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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法律思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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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法律思想

内容摘要:法家主张依法治国,最为重视法律的作用。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同时其对法律的论述已涉及法律本质起源及作用等方面,其论述之深刻,仍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这对后世产生了消极影响。

关键词:法律观重刑法术势影响

正文一法家的法律观

(一)法的本质

法家对法律本质有独到的见解,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法是民众的行为准则。法家在解释“法律”时总是将它与民、天下、百姓联系在一起。慎到指出“法”是“齐天下之动”,即规范和统一天下民众的一种制度。“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至也。”①商鞅认为法令是治理民众的准则。管子认为,“法者,天下之仪也”。②法要规范民众的外部行为。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成文命令。商鞅说:“法者,国之权衡也”。法度是人主为了治理天下而设置的,韩非子明确指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③强调法是一种成文制度,由君主设定,国家机关掌握,同时必须公布于百姓。

(3)法是关于赏罚的规定。在法家的著作中,法与刑赏紧密相连,不可分割,他们将法称之为赏诛之法和赏罚之法。在两者中,法家偏重于罚,认为赏依附于刑,是刑罚的辅助,因此法家又将刑罚作为法的中心内容,认为法是刑罚的系统化、固定化。

(4)法具有强制力和制裁力。法的表现不是引导式的教育,而是惩罚性的禁令,这是法家理论的一个显著特点。他们经常将“法”与“令”结合使用。法与令都具有禁止性,从消极的方面进行强制,而儒家则偏重于“礼”,从正面进行引导。法令的强制性在法家理论中表现为强制的制裁,这种制裁不是良心或道德的谴责,而是残酷的刑罚和赤裸裸的暴力。

(5)法律要公正、客观。他们认为法律应该像量长短的尺寸等度量衡一样,作为人们的准则,并且对任何人一样客观公正。在春秋战国时代,宗法等级制度依然占有重要地位,再加上儒家的引导,礼治依旧是主要社会控制手段。而法家从“道”的角度出发,认为“道”对世间万物是平等的,因此法律应顺从道德要求。

(二)法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的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

①《慎子·佚文》

②《管子·禁藏》

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可见法律的作用是以定分的方式来保护财产所有权,制止纷争。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禁暴是指以法律为手段镇压民众的反抗。

“君尊主尊,独制四海”。即法能保证君主的至尊地位与专制权力,韩非子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权制独断于君则威”④的思想。明确指出法能保证君主的专制,防止臣民反抗。

(三)法的起源

法家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会出现的一种现象。在人类社会初期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靠自然生成的习俗保持社会的秩序。正如恩格斯所著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里描述的:"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啊!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者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血族复仇仅仅当作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手段……虽然当时的公共事务比今日更多,--家庭经济都是由若干个家庭按照共产制共同经营的,土地乃是全部落的财产,仅有小小的园圃归家庭经济暂时使用,--可是,丝毫没有今日这样臃肿复杂的管理机构,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都调整好了。"即然这样,法律又是在何时出现的呢?按照历史进化论的观点,法家代表人物商鞅认识到法出自"下世",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生产生活资料占有的不平衡性也必然导致社会不平等现象,占有生产生活资料的少部分人就会想方设法保护自己的财富,法律就来到了人间。

二法家的重刑主义

法家重刑思想是法家法治思想中最具特色的思想,其理论价值彰显了法家思想家们思想争鸣的本意:长久的保持君主专制统治,实现富国强兵。法家的重刑思想源于春秋时期子产"宽猛并用,以猛为主"的思想。以重刑打击守旧势力镇压人民的反抗,维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是法家经常推行的政策。法家人物当中,商鞅和韩非在其各自著作中都不吝其辞、极力赞美重刑主义,并提出系统的重刑主义理论。

法家的重刑主义是以"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为基础的。商鞅既是第一个系统提出人性"好利恶害"观点的人,又是最早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重刑论的思想家。韩非继承商鞅的"重刑论"和"好利恶害"的人性论,系统分析了使用重刑的必要性。韩非《韩非子·六反》解释说: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

之所加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重与轻不只是以刑罚的外部形式为标准,而是以能否止奸为标准。足以使臣民畏其罪而不敢犯的刑就是重刑,不足以使臣民惧怕,民知其刑仍旧犯法谋私的刑就是轻刑。

法家使用重刑的基本的思路是:"以刑去刑"。法家重刑论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确保让犯罪人必然遭受重刑。这也就是商鞅在《商君书·赏刑》所要求的"刑重而必得",韩非在《韩非子·奸劫轼臣》所说的"诛重而必"。为什么一定要"必"得、"必"诛呢?因为是否必罚是刑罚能否发挥禁奸止过作用的重要条件,是使臣民选择不犯罪道路的重要条件。韩非认为,"刑罚不必则禁令不行"。犯罪而不'必得',就会出现像《商君书·算地》"小人辟淫而不苦刑",从而助长小人的"侥幸"心理。既然犯罪不一定受罚,却一定得利,按照权衡利弊的逻辑,人们自然会为得利而去犯罪。诚如《韩非子·八说》中:"有奸者必知,知者必诛",人们权衡的结果才是为犯罪害大于利,才会做出不犯罪的选择,重刑才能真正发挥禁奸止过的作用法家使用重刑的方法是"告奸连作"。告奸连坐。告奸连坐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赏告奸,另一方面是连其罪。商鞅在《商君书·开塞》中提出:"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夫",他主张赏告奸,用投之以利的方法诱使百姓告发违法犯罪的行为。他把这种方法称作"以奸民治良民"。"合而复者"为"善"民,"别而窥者"为"奸"民。用奖赏鼓励人们相互监伺,调动国家机器之外的百姓举告他人的奸恶,就能使国家更及时、更无遗漏地发现犯罪者。所以,他在《商君书·开塞》篇里自信"任奸则罪诛",《商君书·说民》"以奸民治,必治至强"。商鞅不仅在理论上认为赏告奸是可行的,而且实际地采用了这种办法。韩非说商鞅在秦行"赏告奸"之法,《史记·商君列传》对商鞅的变法之令有"告奸者与斩秘首同赏"的记述。赏是诱使人们告奸,但赏不能使所有的人对所有的犯罪都去告发。商鞅在主张赏告奸的同时,也提出了迫使人们不得不告奸的办法,即连坐。他在《商君书·赏刑》不仅说:"重刑而迁其罪,则民不敢试",而且还提到连坐的三种情况:一是职务连坐。"守法守职之吏"有犯罪行为时,"周官之人"不告发者连坐。二是家庭连坐。家庭成员有人犯罪,其他人不告发的,也要连坐受刑。商鞅认为,"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的"至治"'就是用这种连坐之法换来的。三是邻里连坐。其办法是把民按什伍编成小的单位,让同伍同什的人相互监督。《史记·商君列传》载:商鞅曾"令民为什伍,而相牧伺连坐。"《索隐》曰:"牧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按《史记·商君列传》的记载,商鞅不仅设计了而且也实行了连坐制度。其基本要求是:"不告奸者腰斩","匿奸者与降敌同罚。"韩非对商鞅的告奸连坐之法做了总结。在他看来,知奸之术的核心是"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诛连刑"。实行这种办法主要是想让百姓为自己的不受连坐而举告他人之罪,因恐于耳目众多,犯罪难逃而检点自己的行为,抑制犯罪的欲望。

三“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

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四法治与人治的对立

儒家的“人治”主张认为在治理国家过程中“人”起决定性作用。而法家则强调“法”而不是“人”,他们抨击人治其实是统治者随心所欲的“心治”和“身治”,以个人的感情为基础,必然随心而定,也必然随心而变,没有客观的标准。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看出法家“法治”的含义:反对“礼治”,追求法的平等性;反对“德治”,追求法的功利性和实用性;反对“人治”,追求法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法家的“法治”与西方的“法治”有很大差异。

首先,法家所主张的法律是君主制定的,君主掌握着立法的全部大权,如《管子·任法》中说“法生于君”,因而这些法律是为了维护君主的权威和利益,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而西方法治则强调法律要从公众利益出发,考虑大多数人的意志。其次,在法家的法治理论中,权力和法律是二元并立的,而且法治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权力,法律是权力的从属物,没有约束力,进而导致将法治变为暴政。在西方法律与权力是相互对立的,法律的产生就是为了约束权力,防止其过度膨胀。

