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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工荒”问题法律研究

我国“民工荒”问题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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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工荒”问题法律研究

摘要:我国一向被认为廉价劳动力“无限供给“,经过20多年的发展,却出人意料地大范围出现”民工荒“,“民工荒”现象已经成为危及当代中国经济发展前景的关键问题。“民工荒”问题需要从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特别需要在法学视野下对“民工荒”问题进行研究。以利益为理论基点,在对“民工荒”现象有所诠释的基础上,剖析了“民工荒”现象出现的成因,并构建解决“民工荒”问题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民工荒权益荒制度荒利益参与利益和谐社会责任

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旧体制下长期以隐性状态存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显性化。乡镇企业的崛起、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小城镇的兴起,都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提供了就业场所。“民工潮”因此一浪高过一浪,农民工被视为廉价而丰富的资源优势,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然而,自从2004年春季以来,我国东南沿海的部分企业突然遭遇了用工难的困境,有的甚至找不到工,这一现象被称之为“民工荒”。昔日门庭若市的招工现场,如今己是门可罗雀。“民工潮”向“民工荒”的转变事实上向人们发出了这样一个警告:中国大陆廉价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时代已逐步消亡。如今,农民工的短缺使得企业老板和政府官员第一次深刻理解劳动力作为一种稀缺资源的价值。“民工荒”现象暴露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众多的深层次矛盾,是值得我们深思和忧虑的。

一、利益逻辑——“民工荒”现象的多维度考量

随着改革的深化、体制的转换,我国在经济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利益格局也在逐步显现分化,出现了大量的利益主体和利益群体,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各种利益矛盾随之增多。利益的追逐是“民工荒”现象凸现的根源,我们通过对利益参与、利益发展与利益和谐的逻辑进路来解读“民工荒”现象之所以产生的原因。

(一)利益参与:分析“民工荒”现象的制度性起点

农民工是中国重要的政治力、经济力、文化力,是现代城市建设的主体力量和直接受益者,自身需求决定了他们对利益得失的敏锐感和关注度。只有充分尊重农民工意愿,真正树立其主体地位,切实保护和落实各项权利,城市现代化建设才会拥有源源不断的力量源泉。但是对于农民工较强的流动性和盲目性,城市居民倍感就业、发展资源等方面的竞争压力,因而对其采取排斥的歧视态度和实施刚性的限制制度,加深了彼此间不可逾越的鸿沟,使作为建设主力军的农民工不但没有享受到时代进步的增量利益,反而成为社会改革的牺牲者,甚至连原有的“利益底线”都难以保全,社会演变出现了强势利益群体和弱势利益群体、既得利益群体和争取利益群体之间的对立与矛盾。

从本质来说,农民工进城的过程即社会融入的过程,也就是在城市中实现利益参与的过程。农民工外出的目的性和流入地居留的稳定性的加深驱使农民工形成主动参与城市经济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行动。另一方面,“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他的效益都受到其他个体行动的影响”。[1]我国在经历了近三十年改革开放之后,城市居民与农民工在利益维度相互交融,城市居民日渐意识到农民工的努力和奉献,双方的对立情绪得到缓和,各种因素的综合反应使得建立一种相互包容、相互合作的互补性利益参与成为可能。建立利益参与机制,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利益诉求的平台,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实现城市居民和农民工的和谐利益表达,最重要的是形成不同的个人、不同的群体追求自己利益相对均衡的能力,以及相应的制度化安排,防范与化解经济社会矛盾与风险,形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合力。

(二)利益和谐:分析“民工荒”现象的功能性起点

利益关系是任何社会关系的核心关系,要实现各个阶层关系的和谐,其实质是实现各个阶层之间的利益和谐。[2]不可否认,有利益就有利益冲突。在我国目前的大背景下,城市居民与农民工之间“死结”难解、利益碰撞激烈,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与发展。农民工的无序流动对城市的物质供应、社会治安、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迫使城市居民予以“利益让渡”,对此他们又会谋求各种手段对农民工进行盘剥和压榨,污名化过程就是其中之一,即一个群体将人性低劣部分强加在另一个群体之上并加以维持的过程,本质上这完全是两个群体之间特定权力关系的结果。脏、乱、差等“劣等人性”就这样被堂而皇之的强加在农民工群体之上。在城乡差距显著的引导下,农民工对所在城市缺乏认同感、责任感加之个人法律意识淡薄、素质低下,屡屡受挫的农民工自然会滋生出反社会的心态,利益失衡逐步加重,两大群体的社会位置趋于固化。城市居民和农民工这两大利益群体由隐变显,利益冲突有暗变明,利益差距和矛盾更加明朗,利益群体的利益观逐渐突出,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疏导防范,将会危及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在一个相互依赖的世界中,必然带来或存在着一个……共同的、整体的利益问题。[3]生活在社会和集体中的每一个个人都是利益相关者,大家的利益彼此交织在一起,既相互依赖,又相互制约,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在这一共同体内,要么相互合作、彼此协调使大家最终都得到更大的利益,要么各顾自己、互不相让最终使大家都受到一部分损失。建设和谐新社会自然推动差异利益之间的和谐,反之实现利益和谐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性取向,也是利益的多维度、多向位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利益发展:分析“民工荒”现象的认同性起点

任何事物都是运动变化着的,利益的实现过程也是动态的推进。利益发展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理解,包括存量利益的增加和增量利益的发展,当前利益的实现和长远利益的期待。存量利益和增量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但考虑到在利益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的差异,同时结合我国发展的现状,强调在利益实现过程中既要相互兼顾又要突出重点,即高度重视利益发展的过程也就是对增量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侧重与追求。发展权作为人类社会的第三代人权,不管是从理论渊源还是从发展过程来看,其核心是要保障各个利益阶层和谐共处、共同发展。随着农民工进城的普及化和城市资源的相对短缺,农民工利益获得的门槛限制也变得更加苛刻。农民工进城务工经商的最大需求就在于经济利益的满足,但并不是付出了劳动就能获得较为丰厚的收入,多数从事低层工作的农民工只能领取基本满足自身温饱需求的收入,更别说寄回家乡去赡养老人、抚养子女。作为存量利益、当前利益的经济利益都不能够得到很好的满足,那就更不用说农民工发展利益的实现。相反,城市居民却凭借自身得天独厚的优势实现了利益的持续发展,使本身就在起跑线落后的农民工陷入更为被动的境地。利益冲突也因此更为凸显,正如美国社会学家累文所说的那样:“无论我们注重群体生活的什么部分,不管我们是考虑国家和国际的政策,还是经济生活,……我们都可以发现一个复杂的利益冲突网。”[4]要缓解利益冲突,实现各个阶层的和谐发展,我们有义务而且有责任重视人们特别是弱势群体利益的发展,明确发展权实现各个阶层和谐发展的重要作用,期待对原有的利益制度进行重新调整,对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予以重新定位。

利益是关系到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问题,作为人类一切行为的直接目的和最终取向,赋予俄以人类经济活动为中心所有社会活动全过程的指向性和生命力。基于寻求脱贫致富的经济利益冲动和个人更好发展机会的精神利益冲动,农民工离开了自己贫寒但温馨的家园,成为城市里的陌生人。但正是由于农民工利益满足程度的低下,“民工荒”现象的产生才不可避免。只有通过各利益阶层不同利益关系和利益诉求的协调,实现不同主体的全面、持续发展,“民工荒”问题的解决才能取得实质性的突破。

二、实然厘定——“民工荒”现象的成因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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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工荒”问题的成因探讨,仅从表面上对其问题的出现原因进行分析是不够的,我们要以法律人的眼光从深层次上对其进行挖掘。追根溯源,制度的构建和权益的保护与人们的利益密切相关,是农民作为社会主体存在的条件,在某种意义也是人类社会其他主体存在的前提条件。因而,从制度和权益两方面明晰“民工荒”问题,才能从实质上分析得出这个现象出现的原因,从而为相应的对策构建奠定厚实的基础。

