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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三校系统提高班叶晓川宪法讲义

2011年宪法学讲义

成功一定属于坚持到底的你!

——叶晓川【历年考点汇览】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本章知识结构】宪法的词源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宪法的基本特征

宪法的概念宪法的本质

宪法与宪政

宪法的历史发展

人民主权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的作用

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

宪法的渊源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

宪法典的结构

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分类

宪法效力宪法效力的表现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词源

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一)中国

1、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但这些与近现代宪法的性质与含义是不同的。

2、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

(二)西方

1、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①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古希腊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一书中,将城邦的法律分为宪法和普通法律;②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议会制定的普通法规;③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关系的法律。

2、宪法词义发生质的飞跃,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产生巨大影响以后,特别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发展,近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古代中国和西方在运用宪法一词的时候,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如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而古代中国的宪法却没有此意,等等。

四、宪法的本质

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五、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以限制与规范国家权力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的特征是:

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实践。也可以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因此,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六、宪法的分类

(一)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二)马克思主义学者宪法的分类

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一)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的条件

1、经济条件:近代宪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

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二)临时宪法和四部宪法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作用;

2、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的基本特点是:

(1)总结历史经验,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

(2)进一步完善国家机构体系,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等;

(3)扩大公民权利和自由范围,恢复“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废除了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终身制。

(4)确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如发展多种经济形式、扩大企业的自主权等;

(5)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

(三)我国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正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以来,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宪法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认人民主权。当然,从本质上讲,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民主权则根本无从谈起。

在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规范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观念古已有之,但人权口号由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最先提出。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以及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人权在各国宪法文本中有不同的含义与表述方式。

从《共同纲领》开始,我国宪法都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特别是2004年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后,基本人权原则表现为国家的基本价值观。

我国宪法第2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历史的概念,基本价值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在其宪法规定和政治实践中贯彻了法治精神。

我国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法治国家"既包括实质意义的法治内涵,也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要素,是一种综合性的概念。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而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首创的。

第四节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的一般功能

宪法功能是宪法内容和原则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实际效果。宪法发挥功能首先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即具备正当性。正当性是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功能的前提,需要在内容、程序与形式上具备正当性。

(一)确认功能

1、确认宪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宪法的性质和内容取决于经济基础的性质;

2、确认国家权利的归属,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得到合法化;

3、确认法制统一的原则,为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和协调发展提供统一的基础;

4、确认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目标与原则,为社会共同体的发展提供共同遵循的价值体系。

(二)保障功能

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对宪法上规定的各种民主原则、民主程序与民主生活规则,宪法提供了各种有效的保障。没有宪法的确认和保障,民主制度不能转化为具有国家意志的国家制度。在宪法的保障功能中,人权保障是最核心的命题与原则。

(三)限制功能

宪法的限制功能与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功能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不对国家权利的行使进行有效的限制,人权保障就会失去必要的基础。宪法以其特殊功能规定了国家机构的产生程序、职权与职权的具体行使等。

(四)协调功能

在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过程中,由于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和主体价值观的不同,人们可能产生不同的利益需求。宪法的特殊功能在于,能够以合理的机制平衡利益,寻求多数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规则,以此作为社会成员遵循的原则。对少数人利益的保护,宪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制度,如宪法诉讼制度在保护少数人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

(一)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定的原则、规划内容与具体实施过程都在宪法指导下进行,体现了宪法原则的具体化。宪法在立法中的功能主要表现在:

1、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

2、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

3、合理的法律体系的建立是实现宪法的基本形式之一;

4、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

5、宪法是立法体制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与依据。

(二)宪法在执法中的作用

宪法在执法过程中的功能首先表现在法律人宪法意识的培养,即以宪法的理念与知识为基础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才的宪法思维。

(三)宪法在司法中的作用

1、宪法是审判权和检查权的来源,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活动的基本原则;

2、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进行活动的基本原则;

3、法官和检察官的宪法意识对法治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四)宪法在守法过程中的作用

守法是法治发展的基础与重要因素,而守法首先要遵守宪法。因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

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

宪法的渊源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等。

一、宪法典

宪法典是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形式。其优点在于宪法的形式完整、内容明确具体,便于实施,有利于保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

二、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进行分类所得出的结论。它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

三、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已经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宪法惯例的特征主要有三:一是它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二是它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三是它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

宪法惯例多见于不成文宪法国家,但成文宪法国家也不鲜见。它能适应国家形势的发展变化,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

四、宪法判例

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1、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由于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

2、在成文宪法国家,有些国家的法院享有宪法解释权,因而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作出的判决对下级法院也有约束力。

五、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但能否成为国内法的渊源以及宪法的渊源,则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参与和认可。

