申请者在亚太区域内外的专利申请登记量持续增长。

近5亿人口、约14.2 万亿美元国民生产总值的欧洲市场,正越来越强烈地吸引着南亚和东亚各国的公司。目前欧盟拥有27个成员国,有统一关税市场和被13个成员国所采纳的统一货币和共同的贸易、农业和渔业政策,但是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本该在欧盟各成员国都有强制力的欧盟专利。况且,并不是所有的欧洲国家都是欧盟成员国,特别是瑞士,挪威,摩纳哥,冰岛和巴尔干国家。欧洲存在着的像马赛克一样的主权国家以及他们各自的国内法和不同语言,给区域外希望获得欧洲专利保护的国家在申请专利时带来了麻烦,但幸运的是,几种简化的程序为我们带来了希望:

1)欧洲专利局(EPO)5。作为欧洲的专利认证机构,它目前拥有32个成员国。根据欧洲专利条约,在欧洲申请专利只需要通过一个单一程序、一种语言(法语、德语或英语)、一次申请即可。一旦专利获得认证,专利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月内向他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所有EPO缔约国确认该专利。

2)专利合作条约(PCT)6。作为专利国际申请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目前拥有137个缔约国,它?All correspondence to be addressed to Kirkpatrick SA, Av. Wolfers, 32, B-1310 La Hulpe, Belgium (ip@kirkpatrick.eu).

1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a16290484.html,

2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a16290484.html,/page-7398

3在同一时期,欧洲专利申请的登记数量大约翻了一番.

4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a16290484.html,/facts_figures

5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a16290484.html,/index.en.php

6 http://www.wipo.int/pct/en/

为专利的国际申请提供了一个统一的程序、一个单一的专利申请登记、一个统一的登记日期。PCT阶段并不授予专利,只是形成国际调查报告并公布专利申请;在需要的情况下也可以作出可专利性的初步意见。优先权日后30个月内,专利申请必须进入被要求保护国国内或地区的审查阶段。由于欧洲专利局是专利合作条约的区域性成员(参看PCT第45条第1款),专利申请在PCT阶段后就进入欧洲审查阶段。

在欧洲获得专利保护要特别注意一系列战略上的选择:打算获得哪些国家的专利保护;成本、时间和复杂性上的最好选择是什么;到哪里去申请登记等等。欧洲是一个由许多相对较小的国家组成的统一市场,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知识产权法规。很少接触欧洲专利体系的专利职业人士可以从该文中发现一些有价值的程序和规则,从而可以向您的客户就欧洲专利战略提供最好建议。

1.在欧洲获得专利保护的四种途径

在欧洲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基本上有四种途径:

1) 直接适用国内程序:直接向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各个欧盟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登记 ;

2) 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程序:在欧洲专利局做一个单一的申请登记;一旦获得欧洲专利认证,便向每一个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成员国确认该专利;

3) 国内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程序相结合:先向专利合作条约组织申请一个统一的登记,在优先权日后的30个月内,便向每一个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成员国确认该专利;

4) 欧洲专利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程序相结合:先向专利合作条约组织申请一个统一的登记,在优先权日后的31个月内,进入欧洲专利局程序,在获得欧洲专利局的认证后,便向每一个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成员国确认该专利。

应当指出的是,欧洲专利代理人只被授权在欧洲专利局代理非欧盟居民的申请。同样,只有一国国内专利局授权代理的代理机构——在下文中我们称之为国家专利局——才可以在各自的国家专利局代理外国人的申请。

1.1 直接适用国内程序

这一方式是欧洲专利局成立前30年唯一可行的方式。即,直接向专利需要获得保护的各个欧盟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登记。这一方式只有在专利仅需在有限的几个国家获得保护才可行(顶多两三个国家)。事实上,尽管所有的EPO成员国都根据欧洲专利条约的要求协调了立法,但他们的国内法程序还是各不相同:比如在德国,建立检索报告和审查申请就直接导致专利的授予或拒绝:在其他一些国家,比如比利时、荷兰和法国,是否建立检索报告是由申请人要求的(通常调查由欧洲专利局执行) ,但是没有对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这种实质性审查一直被延迟到第三方在一国国内法院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诉讼时才进行) 欧洲各国国内专利局的申请程序必须由国内专利代理人用本国的一种官方语言来进行。对同一种发明分别平行的在不同的国家专利局进行不同的申请有很明显的不便之处,就是申请人不得不等待在不同国家由不同的专利代理人代理的几乎同时进行的申请程序,还要承担很高的费用(官方的费用和代理费),在不同的国家根据其审查的结果不同,对同一个专利的保护范围也不同。每增加一个专利被寻求保护的国家,这些缺点就会迭加。直接适用国内申请程序只有在国家数量极有限时才有吸引力。这一程序的优点是在那些不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国家可以很快的获得专利,但是专利的有效性变得很不确定。

对亚洲申请人更明智的建立联系的做法是:亚洲专利代理人和欧洲不同的国家专利代理人联系,由该代理人在专利被寻求保护的国家专利局进行申请程序。当然,专利申请人可以和欧洲的专利代理人直接联系,但因在实践中非常复杂而不可行。

1.2 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程序

欧洲专利条约(EPC) 构成巴黎条约(PC) 项下的一个特别协定,并由该条约来定义依据欧洲专利局程序获得欧洲专利的法律框架7。欧洲专利条约通过一个单一的程序为申请欧洲专利提供了很多便利,该程序包括:

●用一种语言在一个专利局提出单一的专利申请(对非EPO成员国申请人,必须在欧洲

专利局进行登记,语言必须是英语,法语或德语中的一种)

●检索报告必须对实质性问题做出初步意见,即扩大化的欧洲调查报告 (EESR) 。经申

请人同意,欧洲申请(或者直接适用欧洲专利申请)连同检索报告一起在从优先权日后的18个月内公布。

●自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申请人确认它是否愿意继续对专利进行实质性

审查。实质性审查由一个专门的审查部门来进行,该部门由三名合格的技术专家同时也是法律专家组成。审查部门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欧洲专利条约,特别是发明是否得到了清楚和充分的阐述(欧洲专利条约第83、84条);根据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可应用性,该申请是否具有可专利性(欧洲专利条约第52、54、56、57条) 。如果审查部门认为申请不能满足欧洲专利条约的要求,申请人会收到书面通知并被要求在必要时填写自己的意见,表明是否愿意对申请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欧洲专利条约的要求(欧洲专利条约第96条第2款和第86条第3款) 。当审查部门认为申请满足欧洲专利条约时,审查部门将授予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EPO缔约国欧洲专利(如果没有指定,应认为所有缔约国都被指定),否则,审查部门将决定拒绝该申请(欧洲专利条约第97条第1款和第2款)。申请人可以就对其不利的决定向欧洲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要求(欧洲专利条约107条)。

被公布的欧洲专利申请享受暂时性的保护,这一保护至少不能低于缔约国本国专利申请所享有的同等保护程度(欧洲专利条约第67条)。获得授权的欧洲专利享有每一个授予专利的缔约国赋予本国专利的同等权利(欧洲专利条约64条第1款) 。但是,获得欧洲专利授权者享有的并不是一个单一权利,一旦获得欧洲专利局的认证8,专利申请就必须在提供专利保护的各国专利局得到确认,专利人应向这些国家提供用该国官方语言所作的专利文件翻译件。一个单一的欧洲专利这样就变成了一组基本上相互独立的具有强制力的和可撤销的国内专利。另外,欧洲专利条约在授予专利后赋予第三方在九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程序(欧洲专利条约第102条第一到第三款和123条第三款)的权利。欧洲专利申请可以由法人和自然人提出,专利代理人则不是必需的(欧洲专利条约第58条)。如果申请人在EPO缔约国没有居所或者没有主营业所,申请人在欧洲专利局的任何其他程序都必须由适格的欧洲专利代理人来代理(欧洲专利条约第91条第1款a项和133条第2款) 。

在欧洲专利局进行的统一申请程序比直接适用国内程序有明显的优势。当一个专利寻求3个或3个以上的缔约国保护时,该程序就显得更简单、成本也更低。所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国家越多,较之直接适用国内程序,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程序就越有优势。尽管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的程序简化了寻求欧洲国家专利保护的程序,但其适用范围还是有限,一旦专利发明人既想在欧洲和也想在欧洲之外的国家(比如日本,美国等国家)寻求专利保护,这种途径就不合适了。一方面,由于所有的EPO成员国也是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另一方面,欧洲专利条约构成了专利合作条约第45条第1款意义上的地区性专利协定。EPO成员各国国内专利和欧洲专利都可以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项下的单一的国际申请而获得。

1.3 国内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程序相结合以及欧洲专利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相程序结合

专利合作条约(PCT) 是于1970年签订的一个国际专利法条约,它向137个缔约国提供统一的专7"How to Get a European Patent; (1) guide for applicants", EPO, Ed., 10th Edition (2004), point 5.

