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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09940200U】一种带有荧光标识的卷线盘【专利】

【CN209940200U】一种带有荧光标识的卷线盘【专利】
【CN209940200U】一种带有荧光标识的卷线盘【专利】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实用新型专利

(10)授权公告号 (45)授权公告日 (21)申请号 201920403027.3

(22)申请日 2019.03.28

(73)专利权人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

地址 264200 山东省威海市经技区浦东路

9-10

(72)发明人 初新行 于利 高巍巍 丁青成 

(74)专利代理机构 杭州云睿专利代理事务所

(普通合伙) 33254

代理人 杨淑芳

(51)Int.Cl.

B65H 75/40(2006.01)

B65H 75/44(2006.01)

(54)实用新型名称

一种带有荧光标识的卷线盘

(57)摘要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带有荧光标识的卷

线盘,包括壳体和拉手槽,所述壳体的中部偏上

位置处贯穿设置有拉手槽,所述壳体的前端端面

在位于拉手槽的下方位置处设置有向内凹陷的

转盘槽,所述转盘槽的前端端口套接有转盘,所

述转盘的后端端口通过胶连连接有绕桩,所述绕

桩的后端端口通过胶连连接有限位盘,所述绕桩

纵向设置于壳体的内部,所述限位盘的中心位置

处贯穿设置有轴承,所述轴承的外壁通过胶连连

接在限位盘的环形贯穿处,所述轴承的内壁通过

胶连连接在定轴的环形外壁处,另一方面可避免

长期插接过程中,插头接触贯穿孔处造成荧光涂

层中荧光材质的损失,可最大化的延长使用寿

命,

同时更具人性化等特点。权利要求书1页 说明书4页 附图2页CN 209940200 U 2020.01.14

C N 209940200

U

权 利 要 求 书1/1页CN 209940200 U

1.一种带有荧光标识的卷线盘,包括壳体(11)和拉手槽(1),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11)的中部偏上位置处贯穿设置有拉手槽(1),所述壳体(11)的前端端面在位于拉手槽(1)的下方位置处设置有向内凹陷的转盘槽(9),所述转盘槽(9)的前端端口套接有转盘(6),所述转盘(6)的后端端口通过胶连连接有绕桩(15),所述绕桩(15)的后端端口通过胶连连接有限位盘(12),所述绕桩(15)纵向设置于壳体(11)的内部,所述限位盘(12)的中心位置处贯穿设置有轴承(13),所述轴承(13)的外壁通过胶连连接在限位盘(12)的环形贯穿处,所述轴承(13)的内壁通过胶连连接在定轴(14)的环形外壁处,所述定轴(14)的后端端口通过焊接固定连接在壳体(11)的后侧内壁中心位置处,所述转盘(6)可通过轴承(13)活动连接于定轴(14)的环形外表面相对于定轴(14)进行转动,所述转盘(6)的前端外表面在位于中部位置处通过胶连连接有旋钮(10),所述转盘(6)的前端端口处套接设置有插板面(2),所述插板面(2)的前端端面处设置有插座(3),所述插座(3)通过卡槽固定连接在插板面(2)的前端端面处,所述插座(3)与插板面(2)的相交贯穿处在位于插板面(2)的贯穿内壁设置有荧光装置(4),所述荧光装置(4)通过胶连连接在插板面(2)的相交贯穿处,所述插座(3)的下方在位于插板面(2)的前端端面处贯穿设置有开关(5),所述开关(5)可在力的作用下相对于插板面(2)进行前后移动,所述壳体(11)的右端端面在位于中部偏下位置处贯穿设置有电缆槽(8),所述电缆槽(8)的内部套接有电缆(7),所述电缆(7)的一端与插座(3)和开关(5)进行电性连接,所述电缆(7)在位于壳体(11)的内部通过绕桩(15)进行缠绕。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荧光标识的卷线盘,其特征在于:所述荧光装置(4)包括粘胶(41)和荧光涂层(42),所述插座(3)与插板面(2)的相交贯穿处在位于插板面(2)的贯穿内壁设置有荧光涂层(42),所述荧光涂层(42)的背部设置有粘胶(41),所述荧光涂层(42)通过粘胶(41)的粘性固定连接在插板面(2)的贯穿内壁处。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荧光标识的卷线盘,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座(3)共设置有两组,所述插座(3)的大小、规格尺寸均一致,所述插座(3)的前端端面在位于插板面(2)的贯穿口内部处均胶连有荧光装置(4)。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荧光标识的卷线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5)可在力的作用下进行按压,所述开关(5)按压一次后表示线路连通,所述开关(5)按压一次后往复再按压一次则表示线路断开。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荧光标识的卷线盘,其特征在于:所述转盘(6)可进行相对转动,所述转盘(6)顺时针旋转时电缆(7)可从绕桩(15)的缠绕下脱离,所述转盘(6)逆时针旋转时电缆(7)可逐步缠绕在绕桩(15)的环形外表面处。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荧光标识的卷线盘,其特征在于:所述插板面(2)套接于绕桩(15)的内部,所述插板面(2)的后端端面通过胶连于定轴(14)的前端端口进行固定。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荧光标识的卷线盘,其特征在于:所述转盘(6)在进行旋转时插板面(2)不跟随进行转动。