(一)“制度荒”:导致“民工荒”现象的根本原因

诺斯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指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5]因此相关制度的完善与否是特定团体利益能否得到确切保障的必要条件。社会对进城民工的歧视, 各种对农村劳动力户籍、社会保障、教育培训发展等制度规定得不健全成为农民工流动的障碍。在现行制度的不利设计下, 农民工流动的道路必然会曲折坎坷。

第一,“户籍制度荒”:凝固城乡二元结构。户籍管理制度是在20 世纪50 年代中后期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而建立起来的。户籍制度在历史上曾经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然而在目前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其与时代发展的不协调和矛盾逐步显现出来。首先,不同的户口类别有着不同的福利标准。城市职工凭借城市户籍可以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福利,而农民工则不能获得。其次,农民工不但享受不到一些城市提供的公共产品,而且还得向城市管理部门支付名目繁多的费用。再次,城市为了保护本地市民优先就业,往往限制农民工就业的行业,使他们只能就业于一些脏、乱、差的行业。总之,户籍制度对城市居民和农民工的区别规定,导致了农民工生活以及就业成本增加,使得农民工的进城渠道与机会大为减少。同时这也更加重了城市居民的优越感,排农、厌农情绪过度泛滥,城乡融合速度进展缓慢。

第二,“社保制度荒”:制约农民工合理流动。长期以来,许多地方政府和企业都具有过度强调经济增长的嗜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将导致企业成本的提高和利润的减少,这使得一些政府和企业往往以忽视甚至牺牲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实与监督来获得较高的收益。从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看,用工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一般很少主动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劳资关系恶化、招工难现象日益加剧。同时,在医疗、生育、养老和子女上学等问题上,社会保障的欠缺不仅加大了农民工的生活开支和就业风险,随之还为城市的健康发展埋下隐患。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也很落后,传统“养儿防老”的家庭养老模式仍占主导地位。特别是随着独生子女现象的日益普遍,为了赡养和照顾老人,许多农民工不得不放弃外出打工的机会,“后顾之忧”将牵制着农民工的流动与就业。总之,农民工的流动与就业已经越来越理性化,社会保障的完善与否在农民工择业中占的比重逐渐加大。

第三,教育培训发展制度:限制农民工发展潜力。“民工荒”其实并不是简单的招工难问题,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在一个劳动资源如此丰富的人口大国出现劳动力“荒”,是令人难以置信的。现在我国城乡剩余劳动力约在1.5亿左右,其中大部分在农村。我国经济发达地区正处于工业化中期向后期转变的时期,技术含量高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将扮演经济增长领头羊的角色。目前出现的“民工荒”更多的是短期性、局部性和产业结构性的问题,农民工综合素质的低下难以符合现在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内的产业结构升级对民工技能的要求,我国现阶段的“民工荒”实质来说还是“技工荒”。对于这问题大多数农民工在找工作当中已有了清醒地认识,许多打工者愿意接受相应的岗前培训,但目前培训机构多长期培训,课程多而且针对性不强,同时高学费超出了普通农民工的承受能力。由此可知,“民工荒”问题还是得不到彻底解决。培植、挖掘、开发和利用当地现有劳动力资源,培养长期稳定的劳动力队伍,克服劳动力的盲目流动,成为解决“民工荒”问题的当务之急。

制度用于抑制人类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它们总是带有某些针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人们正是根据这些规则来明确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从而形成采取怎样的行动更为合算的合理预期。“民工荒”现象的显现表明我国某些现行制度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制度非均衡已逐步显现,强烈呼唤着相关制度的变迁与创新。

第一,正确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以人为本”突出以人为中心。康德在对“人即是目的”所作的表述中,精确地表达了这样的观点:“这样行动,无论是对你自己还是对其他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把人永远作为目的,决不仅仅当作手段。”因而,“以人为本”要求社会各界尊重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使其可以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各项成果、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二,推动户籍制度制度改革。时过境迁,户籍制度早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取消对农民工的身份歧视,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是必然的选择。其中最重要的是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规定,确定以职业和居住地作为划分人口类型标准的新型户籍制度,加速证件化管理,允许公民自由的选择生活方式、生活地点以及工作的职业,逐渐淡化和消除城市户口背后所附着的利益,使农民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实现农村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最终达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世界人权大会于1993年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强调:“所有人权都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的。”[7]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作为非正式制度的家庭保障功能日趋式微的必然产物。对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在于减少不公正、不平等和消除贫困,凸显以权利为基础促进发展,切实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中各个部分内容和要求各不相同,因此,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很不现实,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逐步建立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伤保障制度、社会救济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

(二)摆正政府位置,加强执法力度

著名法学家杰里米·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他确信,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8]特别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对人民利益负责是其首要职责。政府机构做出的不符合当地客观实际的决策,势必以伤害人民利益而告终。因而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政府应未雨绸缪,对自己准确定位、适当决策,避免陷入尴尬局面的境地。

首先,明确政府在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地位。政府作为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桥梁,处于居中协调地位。政府的主要职能就是制定解决二者之间矛盾、冲突的最低标准和底线,促使其通过协商、谈判等和谐手段来解决二者之间的不和谐。当然,农民工相对于企业来说是个弱势群体,当他们之间还没有达到绝对的平等时,政府应采取向弱者倾斜的政策,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其次,政府应实现发展模式的转换。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走的仍是劳动密集型经济发展道路,“民工荒”问题的出现使我们不能再将剩余廉价劳动力作为吸引外资和本地企业发展的优势。政府应以“民工荒”问题的出现为契机,逐步强调并确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在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地位,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由劳动、资本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换,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政府应加大劳动执法监督力度。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9]国家制定法律,就是要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否则将变成一纸空文。因此,高度重视执法,也是现代社会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政府要将劳动关系纳入法制化轨道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力量,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罚措施。对个别恶性违法违

规案件,还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于侵害民工权益的行为,将对其予以经济上的制裁与舆论上的压力。

(三)提升企业社会责任,完善治理结构

如体现在自然人身上的双重人格一样,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企业也同样体现着双重人格——“经济人”与“道德人”。企业作为一种道德共同体,在市场竞争活动中,不仅扮演者理性“经济人”角色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同时也扮演着理性“道德人”角色寻求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民工荒”问题的解决需要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一,企业道德责任的提升。按照休谟所分析的,“一个善良的动机是使一种行为成为善良的必要条件”。 [10]企业之所以会盲目为了经济效益,实施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根本上都是源于企业自律的失灵和企业诚信的缺失,是经营者道德责任感的弱化。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特别是认真地对农民工权益负责任,是企业“天然”的义务和企业家应有的“良心”,企业和企业家有责任善待、关爱农民工,本着平等并适当照顾弱势农民工利益的原则签定劳动合同,维护他们的权益。

第二,企业管理者素质的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作为企业的掌舵手,是企业各项活动意志的决策者和发布者,因此企业管理者素质的提高是解决“民工荒”问题的关键。目前企业在注册时对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场所、公司名称等相关事项都有明确地认定规范制度,但却忽略了作为必备成分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为了有效地对经营管理者的能力进行有效的评定,避免经营者的良莠不齐,我们应给经营者设置市场准入门槛,即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工作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可以为其选拔、激励、监督机制的形成提供科学的依据和标准。

第三,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农民工在企业中一般居于弱势地位,缺乏主人翁意识,因此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改变劳资关系力量对比成为当务之急。我国新《公司法》虽然设置了职工代表董事制度,但尚不完善,结合当前国情,我们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对于雇用农民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农民工的人数底线,从企业内部治理机制上保证农民工应有的发言权。同时为了保持农民工代表的独立性,避免依附或屈从于企业的压力,农民工代表应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而不应由资方指定,并应规定资方无正当理由不能解雇职工董事,从而有利于劳资双方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便于企业的长效发展。

