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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字体版权的司法保护

①例如北京思通、中海思通已经退出计算机字库行业,华文除了原来的字以外主要在做广告策划,北京中艺则重心放在数据加工,方正则靠出版行业支撑,仅凭计算机字库业务已经难以维持企业的生存。

②张伟:“难忘的汉字生意经”,载《中国经济周刊》2009年31期,第15页。

③李响:《美国版权法:原则、案例及材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8页。

计算机字体版权的司法保护

文/李玉香邓昭君

中文字体有着深厚的文化渊源,古代印刷术的发展推动了汉字的传播,而今日的计算机技术则使汉字字体实现了数字化与多元化发展,也使汉字字体的应用范围得到极大的扩张。无论是个人学习与娱乐,文化出版宣传,商业名称与包装等等,计算机字体已经广泛运用在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然而,人们在享受计算机字体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往往忽略了一个问题,即计算机字体是否可以被随意使用?近年来,由于人们对计算机字体的合法使用存在不同认识而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侵权纠纷,这些纠纷的存在说明了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究的必要性。

一、计算机字体保护的意义

保护计算机字体与计算机字体产业的生存与发展。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扩大了计算机字体的应用范围,但数字化与网络的发展同时使盗版变得越来越猖獗,计算机字体在我国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使计算机字体行业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由于计算机字体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维护,许多字库企业无法进行收益,设计师不愿意设计新字,字体设计人员大量流失,一些字库厂商纷纷退出市场,

国内计算机字库行业发展举步维

艰。相比之下,国外的计算机字体市场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例如,我国内地有421款中文字库,香港有

106款,台湾有296款,三者相加,也不及日本字库总数的零头。日本有2973款字库,仅宋体就有300多款,每一款字库中,除几十个片假名、平假名外,其他几千

个字都是汉字,西文字库更多达55000款。②

为了促进

我国计算机字体行业的发展,弘扬中华汉字文体,对计

算机字体实施法律保护显得十分必要。

保护计算机字体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一套计算机字库包含6700余字,更多的包括两三万字,设计、开发、制作一套计算机字库需要花费巨大的人力、财力,付出艰辛的劳动。根据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经过劳动创作而成的计算机字体享有财产权,应当受到保护。特别是网络时代,数字技术的发展把大量的投资引入到作品的创作之中(软件的开发、数据库、多媒体的制作等),使得作品的“独创性”被逐步淡化,保护投资已成为著作权法的重要任务。因此,只要某种计算机字体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独创性等方面的规定,即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当然,并不是所有计算机字体都具有可版权性,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保护计算机字体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计算机字库行业的繁荣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法律制度对于计算机字库的保护。例如,美国版权法对字库字形设计予以版权保护,同时对字库作为一种计算机软件予以版权保护。根据美国版权法规定,如果字形设计的特征能够与物品的实用功能相分离并能够独立存在,则该字形设计被视为具有原创性的绘画、图形和雕塑作品而受到版权法保护。③在日本的司法案例中,也存在将字体作为书法作品保护的实例;另外,对于字体的保护,日本还通过侵权行为法、

不正当竞争防

①陈际:“计算机字库产业的发展和保护”,载《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04期。②同前注。

③See William R.Cornish,The Copyright Law of United Kingdom,International Copyright Law,Barbara Ringer and Hamish standison,1989,p.67,转引自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6页。

④M.B.Nimmer,Cases and Materials on Copyright,West Publishing Co.,1985,p14,转引自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7页。

⑤[德]乌尔里希·勒文海姆:“作品的概念”,郑冲译,载《著作权》1991年第3期。

止法以及合同法进行。①英国版权法在不构成侵权行为的内容中,间接规定了字体的保护,该法第54节规定,在通常文字和印刷过程中使用该字体,(1)对字体设计所构成之艺术作品,下述行为不构成版权侵权:(a )在通常打字、作文、排版或印刷过程中使用该字体;(b )为上述使用而管控任何物品;或(c )对上述使用所产生之文档、材料进行处置;上述物品即使侵犯了该艺术作品的版权,使用该文档、材料亦不构成版权侵权。②从国际公约上看,《字体保护及国际备案的维也纳协议》虽然仍未生效,但从其中的规定可以看出对计算机字体进行保护的国际趋向性。该协议第7条规定了字体受到保护的条件,即具有新颖性,或具有原创性,或同时具有新颖性和原创性。该协议第8条规定了字体所有人的禁止权内容,包括:(i )未经权利人同意,出于为制作文档提供工具之目的,使用任何图形技术,无论以任何技术手段或材料,对字体进行相同或微小修改之复制;(ii )未经权利人同意,对该复制品进行商业发行和进口等。

