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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诉讼时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常见诉讼时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常见诉讼时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常见诉讼时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很多朋友会觉得,明明有理的,证据也充分,怎么对方一抗辩诉讼时效,自己就输了官司?今天我们就来看看诉讼时效的几个问题。

什么叫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说白了就是这个行为产生的权利是否还在法律的保护期内,你向法院主张你的诉求,从时间上来看是否还应当予以保护。

了解了诉讼时效的定义,我们看一下日常生活较接近的几种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通)第七章规定了诉讼时效问题: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一般情况下都是两年,超过两年如果没有中止、中断的情况发生,打官司败诉的风险很大!

《民诉》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以上四种情况是特别规定。也就是说有这四种情况诉讼时效比普通时效缩短了一年,你能主张权利的时间就一年(中止、中断除外)。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当然,并不是说这个行为一经发生就起算诉讼时效,根据《民通》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知道”即行为人清楚这个行为的发生,“应当知道”是一种推定,即按照普通常人的理解应当知道这件事的发生。

为什么说过了诉讼时效要承担很大的败诉风险而不是绝对败诉,因为即便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如果不抗辩,法院不可以主动引用诉讼时效。

根据《民通》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就是为什么实践中有因过诉讼时效败诉的,也有胜诉的原因。

前面我们说到中断和中止的问题,很多朋友可能会觉得朋友欠我钱,我一直在跟他要,已经要了三四年了,可他就是不还

我,一看诉讼时效才两年,不是过了吗?下面我们来看时效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中断和中止。

《民通》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如对方欠你100块钱,欠了一年零七个月,突然你那朋友出车祸成了植物人,这个时候诉讼时效就中止了,等到你那朋友醒来,接着算。

很多朋友不清楚,为何一项权利要不断的去主张,因为不断的主张才能让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通》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为什么当事人找我们咨询侵权、债务纠纷等问题,我们都会问发生的时间?你有没有向对方主张过?有没有重新签过借条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普通时效还是特殊时效,最长均不得超过二十年。根据我国《民通》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即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看到这里,赶快看看你要主张的权利是否还在法律的保护期内?如果快过了,去主张一下,留个书面证据,让时效中断!这样你的权利才能继续得以法律的保护。

最高法出台诉讼时效制度相关司法解释适用规范.

最高法出台诉讼时效制度相关司法解释 “相当‘解渴’。” 对于9月1日,最高法颁布的司法解释,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蒋勇表示。 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这是我国迄今为止第一个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专门的司法解释。 总计24条的《规定》阐述了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权利范围,并明确了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规定》极大地完善和细化了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 《民法通则》中的7个条文,奠定了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基石。此后,有关诉讼时效的一些规定也零散地分布在不同的司法解释中,而且时间跨度漫长,“长达十几年”。 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时效的理解多有偏差。曾经工作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蒋勇介绍说,有关诉讼时效的案件,往往各级法院的判决体现出不同的理解。“因为有些法院倾向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而有些法院倾向于禁止权利的滥用。” 诉讼时效的抗辩应由当事人提出 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时效制度理解的不一致,《规定》进行了明确。 《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介绍说,当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法院是否应该主动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司法机构对此有不同的理解。 根据法律,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无需审查诉讼时效。而最高法院的民诉意见也没有明确应该是由法院主动查明,还是在当事人提出之后再查明,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不一致。在我国司法实务界曾存在着法官主动援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的情况。 “这一点在实务界和学术界争议都很大。”潘剑锋表示,诉讼时效并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第三者利益,只是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法院不应该主动介入。因此,在他看来,《规定》第三条显然是一个进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也强调,如果人民法院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则无异于提醒和帮助义务人逃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有违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工作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工作(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8432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工作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accounts receivable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试论如何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工作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即由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或代垫运杂费,是企业在信用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债权性资产。 近几年来,不少企业应收账款居高不下,长期不能收回,使企业资金周转发生困难,资产的流动性下降,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甚至陷入财务危机,因此如何有效地控制应收账款的增长,已成为企业管理和生死存亡的重要议题。笔者结合企业造成应收账款增长的因素试论述如何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工作。 一、巨额应收账款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1、影响企业短期偿债能力。企业的流动资产是影响企业