第六节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一)根本性。

(二)最高权威性。

(三)原则性。

(四)纲领性。

(五)相对稳定性。

二、宪法规范的分类

(一)确认规范

确认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的规范存在为其主要特征。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的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等形式。

(二)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的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这类规范对于宪法的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表现了宪法法的属性。

(三)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这类规范主要是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过程中形成的,同时为行使权利与义务提供了依据,从我国宪法规定的角度来看,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有下列三种形式:①权利性规范。宪法赋予特定主体以权利,使之具有权利主体资格;②义务性规范,集中表现在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③宪法中的权利性义务性相结合为一体。

(四)程序性规范

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程序性规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如人大召开临时会议的程序,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规范不做具体的规定,而是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的具体程序,如具体的选举程序。

第七节宪法的效力

一、宪法效力的概念

所谓宪法效力是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发挥的约束力与强制性。

宪法之所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是宪法具有正当性基础。其基础在于:宪法制定权来源的正当性;宪法规定内容的合理性;宪法程序的正当性。

(一)宪法效力的特点

宪法效力具有最高性与直接性。

(二)宪法对人的适用

宪法首先适用于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包括华侨),不管公民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

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叫做原始国籍;另一种是加入国籍,叫做继有国籍。对因出生而取得国籍问题,各国通常采用三种原则:一是血统主义原则;二是出生地主义原则;三是混合主义原则。

我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对国籍的确定作了如下规定: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

我国主张一人一国籍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此外,在享有基本权利的范围内,宪法效力适用于外国人和法人的活动。

(三)宪法对领土的效力

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宪法的空间效力都及于国土的所有领域。

二、宪法与条约

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宪法效力的最高性是得到普遍承认的。但在宪法与条约的关系上,各国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有的国家规定条约的地位高于宪法,即条约优位;有的国家规定条约的地位与宪法等同;有的国家规定条约的地位低于宪法,即宪法优位。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对宪法与条约关系作出具体规定,仅是规定了缔结、批准以及废除条约的主体。但从宪法序言中可以看出我国处理两者关系的基本原则,即我国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

目前,中国参加了22项国际人权公约,中国政府认真履行所承担的相关义务,积极提交履约报告,充分发挥国际人权公约在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本章知识结构】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和性质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一、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一)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

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合作基础或指导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二)爱国统一战线

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一、基本文化制度

文化制度一向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现行宪法对我国文化制度的原则、内容等作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定。

1、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

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①《宪法》第19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②宪法第20条:“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③宪法第21条:“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④宪法第22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2、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

宪法第24条对公民道德教育进行了规定。考生应了解公民道德教育的内容:①普及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培养“四有”公民;②提倡“五爱”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公德;③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腐朽思想。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本章知识结构】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

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国家结构形式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村民委员会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居民委员会

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二)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三)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第二节选举制度

二、我国选举的组织机构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我国存在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两种形式的选举组织机构。

(一)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

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它们要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对选举工作的指导。

根据选举法第9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根据选举法第10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

出决定;3、确定选举日期;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5、主持投票选举;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二)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

我国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三、直接选举的程序

(一)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

1、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区域,是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基本单位;同时也是人民代表联系选民进行活动的基本单位。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2、选民登记是指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利的公民,从法律上确认其选民资格的行为。选举委员会将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民,列入选民名单,承认其选民资格。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20日以前公布,有不同意见的公民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前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即是最后决定。

(二)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但每个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在该选区的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

(三)投票

投票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一律采用无记名的方法;每一名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名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如参加投票的选民不足半数,须改期选举。

(四)计票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主持人核对投票人数和所投的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凡选举无效,须当即宣布,并重新组织投票。在确认投票有效后,统计投票结果。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五)代表候选人的当选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如获得过半数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代表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六)确认

各选区计票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七)补选、辞职和罢免

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代表资格终止的,缺额另行补选;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与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

定。

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书面提出辞职。辞职须经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乡级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选民有权罢免由其选举所产生的代表。选举法第47条规定,对于县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案。罢免案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四、间接选举的程序

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一)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

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候选人名单提出后,如果提出的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法定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然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二)投票

选举大会由主席团主持,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三)计票和宣布当选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大会主席团人员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者始得当选。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经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选出之后,须经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并经常务委员会确认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四)补选、辞职与罢免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或资格终止的,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原选举单位人大闭会期间,由其常委会补选。补选时可采用差额选举方式也可采用等额选举方式。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均可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它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须分别经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告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五、对破坏选举的处罚

1、选举权的物质保障。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一方面从物质条件上保障了整个选举活动能够正常、顺利地进行,另一方面则可使每一个选民和候选人不致因财产占有的悬殊而在选举中受到任何限制或处于不利的地位,也可避免一些人利用经济实力来控制和操纵选举。