最后,法家推行法治的目的是“以刑去刑”,用严酷的刑罚使民众不敢犯法,最终达到消灭刑法的目的。而西方的法治却是通过法律来约束国家和民众的行为,最终确立法律在社会上的统治地位。

由于上述主张,法家法律思想的特点有:法家主张变法,反对因循守旧。主张“以法治国”、“一断于法”;倡导富国强兵的政策;实行君主专制,法、术、势相结合;提倡性恶论和进化史观;使用了统一的概念,范畴。

五对后世的影响

法家提倡的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权,以及主张法、术、势相结合的治国方略这对后来2000多年的皇朝统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后世的统治者根据法家的君主专制思想建,立了一套统治秩序,国君高高在上,其统治地位不可动摇。同时又建立了庞大的官僚队伍,为国家的统治服务,君主则运用法、术、势进行监督。

法家的“一断以律”、“法不阿贵”的精神对后世影响深远。后世的许多官吏秉公执法、直言不讳,为了国家的统治利益,敢于同权贵斗争,敢于冒死相谏。这种天下为公的精神可以说与法家思想一脉相承。

法家思想特别重视法律和法学一般理论的研究,许多法家的代表人物对法学理论有着自己的见解。这使法学得到发展丰富了中国古代法和法律思想。同时法家还重视法制建设,在立法、司法的实践活动方面成就颇高。

法家主张法律稳定和统一,公开颁布法律,反对议事以制,所以他们主张法治

的前提是必须有成文法,要求制定准确、规范且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的法典。促进了中国成文法的确立和发展。

形成了依法断罪的传统

古代法律在适用过程中最早施行的是议事以制,即以合适的判例来断案,而不公开颁布成文法。经过先秦时期法家的大力主张成文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为了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西晋时期刘颂主张律法断罪,皆当以律令正文为主。《唐律疏议·断狱》“诸断罪具引律令格式正文”条规定:“诸断罪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杖八十。”《大清律例·断狱》“断罪引律令”条律文规定:“凡断罪,皆须具引律例,违者笞三十。若数事共条,止引所犯罪者,听。其特旨断罪,临时处治不为定律者,不得引比为律。若辙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可见,中国古代的统治者要求官员在断罪时都要引用成文法。依法断罪要求官员在适用法律时必须遵守预先公布的国家法律,在无律可引的情况下,才能依照判例来进行判决。这实际上是要求官员必须要服从君主个人意志,维护封建统治。由于成文法不可能对现实社会中所发生的一切进行规范,所以成文法具有其僵硬的一面。案件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又会导致以类推比附的手段来断案。总之,依法断罪一方面维护着法律的稳定,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古代官员自由裁量的权力,它维护了君主的个人意志。

先秦时期就形成了法律公平的思想,后世的思想家把法律视为布大信于天下,法律是公和信的象征。保证刑当其罪,维护法律的稳定。法家思想推动了法律公平的实现。

从古代刑罚体系的发展和演变的历程来看,中国古代法律具有残酷性的特点。这与法家所主张的重刑的思想有着一定的联系。“法治”成为统治阶级进行暴力统治的工具。法家把刑罚看做是对犯罪之人的报复,刑罚也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统治秩序的目的,所以中国传统社会里刑罚是比较残酷的。对后世造成了不利影响。但它使后世统治者实行仁政,在一定程度上又推动了历史进步。我认为,总体而言法家思想利大于弊。

参考文献:《百子全书》,浙江人民出版社。

《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中国法家》,新华出版社。

《诸子百家》,同济大学出版社。

《中国法律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法家思想的现实意义

法家是最重视法律及法律的强制作用的学派。他们主张依法治国,提供了一套推行法制的理论和方法,为建立统一的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提供了理论基础,他们对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乃至人性、人口的关系等基本法理问题都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对促进中国古代的法学发展做出了贡献。同时也

应当看到,法家的法律思想也存在不少问题,如以抽象的人性论为依据,把法律特别是刑法的作用大到可

以决定一切的高度,错误认为只要加重对轻罪的处罚就可以以刑去刑,轻视甚至完全否认道德的作用。秦王朝将法家思想贯彻到极端,结果二世而亡,可以说是法家思想内在缺陷的暴露。今天我们研究法家,正是为了吸取法家的精华,抛弃法家思想中不合时宜的部分,将它和我们正在进行的法制建设结合,以实现古为今用,延续传统。有学者将法家思想科学地认识法家思想提供重要的启示。笔者尝试结合我国现

状,略谈几点法家的现实意义。

1.信赏必罚,严厉执行法律,唯有如此,方能取信于民。如民事案件的执行难问题。民事

案件执行难原因多多,但执行案件的官员不认真执行也是其中不可忽视的原因,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不了,最终会损害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损害国家的权威。

2.法应当公开易知。在当前很多地方搞一些内部规定,内部规章,以期收到刑不可知、为不可测的效果,实际是封建思想在作怪。当然,法家所讲公开易知是为了人们守法同时防止官吏滥法擅权,便于君主统治,提高管理效率,现在我们一直在“送法下乡”,但做得很不

够,仍然有许多地方的人们不知法,在权利受到侵犯尤其是来自政府的侵犯时,常常处于劣势地位。而官吏也正利用人们不懂法,借口政策或自己的内部规定,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3.立法合于民情。在立法上有脱离国情,一味移植法律的倾向。如1986 年制定的破产

法就存在着脱离国情的情况,结果导致立法的无效率。当前,民法学界关于民法典的制定讨论热烈,但对于我国是否需要制定民法典,是否必须采用民法典的形式,制定什么样的民法典,是否对我国的国情有了准确地把握,在这些问题尚未解决之前讨论民法典的内容只是浪费有限的立法资源。还有的法律脱离实际民情民愿,导致实践中缺少支持,缺少民众的感情

认同,如刑法中包庇罪的规定,父母同样构成本罪的主体,与我国传统的“亲亲相隐”原则相抵牾,这里国家是否过于强调打击犯罪而忽视家庭伦理等社会价值呢?

4.法出于一。法出于一,韩非子所强调的是权力的集中,如果权力过于分散,任何人都有立法权,则会导致人们无所适从。同时对于君主的权威也有所损害,更为重要的是对法律本身的侵害,导致“法治无法推行”。强调“法出于一”有现实意义。当前我国司法权的地方化,法制不统一,司法权过度解释,如“两高”对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侵夺立法权,成为

实际上的第二立法机关,在缺少违宪审查机制的状况下,必然会侵犯公民的权利,最终会损害上位立法权,破坏法制。

5.重刑主义和泛刑法化。法家主张严刑峻法,轻罪重罚,以刑去刑,这种主张立足于趋利

避害的人性假设,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它过分夸大了刑罚的作用,并且将刑罚手段普遍化,这一点对我国以后二千年的封建法制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当前刑法学界讨论关于降低刑法的起刑点,试图将一些边缘违法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规定为犯罪,用刑法的手段

调控社会,理论的依据主要是国际上重视犯罪的定性而不定量的立法趋势,和刑法处罚手段的多样化,并且认为,这些边缘的违法行为如果不处罚则可能会损害刑法的道义基础。然而我们需要注意我国法律传统的影响,传统上犯罪被视为是一种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社会上对犯罪的人的评价相当低。换句话说,刑罚的耻辱性特征在我国尤为明显。如果将一些边

缘行为纳入犯罪,则可能会产生实际刑罚量超越这些“犯罪”应承受的惩罚,可能会产生新的社--闻道说,西方宝树唤婆娑,上结着长生果。

二、法家思想的内容体系

萧伯符先生在《法家思想体系论略》中认为法家思想可以概括为救世论、富强论、耕战论、性恶论、法治论、尊君论等六个方面,并且认为这几方面紧密联系,环环相扣,从尊君论可以推导出其他五个方面。救世论是法家思想的出发点、立足点。为了救世,必须富国强兵,为了富国强兵,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只能走耕战一途。接着法家将好利避害的人性和国家的富强结合起来在性恶论的基础上实行法治,用

