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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已经1996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孙文盛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相应补足绿化用地面积。

第六条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所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城市内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四)单位绿地面积所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30%。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旧城改造地区的绿化面积,按照前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第七条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因客观环境限制达不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给予补偿。

绿化补偿的资金统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划用地绿化规划和建设。

城市绿化补偿的标准和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生产绿地面积所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第九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从事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质认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第十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城市防护林带、风景林带、干道绿化带及干道两侧单位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须按有关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主体工程与配套绿化工程应当同时设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一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安排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投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绿化保

证金。

城市绿化保证金实行分类收取。工程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按3%征收;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2%收取;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1%收取;1亿元以上的,按0.5%收取。

绿化工程完成后,达到设计要求的,将保证金退还建设单位;达不到设计要求或未按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绿化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用于该工程的绿化建设。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开发区建设、旧城改造区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的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三条城市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城市绿化规划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的绿化规划和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建设单位应将规划文件和工程竣工资料副本向所在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移交城建档案机构存档。

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尚有余地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两年内进行绿化。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街道绿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沿街单位和居民共同管理;

(三)苗圃、草圃、花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四)单位管界内的绿地,由本单位管理;

(五)公共居住区绿地,由街道办事处管理;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两侧、公路两侧以及河道、水工程渠两岸的绿地和部分郊区林带,分别由其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二)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牧;

(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

(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

(五)擅自砍伐树木,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刻划钉钉、攀折花木等损害树木生长;

(六)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二米以内挖沙取土;

(七)其他损害绿地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包括单位附属绿地)。

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一次占用城市绿地1公顷以上的,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占用城市绿地0.1公顷以上的,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一株树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补栽胸径不小于5厘米的树木十株以上,移植、修剪城市树木须按规定补偿。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

第十八条城市树木应当与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保持适当距离。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者交通设施使用需要修剪时,由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统一由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修剪。

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统一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和养护复壮措施。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依据《条例》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取消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居民区、风景名胜区的绿化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1996年10月24日实施日期:1996年10月24日

乡镇城镇管理方案

xx县cc镇城镇管理方案 为提高柏树城镇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安全、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xx县城镇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柏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柏树城镇发展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镇围绕“和谐窗口、和谐城镇”的建设目标,大力实施“城镇名镇”战略,通过历届党委、政府的努力,城镇建设已初具规模,成为柏树的一张“名片”。 柏树集镇于1992年从柏树岭岗搬迁至公路边,以路为市,规模小,发展困难。1999年,cc镇党委政府请省有关部门规划编制了《柏树城镇发展规划》,将城镇中心迁到云保公路以下。从2000年开始,镇党委政府通过争取项目、出让土地、银行融资、社会投入、实施异地扶贫搬迁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大对城镇建设的投入,累计投入4000多万元,实施了一批城镇道路、公共设施、绿化美化等城镇建设工程,城镇基础设施不断夯实,规模不断扩大,功能日趋完善,人口不断膨胀。目前中心城镇建成区已达平方公里,常住人口达8000人,有“四横五纵”9条街道,集镇内街道及绿化占地面积127436平方米,其中混泥土路面106424平方米,砂石路街面2550平方米,绿化面积18462平方米,有行道树1098株,路灯172盏,现有办公室管理人员3人,环卫工人7人,垃圾清运车一辆。有农贸、畜牧、果蔬交易三个专业市场,有中小学、派出所、中心卫生院等30多个镇直及驻柯单位。有农行、信用社、邮储、保险等金融服务网点5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令第66号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因下列情况造成土地破坏的,都必须依照《土地复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本办法进行复垦: (一)因挖土、控沙、采石、采矿直接破坏的土地; (二)因地下采掘采空引起或可能引起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工矿企业排放废弃物、废弃建筑物和城市垃圾场压占的土地; (四)废弃的水利工程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宅基地及停办和迁移的企业用地;(五)工业排污造成严重污染不能耕种的土地; (六)因生产建设造成严重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土地; (七)其他生产建设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其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审批建设项目中复垦设计方案和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监督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需复垦的土地进行调查和登记;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鉴定;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复垦标准并组织复垦验收; (六)确定复垦后土地的权属; (七)负责土地复垦费用的管理及复垦工程安排。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协调。 第四条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经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自行复垦; (二)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垦; (三)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复垦费,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复垦。第五条单位或个人自行复垦的,必须申报土地复垦设计方案,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审批权限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复垦,应在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主持下,签订承包协议。 第六条采矿、发电等企业,不能自行复垦的,根据土地破坏的面积、程度以及复垦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压占、挖损等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被破坏的土地除按本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外,还须按《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未划入基本农田的土地,根据破坏的面积每667平方米征收1500元。 大型企业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中型企业由所在的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企业者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土地复垦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一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具体筹措、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土地管理局制定。 第七条土地复垦设计方案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报批: (一)大型企业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二)中型企业由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6.12.13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12.13 【实施日期】1996.12.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修改 【失效依据】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

