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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律师解读交通事故赔偿最新司法解释

策略律师解读交通事故赔偿最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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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律师解读交通事故赔偿最新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13-03-01 15:55:57 作者:操乐龙刘斌来源:本站原创我要评论(0)

摘要:

近几年,我国机动车的保有量飞速增长,据最新数据显示,截止2012年6月底,我国机动车总保有量为2.33亿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达2.47亿人。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的飞速增长导致近几年交通事故频发,位居增幅最快的民生类案件的前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到人民群众最基本的人身财产权益,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有大量新情况、新矛盾出现,有很多新的法律问题需要厘清,而2004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2006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不能很好的解决上述新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或“《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和施行,有利于迅速妥善审理、及时化解矛盾、保护各方参与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责任主体的确定

对于《解释》而言,首先解决了责任主体的确认问题,明确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由谁承担侵权责任。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已有规定,但《解释》在此问题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切实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等立法目的,合理确定了相关的责任主体及责任形态。

1、明确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在早先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规定,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解释》针对现实生活中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多有分离的情形,将机动车管理人纳入到过错责任的主体范围之内。同时,针对过错的认定标准,列举若干典型情形,例如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机动车有缺陷、明知使用人无驾驶资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等情形,通过统一尺度来确认责任主体。

2、机动车被挂靠方对交通事故赔偿应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明确了挂靠情形下的责任主体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目前我国存在着大量的通过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情况,这种情况极易导致被挂靠人疏于管理。在《解释》出台前,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充分、及时的赔偿的情况。因此《解释》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同意套牌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交通事故赔偿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的立法精神,明确规定,如果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被多次转让的,则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无疑延长了事故发生后的责任链条,使得受害人受到损失后有更多的选择可以选择赔偿能力更强的责任人,从而使得受害人可以充分、及时的得到赔偿,增强了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时效性。

4、私自转让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

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将分情况处理。仅一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应该由实际受让人来承担;而多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特殊情况下的赔偿责任主体。

《解释》对于特殊场景下的责任分担给予了明确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第

七条规定,学员在驾校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驾校培训单位来承担赔偿转让。

根据《解释》第八条规定,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试乘者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解释》第九条规定,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应由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道路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而不具备上高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道路通行,应由实际行为人来承担,如果能证明道路的管理者有过错的话,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机动车存在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这种情况下,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当事人可以以产品存在缺陷为由,向汽车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主张权利。

二、合理确定赔偿范围

对于受害人而言,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才能够解决其所受到的伤害;而对于责任人而言,承担与其责任相应的赔偿,才能使其信服,不会因保障一方利益而损害另一方利益,因此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范围的确定,《解释》依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合理确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力图实现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和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经济负担之间的利益平衡。

1、合理确定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

《解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人身伤亡赔偿范围”明确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等等。通过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界定,用以解决先前处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有所争议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害等损失归类问题,以及交强险应否赔偿精神损害以及精神损害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次序等一系列问题。《解

释》没有颁布之前也是争论比较大,尤其是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最多,现《解释》已经明确规定,该人身伤亡,包括精神抚慰金;

2、确定“财产损失”的合理范围。

《解释》通过列举的方式对“财产损失”的具体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使受害人的损失填补更加合理,也避免了损失范围过大、道路交通参与人负担过重的问题,尽力实现各方利益之间的平衡。

3、合理的停运损失应得到支持。

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停运损失,在以前的最高院的批复中,也有相关规定,但很模糊,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该司法解释做出相应的规定,合理停运损失应该支持;同时根据该最高院最新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非营运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三、妥善处理保险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区别于其他侵权类案件的一个特点是,绝大多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会涉及到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的问题,在法律关系上更为复杂。《解释》明确了裁判依据,以解决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的问题。

1、合理确定保险赔付与侵权人赔付的优先关系。

《解释》对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进行了合理区分和不同的功能定位,强调了交强险对受害人的损失填补功能和安定社会的功能,重视商业三者险对被保险人的风险分散功能,合理安排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次序。《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的情况下,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

以赔偿,再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然后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最后,再由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这样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损失,也是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损失。而精神抚慰金由交强险保险公司优先承担,根据做高院关于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2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或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2、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解释》明确规定了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机动车管理人或所有人负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的规定,依据侵权责任法及其理论,《解释》明确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由投保义务人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投保义务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两者在此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在充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利于促使投保义务人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促进道路交通秩序的良性发展。

3、确定保险公司在驾驶人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赔付责任。

《解释》规定了在行为人违法时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目前驾驶人较为突出的几种情况是: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几种情形,发生事故后,往往导致受害人损失难以获得赔偿,人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这些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该规定一方面有力地保障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发挥了交强险的功能,另一方面也使侵权人承担了最终的赔偿责任,制裁了侵权行为。与此同时,机动车逃逸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3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4、禁止交强险保险公司规避其法定义务的行为。