资金流动性和短期偿债能力的重要因素。应收账款能否实现,直接影响流动资产的质量。大量的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回收,势必削弱短期偿债能力。 2、增加企业资金占用额。企业把货发出去取得债权,即被视为收入的实现,要收回货币需要一定时间,这就导致企业当期现金净流量减少,而且增加了当期纳税义务,使得企业当期现金流入流出不相匹配。 3、致使企业存在利润风险。如果企业应收账款数额过大,其实现的利润就会包括大量的应收账款。一旦形成坏账,就会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及经营发展。 二、造成目前各企业应收帐款上升的主要原因有内外部两个方面 ㈠、从造成企业应收帐款上升的外部因素上看,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经济体制转轨中老体制惯性使然。在计划经济时国有企业应收账款很少存在坏账,一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原来的供销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于缺少应变能力等原因而遗留了大量应收账款,相当部分形成死账呆账。二是经济法制

应收账款管理研究开题报告

应收账款管理研究开题报告

企业赊销活动的财务管理研究 一.选题的目的及研究意义 1. 目的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所谓信用, 是指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能力,具体指不立即付款就可获取现金、物资、服务等的能力。赊销是信用经济的产物,赊销使得企业资产能够从存货转化为应收账款,从而有效地降低了企业存货积压,极大的降低了成本,但是也给企业带来了风险,增加了坏账成本。资金是否能够回收,是企业成败的关键,因此,研究企业赊销活动的财务管理进而促进企业的发展是研究本课题的最终目的。 2. 研究意义 a.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信用不仅是一种企业形象和口碑,更是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和市场竞争工具。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 b.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是企业扩大再生产的关键环节。发达国家企业扩张的经验表明,信用销售代替传统的现金方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途径。如果企业通过信用管理进行相关成本和风险的有效控制,实现价值增值,提高经营效益,就成为企业扩大再生产的关键环节。 c.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是企业防范风险的必

然选择。长期以来,账款拖欠问题始终是困扰我国企业发展的一大顽症。因此,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是企业防范风险的重要基础工作,更是确保企业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内容。 二.综述与本课题相关领域的研究现状、发展趋势、研究方法及应用领域等 1.研究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业信用的推行,赊销活动的财务管理已经成为企业经营活动中日益重要的问题。归纳起来,国内对于赊销活动财务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a.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 应收账款是企业流动资产的一个重要项目,应收账款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 首先,商业竞争。这是发生应收账款的主要原因。出于扩大销售的竞争需要,企业不得不以赊销或其他优惠方式招揽顾客,由此引起的应收账款,是一种商业信用。 其次,销售和收款的时间差距。商品成交的时间和收到货款的时间常不一致,这也导致了应收账款的存在。 另外,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也是其中一个原因。部分企业领导者和经营者只注重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缺乏理财意识和经验;部门企业管理无章,放任自流,没有明确应收账款管理的责任部

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当合同签订人双方不能就合同履行达成一致时,就会产生纠纷,协商不成就有可能诉讼到法院,那么就产生了诉讼时效这一概念。那么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呢?律伴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诉讼时效作了如下规定: 一、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实施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三、《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一年”,第75条和104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时效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另外,《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该条除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或仲裁的时效期间明确规定为四年外,对其他合同纠纷的诉讼或仲裁,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合同法》的诉讼时效期间除前述四种情况外,散见于各具体法律之中。 时效期间的计算,也是较为直接的法律问题,一般都规定为“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也有例外,如《国际买卖合同时效公约》规定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从请求权发生时开始计算。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标准 1、有明确的书面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期限的,以约定的付款期限后一日;一方未按时付款的,另一方可从次日起主张对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以送货单形式起诉的,能够证明双方交易习惯的,依交易习惯;不能证明的,则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与之相同;不应当从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推出诉讼时效应从收到货物时起算,因为161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督促债务人及时付款。

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考点10】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P36) 1.提起诉讼 (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4)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解释】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解释】(1)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2)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4.其他情形 (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