8除非相关国家规定了更长的时间,被认证的欧洲专利在各缔约国确认的时限为在欧洲专利公报上公布授予欧洲专利的意见之日起3个月,例如爱尔兰允许6个月的时间 (欧洲专利条约65(1) )

利申请和登记程序。在专利合作条约项下的专利申请被称作国际申请或专利合作条约申请9。专利合作条约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只要他是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国的国民或侨民都可以用任何语言向专利接收部门 (RO) 提出一个单一的国际申请,该专利接收部门可以是坐落于日内瓦的国际专利局 (IB) 或者是申请人国籍和居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局。

●国际检索部门 (ISA) 提出国际检索报告 (ISR) 并以书面的形式提供可专利性的初步意见 (IPRP I) 。该国际检索部门的选择依专利申请人的国籍和居所来决定,如果国际申请的语言不同于被选定的国际检索部门的官方语言,那么必须配有国际国际检索部门的一种官方语言。国际检索报告和可专利性的初步意见一般应在优先权日后的16个月内寄给申请人,国际申请可以选用八种语言的一种:阿拉伯语,汉语,英语,法语,德语,日语和俄语。国际申请连同国际检索报告(但不包括书面意见)在优先权日的18个月后公布。

●非强制性的国际可专利性初步检验由国际初步检验局 (IPEA)进行,该局的选择取决于申请人的国籍和居所。如果国际初步检验局认为申请不能满足专利合作条约的要求,申请人将会收到书面通知,并被要求做出是否愿意对申请进行修改以满足国际初步检验局的意见(专利合作条约第69条第一款规则)。国际初步检验局开始初步检验工作六个月后,应当公布第二个国际初步可专利性报告(IPRPII)。如果没有人要求国际初步检验,那么IPRP I 将替代IPRP II 并被公布。

●向专利合作条约组织申请并不必然获得国际专利,事实上国际专利并不存在。在优先权日后的30个月(或者更长)时间内,专利申请必须进入专利人希望提供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国内或区域程序。专利申请被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权威机关检验(如果国内法有要求)后,要么获得认证要么被拒绝。

●经由专利合作条约途径获得欧洲专利有两种可能性:进入被要求提供保护国的国内程序10或者进入欧洲审查阶段,在这一阶段将执行新的调查,除非欧洲专利局同时又是国际检索部门(ISA)11,在专利被授予或拒绝前它还被像前文1.1和1.2 那样被检验。

任何专利代理律师或代理人,只要其有权在可以进行国际申请和登记的国家或地区专利局进行代理,都有权在国际局(IB)、国际检索机构(ISA) 和国际初步检验机构(IPEA)从事代理工作(专利合作条约第90.1)。一旦进入国内或地区(例如欧洲专利局) 审查阶段,在优先权日后的30个月(对欧洲专利局是31个月)内,非欧盟居民申请人的申请必须经各自国内或者地区专利局授权的专利律师或代理人代理。在欧洲专利局成员国既无居所也无主营业所的专利申请人必须由欧洲专利律师(EPA) 来代理进入欧洲阶段(欧洲专利条约第91条第1款a项和133条第2款)的与欧洲专利局有关的所有程序。在向专利合作条约组织申请阶段,申请人必须由当地专利代理人代理,该代理人与欧洲专利律师或者被授权可以在欧洲专利局从事专利代理的专利律师联系;如果专利申请进入国内和地区程序,该代理人应和被指定的国家专利局联系(NPO’S)。另一个办法是,在向专利合作条约组织申请时就可以联系欧洲的专利律师,如果欧洲专利局同时也是国际检索机构,则该局有可能作为国际初步检验局。

对那些寻求在多个欧洲国家获得专利保护的亚太地区公司来说,如果不考虑是否要在非欧洲专利条约成员国获得保护(例如日本和美国),欧洲专利局和专利合作条约程序相结合的方式是非常有吸引力的。专利合作条约的主要优点是统一的申请程序、延迟支付国内和地区程序中的高昂成本和翻译费用,同时为申请者选择保护国和市场提供了充足的时间。一个正面的国际初步

9https://www.wendangku.net/doc/ca16290484.html,/wiki/Patent_Cooperation_Treaty

10下列国家拒绝接受经由专利合作条约组织直接进入国内阶段的专利申请方式:比利时、塞浦路斯、法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摩纳哥、荷兰和斯洛文尼亚。这些国家只接受经专利合作条约组织程序-欧洲专利局程序-各国的方式。

11欧洲专利局公报,2005, p.422.

可专利性报告(IPRP) 对专利申请人寻找愿意对进入国内程序的成本进行投资的合作伙伴是非常有用的 (特别是对那些想通过特许权合同获得财力支持的研发中心和中小企业非常有吸引力) 。

2. Euro – PCT程序对南亚、东亚及东南亚国家的适用

本部分集中于欧洲和专利合作条约阶段,换言之,就是专利合作条约阶段后直接进入欧洲审查阶段,在欧洲专利局审查后,再由提供保护的欧洲专利局成员国确认被授予的专利。

2.1 专利合作条约阶段

专利接收部门(RO),适格的国际检索机构(ISA) 和适格的国际初检部门(IPEA)的选择取决于申请人的国籍或主要居所或主要营业地。(专利合作条约18, 19.1&2, 35和59.1&2) 表格1列明了出生地或居住地为下列国家的专利接收部门;国际检索机构和国际初检部门的权能:中国(CN),印度尼西亚(ID),印度(IN),日本(JP),韩国(KR),新加坡(SG)和越南(VN);专利合作条约在1997年12香港回归以后也同样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泰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不是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方,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国民或侨民没有权利进行国际申请登记。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在申请人为多人的情况下,只要其中一人的所属国为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国,就可以进行国际申请的登记(专利合作条约第9条和规则18条第1和第3款)。对这些国家的国民或侨民来说,欧洲的专利保护只能通过国内审查程序或者直接适用欧洲审查程序来获得。在这些国家或地区中,只有马来西亚是巴黎条约的签约国,所以只有马来西亚被授权在欧洲审查阶段主张自己的优先权。(欧洲专利条约第87条第1款)13

从图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RO,ISA,和IPEA的选择严格得取决于申请人的国籍或者居住地。例如中国居民必须用英中文在中国国家专利局(SIPO) 或者国际局 (IB) 登记国际申请;适格的ISA 和IPEA 仅仅是中国国家专利局 (SIPO)。一个印度的居民可以用印度语或者英语在居住地或者主要营业处所所在地的合适的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对于非印度居民,其代理人的主要营业处所决定了专利申请可获得登记的合适的专利局14。换句话说,一个所谓的印度申请方可以选择澳大利亚(AU),奥地利(AT),中国(CN),欧洲专利局(EP),瑞典(SE)和美国(US)的专利局作为ISA 和IPEA。

图表1 : 根据申请人国籍和居住地的不同,由每个国家的权力当局所接受的RO, ISA, IPEA 和语言

中国 (a) 印尼印度日本韩国新加坡越南

巴黎条约

成员国

是是是是是是是

世贸组织

成员国

是是是是是是是PCT成员

是是是是是是是

专利接收部门 RO 中国局;

国际局

(b)

印尼局;

国际局(b)

印度局;

国际局()

日本局;

国际局(b)

韩国局;

国际局(b)

新加坡局

国际局(b)

越南局;

国际局(b)