《解释》明确规定,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为规避风险,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禁止保险公司滥用权利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最大限度的满足了受害人追索的可实现性。

5、关于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

在《解释》出台前,对于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问题,各地法院的做法并不统一,有的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有的则直接列为被告,《解释》第二十五条则统一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对于商业三责任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不允许直接将商业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即便是列为被告,保险公司也不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法院考虑到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也有的法院观念超前,直接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商业险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保险公司合同约定的条款等于摆设,保险公司没有抗辩权。现在,《解释》也将该标准统一化,当事人如果请求将商业险列为共同被告的话,法院应准许,并且可以判决在商业险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进行抗辩。

四、索赔程序上力求简化

首先,《解释》力求化繁为简,简化目前较为复杂的诉讼程序,不再依靠分别提起多个诉讼来解决一起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而是在保护各方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寻找一次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以降低成本及诉累。《解释》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将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如果当事人请求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解释》中对诉讼程序的调整,既能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又能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减少诉讼成本,体现了便民、利民原则。

其次,《解释》第二十四条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六条对“身份不明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做出了更为严苛的限制。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金的领取,实践中,一种是由事故科进行领取,待公告找到死者近亲属后,再转交给他们,另一种是由事故发生的民政部门代表国家进行领取。如果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由路政管理部门进行领取。对此司法解释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由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来进行领取,至于哪些机关或者组织是法律授权的,司法解释尚未说明。

第三,由于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的参与,本解释很多与保险公司有关,对保险公司有利的是明确了几种情况下的追偿权。同时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区别进行上诉、答辩。

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前调解、诉调对接机制上在不断改进,意在使受害人能够迅捷地获得赔偿,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

五、明确适用范围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是参照适用而非照搬适用,且该司法解释对道路的范围进行约定后,将在学校、单位、施工单位等发生的车辆致人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纳入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约束范围内。

(作者:操乐龙、刘斌,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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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是平时我们关注较多的一个问题,但相关计算公式较多且繁杂,很难记得住。为此,通过此表格清楚的呈现给大家,仅供参考。(此为2017最新完整版)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一

公式中相关术语解释二 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即国民家庭全部现金收入中扣除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等费用后剩余的用于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 ②伤残赔偿系数 根据伤者伤残的严重程度将伤者残疾划分为十个等级,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百分之百,二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百分之九十,以此类推。 ③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农村居民各来源收入总和合扣除其经营性支出、税费支出所剩余的收入,计算公式是:农村居民纯收入=家庭总收入-家庭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损失。 ④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城镇居民个人购买商品和劳务两方面支出作为重要权衡指标。 ⑤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是指农村常驻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开支,也即农民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支出,反应农民的消费水平。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法律依据三 1、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2、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3、护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4、交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5、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6、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7、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 8、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出了交通事故怎样索赔及索赔所需要的证明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e550020.html, 出了交通事故怎样索赔及索赔所需要的证明 每天全国各地都在发生各种各样的交通事故,几乎每分钟都有交通事故正在发生,关于交通事故的索赔成了一项很重要的问题。出了交通事故怎样索赔?交通事故赔偿需要什么证明?掌握这些内容,您可以为自己也为身边的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下面由赢了网小编来为您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出了交通事故怎样索赔 第一步交通事故报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应由安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第二步交通事故核定:

1、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人到现场勘察或到交通部门了解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进行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如车主要求自行修理,应办理自修手续,修理费如超出定损费用,将由车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的费用。 2、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对于保户与第三者私下谈定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 第三步赔付规定:全部损失 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 2、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第四步交通事故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

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2、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有效期时,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4、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五步交通事故赔付时间 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保户应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 如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交通事故赔偿需要什么证明

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的30个实用问答(完整版 · 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的30个实用问答(完整版· 附司法解释) 1、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一个人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怎么承担? 这个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有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那么怎么才算登记车主有过错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 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2、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怎么承担? 这个问题,在该司法解释没有颁布之前,各地法院的判决大相径庭,判什么的都有,大致有四种,(一)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判决被挂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损失应由实际车辆所有人来承担(三)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执行。(四)判决

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的方式也不能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该司法解释是出台,会让各地法院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就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做,可以更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3、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而定。第一种,仅一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应该由实际受让人来承担,第二种情况,就是多次转让均为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4、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5、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 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1条、及该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应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学员在驾校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该如何承担责任,是驾校还是学员?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第七的规定,应由驾校培训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黄冈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黄冈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黄冈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8年黄冈交通事故赔偿内容: 一、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 限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 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 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 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 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 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 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 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 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 年限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 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 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 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 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 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 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