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荧光标识的卷线盘,其特征在于:所述绕桩(15)处可缠绕电缆(7)的长度为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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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109988574A】一种含锶钒酸盐荧光粉及其制备方法【专利】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发明专利申请 (10)申请公布号 (43)申请公布日 (21)申请号 201910304961.4 (22)申请日 2019.04.16 (71)申请人 龙岩学院 地址 364000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北 路1号 (72)发明人 陈含德 周江聪 胡志彪 郑志恒  (74)专利代理机构 北京劲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 所(普通合伙) 11589 代理人 陆滢炎 (51)Int.Cl. C09K 11/69(2006.01) (54)发明名称 一种含锶钒酸盐荧光粉及其制备方法 (57)摘要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含锶钒酸盐荧光粉及其 制备方法,该方法的步骤包括:步骤一:备所需的 药品Li 2CO 3、CaCO 3、SrCO 3、MgO、NH 4VO 3、Eu 2O 3;步 骤二:称取0.5重量份的Li 2CO 3、2重量份的CaCO 3、 1重量份的SrCO 3、1重量份的MgO 、3重量份的 NH 4VO 3、0.01至0.05重量份的Eu 2O 3;步骤三:将称 得的药品放入研钵内,加入适量的无水乙醇并研 磨20至30min,使其混合均匀得到混合物A;步骤 四:将步骤三制得的混合物A放入坩埚中,将盛有 混合物A的坩埚置于温度为50至60度干燥箱中干 燥约15至20min;步骤五:将步骤四获得的混合物 A置于保温炉保温4h;步骤六:待步骤五制得的混 合物A自然降温降至室温后置于研钵中研磨不低 于10min制得荧光粉;本发明大大提高了LED节能 灯的发光效率, 轻松实现发光颜色的调节。权利要求书1页 说明书4页 附图1页CN 109988574 A 2019.07.09 C N 109988574 A

专利标识标注方式的规定

专利标识标注方式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标识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专利法第十七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标注。 第三条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第四条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内容之外,标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第五条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注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第六条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申请号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注专利申请的类别并附加“专利申请号”字样,并如实说明该专利申请尚未授权。 第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虚假标注外国专利标识的,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外国专利标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行为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外国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期满不提供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常用抗体标记荧光染料的特性及其应用

常用抗体标记荧光染料的特性及其应用 1、FITC:激发波长488nm,最大发射波长525nm。 1)其标记的抗体适用于所有配备488nm氩离子激光器的流式细胞仪; 2)在流式细胞仪的FL1通道检测; 3)可用于荧光显微镜技术 4)荧光强度易受PH值影响,PH值降低时其荧光强度减弱。 2、Alexa Fluor 488:激发波长488nm,最大发射波长519nm。 1)其标记的抗体适用于所有配备488nm氩离子激光器的流式细胞仪; 2)在流式细胞仪的FL1通道检测; 3)具有超乎寻常的光稳定性,非常适用于荧光显微镜技术; 4)在较宽的PH值范围内保持稳定(PH4~10)。 3、Cy3:激发波长488nm,最大发射波长570nm。 1)其标记的抗体适用于所有配备488nm氩离子激光器的流式细胞仪; 2)在流式细胞仪的FL2通道检测; 3)适用于荧光显微镜技术; 4)为小分子染料,非常适合需小分子染料的流式细胞术,荧光强度低于P E。 4、Cy5:激发波长633/635nm,最大发射波长670nm。 1)其标记的抗体适用于所有配备633nm氩离子激光器的流式细胞仪; 2)在流式细胞仪的FL4通道检测;

