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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现货交易结算细则(征求意见稿)》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现货交易结算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白银现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白银现货交易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进行白银现货交易产生的订货保证金、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挂牌的白银品种现货交易,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交易商、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开户基础讲解开户咨询指导:132******** 渤海商品超低手续费开户第三条

第四条交易商订立白银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价格为白银商品的净价。白银商品的净价是指白银商品的不含增值税价格。白银商品的净价计算公式为:白银商品净价=白银含增值税价格÷(1+白银增值税税率)

第五条交易商订立白银电子交易合同时,需向交易所交纳订货保证金。该订货保证金按订货价格计算,计算公式为:

订货保证金=订货价格×订货数量×白银订货保证金比例

订货保证金比例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六条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持有白银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需按该交易日白银不含增值税结算价向交易所交纳订货保证金。

结算价是指白银商品该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该交易日无成交价格的沿用上一交易日该交易商品的结算价作为该交易日结算价。

白银不含增值税结算价=白银含增值税结算价÷(1+白银增值税税率)

应交纳订货保证金=白银不含增值税结算价×订货数量×白银订货保证金比例

第七条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持有白银订货的交易商的订货盈亏进行结算,订货盈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订货盈亏=Σ[(白银不含增值税结算价-买入订货价格)×买入订货数量]+ Σ[(卖出订货价格-白银不含增值税结算价)×卖出订货数量]

交易所对交易商转让白银订货产生的转让盈亏进行结算划转,转让盈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让盈亏=Σ[(卖出转让价格-买入订货价格)×成交数量]+ Σ[(卖出订货价格-买入转让价格)×成交数量]

第八条交易商交收申报成交后,应按交收结算价向交易所交纳交收保证金。

交收结算价是指交收申报成交当日白银的含增值税结算价。

交收保证金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交收保证金=白银交收结算价×交收配对成功量×白银交收保证金比例

第九条交易商交收申报成交后,交易所对交易商的交收盈亏进行结算划转,交收盈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买方交收盈亏=(当日白银不含增值税结算价-买入订货价格)×交收申报成交数量

卖方交收盈亏=(卖出订货价格-当日白银不含增值税结算价)×交收申报成交数量

第十条白银商品延期交收补偿金的收付及计算方式

(一)延期交收补偿金收付

提出交收申报但未实现实物交收的买方(卖方)和中间仓申报成交的中间仓交易商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所有未提出交收申报的卖方(买方)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二)计算方式

延期交收补偿金总额=交收申报差额×当日白银不含税结算价×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补偿天数

某交易商(或中间仓交易商)应收白银延期交收补偿金=该交易商申报交收但未配对成交数量(或中间仓交易商成交数量)×当日白银不含税结算价×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补偿天数

某交易商应付延期交收补偿金=总延期交收补偿金总额÷支付方未申报净订货总量×该交易商未申报净订货量

交收申报差额指提出交收申报的所有买方交收申报量合计数与所有卖方交收申报量合计数的差值。

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的具体标准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白银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仓储成本、银行贷款利率发生大幅变动或者商品价格出现涨(跌)限幅单边无连续报价)对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进行调整。

延期交收补偿天数按自然日计算,是指该交易日交收申报时间(含当日)至下一交易日交收申报时间(不含该交易日)的天数。

延期交收补偿金的分配与缴付精确到0.01元,分配采用小数化零的原则,缴付不足0.01元的按0.01元收取。

第十一条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货款结算服务。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卖方按照交收配对成功的当日交收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按交收配对成功的当日交收结算价支付货款。

买方应付货款=当日白银交收结算价×交收申报成交数量

卖方应收货款=当日白银交收结算价×交收申报成交数量

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买方交易商应在自己的交易账户内备足除交收保证金外的剩余货款;在交收完成之后,交易所释放卖方交易商的交收保证金。

第十二条交易所按规定的标准向交易商收取白银商品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在白银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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