刑赏两种手段诱使人们主动从事农战。要使法制得以顺利推行必须由国家的威势作保障以国家政权为后盾,因此,尊君是其唯一的选择。张国华先生将法家的法律观与法制思想概括为

三大方面:在法律的本质、起源和作用等基本问题上与“礼”相对立,法家推行法制的理论

以及法家推行法制的方法。大体学界的概括不超越这些内容。

从法律思想史的角度,法家的思想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实行法治的理论基础——“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和“好利避害”的人性观兼时代特征。法家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历史的发展已经历了四个阶段:“上世”“市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社会,人们亲爱亲人;“中世”出现了抢夺政治的现象;“下世”出现了私有制君主刑法和贵族;“今世”是各国忙于兼并,民众有技巧而奸诈

时代不同,统治方法也要改变,亲亲仁义已经行不通。韩非进而指出,“法与世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今之民”的儒家讥讽为守

株待兔之辈。

法家认为,人人都有好利避害之心或就利避害的本性。

管子《禁藏》篇说,商人通贾,日夜兼程,不辞辛苦,渔人出海,水深万仞,不惧风险,都是因为利益之所在,这是“凡人之情也”。商鞅认为“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所以只能用赏罚的法律手段而不能用什么仁义恩爱来进行统治。韩非将好利避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并举溺婴例,说明父母对待子女都受自为心的支配。他说,“父母之为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既然亲子之间尚且如此,其他如军民君

臣之间更无例外:“军尚志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尽其力”;“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因此,要使臣民服从,不能靠德厚,只能靠威势,靠君主威势的外在表现——法来进行

统治。

法家认为,战国时期的形势是“强国务兼并,弱匡务力守”、、“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在这种形势下,决不可再谈什么礼治德治,必须致力于富国强兵,迅速发展农业生产和加强军事力量。要想富国强兵,必须颁布法令,奖励耕战,去“五蠹”,惩罚一切不利于

农战的人,为保证这样的法令得以实行,就需厉行法治使人人严格遵守。于是,法家经过这三个方面的论证,法治的必然性跃然纸上。

第二,法家的法。法家给法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也”(《韩非子定法》);“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置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韩非子难亡》)。法家的法首先是由官府制定,而且法家认为,立法者不能随意立法,要遵循一定规则:必须“当时而立法”,即必须是以时代要求制定奖励耕战富国强兵的法令;必须“因人之情”使“令顺民心”,即必须合乎好利避害发展与民分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地主阶级的意志;必须考虑人民是否力所能及,“毋强不能”否则就会由于人们做不到致使法令无效。此外,立法时还须考虑天时地利和风俗习惯等等。其次

法应当平等。《商君书·赏刑》中“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

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不别亲属,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实行的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礼治。再次,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法以刑为保障,如果违反必然会受到严厉的刑罚制裁,其强制力不言而喻。最后、法应当“布之于百姓”。

立法之后如果要人们遵守必须将法公布于众,力求做到家喻户晓,“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这样使人们能够自觉调整

自己的行为,还可防止官吏违法。

第三,推行法治的方法。首先,使法令具有绝对的权威。法令一出无论何人都必须遵守,商

鞅指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要求君主本人慎法制,做到“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其次,实行文化专制。老百姓只能遵守法令不许议论,“作议者尽诛”,统一思想,“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一切与法令不和的仁义道德诗书礼乐等等都得禁止;再次,以刑去刑的重刑主义。《商君书·赏刑》说“禁奸止过,莫若重刑”;《靳令》中讲“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为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等等。最后,法、术、势三者相结合。韩非吸收慎到的“势”的思想,统治者是否能让人服从,不在于本人是否有贤德,而在于有无权势。认为“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法不能离开势,势也不能离开法,君主无势不能发号施令,不能刑赏施法,不能说是法治,有势无法只能是人治;法与术亦不能分,“术者,因能而授官,循名而责实,

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认为君主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势和使群臣奉公守法,必须有一套驾驭群臣的术,使法与术紧密结合起来。--闻道说,西方宝树唤婆娑,上结着长生果。

一、法家产生的历史背景和代表人物

春秋战国是我国古代有奴隶制过渡到封建社会的大变革时期。从春秋开始,旧的奴隶制开始衰落新的封建制逐步兴起,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早在西周中后期在贵族之间已经出现了

任意转让土地的情况,说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国有制和田地不鬻的法律已经被

突破。到了战国时期,封建地主经济陆续在各诸侯国国内占据统治地位,封建土地所有制日益普及,因而新兴地主阶级的力量也日益壮大。他们的代表人物不断在各国内发动变法革新运动,无论在经济基础还是在上层建筑领域都进行了较彻底的变革。政治上,分封制逐渐被

郡县制所代替,维系周天子和各诸侯的宗法制关系“亲亲”“尊尊”不再有约束力。周王室的

实力自东迁以后不断衰落,拥有的土地和人口日益减少。相反,各诸侯国的政治经济实力却逐渐强大,周天子已无力再号令诸侯,天下共主的地位名存实亡,加上宗法制的松弛,以及“亲亲”“尊尊”为内容的礼治遭到破坏。史籍记载,当时“臣叛其君者有之,子叛其父者有之”,鲁国季氏敢越级使用天

子的礼乐“八佾舞于庭”。可见,春秋战国时期政治经济发

生了重大的变化。随着奴隶主统治的崩溃,原来垄断在贵族手中的文化教育也下移到民间,使一般的平民百姓也有机会获得文化知识,这为其他阶级和阶层的争鸣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面对当时急剧变化的社会现实,不同的阶级和阶层、集团纷纷提出各自的主张,思想上出现了百家异说的局面。据西汉初期的司马谈的概括,当时有儒、道、墨、名、法、阴阳等六家。新兴地主阶级极力反对贵族的世袭特权,不但反对旧的奴隶主贵族也反对新的封建贵族享有特权,反对宗法等级制和分封制,要求取消或限制贵族的世袭特权,让他们也有权担任国家各级官吏,并通过兼并战争实现国家的统一,发展他们的政治经济实力和巩固加强他们对广大劳动人民的统治。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顺应时代的潮流,在实践和理论上都进行了深刻的变革,如春秋管仲在齐国的改革、子产铸刑书、邓析制竹刑,战国时期李悝在魏国的变法,赵烈侯时公仲连的改革,楚悼王时吴起的变法,韩昭侯时申不害的改革,齐威王时邹忌的改革,秦孝公时商鞅的变法,等等。

韩非子在前人的基础上,在理论上对法家思想作了系统地概括和发展,被誉为“法家的集大成者”。法家代表人物多系当时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或军事家。春秋时期的管仲是法家的先驱,战国的李悝吴起、战国中期的商鞅、慎到、申不害,战国末期的韩非、李斯是法家的主要代表。--闻道说,西方宝树唤婆娑,上结着长生果。

,法家没有久远的谱系,法家的法律思想也难以在战国前找到其理论的前身。这种在战国时期盛极一时的思想体系不是春秋或春秋以前已经存在的某种学说的发展的结果,而是伴随着中国法的成文化,在制定法律、使用法律的摸索中,在对成文法及其应用的讨论中产生的。战国前的中国法制没有进入成文法时代。不仅“禹刑”、“汤刑”、“九刑”不能证明夏、商、西周的法已经成文化,《吕刑》不是周代成文法,而且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 也没有从根本上把周天下的法制从非成文法改变为成文法。春秋时期的私有化运动,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结构、政治结构等的变化,推动中国法走向成文化。法家的法律思想是在战国时期各国纷纷制定、实施成文法的实践中与成文法一起走来的。二,儒家、法家等称号是汉代人在总结先秦学术时加给其前人的“谥号”,并非先秦时期本来就形成了界限分明的“百家”。按照司马谈等人设定的法家标准,结合今人对法家的认识,可以在春秋时期找到若干法家先驱。除管仲、子产之外,范宣子、邓析、赵鞅、越王勾践等都各有与法家法律思想接近的政治或法制实践,或者发表过与法家类似的言论。法家学派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一)前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时期。这个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和吴起。他们的主要贡献是推动法律在政治实践中的应用。(二)中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成熟时期。这个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商鞅、慎到和申不害。他们不仅创立了系统法家学说,而且把这些学说用来指导当时的法制建设。(三)后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综合期和变异期。这个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韩非子和李斯。韩非子总结了前期和中期法家的法律思想,对完善法家理论,充实法家法律思想的内容做出了贡献,但也有过分迷信“术”以至于降低法治的理论价值的过误。李斯对法家法律思想在秦的法制建设中的应用起了很大作用,但对秦王朝立法、用法实践中的致命失误也有其不可推卸的责任。秦王朝建立后用国家权力树