2、选举权的法律保障。我国选举法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②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③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④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一)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①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名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②会议选举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选举由主席团主持;③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提出,联名提名不得超过应选人数;④年满十八周岁的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有资格参选;⑤代表的选举采用差额选举;⑥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办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为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则为12名。

(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台湾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①台湾省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人;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到北京参加协商选举会议。按照选举法规定,采用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③协商选举会议人数为122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席协商选举会议人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协商选定。中央国家机关和解放军驻京单位出席协商选举会议人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有关部门协商选定;④协商选举会议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召集。(详见《台湾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第三节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1、单一制;

2、联邦制。

(二)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要素

最主要并起决定作用的是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其他因素主要包括民族因素和历史因素。

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一)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3、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

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

(三)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

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须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3条)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民

族区域自治法》第34条)

(四)自主管理地方经济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31条)

(五)自主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六)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

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宪法》第120条)

(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自治权。

第五节特别行政区制度

2018清华大学法学院考研398分经验

清华大学法学院考研398分经验 拟录取通知已下,如愿以初试、复试都专业第一的成绩考入清华大学法学院,入读法理学专业。在此,将我考研的高分经验分享给学弟学妹。 【一】选择清华: 我是跨专业考研,就我本科专业而言,想申请国外大学好的专业并不容易。因而选择不问你本科的硕士研究生统考,先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既然选择在国内学法,那就一定要去最好地法学院——对我而言,备选学校只有清华、北大、人大三所。 对于我想学的法理学专业而言,人大稍逊于清北,而在清华和北大之间,我又更偏爱清华的法理学老师和明理楼,因而最终报考清华。虽然清华法学院在国内的排名上并不数一数二,但清法是国内前三水平是不容置疑的。不仅因为每年QS全球法学院的排名中,清华总是高居全球前30左右,更重要的是大量法学二级学科、三级学科的权威教授都汇集于清法。有最好的教授和最好的学生,这样的法学院能不是最好的吗? 在此稍微提个醒,有些同学觉得自己策略性选校很聪明,但往往聪明反被聪明误。去年清华法学院各专业都普遍分很高,今年却各专业都很低,反观人大、北大都偏高。民商这种清华热门专业今年复试线更是反常的低,相反某几个去年的低分专业今年却相对地偏高,我猜测就是策略性选校的结果。清、北、人,以及各个专业,到底哪年会分高分低,大家几乎不可能猜到,不如就跟着兴趣走。 【二】真题与书单: 考研的学生应该明白,不同学校有不同的出题风格。虽然明面上不公布参考书目,但根据往年考题和教授名录,大致上也能猜出考点主要集中于那些教材。在这种情况下,想要高效地考取研究生,就要根据考试风格有针对性地复习。因此,历年真题和书单就是指明备考风向的灯。 具体而言,复习应根据不同科目的考察方式分为两种复习方式。第一种是能准确识别参考书目即考点来源的。例如清华617法学综合试卷的法理学和宪法学部分,前者主要来自于高其才老师的《法理学》,后者考点主要出自林来梵老师的《宪法学讲义》。因而有针对性地反复学习这两本教材,取得这两门课的高分就不是难事。 第二种是不能准确识别考点来源的科目,例如861比较法总论和617法学综合试卷的民法部分。对于这样的学科,就必须加深自己的知识储备,答题时灵活地输出。故对于第二种科目,书单的重要性就较弱,因为知识可以来源于所有切题的书中,而所有这些掌握的知识,都可以在答题中帮您拿分。 【三】时间分配: 备考时还会遇到的问题是如何安排学习时间。我将其分为两点,第一是考研整体规划,第二是不同学科的时间分配。 之前就听说考研的准备周期大致在6-7个月。对于基础好的当然可以短一点,但对于我这种跨考生,应该不能再短。但同时,也不宜太长,周期过长了,不仅会忘记前期复习的知识,也会

《宪法学》作业题

第一讲 一、中西方宪法的概念的差异比较及原因分析? 1、中西界定方法上的差异。中国学者倾向于首先从理性的角度对宪法的本质进行抽象的思辩和概括。在逻辑方法上则倾向于运用演绎推理法,并且,在宪法的概念中往往还注入鲜明的意识形态含义。而西方学者倾向于从经验的角度,用实证的方法,在逻辑方法上更倾向于归纳推理法。 2、中西宪法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差异。从理性的角度,运用本体论和演绎推理的方法对宪法本质进行抽象的思辩,并在宪法概念中渗入意识形态的要素。比较容易导致宪法概念内涵大,外延小的情况。从经验的角度,用实证的方法和规纳推理的逻辑方法,从现象、内容和外部特征的方法来界定宪法的含义。并在宪法概念中排除意识形态的含义。则比较容易导致概念内涵小、外延大的情况。 3、中西宪法概念总体成分的差异。 二、宪法的功能与作用有哪些? 1、确认作用 2、组织协调作用 3、限制作用 4、维护国家统一的作用 5、指引作用