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徐州市园林风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规划、城管、城建、土地、环保、工商、公安以及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绿化以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为目标,区分功能,选择适宜树种,广植草坪和花卉,搞好立体绿化和平面绿化,发展多层次覆盖种植,在主干道、商业繁华地段以种植常绿植物为主,提倡和鼓励城市居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

模板-省园林小区申报表

**省园林小区申报表 云南省园林小区申报表 小区名称 **林场小区 填表日期 20**年4月25日 云南省建设厅制特殊申明 绿化设计方案未按规定报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按《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要求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不达标的小区,采取一票否决制,将取消评选资格。 自评简述:**林场小区位于**县环城东路20号,小区于2001年,与**林场办公楼一起竣工交付使用,当时仅简单建 了一个花台,经过**林场连续多年多次投入资金对小区环境进行绿化美化,终建设成现在适宜居住、办公合一的自然、生态、园林、人本和谐统一的小区。 小区总面积1344.9平方米,共有住户20户,居住人口约70人,小区内绿地面积465.6平方米,绿地率达34.6%,绿化覆盖率达到了37%。一直以来,**林场始终注重塑造和谐、安 宁的生产和生活氛围,把小区环境美化作为重要的日常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小区内公共卫生和绿地养护工作,并建立健全绿

化管理和卫生保洁等制度,明确责任,严格奖惩,以制度的执行推动省级园林小区创建活动的开展。在规划设计中,牢固树立“规划建绿”的观念,园林专家结合小区布局的特点,精心设计出绿化用地和绿化规划图,在设计中充分考虑自然、生态、园林、人本的和谐统一,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运用高大树木和低矮植物配置和假山、水澉等人造景观,追求人造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密切结合。绿化植物配植品种丰富,绿地间采用乔、灌、草结合的立体植物配置模式,树种有小叶榕、樟树、小叶黄杨等花草树木,形成了以乔、灌、花、草等相结合的绿化结构,整个园林空间分布错落有致,呈现出了绿化、净化、美化的温馨气氛,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交相辉映,使机小区院内拥有了“春夏季观花、秋季观叶、冬季观型”,“三季有花、四季有青”的优美环境,无论春夏秋冬、无论平视鸟瞰,都令人获得愉悦的立体视觉效果,为全体职工和院内住户提供了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 小区盖章: 日期: 20**年4月25日 一、小区概况申报小区(章):**县**林场小区小区名称 **县**林场小区居住人口 70人小区地址 **县**镇环城 东路20号占地面积 1344.9平方米建成时间 2001年联系 电话 0878-67**547 小区基本情况 **林场生活小区于2001年,与**林场办公楼一起竣工交付使用,经过**林场连续多年多次投入资金对小区环境进行绿

1999-11-27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62585

1999-11-27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62585.txt人和人的心最近又最远,真诚是中间的通道。试金可以用火,试女人可以用金,试男人可以用女人--往往都经不起那么一试。【发布单位】819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11-27 【生效日期】200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划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植物种植规划。

山西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晋建建字[2005]10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已经4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活动,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代建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分阶段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代建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相应资质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布后,方可承揽建设项目代建业务。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通过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改组或者改造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 第六条设立工程项目代建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三)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应当具有工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一项甲级资质;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应当具有工程勘察(只限岩土)、设计、监理(从业5 年以上)一项甲级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一项一级资质; (四)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各类注册执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专用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风景林地树木花草的种檀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对全市城市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贵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建成区绿地率,逐步增加人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城市绿化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绿化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地实行登记制度。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认城市绿地权属,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义务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普及城市绿化科学知识,提高城市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再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市面积,合理设置城市绿化用地。 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留出相应的绿化用地。城市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必须安排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附属绿化工程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新建区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医院、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5%,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 (二城市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三城市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许可事项占用城绿地砍伐或迁移城树木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二、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1—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城市规划调整占用公共城市绿地、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五、二十七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2016年)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因城市规划调整占用公共城市绿地 1.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2.经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非临时路口; 3.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建筑类建设项目。 (二)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 1.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2.经主管部门批准开设临时路口。 (三)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 —2—