兴之初,痛斥秦朝严刑峻罚之声不绝,但法家之学仍然是汉朝初年的基本统治思想。黄老之学是在汉惠帝即位以后才取代了法家之学的地位。三,法家对法的起源,法的规范性、公共性、强制性、公开性等特征,对法的效用等法的基本问题,有比较明确的认识。这些认识不仅指导了当时的法制建设,而且影响了后来的整个中国法制的历史。在后来两千年的古代中国历史中,人们对法的基本理解即来自法家。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是法治思想,也就是以法治国的思想。为了克服商、周以来形成的传统以及儒、墨显学对法治的障碍,法家对法治的合理性做了比较充分的论证,他们的变法论、性恶论、用众论、中君论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在当时实行法治的合理。法家的基本法治理论主要包括:(一)法治目的论。法家主张实行法治的主要目的是“王天下”。(二)明法论。法家不仅要求法律公开,而且希望“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他们要求人人必知法律是为了让百姓“自治”,即主动地趋法定奖赏之利,避法定刑罚之害。(三)重刑论。法家主张用重刑严惩罪犯,以求止罪,也就是“以刑去刑”。(四)行法论。法家主张信赏必罚,且要求赏不僧、刑不滥。四,在汉武帝以后的儒学独霸的时代,洁家洁律思想的影晌还在。其影晌方式主要有三。一是某些思想观点已被社会广泛接受,构成了中国民众的一般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二是在诸如三国时期这样的分裂战乱时期,特殊的政治需要使法家之学得以部分复兴。三是窝于法律制度之中,通过法律制度对社会产生影响。在儒学独霸的时代,人们也常常使用一些创自法家的思想观点,如法度适时更革、重刑止奸等。五,秦之强盛得益于洁家思想的指导,但不能因此便简单地把秦朝的短命而亡归结为法家的错误。商勒、韩非思想有异,其对实践产生的影响也不一样。前者促使秦盛,后者加速秦亡。韩非子不与臣“共”的独断使秦国家失去臣的支持:他的“术”论导致对洁治的破坏和君王对权力的滥用;他对君臣矛盾的过分的渲染引导国家偏离了增强国力的航道,导致了民穷财尽。商敦的法律思想有兴秦之功,也有理论不完务的缺失。主要是:(一)功利主义的法律工具论难以避免对法律的铬误使用;(二)强国弱民的制民论有走向君王与臣民对立的可能性;(三)只见人不见社会的人性论无法培植政权的道德基础:(四)以奸止为度的重刑论种下了走向极端重刑的基因,从而可能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导火索。六,法家的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其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具有相同的意义。以往的研究者不原

梁启超法治思想研究

梁启超法治思想研究 作者:新文章来源:《法学家》1997年第5期更新时间:2013年06月07日梁启超先生是我国近代杰出的爱国主义者、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也是一位颇有建树的法学家。他在系统总结中国传统文化遗产的同时,热情宣传西方的法治思想,并提出了一系列独到而精辟的见解。早在本世纪之初,他就大声疾呼:中国要救亡图存,必须实行法治主义;法治必须与民权相结合;法治必须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实行法治要加强中西法律文化交流,走中法与西法相结合的道路。他这些见解,对我们当前的与法制建设和法制现代化,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一、必须实行法治主义 梁启超很重视法律在治国中的作用,认为为政必须实行法治。他反复强调:“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自存矣”;“立法之业”,是“立国之大本大原”;“法治主义是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1〕他首先从法理学上深刻论证实行法治的必要性: 1.法是国家的意志。梁启超认为,实行法治的必要性,是由法的本质与特征决定的。而法的首要特征就在于法是国家的意志。他说:“凡人必有意志然后有行为”,“国家之行为何?行政是已。国家之意志何?立法是已。”〔2〕他从西方资产阶级抽象的国家观与法律观出发,把国家比作个人,认为个人有个人的意志,国家有国家的意志。法就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国家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维护国家与国民的利益。因此,国家必须“立法以治天下”。 2.“法者,天下之公器”。这是我国古代思想家早已提出的观点。所谓“法者,天下之公器”,含有两层意思:一是提倡“刑无等级”、“同罪同罚”;二是强调任何国家都不能没有法律。梁启超把法说成是“天下之公器”〔3〕,意在阐明法是治理国家普遍而有效的工具,世界上没有无法之国。“有国斯有法,无法斯无国。故言治国而欲废法者,非直迂于事理,亦势之必不可得致者也”,“今世立宪之国家,学者称为法治国。法治国者,谓以法为治之国也。夫世界将来之政治,其有能更微于今日之立宪政治者与否,吾不敢知。藉曰有之,而要不能舍法以为治,则吾所敢断言也。”〔4〕梁启超把是否实行法治,视为区分国家文明与野蛮的标志。“文明之根源有定者何?其法律愈繁备而愈公者,则愈文明;愈简陋而愈私者,则愈野番而已。”〔5〕 3.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界限的工具。梁启超认为,人为了生存,要结成社会。人在社会中,要享有自己的权利,也要尽一定的义务。这样,才能有稳定的社会秩序。而这种权利与义务的界限就是由法律规定的。所谓“以法治国”,就是“一国之人各有权,一国之人之权各有限之谓也。”〔6〕同样,人在社会中,也要有自由。但自由也应有限度。“人人自由,而以不侵人之自由为界。”〔7〕自由应以服从法律为前提。不受约束的自由,不服从法律的自由,对社会的危害,犹如洪水猛兽。因此,侵犯他人自由者,应该受法律的制裁。“最文明之国民,能自立法而自守之,其侵人自由者益希,故政府制裁之事,用力更少。”〔8〕