二、计算机字体的版权性法律分析

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将计算机字体作为一种独立的作品形式进行规定,但计算机字体也不属于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五条所规定的排除客体,因此笔者以为,只要计算机字体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可版权性的要求,即应受到著作权保护。构成作品的条件包括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作品必须是可复制的,而独创性则是决定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关键性的实质要件。计算机字体一般均具有可复制性(从当前计算机字体“盗版”现象的泛滥即可看出计算机字体具有较强的可复制性),笔者主要从“独创性”角度对计算机字体的可版权性进行分析。

关于独创性的含义,两大法系有迥异的解释与价值取向。英美法系国家的版权法注重的是作者的经济

权利,这一价值取向同样体现在对独创性的理解上。英国彼德尔逊法官曾指出,“独创性”不是指思想的独创性,而是指思想表达形式的独创性,版权法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而不是对其他作品的抄袭。

国版权制度中的独创性概念有着质与量的规定,“其质的规定是作品中反映出的作者的个性,但该个性如何产生并不重要;其量的规定是作品应当反映一定的‘不可约减的东西’”。④英美法系的作品独创性只是解决作品来源以确定作品归属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一个比较低的标准。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不仅关注作者的经济权利,更关注作者的精神权利,采取比较严格的独创性标准。德国的乌尔里希·勒文海姆教授认为独创性不仅要求作品应由创作者独立创作出来,还要求作品应体现人的智力与创作者的个性,作品还应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⑤我国的作品独创性要求比较接近大陆法系的标准,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可见,我国的作品独创性主要包括两个因素,一是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完成,二是作品具有创作性。

从计算机字库字体的形成过程来看,一套完整的字库字体要经历字型设计、扫描输入、数字化拟合、修字、质检、整合成库、编写字库软件程序、测试和商品化等多个流程才能最终在市场上公开推广。在这个过程中,计算机字体涉及两个客体,一是字型设计,二是字库软件。字型设计是字库软件创作的目的或说是字库软件所需要呈现的内容,字库软件是字型设计再现与复制的技术载体,二者密切联系,却又相对独立,二者独创性的表现形式不同。

计算机字体字型设计的独创性。笔者以为,

并非所

有计算机字体均具有创作性,例如宋体、楷体等传统汉字字体经历了人们千百年的使用,其笔划、结构等特点早被先人们固定并流传下来,属于公有领域的范围,计算机宋体、计算机楷体等字体因此并不具有创作性,不能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排除这些公有领域的字体,如今越来越多具有创意的特色字体产生,它们具有传统字体所没有的笔划、结构等字型特征,这种具有创作性的计算机字体与书法作品类似,二者均体现了汉字字体的独特风格,应视为具有独创性。与一般美术作品不同的是,计算机字体除了有艺术性的美学价值之外,还具有表意的功能性与实用性,因此作为美术作品的计算机字体字型设计要求必须具有创作性。这种创造性主要体现在计算机字型设计的完成过程,在某些有特色的计算机字体设计之初,一般由设计师挑选出几百个具有典型特征的单字,按照某种具有创意的风格、笔划、结构特点,用铅笔或圆珠笔在不小于1英寸的方格纸上进行字形的书写、描绘、设计,然后将字稿扫描进电脑,用电脑进行细致的修字,并按照统一的字体设计理念拆分、组合各种笔画、部首等,重新组合、设计样字以外的其他汉字,如遇不便于组合的单字则另行单独设计,然后再将设计出来的字反复进行修改与调整以达符合设计师审美理念的最佳效果,至此字体定型。字体设计师或者设计团队为完成一套完整的字体字型设计,付出了大量的创作性劳动,可以认定计算机字体字型设计是设计者独立完成的。

计算机字库软件的独创性。仅有字型设计的计算机字体还没有达到商业化推广的要求,要将经过字型设计的字体推向市场,必须将字型设计转化为计算机字库软件的形式。字库软件是字体字型设计再现或复制的载体,但字库软件的独创性与字型设计的独创性是相互独立的,应当分别判定。在计算机字体全部设计好之后,软件开发员运用TureType 等语言进行编程,根据字体形状设计的不同编写程度以描述字形,通过编写控制指令使呈现的字体形状与设计师设计的字体保持一致,这样通过编码形成字库软件,再经过严格的测试、产品化就形成正式产品,最后对外发布。将计算机字体(即便是公有领域的字体)转化为字库软件,只要软件程序代码和相关文档的编写是软件编写者独立

完成,并且体现了其智力创作性劳动,体现了其区别于其他计算机软件的特点,该字库软件即具有独创性,也应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对计算机字体的版权保护