接收部门所使用的中文

英文

英文印度文

英文

日文

英文

韩文日文

英文

英文俄文

英文

12专利合作条约的公告121 (1997), 参看

http://www.wipo.int/edocs/notdocs/en/pct/treaty_pct_121.html

13欧洲专利条约的修改版本–也被称作EPC 2000—将于13.12.2007生效, 优先权可以由世界贸易组织的缔约国但并非巴黎公约的签字国来主张。

14http://www.patentoffice.nic.in/ipr/patent/patjurid.htm

语言

国际调查机构 ISA 中国局澳大利亚

欧洲局

俄罗斯

奥地利

澳大利亚

瑞典美国

中国

欧洲局

日本局

奥地利

澳大利亚

日本韩国

奥地利

澳大利亚

欧洲局

奥地利澳

大利亚欧

洲局俄国

瑞典

国际初步检验机构IPEA 中国局澳大利亚

欧洲局

俄罗斯

奥地利

澳大利亚

瑞典美国

中国

欧洲局

日本局

奥地利

日本韩国

奥地利

澳大利亚

欧洲局

奥地利澳

大利亚欧

洲局俄国

瑞典

ISA 和或IPEA接受的语言

奥地利-- -- 德语英语

法语-- 德语英语

法语

德语英语

法语

德语英语

法语

澳大利亚-- 英语英语-- 英语英语英语

中国汉语英语-- 汉语英语-- -- -- --

欧洲专利局-- 德语英语

法语

德语英语

法语

德语英语法

-- 德语英语

法语

德语英语

法语

日本-- -- -- 英语日语英语日语-- -- 韩国-- -- -- -- 英语韩语-- 英语韩语

俄罗斯-- 德语英语

法语俄语

西班牙语-- -- -- -- 德语英语

法语俄语

西班牙语

瑞典-- 丹麦语英

语芬兰语

法语挪威

语瑞典语丹麦语英

语芬兰语

法语挪威

语瑞典语

-- -- -- 丹麦语英

语芬兰语

法语挪威

语瑞典语

美国-- -- 英语-- -- -- --

(a)香港地区的情况和中国相似

(b)国际申请可以用任何语言在作为专利接收部门(RO)的国际局(IB) 登记

划线部分:RO和 ISA 的共用语言 (除非IB 作为RO) ,

斜体字部分不是专利的出版用语;出版用语是:中文,德文,英文,西班牙文,法文,日

文,俄文和阿拉伯文(参看:AG-I,309) 。

国际登记日后的一个月后,如果国际申请语言没有被RO,ISA 接受或者申请语言不是公布专

利的语言,则申请人应向RO 提供翻译件 (PCT 第十二条第三款(a)) 。

如果国际原始登记的语言、被公布的申请语言和国际检索部门的翻译件都不是被国际初审部门

接收的语言,那么应国际初审部门的邀请,申请人必须在有限的合理时间内提供翻译件。(PCT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从翻译的大体成本和错误的风险看,我们建议应当仔细考虑使用何种语言作为国际申请的国际

语言。由于英文是专利的出版语言,它也是欧洲专利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官方

语言,它也被图表1所列的所有国家专利局接受,因此在登记国际申请方面用英文更有优势。

在登记一个月的之后,申请人应当支付下列费用:

- RO 的递交费用 (PCT14)

- ISA的检索费用 (PCT 16.1)

- 国际局的国际登记费用 (PCT 151.)

如果申请人要求国际初步审查,(非强制性的) 应当支付以下费用:

- IPEA 的初检费用 (PCT 58)

- IB 的处理费用 (PCT 57.2 (a))

在国际申请被公布前(带有一个编号例如WO2006/六位数),国际检索部门向国际局和申请人(PCT 第18条和规则44.1)递交国际检索报告并附有书面意见。申请人可以根据国际检索报告上列明的结果和IPRPI 的结论决定是否在优先权日后的18个月公布申请和国际检索报告。(如果没有优先权日,在国际登记日后) 或者相反在公布申请前撤回申请。应当指出的是,撤回申请的请求应当在至少在公布申请前两周内作出,以确保撤销公布仍然是可能的15。

在当前的PCT版本中,国际初检(PCT第二章)因下列原因而不是那么具有吸引力。第一,无论是否提出国际初检的申请,大部分PCT的缔约国都规定在优先权日后的30个月进入各自的国内检查阶段(PCT 22(1) 和39(1) (a) )16。其次,适格的国际检索部门会作出一份初步书面报告(IPRP I),这样在实践中就减少了在PCT II项下的初检,它实际上在重复IPRP I 得出的论据,该书面报告给申请者申请的可专利性更多的论据支持,如果愿意还可以修改自己的主张,从而节省国际检查和处理费用。然而,申请者愿意看到的是内容积极的IPRP(例如申请者以此作为获得资金支持的论据),如果IPRP I 的结论不是那么积极,那么国际初检是一个改变检查员意见并获得IPRP II 积极意见的好机会,IPRP II 通常在优先权日的第二十八个月后作出并供公众查阅。如果没有请求做国际初检,那么IPRPI的结论将被公布。

PCT 22(1) 和39 (1) 对被指定或被选择的国家从优先权日至进入各自的国家审查阶段提供30个月的时间,欧洲专利局则根据PCT 22(3) 和39 (1)(b)允许从优先权日到进入欧洲审查程序的期间为 31个月。

2.2 EURO-PCT阶段

如前所述,欧洲专利局允许从优先权日到进入欧洲专利审查的期间为 31个月而非30个月。为了能更有效的进入欧洲审查程序,一系列法律行为必须在 31月内完成 (EPC107) 。

- 准备英、法和德文的翻译件 (EPC107(1)(a));

- 在EPO-1200 表格中标明专利申请登记所需的材料 (EPCRule 107(1)(b));

- 支付国内的基本费用 (EPC106 (a) & 107(1) (c), Rfee A2.1);

- 从公布国际检索报告起6个月内支付指定费用 (EPC106(b) & 107(1)(d), Rfee A2.3);

- 额外的欧洲检索报告 (SESR) (EPC107(1)(e));

- 在国际检索报告公布6个月后递交请求和支付检查费用 (EPC94(2)以及107(1)(f) , Rfee A.2.6);

- 支付第三年的更新费用(一般应当在第三年的年初支付,例如,国际申请登记后的两年) (EPC86(1)和107(1)(g) , Rfee A.2.4);

- 为从第十一项主张起的每一项主张支付附加税 (EPC110(1), Rfee A2.15).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EPO 在欧洲阶段可以使用在国际阶段得来的报告结果(ISA,IPRP)17,EPO 可以给予申请人费用上的减免。如果在31个月内,上述行为没有完成,申请人也可以延迟支付,通常都要支付额外费用18。

15PCT申请指南, 卷 I, 第305点

16不适用PCT 22(1) 规定的 30个月的期限的国家局: 巴西,卢森堡,塞黑, 瑞典, 瑞士, 乌干达, 坦

桑尼亚和赞比亚(参看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a16290484.html,/support/patents/patinf/expiries/updates/october/wo.html)

17参看 Rule 107(2) EPC 和 Rfee A10&12.2 以及 points 238,239,254, 以及255 in "How to Get a European Patent; Euro-PCT, (2) guide for applicants", EPO, Ed., 3rd Edition (2005).

18参看points 201, 214, 217-222, 227, 228,240, 241, 244, 257, 258, 和 259 in "How to Get a European Patent; Euro-PCT, (2) guide for applicants", EPO, Ed., 3rd Edition (2005).

如果EPO在国际阶段不同时是国际检索部门,那么EPO要通过检索部门建立一个附加的欧洲检索报告(SESR) 并尽快使报告可供公众查阅。如果该专利申请不是EPC第82条意义上的一个整体,可以先做出部分检索报告,申请人被要求为每一个附加的发明支付检索费用19。如果EPO 同时也是ISA,附加的欧洲检索报告则不被要求。欧洲检索报告完成后,EPO 要求申请人确认其是否就专利申请进入欧洲审查阶段。如果申请人没有确认,则将被认为是撤回申请。审查前可以修改申请。

实质性审查同在直接适用欧洲审查1.2 节所解释的一样,EPC的审查部门由三名专家组成。如果审查部门认为申请不符合EPC的要求,将用书面形式将意见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修改申请以满足审查部门的意见。当审查部门认为申请不符合EPC要求时,就会拒绝该申请。申请人可以就诸如申请被拒绝等负面决定向欧洲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要求。审查部门不能拒绝有新理由和新证据的申请,也不能拒绝申请人要求的口头程序 (EPC 113 (1) &116 (1)) 。因此,我们建议提出辅助请求或者始终坚持要求进行口头程序以防审查部门拒绝申请。

当审查部门认为申请满足EPC要求时,就可以授予指定成员国的欧洲专利(如果没有指定,就认为是指定了所有成员国) 。根据EPC113 (2),欧洲专利局只能在向其递交的申请文件或申请人同意的范围内授予欧洲专利。审查部门首先通知申请人授予欧洲专利所依据的申请文件,并要求申请人确认和支付相关费用,同时用申请语言以外的其他两种EPO官方语言在两到四个月内(也可延展至六个月)提交翻译件 (EPC84) 。

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审查部门据以授予专利的申请文件的内容,申请人可以提交修改件,但修改后的申请翻译件必须使用申请语言以外的两种EPO官方语言,且必须支付认证费用和印刷费用。在这一阶段,审查部门审查由申请人提交的修改件:如果审查部门认为修改件符合EPC 的要求,他将进行认证程序:否则审查部门将通知申请人他们的反对意见,并给申请人机会在两到四个月的期间内(也可延展至六个月)提交自己的意见和修改件;如果申请被修改,则应同时提交申请程序使用语言之外的另外两种EPO 官方语言的翻译件 (EPC51(6)) 。

如果以前没有支付,那么从第十一项以及以后的每一项权利请求必须在 EPC规则51(4) 规定的时限内支付附加税(EPC51(7)和Rfee A.2.15)。这也是提交使用EPO三种官方语言(英语、法语、德语之一做成的优先权文件的翻译件的最后时限。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EPC规则51(4)-(7)的要求,申请就被视为撤回。如果申请人在被通知丧失权利之日起两个月内愿意支付相关费用,并在一定的时限内完成补正其疏漏,审查程序可以重新开始(EPC121 )。

EPO通知申请人授予欧洲专利的公布日期。如果在此日期之前应续交费用,则在费用被交齐之前不会公布授予的专利。授予欧洲专利的公布日期是递交部分申请的最后期限,当天除外。2.3 在EPO成员国内的专利确认

一旦获得欧洲专利认证并欧洲专利公告上得以公布,欧洲专利就获得各成员国国内专利的法律效果;三个月内必须向各国确认该专利20。如果保护国的官方语言与申请程序所使用的语言不同,申请人应向各国家专利局提交一份该国官方语言的翻译件,这大大提高了欧洲专利的成本。例如,一个涵盖5000 到9000个字(也就是15页到 20页,每个字 0.20欧元,并要翻译成六种语言)的专利从授予专利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产生6000 到10800欧元附加费用。根据EPO的估计,翻译成本将占到在八个国家十年内被确认的欧洲专利总成本的百分之三十九。翻译成本

19被修改的EPC版本–也被称作 EPC 2000-- 将于2007年12月13日生效, 如果申请人没有为第二个检索支付费用,EPO只进行一次检索 (R.164(1) EPC2000) 。

20除爱尔兰以外的所有缔约国都要求在欧洲专利授权结论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递交翻译件。爱尔兰允许6个月 (参看关于EPC的国内法 (2003) 12th Ed., EPO publisher, Table IV).