法家法律思想及其实践

法家法律思想及其实践 一、引论 法家是先秦诸学派中最重视法律的一派,因此学界也流行着一股到法家思想中寻找现代法治要素的思潮。然而,在进行这种尝试之前,首先应当回答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即在法家法律思想体系中“法”究竟处于何种地位,或者说“法”与法家的另外两个重要范畴“势”与“术”之间是什么关系。对这一问题的解答不仅有助于理解法家的理论,更关键的是为法家在现代的复活提供目标指向。事实上,在法家的思想体系中,尊君一直处于核心地位,所谓“法”与“术”只是君主维持“势”的两种工具,韩非就说:“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1]这种倾向掩盖了法家在谈论法律时闪现出的智慧与理性的光芒。秦国的实践正是法家溃败的力证,也表明对法家思想的改造是不可避免的。在研究上述问题之前,有两个前提必须明确。第一,笔者所指称的法家主要包括慎到、申不害、商鞅、韩非四人,并希望从这四个法家巨子中发现法家思想的合理性与缺陷。第二,笔者所理解的法家是一个学术共同体,孤立的思想家不足以构成一个学派,因此对法家思想的认识应当将上述四人的思想视为一个整体,并于其中探索思想的内涵及流变。以往的研究多为单独分析慎到、申不害、商鞅,最后再论述集大成者韩非,这种研究方法不易于真正指明法家诸子思想的前后承继关系,似乎给人一种各自为战的感觉。韩非对慎、商、申三人的继承决不可能是简单相加,只有将四人放在一起并置于各自的主题之下,才能真正认识到韩非与其他三者的联系。 二、法家之势论与君主专制 法家思想有三个重要范畴,即“法”、“势”、“术”。关于三者的关系,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术”中心说(如熊十力)、“法”中心说(如杜国庠)、“势”中心说(如谷方)。[2]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这可以从商鞅、慎到以及韩非的论述中获得明证。 《尹文子·大道上》云:“势者,制法之利器,群下不可妄为。”非常明显,“势”就是君主统有天下的权位。商鞅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势”这一概念,但也提出一个近乎类似的名词——权。“权者,君之所独制也”。[3]尽管商鞅推崇君权,但是以他又是一个法治主义者,这就使他必须处理君权与法权之间的关系,在这方面商鞅是一个君权胜法权的典型。商鞅认为国家的治乱寄于君主一身,法律只不过是维护君权的手段,“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者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1]同时,商鞅否认君主的圣人化,他指出君主的德行、智力并不是最出众的,君主必须依赖法维持至高无上的权位。“凡人主德行非出人也,知非出人也,勇力非过人也。然民虽有圣知,弗敢我谋;勇力,弗敢我杀;虽众,不敢胜其主;虽民至亿万之数,县重赏而民不敢急,行罚而民不敢怨者,法也”。[2]基于此,商鞅将君主的地位完全建立在实力的基础之上,“国之所以重,君之所以尊者,力也”。[3]这种一味推崇实力的政治观点将法权完全置于君权的控制之下,商鞅设想的“君臣共操”之理想绝无实现的可能,相反却转变卡里克利斯、斯拉雪麦格所说的“强权即公理”的霸术。事实上,造就一实力强劲、上下一心、君主独尊的帝国本就是商鞅的心愿,在此过程中君主已成为可怕的权力利维坦,在君主之上没有任何客观的价值准则足以形成制约。在这一点上,韩非传承了商君的事业,并将法、术理论异化,使君主成为恐怖的、深不可测的独丵裁者。恰如萧公权先生所说:“其势治之论,不问君主之行为如何,而责臣民以无条件之服从。于是君主本身遂成为政治之最后目的,唯一之标准,而势治成为君主专制最合逻辑之理论。”[4] 与商鞅的极端尊君不同,慎到虽然直接提出了“势”这一范畴,但是慎到是比较坚定的黄老思想的拥护者,他在君主之上设置了“道”这个永恒的宇宙运行法则作为权力的制约。他基于黄老学的立场,明确主张君主的行为应受到“道”的限制,如“以道变法,君长也”,“小人

法家思想

《法家思想》研究性课题研究 学校:汕头经济特区林百欣中学 班级:高二(9)班 小组成员: 指导老师:罕蒙爱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传统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的时代意义的。众所周知,先秦的儒家和法家都是塑造中华法系的主要思想力量。儒家提倡"礼治"、"德治"或所谓"人治",法家则崇尚"以法治国"。很明显,法家比儒家更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他们对近代史以前二千年中国成文法制的影响也可能比儒家更大。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意义、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在二十一世纪的世界里,那些二千多年前的法家典籍--如《管子》、《商君书》、《韩非子》等--是否还值得重读?我们今天所追求的"法治"是否完全是西方文化的产物而与中国传统思想和文化毫不相干?本文的目的,便是对这类问题进行初步的探索。 二、研究目的 希望通过研究学习,对法家思想有进一步了解,它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在哪些方面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我们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世界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法家思想及法家精神中必有其精华。这些对我们今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多有可供借鉴之处。即使是其糟粕部分,也有助于我们提高认识,加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 内容:法家思想体系内容 方法: (1)网上查询资料 (2)到图书馆查找相关资料 四、研究结果

(一):特点 法家崇尚“以法治国”,很明显,法家更注重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在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上,法家先驱管仲在《管子》就最早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概念:“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其字面意思是说,统治者治理国家,自己的权威不必要建立在更多的基础之上,只要不政出多门,仅仅运用法律,就会像人们举手投足那样,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了。可见我们的古人早在二千多年前就已经可以站在治国战略的高度来看待法治,从历史的实践来看,魏国因李悝变法而富强,嬴政以商鞅、韩非理论为指导结束汹汹乱世,建立强大的大一统秦朝,自西汉后期开始,尽管统治者为加强封建专制政权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实质上他们是采取儒法并用“儒表法里”的理论来治理国家,而之后在中国古代史上出现过的几次盛世局面,如贞观之治、康乾之治等,无不体现出封建法制相对健全和完善,吏治清明,上自皇帝下至百官百民重法、守法等共同特征。? (二):时代背景 先秦诸子百家争鸣时期是中国哲学的黄金时期,在这一时期,奠定了中国文化的总格局,其中最大的成就,就是产生了儒、道、法三大思想潮流。法家的法律观及其法治主张,是一种完全的,超前成熟的意识形态,无论对于经济,政治以至文化的法律观念,都是完整的概括和指导,但是,与现代法律思想不同,法家的一切思想都是涵盖于具有中国特色之中--一切均以政治为目的,为政权服务,甚至有些观念可以归纳为政治手段。法家的所有思想均是“中华法系”所特有的理论基础,而非与当今的法律思想一一对应。 春秋战国是一个动荡不安的过渡时期,面对着“礼崩乐坏”的局面,许多有志的知识分子“以九家之术,蜂出并做,各引一端,崇其所言,以此驰说”来挽救那样一个处在阵痛中的社会。法家以其独特的视角,针对社会变革中的各种问题,提出自己鲜明的见解和主张。诸子百家在各方面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神权、君权和民权、礼与法、德与刑等问题上。法家思想分化于道家,吸收于儒家批判于墨家,极力推崇“法治”并为封建法制社会设计了几乎至完美的蓝图和草案,可谓开一代理论与实践体系之先河。 (三):代表人物; 从现存的典籍来看,先秦时期的法家的主要人物包括:管仲、子产、李悝、吴起、慎到、申不害、商鞅,以及法家集大成者韩非。 1、姜尚生活在周朝,可以说是法家的开山鼻祖,但姜尚的著作遗留下来的很少,而史书记载的关于姜尚的仅限于“武王伐纣”一段。 2、管仲是注意到上层政治建筑的根基是经济基础的第一人。管仲十分重视礼仪廉耻是“国之四维”。但他更看重物质生活条件,并认为只有人民免于冻馁,

法家思想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法家思想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内容摘要:法的思想已经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不仅孕育了中国古代文明,而且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已经成为一种民族精神的内涵,影响着我国现实社会。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明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虽然其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有所不同,但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关键词:法家法家思想当代法律的影响 一.法家的产生与代表人物 1法家的产生 春秋时期,诸侯势力渐盛,建立在氏族血缘基础上的贵族宗法制度开始瓦解,维护宗法社会等级秩序的礼乐也逐渐失去其统摄力量。周王室虽是名义上天下君王,但诸侯各自为政,欲成为当代霸主,于是富国强兵,就成为春秋战国学术的主旋律,也为法家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颇具影响的学派,如果说儒家和墨家在春秋战国时期是思想学术的“显学”,那么,法家当时则是在政治上独步天下。 而在现代也有学者在描述传统政治特点时,用几种说法:儒表法里,儒法互补,儒道互补。这可见法家对历代王朝的巨大影响。 在这“百家争鸣”的时代,法家的产生为当时统治者统治天下,维护自身的权利,建立有秩序的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法家代表人物 法家的代表人物有管仲,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韩非等人。而这些人当中主要代表是:法家理论的真正开创者李悝,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和著名的商鞅变法的商鞅。他们为法家思想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 在法家学派内部,也有不同的学说主张和派别,有齐国一派的法家,有秦国一派的法家;有慎到的“势”,有申不害的“术”,有商鞅的“法”。各种派别甚至互相矛盾。 商鞅认为,不同时代应该有不同的治国手段,他指出,当时的社会已大不同于以前的社会,当时的世道是一个“乱世”,民心堕落狡伪—“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民愚,则知可以王;世知,则力可以王”。(1) 因此,他认为在“贵贵而尊官”的“下世”,则亲