交通事故工伤误工证明怎么写.doc

交通事故工伤误工证明怎么写? 当发生、意外伤害等时,当事人由于需要到医院进行治疗休养,在这段时期内无法参加工作,影响了当事人的工作进程和工作收入。这时当事人有权向责任方提出误工费得到赔偿,也就需要提交相应的误工证明。那么误工证明怎么写?需要哪些证明?下面就给大家带来相关法律内容的解答。 当发生、意外伤害等时,当事人由于需要到医院进行治疗休养,在这段时期内无法参加工作,影响了当事人的工作进程和工作收入。这时当事人有权向责任方提出误工费得到赔偿,也就需要提交相应的误工证明。那么误工证明怎么写?需要哪些证明?下面就给大家带来相关法律内容的解答。 交通事故误工证明怎么写? 一、误工费的定义 误工证明又称“误工及收入证明”,是举证当事人合法收入的重要依据。如果因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或其他原因而发生误工事实,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

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既误工费。此时,赔偿权利人需要误工证明来证明自己的损失。因此应认真对待,认真书写。 二、交通事故误工费需要哪些证明 伤者交通事故发生日前三个月的收入证明,包括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医疗机构开具的休假证明,,完税证明(如收入超过个税起征点),以及。 保险公司要的误工费材料也只是由医院开的假条,由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写有实际误工天数及扣发金额的原件,超纳税起征点的要到地税局开完税证明,还有就是要提供受伤前三个月及受伤期间的工资条。 通常误工费包括工资部分,由全责方负责赔偿。如果任何一方不赔误工费(包括)工资,可以公交运输责任、全责方意外伤害和人员公司工伤赔偿。 三、误工证明 兹证明,男(女),族,,是我司(厂、店)员工,自年月入职以来,一直在我司(厂、店)工作,月工资约为元。自年月日发生交通事故以来,因其无法正常工作,我司(厂、店)未向其发放工资。 特此证明。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法释〔2012〕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1月27日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误工工资证明

交通事故误工工资证明 交通事故收入证明有哪些呢?下面是的交通事故收入证明资料,欢迎阅读。 核心提示:收入证明(格式/样本)... 收入证明 兹证明我公司员工魏###,身份证号码为##########,在我公司任一职,自xx年4月参加工作以来,每月的固定工资为3000元。年12月末至20xx年1月初,魏##因其弟弟发生交通事故请假2周,公司已从其月工资中扣除1400元。 特此证明 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交通事故护理人员收入收入证明格式 证明 兹证明xx-x,男(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系我公司职工,在我公司的月平均工资为xx-x元。xx-xx年xx月xx日其xx(关系)xx-x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自xx-xx 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一直请假陪护其xx,期间未能上班,我单位未向其发放工资。 特此证明 xx-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案情简介】 xx年3月7日,范先生入职上海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午11时许,部门领导带其外出赴工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xx年9月,范先生被认定为工伤。xx年6月27日,经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公司在此期间仅在交通事故理赔时提供工资证明,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综合保险、未支付任何工资及补偿。 范先生认为,公司已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他来到《人才市场报》社反映情况并要求模拟仲裁。 【案件当事人及委托关系】 申请人:范先生 委托代理人:洪桂彬,《人才市场报》劳动关系工作室首席顾问 被申请人:上海某建筑安装公司 代理人:倪碧芸,上海海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高级法务专员 【申请人仲裁请求】 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万元; 二、要求支付xx年3月7日至xx年6月27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4万元; 三、要求支付xx年4月7日至xx年4月7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1.98万元。 【陈述与答辩】 申请人陈述:

〖交通安全〗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基本流程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de550020.html, 〖交通安全〗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基本流程 1、接待当事人 接待当事人时要了解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主要听当事人的对于事故经过的讲述,并结合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的事实及责任划分的比例,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做全盘的考虑,初步判断当事人的要求是否合法合理。 2、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制作与委托人的谈话笔录 在与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确定委托代理事项及收费标准,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签订授权委托书,包括刑事的授权委托书、民事的法院受权委托书及到相应机构调查取证的授权委托书(主要是至交通管理部门查阅复印案卷材料的授权委托书)。 为了保护律师自己,应制作与委托人的谈话笔录,笔录应明确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律师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争取到什么样的利益,千万不能大包大揽,以避免与委托将来产生纠纷。