(以及质量) 还因翻译人员的不同而异;页数越多,成本越高。翻译费用是欧洲专利体系特有的

一个重要的附加成本,影响申请人寻求欧洲专利保护21。

3.EP-direct 和Euro – PCT 两种途径申请欧洲专利的成本分析

表格2列明了在除英文之外使用六种语言的八个缔约国所确认的被授权的专利在八年期间内所

应缴纳的专利费用。一项专利包括二十项主张,在经过两年半的审查之后假定被认为可以被授

予专利。(对于EP - direct 途径,从登记之日起三年半,从优先权之日起算四年半的时间;对于

Euro- PCT途径,从国际登记日起算五年的时间,从优先权之日起算六年的时间)。

表格2:EP-direct 和 Euro-PCT 申请费用(欧元)

EP-direct Euro-PCT 费用

1 将文件递交给接受部门的费用 (R.14 PCT) -- 105

2 ISA 检索费用(R.16.1 PCT) -- 1615

3 IB 国际注册费用(R.15.1 PCT) -- 900

4 IPEA (非强制性)初审费用 (R58 PCT) -- 0

5 IB (非强制性)审查费用(R.57.2(a) PCT) -- 0

6 EPO 注册费用 (A.78(2) EPC) 95 --

7 EPO 国内基本费用(A.22)(a)&39(1)(a) PCT) -- -- 95

8 EPO 检索费用(A.78(2)&R.105 EPC) 1000 1000

9 EPO 附加税 (R31(1) &R.110(1) EPC) 400 400

10 EPO 审查费用(A.94(2)&R107(1)(f) EPC) 1335 1335

11 EPO国别选择费用 (A.79(2)&R.107(1)(d) EPC) 560 560

12 EPO第三年的更新费用 (A.86&R.107(1)(g) EPC) 400 400

13 EPO第四年的更新费用 (同上) 425 425

14 EPO 第五年的更新费用(同上) -- 450

15 EPO 授予专利和印刷费用(R.51(4) EPC) 750 --

16 如果以前未付,现在向EPO 缴纳的税费(R.51(8) EPC) 0 --

17 NPO第五年的更新费用 (同上) 898 --

18 EPO 第六年的更新费用(同上) -- 745

19 NPO 第六年的更新费用 (同上) 1225

20 EPO授予专利和印刷费用(R.51(4) EPC) -- 750

21 如果以前未付,现在向EPO 缴纳的税费(R.51(8) EPC) -- 0

22 NPO第七年的更新费用 (同上) 1475 1475

23 NPO第八年的更新费用 (同上) 1742 1742

24 NPO第九年的更新费用 (同上) 2013 2013

总计12318 13905 粗略估计了一下,在欧洲专利局和专利合作条约中的代理成本包括草拟申请的费用和修改申请

以满足EPC要求的费用、在国际机构和EPO登记和保护专利的费用、在被指定的八个成员国

确认专利的费用以及八年期间更新专利的费用的总合被估计为12000 到15000 欧元。另外加

上6000 到10800 欧元的翻译成本,共计30000到 40000 欧元的总成本。这意味着在八年

间,每年的投资大约为四千到五千欧元。

21应当注意的是Article 65(1) EPC的规定使欧洲专利很昂贵并因此减弱了吸引力, 一部分EPO成员

国在2000年相聚并起草了伦敦议定书, 该议定书旨在减少专利授予后的翻译费用. 然而, 该议定书

在法国批准之前不具有效力。(参看 http://patlaw-reform.european-patent-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a16290484.html,/london_agreement/_pdf/london_agreement_en.pdf)

尽管Euro - PCT 途径比EP – Direct 的初期投资较多,在进入欧洲专利阶段前的国际登记费用也更高,然而两相比较,Euro - PCT有很多优势:

?登记日期得到包括EPO在内的137个PCT的成员国所接受,申请者只需提出一个单一的国际申请即可。从优先权日开始计算,申请人有30个月的时间决定在哪些国家的市场值得付出其专利成本。

?在一定数量的EPO成员国获得确认的专利从登记之日起八年内(从优先权日起九年) Euro – PCT和EP - Direct的成本几乎相等;这主要是因为一旦被授予专利,申请人应给EPO支付专利延期费用,这种费用在Euro – PCT途径中一年半后才发生,并且在获得专利后,申请人必须向寻求专利保护的每一个国家的国家专利局支付费用。

?Euro – PCT途径授予欧洲专利的时间比EP – Direct 途径晚一年半。获得专利后,申请人的开支猛增:要向专利被确认的每个国家的专利局提交翻译件,并向他们缴纳专利续期费用。通过Euro – PCT途径,申请人另有一年半的时间来寻找特许权人或者合作伙伴以获得财力支持,并可以在进行实质性的金融投资之前进行市场评估。

很明显,和Euro – PCT途径相关联的欧洲专利授予的延迟并不总是合乎人意的。特别是,在专利被授予之前,专利申请的命运的不确定性一直存在,并和潜在的侵权人存在利益冲突。当今时代,电讯和计算机技术技术突飞猛进,申请方都希望尽快获得授权,以免在专利被授予时技术已经过时了。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倾向于EP – Direct 途径而不是Euro – PCT途径。

结论

除日本以外的亚太国家在欧洲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始终是极少的,只占在欧洲专利局登记的专利申请总量的百分之三。但是这个数字在最近五年不停的增长,这说明这些亚太国家在向欧洲出口技术和投资方面不断增长的利益。考虑到该地区持续的经济活力,这种趋势在未来很可能会持续发展。亚洲的职业专利人士,很少有机会接触欧洲专利体制,可能会在本文中发现一些总体规则,从而能够就在欧洲发展专利方面给自己的顾客以指导。

欧洲是一个由许多相对较小的国家组成的统一市场,但没有一个统一的具有强制力的欧洲专利,专利申请必须从保护提供国获得。因此我们建议申请人应当直接在欧洲或者通过亚洲的代理人选择有能力的专利顾问,由他们帮助做出最好的专利保护的战略决策,并用最有效的方式执行在欧洲各国的专利确认程序。申请人可以有几种可行的选择:

- 直接适用的国内程序,当申请人在寻求最多三个欧洲国家专利保护时经济上才是可行的;

- 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程序:只针对欧洲,并至少寻求三个欧洲专利局成员国的保护;

- 国内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相结合的程序:主要针对最多为三个欧洲国家或非欧洲国家,例如美国日本等国,但是此程序不适用于比利时、塞浦路斯、法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摩纳哥、荷兰和斯洛文尼亚;

- 欧洲专利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程序相结合:该程序针对所有的EPO和非EPO成员国,只需提交一个申请;和EP- Direct 相比较,该程序可在一年半后获得授权,对于希望花时间寻找专利合作伙伴的申请人很有吸引力。

对于在欧洲申请专利保护的亚洲申请人,最具吸引力的途径是欧洲专利程序和专利合作条约相结合的程序。专利合作条约阶段的所有程序都可以由有权被选择为专利接受部门的国家或地区专利局的代理人来执行。如果申请人不是缔约国的国民或者侨民,那么除了登记以外的涉及到欧洲专利局的程序,都必须由欧洲专利律师来代理。各国国家专利局的确认程序必须由该国家专利局授权的代理人来执行。