3)适用于荧光显微镜技术; 4)同样为小分子染料,非常适合需小分子染料的流式细胞术,荧光强度低于APC。 5)与单核和粒细胞非特异性结合多,易出现假阳性结果。 5、PE:激发波长488nm,最大发射波长575nm。 1)其标记的抗体适用于所有配备488nm氩离子激光器的流式细胞仪; 2)在流式细胞仪的FL2通道检测; 3)其荧光泯灭性强,不适用于传统的荧光显微镜技术,但适用于激光共聚焦显微镜技术。 6、PE-TR:激发波长488nm,最大发射波长615nm。 1)在Beckman Coulter流式细胞仪的FL3通道检测; 2)可适用于小功率激光器的流式细胞仪,也可使用于大功率激光器的大流式细胞仪。 7、PE-Alexa Fluor 610:激发波长488nm,最大发射波长628nm。 1)在Beckman Coulter流式细胞仪的FL3通道检测; 2)荧光强度高; 3)可适用于小功率激光器的流式细胞仪,也可使用于大功率激光器的大流式细胞仪。 8、PE-Alexa Fluor 647:激发波长488nm,最大发射波长668nm。 1)在Beckman Coulter流式细胞仪的FL4通道检测,BD细胞仪FL3通道检测; 2)不易湮灭;

食品分类、包装、标识、标准

食品分类、包装、标识、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标识基本要求是什么? 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等。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使用的标签,也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出厂的食品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包装基本要求是什么? 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如布袋、纸箱、玻璃容器、塑料制品等,必须清洁、无毒、无害,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二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是哪些食品? 第二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有10类:茶叶、调味品、饮料、乳制品、肉加工品、方便食品、罐头、冷冻饮品、膨化食品、速冻米面食品。 首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是哪些食品? 首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5类食品: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至5年,具体时间在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对于质量问题较为严重、需要加强管理的食品,生产企业获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将会短一些。例如,米、面、油、酱油、醋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均为3年。 消费者如何鉴别质量安全食品? 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要注意以下几方面:(1)外包装上应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2)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应在外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食品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3)食品在有效的保质期内;(4)具有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明。 挂面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3。 GB1355-86《小麦粉标准》;GB2715-81《粮食卫生标准》;GB/T 8607-1988 《高筋小麦粉》;GB/T8608-1988《低筋小麦粉》;LS/T3201-1993《面包用小麦粉》; LS/T3202-1993《面条用小麦粉》;LS/T3203-1993《饺子用小麦粉》;LS/T3204-1993

YAG荧光粉专利对照表

YAG荧光粉专利对照表 来自网络,希望对阅读者有用。 制作白光LED的方法之一,是在蓝光LED芯片外面涂覆荧光粉。具体的工艺是将发射光的波长主峰在450~470nm范围内的蓝光LED芯片焊好后,在其表面涂覆稀土钇铝石榴石(YAG)系列荧光粉。这种荧光粉在蓝光辐射下会发射黄光,这样,部分蓝光转变成黄光,和剩余的蓝光混合而形成白光LED。 由于稀土钇铝石榴石荧光粉有两个特点:一是它的发射光的波长主峰在500~580nm范围内,即黄光区域的任意位置;二是它的最佳激发波长在430~480nm 范围内的不同位置。因此,选用该系列荧光粉加上配有不同波长蓝光的LED,就可以制备不同色温的白光LED。 1996年7月29日,日亚化学公司在日本最早申报的白光LED的发明专利就是在蓝光LED芯片上涂覆YAG黄色荧光粉,通过芯片发出的蓝光与荧光粉被激活后发出的黄光互补而形成白光。实际上,YAG荧光粉在20世纪70年代时就有许多人研究,当时主要应用在飞点扫描仪上,主要是利用Ce+3的发光具有超短余辉的特点。1999年,我国的有关单位在YAG荧光粉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制备出一系列具有不同发射主峰波长(520~560nm)的黄色荧光粉,并成功地应用于蓝光激发的白光LED。 有人为了避开专利问题,采用“蓝光LED+绿色荧光粉+红色荧光粉”的办法来制作白光LED,即用蓝光LED激发绿色和红色荧光粉。其中绿色荧光粉可采用发射光的波长主峰为500~530nm的稀土钇铝石榴石荧光粉。而对于红色荧光粉,目前尚未找到一种发光效率足够高的材料,通常是采用铕/锰激活的氧化物或盐类化合物,也可能是用铕激活的有机发光材料。改进荧光粉之后,红光部分有显著增强,将来就可以实现第三种获得白光LED的方法。