3、收取代理费用,开具正规发票 收取费用后要及时开具正规发票,并将发票复印,让委托人在复印件上明确已收到发票原件及收取发票的时间。 4、到交通管理部门查阅、复制相关的证据材料 为取得事故相关的详细材料,主要是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事故车辆保险情况、司机与车主关系情况及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证据。 5、写相关申请书 因当事人对事故的鉴定及认定不负,由代理律师写相关的申请书,以达到重鉴定及复核的目的。 6、写民事起诉书 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及法律的相关规定,明确诉讼请求事项及相关赔偿数额。注意列被告时要根据对方的具体情况,而确定被告人。列被告的原则是尽可能的把有相关联的对方都列为被告,以避免因少列被告而导致的我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的困难。另,应把对方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 7、列各诉求项目的计算明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五稿2010-05-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第五稿2010-05-20)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诉讼地位】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侵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 机动车一方具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 人民法院应综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责任性质】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全额赔偿。但交通事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第四条【交强险中的第三者】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被保险机动车之外的人员都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第五条【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理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物质损害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精神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其数额。 第六条【财产损失的范围】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包括车辆的维修费用、经营性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的使用中断所造成的损失、待销售车辆或明确适用于交易目的的车辆的贬值损失以及受害人的其他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 前款所称的“车辆的使用中断所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为获得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所支付的费用确定;前款所称的“贬值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鉴定结论以及该车辆的使用年限、受损程度等其他因素确定。 第七条【交强险与商业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的次序】 同一机动车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一机动车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第八条【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2018年南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南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南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8年南阳交通事故赔偿内容: 1、医疗费 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5、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 8、精神损害抚慰金

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区和律师建议

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区和律师建议 误区一:出了事故就立即报警 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有必要报警。 如果机动车之间出了交通事故,只有车损没有人员伤亡,最简单最省事最省钱的办法就是双方对事故责任(全责、同等或主次)达成一致后再报警让交警做记录,请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作为保险理赔的证据,然后再报双方保险公司到场拍照处理(保险理赔员会指导你到维修站拆检定损)。因为双方车辆都有交强险和车损险,车辆维修费损失都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赔偿。 这样做的好处是: 1、不必让交警把车拖走(十几天不能修车)。 2、不必给交警部门交拖车费、停车费和鉴定费(这些费用都得自己负担,保险不处理)。 3、你可以按自己的时间及时修车。 我相信大多数车主的时间都是宝贵的,这样做绝对可以给车主节省很多时间,为什么要去给自己添额外的麻烦和费用,也辛苦本来就忙碌的交警呢? 但是,如果你不幸遇上了“一根筋”的司机,他认为你可能骗他忽悠他,没办法,你就陪他走程序吧。 误区二:出了事故一定要分清责任大小 这是大多数车主,尤其是没有经验的车主所犯的通病。律师建议: 1、如果两车都只是轻微的车损,你们一定要友好协商,拍照 后撤离现场以免堵塞交通或造成二次事故。因为你们的车辆都有交强险,轻微的车损(2000块钱以内)都是由对方车辆投保

的保险公司赔偿的。 无论是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只要自己有责任,那么自己投保的交强险都会赔偿对方的2000块钱以内的车损,何必为了主 次责任的争执而浪费时间呢? 2、在此,我要特别提醒各位交通事故车主:如果你投保了交 强险,那么你自己可能的赔偿支出并不是直接按照事故的主次责任按二八开或三七开或四六开承担的,而是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122000元(死亡伤残110000元、医疗 费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内赔偿以后,不足的部分你再按比例自行承担或通过另外的商业第三者险承担。所以如果是一般的事故,你不必与对方纠缠谁是主要责任谁是次要责任。3、如果你的机动车与行人(包括电动自行车)发生了碰撞,造 成行人受伤害,你一定尽量不要与行人争吵,要敢于担责,及时报警并报保险公司。 只要你的车辆有交强险,那么对方在10000元之内的医疗费,都可以理赔,2000元之内的财产损失都可以理赔,110000元 之内的死亡、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都可以理赔。而一般轻微的损伤,交强险足可以解决。你又何必与行人计较闹得双方都不愉快而给保险公司省钱呢? 如果你的车辆不仅有交强险,而且还有商业第三者险,那就更好了,那意味着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122000元的部分还可以 按照责任比例(这时候是按责任大小的)获得理赔。 4、如果事故不是很大,为了省时间,事故一方可以单独承担 责任,再找保险公司理赔。事故另一方省下了时间和费用,可以给主动担责的一方以适当误工费等补偿以求平衡。(这种情 形适用于双方都明理,而保险公司不会有明显异议的状况)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阳交通事故法律网首席律师梁新春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梁新春律师解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法院如何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如何确定其应承担赔偿责任,解释予以明确。即具有本条规定的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第2种情形在实践中比较容易断定,而第1、3种情形则相对不太容易判断,受害人如何举证说明是个问题,而第4种情形则属于典型的兜底条款。 附: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梁新春律师解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毫无疑问的,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则需区别对待,主要依据还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有过错。 附: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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