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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是什么意思

营改增是什么意思
营改增是什么意思

营改增是什么意思?

营改增其实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简单说一个产品100元生产者销售时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金,购买者再次销售时卖出150元,那么他买来的时候100元相应的税金可以抵减,购买者只需要对增值的50元计算缴纳相应的税金,同样营改增就是对以前交营业税的项目比如提供的服务也采取增值部分纳税的原则计税。

“营改增”,通俗来讲,就是把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并且降低增值税税率。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若想尽快从中受益,使用航信软件“懂税的ERP”产品是一个普遍的共识,通过Aisino ERP可帮助企业明税,懂税,算税。实现利润最大化。

营改增最新政策

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据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一是扩大行业试点范围,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届时,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将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现在二手房交易要缴哪些税?

目前二手房交易需要缴纳的各项税费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附加税和契税等。

其中,营业税(不含附加税)税率为5%。营业税的征收是以住宅全额售价为基数,增值税则有所不同,是以卖出价和买入价税前的差额做基数。

2月19日,财政部等发布降低契税和营业税新政,2月22日执行。其中,营业税方面,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但“北上广深”四个一线城市暂不实施,也就是说,北上广深在营业税政策方面仍实行财税〔2015〕39号文,即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这里面多了一个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区分,对于这两者,各地规定不同,但一般是以144平米为界,以上为非普通住宅。

“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税费是增是减?

“营改增”对于普通的购房人来说有什么影响?李克强总理曾表示,“营改增”之后税负只减不增,因此从理论上讲,二手房交易总体上应该遵循这一原则,但具体情况或许要根据实际来定。

比如,100万买一套房子然后150万卖出,如果符合征收营业税的条件,那么卖房时,其税基就是150万,按5%的税率来算,营业税额为7.5万。如果改为增值税,税基是50万,按照11%的税率来算,增值税额就是5.5万。这样说来税负减轻了。但如果增值的幅度比较高,100万的房子卖了200万,按营业税就是十万,按增值税算是11万,这样税负增加了。

根据现在北上广深营业税的征收政策,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这实际上和征收增值税就比较类似。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增值税有一个特点就是可以进行税前抵扣。营业税比较简单,就是根据营业额为税基征税,但增值税涉及到抵扣的问题。举例来说,一位消费者买房子之后,成本价是100万,但花了50万进行装修,出售之后,这些装修费用都沉淀在房子中,等出手的时候这部分资金能抵扣吗?如果抵扣的话,又是否算折旧?这都需要细则来确定。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认为,到底是增是减需视不同情况而定,并不能简单断言二手房交易的税负一定是提高还是降低。

另外,营业税的增收有的免收,有的全额增收,有的差额征收,增值税是搞一刀切还是跟营业税一样,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是征是免,这也是影响税负的一大要素。

3月20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财税部门正在紧密配合,制发营改增文件,并将和纳税人充分沟通,确保在5月1日开始实施。目前税收信息、基础信息、档案的迁移工作都已开始。据透露,营改增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有望本周公布,方案文件有100多页。

有控制房价的作用吗?

刚刚过去的两会有一大热门话题就是房价,多部委已经明确表示要维持房价稳定。“营改增”对于稳定房价、防止房价过快上涨有积极作用吗?之前,很多人曾寄希望于房产税来维稳房价,但对此争议很大,目前来说,房产税立法还只是进入今年的预备项目。

从理论上讲,根据上述的计算方法,房价上涨幅度越大,增值税的税收就会越高。而涨幅比较小的话,增值税的税额就会少一些。从这个角度讲,也许会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影响房价上涨的因素很多,包括供求关系、人口流入(出)、收入水平、货币政策等等,单靠改变税收征收办法来抑制房价显然不太现实。从过往经验来看,如果房子供不应求,税负都可以转嫁给买房者。因此,也不太存在抑制房价的问题。