(四)培养保护意识,提高自身素质

“民工荒”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中间层等各主体多方位的努力与改进,同时作为这个舞台上的主角——农民工自身不能仅仅出于被动的被保护状态,充分彻底解决“民工荒”问题不仅是农民工自身的权利,同时也可以理解为这是农民工自身对自己的“责任”,因此农民工应在社会各界的援助下,尽自己最大的能力、靠坚实的决心、采取各种措施保护自身权益。

在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生产设备的更新和生产工艺的变革都非常迅速的今天,邓小平指出:“劳动者只有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水平,丰富的生产经验,先进的劳动技能,才能在现代化的生产中发挥更大的作用。”[11]因此,对于当前出现的“民工荒”现象,农民工也应当有清醒的认识。“民工荒”问题的实质在很大程度上是技能型工人的缺失,是“有人没事干”和“有事没人干”两种现象的极端显现,这正是目前工作难度和劳工素质双重差异的结果,也是目前劳动力市场的真实写照。所以,农民工应当明确,当他们打道回家的时候,不仅意味着自己对“进城”的放弃,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他们是被产业升级、技术发展和素质提高的浪潮淘汰了。民工“回流”,不是自动离弃造成的荒缺,而是被动淘汰后的黯然退出。只是在他们退出之后,高素质的、能满足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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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需求的民工尚未及时补上。所以,“民工荒”应该是就业结构调整中的一次岗位震荡,是“结构荒”,是“伪民工荒”。因此,在充分认识“民工荒”实质的基础上,农民工应从自身做起,首先应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切实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以及维权手段,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知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氛围。其次,农民工应以提高自身素质为最终目标。农民工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参加各级机构和部门开办的培训机构,在提高自身文化素质的同时,更应提升自身的业务技能,不能满足于现状,在工作中不断通过学习来充实自己,为“民工荒”问题的解决构建强大的基础力量。

(五)设立中间层,缓和对立矛盾

无论是人类文明的发展史,还是司法制度的演变史,都可以看成是一部纠纷解决方式的演化史。

[12]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利益的多元化的趋势尤其明显,由此导致了农民工群体与其他利益集团之间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激增甚至激化。为了有效应对这种多元化的利益冲突、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一种多元化的思路,应尽可能地使多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最大限度地达到相对公平与协调。我们不仅要求制定相对公正的法律,也需要在纠纷解决时兼顾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更好地进行协调、而不是简单地作出非此即彼的判断。为此,必须构建一种具有更大包容性和灵活性的纠纷解决机制,社会中间层以期特有的功能和作用在多元矛盾化解中彰显着巨大的作用。

在现代经济法的视野里,社会中间层既能承担部分国家职能,又承担部分市场职能;既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国家利益,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市场主体的利益,起到既弥补“市场失灵”,又弥补“政府失灵”的缺陷,使国家、市场主体在社会中间层的协调下良性互动,从而实现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优化的目标。[13]社会中间层作为农民工利益代言人的社会中间层可以称为“农民工协会”。在农民工协会中首先应明确其设立的目标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以农民工整体利益优化为目标的农民工集体利益。其次,农民工协会在其组织形式、人员配置、经费筹集等方面都应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以真正实现对农民工利益的保护。同时在农民工协会中还应积极吸纳社会志愿者及相关专业人员,从而可以向农民工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帮助。最后,农民工协会还应积极利用自己的独立地位,加强对政府和市场的监督。当发现政府和市场有不利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举措时,农民工协会应及时与有关机构和部门协商和沟通,防患于未然,把劳动纠纷与冲突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其演化为恶性事件。

结语

现阶段,我国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难,农民进城务工难的现实环境下,沿海一些地区却出现“民工荒”的现象,这个看似与现实矛盾的现象的产生绝非偶然,也不是由单一的原因致使的,而是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因素造成的必然结果。我国对“民工荒”现象的关注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内容还比较粗糙,不够完善,还不能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因而,我们应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长期逐步对“民工荒”现象进行探讨。笔者希望通过上述的浅论唤起人们对农民工的关注,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从而使得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加合理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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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究详解

农民工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究 “农民工”是一个带有歧视性的自相矛盾的称谓,但深刻反映了他们的“边缘人”状态。他们在农村有地,但离开了;他们在城市工作,但没有城市户口,不享受社会保障;他们为城市贡献巨大,向往城市,但不被城市接纳,游离于 主流社会之外。 农民工面临的问题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 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 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我们的城市政府不愿意接纳农民工,使之成为与城市原住民一样的权利平等的居民,主要是担心他们成为城市的负担。有的城市领导人还说,若对农民 工开放了城市,城市财政就会破产。笔者以为,这种看法是短视的、错误的。 最近几个月,国内几座大城市在这方面有重大举措,会给改革的后进者形成压力。但话说回来,解决农民工问题如果仅仅靠地方政府,的确有很大局限性。 必须有国家层面上的综合改革,才能最终解决城乡社会经济一体化问题。 首先,城市政府自己要降低和规范农民进城落户的门槛。只要合理设置城市门槛,辅以适当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到城市落户完全不会成为城市的负担。所谓合理的城市门槛其实很简单:只要一个人或包括其家庭成员在一个城市拥有或租用合法、合规住房,并在这个城市工作或长期居住,就可以登记为

这个城市的居民,并拥有这个城市的所谓“户口”。 其次要创造条件降低房价。要以更大的力度在全国范围征收房产税,并尽快推出赠与税、遗产税,以加强房产税的威力。房价降下来后,保障房建设的 成本就会降低。这样一来,进城农民的住房问题就容易解决了。 再次,要建立既有灵活性又有统一性的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基本养老 制度。成都市和其他一些发达地区已经实现了基本医保和基本养老的全辖区一 体化。为了不显着增加财政支出,可将目前的新农保和农村养老标准作为全民 基本医保标准和基本养老标准。一些城市居民甚至没有任何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可以让他们适用农民的医保和养老保险,形成全国不分城乡的统一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体制。允许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在各地有一定差异, 但中央政府应支持一些落后城市逐步提升保障水平,最后形成全国体制机制统一、数量标准一致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在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以外,可允许形成和收入挂钩的、保障程度高的医保和养老保险层次。任何 一个农民都有这样的基本社会保障险,他走到哪里都不占便宜,因此他们也未必要挤到“北上广”这类城市落户;只要有社保账户转移接续制度,各地政府 也不会怎么吃亏,不会产生财政压力。这个变革没有什么太难的地方,一些城 市政府在目前的条件下都能做,其他城市有国家层面的改革推动,会更容易做。国家只要对落户地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即可。 最后一个影响户籍制度改革的因素是大学考试录取制度。应下决心革除这种极不公正的大学考试与录取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命题、考试和录取制度; 自主招生的院校更不能按省区设置不同的录取标准。目前,大学招考适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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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工潮”到“民工荒”成因及对策分析专业:农业推广姓名:曹洪彬学号:2013110271

从“民工潮”到“民工荒”成因及对策分析 摘要:本文针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陆续出现的民工潮和民工荒现象分别出现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现在的民工荒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民工潮民工荒改革开放经济发展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沿海地区不断涌入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这些民工背井离乡,形成了极具中国特色的民工潮现象。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年来中国又出现了与民工潮截然相反的民工荒现象,大量企业一再提升工资但依旧无法招到足够的员工。一时间,“招工难”、“民工短缺”、“民工荒”等字眼在报纸、网站等各类新闻媒体上高频出现,成为社会的一大热门话题,出现这两种现象的原因是很值得我们探讨的,如何扭转这种局势采用什么对策也很值得我们研究的。 民工潮现象的出现与改革开放息息相关,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不断涌入,对务工人员需求增加 上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在沿海地区试点开放,因资源丰富,并拥有大量高素质的廉价劳动力,很快中国就吸引了大量外资前来投资,这些外资企业大部分都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对人员需求巨大,而沿海地区人口满足不了不断增长的劳务需要,这就促成了沿海企业大规模向内地招工现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新世纪来中国逐渐发展成了“世界工厂”,制造业的繁荣进一步加大了对劳务的需求,最终推动了民工潮现象的产生。 二、农村体制改革促进劳动生产率提高,产生大量富余劳动力