欧洲专利系统及检索方法

欧洲专利系统及检索方法 陈 荣 (华东理工大学 上海 200237) 摘 要 欧洲专利系统(esp@cenet)是欧洲专利组织通过互联网提供免费专利信息资源的服务门户网站,详细介绍了esp@cenet和专利的检索类型及检索方法。 关键词 欧洲专利 检索方法 简单检索 扩展检索 网络信息检索 随着我国加入W TO,科研工作者在进行科研活动的时候需要借鉴前人的经验,同时也必须学会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不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世界上所有技术知识的80%都集中在专利文献中,专利文献是进行科研工作等必须检索的信息资源。所以信息检索尤其是专利检索将会越来越重要。 目前检索中国专利比较权威的网站是中国知识产权网,而检索外国专利国内比较权威的网站是北京文献服务处(http://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a16290484.html,),但检索WPI是收费的。从北京文献服务处查找一篇外国专利的文摘需要2-3元人民币,而且也只能检索到文摘。目前网上很多免费的专利网站是检索中国专利(网上可免费检索文摘及近三年来的专利说明书)、加拿大专利、美国专利、日本专利、欧洲专利等可以充分利用的资源。作者长期从事信息咨询及查新工作,根据多年来的经验,认为查找国外专利比较好的网站是欧洲专利检索系统。 1 欧洲专利系统 欧洲是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专利法令的诞生地。欧洲专利组织于1973年在德国慕尼黑成立,包括立法体(管理委员会)和执行体(欧洲专利局)。其执行体———欧洲专利局于1973年8月5日在德国慕尼黑成立,1977年8月7日开始行使权利,主要任务是授权欧洲专利。欧洲专利组织目前有20个成员国包括奥地利(AT)、比利时(BE)、瑞士(CH)、塞浦路斯(CY)、德国(DE)、丹麦(DK)、西班牙(ES)、芬兰(F I)、法国(F R)、土耳其(T R)、希腊共和国(G R)、爱尔兰(IE)、意大利(IT)、列支敦士登(LI)、卢森堡(L U)、摩纳哥(MC)、荷兰(N L)、葡萄牙(P T)、瑞典(SE)、英国(GB)。将成为成员国的国家包括:阿尔巴尼亚(A L)、立陶宛(L T)、拉脱维亚(LV)、马其顿的前南斯拉夫共和国(M K)、罗马尼亚(RO)、斯洛文尼亚(SI)。 为了向全人类推广欧洲专利信息,拓宽传播渠道,满足各国对欧洲专利技术的需求,欧洲专利局及其成员国携手共建了一个名为esp@cenet的新网站,该网站被称为欧洲专利信息的新时代。它的主要宗旨是通过欧洲委员会、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等提供用户免费专利信息资源,提高国家及国际知名度,特别是在中小型企业间。 欧洲专利检索系统具有以下特点:  1.1 收录时间跨度大,涉及的国家多 esp@cenet系统收录了1920年以来(各国的起始年代有所不同)世界上5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版的共计1.5亿多万件文献的数据。  1.2 可进行简单检索,不能进行复杂检索 检索是建立在专利文献的题录数据的基础上的,检索界面容易操作。用户通过访问Internet,根据关键词、专利号及申请人名称等在题录数据(包括篇名)和文摘数据中进行检索,可进行字段间的逻辑与检索及单个字段内的逻辑运算(AND、O R和N OT),但不能进行更加复杂的检索。 2 欧洲专利检索系统检索方法  2.1 欧洲专利检索系统界面 从https://www.wendangku.net/doc/ca16290484.html,/espacenet/info/access.htm网站进入esp@ cenet的主页,点击该页面的https://www.wendangku.net/doc/ca16290484.html,/连接进入专利的快速检索页面,如图1 。 图1 欧洲专利检索系统快速检索的用户界面 图1是欧洲专利检索系统快速检索的用户界面,该界面有三个区域:导航栏、信息栏和主窗口。分别提供导航按钮、检索窗口以及到扩展检索类型的链接。导航栏位于图1的最左边,将鼠标在按钮上稍微停留一会儿就可以看到每个按钮的功能。 Esp@cenet的检索系统有快速检索和扩展检索两种类型。 a.快速检索(Quick Searches)类型包括简单文本检索、专利号检 ·情报检索· Journal of Information No.9,2002

欧洲专利局检索

欧洲专利局网站专利检索介绍 大中小 概述 自1998年开始,欧洲专利局在Internet网上建立了esp@cenet数据检索系统,建立 esp@cenet数据检索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使用户便捷、有效地获取免费的专利信息资源,提高整个国际社会获取专利信息的意识。 欧洲专利检索网站还提供一些专利信息,如专利公报、INPADOC数据库信息及专利文献的修正等。 欧洲专利局的检索界面可以使用英文、德文、法文和日文(注:日文仅在esp@cenet 数据检索系统中使用)四种语言。 收录范围 从1998年中旬开始,esp@cenet用户能够检索欧洲专利组织任何成员国、欧洲专利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开的专利的题录数据。 esp@ce net数据检索系统中收录每个国家的数据范围不同,数据类型也不同。数据类型包括:题录数据、文摘、文本式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扫描图像存贮的专利说明书的首页、附图、权利要求及全文。 esp@cenet数据检索系统包含以下数据库: WIPO- esp@cenet专利数据库:收录最近24个月公布的PCT申请的著录数据。 EP-esp@cenet专利数据库:收录最近24个月公布的欧洲专利申请的著录数据。 Worldwide专利数据库:截至2006年11月,收录80多个国家的5600万件专利的著录项目。其中的2980万件有发明名称,2890万件有ECLA分类号,1800万件有英文摘要;它以PCT最低文献量为基础。 进入方法 1.直接进入 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ca16290484.html,/ 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链接进入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ca16290484.html,/sipo/)/国外及港澳台专利检索-欧洲专利局网上专利检索

欧洲专利申请流程步骤

欧洲专利申请流程步骤 欧洲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与中国专利申请基本相同。但是在申请流程上与中国专利有所差异。下面就让呱呱知道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ca16290484.html,/)小编为您介绍下此为你介绍,以供您参考。 一:提出专利申请: 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语言为(英语、法语、德语)。专利申请文件内容与中国专利申请文件一致,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如走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应当是在中国申请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向欧洲发出申请,并要求中国的优先权,提交优先证明文件。 二:欧洲专利局检索: 欧洲专利局一般会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检索后把检索结果通知欧洲专利律师。当专利申请人接到此检索报告时,通常需要根据检索内容来评估,发明的专利性和授权的可能。 重庆百润洪知识产权:欧洲专利申请流程步骤

三:专利申请公布: 欧洲专利局将于申请日起18个月内公布专利申请结果,下网检索报告在公布前做出,以便申请人能选择是否继续申请。 四: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申请人应在申请时或欧洲专利局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之定具体成员国,并缴纳之定费和审查费。在提出实质审查后进入实审程序,并通常在提出实审后1~3年内收到欧专局的审查意见。 重庆百润洪知识产权:欧洲专利申请流程步骤 五:欧洲专利授权: 当审查通过后,欧洲专利局将发出授权通知。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件,并允许进入授权阶段。或对文本与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六:专利生效: 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在之定国名单中选择专利生效国,并通知欧洲专利局选择哪些国家生效。根据各国规定,需要将此项专利全部内容翻译成专利生效国语言,并提交给该国。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 文章来自:呱呱知道网 呱呱知道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ca16290484.html,)提醒您:呱呱知道网是全国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在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登记都有很高的知名度,服务用户超过10万+公司。知呱呱以专业,快捷,高性价比为用户提供一对一顾问管家式服务,免费商标专利在线查询,不成功就退款。

《欧洲专利公约》中文版

关于授予欧洲专利的公约 (欧洲专利公约) (1973年10月5日公布,1978年12月21日修订) 前言 本版包括欧洲专利公约、按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为本公约组成部份的实施细则和集中化议定书,以及收费规定。 根据欧洲专利组织行政委员会依本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一段所作的决定迄今为止进行的修改,在本段中已予考虑。 上述修改涉及下列各条款: 欧洲专利公约部份: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1/79号第3页)。 实施细则部份: 第二条第六款;第六条第一款;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二款; 第三十七条新第二款之二、第三款; 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第五款;新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新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第九十条,德文本第一款(c)项;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f)项和(h)项;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新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第一百○一条第四款;第一百零四条; 新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新第一百○四条第三款; 第一百○六条,第一款(a)项,新第二款之二;第四款; (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1/78号12页及下页) 新第一百○六条第二款;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法文本);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c)项(英文本及法文本);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a)项; 第三十五条第六款; (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1/79号第5、第6页) 收费规定部份: 第五条第一款(d)项; 第六条第二款; (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5/78号,第299页) 为了供内部和公众使用,欧洲专利局曾出版用英、德、法三种语言写的三个文件版本。上述三种版本都可以凭信。 欧洲专利局