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时效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贷款诉讼时效 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联社: 现将《加强贷款诉讼时效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在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请及时向办事处反映。 一、提高加强诉讼时效管理对于保全不良信贷资产重要性认识。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数额巨大,处臵途径单一。通过采取依法起诉、强制执行等法律强制手段保护信贷资产安全,是保全资产的一种重要途径。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提就是必须保证贷款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贷款丧失了诉讼时效,也就意味着缺少了可利用的国家强制力资源。 二、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贷款,进行一次集中的清理补救。各联社要成立组织,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落实具体责任,重点加强2000年以后尤其是省联社成立以后所发放贷款的诉讼时效补救。采用签订还款协议、贷款重组等方法,使能够恢复的时效得到恢复,不能恢复的更新债权关系,降低资产的时效风险,力争用两个月时间打一场歼灭战。各联社要在6月初将诉讼时效补救情况反馈市办,反馈内容包括采取的补救措施,已补救的贷款笔数、金额,未补

救贷款笔数、金额,存在的问题,下一步诉讼时效管理的工作计划。对于省联社成立以后所发放贷款超诉讼时效情况以及补救情况要详细说明。 三、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各级信贷以及风险管理人员要切实加强有关诉讼时效法律知识的学习,尤其是要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以及其他诉讼时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和理解,学以致用。强化诉讼时效法律知识学习的系统性、完整性,提高灵活运用能力。 四、强化不良贷款档案、不良贷款台帐管理。信贷人员取得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后,要根据回执及时在不良贷款管理台帐中登记诉讼时效中断日以及诉讼时效到期日等内容,根据每笔不良信贷资产的诉讼时效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完善台帐内容。要将回执及时交给不良贷款档案管理人员入档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其他诸如扣款凭证、还款凭证、起诉书、偿还贷款本息承诺书、还款计划、展期协议等也要及时在不良贷款管理台帐进行登记并将书面凭证移交给不良贷款档案管理人员入档保管。通过加强不良贷款档案、不良贷款台帐管理,提高不良贷款基础管理工作水平,防止各类贷款诉讼时效的丧失。 附件:加强贷款诉讼时效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企业加强应收账款管理的措施

企业加强应收账款管理的措施 当下企业的应收账款数额持续增长,长期收不回来的现状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许多不好的影响,而且非常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企业有70%的应收账款成为拖欠款,而且账龄也已经超过三年,难以收回的占24%。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已经成为企业的必修课之一。 一、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 企业应收账款被长期拖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受市场疲软、企业资金紧张、偿债能力差,以及经济法规不完善,执法不严致使企业间三角债或多角债长期存在不能有效解决,甚至一些企业借破产之名恶意逃债、废债等外部原因外,企业内部在应收账款管理方面也存在较大问题。 1.企业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为了扩大销售,便大量实行赊销。只期望赊销可能带来较大的经济收益,而对赊销的风险认识不足,未加防范。在事先未对客户的信用情况作全面深入的调查的情况下,盲目地采用赊销策略。致使大量应收账款的形成,给以后的催款工作增加困难。 2.有关销售的考核制度不合理、约束机制不健全 企业对销售部门的考核主要是考核当期销售量、销售收人,对销售人员一般是将其工资、销售费用与销售量挂钩,使得销售部门及销售人员为完成销售任务盲目赊销。由于对产品销售后长期不能收回货款缺乏相应约束制度,导致大量应收账款沉积下来,有的变成坏账。 3.销售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缺少信息交流 给客户提供什么样的信用条件,往往由销售部门人员凭经验或个人关系决定,财务部门无权参与并发表意见。财务部门只负责进行销售和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没有向销售部门提供有关客户的应收账款账龄资料、客户是否及时归还赊销货款资料的要求。由于部门间信息缺乏交流,可能导致销售部门在向客户提供信用条件时作出错误决定,财务部门对应收账款的监管职能也得不到发挥。 4.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工作不规范 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客户档案、制定信用标准、进行账龄分析、定期核对账目、定期评价客户的信用状况、落实追讨欠款责任人、及时追讨欠款等。但很多企业在这些方面工作不规范,没有建立客户档案,工作无标准,不做客户分析,任用销售人员随意,追款责任不明确,销售人员调离或转岗时不追究其应负的追款责任。这也使得一些销售人员有机会利用工作上的漏洞侵害企业利益、侵占销售回款。 二、加强应收账款的措施