改革开放最早是对农村的改革,新的农村经济政策,即联产承包责任制,赋予了农民支配自己劳动时间和优化劳动要素配置的权利,这极大的提高了农民劳动积极性。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农民人口占总人口数的80%以上,生产效率的大幅提高,导致了有限的土地上富余劳动力越来越多。这些富余劳动力有解决就业的要求,进城打工就成了选项之一。因城乡收入差距较大,外出打工不仅解决了闲置人员的就业问题,还能获得比务农更高的收入,农村甚至一度出现一人打工,全家脱贫的诱人景象。于是,越来越多的农民受此鼓舞,源源不断地走出家乡,进入城市,最终涌动成潮。 三、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促使人员流动加大 有政策原因,因沿海地区先行改革开放,也有地理原因,物流便捷成本更低,导致中国经济一直呈现城乡发展失衡和东西部地区发展失衡的特点,这种失衡促进了贫困地区人口向富裕地区的流动。中国农民向来乡土观念很重,如果没有足够的吸引力,一般很少会背井离乡出去打工。但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严重失衡,城乡收入悬殊,东西部地区收入差距大,让许多农民产生改善经济条件和提高社会地位的强烈愿望,外出打工的观念逐渐被广泛接受。 综上所述,企业存在大量劳务需求,农村存在大量闲置劳动力,而农民又有离家打工的动力,三点因素最终促成了民工潮现象的产生。 2008年底,因受金融危机影响,许多企业辞掉了大量农民工,但当2009年经济开始恢复时,这些企业发现再也招不到工人了!为什么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会出现用工荒现象呢?看似不可思议,但其实从民工潮的成因分析就可以找到民工荒的原因了。现分析主要几点原因: 一、农业政策吸引民工返乡务农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提单法律性质的法理分析。论证海运提单是一种所有权凭证。在分析无单放货基本特征的基础上,阐明无单放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论证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性质系违约与侵权之竞合,其救偿方法应选择追究侵权之连带赔偿责任为宜。最后对一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评价其得失。 关键词:提单,无单放货,所有权凭证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是在国际贸易与海上货物运输中十分常用的一类贸易单据和运输单据,是跨国、跨地区贸易结算与远洋运输相结合的产物,在世界贸易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提单法律纠纷,主要包括无单放货、倒签、预借提单和提单批注纠纷三大类。其中后两者是由提单的记载所引发的,具体性技术性的纠纷,人们对之较易形成一致的认识。而对于无单放货,由于它涉及提单本身的形而上思考,故更为深刻而复杂。在学理上,法学家们从不同角度考察提单,对其性质的认识歧见丛生。在相关国际和国内立法上,《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针锋相对,作为调和两者的产物的我国《海商法》,则旗帜有尔鲜明,留下争论余地。而在海事诉讼中,尖锐的利益冲突又使诉讼各方殚精竭虑,妙论叠出,其中不乏言之成理者。全国九大海事法院、各省高院以至最高人民法院对无单放货定性的认识虽未尽一致,但都在各个具体案件的判决书中阐明法理,在审判实践上作出了有益探索。 然而,法的精髓在于统一。唯其统一,法方具有明确性,从而有可预见性,方能实现指引﹑评价﹑预测诸项功能,在一定时期内体现法的稳定性。在某些情况下,对于如何实现公平与正义众说不一,但在众说纷纭间对同类事物区别对待恰是极大的不公平与非正义。而消弭纷争,统一行动,则恰是使各方知所趋避,实现公平正义的不二法门。如何在无单放货问题上统一认识,探索一条道路,使之既能在理论上自圆其说,又能在实践中协调各方利益,这是笔者近年来一直在思考的。今不辞浅陋提出一些心得,就教于方家。 一。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 一般认为,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的收据和物权凭证。在英美法原文上则表述为Evidence of cantract,Receipt of good,Document of title.我国《海商法》亦特此观点,但在措词上略有不同,其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由于

[无单放货,承运人,形势]浅析新形势下承运人无单放货风险规避与防范

浅析新形势下承运人无单放货风险规避与防范 1 无单放货产生原因及市场形式 所谓无单放货就是指承运人在提货人未提供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的行为或现象。除个宗贸易存在欺诈或恶意不赎单情况外,大部分的无单放货皆因航期短而单证流转过程过长,导致船舶到港时进口商还未获得正本提单。进入21 世纪后,由于先进航运技术和装卸设备的采用,船速提高,船舶航行时间大幅缩短,然而单证流转仍然停留于传统方式。国际贸易实务中,通常以信用证付款为主,而其作为一独立的银行信用,只要单证不冲突,银行就必须付款,所以在开立信用证方面银行均表现得十分小心谨慎。这样往往造成单证的延迟,贸易双方及承运人为了减少利益损失,进口商可能凭借即将到手的正本提单要求承运人无单放货,而承运人也往往因为港口费用或船期安排等因素无单放货。我国现行《海商法》并没有明确无单放货的免责情况,仅仅是在2005 年《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了规定。 面对日益增长的无单放货现象,为了维护我国提单制度和航运、贸易秩序,最高法院结合上述会议纪要的精神,于2009 年出台了针对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无单放货规定》),对无单放货的免责事由作出了新规定。同时,在航运业低迷、货主日益强势的情况下,《鹿特丹规则》更加代表了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方向。因此,本文将从《无单放货规定》及《鹿特丹规则》的角度,探讨在利益驱使或无奈选择无单放货的情况下,承运人如何降低甚至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 2 承运人无单放货类型及风险防范建议 2.1 凭副本提单和保函无单放货为了减轻承运人所承担的风险及缓和各方关系,航运实践中出现一种无正本提单放货的做法,即承运人凭提货人提供的副本提单和保函交付货物。经过长期的实践,这种做法逐渐成为一种商业习惯。在当前无单放货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不失为一种防范风险的良策,但这并不代表承运人就高枕无忧了,因为提货保函实际上是承运人将风险转嫁给提货人的一种赔偿协议,其仅仅在承运人、担保人与提货人之间发生效力,当持有正本提单的第三人出现时,保函不能成为对抗第三人的证据。面对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权利主张,承运人不能拒绝,需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在给予第三人应有的赔偿后,再凭保函向提货人追偿。此外,保函是否有效需经过法院的认定。商业行为中,只有善意的保函才是有效的,恶意的保函无效。保函能否真正为承运人提供足够的保证效力,与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密切相关。在这样的情况下,保函的质量决定了承运人承担的风险大小,以及在正本提单持有人出现后,承运人能否得到合理的赔偿。因此,承运人在接受保函(必须是保函正本)时,要对担保人进行资格审定。担保人应具备一定的资信能力,有足够的无抵押、产权清晰的不动产。 承运人最好接受国家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切忌接受提货人个人提供或由第三方公司出具的保函。1981 年北京某公司诉ZWY总公司无单放货案中,ZWY 公司接受的是泰国军人银行的保函,案发后,在多方协调下,无单放货的责任由泰国军人银行承担,赔偿发货人全部损失货款及利息,承运人由此成功转嫁风险。同时,保函的内容应做到规范、清晰,尽可能广泛,以涵盖无单放货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包括被保证人、保证的具体事项、保