美国专利申请介绍

美国专利审查程序简述 JMLS 2005 一、美国专利局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 (一)美国发明专利的审查流程 1.发明人向专利局提交申请(可自己递交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文件包括对发明有详细描述的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 2.专利局将申请送达专利审查员,审查员在该发明领域具有专业知识。 3.专利审查员对已经获得专利权的现有技术进行检索,确定该申请的权利要求是否具有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审查员还要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其他的要求,比如权利要求是否足够的充分和确定。 4.审查员完成检索和审查之后,会作出一份书面的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哪项权利要求批准或驳回,并作出相应的解释。 5.驳回决定作出后,允许申请人提交书面的答复。有时,申请人的意见会与审查员的有较大分歧。多数情况下,申请人会对权利要求作出修改,使其与已有技术区别开来。去掉或增加某项权利要求也是很可能的。当权利要求被修改或增加了新的权利要求时,申请人必须解释为何这种修改克服了审查员指明的缺陷。根据专利法37C.F.R 1.118,尽管权利要求可以修改,但是说明书是不能增加任何新的技术内容的。要想增加新的技术内容可通过提交部分继续申请实现。 6.审查员对申请人的修改再次审查,申请人再次补正,直至权利要求被授权或被驳回。根据专利法35U.S.C.§132(b),新修改的法规允许申请人对有争议的权利要求延长审查,而无须再提交继续申请,但需缴纳一定的费用,该请求的请求书称为继续审查请求书,即RCE。 7.对专利局最终的驳回决定不服,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上诉,仍不服,可向美国地区法院提出进一步的上诉,最终还可向美国联邦法院提出诉讼。 8.经审查,专利申请符合以下条件 发明具有实用性; 权利要求充分明确; 说明书能够实施该发明,并且公开了发明人的最佳实施方式; 发明具有新颖性,即与已有技术相比,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专利将发出授权通知书,通知书中包含公开费用缴纳表。申请人需在三个月之内缴纳该费用,这个期限是不可延长的。如果申请人是申请日起十八个月公布的,申请人还需缴纳公布费。在不影响发明实质内容的情况下,申请人还可以对申请文件做修改,当然这种修改只能是语法上的改动。 专利局收到公开费后,申请将进入官方打印办公室(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公开费缴纳几个月之后,专利局发出公开通知书,指明申请日,公开日。一周之后,申请人收到收据。专利公开几天之后,申请人会收到打印文本。 (二)审查流程中涉及的相关重要环节 1.申请文件的修改 申请人可以根据审查员的要求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出之前和之后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最终驳回决定作出之后,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涉及权利要求的删减或与表格的要求相一

关于欧洲专利

关于欧洲专利B3文献 专利文献部 何 欣 摘要:本文以新出现的欧洲专利B3文献为研究对象,以其产生背景为线索,以《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修订案》规定条款为依据,阐述授权后限制性修改或撤回程序的相关规定,并对B3文献的产生进行详细介绍。关键词:B3文献限制程序撤回程序 2008年7月23日,欧洲专利局出版了首份因限制性修改程序产生的B3文献EP0591199B3。这标志着欧洲专利局引入新的专利文献种类并在文献出版中实际应用。B3文献的诞生源于《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修订案》(以下简称《EPC2000》)。《EPC2000》异议和限制程序(即第四部分)中的新增条款是B3文献产生的法律依据。新增的法律条款就是下文即将介绍的限制或撤回程序。 一、关于限制或撤回程序的相关规定 限制或撤回程序诞生于2008年,但早在1994年召开的欧洲申诉扩大委员会上,各成员国就对是否允许欧洲专利权人通过采取限定专利权的方式,达到异议自身专利的目的进行讨论。因缩小专利保护范围而产生的限制专利权的情况,源于新发现的现有技术或可能提起的诉讼。 这种专利保护的要求最终体现在《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修订案》中。《EPC2000》规定专利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通过向欧洲专利局提出授权后限制性修改或撤回程序(Limitation or Revocation Procedures)的请求,以实现对原始权利要求的基本限制或完全撤回。 限制或撤回程序的法律基础是《EPC2000》的新增条款第105a、105b和105c条。伴随着2007年12月13日正式生效的《EPC2000》,新条款适用于该日前授权或该日后授权的所有欧洲专利。 《EPC2000》第105a款是限制或撤回请求条款。条款规定因专利权人的请求,欧洲专利可以被撤回或权利要求做出限制性修改。按照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权人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限制或撤回请求。待专利权人缴纳限制或撤回程序的费用后,欧洲专利局方可认定该请求。需要注意的是,当欧洲专利处于异议程序未决期时,专利权人不能提出请求。 该条款明确了授权后限制性修改或撤回请求仅可由专利权人提出,并且在欧洲专利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请求。但是,在异议程序未决期内不能提出请求。 《EPC2000》第105b款是欧洲专利的限制或撤回条款。条款规定无论限制或撤回请求是否满足实施细则的要求,欧洲专利局都应对专利权人提出的请求进行审查。若欧洲专利局认为欧洲专利的限制或撤回请求满足相应要求,将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出限制或撤回决定,否则驳回该请求。欧洲专利局做出的限制或撤回决定对于所有缔约国授权的专利都将适用。限制或撤回决定自欧洲专利公报出版之日起生效。 授权后限制性修改或撤回的请求自始具有有效力,即受限或撤回专利自专利申请的申请日起有效,而非自限制或撤回决定公布日起有效。 限制性修改程序赋予专利权人通过授权后简单、 便捷且费用较低的程序来缩小专

美国专利审查过程

Non-Final Rejection非最终核驳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IDS) 信息披露声明 Certified Copy of Foreign Priority Application经过认证的外国优先权申请文件副本Authorization for Extension of Time all replies答复期限延长许可 Bibliographic Data Sheet目录数据表 Requirement for Restriction/Election限制/选择要求 Transmittal to TC给技术审查部门的文件说明书 Search information including classification, databases and other search related notes包括分类,数据库以及相关检索事项的检索信息 Initial Exam Team nn 初步審查組nn IFW Scan & PACR Auto Security Review 文件掃描與安全檢查 Application Dispatched from OIPE 申請案從初步審查室送出 Case Docketed to Examiner in GAU 案件歸檔給技術組的審查委員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filed提交資訊揭露書 Non-Final Rejection 非最終核駁 Change in Power of AttorneyMay include Associate POA變更代理人資料,其中可能包括其他代理人資料 Request For Extension of Time 請求延長回覆時間 Response after Non-Final Action 回覆非最終審定書 Date forwarded to Examiner 轉交審查委員日 Final Rejection 最終核駁 Amendment after Final Rejection 最終核駁後的修正 Advisory Action PTOL-303) 建議書 Workflow - Request for CPA –Begin 提出延續審查案 Express Abandonment during Examination) 表明放棄 Miscellaneous incoming letter 收到杂项信件 Mail non-final rejection 基础非最终核驳 Change in power of attorney 变更代理人资料 Incoming letter pertaining to the drawings 收到有关图示的信件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中英对照)

European Patent Organisation (EPO)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Grant of European Patents (of 5 October 1973 as last amended by Decis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rganisation of 13 December 2001) ?Bibliographic Entries ?Texts Select Language▼Table of Contents http://www.wipo.int/wipolex/en/text.jsp? file_id=126545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a16290484.html,/zcfg/flfg/zl/gjty/ 200804/t20080415_378153.html ?PART I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PART I OF THE CONVENTION 第一部分适用于公约第一部分的条款 ■Chapter I Languages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第一章欧洲专利局的正式语言 ■Rule 1 Derogations from the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language of the proceedings in written proceedings 第一条在书面手续中不使用正式语言的规定 ■Rule 2 Derogations from the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language of the proceedings in oral proceedings 第二条在口头程序中不使用正式语言的规定 ■Rule 3 (deleted) 第三条正式语言的改变 ■Rule 4 Language of a European divisional application 第四条专利分案申请的语言 ■Rule 5 Certification of translations 第五条译本的证明 ■Rule 6 Time limits and reduction of fees 第六条期限和费用的减收 ■Rule 7 Legal authenticity of the trans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第七条专利申请译本的法律效力 ■Chapter II Organisation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第二章欧洲专利局的机构 ■Rule 8 Patent classification 第八条专利分类 ■Rule 9 Allocation of duties to the departments of the first instance 第九条一级机构的职责范围 ■Rule 10 Presidium of the Boards of Appeal 第十条二级机构的职责范围 ■Rule 11 Business distribution scheme for the Enlarged Board of Appeal and adoption of its Rules of Procedure 第十一条二级机构工作程序的规定■Rule 12 Administrative structure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第十二条欧洲专利局管理机构?PART II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PART II OF THE CONVENTION 第二部分适用本公约第二部分的条款 ■Chapter I Procedure where the applicant or proprietor is not entitled 第一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无资格的规定 ■Rule 13 Suspension of proceedings 第十三条审查程序的中止 ■Rule 14 Limitation of the option to withdraw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第十四条对撤回欧洲专利申请的限制 ■Rule 15 Filing of a new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by the person entitled to apply 第十五条提出新的欧洲专利申请的资格 ■Rule 16 Partial transfer of right by virtue of a final decision 第十六条依据判决作出欧洲专利权的部分转让 ■Chapter II Mention of the inventor 第二章发明人的署名 ■Rule 17 Designation of the inventor