另据报道,未来营改增之后,企业的新增不动产可以抵扣,这将促进并扩大有效投资。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讲,这实际上是在鼓励企业购买不动产进行税前抵扣,反倒会扩大需求,对二三线城市而言有利于去库存,对一线城市的房价理论上有推升作用。

【视点】法的经济:律师依法避税框架

【视点】法的经济:律师依法避税框架
律师以法律为师,法律的权威是律师群体存续、发展的根基,律师在纳税筹划中,可以 在法律法规的界限里,充分的享受国家赋予的税收政策——( 1)利用选择性条文避税; ( 2)利用不清晰的条文避税;( 3)利用伸缩性条文避税;( 4)利用矛盾性、冲突性 条文避税——珍惜每一分血汗钱,但是,逃税罪是高悬律师额头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当 避免触犯!
文 | 南蛮鞅 (此文系作者向“法律博客”投稿文章,若需转载,请联系“法律博客”获得授权) 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下篇)》中说“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 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 ”并且“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 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的属于他的”“劳动是劳动者无可争议的所有物”, 从这个意义而言, 劳动作为他人的一种财产,应当得到保护而不为他人所肆意获 取。律师依靠其法律服务谋生的同时,“从事着内在关涉正义的职业工作”,“将 生活和事业奉献于为他人而行动”,其劳动成果当然应当得到保护和尊重。说的 再高尚,律师也无法脱离经济基础而生存,筹划经济生活,开源节流亦是律师不 得不关注的话题。 鉴于非合伙人提成律师 (以下简称“普通律师”) 在承担律师事务所 3%或 6%的增 值税(以下简称“基础税”)外,还要根据 2011 年 9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 3%到 45%的累进个人所得税,若 不合法避税,普通律师则需要承担巨大的经济压力。 特此本律师撰写此文并根据天津市标准设计 Excel 表,与广大的律师同仁共同探 讨普通律师的税务规划问题,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备注:根据本文,本 律师制作了相应的参考 Excel 表格,有兴趣了解、探讨律师费纳税筹划的同仁, 可以 Email:798845364@https://www.wendangku.net/doc/d014243610.html, 获取。) 一、营改增的梳理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文件列表:
生效时间 文号 名称 备注

税务犯罪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有效辩护要点

税务犯罪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有效 辩护要点 贾慧平: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金牙大状学院院长暨职务犯罪辩 护与研究中心首席律师 增值税发票类的刑事犯罪案件是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经济犯罪,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之中,具体的罪名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六个罪名,由司法实践来考察,涉及增值税发票类的刑事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2016年6月1日,国家出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的宏观考虑,全面实施了营改增的税制改革。营改增并非简单的税制转换,而是全新的税制改革,营改增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

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虽然目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种种的防伪税控系统监督,但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犯罪案件并没有明显减少。面对日益增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值得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思考。本文便是笔者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过程中的一些辩护思考,以试图揭开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辩护的神秘面纱。 一、何为增值税、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的概念。 根据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增值税是国家对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部分进行收税的税种,属于流转税的税种。根据该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

律师做税务筹划最佳方式

律师做税务筹划最佳方式 税务筹划的专业性很强,对于财税方面的要求很高。早从好几年前,就有很多的律师开始在自己的业务中加了做税务筹划这一项,但是“营改增”后,律师们再按照原来的方式做税务筹划还有优势吗? 以前,律师们做税筹主要是实行核定征收,不管收入多少,按照核定率进行交税。即使有部分是查账征收,也是虚构很多费用发票进行冲抵收入和利润进行少交税款。 但现在从国家发文中表示,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从核定征收变为查账征收,要求如实进行纳税义务。 国税发[2002] 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发〔2015〕57号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政策依据) 而在查账征收模式下,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的计征依赖于从律所内部以及外部取得的各项收支发生的凭证。一些律所想购买“发票”成本,这种做法被彻底杜绝!若随意想买票来抵冲成本费用,律师将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 那律师们可以怎么完美解决税务筹划风险呢? 别再用以前的方式做税筹了!现在已经落伍了! 易捷税大师现在广招税筹合伙人,律师就是非常适合的人群,帮助我们与想做税务筹划的纳税人牵线,促成合作成功,既能帮助纳税人解决税负太高、没票的难题,又能给自己带来额外的收益。我们拥有专业实操合法节税经验,政府产业园区税收洼地、灵活用工、个人