1. 城市建设的需要; 2. 修剪无法改变树木对人身、居住、交通或者市政设施等安全产生的威胁; 3.树木需要迁移但无迁移价值或者无法迁移、树木死亡或者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确需砍伐的。 (四)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迁移或者砍伐公共城市树木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迁移或者砍伐公共城市树木,可以先行对公共城市树木进行迁移、砍伐或者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迁移、砍伐公共城市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的,应当在紧急情况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临时占用公共绿地、迁移或者砍伐公共绿地树木的,应当按规定依法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政府投资项目除外),并按照要求进行围挡作业,文明施工。延长临时占用期限的,应当双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 (二)申请报告(其中内容包含:承诺确保施工以及对人身、居住、交通或者市政设施等安全,因施工造成安全及其它损失的,责任自负;涉及安全等需报相关部门的,应按规定报批办理;另外需缴纳 —3—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三)绿地系统布局; (四)绿地指标和定额; (五)各类绿地规划; (六)树种规划;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三章建设

2020年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现行版本根据年月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

附件 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 (试行) 为保证我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有序 开展,根据《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云政教督﹝2014﹞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云教﹝2013﹞12号,以下简称《办学标准》)和《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教督﹝2012﹞1号),制定本细则。 一、评估内容及标准 (一)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 按照云南省《办学标准》所列指标及要求,评估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重点评估生均占地面积等10项指标,具体指标及标准以《云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评估指标及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评估标准》)为准。10项指标中,7项及以上达标的,认定学校初步达标;8项及以上达标的,认定学校基本达标。 (二)校际间均衡状况 按照云南省《实施办法》和国家统一计算公式,分别计算小学、初中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等8项指标的综合差异系数,评估县级政府均衡配臵教育资源的情况。

(三)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 按照云南省《实施办法》所列内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具体指标及标准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初步)均衡县(市、区)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表》)表Ⅳ“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为准。 (四)公众满意度调查 按照云南省《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方案》(附件3)开展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按照《申报表》表Ⅵ“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要求进行统计分析。 (五)评估标准 1.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初步均衡县(市、区) (1)县域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初步达标; (2)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分别≤0.70、0.60; (3)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得分80分以上; (4)公众满意度调查得分75分以上。 2.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 (1)县域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达标; (2)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分别≤0.65、0.55; (3)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得分85分以上; (4)公众满意度调查得分85分以上。

山西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定稿版

山西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精编W O R D 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山西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技术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第三条省经委负责本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市经委负责本行政区内的资源综合利用申报监督管理工作;财政行政主管机关要加强对财政监督管理;税务行政主管机关要加强税收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技术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运行等优惠政策。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 第五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三)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第六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昆明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5]118号 【发布日期】1985-07-24 【生效日期】1985-07-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昆明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85年7月24日昆政发〔1985〕118号) 城市园林绿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社会效益,以便更好的绿化城镇,美化市容,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 作和生活环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园林 绿化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规定,结合我 市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第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工矿办事处)和绿化委员会要加强对城镇园林绿化 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群众开展城镇义务植树、栽花、种草活动,努力扩大绿地面积,提高绿化水平。 第二条第二条昆明市园林绿化管理按市、县(区)、办事处(镇)、居民委员会四级管 理体制,实行业务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块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昆明市园林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园林绿化工作 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主管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区)、办 事处、各部门的园林绿化工作。 县(区)园林城建部门,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工作,业务上受市园林局指导,负责本 县(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工厂、机关、学位、部队等 社会团体内部庭院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工矿)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主管城镇绿化的工作人员,负责 本辖区街、巷居民点、工厂、机关、学校、部队等社会团体内部庭院的绿化工作,完成市、 县(区)园林部门交办的各项绿化工作任务。 驻昆明市、县(区)内的中央、省、市机关、团体、工矿、部队、学校应认真执行“门前三 包责任制”(包园林绿化,包清洁卫生、包市容秩序),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发动群众,就地就近将三包任务落实到沿街单位、商店、住户。三包责任户对损伤树木、花草和园林设

珠海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

珠海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 ----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目录 第 1 章总则 (201) 第 2 章规划目标与指标 (202) 第 3 章市域绿地系统规划结构 (203) 第 4 章主城区绿地系统规划结构 (204) 第 5 章主城区生态健康游憩系统规划(康体绿道) (205) 第 6 章主城区绿地分类规划 (206) 第7 章主城区防灾避灾绿地规划 (208) 第8 章树种规划 (209) 第9 章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规划 (209) 第10 章城市水土保持规划 (210) 第11 章古树名木保护规划 (210) 第12 章主城区分期建设规划 (211) 第13 章规划实施措施 (214) 第14 章附则 (215)