专利检索练习题(整理答案版)

练习 单项选择: 1.星光厂在申请中国专利后,又以该专利申请要求优先权,先后申请了美国、欧洲、日本专利,这些申请先后被相关专利局公布,这些公布的文件相互构成:B A、优先权 B、同族专利 C、抵触专利 D、有效专利 2.为研制开发一种新产品并打算申请专利而进行的专利信息检索,通常选择:C A、同族专利检索 B、法律状态检索 C、新颖性检索 D、技术引进检索 3.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是哪种文献?A A、未经审查尚未批准专利 B、未经审查批准专利 C、经审查尚未批准专利 D、经审查批准专利 多项选择: 4.与一般科技文献相比,专利文献的特点有:ABD A、传播最新科学技术信息 B、集技术、法律、经济信息于一体 C、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D、格式统一规范、具有统一的分类体系 5.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使用国际专利分类法(IPC)对哪种文献进行分类AC A、对发明文献进行分类 B、对外观设计文献进行分类 C、对实用新型文献进行分类 D、对所有专利文献进行分类 6.专利说明书中包括的主要内容有:ABDE A、技术领域 B、背景技术 C、专利分类 D、技术方案 E、有益效果 7.下列检索逻辑表达式正确的是:ACD A、A与B B、A与B或C C、A与(B或C) D、A非B 8.美国专利的类型主要包括:ACD

A、发明专利 B、实用新型专利 C、外观设计专利 D、植物专利 填空题: 9.请对应国名写出国别代码,对应国别代码写出国名: 德国(DE )CN(中国) 法国(FR )EP(欧洲专利局) 美国(US )GB(英国) 10.侵权检索包括防止侵权检索和被动侵权检索。 11.根据中国专利申请号200610015601.5可以知道,该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 名词解释: 12.专利文献:专利文献是指包含已申请或被确认为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研究、设计、开发和试验成果的有关资料,以及保护发明人、专利所有人及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注册证书持有人权利的有关资料的已出版或未出版的文件的总称。 13.专利文献的著录项目:各工业产权局为揭示专利申请或其他工业产权保护种类申请的技术、经济信息特征以及可供进行综合分析的信息线索而编制的项目,包括专利及补充保护证书著录项目、工业品外观设计著录项目。 14.同族专利:将具有共同优先权的在不同国家或国际组织多次申请、多次颂或批准的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一组专利文献称为一个专利族(Patent Family),专利族中的专利文献是专利族成员,同一专利族中的专利文献之间互为同族专利。 简答题: 15.请写出国际分类法的8个部的名称。 A部:生活需要 B部:作业;运输 C部:化学;冶金 D部:纺织;造纸 E部:固定建筑物 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爆破 G部:物理

欧洲专利申请及注意事项介绍

欧洲专利局(EPO)是PCT的缔约国之一,您可以用进入国家阶段指定欧洲专利局,也可以直接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对于正在寻求欧洲专利保护的申请人来说,欧洲专利申请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欧洲专利是授予具有工业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截至目前,EPO已有34个成员国和4个延伸国(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与黑塞哥维那、马其顿共和国以及塞尔维亚)。欧盟外观设计专利是直接向欧盟商标专利局提出申请,同时在28个国家有效。分别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和克罗地亚。下面为大家介绍下欧盟专利的申请和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情。 一、欧盟专利申请 1、申请途径 (1)欧洲发明专利 1)巴黎公约该国申请 2)PCT该国申请 (2)欧盟外观设计专利 巴黎公约指定国家申请 2、审查制度

1)欧洲专利实质审查 2)欧盟外观专利形式审查 3、委托书 1)欧洲专利:申请人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书无须公证或领馆认证 2)欧盟外观专利:无须委托书 4、申请提交语言 英语、法语和德语 5、保护期限 1)欧洲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 2)欧盟外观专利:自申请日起25年 6、授权时间 1)欧洲发明专利授权时间:2-5年 2)欧盟外观专利授权时间:2-4周 二、申请流程

三、申请材料提交

备注: 1)欧洲发明专利:自申请日/优先权日(如果是国际申请的话,则为国际申请日起算)算起第 3年开始,无论授权与否,申请人每年都需要缴纳欧洲专利申请维持费。 2)欧盟外观设计专利包含从申请阶段到授权阶段的所有费用。 3)欧盟外观合案申请,第二款起每款设计加收3500元。 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知墨墨了解!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详尽细则中英对照样本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详尽细则中英对照

European Patent Organisation (EPO)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Grant of European Patents (of 5 October 1973 as last amended by Decis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rganisation of 13 December 2001) ?Bibliographic Entries ?Texts Select Language▼Table of Contents ?PART I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PART I OF THE CONVENTION 第一部分适用于公约第一部分的条款 ■Chapter I Languages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第一章欧洲专利局的正式语言 ■R ule 1 Derogations from the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language of the proceedings in written proceedings 第一条在书面手续中不使用正式语言的规定 ■Rule 2 Derogations from the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language of the proceedings in oral proceedings 第二条在口头程序中不使用正式语言的规定■Rule 3 (deleted) 第三条正式语言的改变 ■Rule 4 Language of a European divisional application 第四条专利分案申请的语言 ■Rule 5 Certification of translations 第五条译本的证明 ■Rule 6 Time limits and reduction of fees 第六条期限和费用的减收 ■Rule 7 Legal authenticity of the trans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第七条专利申请译本的法律效力 ■Chapter II Organisation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第二章欧洲专利局的机构 ■Rule 8 Patent classification 第八条专利分类 ■Rule 9 Allocation of duties to the departments of the first instance 第九条一级机构的职责范围 ■Rule 10 Presidium of the Boards of Appeal 第十条二级机构的职责范围 ■Rule 11

美国专利申请中的一些概念

美国专利申请中的一些概念 1.divisional application(分案) The deinition of "divisonal application" A divisonal application or "division" or "a later applicatio n" for a distinct or independent invention, carved out of a pending application and diclosing and c laiming only subject matter disclosed in the ealier or parent application. 要点: a.在美国专利法中规定一个专利申请只能包含一个发明。如果一个发明中包含多个发明,首先从法律的角度上讲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其次从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角度来讲,这种做法会减少他们的收入;因此,在遇到这类情况时,专利审查员一般都会要求分案。 b.由于在母案专利申请(basic application)提起时已经在说明书里对本申请中所包含的所有发明的材料进行了公开,所以在进行分案以后申请到的新的专利的生效日期应该从母案专利申请提起之日算起。 c.分案必须在母案专利审查期间(pending)进行。 d.当分案申请获准时,会得到一个独立的序列号。但是这个序列号只是美国专利商标局为了管理方便的目的给出的。 e.可以对延续案,部分延续案提起分案申请。 2.continuation application (延续案) Definition of "continuation application" A second application for the same invention claimed in a prior non-provisonal application and filed before the original becomes abandoned or patented. 要点: a.若以前申请的范围较小,现在如果想在以前公开的材料的基础上增加claim可以使用这种办法。 b.通常如果一个专利申请在最后一轮OA时还没有得到批准,如果申请者想继续和审查员“较量”或者使用一套新的claim来进行申请,那么可以使用延续案,这样会有更大获得通过的机会。 c.延续案中所提出的新的claim必须建立在basic application说明书中所公开的材料的基础上,不能加入新的,本领域人员未知的或者能通过原有公开材料推导出的材料。 d.通常final OA的期限是3个月,所以收到final OA后进行的延续案申请必须在这3个月时间内完成。延续案也必须放弃母案专利申请或者母案专利申请成功之前提起。一般的延续案可以在pending期间提起申请。 e.延续案可以申请一组相同或类似的发明。延续案申请的发明不能完全与母案发明不相关,否则就应该申请分案。 f.延续案的有效期限。由于延续案是完全建立在母案公开的材料的基础上的,所以延续案的20年有效期限应该是从母案提起申请之日算起。 g.可以在延续案申请的基础上再次提起延续案申请。从理论上讲,可以申请任意多次延续案。然而,从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员的习惯来看,通常重复申请延续案的次数不会超过2次。而且,从申请费的角度上讲,多次重复申请延续案也是不经济的,因为每次申请延续案都是要交纳官费的。 h.在延续案申请获准时,延续案会获得一个不同于母案的序列号(serial number)。 i.申请延续案的流程中要注意的地方:首先,提交一份新的专利申请说明书和一组新的claim;其次,在说明书的开头加上延续案申请声明。