6、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7、思想教育的作用 第二讲 一、宪法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其和一般法律的产生有哪些 不一样的原因? (一)宪法产生的原因 1、宪法产生的经济原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是 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2、宪法产生的政治原因。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社会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3、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原因 (1)社会契约(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卢梭) (2) “主权在民”(法国的卢梭) (3)权力制约,三权分立(法国的孟德斯鸠) 其和一般法律的产生有哪些不一样的原因: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 第三讲 一、宪法修改的原因有哪些?其和一般法律的修改在原因方面有何不同? 1、宪法修改的一般原因:成文法的局限性。

宪法学知识点

宪法学知识点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制定,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宪法效力。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含义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分类宪法的制定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节宪法的基本功能 宪法的一般功能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结构 宪法的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宪法典的结构(序言正文附则) 第六节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宪法规范的分类 第七节宪法效力 宪法效力的概念宪法效力的表现宪法与条约的关系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的内容。 理解: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 熟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文化制度的一般原理,并能够具体运用。

小学生宪法教育讲稿

小学生法律教育讲稿 同学们: 小朋友们好!我是XXXX。在开始之前,我想请问大家一个问题:我们中国的法律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为什么会有法律的产生呢? 请xxx发言。 请xxx发言。 在很久很久以前的原始社会,是没有法律的。那个时候,当一个部落和另一个部落出现矛盾时,往往采取“以牙还牙”的报复方式来解决,而不是依靠法律来解决。如果一个部落的人杀了另一个部落的人,那么另一个部落的所有人都会为被杀的那个人报仇。这样整个社会非常混乱,大家的人身安全每天都受到威胁。只有在夏朝建立后,才通过制定法律来防止这种混乱。所以法律是从夏朝开始的。 那我们小学生为什么要学习法律呢? 小学生了解一些法律常识,能让我们具备一定的自我防范能力及心理素质,能让我们自觉抵制不良行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学会自我保护。因此我们要树立自觉遵守法纪的法律观念,培养自己的“法商”(相对学生“智商”和“情商”来讲的,“三商”都重要!)——“法商”就是指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法律对于我们学生来说,还只有模糊的印象,有时候违犯法律了还毫不知情。那些犯罪的人为什么犯了罪,罪在哪里都不知道,这是对法律的意识太小看了,所以走上违法的道路。我们青少年更要对法律有强烈的激情国。首先要懂法、知法、守法,还要爱护法,多看一些法律方面的书籍道路,为自己的人生道路撑上一把健康的雨伞。而道德又

是一双手,推开封锁在心里的窗;道德是一扇窗,窗外是美好的天空;道德是一片天空,它孕育着无数纯洁的心灵。 在日常生活中处处都离不开法律和道德。对于我们青少年来说,我们不需要做这些大事,我们先要从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在拥挤的公车上,我们让一让座位;在红灯面前,我们停一停脚步;在道路两旁,我们弯腰捡起一片废纸;在家里,我们替父母分担一些烦恼。这都是遵守法律和道德表现,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做到的话,那么,中国就会变 的更美好。 (我们来通过一些具体的例子来看考一下大家。请大家看幻灯。)案例1. 小花11岁了,按道理应该读小学四年级了。但是,她爸爸重男轻女的思想特别严重,本来就不主张送小花读书。但是小花的妈妈还是希望小花能读点书,小花于是走进了学校。但不幸的是,小花家里种的五亩西瓜,因为连日大雨,所有的西瓜都烂在地里了,连成本也收不回来;喂养600只鸭子也因为染病都死去了。这让原本不太宽裕的家庭,经济更加拮据。不管小花的妈妈怎么样的劝说,小花怎么样地苦苦哀求,小花的爸爸最后还是逼着小花退了学。 大家来说一说,小花爸爸的做法对吗?如果小花是我们的同学,我们应该怎么办? 我们身边的法律还有哪些?