从“民工潮”到“民工荒”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从“民工潮”到“民工荒”的原因及对策分析-经济 从“民工潮”到“民工荒”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崔怡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民工潮”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过程。然而近期出现的“民工荒”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前景的重要因素。刘易斯的二元经济模型是早期发展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基石之一。本文论述了中国尚未到达“刘易斯拐点”的原因,以及“民工荒”现象的真正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民工荒;刘易斯模型;劳动力;结构 [DOI]10.13939/https://www.wendangku.net/doc/d0710961.html,ki.zgsc.2015.35.229 1从“民工潮”到“民工荒” “民工潮”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国农民连绵不断地爆发大规模外出寻找就业机会的现象,这种跨地区转移,被称作“民工潮”。然而从2003年开始,在珠三角首先出现招工难现象。“民工荒”的出现,对当地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了直接影响。闾定军,等.“民工荒”探源[J].特区经济,2004(10). 2“刘易斯模型”的理论分析 刘易斯的二元经济模型是早期发展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基石之一。参见刘易斯.二元经济论(中译本)[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或参见谭崇台.发展经济学概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刘易斯认为经济发展是农业部门向工业部门转移的过程,且这一过程一直持续到传统农业部门的剩余劳动

力全部转移到现代工业部门。至此二元经济完全消除,劳动力市场从此进入城乡一体化的发展阶段。此转折点就称为“刘易斯拐点”。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今天的中国却发生了所谓的“民工荒”。我国经济学理论界更是出现了一个大胆的结论:中国的“人口红利”阶段已近尾声,农村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情况在未来几年将会出现转变,我国已进入了“刘易斯拐点”。 但笔者认为,这一结论既不合逻辑,也非理性。首先,当一国出现“刘易斯拐点”时,经济发展将出现两个根本性变化:一是人口出生率下降;二是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工业化和城市化率达到很高水平。虽然近年来我国的人口出生率有所下降,但还将出现小的生育高峰。此外,劳动力的二元市场仍然存在,工业化与城市化程度还远远不够。另外一个不合逻辑的地方是,“刘易斯转折点”的出现意味着工资水平上涨,劳动力开始变得稀缺,这时的资本相对丰富,资本、技术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比例会逐步提高。然而在我国并未观察到此种迹象。我国有劳动力人口7.4亿多,其中农村劳动力5亿人,剩余劳动力人口1亿多。可见,中国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存在的事实与刘易斯拐点出现的前提并不相符。 3“民工荒”现象成因探究 刘易斯模型只是个一般模型,不能直接用它解释所谓的“民工荒”现象。出现“民工荒”的原因如下:首先,宏观调控效果显著。对于我们这个拥有13亿人口的国家来说,粮食不断减产显然是不利于国家和社会稳定的。为了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增加农民收入的政策。其次,农民经营收入增加。另外,目前我国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现状是:总量过剩、结构短缺。“民工荒”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农民工的劳动供给和企业用工需求不匹配而引起的。下面将对此

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的法律风险防范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0710961.html, 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的法律风险防范 所谓“无单放货”即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将提单项下的货物交付给提货人的行为或现象。通常承运人无单放货,必须为此而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是在实际提货人的原本就是有权提货的人时也不例外。 一、产生“无单放货”的主要原因 (一)货物运输速度加快,提单的流转速度相对滞后。 随着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国际货物运输的速度也越来越快,特别是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兴起,大大的提高了货物的装卸速度,从而缩短了整个货物运输的时间。相对而言,提单的流转速度则未达到与之相适应的水平。目前大约有50%的情况是卸货时正本提单仍未到达卸货港。若货物买卖双方相隔的比较近,这种情况则更加明显。当出现此种情况时,承运人为了减少港口的拥堵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尽快履行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以及加快船只的流转速度,就希望收货人尽早提取货物。收货人同样希望能尽快提取货物,进入下一个销售环节,从

而能抓住一些有利的市场机会。正是因为承运人和收货人双方的利益趋同,所以在实际业务中很容易发生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情形。 (二)境外进口商与国际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串通,恶意无单放货。 在贸易实务中,此类案件主要发生在以FOB 术语成交的贸易合同中。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对FOB 术语的解释,在FOB 条件下,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的义务属于买方,而实际交货是由卖方把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这种情况下,那些对出口业务不是很精通、风险防范意识又比较淡薄的中小型企业,往往将货物的运输权利和选择承运人的权利都交给了境外买方。在运输环节由买方掌握的情况下,这些企业又盲目听从境外买家及其代理的指令,将货物交给了境外买家在装货港的代理。当这些企业收到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时,往往又不对提单或提单上所显示的承运人是否合法做审查,也不要求国际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这样如果境外买方存心不良,与被指定的国际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合谋串通,搞无单放货,那么出口企业就只能落得货款两空的结果。 (三)有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可以不凭正本提单交货。

无单放货纠纷案件的调查及思考

无单放货纠纷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近年来,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增长,海上货物运输量日益递增。由于海上货物运输涉及诸多环节,任何一个环节衔接出现问题,就可能会产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根据2004年和2005年我院受理的海商合同纠纷案的统计数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无单放货案件比例最高,达65%之多,而且此类案件标的小的数十万元人民币,在的达数千万元人民币。因无单放货而遭受损失的往往是国内的货物出口方,此类案件的审理,既涉及外贸合同货物交付的条款、付款的方式,货代的规X性,承运人的凭单放货等实务性问题,又涉及《国际海运条例》、《货运代理企业管理规定》等国内法律规X之间的冲突问题,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我国的外贸出口和航运市场,甚至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司法形象。本课题组对我院近两年的无单放货案件逐一进行查阅,通过归纳和分析,形成以下调查报告,望对规X航运市场、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有所裨益。 一、近两年本院审理无单放货纠纷案件的现状 (一)收、结案概况 从数据分析,在这48件无单放货纠纷案中,以承运人单独作为被告的34件,占71%,以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作为共同被告的14件,占29%;判决结案的16件,调解结案的10件,撤诉的21件,裁定驳回起诉的1件,分别占其中的34%、21%、43%和2%;判决结案的16件中,除1件因原告不能证明无单放货的事实而被判决驳回外,其余均判决承运人单独承担无单放货的违约赔偿责任。 (二)出现的新情况 为进一步调查海上货物运输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分析无单放货纠纷居高不下的现状、原因,为规X我市及我省物流及海运市场秩序,妥善解决无单放货纠纷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2005年下半年,我庭分三次与相关外贸公司、货代公司以及船务公司分别召开座谈会,对现阶段无单放货纠纷的几种新情况作如下分析: 1. FOB贸易价格条件下的无单放货纠纷不断增多 就出口贸易而言,一旦接受FOB价格条件,意味着由买方订舱指定承运人,国内货主作为卖方通常并无风险防X意识,仅赁买方给予的一个联系方式,找到一家素昧平生的货代公司,听凭其处置货物的出运事宜,根本无法掌控货物的流转环节。承运人并且通常是无船承运人甘冒天下之大不韪,接受保函无单放货,使国内货主徒有一纸由莫虚有的公司签发的提单而提不到货、收不回货款,直至救济无门。 2. 货代市场无序竞争,以货运代理之名行无船承运人之实,不签发HOUSE提单,以规避承运人责任。 货代通常具有双重代理职能,既可以单纯作为货主的装货港代理从事货物装箱、储运、报关、订舱等事宜,也可以独立经营人的身份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但货代市场目前还出现了不向托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形,比如货代A与货代B进行航线合作,货代B具有某一固定航线的优势资源,包括配备有相对固定的目的港放货代理甚至有较优惠的运价。A为了防止货主与B的直接接触,通常直接签发HOUSE提单给货主,而货代B在接受各处货源后,并不向货代A出具任何提单或其他货物接收的凭据,即直接向海运承运人订舱并取得海运提单。故一旦B实施了无单放货,货代A须向货主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其却无任何凭据向货代B提起追偿。可以说,这种货代合作方式虽合乎资源共享的市场规则,却导致了利益、职责方面的严重失衡。再比如,以货代收据(CRF)代替货代提单,一旦发生无单放货等海运合同纠纷,货主无以主X物权的凭据,亦造成货代市场的混乱局面。 3. 货代XX从事无船承运业务,造成责任承担主体或能力上的缺失。 我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从事无船承运业必须向我国交通部进行提单备案,缴纳责任承担保证金。但目前货代无证经营无船承运人业务的不在少数,不