专利文献以及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专利文献以及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专利文献包含已经申请或被确认为发现、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研究、设计、开发和试验成果的有关资料,以及保护发明人、专利所有人及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注册证书持有人权利的有关资料的已出版或未出版的文件(或其摘要)的总称。为了规范专利标识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规定了专利标识标注办法。那么专利文献以及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具体是什么?呱呱知道网小编在下文中为你解答。 专利文献是专利制度的产物。专利制度是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由政府审查和公布发明 内容并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保护发明创造所有权的制度。 专利文献包含已经申请或被确认为发现、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研究、设计、开发和试验成果的有关资料,以及保护发明人、专利所有人及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注册证书持有人权利的有关资料的已出版或未出版的文件(或其摘要)的总称。专利文献按一般的理解主要是指各国专利局正式出版物。例如:专利说明书、专利公报、专利文摘、专利索引、专利分类表等。 现代专利文献可分为三种类型: 1、一次专利文献:指详细描述发明创造具体内容及其专利保护范围的各种类型的专利说明书。 2、二次专利文献:刊载文摘或专利题录、专利索引的各种官方出版物,如专利公报、年度索引等。 3、专利分类资料:按发明创造的技术主题管理和检索专利说明书的工具书,包括:专利分类表、分类定义、分类表索引等。

专利标示是在有获准专利的物品上标示专利证书字号,如:「中华民国专利証书发明第Ixxxxxx 号」。而专利标示的目的,主要是让大众知道该项物品业已受到专利权保护,另一方面,专利权人亦可籍此作为告知竞争对手或可能侵权者的警示标示。 为了规范专利标识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标识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标注。 第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 第五条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第六条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第七条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不同标记荧光基团的稳定性、半衰期介绍说明

Please refer to STYLE GUIDE.doc for detailed guidelines Color code legene: Red = Proprietary; Pink = Discontinuation; Green = Anecdotal; Blue = Anything else customers will not see Custom Primers – All Modifications TABLE OF CONTENTS PRODUCT DESCRIPTION SHIPPING CONDITIONS STORAGE CONDITIONS STABILITY QC SPECIFICATIONS PROTOCOL & APPLICATION NOTES Modification/scale/purification Manufacturing Details Fluorescein Rhodamine HEX/TET/FAM Phosphate Biotin Amine Gateway Alexa Other dyes Alkaline Phosphatase Horse Radish Peroxidase Phosphorothioate “Fully-Phosphorothioated" Custom Primers Aldehyde Acridine Thiol Delivery Schedule OligoPerfect Designed Primers 3' Modifications of Oligos Reconstitution Protocol A260/A280 ratio of the oligo Oligo Visualization Troubleshooting “Custom Custom” modifications List of current technology limitations COMPETITOR INFORMATION ALTERNATE PRODUCTS & COMPATIBILITY PRODUCT DOCUMENTATION REFERENCES PRODUCT NAME & CATALOG NUMBER COMPONENTS DISCONTINUATION NOTICE ASSOCIATED PRODUCTS PRODUCT QUALITY ISSUES Returning Primers LICENSING INTERNAL CONTACTS

专利相关规范性文件、通知汇总

第一部分专利法律 (一)专利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国防专利条例 专利代理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公告 专利审查指南2010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 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 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 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 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 中国申请人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实施办法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 PCT申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国际申请(PCT申请)费用减、退、免方面的规定 关于执行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公告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 ZC 0008-2004 (2004年1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四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编码规则及使用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任何载体形式(包括纸载体、缩微胶片、磁带或软盘、光盘、联机数据库、计算机网络等)出版的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除国家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本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定义拥有最终解释权。 2.1 专利申请 本标准所称“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2 公布 本标准所称“公布” 是指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期满时的公布或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进行的公布。 2.3 公告 本标准所称“公告” 是指对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授予发明专利权时的授权公告;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时的授权公告;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2.4 专利文献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法定程序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公告的授权专利文件。 2.5 专利文献种类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种类”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法定程序中予以公布或公告,由此产生的各种专利文献。 2.6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标识不同种类的专利文献而规定使用的字母代码,或者字母与数字的组合代码。 3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制定规则 3.1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组成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是以一个大写英文字母,或者一个大写英文字母与一位阿拉伯数字的组合表示,单纯数字不能作为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使用。 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相应专利文献的公布或公告,阿拉伯数字用来区别公布或公告阶段中不同的专利文献种类。 3.2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中字母的含义 A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 B 发明专利授权公告 C 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2006-06-16(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