珠海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规划文本 第 1 章总则 第1条为了适应城市的发展目标,加强珠海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优美的城市景观与可持续的人居环境,把珠海建设成为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国家级滨海生态园林城市,增进市民身心健康,促进城市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令等文件编制此规划。 第2条本规划是对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绿地专项规划的深化和完善,作为珠海市园林绿地详细规划和建设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第3条规划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颁布,199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 ●《全国生态保护纲要》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部,城建[1993]784号)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建设部[2004] ) ●《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建设部,建城[2000]106号)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建[2001]192号) ●《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

山西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下文是山西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山西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依法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特定空间。 本细则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房屋权力的取得、转移、变更、抵押、灭失和终止,应当办理登记。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登记的指导、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设置的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应当建立

本行政区域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及有关的登记文本、表格;房屋登记簿、房屋档案及有关证书、文本、表格填写与管理应当采用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机关管理。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已经登记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利用已登记的房屋档案,全部建立房屋登记簿。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内容有错误或者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更正。 第七条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专业培训,取得房屋登记上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八条共有人因下落不明无法共同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法定程序确定房屋代管人或者继承人,由代管人或者继承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登记。 第九条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 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申请房屋登记,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被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和监护人有效身份的证明。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4修订版)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建设 第四章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市区),由区人民政府初审,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自治县)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2019年某市创园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20XX年某市创园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某市创园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尊敬的李组长、颜副处长,各位领导: 上午好! 今天,省住建厅各位领导到我市调研创园工作,这对于即将迎接省级园林城市复查,并正在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的XX来说,是一种莫大的鼓舞和鞭策。在此,我受中共XX市委李存贵书记、市人民政府庞俊市长的委托,向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对各位领导长期以来给予XX建设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18年,我市荣获了云南省园林城市荣誉称号,并通过了多次复查验收合格。近年来,我市以保护植物多样性、推进城乡园林绿化一体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为宗旨,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构建滇南“绿城水洲”、打造“生态型工商经济强市”为载体,统筹规划,依法治绿、依规兴绿、科技建绿,努力把XX建成园林绿化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逐步建立起了与全市经济、社会、环境相协调,具有XX特色的城乡园林绿化一体化新格局,营造了一个“林在城中、城在林中、城在水中、水在城中”的现代绿色工业强市和休闲宜居名城,并得到了各级领导的认可。18年,我市被评为XX州园林绿化先进城市。目前,我市拥有州级园林绿化先进单位3家,园林式集镇2个,园林式单位5个,园林式小区3个。截止18年底,我市建成区园林绿化总面积为640.41公顷,绿化覆盖面积为745.21公顷;建成区绿地率31.39%,

绿化覆盖率36.5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1.7平方米。上述各项指标均超过国家园林城市的考核标准。现将我市创建工作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创建工作基本情况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市整体联动,大力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自18年提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以来,我市把创建园林城市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宣传发动,形成了领导重视、上下整体联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浓厚氛围。 1.组织领导到位。18年,我市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决策部署,明确到18年申报国家园林城市。18年1月,我市出台了《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要按照“城市公园”定位和“白天如诗如画、晚上如梦如幻”的目标要求,加大园林绿化力度,提高绿化管养水平,优化城市生态结构,全面作好创建准备工作。同年3月,我市迅速成立了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住建、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XX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今年2月,我市已向州人民政府提交了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的有关文件。 2.部门协作到位。我们始终坚持创建园林城市一盘棋思想,注重调动各部门、各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宣传部门统筹宣传工作,营造浓厚氛围;发改部门在投资安排和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监察部门强化效能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77号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 穗价(2000)77号 二000年四月十四日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精神,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占用绿地费 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交临时占用绿地费。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收费标准: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临时占用绿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二、绿化补偿费,包括易地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 (一)易地绿化补偿费 征收对象为城市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交纳用于补偿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易地绿化补偿费,包括征用所缺配套用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所需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一《广州市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 (二)恢复绿化补偿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恢复时,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包括经批准迁移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和砍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 三、绿化赔偿费 对未经批准迁移、砍伐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树木,收取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同时还要按《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中小学生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电子化学籍系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督查各地和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省级中小学生数据库和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

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管理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和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中小学校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各中小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学校应有分管校领导及职能科室,每校都要有学籍管理员,规模较大学校可设多名学籍管理员分别管理。 第二章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第四条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审核、全省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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