当今的依法治国和古代的法家治国有着本质的区别

当今的依法治国和古代的法家治国有着本质的区别 法家“法治”主张用“严刑酷罚”来统治社会,现代法治与其有着本质的区别,具有特定的全新的内涵。法家“法治”是维护封建统治阶级专制统治的工具,其目的在于维护权力,现代法治与民主紧密相联,目的在于保障权利,在罪与刑,法与德方面二者也有重要的区别。 法家是产生于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发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战国初期至战国中期,这一时期的法家可称为前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慎到、申不害、商鞅等,第二阶段是战国末期,这一时期的法家可称为后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韩非和李斯等。在学术上,前期法家代表人物各自主张的重心不同,分为“重势”派(如慎到)、“重术”派(如申不害)、“变法”派(如商鞅)等。后期法家则以韩非为代表,将法、术、势三者结合起来,集法家思想之大成,对后世影响较大。 法家是我国古代先秦诸子中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个学派。法家主张“法治”,反对礼治,与儒家学派是根本对立的。现代法治有着特定的内涵,与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有本质的区别。本文就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和现代法治进行比较,以便批判继承我国古代法家的有益的法律文化和思想,从而深化对现代法治及其“依法治国”战略的认识。 一、法家“法治”与专制相联,现代法治与民主相联 何为法治?简单的说就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就是社会的各个领域的活动都有法可依,并且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如果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现代意义的法治是如何产生的?它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地主阶级、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的斗争中产生的,其目的在于巩固革命斗争的胜利成果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都纷纷通过制定宪法和各种法律来限制王权,保障公民权,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把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把社会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都通过法律规定加以明确。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实行三权分离和相互制衡,以天赋人权为基础,宣称“主权在民”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作为1791年法国宪法序言的《人权宣言》明确规定:“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既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实行保护和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美国宪法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依靠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和“法治原则”是当今世界各国都普遍确认的宪法原则,这四大基本原则是现代民主宪政体制的基本支柱。可见,现代法治是与民主紧密相联的。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社会主义的民主和资本主义的民主是有本质的区别的。法家的“法治”理论对于社会发展进步所起到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法家的主要成就在于在我国政治思想中强化了法的概念,并宣扬了贵族平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如“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思想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此外,法家的“法治”思想,采取“世异而事异”的变法态度,这对推动社会的进步也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法家的“法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法家的“法治”本质是人治和专制,皇帝言出法随,言出法废,皇帝就是法,就是王法。法家的“法治”是以君主专制独裁为主的中央集权,法律的权柄完全操持在君主手中,是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与手段;法家的“法治”是以惩罚为核心,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皇权和统治人民。 二、法家“法治”重刑轻罪,现代法治罪刑均衡 法家学派是我国古代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家,它主张轻罪重刑,主张用“严刑酷罚”来治理国家,这是法家“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法家认为重刑的作用主要不在于刑罚的对象,而在于由此产生的社会影响,也就是重刑所产生的威慑作用,商鞅说“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则无刑也。”“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主张对轻微的犯罪行为,处以严厉的刑罚,如窥视宫殿者要受膑刑,路上拾遗的要遭断足,甚至对往路上

中国法家思想简介

中国古代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今天就四个方面对法家思想进行阐述:法家思想概论、历史局限性、主要代表人物及其思想和法家与儒家比较。 首先是关于法家思想概论。 一.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二. 1)“定分止争”,即明确物的所有权。有比喻为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2)“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三.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鱼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鱼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四.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五.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法势术”结合的思想。其中,“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第二是法家思想的历史局限性。 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秦朝法治思想的负面性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强调法律价值的绝对性,忽视德治。涉及人们思想信仰等领域就不能用法律调节。人是理性的动物,有自己的是非善恶评价标准。 二.法自君出,实行“独断”。“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三.“强国弱民”。法家认为,必须置民于贫穷困弱之中,然后利用赏罚的手段,民才有可能从令如流,克已之难,以赴耕战,只有人民努力耕战,国家才会强盛。 四.“刑用于将过”。处罚“将过”实质上是按人们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为定罪。法家将有犯罪思想的人和有犯罪行为的罪犯等同起来,给予同样的刑罚,这与现代意义上的法理是极不相符的。

法家及主要思想

法家及主要思想 一、法家及集大成者韩非的著作《韩非子》: 法家思想先驱可追溯到春秋初期的齐国管仲和郑国子产,实际创始者是战国前期的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等。而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是战国末期的韩非子,他建立了完整的法治理论和朴素唯物主义的哲学体系。 据说韩非子口吃,不善言谈,但善于著述,其文章气势逼人,当时堪称大手笔。他与李斯曾同是荀子的学生,但由于博学多能,才智过人,思维敏捷,让李斯很是嫉妒。其虽师从荀卿,但思想观念却与荀卿大不相同,他没有承袭儒家的思想,却“喜刑名法术之学”(申不害主张君主当执术无刑,因循以督责臣下,其责深刻,所以申不害的理论称为“术”。商鞅的理论称为“法”。这两种理论统称“刑名”,所以称为“刑名法术之学”),“归本于黄老”(指韩非的理论与黄老之法相似,都不尚繁华,清简无为,君臣自正),继承并发展了法家思想,最终成为法家之集大成者。 韩非著作不受韩王重视。后来这些著作流传到秦国,秦王政读了《孤愤》、《五蠹》之后,大加赞赏,发出“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的感叹,可谓推崇备至,仰慕已极。后来秦王攻打韩国。鉴于形势紧迫韩王安便派遣韩非出使秦国。秦王政见到韩非,极为高兴,却未予信任和重用。韩非曾上书劝秦始皇先伐赵缓伐韩,由此遭到李斯和姚贾的诋毁,说其“终为韩不为秦”,“不如以过法诛之。”于是秦王下令将韩非入狱审讯。李斯伺机派人给韩非送去毒药,让他自杀。韩非想向秦王自陈心迹,却又不能进见。后秦王后悔,下令赦免韩非,然而为时已晚。 《韩非子》一书,重点宣扬了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达到了先秦法家理论的最高峰,为秦统一六国提供了理论武器,同时,也为以后的封建专制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 韩非的朴素辩证法思想也比较突出,他首先提出了矛盾学说,用矛和盾的寓言故事,说明“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的道理。值得一提的是,《韩非子》书中记载了大量脍炙人口的寓言故事,最著名的有“自相矛盾”、“守株待兔”、“讳疾忌医”、“滥竽充数”、“老马识途”等等。这些生动的寓言故事,蕴含着深隽的哲理,凭着它们思想性和艺术性的完美结合,给人们以智慧的启迪,具有较高的文学价值。 二、法家的主要思想 1、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2、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3、“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4、“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5、“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韩非认为法、术、势三者都是“帝王之具”。他所说的帝王就是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君主,具就是

法家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

法家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 ——中国法律思想史期末论文 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千百年来历史沉淀下来的文化精髓,一个国家能否稳定持续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国家的传统历史文化。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家思想提出了法律治国的必要性,这对我们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很大的作用。本文从法家思想的基本精神及其局限性进行探讨和分析,从中获得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有价值的方法与建议。 法家思想的积极精神。1、尊崇“法治”。主张“以法治国”。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对法的起源、本质、目的与作用以及立法原则、法治与君主政治的关系等问题都进行了比较深入地探讨,将中华法系的体系实现了一次理论上的升华。概括地说,法家的“法治”理论主要内容体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特别重视法律的作用。第二,法律必须是统一、稳定的;立法应考虑民情的好恶,量民力而行。第三,法律应当是成文公开的,并且还要设立法律知识普及化的机制。第四,执法必须公平公正,严格要求。第五,要以法制为中心,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政治制度。2.注重实际,正视现实,主张求真务实。法家文化在社会历史观上是比较彻底的唯物论者,主张从实际出发,反对过分理想化的学说或主张。法家以“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的现实主义态度,将解决实际问题作为思想和实践的最高宗旨,这种求真务实的作风使他们在制度创新方面显示出不同寻常的智慧和超人的能力。3.与时俱进,励精图治,追求变法革新。法家把历史进化论作为自己基本的理论支点和变法依据,从富国强兵、诸侯争霸的实际需要出发,主张励精图治、变法革新。商鞅认为,社会历史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凡事都要因事而制宜。韩非则主张反对因循守旧,墨守成规,要求统治者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尤其难能可贵的,大多数的法家人士如管仲、李悝、申不害、吴起、商鞅等,并没有坐而论道。而是积极投身于变法革新的时代大潮中去.勇于变法,甚至不惜以身殉法。这种精神为其后许多进步的思想家和政治家所推崇,成为励精图治变法革新的重要的思想武器。4.发展经济,崇尚军功,以求富国强兵。发展经济是法家文化思想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而发展经济最主要的措施是奖励农耕,发展农业生产。为此法家制定了一套倡导耕战的政策,把“变法”、“法治”与“耕战”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途径和手段,认为治国之要在于使人们“归心于农”,发展经济,崇尚军功,增强国家实力,以便达到富国强兵、诸侯争霸之目的,这是法家政治理想与现实主义精神的集中体现。5.中央集权,主张国家统一,反对世袭分封。鉴于春秋以来战端频繁、民生痛苦、天下散乱的局面,法家主张国家的统一与强盛,要求建立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追求那种“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的政治局面。要加强中央集权,就必须反对分封和世袭制,建立由中央委派官吏的郡县制。到秦王朝建立起了的中央集权制,实际上就是按法家的思想建立起来的。法家追求国家统一、反对分裂的主张无论是在当时还是在现在仍然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法家思想的消极因素。1.法家“法治”理论本身的局限性。首先,法家的法是以国家政权为中心的,封建君主集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所有国家权力于一身,没有真正的司法独立和分权的概念,也没有任何选举和参政的法权形式的规定。法家主张和实行法治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只不过是为了维护王权,法律对法家来