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曹虓虓 ?【刊名】商业经济 ?【出版日期】2014 ?【期号】第3期 ?【作者单位】东北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格式】曹虓虓.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业经济,2014,(第3期).?【摘要】当前,企业普遍存在的应收账款管理问题主要是应收账款总额过大,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过高,应收账款账龄结构不合理等。解决好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从企业自身看,应全面加强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从社会角度看,要尽大力扭转我国信用文化建设滞后的状况,全面加强银行信用、非银行信用的立法,规X商业信用和消费者信用行为以及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建立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代码、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失信惩戒等一系列制度,有效发挥市场和法律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罚机制。 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鲍荷花 ?【日期】2009 ?【会议名称】第十届中国煤炭经济管理论坛暨2009年中国煤炭学会经济管理专业委员会年会?【会议录名称】煤炭经济管理新论(第9辑)——第十届中国煤炭经济管理论坛暨2009年中国煤炭学会经济管理专业委员会年会论文集 ?【作者联系方式】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摘要】本文分析了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企业的影响,提出了应收账款的对策,对应收账款在销售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有效控制,建立相应的日常管理监管体制,有助于进一步规X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和健全客户的信用管理体系。 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肖敏 ?【刊名】企业改革与管理 ?【出版日期】2014 ?【期号】第4期 ?【作者单位】雄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参考文献格式】肖敏.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第4期).?【摘要】应收账款是由企业的赊销行为产生的。企业提供赊销,可以扩大销售,增加利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但同时也会造成企业资金成本、赊账费用的增加。本文从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入手进行分析赊账款流程管理不当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赊账款管理流程完善的对策。企业要深入了解赊销的本身的所存在的风险结合自身的情况,建立应收账款的风险防X机制,从源头上规避应收账款的风险。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后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六项规定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后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六项规定 2015-02-01Chienyu投行新闻 点击题目下方投行新闻,一键关注 关于诉讼时效届满后能否重新确认债权的六项规定 一、义务人在权利人发出的询证函、对账单、确认书、欠款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能否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2008年8月21日,法释〔2008〕11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2004年6月4日,〔2003〕民二他字第59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03〕23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重庆包装技术研究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关事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因此,对债务人于诉讼

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着述与主流观点 关于该问题,有观点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主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函件,包括对账单、欠款单、确认书、询证函上签字或盖章的,也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我们认为,正如前文所述,债务人在催款单上签字或盖章被认定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实质是以该文件有催收债权的意思表示为条件的。而对账单、欠款单、确认书、征询函本身只是对债务是否存在以及数额多少的确认,并非催收债务,故如上述文书无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则不能仅根据债务人主张上述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就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但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义务人本人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向权利人发出询证函,权利人在询证函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形,在该情形下,能否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该询证函仅表明义务人确认债务,而不能表明义务人同意履行该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故不应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义务人发出询证函,虽表明为其只确认债务,但依据常理,其确认债务的行为表明其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若根据询证函所载文义可以推定其有履行该诉讼期间已过债务的意思表示,则应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我们认为,关于该情形下,能否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仍应通过分析其是否构成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要件进行确认。义务人主动发出询证函的事实表明,其确认债务的存在,但并不能当然推出其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巳经届满的债务,除非该询证函的内容足以推出其有该意思表示,也即能够推定出其有默示履行的承诺。如询证函载明:“我公司截至某日应付你公司100万元款项”,或者“因我公司尚欠清偿能力,请给予一定宽限期”等内容的,由于通过上述“应付”、“给予

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 诉讼时效制度也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过后,不影响债权人的起诉权,但影响债权人的胜诉权。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上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如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恢复原状)。 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以下情形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即债务人对以下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权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在一定程度上有些相似,实际上两者存在很大的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在民法规定中,诉讼时效是抽象规定的,而除斥期间根据所限制的形成权的具体内容而具体规定。 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要求同时具备法定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两个构成要件;而除斥期间只需要法定期间经过后,权利即消失。 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仅发生受法院保护的权利消灭或抗辩权产生的效力,即请求权仍然存在,而胜诉权丧失。除斥期间一旦期限届满,直接消灭权利本身。 期间弹性不同。诉讼时效在性质上是可变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而除斥期间是不能适用中止中断的。 是否允许当事人自我约定存在不同。除斥期间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而诉讼时效均为法定期限,不得允许当事人约定变更。 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诉讼时效的抗辩只能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援引,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而除斥期间由于其届满会导致实体权利消灭,所以法院会主动依法审查。 四、考题解析 1.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是()。(2009年新制度单选)A.债权人甲要求银行支付自己在3年前存入银行的活期存款本金及利息,银行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B.债权人乙要求债务人公司的股东缴足5年前应当缴付而未缴付的出资额,股东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C.专利权人丙在得知侵犯专利权行为后的第5年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侵权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D.债权人丁在诉讼时效届满前5日以平信方式发送催款函给债务人,却因地址书写错误在2个月后被退回。丁遂提起诉讼,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2.下列关于除斥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1年真题单选) A.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B.除斥期间为可变期间 C.撤销权可适用除斥期间 D.如果当事人未主张除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审查