宪法学作业综合

宪法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宪法学作业4(综合) 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14分) 1、英国不成文宪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性文件、宪法性惯例、宪法性判例、权威学者的着述。 2、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3、每一选区可以选出数名议员的选举制度称为多名制选区制或复选举区制。 4、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 5、君主立宪制根据君主或国王的权利受到限制的大小不同,一般可分为二元制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两种。 6、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或二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的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给分。) 1、我国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参加的,包括(A、B、C、D)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A、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B、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C、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D、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世界着名的(D)是第一部现代意义上宪法,确立了联邦主义原则和二元议会制的共和政体。A、英国宪法 B、美国宪法 C、法国宪法 D、魏玛宪法 3、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主要有(A B C D)A、预防性审查B、事后审查C、个案审查D、宪法控诉 4、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BCD)A、没收B、征收C、征用D、并给予补偿 5、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D)。A、共产主义国家B、社会主义国家 C、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D、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6、在奴隶制国家,曾经实行过三种政权组织形式,即(A、C、D)。 A、君主制 B、君主立宪制 C、贵族共和制 D、民主共和制 7、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应当(A、B、C),以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A、分工负责 B、互相配合C、互相制约D、互相监督

宪法学

《宪法学》考点知识 1.宪法学的概念 我们从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着眼,将宪法学界定为:宪法学是关于国家权力控制与公民权利保障的学说。 2.规范性宪法的概念 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且在政治实践中发生实际效力的宪法,谓之规范性宪法。 3.近代宪法,现代宪法的含义 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宪法。这一时期的宪法体现了自由主义原则,公民权利主要是自由权,国家职能比较简单,以英国,美国和法国的宪法为代表。 (自由主义:排斥政府干预,强调个人自治。自由权也叫做第一代人权或消极权利)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的宪法,宪法宣告的公民权利从自由权扩大到社会权,与此对应,国家职能得到加强。(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转型的标志:一是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这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简称1918苏俄宪法;二是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社会权被称为第二代人权,或叫积极权利/受益权) 4.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宪法的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之中的最基本的准则。 一.近代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个人自由原则 在启蒙思想家的论述中,自由即指个人自由,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近代宪法上的个人自由是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而不是国家干涉的权利。 (二)形式平等原则 形式平等原则是对不特定的人适用的原则,而实质平等原则是对特定的人适用的原则。因此,实质平等原则与法律原则是不相容的。 现代宪法上出现了两种意义上的“平等”: (1)形式平等,又称机会平等、条件平等,即指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而不论结果如何;(2)实质平等,又称结果平等,即指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以实现相同的结果。 (我们把近代宪法所确定的平等原则称为形式平等原则。) (三)主权在民原则 主权是指制定宪法的权力,所谓主权在民,指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具体是指制宪权属于人民所有,宪法授予国家机关的权力应当对人民负责。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是指将国家权力的各个组成部分彼此分配,使其相互监督、制约,避免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 二.现代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主原则 “民主”的含义是指“人民的统治”。(即多数人的统治) 一般来说,民主有两种常见的分类: (1)根据人民的意见对于公共决策的作用,可以把民主分为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 (2)根据人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方式,可以把民主分为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直接民主是指人民亲自参与公共决策;间接民主又称代议制民主,是指人民选举自己的代理人,由其代表自己参与公共决策。) (二)人权原则

宪法学复习资料 新 全

宪法学复习资料大全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含义: 注意中外古代都有“宪法”这个词,但与近现代宪法涵义有根本的不同。 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内容。 部分学者的重要评价: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马克思对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的评价。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有三个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注意不能表述为基本法);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关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 1)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关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关于宪法的修改程序严格,主要体现在: 1)只有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 2)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能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

3)必须由全国人大代表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法律案为过半数)。(注意不能表述为出席会议的代表的2/3) [比较]法律案的提出: 开会期间: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检、最高法、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 闭会期间: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检、最高法、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名以上。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与民主的关系可以这样概括: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在于,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根据这一本质,宪法可以定义为: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四、宪法的分类: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宪法学作业电子版

学号:SM14216083 宪法学作业 专业:公共管理硕士 班级: 14级秋季月度集中班 学生姓名:张颖 日期: 2014年11月

一、简述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体现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因此,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 第一,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宪法至上。这就意味着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的法律地位。宪法所确立的原则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宪法与法律的这种关系,通常被称为“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即:宪法为母法,法律为子法。 第二,宪法与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抵触、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第三,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二、简述我国现行宪法四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1.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第一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是:(1)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