我国“民工荒”现象的原因及对策

我国“民工荒”现象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但是近几年来,中国沿海地区却频频出现“民工荒”现象,虽然很多企业大幅度提高了工资待遇和福利水平,但持续不断的“民工荒”并没有得以缓解,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从成本——收益视角分析“民工荒”产生的原因,最后对此提出解决措施。 【关键词】民工荒劳动力转移对策分析 劳动力在不同地理区域之间的迁移和流动是劳动力在寻找工作过程中的基本现象,在市场经济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可以使整个社会的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劳动者从衰落的产业和地区向发展迅速的产业和地区转移,保证劳动力市场的活力和效率,促使整个劳动力市场的供给平衡,从而促进经济的快速稳定增长。劳动力的流动分为三种形式:劳动力在本地更换行业职业、劳动力在地区之间的流动、劳动力行业性流动。我们这里主要讲农村劳动力在地区之间的流动,即从农村到城市、从内陆到沿海的转移。 一、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基本阶段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一直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选择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道路,采取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从而限制了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农村和城市改革的顺利推进,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从农村涌向城市,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历经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57年,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自由转移。这一阶段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基本上没有受到政府的限制和干预。1949—1952年国民经济得到恢复,人民生活稳定,城市发展迅速,同时,国家在这一时期开始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城市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提高,从而导致了第一次大规模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 第二阶段1958—1991年,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大起大落。从1958年到1978年,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来调整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如1957年《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1962年《关于加强户口管理工作的意见》、1964年《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等条例。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末,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基本处于萎缩状态。在这一阶段,农村粮食产量大幅度下降,同时,政府为了缓解城市就业和食品供给的压力,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限制企业从农村招工。 第三阶段1992—2000年,农村劳动力大规模的地区转移。1992年邓小平南巡,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加快,沿海地区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迅速发展,地区间的发展差距扩大,促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从低收入地区迁移到高收入地区,引起当时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的探讨

论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的探讨 [摘要]在海运实践中,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货的单证,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的义务。然而,由于航运技术的进步以及提单速度流转的滞后,实践中承运人往往无单放货。本文将通过对无单放货的产生原因,无单放货的法律定性,承运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并理清对于无单放货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提单;单放货;承运人责任;保函 提单是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基石,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我国海上贸易日益增多,海上货物运输已成为海上贸易的重要环节,提单也在国际贸易中扮演者重要角色。提单是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虽然一般它不是由双方共同签字的一项契约,但就构成契约的主要项目如船名、开航日期、航线、靠港以及其它有关货运项目,是众所周知的;又运价和运输条件,承运人也是事先规定的。因此在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定舱的时候就被认为契约即告成立,所以虽然条款内容是由承运人单方拟就,托运人也应当认为双方已认可,即成为运输契约。因此,习惯上也就成了日后处理运输中各种问题的依据。但由于航运时间的缩短,船运货物先于提单到达目的港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承运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减少风险,通常应收货人的请求无正本提单放货,即承运人在提货人没有出

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便将货物交付于对方,导致正本提单持有人无货可提。 一、无单放货的产生 (一)无单放货释义 研究无单放货的概念,要先了解提单,即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有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已交付货物的单证。其根据适用效力分为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这里的无单放货即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承运人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无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构成无单放货的条件是:(1)承运人明知他人无正本提单而向其签发提货凭证(2)非正本提单持有人完全控制了货物(3)承运人无法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 需要注意的是在无单放货中,无单放货的向对方不一定是正真的买方,即无单放货的对象有的是贸易合同中的真实买方,有的不是贸易合同中的真实买方。 (二)无单放货的产生原因 无单发货的产生原因概括起来有一下三点:第一,正本提单迟延,也就是说货单不同步。在过去提单的流转速度比船速快,提单总能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送达收货人,从而使收货人及时提货,而现在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货物的运输速度加快,以及银行审单时间过长导致提单晚于货物到达,改变了以往提单先于货物到达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承运人为了减少货物目的港的停留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及费用负担,或由于提货人急于提取货物流通于市场,承运人与提货人之间

案例分享:无单放货纠纷中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责任之区分

案例分享:巴西无单放货纠纷中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责任之区分原告:原告南京卡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安公司) 被告:深圳市巡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巡洋公司) 被告: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MSC 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mpany S.A.)(以下简称地中海公司) 2016年7月7日,根据贸易合同下买方的指示,卡安公司委托巡洋公司出运涉案货物。巡洋公司亦确认系目的港代理LFC公司指定其承运涉案货物。巡洋公司是在我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的无船承运人。 2016年7月25日,卡安公司发邮件告知巡洋公司其需要取得提单正本,指出目前巴西客户只付了30%的货款,在客户付清货款之后卡安公司才会把提单正本交给客户,并强调“由于巴西无单放货的情况严重,如果出现客户未取得我司提供的提单正本却得到货物的情况,将会对我司造成严重损失,届时我司将保留起诉贵司在内的一切权利。” 2016年7月26日,涉案货物装船后,巡洋公司向卡安公司签发了编号为SZ16070069的全套正本提单(以下简称无船承运人提单)。无船承运人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卡安公司,收货人为MARILLIAM 进出口商贸公司;收货地点为中国南京,装货港为中国上海港,卸货港和交付地点为巴西纳维根特斯港(NAVEGANTES);目的港放货代理为LFC公司等。同年7月28日,巡洋公司发邮件告知卡安公司,当日将全套正本的无船承运人提单寄给卡安公司,并告知“如果收到款可寄单第一时间通知我司放主单,否则会造成客人延误提货”。 巡洋公司接受委托后,委托案外人中通华公司向地中海公司订舱。地中海公司向巡洋公司签发了编号为MSCUYR873061的全套正本提单(以下简称海运提单)。海运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巡洋公司,收货人为LFC公司;货物品名、集装箱箱号、收货地点、装货港、船名航次等记载与无船承运人提单记载一致;交接方式为“FCLFCL(整箱交接)”;卸货港代理为地

“民工荒”形成原因及其对策研究

“民工荒”的根源 “民工荒”的发生,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必然结果,而绝非偶然现象,更不是某一个原因造成的。经笔者与用人单位、中技学校、劳务输出机构、生产员工等调查研究,由以下众多原因产生了“民工荒”。 民工来源减少,计划生育的作用初步出现。当前各地出现的“民工荒”,其实大多数都是指制造企业的一线生产工人缺乏。大多数企业招的普通生产工人要求都是初中以上文化,年龄在16—25周岁。而处在这个年龄段的人都是在1980年至1988年左右出生的人,此阶段是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时期出生的人,大多是独生子女。中国人口在增加,但是可用劳动力人数的确在减少。 用人需求增加,加入WTO、新增企业多,制造基地向中国转移。劳动力需求大于劳动力供给。根据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所提供的统计数据,2003年11月底全国外出务工农民达到9800万人,并且这个数字一直以5%的幅度稳步增长。加入WTO后,东南沿海招商引资力度加大,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区振兴、CEPA协议及泛珠三角合作等因素,原有企业的扩张和新增企业的发展,尤其是第三产业的发展,社会用工需求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劳动力的增长速度。 性别需求失衡,女工需求过大,男工相对过剩。由于种种原因,女工的需求量是男工的需求量的数倍。因女孩子文静温和,便于管理,众多电子制造企业招工都以女工为主,男女比例有的高达1:10,个别企业除搬运等特殊岗位外,全部招女工。男女人口出生比例都在1:1左右,而众多企业招工都以女工为主,“民工荒”是这种性别需求差异的必然结果。 区域需求不均衡,用人单位户籍限制不合法,民工西行或北上,孔雀不再东南飞。改革开放初期,大量劳动力从祖国各地奔向东南沿海,形成了浩浩荡荡的“民工潮”。最近几年,各地经济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很多民工在省内或市内都能找到一份工作,加之西部开发和东北工业区的振兴,沿海的吸引力逐渐减弱,民工向内地东北和西北流动实属自然现象。东南沿海民工需求越来越大,而到沿海来的民工越来越少,东南沿海从“民工潮”到“民工荒”,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农民收入增加,部分民工转向农业,民工外出减少。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粮油价格大幅增长。主要生活物品的价格上涨达30%—50%,大米从每斤1元钱涨到每斤1.5元;花生油从50多元一壶涨到70多元一壶,猪肉价从5元多钱一斤涨到7元多钱一斤。农民负担的减轻,农作物价格的上涨,发展农业政策的落实,部分地区的民工在家务农的收入和外出打工的收入差不多,但是更加自由和安心。在家务农既可以自由安排时间,又可以与家人团聚,还不用挤车劳累,出外打工的民工就自然少了。 教育事业发展,就业时间推迟,劳动力资源短期供给不足。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治穷先治愚,读书之路就是出路。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和民办教育的发展,千家万户的家长都在竭尽全力让子女多读一点书。家庭条件稍好一点的中学毕业生,都会再继续读书,中学毕业生外出打工的人越来越少了。原本参加民工大军的毕业生又走进了学校,能到企业上班的民工肯定就少了。 生活水平提高,自愿失业人数增加。在家千日好,出门万事难,谁都知道出外打工很辛苦。很多人出外打工是生活所迫。现在生活稍有好转,家长不忍心让子女外出受苦,子女也不愿意再受苦受累获取微薄的收入,部分民工开始挑选企业,待遇环境不满意的就不去应聘,