第7讲_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4.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 1)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2)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 3)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限届至之日起计算。 ( 5)不作为义务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日开始计算。 (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 8)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 18周岁之日起算。 【例题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 2019年)

A.2 年 B.3 年 C.10 年 D.20 年 【答案】 B 【例题2?单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2018年) A.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B.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C.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D.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 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答案】 B 【考点 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P26) 1.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2.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浅析企业应如何加强应收账款管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f18052028.html, 浅析企业应如何加强应收账款管理 作者:张伟,石立波 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年第02期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应收账款的管理已经成为企业经营活动中日益重要的问题,本文从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及管理目标等几个方面对企业应如何加强应收账款管理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关键词]应收账款;管理;措施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1 . 02 . 016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 0194(2011)02- 0032- 02 应收账款是指账户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广义的应收账款包括应收销售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业信用的推行,应收账款管理已经成为企业经营活动中日益重要的问题。 1 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 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商业竞争。这是发生应收账款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竞争机制的作用迫使企业以各种手段扩大销售,虽然大多数企业希望现销而不愿赊销,但是面对竞争,为了稳定自己的销售渠道、扩大产品销路,不得不面向客户提供信用业务。这种由竞争引起的应收账款,其实质是一种商业信用。 第二,销售和收款的时间差距。商品成交的时间和收到货款的时间常不一致,这也导致了应收账款的存在。由于销售和收款的时间差而造成的应收账款,不属于商业信用,也不是应收账款的主要内容,但往往是企业应收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实际上是销售企业因结算时间和结算手段的原因而承担由此引起的资金垫支。 2 应收账款管理不善的弊端

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知识分享

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曹虓虓 【刊名】商业经济 【出版日期】2014 【期号】第3期 【作者单位】东北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格式】曹虓虓.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业经济,2014,(第3期).【摘要】当前,企业普遍存在的应收账款管理问题主要是应收账款总额过大,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过高,应收账款账龄结构不合理等。解决好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从企业自身看,应全面加强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从社会角度看,要尽大力扭转我国信用文化建设滞后的状况,全面加强银行信用、非银行信用的立法,规范商业信用和消费者信用行为以及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建立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代码、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失信惩戒等一系列制度,有效发挥市场和法律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罚机制。 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鲍荷花 【日期】2009 【会议名称】第十届中国煤炭经济管理论坛暨2009年中国煤炭学会经济管理专业委员会年会 【会议录名称】煤炭经济管理新论(第9辑)——第十届中国煤炭经济管理论坛暨2009年中国煤炭学会经济管理专业委员会年会论文集 【作者联系方式】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摘要】本文分析了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企业的影响,提出了应收账款的对策,对应收账款在销售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有效控制,建立相应的日常管理监管体制,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和健全客户的信用管理体系。 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肖敏 【刊名】企业改革与管理 【出版日期】2014 【期号】第4期 【作者单位】雄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参考文献格式】肖敏.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第4期).【摘要】应收账款是由企业的赊销行为产生的。企业提供赊销,可以扩大销售,增加利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但同时也会造成企业资金成本、赊账费用的增加。本文从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入手进行分析赊账款流程管理不当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赊账款管理流程完善的对策。企业要深入了解赊销的本身的所存在的风险结合自身的情况,建立应收账款的风险防范机制,从源头上规避应收账款的风险。 长远公司应收账款管理研究 刘海松 【摘要】:应收账款是客户进行赊销经济行为而发生的未收回的销售货款,属于企业的资产。应收账款的有效管理对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企业的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大,会对企业的现金流量造成影响,导致企业资金周围不灵,甚至因此而发生财