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 (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标识规范

标识规范

文件修改控制

目录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3. 术语和缩略语 4. 标识规则 4.1 标识对象 4.2 文档版本控制 4.3 发行版本控制 4.4 软件项标识方式 4.5 不合格品的标识 5. 引用文件 5.1 NW602102《文件编号规定》 6. 质量记录 6.1 NR602101A“文件备份清单”

1.目的 为便于标识、控制和追踪软件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软件项及介质,特制定本文件。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软件开发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软件项及介质。 3.术语和缩略语 本程序采用NQ402100《质量手册》中的术语和缩略语及其定义。 4.标识规则 4.1 标识对象 标识对象主要包括:技术文档(可行性分析报告、需求分析报告、开发计划、质 量计划、系统设计报告、技术报告、测试计划等)、提交产品(计算机程序、释 放产品等),主要通过介质标识和版本控制以便于存取和查阅。 4.2 文档版本控制 对于计划性文档、技术文档和用户文档,其版本按修改的先后顺序确定。新生成 的文档第一次发行为第一版,修改后第二次发行为第二版,以此类推。 4.3 发行版本控制 最终完成的软件版本用三位符号表示:“s.xy”。各符号位的含义如下: 1)“y”为第二次版本号,表示纠正错误时的版本升级,用一位数字表示:“1~9”,对上一次产品或项目中的缺陷做修正,第二次版本号增加; 2)“x”为第一次版本号,表示增加功能时的版本升级,用一位数字表示:“0~9”。 与上一产品或项目相比,功能进行了小量的增加或修正时,第一次版本号增 加,第二次版本号为零,第二版本号为零时可以省略不写; 3)“s”为主版本号,用一位数字表示:“1~9”。对产品作重大调整,或与已发行的上一产品相比,在功能与性能上有较大改善时主版本号增加,次版本号 为零,产品或项目概念全新,第一次完成,版本号为1.0。 4.4 软件项标识方式

LED荧光粉国内排名

【高工LED专稿】【来源:《高工LED-研究与评论》11月刊GLII】 高工LED产业研究所(GLII)最新调研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市场LED荧光粉销售量增长70%,销售额仅增长23%,主要原因是荧光粉的价格下降较快,导致企业普遍出现增量不增利现象。 以市场用量最多的黄粉为例,平均价格同比去年下滑超过25%,部分低端黄粉价格跌幅甚至超过50%。 2012年中国市场LED荧光粉销售量快速增长主要基于以下因素:下游背光、照明市场需求持续增长,带动白光LED器件产量的快速增长。COB、集成模组化封装产品越来越成熟,销售量大幅增加。这些新的封装形式比传统封装形式在荧光粉用量上增加很多。定制化的特殊颜色、特殊产品对荧光粉需求日益增加。 与去年的竞争力排行榜入围企业相比较,除英特美、日本根本化学、有研稀土3家企业保持原有名次之外,今年有4家企业第一次入围十强排行榜。 企业范围:选取在中国市场销售LED荧光粉的企业。 标准选取:本次竞争力排名总分100分,销售额得分70分,技术实力15分,成长潜力15分。 1. 英特美 作为全球知名的LED荧光粉主要供应商之一,英特美长期致力于高质量、多元化的荧光粉产品研究与开发,在荧光粉及照明领域所申请的相关专利多达300多项,拥有业界最齐全的LED系列荧光粉,包括铝酸盐荧光粉(GAL)、钇铝石榴石荧光粉(YAG)、氮化物荧光粉和硅酸盐荧光粉。英特美利用其自主专利的荧光粉,可在整个色彩光谱范围内,提供性能卓越的照明方案,产品定位以中高端市场为主,应用于背光、照明市场。 2012年英特美LED荧光粉在销售数量和销售额上继续领跑国内及全球市场,市场占有率远高于其他企业。 除了不断开拓LED封装市场之外,英特美也适时推出了新的LED远程荧光粉技术——ChromalitTM。该技术可以说是LED封装工艺的又一次变革,其将荧光粉基底与LED蓝光芯片彻底分离,从而有效解决传统固态照明的单向发光、光色不均匀、散热难、设计受限等难题。据部分国内LED应用厂家反映,ChromalitTM产品在国外市场深受欢迎。