独资以及享受年度120万额度增值税免税政策等。 我们对于没有多少进项发票进行抵扣的律所,也能提供服务,帮助律所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完美解决律师行业财税风险。 1.律师事务所本身和合伙人律师可以将原来采用对外咨询或者外包的或者一些无法取得费用发票的成本可以采用和工作室合作的模式,取得发票,进行税前抵扣,合理纳税。 2.雇佣律师,也可以适当改变商业模式,采用工作室,降低社保和个税压力。 3.兼职律师,可以用工作室的模式与律所进行公对公的合作,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律师事务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降低律师事务所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税收成本。 易捷税大师税务筹划方案:个人独资企业增值税3%,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为0.5%-3.5%),附加税(增值税的10%,为0.3%),综合税率:3%+0.3%+0.5%-3.5%=3.8%-6.8% 现在的税务要求越来越严格,过去律师行业的财税处理方式已经不再适用了。若还一味地做,税务风险巨大,甚至可能会被税务稽查处罚!大家不妨了解税务筹划合伙人加盟,互利共赢!

央视财经评论:营改增谁受益

央视财经评论:营改增谁受益 CCTV2《央视财经评论》:营改增谁受益?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今年的8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行业试点,并且逐步在全国推行。4月16日的下午,针对“营改增”扩围,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与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首次联合接受记者采访。“营业税改增值税”究竟改变了什么?从“营改增”试点一年多以来的成效来看,它给中国企业和经济转型发挥的作用和影响是什么?央视财经频道主持人史小诺和特邀评论员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著名财经评论员刘戈共同评论。 “营改增”试点将收扩为这次改革的核心问题是什么?企业的税负究竟发生了哪些变化?中央和地方财权、势权关系,怎样有效协调? 王军(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到去年12月底,9省市参加试点的企业,一共是102万户。到今年2月底增加了将近10万户,达到了112万户。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95%的企业是减负和税负没有产生变化,5%左右的企业,税负有所增加。但有一个趋势,就是增加的这个企业,它呈一个逐步下降,乃至于逐月下降的这么一个态势。 童秉彬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记者见到他时,正好遇上律师事务所报税,从去年元旦营改增试点以来,他欣喜地看到公司交纳的税额都有所降低。 童秉彬(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主任):2012年,年度业务总的收入大概在257万左右。如果按照“营改增”之前,我们实际要缴的税按照营业税缴纳,我们应缴12.8万。“营改增”之后,我们实际缴税在7.8万左右。相比之下,我们税负大概减少40%。一年我们省下来5.2万元。这个5.2万元,对我们企业、对小企业来说,我们可以做很多事情。员工福利以及其它很多事情都可以在这里面开支,有利于我们今后业务的发展。 从事网络通信行业的谷先生,这几天为此特别忙碌。因为他所在的企业,于邮电通信行业,而在“营改增”的新政策里,这个行业也有望被纳入改革范围。 谷丰华(迈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作为公司的财务部门,首先应该组织大家学习领会里面的精神,怎么样用好国家的政策降低公司的税负,在我们选择我们的服务供应商时,尽量选择那些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服务商。 肖志辉(迈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比如说我们提供了一项100万的这样一个网络应用服务,给我们的一家客户,为了推广这100万的服务,我们付出了10万的广告成本,也付出了10万的技术服务成本。那么“营改增”之后,我们实际上只需要支付20万乘以94%的成本,那也就是说我们节约了1万2千块钱。 楼继伟(财政部部长):它搞了增值税,那么这一家企业,就可以更好地开拓市场。那么把这个例子扩展到一个地区,这个地区的企业都搞了。那么其他地区来说,我这个地区企业就比别人有优势。那么从各地的其他的未试点地区的企业,和当地的政府都感觉非常有必要。所以我们说,条件成熟,应该在全国范围内试点。 王军(国家税务总局局长):把这个9个省、市先搞过的,请他们的地税和