司法实践中待明确的几个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问题-张建平.doc

司法实践中待明确的几个有关诉讼时效制 度的问题/张建平-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积极主张权利,保持民事流转关系的稳定性。在民事诉讼中,债务人常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在许多案件当中诉讼时效问题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往往是决定诉讼双方当事人胜诉或败诉的关键问题。 我国把诉讼时效制度纳入实体法范畴,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及相关实体法中,《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制度规定得比较笼统、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人民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涉及诉讼时效制度理论缺乏统一认识,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有关诉讼时效问题存在一些争议。笔者在执业过程中碰到过一系列有关诉讼时效的棘手问题,针对这些频频出现的实务问题,笔者查阅了大量资料进行着理论上的研究,本文拟在归纳、整理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本人在从事律师实务中的一些体会,提出对一些问题的粗浅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关于我国现行法律有关诉讼时效起算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都规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笔者认为该规定存在以下问题:1、在一些情况下,侵害事实发生后债权人可能马上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却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无法知道具体的侵害人,或是无法确定债权的具体数额(如损失无法很快确定),此时债权人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笔者认为对类似情况,就不宜从债权人知道权利被侵害而开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否则必对被侵害人不公;2、“权利被侵害”做为诉讼时效起算的标准过于狭隘,无法包含其他“权利未被侵害”时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等问题。如在无因管理之债中,就不存在谁“侵害”了谁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如何适用权利被侵害的标准?3、人民法院在适用“知道”或“应当知道”标准来认定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有很大随意性,“应当知道”包含过多主观判断的内容,易依发争议; 我国部分的民法学者们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已经开始在民法典的起草中采用请求权产生或可行使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的标准,如中国民法典研究课题组所提出的《中国民法典:总则篇条文建议稿》第193条第1项就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时效依以下规定开始计算:(一)时效期间自权利能够行使时开始计算”,笔者认为这样的表述能避免如前所述的不足,且更符合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较之现有规定更趋科学; 二、关于无履行期限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是怎样的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是怎样的 1、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2、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4、向法院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5、因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 6、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7、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提起诉讼。 二、申请仲裁。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五、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七、申请强制执行。 八、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九、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十、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十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十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十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十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十五、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论加强应收账款管理的重要性

论加强应收账款管理的重要性 文/陆志华 摘要:对现代企业来讲,应收账款作为一种信用和促销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增加了销售量,促进了利润增长。但账款的拖欠亦是很多企业被拖垮的重要原因之一。只有管理好应收账款,才能加快资金周转,提高其利用率,增加企业的净收益,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使企业财富最大化。 关键词:应收账款;经营;风险;信用 应收账款是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具体说来是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或代垫的运杂费等。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不仅可以加强资金的回笼,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企业经营风险,而且还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一旦管理不善,就会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降低企业的实际效益,甚至可能引发企业的财务危机。这就要求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加速它的周转,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能更好地发挥应收账款的商业信用作用。 一、应收账款形成的原因 1、在市场激烈的竞争机制下,企业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不但要在成本、价格上下功夫,而且必须大量地运用商业信用促销。但是,某些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为了提高市场占有额,在事先未对付款人资信情况作深入调查、对应收账款风险进行正确评估的情况下,盲目地采用现金折扣、赊销策略去争夺市场,采用较宽松的信用政策,只重视账面的高利润,忽视了大量被客户拖欠占用的流动资金能否及时收回的问题,从而成为应收账款风险加大的主要原因。 2、有些企业对应收账款的治理缺乏规章制度,或有章不循,形同虚设。财务部门不及时与业务部门核对,销售与核算脱节,问题不能及时暴露,一些企业应收账款居高不下,催收、清理不及时,账龄老化,却任其发展,存在应收账款长期挂账现象。 3、企业内部激励机制不健全。在某些企业中,为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往往实行职工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销售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只关心销售任务的完成,采取赊销、