我国出现民工荒的原因及对策

为什么会出现民工荒 一民工荒的原因: 1.长期的劳动力供求格局发生变化。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普遍作用,劳动适龄人口的增长率已经开始迅速减缓,农村剩余劳动力已经吸纳殆尽,不足以补偿城市用工量。 2.劳动力工资粘性、工资增长慢。近几年来,工人的名义工资只有小幅增长,这就导致了实际工资的负增长状态。并且国内总需求的增加与工资上涨不挂钩。所以当前的民工荒是总需求迅速上升而工资调整呈现粘性的宏观经济波动。 3.供求的结构性失衡导致技工荒。随着城市产业不断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知识密集型转化、产业升级和产业集群的成熟,新型产业需要具有相对技术含量的产业工人,而农民工技术水平落后和职业教育的高收费阻碍了劳动力素质的提升,形成劳动力供求之间的结构性失衡。 4.国家的惠农政策效益、“三农”扶持力度加强、鼓励农民创业。国家对“三农”问题的关注,直接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陆续出台的取消农业税,增加农业补贴,稳定粮食价格等一系列惠农政策大大提高了农民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与经济收入。 5.农民工工资和福利水平过低、劳动保障制度缺失。 6.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如拖欠工资、工作环境恶劣、受人歧视、随意加班等现象。 7.进城务工成本不断升高。农民工在城市里用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的增长迅速,这就大大提高了他们进城务工的实际成本。除此以外,一些政策性因素也是提高他们城市生活成本的重要因素。 8.工业扩张,对农民工需求扩大。经济的超速发展和工业的规模扩张,再加上09年来经济回暖使制造业企业形势大好导致用工量急剧增加,中西部经济的发展加速扩大了本土劳动力需求对农民工需求的扩大,在与民工供给增长出现相对差距的情况下,民工荒的爆发是势在必然。 9.民工流向成多元化发展。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推进、中部崛起等,农民工流向出现新变化,不少原来在珠三角、长三角地区务工的农民工转向全国其他地区,农民工的流向的多元化趋势必然导致集中大量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地区在未做好产业结构调整前遭遇一定程度的民工荒。 10.劳动力市场不规范。农民工的流动基本上一直处于自发的、自谋生计的状态之中,由于自发性总是与一定的盲目性相生,在供求之间缺少必要的信息沟通渠道和有效的组织行为是在农民工绝对供给量可以确保的情况下仍然爆发民工荒的重要原因。 二、民工荒的解决对策: 1.积极塑造“以人为本”的企业组织气候,努力构建“权利平等”的权益保障制度。 2.加强政府行政职能,创造和谐社会氛围。 3.学校、政府、企业强强联合,培养专业对口技术人才。 4.调整优化产业、产品结构。 5.通过政策手段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农民工实际工资,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 6.加快提高以农民工为重点的社会保障覆盖率。 7.通过深化教育和加大培训力度,解决技能型人才短缺的问题。 8.促进产业升级和产业集群的形成,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无单放货及法律责任

无单放货及法律责任 【摘要】无单放货指承运人或其他人在提货人没有交付正本提单时就交付货物的行为,是当代航运中经常出现的状况。随着现代海运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所需求的高速流转,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即将货物交给他人的情形愈演愈烈。无单放货不仅反映承运人违反了提单所体现的运输合同义务,也侵犯了正本提单持有人对货物的所有权,因此承运人在无单放货的情形里该怎样承担责任、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也十分重要。 【关键词】无单放货;法律后果;举证责任;免责 近年来无单放货的现象比比皆是,据统计,在东南亚,70%的航运货物都是无单放货的,在日本这个比例是60%,而我国的数字竟然高达90%。法律明文规定提单是物权凭证,要根据提单放货,但是海运技术的发展、经济发展对短期资金链的需求以及一些不可预见的原因,无单放货如今“不足为奇”。可是,真当无单放货现象引起纠纷时,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又该如何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呢?一、无单放货概述(一)无单放货的定义 现代航海领域统称的无单放货,就是“没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运人或其他负有交货义务的人在提货人没有出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即将货物交付给提货人的行为。以海运为运输方式的国际货物买卖,提单作为物权凭证有着其他任何东西都无法比拟的作用,而没有提单就将货物交付给提货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1]。但如今,无单放货的行为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二)无单放货的产生原因 究竟无单放货这一违法行为是由于什么原因产生的呢?综合一系列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现代海运技术的不断发展 现代科技不断运用于海运技术,使得原本需要十天半个月才能到达的航船如今只需几天的时间就能到达,大大缩短了货物在海上漂泊的时间。 2.银行结算方式的速度跟不上海运额定速度 如果单纯的只是海运速度的提高也不会产生无单放货的行为,往往银行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的速度是跟不上航海的速度的。卖方将提单交给汇出银行,汇出银行审查完提单之后再将货款转入到汇入银行,这是一个相对于航海而言漫长的过程。银行规定信用证结算的时间不得多于5天,那么两个银行处理提单审核的时间合起来就是在10天之内。而关键就是承运人往往10天之内早就已经在货物交货港等着提货人提货了。 3.短途海运国际贸易的增加 短途航运由于货到了提单却未到很有可能发生的,这时提货人没有正本提单,货已经在港口等着卸货、提货,承运人为了节省自己的时间当然是不可能一直等着提货人拿到正本提单的,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形就自然而然发生了。 4.提单被盗、遗失等情况 在提单被盗、遗失等的情况下,正本提单不可能再得到恢复,货物所有权人此时只能无单提货。 5.提货人经济方面有压力无力从银行赎回提单 提货人要想得到提单,就需要在银行交付货款后才能得到。然而有些货物所有人的资金链十分短,他们是依靠一笔货物卖出之后拿到的资金迅速投入下一笔