法律思想

1.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是春秋时期邓析提出的主张。法即效法,是肯定的意思。不是即不承认、反对的意思。这句话的意思是,“先王”的所作所为,并不可能被万世所效法。礼义,也不见得正确,没有必要非遵循不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 2.竹刑: 指邓析不满子产对周礼的改良,因此对于子产刑书也持否定态度,于是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3.道法自然: 道家认为,认为“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普遍而无私,并且有自己的运行规律,不受任何人的意志影响。与礼、法相比,“道”是最高的原则。统治者只有顺应自然,按照自然法则办事,才符合“道”的精神;统治者只有“惟道是从”,才能保持自己的统治。 4.任法而治: 即按照君主的主张制定统一的法令,予以公布,自上而下的强制推行,从而实现民务耕战,富国强兵。 5.重轻罪 指加重轻罪的刑罚。对轻罪采取重刑,人民就不敢犯轻罪,轻罪不能产生,重罪更不会出现,这就是用刑罚的手段达到了不用刑罚的目的。 2.《唐律疏议》:是指唐初经几代统治者修纂完成的法典。它以《武德律》、《贞观律》为基础,永徽时又作《律疏》解释律文,后人合其为一体,称之为《唐律疏议》。 3.除收孥相坐律令:指秦代法律规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连坐,重则处死,轻则没入为官奴婢,称为“收孥相坐律令”。西汉文帝时明令废止。 4.天人感应:董仲舒认为,天和人同类相通,相互感应,天能干预人事,人亦能感应上天。董仲舒把天视为最高的主宰者,认为天子违背了天意,不仁不义,天就会出现灾异进行谴责和警告;如果政通人和,天就会降下祥瑞以鼓励。 2.存天理,灭人欲 是宋代理学朱熹的法律思想。天理指封建纲常伦理,人欲指违背天理的意念和超过生存需要的物质欲望。他认为天理是纯粹的善,人欲是绝对的恶。“存天理,灭人欲”是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思想工具。 3.熙宁新法 指1069年—1072年,北宋王安石主持变法,先后颁行“均输法”、“青苗法”、“市易法”、“保甲法”、“方田均税法”等,统称熙宁新法。 4.便宜一十八事 是元代政治家耶律楚材为统一全国政事而写的奏章。其内容很广泛,涉及政治、吏治、赋税、刑法、诉讼等方面,经朝廷批准,以成文法形式颁行,成为当时的临时法典。 5.一家之法 这是黄宗羲对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的一种称呼。他认为这是没有“一毫为天下之心”

法家思想总结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法家思想总结 篇一:浅谈法家思想 浅谈法家思想 博物馆专业张羽1112361 兴起于动乱的春秋战国时代的法家思想,曾为秦朝所用,经过千百年的融合,流传至今,仍有着借鉴意义。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生活在春秋战国这个大变革的时代。西周以来鼎盛的奴隶制社会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内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两千多年前那个战乱的年代,百姓流离失所,战争一触即发,以掠夺人口和土地为目的的争霸时代,仁义道德显然已经无法遏制这种战争的形式,不可能给予一个国家行王道的机会,使得孔子连连遭拒法家思想应运而生。

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思想深受当时诸侯的推崇,韩非继承和总结了战国时期法家的思想和实践,提出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理论。他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物权》),国家的大权,要集中在君主(“圣人”)一人手里,君主必须有权有势,才能治理天下,“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韩非子·人主》)。为此,君主应该使用各种手段清除世袭的奴隶主贵族,“散其党”“夺其辅”(《韩非子·主道》)。他还认为只有实行严刑重罚,人民才会顺从,社会才能安定,封建统治才能巩固。历史进步论的提出具有跨时代的意义,韩非注意研究历史,认为历史是不断发展进步的。他认为如果当今之世还赞美“尧、舜、汤、武之道”“必为新圣笑矣”。因此他主张“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五蠹》),要根据今天的实际来制定政策。他的历史观,为当时地主阶级的改革提供了理论根据。 法家的法治一个最重要的实践就是秦朝的商鞅变法。众所周知,秦原本是一个“僻在雍州”的经济政治文化相对落后的小国,无权参与中原各国的事务,常受中原诸侯的鄙视,直至秦孝公重用商鞅开始“弃礼任法”,实行“法治”而使秦一跃为七国中实力最强的国家并最终实现了“六王毕,四海一”的伟业,可见其“法治”是具有其积极意义的。可见,法家法治思想中有很多具有持久生命力和可供现代法治借

儒家与法家的法律思想异同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分析比较儒家的德治和法家的法制 论文题目:学生姓名 张璐璐 专 业 土木工程 层 次 专升本 批 次 131 学 号 w330401131043 学习中心 嘉兴职业技术中心 2014年3 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此表由评阅人填写 评价项目 满分 得分 总分 教师签字 选题正确 15 论点、论据 40 材料、数据 20 写作规范性 15 字数要求 10 论文编号:

摘要:1.儒家思想 2.法家思想 3.儒家与法家的异同 关键词:礼制仁政法制 1.儒家思想 所谓儒家思想,是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作为传统中国正统思想统治中国两千多年,儒家的法律思想融合了先秦诸子各家中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因素,而逐渐取代了法家法律思想。儒家讲究出于礼则入于刑,认为人应该通过对自身道德境界的追求而达到圣人状态,所以从儒家的观点来看受到刑罚就是耻辱。简而言之,儒家法律思想可以概括为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同时不否认刑罚的辅助作用。代表人物:孔子、孟子、荀子儒家的法律思想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为国以礼的礼治思想。 西周统治者灭商后,用“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思想继承和修补了商的神权天神观。周公“治礼作乐”将建立在宗法等级制度基础上并维护并维护这一基础的“礼”系统化,实行以“亲亲”“尊尊”为中心的礼治,而以“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作为立法与司法活动的指导原则。孔子在继承周立的同时,认为可以对周立可以损益,提出了“仁”的思想体系,并纳“仁”入礼。“仁”的思想把周礼局限于贵族内部的亲亲之爱扩展到更广泛的社会范围,要泛爱众,但仁的法律思想有明确的等级意义。孟子则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体现。荀子的思想主要包括礼法论、德刑论、人治论。 “德主刑辅”的德治学说。 强调人治,主张“为政在人”。 2.所谓法家思想 所谓法家思想是战国时期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法家往往讲究乱世要重典,着重强调法的重要性,认为人性本恶,请罪重罚,重罪死刑,但往往过于重视犯罪,