浅谈应收账款管理

浅谈应收账款管理 [关键词]: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收账政策 [摘要]:应收账款的管理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关系到企业的 资金是不是能顺畅流通。目前我国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存在一系列问题,近几年来,应收账款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那企业应该如何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本文将从它的背景,功能等方面进行分析。并相应提出相关日常管理方法和一些收账的小技巧。 一、背景 近几年来,应收账款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需要引起我们重视。根据目前的情况看,行业竞争激烈的通信制造板块、家电板块和医药板块的上市公司是主要代表。以通信板块的烽火通信为例,该公司近年在主营业务收入逐年下降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反而显著增加。2008年、2009年、2010年,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8亿元、15.4亿元和13.45亿元;而其应收账款则分别为7.48亿元、9.44亿元、12.02亿元,增长幅度达69.69%。与此同时,公司净利润则坐滑梯般下滑,由2008年的16743万元降至2003年的2565万元,简直不可同日而喻。再看大唐电信,该公司2010年全年亏损额已经达到1.8683亿元。年报显示,除了全球电信行业萧条环境和去年遭遇欧债的影响外,分别高达15亿元及20亿元人民币的存货及应收账目的资金成本压力也成为了该公司经营业绩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样,家电行业中也存在一批受应收款项严重困扰的公司。资料显示,当初水仙、美菱电器、科龙电器、小天鹅等曾经出现的巨大亏损,无一不是和巨额的应收款项密切相关,而目前部分家电类上市公司仍存在着巨额的应收款项隐患。四川长虹在家电板块上市公司之中,应收款项排名首位。截至2010年12月31日,仅应收账款一项的期末余额就近50亿元,公司为此计提了9000多万元的坏账准备,可见,应收账款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已经开始显现。此外,医药行业的上市公司也是应收款项高企的一个群体。通化东宝2010年应收款项余额高达6个多亿,其中应收账款约3.69亿元,其他应收款3.15亿元;华北制药应收账款高达13.72亿元,其他应收款同样高达12.43亿元。上海医药应收账款17.09亿元,其他应收款6.71亿元。既然应收账款给企业的资金管理带来如此多不利,那为何不取消这种做法了?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赊销产品或劳务而形成的应收款项,是企业流动资产的一个重要项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信用的推行,企业应收账款数额普遍明显增多,应收账款的管理已经成为企业经营活动中日益重要的问题。应收账款的功能就是它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作用。主要有一下方面:1、扩大销售,增加了企业的竞争力。在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情况下,赊销是促进销售的一种重要方式。企业赊销实际上是向顾客提供了两项交易:向顾客销售产品以及在一个有限的时期内向顾客提供资金。在银根紧缩、市场疲软、资金匮乏的情况下,赊销具有比较明显的促销作用,对企业销售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具有更重要的意义。2、减少库存,降低存货风险和管理开支。企业持有产成品存货,要追加管理费、仓储费和保险费等支出;相反,企业持有应收账款,则无需上述支出。因此,当企业产成品存货较多时,一般都可采用较为优惠的信用条件进行赊销,把存货转化为应收账款,减少产成品存货,节约相关的开支。下

最高法出台诉讼时效制度相关司法解释适用规范

最高法出台诉讼时效制度相关司法解释 时间:2008-09-04 作者:陈善哲新闻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相当‘解渴’。” 对于9月1日,最高法颁布的司法解释,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蒋勇表示。 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这是我国迄今为止第一个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专门的司法解释。 总计24条的《规定》阐述了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权利范围,并明确了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规定》极大地完善和细化了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 《民法通则》中的7个条文,奠定了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基石。此后,有关诉讼时效的一些规定也零散地分布在不同的司法解释中,而且时间跨度漫长,“长达十几年”。 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时效的理解多有偏差。曾经工作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蒋勇介绍说,有关诉讼时效的案件,往往各级法院的判决体现出不同的理解。“因为有些法院倾向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而有些法院倾向于禁止权利的滥用。” 诉讼时效的抗辩应由当事人提出 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时效制度理解的不一致,《规定》进行了明确。 《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介绍说,当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法院是否应该主动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司法机构对此有不同的理解。 根据法律,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无需审查诉讼时效。而最高法院的民诉意见也没有明确应该是由法院主动查明,还是在当事人提出之后再查明,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不一致。在我国司法实务界曾存在着法官主动援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的情况。 “这一点在实务界和学术界争议都很大。”潘剑锋表示,诉讼时效并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第三者利益,只是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法院不应该主动介入。因此,在他看来,《规定》第三条显然是一个进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也强调,如果人民法院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则无异于提醒和帮助义务人逃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有违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此外,《规定》也明确了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 《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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