财税[2014]109号解读财税

财税[2014]109号解读: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新规 作者:华税律师事务所阅读数量:8633发布时间:2015-01-13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营改增”最新动态 本文章共4918字,分2页,当前第1页,快速翻页: 【编者按】近日,为了进一步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降幅高达1/3,这一比例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大大扩展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新政策还明确了对集团内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给予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交易双方均不确认所得。这将大大降低集团内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促进企业的资源整合和业务重组。华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及对文件的理解,对该文做出如下解读,以期对读者提供借鉴。 相关政策——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前言 关于企业重组中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文件我国陆续出台以下文件: 2009年4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明确了“企业重组”的概念,同时划分了企业重组的六种主要类型。 2011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11] 13号)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011年9月国税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11]51号)规定: “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2012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 增值税自查及典型案例分析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公司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在此背景下,我国于2014年12月25日出台新规,新规虽仅作几处修改,但对企业来说将产生如下影响: 一、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标准降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的股权或资产交易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并确认收入或损失。但是,考虑到企业重组行为的发生往往是为了挽救生产经营或资金供应发生困难的企业,国家对企业实施的重组行为施加沉重的企业所得税负担不利于企业更好地盘活资金和持续经营。因此,为了鼓励企业通过重组方式实现继续经营和健康发展,财政部和国

营改增课程-增值税抵扣典型案例

案例解析 铂略电话会议 2014年1月8日

目录 Part One 进项税额的必要条件 Part Two 涉及进项税额转出事项 Part Three 注意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Part Four 互动问答

进项税额的必要条件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征收两种计算方法,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被称为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适用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注意,企业并不是在设立是就是天然一般纳税人,是需要经过认定的,在没有认定成一般纳税人之前,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是不可以抵扣的。正因如此,有些企业会要求出票人将此前的进项发票延后开具,直到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后。严格来说,这种做法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除非交易双方税务规划做的比较成功。例如某企业到五月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其三月采购的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无法进项税额抵扣。为此,企业可以与对方协定采用收购收销的方式,在交易合同中约定验货使用后两个月再实际支付,根据税法规定,采用赊销结算的,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由于约定的收款日期延后两个月,到五月销售方产生纳税义务,企业到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主体与交易的相互配合是必须要掌握的。 取得法定扣税凭证 对增值税的管理是以票控税,进项抵扣必须取得法定的扣税凭证,营改增之后,目前法定的扣税凭证主要分为四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的完税凭证 农产品的采购发票 营改增后支付境外非居民企业等款项时扣缴对方增值税取得的税款缴款凭证 扣除凭证的形式合规 对于凭证上要素的填写必须符合税法的要求。 例如,营改增之前,运费发票为法定扣税凭证,其中有里程、单位里程运费的填写项,根据国税发[2007]101号文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 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 号)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而有时企业从地方税务局开出的运输发票上的运价机打统一给定为0或1,因而导致最后在扣除时,可能无法扣除。 业务真实发生 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上存在“虚开发票”和“代开发票”的问题,而真实的业务是指在一定的主体之间发生,且业务内容、金额等都与凭证一致。 在规定时间内认证和申报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开具之日起的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或在网络上 进行认证比对及申报抵扣。 海关完税凭证:先比对,后抵扣,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 认证及报送期限为开具日期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 对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支付非居民企业等取得的税收缴款凭证的时效暂时从宽处理。