法家管理思想

法家管理思想 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传统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的时代意义的。众所周知,先秦的儒家和法家都是塑造中华法系的主要思想力量。儒家提倡"礼治"、"德治"或所谓"人治",法家则崇尚"以法治国"。很明显,法家比儒家更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 法家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创始人可以上溯到管仲、李悝,真正的奠基者是商鞅以及申不害,集大成者则是韩非。法家的思想主要包括:特别强调法的作用,以法治国。倡导耕战。强化君主专制和独裁。法家关于社会的基本理论是历史进化说和人性好利说。在那个百花争鸣的时代中,法家以其独特的姿态向统治者展示其魅力。 作为法家先驱的管仲,治齐40年,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对外“尊王攘夷”,对内承认土地私有,发展工、商、渔、盐、冶、铁;举贤任能,寓兵于民,对人才、兵役、官吏等制度进行全面改革,收到了富国强兵的奇效,从而使齐国“九合诸侯,一匡天下”,成为春秋第一个霸王。 韩非子身处古代中国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过渡的历史巨变时期,是战国末期崛起的法家学派中最有代表性的大思想家,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以其审视的目光、冷峻的思考、理性的分析,为当时的社会及其最高统治者献上了一份精湛周密而又切实可行的治国方略,其中的管理思想集中展示了这位先哲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睿智与深刻。 下面着重探讨韩非子的管理思想。 早期法家大致分为三派: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韩非集早期法家之大成,主张三者相结合,作为加强中央集权的工具,从而系统地发展了法家的法治思想。 对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韩非提出“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的这些主张,为结束诸侯割据,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提供了理论根据 韩非说:“法者,编著之图藉,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强调“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是对“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宗法制度的否定。韩非“法治”管理思想,可把它归纳为四个方面来论述: 依法管理: “依法管理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强调必须保证如有人作出了法律规定应予奖赏的行为,他一定真的得到规定的奖赏;如有人作出了法律规定应予惩罚的行为,他一定真的得到规定的惩罚。这样便能取信于民,法律指导人民行为的功能才能发挥 法不阿贵: “法不阿贵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厚赏重罚: “厚赏重罚赏莫如厚,使民利之;誉莫如美,使民荣之;诛莫如重,使民畏之;毁莫如恶,使民耻之。”。韩非子提出了通过“赏罚二柄”使人们趋利避害,实现管理目标的管理思想,主张应通过“法”、“利”来管理民众。 赏誉同轨: “赏誉同轨刑之烦也,名之缪也;赏誉不当则民疑,民之重名与其赏也均。赏者有诽谤,不足以劝;罚者有誉焉,不足以禁。……赏誉同轨,非诛俱行。” 在管理问题上,作为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继承了重视制度革新或制度重构的法家传统,在商鞅变法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这一建构大一统封建国家组织制度的理想模型。要求中央政府的权力最终集中于皇帝一人之手,实现君主专制独裁统治。韩非的法治思想,是以法律的形式把国家管理的所有权都汇集

浅议法家法治思想中的赏罚观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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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家法治思想中的赏罚观 作者:刘红丽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2007级 刊名: 法制与社会 英文刊名: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年,卷(期):2009,""(9) 被引用次数:0次 参考文献(19条) 1.商君书·修权 2.商君书·算地 3.韩非子·初见秦 4.韩非子·工道 5.韩非子·有度 6.商君书·靳令 7.商君书·开塞 8.韩非子·六反 9.韩非子·五蠢 10.韩非子·难二 11.商君书·错法 12.韩非子·八经 13.韩非子·难一 14.韩非子·二柄 15.韩非子·喻老 16.商君书·赏刑 17.韩非子·内储说上 18.韩非子·制分 19.董意城我国古代行政奖励制度研究 2007 相似文献(10条) 1.期刊论文杨玲.Yang Ling给法家一个公允的说法——从亚里士多德对法治和人治的比较看先秦法家的"以法治国"-甘肃高师学报2006,11(6) 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对法治和人治作了系统比较,指出法治优于人治.文章以此为评判标准,对先秦法家"以法治国"思想进行了评价.在法治不受感情影响,因而更客观、公正,与法治比人治更凸显管理效率这两方面,先秦法家和亚氏是一致的.但是在立法权上二者有了分歧.亚氏认为法要由多数人制定,法家却主张法由君立,这一点决定了法家的"以法治国"只能是"形势的、浅度"法治,而亚氏的法治则是"实质的、深度"法治. 2.期刊论文时显群.Shi Xianqun论先秦法家法治与亚里士多德法治之共性-学术交流2009,""(12) 法家的"法治"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分别在东、西方历史上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尽管法家的法治与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存在着诸多差异,但由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共性,以及人类追求美好生活和制度的共同愿望,作为代表同时代中西方法治理论的最高水平,先秦法家法治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法治确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二者都旗帜鲜明地主张法治,反对人治;都追求良法;都要求君主守法.法家法治思想对我们当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仍然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可以根据传统法治文化固有的精神,结合我们当下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在诠释中对法家法治理论作出新的解释,或者可以称为一种"创造性的转化". 3.学位论文杨琼法家“法治”理论研究2007 先秦的儒家和法家都是塑造中华法系的主要思想力量。法家是在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大变革的特殊历史条件下诞生的,主张“变法”和“以法治国”,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学术派别。法家“法治”理论及其实践活动对当时及后世均发生重大影响。对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国富强兵的政治运动,结束分裂割据的局面产生了重大的指导作用,在它的指导下缔造了秦帝国,实现国家统一,而且还与儒家等思想相结合,对长达两千年的中国封建法律制度产生深远影响。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条件下,对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治”理论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

法家的法律思想

秦王朝的法律思想,主要是继承秦国时期法律思想的传统,即其基础主要是自商鞅变法后法家思想在秦国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而形成的具有秦国特色的法律思想,其直接思想模式源自韩非的“法治”理论。 法家的法律思想研究 徐祥民 【摘要】:一,法家没有久远的谱系,法家的法律思想也难以在战国前找到其理论的前身。这种在战国时期盛极一时的思想体系不是春秋或春秋以前已经存在的某种学说的发展的结果,而是伴随着中国法的成文化,在制定法律、使用法律的摸索中,在对成文法及其应用的讨论中产生的。战国前的中国法制没有进入成文法时代。不仅“禹刑”、“汤刑”、“九刑”不能证明夏、商、西周的法已经成文化,《吕刑》不是周代成文法,而且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 也没有从根本上把周天下的法制从非成文法改变为成文法。春秋时期的私有化运动,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结构、政治结构等的变化,推动中国法走向成文化。法家的法律思想是在战国时期各国纷纷制定、实施成文法的实践中与成文法一起走来的。二,儒家、法家等称号是汉代人在总结先秦学术时加给其前人的“谥号”,并非先秦时期本来就形成了界限分明的“百家”。按照司马谈等人设定的法家标准,结合今人对法家的认识,可以在春秋时期找到若干法家先驱。除管仲、子产之外,范宣子、邓析、赵鞅、越王勾践等都各有与法家法律思想接近的政治或法制实践,或者发表过与法家类似的言论。法家学派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一)前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时期。这个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和吴起。他们的主要贡献是推动法律在政治实践中的应用。(二)中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成熟时期。这个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商鞅、慎到和申不害。他们不仅创立了系统法家学说,而且把这些学说用来指导当时的法制建设。(三)后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综合期和变异期。这个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韩非子和李斯。韩非子总结了前期和中期法家的法律思想,对完善法家理论,充实法家法律思想的内容做出了贡献,但也有过分迷信“术”以至于降低法治的理论价值的过误。李斯对法家法律思想在秦的法制建设中的应用起了很大作用,但对秦王朝立法、用法实践中的致命失误也有其不可推卸的责任。秦王朝建立后用国家权力树立法家之学的统治地位,用法家思想去统一社会舆论,使法家之学丧失了学术自身应有的生命力。汉兴之初,痛斥秦朝严刑峻罚之声不绝,但法家之学仍然是汉朝初年的基本统治思想。黄老之学是在汉惠帝即位以后才取代了法家之学的地位。三,法家对法的起源,法的规范性、公共性、强制性、公开性等特征,对法的效用等法的基本问题,有比较明确的认识。这些认识不仅指导了当时的法制建设,而且影响了后来的整个中国法制的历史。在后来两千年的古代中国历史中,人们对法的基本理解即来自法家。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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