笔者以为,计算机字体的版权保护客体包括字型设计与字库软件两种,二者在版权保护方面的侧重点各有不同:字型设计版权保护侧重于保护字体的字体形态、结构等风格特征,而字库软件则侧重保护软件代码、数据与文档等。鉴于二者保护对象的不同,计算机字体版权保护模式也相应地分为字型设计版权保护模式与字库软件版权保护模式。

字型设计版权保护模式。字型设计人对于字体字型设计享有著作权,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利以及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利,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使用其字型设计作品。对字型设计的版权保护包括字库中的全部字体,即无论是对字库中的所有字体或者部分字体进行使用,如果这种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都将构成侵权。计算机字库是由几千个具有统一风格的单字组成,字库使用人对字库的使用也一般体现为对其中部分单字字体的使用,对字库所有字体的使用在现实中反而属于少数情形,如果对字体字型设计的版权保护不延及字库中的具体单字,将使版权人的利益受到不合理的损害,这样的版权保护违反了公平原则,对版权人的保护意义不大,所以,笔者以为,字型设计版权保护应延及单字。

字库软件版权保护模式。相对于字型设计版权保护模式而言,字库软件版权保护是一种主动性更强的保护模式,因为软件拥有者往往通过字库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的形式将字体的版权保护纳入合同调整的范围,利用合同约定主动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利用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限制用户的许可使用范围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美国,通过许可协议的方式来规制最终用户对字库软件的使用是对字库进行保护的一种主要方法,对合法使用字库最简单的界定标准是除非被明确地许可,否则任何人均不允许在其电脑中使用未授权的字库。

“这个规则的法律基础是当用户

决定安装使用某字库或包含某字库的其他软件时,相

①See Victor Gaultney,Font Licensing and Protection Details,available at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613697.html,/cms/scripts/page.php?site_id=nrsi&item_id=UNESCO_Font_Lic )(Last visited

Jul,10th,2011).

当于和字库供应商达成了一个协议———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因此,用户是受到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的约束的。如果用户违反了该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协议相对方均有权利基于用户的违约对其造成的损失向用户提出赔偿请求。”①然而,由于这种协议是字体厂商单方制定的,用户在购买字库软件时难以选择不接受该协议,因此这类协议很容易被认为滥用市场主体地位、滥用版权或者被认为是对用户的不合理限制,其有效性容易遭到质疑。而对于最终用户对协议的接受形式,一般认为最终用户安装并使用该字库软件,即视为用户同意并接受了协议的约定。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拆封合同形式,即卖方事先制订好一个具有固定条款的标准合同置于软件光盘包装内,买方在购买时只有接受或拒绝两种选择,没有谈判的余地,不能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二是点击合同,即在用户安装软件之时会看见一份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只有选择点击“同意”按钮才能顺利安装软件。由于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是由软件厂商单边预先制订的,购买者没有参与协议的拟订过程,为了维护购买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应当注重对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公平性的完善。首先,应当尽可能使购买者知晓协议内容。例如,采用拆封合同形式的最终用户协议可以将协议的主要内容(特别是限制用户权利的内容)以醒目的方式封装在待出售软件的包装顶部,并且可以使购买者不必拆封就能透过透明薄膜阅读到该协议的重要条款。其次,设置

有购买者“后悔”的途径。如果购买者购买软件,阅读用户许可协议后不愿意接受协议内容,应当允许购买者通过一定的途径退货退款。另外,协议内容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订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加入对用户不利的内容;如果协议中有不公平的内容,购买者可以主张该协议无效、变更或撤销协议、协议条款无效等,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等法律规定维护购买者的权利。

计算机字库软件授权许可模式应多元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人们对字体使用的需求增长,计算机字体的应用范围日渐扩大,使用的主体、使用目的、使用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依使用主体的不同,计算机字库软件的授权许可模式一般可以分为面向社会一般大众的零售许可、面向企业的商业使用许可、面向计算机硬件或软件厂商的捆绑式许可等。由于其面向社会一般大众的非商业使用许可与面向企业的商业使用许可对标的都是同样的字库软件光盘,其区别仅在于使用范围的大小不同,这样容易使用户在使用字库软件时对自己的使用行为性质界定不清而导致侵权;而且商业性使用还需要另行授权,使交易不便捷。字库企业在策划其授权营销策略时,应当注意了解不同用户之间不同的使用需求及使用特点,设计具有不同个性、易于选择的多元化软件版本(例如家庭版与企业版)或者授权方式供受众选择。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①陈婍茵:“美国法律对于字库软件的保护方式综述”,载《网络法律评论》2010年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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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胡

2011年,国内电视业界掀起购买国外电视节目模板的热潮,至今已有包括浙江卫视、辽宁卫视在内的9家电视台斥巨资购买了《中国梦想秀》、《激情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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