欧洲专利

欧洲知识产权体系基础培训教程 《德国和欧洲的发明德国和欧洲的发明、、商标和外观专利法商标和外观专利法》》 - 着重于专利申请和专利侵权诉讼之导引-

作者: Dr.-Ing. Christian Lang (工学博士、德国专利代理人、欧洲专利代理人) Dipl.-Ing. Thilo Raible(工学硕士、执业律师) 作者简介: Dr.-Ing. Christian Lang(中文名:隆科宇),工学博士、德国专利代理人、欧洲专利代理人、德国和欧洲商标及外观专利代理人、德国Amberg-Weiden实用技术大学兼职讲师,尤其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异议、撤销和无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并熟练掌握非技术专利、商标和外观的申请和侵权诉讼业务。 Dipl.-Ing. Thilo Raible(中文名:瑞廷龙),执业律师、电气工程和信息技术学硕士,发明专利、商标、外观和版权法专家,尤其擅长专利权贯彻实施、专利侵权诉讼、发放许可证、拟定合同和专利权评估业务。 从业事务所: 德国隆瑞LangRaible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总部: 隆瑞LangRaible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Herzog-Wilhelm-Str. 22 80331 Munich Germany Tel: 0049-89-1894730 Fax: 0049-89-18947313 E-Mail: mail@https://www.wendangku.net/doc/ca16290484.html,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a16290484.html, 办事处: 隆瑞LangRaible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德国Weiden办事处 隆瑞LangRaible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瑞士Kreuzlingen办事处 虽然我们写作此书时十分小心细致,尽心尽责,但仍不能担保所有的内容均是完全、崭新和正确无误的,因此愿就相关询问给予约束性法律建议。

欧洲专利局数据库检索与使用

2007年第5期44中国发明与专利CH I N A I N V E N T I O N & PAT E N T C HINA I NVENTION & P ATENT 数据库概况 欧洲专利局(EPO)通过因特网向广大公众免费提供在线 专利数据库的多种专利检索、全文下载、法律状态查询以及 审查过程文档查询等信息服务;其专利检索系统主要包括专 利文献检索系统数据库(esp@cenet)与专利审查过程文档数 据库(epoline)。截至2006年11月底,专利文献检索系统数 据库内容涵盖了80多个国家超过5 600万篇专利的著录项目。 这些收录的专利文献范围主要基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指定的PCT最低文献量的国家,即八国两组织(欧洲、WIPO、 日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瑞士、俄罗斯、韩国)。其 中,1 800万篇有英文摘要,2 980万篇有标题;2 890万篇 具有欧洲ECLA分类号;从2005年2月起,欧洲和英国的申 请在公布当日可即时更新至互联网。专利审查过程文档数据 库涵盖了所有的欧洲专利申请在审查员审查过程中发生的一 切文件,包括审查意见通知书、检索报告以及答复意见,同 时,也包括欧洲专利申请的法律状态信息等,因此,不论从 时效性、收录范围还是信息的详细程度,欧洲专利局的这两 个专利检索系统都是我们在检索国外专利文献时的首选系统。 esp@cenet检索系统数据库的检索与使用 (一)进入方法 1.直接通过网址www.ep.espacenet.com进入。 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国外网页链接进入。 (二)检索方式 esp@cenet检索系统提供4种检索模式:quick search(快 速检索)、advanced search(高级检索)、number search(号码 检索)、classification search(分类号检索)。通常情况下,我 们最常用的是前3种检索模式。 1.快速检索 Quick search检索界面只有一个检索入口,但是,提供3 文/李 晓

美国专利的申请流程时间费用

美国专利的申请流程时间费用 世界经济高速发展,各国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越来越多,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加入到争夺国际市场的行列,如何保护自己的国际市场,成为中国企业家较为关心的问题。随着近几年来国民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更多企业懂的用知识产权为自己的产品进军国际市场保驾护航。掀起了国际专利申请热潮。如何申请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成为很多人较想了解的问题。而美国又恰恰是世界金融贸易的领头羊,下面就以申请美国专利为例,介绍下国内企业申请美国专利必备资料及时间费用。 美国专利实行先申请制原则,保护期限自美国申请日或PCT 申请日起20 年,分别自注册日起第3.5、7.5 及11.5 年缴纳维持费。 向美国申请专利有三种途径: 1. 直接向美国申请专利(需要在中国专利局预先做保密审查,保密审查通过后,即可直接向美国申请专利,如果该专利将来不需要在中国申请,可不通过保密,直接提交美国申请); 2. 通过巴黎公约向美国申请专利(优先权只有12个月);如果错 过12 个月优先权日期,在两个月内还可以通过提交恢复请求书及缴交额外费用再进入美国(相关费用参见以下第3 点);如果该期限也错

过了,也可以在最早公开日起一年内进入美国国家阶段,不过优先权将失效,但优先权案不会成为前案; 3. 通过PCT 专利合作条约向美国申请专利(优先权可以达到30 个月)。如果错过30 个月优先权日期,还可以通过提交恢复请求书及缴交额外费用再进入美国,恢复请求官费:大实体$1700, 小实体/微实体$850;另外需缴交晚交人声明书官费:大实体$140,小实体:$70,微实体: $35;晚交官费及说明书翻译官费:大实体$140,小实体:$70,微实体:$35。 主要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时需要将申请费,检索费,审查费及申请文件同时交齐,否则将产生晚交费用;申请提交后,USPTO 会出官方回执,即刻就能看到申请号等案子主要信息; 备注: 1.1)美国对权利要求有特殊要求,如有多项引用,将产生额外官费:大实体$780,小实体$390,微实体$195. 如果多项引用多项,将不被USPTO 接受,因此进入美国阶段时,我们会按照美国专利法要求做preliminary amendment,修改权利要求项, 以避免额外费用或形式审查驳回;

(完整版)申请美国专利的申请流程描述和说明

非临时申请 2243538 39 流程图

1、申请文件(Application documents):申请文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摘要)、 Application Data Sheet、 电子递交后收到回执(Electronic Acknowledgement Receipt):递交后立即受到电子回执非电子递交后收到回执:

2、受理通知书(Filling Receipt):1个月左右?(现在时间还这么长) 3、转让备案通知书(Notice of Recordation of Assignment): 4、缺失文件通知书(Notice to File missing Parts) 5、修正后的文本通知(Notice to File Corrected Papers) 6、补正通知书(Formalities Letter):时限2月,费用130美元,130英文翻译(如有) 7、公开通知书(Notice of Publication):初审合格后即行进入实审,没有初审合格通知书, 有时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比公开通知书受到的还早。 8、限制需求(Restriction requirement): 在美国专利申请实践中一个很有趣的部分是Restriction Requirement。在很多国家,没有这种Restriction Requirement。在美国专利申请中,Restriction Requirement主要是用于避免发明人在一个申请中放入多个发明点。出于申请费用较高的考虑,发明人倾向于将多个不同的发明点放入一个申请案件中。由于这样会给审查员增加过度的负担,专利局只好阻止,这样,Restriction Requirement就产生了。 何时、如何答复 此前,美国专利局审查员会就Restriction Requirement致电给申请人以加快审查,这种做法在20世纪80年代是很经常的做法。现在,审查员一般会以邮寄通知书方式发出Restriction Requirement。答复Restriction Requirement的期限只有一个月,申请人通过缴纳延期费可以将答复Restriction Requirement的时间最长延至6个月。 答复比较简单。首先,申请人必须选择一个发明点用于继续审查。即便申请人对于Restriction Requirement有异议希望争辩的话,申请人仍然必须选择一个发明点。如果申请人只是进行争辩陈述而没有进行选择的话,视为未答复,申请人在原答复期限内仍需要通过选择发明点进行答复。如果未能克服“Restriction Requirement”,则审查员下一步发把审查意见变成终局驳回(FINAL),并且撤销没有被选择的权利要求。 –是否该争辩? 在答复RQ时,申请人可以在选择发明点同时进行争辩或不进行争辩。在某些情况下,审查员会被争辩说服从而撤回整个或部分Restriction Requirement。但对于大多数的案件来说,争辩都是浪费时间和精力的。 –未被选择的发明点如何处理 对于未被选择的发明点怎么办?在答复Restriction Requirement时选择一个发明点并不意味着申请人放弃了其他的发明点。申请人可以对未被选择的权利要求组提出不同的分案申请。 9、审查意见通知书:分为final office action,non-final office action 10、Advisory Action:回复,上诉、RCE。申请人在收到美国专利申请的最终审查意见后 可以再进行一次答辩试图说服审查员,但此次答辩不得随意修改专利范围,如果审查员在未发出Advisory Action(建议性意见)之前收到了申请人的答辩,审查员可能会就答辩内容进行研究,如果此答辩的修改超范围,那么审查员将不做考虑,发出Advisory Action。申请人仍然希望修改专利范围并提出答辩,因在发出最终驳回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最迟不超过6个月提出RCE(申请延续审查)程序。 11、PIC 12、Panel Decision 13、最终审查意见:后续处理方法为延续案,RCE,上诉,放弃 14、授权缴费通知书(notice of allowance and fee(s)due): 15、Issue Notification 16、颁发证书通知书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