中国宪法史

中国宪法史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法国家,但英国宪法没有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完整的成文法典,而是由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法院判例和国会惯例所组成。 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它是以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通过的《独立宣言》和联邦条例为基础,于1787年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制宪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带有欺骗性。从内容上看:共23条,分14条“君上大权”和9条“附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关于“君上大权”的部分,规定“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规定清廷有立法、司法、行政,召开和解散议院,统帅军队,宣战讲和,爵赏恩赦,发布命令等大权,此外还规定皇室费用由君主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再看一下作为附件的“臣民权利义务”:言论、出版、著作、、结社的自由和财产、居住不受侵扰之权全部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即便如此,“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在这个被称为中国第一部宪法性质的文件中,我们清晰看到中国仍被定义为子民社会,人民须负有纳税、守法、服役之义务,享有的仅有的权利也不能兑现,可以说《钦定宪法大纲》是一部完全反动的恶法。从它的命运可见一斑。 1911年辛亥革命的枪声响了,钦定的《宪法大纲》公布才两年多的时间,就被强劲的革命风暴吹进了历史的垃圾堆。清廷三天时间赶制了一部《十九信条》,并立即公布。这个《十九信条》对民权并无明确规定,可以说是一个皇室交权的文件,明显看出清廷在放权:“皇帝之权,以宪法规定者为限”,人事,军队,国际条约,预算、皇室经费甚至皇帝的继承与皇室大典都向法律与国会让渡。但是从第一条“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与第二条“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可以看出其用心所在——维护其风雨飘摇的统治! 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推翻清王朝后所取得一项重大成果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这个约法中,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条即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

宪法学综合复习资料

宪法学综合复习资料 、单项选择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他( )。 A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B 、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 导。 C 、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 以上都不对 4、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因此他( ) A 、对全国人民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B 从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C 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工报告工作 D 以上都不对 5、民族乡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区乡一级的行政区域,因此,它的人民代表 1、1982 年宪法总的指导思想是 A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C 、以现代化建设为中心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 A 、国家政权机关 C 、群众 D )。 B 、实事求是 D 、四项基本原则 )组织。 B 、爱国统一战线 、社会团体

大会( )。 A 、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的特点制定自治条 例 B 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依照不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单行 条例 C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D 以上都不对 6、 依照我国现行选举法的规定,选民或者代表, ( )人以上联名,可以 推荐代表候选人。 A 、三 B 、七 C 、十 D 、十五 7、 宪法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 是世界宪法史上的一个伟大的创举 ( ) 在 人类史上第一次用宪法形成确认了精神文明建设。 A 、苏俄1918宪法。 B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 、 1946年的南斯拉夫人民共和国宪法 D 、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9、我国国家元首职权由( )行使 10、 从实际出发,是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的一个显著特点。 从我国现阶段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出发, 能做到的就规定。 反之,则不 能规定。( )就属于后一种情况。 A 、请愿自由; B 、迁徙自由; C 、罢工自由; D 、“四大自由” 11、 中国近代史上,首次使用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一词的是( ) A 、沈家本 B 、康有为 C 、梁启超 D 、郑观应 12、“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设有宪法” 这句名言出自 ( ) A 《人权宣言》 B 、《独立宣言》 C 、 1787 年《美国宪法》 D 、 1791年的《法国宪法》 13、 我国宪法规定,有权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的是( )。 8、我国现行宪法规定( A 、国家提倡计划生育 C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 ) B 、国家推广计划生育 D 、国家实行计划生育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C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D 、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家主席结合

宪法学作业

浅析安乐死与人权 班级:09级法硕 姓名:董海珠 学号:200912206030180039

浅析安乐死与人权 摘要:安乐死作为一个争议已久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司法界。本文从人权、伦理、医学、法律等方面对生命权进行分析,认为法律不应当回避安乐死,应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将其制度化,以真正保障公民的生命权。 关键词:安乐死生命权自主权人权 2010年10月27日,法制日报报道了陕西农民何龙成为卧病在床15年、饱受病痛折磨的妻子徐桂琴选择了安乐死,何龙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一案,报道对安乐死再次展开了讨论。本文认为,应加快完善安乐死相关法律,以真正保障公民的生命权。 一、安乐死的概念以及理论界大讨论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其原意指“舒适、尊严或无痛苦的死亡”。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是指当身患绝症或严重伤残者处于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上遭受着极端痛苦,在本人或其亲友愿意的前提下,他人出于同情和帮助其免受病痛折磨的目的,用仁慈的方式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一种行为。[1]安乐死有多种分类方法。一般从医务人员采取的临终医疗措施的不同来分,有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这是最常用到的一种分类法;从实施安乐死术,患者的死亡时间提前多少来分,有垂危病人的安乐死和非垂危病人的安乐死;从患者有无明确地表示安乐死的意愿或要求,又可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 在安乐死的讨论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什么是死亡? 一个人处于什么样的状态,才能称之为死亡?死亡是一瞬间的事情,还是一个过程?对死亡概念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到安乐死实施的范围。[2]“死亡”,原来是一个非常感性的概念,我们看到一个人不再有任何动静时,就会判断这个人已经死亡了。然而,安乐死的实施与人生死攸关,要求“死亡”具有科学的、精确的含义。由于人工呼吸机等高科技产品的出现,出现了人即使在无意识状态下,也能使人继续生存的现象(或者说是使人保持一种“动”的状态,如有心跳、有呼吸等,而不是完全归于沉寂) 。我们直观地看来,呼吸机的出现使人不容易“死亡”了,死亡的概念模糊了。一个人的生死,不象古代人那样生死由天,而在当代面临着是否靠高科技延续其“动”的需要。靠人工的延续,究竟是在延续其生命(且不考虑这样生命的价值如何) 还是在延续其死亡的过程?与之相关的问题则是,人工的延续是在减轻其生的痛苦,还是在增加其死亡的痛苦?在何种情况下所做的延续工作是道德的,是人道的,是符合伦理标准的?