营改增应交税费科目设置

“营改增”的十五个会计处理分录 一、会计科目设置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科目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改征期初有进项留抵税款,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借方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贷方应设置“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 “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括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免抵退税规定计算的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当期应免抵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发生服务终止或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应冲减销项税额,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向境外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或按规定直接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出口业务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终止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由于各类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多交的增值税。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多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末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律师事务所营业税改增值税

【税收“营改增”对律师行业的影响】 本文讲的“营改增”即律师事务所营业税改增值税。先从大环境开始: 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这两个文件,根据上述系列文件,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市正式启动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本次试点主要涉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下一步营改增的路线图和时间表进一步做了部署和明确。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 1日起至年底前,将营改增的试点范围由上海扩大至北京等八省市;2013 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律所实行营改增情况主要是根据上述的政策精神,在上海首先试点,然后逐渐扩大试点范围的。律所实行营改增情况将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而逐渐显现,成为今后律所实行营改增参考的一个重要指标和宝贵经验。律所实行营改增情况任重而道远。 律师事务所属于现代服务业之一,其作为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被纳入此次营改增的试点行业。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在试点地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营改增后律师行业税率多少,根据规定将由试点之前缴纳5%的营业税改为试点之后缴纳6%的增值税。 律师事务所营改增,像其他试点行业一样,营改增对律师事务所带来的影响将不仅仅是税率的简单变化,它对律所整体的创收核算、合伙人的业绩考核、律所内的分配体系,乃至律所内部的财务管理、涉税管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现金流管理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这种影响可能会最终导致律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律师收入的影响。因此,作为从事鉴证咨询服务的律师行业或将受到一定的影响,律所有必要对此予以足够的重视,并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来应对营改增对律所各方面带来的影响。 1、律师行业税负没有显著变动 营改增后律师行业税率多少,以往律师从事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类业务,在流转税方面涉及的是5%的营业税,本次增值税扩围试点,将其改为6%的增值税,较之以前税率提高了1个百分点。但与此同时,由于律师事务所购置的设备等进项税额能够得到一定的抵扣,故从总体上来说,其税负不会显著提高。 营改增对律所的影响具体而言,律师事务所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后,部分固定资产、办公用品或服务的采购如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但对于已经成立且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而言,可能由于无法获得足够的进项税额冲抵名义税务上升的影响,而导致实施营改增后实际税负可能略有上升。 对于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由于其由缴纳5%的营业税改为缴纳3%的增值税,税负下降幅度超过40%。 2、试点律所纳税人竞争优势显著 营改增对律所竞争优势的影响,由于改为增值税后,以增值税为主的客户在从律师事务所购买专业服务时,可将其作为进项从而得到抵扣,这会在一定

营改增及查账征收制度对律所的影响和律所的应对策略

“营改增”及“查账征收”对律所的影响及应对解析 ——明德税务合伙人武礼斌 2012.12

目录“营改增”及“查账征收”对律所的影响及应对解析 ?第一章律所及其合伙人纳税情况的现状 ?第二章“营改增”及“查账征收”对律所的影响 ?第三章律所如何应对 ?第四章常见的避税措施及潜在法律风险 ?第五章明德税务团队 ?第六章联系我们

第一章律所及其合伙人纳税情况的现状

一、概述?当前,全国大部分地方对律所合伙人是按“核定征税”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北京为例: 营改增之前营改增之后 北京14.25% 14.6% 问题:北京对律所合伙人征收的14.25%/14.6%的税就是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

二、综合核定税率的构成-以北京为例 律所及合伙人缴纳的主要税种: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 ?1、所得税 –2000年之前,我国对律师事务所征收企业所得税。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律所合伙人须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 税 个人所得税 2000年1 月1日

1、所得税(续)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 次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 应税所得≤15,000元 5 0 2 15,000<应税所得≤30,000的部分10 750 3 30,000<应税所得≤60,000的部分20 3750 4 60,000<应税所得≤100,000的部分30 9750 5 应税所得>100,000的部分35 1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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