几种常见的抗体标记方法-酶标记、荧光素标记、同位素标记、生物素标记

几种常见的抗体标记方法-酶标记、荧光素标记、同位素标记、 生物素标记 抗体标记主要有酶标记、荧光素标记、同位素标记、生物素标记等,还有一些其他的标记方法例如金标记,本文主要讲述了这些抗体标记的基本原理、操作步骤。 一、酶标记 1、辣根过氧化物酶(HRP)标记辣根过氧化物酶(HRP)标记单抗和多克隆抗体的常用方法是过碘酸钠法。其原理是HRP的糖基用过碘酸钠氧化成醛基,加入抗体IgG 后该醛基与IgG氨基结合,形成Schiff氏碱。为了防止HRP 中糖的醛基与其自身蛋白氨基发生偶合,在用过碘酸钠氧化前先用二硝基氟苯阻断氨基。氧化反应末了,用硼氢化钠稳定Schiff氏碱。这里介绍两种程序。 程序一: (1)将5mg HRP溶于0.5ml 0.1mol/L NaHCO3溶液中;加0.5ml 10mmol/L NaIO4溶液,混匀,盖紧瓶塞,室温避光作用2小时。 (2)加0.75ml 0.1mol/L Na2CO3混匀。 (3)加入0.75ml小鼠已处理的腹水,或纯化单抗等 (15mg/ml),混匀。 (4)称取Sephadex

G25干粉0.3g,加入一支下口垫玻璃棉的5ml注射器外筒内;随后将上述交联物移入注射器外套;盖紧,室温作用(避光)3小时或4℃过夜。 (5)用少许PBS将交联物全部洗出,收集洗出液,加 1/20V体积新鲜配制的5mg/ml NaBH4溶液,混匀,室温作用30分钟;再加入3/20V NaBH4溶液,混匀,室温作用1小时(或4℃过夜)。 (6)将交联物过Sephadex g200或Sepharose 6B(2.6×50cm)层析纯化,分管收集第一峰。 (7)酶结合物质量鉴定: 克分子比值测定 酶量(mg/ml)=OD403×0.4 IgG量(mg/ml)=(OD280-OD403×0.3)×0.62 克分子比值(E/P)=酶量×4/IgG量,一般在1-2之间。酶结合率=酶量×体积/抗体,标记率一般为0.3-0.6,即1-2个HRP分子结合在一个抗体分子上,标记率可大于0.6,0.8,0.9;OD403/OD280等于0.4时,E/P约为1。 标记率=OD403/OD280 酶活性和抗体活性的测定可应用ELISA法、免疫扩散、DAB-H2O2显色反应测定酶结合物的酶活性,抗体活性及效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2006-06-16 (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5S标识标准

附件: 5S标识标准 A、通道标识 序号用途实样标识标准要求与应用范围 A-1! 主通道标识 1、要求:颜色黄色,长度依通道长度,宽度5cm,线型实线; 2、应用范围:主通道及停車线; — A-2 ) 一般通道标识 《 1、要求:颜色黄色,长度20~200cm以下,宽度5cm,进出口处和岔道口处加 箭头,线型实线; 2、应用范围:一般通道线、楼梯、进出口及岔道口;

A-3 > 危险区域定置 标识 1、要求:颜色红色,线型为宽度5cm; 2、应用范围:危险区、化工品、灭火器材定位处; 】 B、区域标识 序号用途实样标识标准要求及应用范围 B-1( 区域标牌 - 1、要求:规格50cm×30cm,材料为泡沫,版面:上面区域文字说明,白底蓝 字,字体宋体;下方是英文对照,白字蓝底。上下比例约为4:1 放置于门左或右侧,距地面1.6m; 2、应用范围:生产线、加工区; ,B-2区域铭牌( 1、要求:规格25cm×20cm,材料为金属或铝塑,版面:上面为房间标志,蓝 底白字,上方是中文,下方是英文对照,;下面是5cm的空白区域,。 上下比例约为4:1,放置于门左或右侧,距地面1.6m; 2、应用范围:办公区域、卫生间、检验测试区、仓库、培训室,会议室; 清洗刷板线 Surface cleaning