讲义题的文本

1. ★Listen to part of the conversion between a student and her academic adviser M:Janet! Nice to see you again. Ready to plan you schedule for this semester? W: Yeah, I already look at these register classes. And I hope to take the business law and intro the finance with this coming semester. M: That sounds good. And it always best plans the courses in your major first and then fit out the requirements on the electives then. W: I like to take one other business course but I am sure which one? M: How are about an economics course? W: I took one class last semester and got a lot of it. M: Oh, that’s right I remember you tell me about it. Well, let’s see what else you need? W: I need another English course and

宪法资料

一、宪法的地位 宪法最早出现于资本主义社会,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的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定,政治基础是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思想基础是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人权等思想,法律基础是法律体系的完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它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既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在本质上,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二、宪法的作用 (l)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②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2)宪法对法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②促进法制的统一。 (3)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①宪法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②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 (4)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表现在:①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②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5)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为:①确认、保护和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②确认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③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从时间上看,宪法学传入中国已有一个世纪的历史。 概念:宪法学是以各种宪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属于社会科学范畴。 宪法学具有以下一般特征:科学性、阶级性、规范性。 宪法学具有以下具体特点: 1、现实性与纲领性相结合 2、广泛性和根本性的统一 3、原则性和具体性的并存 4、权利性和义务性的交叉 学习宪法学的意义 一、政治意义:有助于对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优越性的认识。 二、法律意义:有助于树立法治思想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理论意义:宪法学不仅是专业课,而且也具有理论课的性质,宪法学涉及国家生活中许多重大问题,这需要从理论上加以论证;同时对学习其它法律专业课有帮助意义。 四、实践意义:宪法学研究的内容对实践有许多指导意义。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本质 我国是刚性宪法国家。因此宪法是根本大法,最高大法,一切法律皆不可抵触或者违宪,否则无效。 在柔性宪法国家(如:英国),宪法只是一般普通法而已。

学宪法讲宪法演讲稿300字

学宪法讲宪法演讲稿300字 学宪法讲宪法演讲稿300字一: 同学们: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一个依法治国、崇尚法治的国家,必然是一充满希望的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民和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依法治国方略只有在良好的法律意识环境中才能得到有效地实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处于我国独立、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每一个公民日常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宪法和法律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同时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只有增强公民对社会主义祖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才能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真正做到人民当家作主。 知法、懂法、守法是每一个公民必备的素质,而作为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坚力量的大学生更应深知重任在肩。我们要时刻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言行,弘扬宪法精神,在增强校园创造活力的同时,促进学校事业全面协调发展,构建和谐校园,法治校园。为建立健全法制,构建和谐社会,贡献我们的力量。 学宪法讲宪法演讲稿300字二: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学宪法讲宪法》。 "国的家住在心里,家的国以和矗立。"我们的国家因为和平,因为和谐,所以能够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我们作为一位炎黄子孙,有责任去维护我们祖国的和谐,而作为一名中学生,更应该去了解、去遵守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12月4号是我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同时也是宪法宣传日。以宪法实施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就是要在全社会进一步强化宪法意识,树立宪法观念。 宪法的意义在于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 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XX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修改。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

宪法学作业综合

宪法学作业综合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宪法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宪法学作业4(综合) 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14分) 1、英国不成文宪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性文件、宪法性惯例、宪法性判例、权威学者的着述。 2、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3、每一选区可以选出数名议员的选举制度称为多名制选区制或复选举区制。 4、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 5、君主立宪制根据君主或国王的权利受到限制的大小不同,一般可分为二元制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两种。 6、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或二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的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给分。) 1、我国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参加的,包括(A、B、C、D)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A、全体