民工荒的成因与对策文献综述

民工荒的成因及对策文献综述 摘要:民工荒是指民工短缺现象。近年来这种现象由最早在南方出现和春节期间出现发展到其他省市也出现。本文针对民工荒现象出现的原因及对策,从劳动力市场,政府,企业,农民工个人角度对民工荒问题的文献反映的现象和程度进行综述。以找到为企业提供充足人力资源及解决劳动者就业问题的方法,并对其进行思考。 关键字:民工荒劳动力市场政府企业新生代农民工 1民工荒成因 1.1 市场角度 1.1.1劳动力供求关系不平衡 许多学者认为,农村劳动力的供求关系不平衡,农村劳动力从长期的供大于求转向既过剩又不足的现象。柯龙山(2010)认为,民工荒成因并非农民工绝对数量不足,而是结构性有效供给不足。劳动力供给将逐步趋于紧张,致使农民工的供给趋于紧张。(曾贵,钟坚,2010)的新观点是加工贸易的粘性工资低于农民工的预期工资时,农民工“用脚投票”,选择留在农村务农或到非加工贸易部门就业,劳动力供给满足不了加工贸易对农民工的需要是导致加工贸易“民工荒”的根本原因。 1.1.2就业惯性和内部劳动力市场作用 有的学者认为产生民工荒的原因是由于就业惯性和内部劳动力市场作用,例如(鄢平,贺建风,2009)认为,中部地区第二产业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需求增加;劳动力迁移以后原有市场关系改变,内部劳动力市场对留下者有利,劳动者习惯在他熟悉的环境里生活工作,,而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需要劳动力转移,而劳动者由于对环境有依赖性而不愿调整就业,如果第二产业无法改变这种内部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惯性时,就造成了民工荒的出现。 1.1.3 产业转移 有学者研究出,东部沿海地区劳动密集型制造业依靠低成本而非技术劳动力进行生产的模式也是造成民工短缺的主要原因。(林涛,2010)的观点是,沿海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加速转移,在转移时,中部地区劳动力不断增长,是东部沿海地区出现民工荒的主要原因。 笔者认为,经济学界在民工荒问题的结构性上有较深入的研究,但对民工短缺的现象方面已有的研究存在一个明显的不足,即不加区分地进行整体性分析,以往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如何向城市转移的研究主要是基于刘易斯“二元经济”理论和“哈里斯一托达罗”模型,主要是对劳动力转移机制的宏观经济学研究,缺乏对劳动力流动的微观经济学分析。 1.2政府角度 1.2.1 保障问题 许多学者认为,民工荒的本质是对农民工保障不健全。(李雄,刘山川,2010)指出,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制度不健全,农民工遭受来自户籍制度、福利制度制度和传统观念的“非平等待遇”和“身份歧视”还有“社会排挤”,在我国城乡二元经济和社会结构尚未打破的情况下,农民工无法享受平等就业权益。由于教育和职业培训就业不健全,使农民工无法平等享受城市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也使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在这些情况下,农民工就放弃保障低的就业,因此导致了民工荒。 1.2.2生育土地等政策问题

货运代理人因承运人没有合法登记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一个范例

案例:货运代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一个范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佳能袜厂(佳能袜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亿兴物流有限公司(欧亿兴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亿兴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欧亿兴上海公司)原审法院——上海海事法院认定,就涉案货物,佳能袜厂委托欧亿兴上海公司负责该批袜子从上海至墨尔本的运输事宜。欧亿兴上海公司接受委托后,向佳能袜厂交付了抬头人为欧亿兴公司的正本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佳能袜厂,收货人为Y公司,装货港上海,卸货港墨尔本,交接方式为CY-CY,提单签发处显示“欧亿兴公司”的打印字样。欧亿兴上海公司确认该提单未在我国交通部进行备案登记。货物出运后,欧亿兴上海公司向佳能袜厂开具了订舱费等费用发票共计人民币4,060元,佳能袜厂支付了这些费用。 涉案集装箱的流转记录显示,该集装箱运抵目的港后已经被拆箱,并另行投入其他运营。佳能袜厂认为欧亿兴公司和欧亿兴上海公司实施了无单放货行为,遂凭其仍持有的全套正本提单提起无单放货之诉,要求欧亿兴公司赔偿全部货款70,950美元的损失,欧亿兴上海公司在人民币80万元无船承运人保证金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佳能袜厂系涉案提单载明的托运人及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欧亿兴公司是提单载明的承运人,佳能袜厂与欧亿兴公司之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提单显示涉案集装箱货物交接方式为堆场至堆场(CY - CY),即整箱交接。在佳能袜厂证明了欧亿兴公司在目的港将应整箱交接的集装箱拆箱的事实,并据此作为欧亿兴公司实施了无单放货行为的初步证明的前提下,应由欧亿兴公司对其违反整箱交接义务的拆箱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并承担证明集装箱内的货物仍然在其掌控之中、未被无单交付的举证责任。鉴于欧亿兴公司既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货物尚在其掌控之中,故并推定欧亿兴公司实施了无单放货行为。佳能袜厂因欧亿兴公司的无单放货行为失去了对涉案货物的控制权,欧亿兴公司应向佳能袜厂承担相应的责任。 欧亿兴上海公司与佳能袜厂之间没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现有证据表明,欧亿

大学生就业难与民工荒问题

为什么会同时存在民工荒与大学生就业难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校扩招,大学生就业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金融危机之后,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成为我国政府的头等大事。同时,珠三角、长三角甚至内陆一些城市频频拉晌“民工荒”警报,民工短缺成为社会上的一大热门话题。一向被认为廉价劳动力近乎“无限供给”的中国,竟然大范围地出现劳工短缺。我国劳动力市场同时存在需求不足和供给过剩的结构性矛盾,背后的原因如何,又如何来解决? 一、现状分析 纵观我国近年来的就业形势,会发现一个看似矛盾的现象,即从事低端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劳动力开始短缺,而以大学毕业生为代表的中端劳动力却出现过剩。一方面出现“民工荒”,另一方面又出现“大学生就业难”状况。 自从2004年以来,珠三角地区就开始出现民工荒,继而引发全国的民工荒。有关专家认为,这次“民工荒”具有前所未有的新特点:一是“荒”在全国,不但波及几乎所有沿海地区,而且蔓延到内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成为全国性现象;二是“荒”在普工,从深圳、东莞、广州、沪苏浙闽等地来看,大量缺乏的仍是普工,例如在有“世界工厂”之称的东莞缺工近30%,人数在百万之上,已接近金融危机前的状态;三是“荒”在“80后”和“90后”,即称作“农二代”的新生代农民工,由于用工单位难招的是25岁以下的这一代人;四是“荒”在不返回,农民工离岗后很少有返回原单位工作。 近年来大学生面临的劳动力市场却是另一番景象。随着1999年高校扩招,大学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大学毕业生供过于求,且供求差距明显扩大,未被城镇单位录用的大学生几乎占当年毕业生的一半。2003年以来,只有一半左右的大学毕业生可以实现正规就业。据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高考报名人数比2008年约减少30万。2010年全国高考报名人数为946万余人文评史评论文,比2009年1 020万的考生数减少74万人。据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9月1日,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是74%.和2008年基本持平,但2009年中国高校毕业生的基数较大,2010年的毕业生人数630万,再加上往届没有实现就业的,需要就业的毕业生数量有可能达到700万之多。 在大学生就业难方面,专家认为,教育结构与产业结构矛盾、择业方式与现行用人制度不完善,是大学生就业难的根本原因;对于“民工荒”问题主要是由于户籍制度、社会保障等制度性因素和企业的低工资,使得农民工供给减少,从而出现了“民工荒”;另一方面, 工资增长缓慢和城乡收入差距缩小,是造成城市出现农民工短缺的主要原因。 二、原因分析 1、大学生就业难原因: 首先从大学生市场的角度分析:大学生在选择就业地区和就业岗位时存在着较大的偏好。据统计有64%的大学毕业生选择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发展,只有6.5%的大学生选择西部地区,这样他们就在一些地区一些行业出现了“挤堆”现象,竞争压力自然加大.然后是大学扩招:中国从1999年开始进行大学扩招,刚开始是为了扩大内需,加大人才培养,但后来却愈演愈烈,大学扩招成风,如同上世纪六十年代的大跃进运动,这就直接导致大学生竞争力下降,空有文凭而没有真正本领成了“花瓶”在找工作时却还不愿意低就。再者就是大学生与农民工就业的冲突:大学生市场的需求方与农民工市场的需求方相同,谋求利润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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