B-3 办公室人员 铭牌 1、要求:规格15cm×10cm ,材料为纸质打印,版面:黑字绿底;上排文字是 部门说明;中排文字为职务说明;下排文字为人员姓名,贴于办公桌屏风左上角或右上角(左面桌人员贴左上角, 右面桌人员贴右上角); 2、应用范围:办公室人员铭牌; C 、物品状态标识 、 序号 用途 实样 标识标准要求及应用范围 C-1 物品存放 (Ⅰ)类:1、要求:规格28cm×7.5cm 黑字白底(可添加英文)外加边框且 依边框裁下,标识贴于物品区正中距地面1.6m ;字体宋体 & 2、应用范围:大类物品或单个较小设备; 名称:标准化课 职务:课长 —

陶瓷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陶瓷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最近笔者看到部分检测机构在出具检验报告时增加了包装标识 一项,感觉到了这是一个重要的信息,同时也联想到了去年在南京市场有不少佛山陶瓷企业因产品包装问题遭到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罚款 的事件,其中也包含了佛山部分知名企业及外企。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久前下发了《关于敦促全市生产企业正确标注产品的函》特对建陶产品提出了11项要求,《陶城报》、《环球资讯》等佛山媒体已经全文刊登了具体要求,目前佛山陶瓷墙地砖的包装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笔者根据所了解的情况特提出一些看法供同行参考。 包装标识不完全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干压陶瓷砖》GB/T4100.(1 5)—1999中7、8款,标志、产品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储存和订货的要求,标识方面:在陶瓷墙地砖的产品上应该有商标,包装上应标有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吸水率)、商标、数量、质量;产品的等级、生产日期;执行标准代号;名义尺寸和工作尺寸;产品的表面特征,如有釉、无釉等。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方面:地砖应按照附录A试验测出的摩擦系数;有釉砖的磨损等级;使用说明书。该标准对陶瓷墙地砖的标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都清楚地列出,可惜佛山地区很多企业都没有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去标识,主要表现为标志不完全,例如有些没有标识名义尺寸、产品的厚度,产品表面特征,产品的吸水率等;在说明书方面几乎没有企业在说明书中介绍产品的摩擦系数,釉面砖的磨损等级等,以及产品使用范围,例

如是使用于地砖,还是使用于墙砖。其实这些标识非常重要,如果没有标识会造成消费者错误使用,例如有釉地砖耐磨等级为3级的产品仅适用于平常的鞋袜,带有少量划痕灰尘的地面,该产品不能用于特殊鞋袜,例如带平头钉的鞋子。 此外,陶瓷产品属于脆性材料是易碎品,在包装、运输、装卸、储存等环节都有些特殊要求,在包装与标识中还需要一些警示标志和文字说明(如易碎、防潮、放置方向,叠放高度等),同时,企业还可以选择使用认证标志如:免检、名牌等标志。 佛山陶瓷作为全国的知名陶瓷生产区域,走在陶瓷行业的先进行列,但是我们对最基本的产品包装与标识问题都没有达到最基本的要求,希望佛山广大陶企能够借这次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的《关于敦促全市生产企业正确标注产品的函》的时机,完善陶瓷墙地砖产品的包装与标识。 包装标识错误 另外一个方面就是错误标识的问题,据了解去年在南京市佛山部分陶企挨罚,主要就是因为某些企业的错误标识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第三十八条,涉嫌冒用认证标志。目前在佛山陶瓷产品标识存在问题的主要有以下现象:例如产品等级标示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干压陶瓷砖》对墙地砖产品仅分为两个等级,即优等品和合格品,而市场上陶瓷产品等级标示非常乱,什么一级品、二级品等让人非常迷惑;错误标放射性等级,几乎所有的陶瓷产品都标识本产品符合国家标准GB6566-2001中

标签标识标准化规范[第一部分]

标签标识标准化规范

目录 一、概述 (3) 二、线缆标识 (4) 2.1、相关标准 (4) 2.2、规范要求 (5) 2.3、示例 (6) 三、配线架标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相关标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规范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示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接合标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相关标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规范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示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面板标识部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相关标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规范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示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资产管理标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1、规范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安全标识 (15) 7.1、相关标准 (15) 7.1、规范要求 (19) 八、标识文档管理 (20) 8.1、相关标准 (20) 8.2、规范要求 (25) 8.3、示例 (26)

假冒专利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

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投诉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第二十九条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 第三十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专利产品的,应当经其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关通知书。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专利产品,应当当场清点,制作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清单应当交当事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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