社会主义劳动者B、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C、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D、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世界着名的(D)是第一部现代意义上宪法,确立了联邦主义原则和二元议会制的共和政体。A、英国宪法 B、美国宪法 C、法国宪法D、魏玛宪法 3、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主要有(A B C D)A、预防性审查B、事后审查C、个案审查D、宪法控诉 4、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BCD)A、没收B、征收C、征用D、并给予补偿 5、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D)。A、共产主义国家B、社会主义国家 C、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D、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6、在奴隶制国家,曾经实行过三种政权组织形式,即(A、C、D)。 A、君主制B、君主立宪制C、贵族共和制D、民主共和制 7、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应当(A、B、C),以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A、分工负责 B、互相配合C、互相制约D、互相监督 8、在总统制国家中,(A、B、C)。A、总统是国家元首B、总统是政府首脑 C、总统直接对选民负责D、总统对议会负责 三、简答题(每题6分,共30分) 1、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P30——32 答:(1)近代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商品经济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是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3)

宪法学讲义+周叶中

周叶中《宪法》(第二版)讲义第一季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关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包括公民权利的种类、内容、保障措施;国家权力的范围、配置模式。 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形式上的宪法(宪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宪法性法律,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宪法解释及典型性宪法案例) 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 第一节宪法释义 一、“宪法“词义的演变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的特别成立的;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①历史上,宪法是资产阶级及无产阶级对已经取得的权利进行确认的结果,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宪法都体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②内容上,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①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②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③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三、宪法的定义 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节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1)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①统治阶级力量比被统治阶级力量强大,有权制定宪法。 ②宪法随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2)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存在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 (3)宪法集中全面地表现了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第三节宪法的分类 一、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

2017年宪法讲座稿

《宪法》知识宣传讲稿 时间:2017年12月5日组织:王昌乾 各位同学:下午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执政,最根本的是依宪执政,这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对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的基本方略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下面,我与大家共同学习《宪法》有关知识。 概述 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先后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涵议是指: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游行自由是指公民采取列队行进的方式来表达意愿的自由。 示威自由是指通过集会或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强烈意愿的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涵义: 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3、在同一各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4、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又称为身体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则除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宪法学_在线作业

宪法学_在线作业一(1-2) 总共30题共100分 显示全部试题仅显示答错试题仅显示未答试题仅显示答对试题 一. 单选题(共20题,共60分) A.法国《人权宣言》 B.美国《独立宣言》 C.美国宪法 D.英国《权利法案》 A.授权性规范 B.限制性规范 C.分权性规范 D.责任性规范 3. 开启中国立宪政治先河的历史性事件是()。(3分)

A.洋务运动 B.戊戌变法 C.清末预备立宪 D.《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 A.提倡性规范 B.任意性规范 C.保护性规范 D.强行性规范 A.1787年美国宪法 B.1791年法国宪法 C.1814年挪威宪法 D.1831年比利时宪法 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B.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C.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D.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大3个以上的代表团 D.1/10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A.公法 B.私法 C.既属于公法,也属于私法 D.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 A.监督原则 B.民主原则 C.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D.分权原则

A.英文 B.拉丁文 C.法文 D.希腊文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 A.19世纪中叶 B.19世纪末20世纪初 C.20世纪中叶 D.20世纪80年代

A.《政治学》 B.《理想国》 C.《政府论》 D.《君主论》 14. 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从性质上而言属于下列哪一 A.禁止性规范 B.确认性规范 C.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D.程序性规范 A.具有制裁性,但没有具体的惩罚性 B.不具有制裁性,但有具体的惩罚性 C.具有制裁性,也有具体的惩罚性 D.不具有制裁性,也没有惩罚性 16. 根据宪法的内容是否具有原创性可将宪法分为()(3分)

完整word版,《宪法学》名词解释归纳,推荐文档

《宪法学》名词解释归纳 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4.刚性宪法: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7.协定宪法: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宪法关系: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11.原始宪法:原始宪法,又叫生成宪法,是指在本国的革命运动或者宪政运动中产生的宪法。 12.派生宪法:派生宪法又称合成宪法,是指从国外移植进来或模仿外国的宪法。 13.事先审查:事先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生效前有关机关审查其合宪性的一种方式。它是指在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果发现其违宪,可以立即修改、纠正,以避免其在制定并生效之后产生不良的后果。事先审查可以保证一国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性、逻辑性和规范性,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14.事后审查:事后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是指特定机关对已经生效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或在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审查的结果是宣布该法律、法规无效。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 15.附带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是根据在监督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过程中有无诉讼或纠纷而进行的一种分类或划分,又称为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区别于抽象审查。具体是指司法机关或宪法法院等宪法监督机关在审理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行为。美国实行这一制度,凡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的法律,不仅最高法院不再引用,而且下级法院也不再引用。 16.宪法控诉: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要求宪法法院审查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和行为是否合宪的一种制度。 1.国体: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2.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有机统一,是新型的专政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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