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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范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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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一】:抢劫罪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曾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特指派我为被告人曾文华的辩护人,经过庭前仔细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下面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对于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平检诉刑诉〔20xx〕193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曾文华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第二、被告人曾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七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曾某系初犯,并非惯犯。

被告人曾某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一个还不满21岁的孩子,一个人来到离家千里之外的苏州,身上带的钱花光了又无法向家里开口,一起的伙伴生病了没有钱去医院看病,一时贪念酿成了千古恨。犯罪后被告人曾某是后悔不已,在辩护人会见曾某的时候,曾某也多次向辩护人表达了其悔意。

2.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部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曾某的家属已经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当面向被害人道歉,被告人曾某也委托本辩护人向被害人道歉。现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已出具了《谅解书》及《证明》,对本案中曾某的犯罪行为充分表示谅解,希望法院能够对曾某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理。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

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曾某所做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归案后,被告人曾某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被告人曾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并委托本辩护人给被害人当面致歉。他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和被害人带来的严重后果,有改过自

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曾某定罪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

本案被告人纯属临时起意,事前并无预谋,且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也没有采用殴打被害人等暴力手段、更没有使用刀具等具有杀伤性的武器,没有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亡,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5.本案情节轻微,抢劫数额较少。

在本次犯罪行为中,被告人曾某等共劫得现金22元,抢劫的物品经过苏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其抢劫的物品价值为100元,抢劫数额较少,情节轻微。

6.被告人年龄较小,文化水平不高,且主观恶意性不大。

被告人仅读到初二就已经辍学,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更为淡薄。实施犯罪时还未满21周岁,虽然在法律上已经为成年人,但是其心智还不成熟、生活的阅历经验还很浅薄,辨认能力还相对较低,本次犯罪纯粹是在无知的情况下所为,而且只是临时起意,抢劫的动因是因为身上没有钱了、也是因为另一被告人郑佑青生病想要凑钱去医院看病,这与事前有预谋的犯罪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另,本案中起意犯罪的并不是被告人曾某,而是被告人郑某。被告人曾某在20xx年4月23日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以及20xx年5月27日的第五次讯问笔录中均提到:“我和郑某都没有钱用了,郑某就提出两个人去搞点钱用”。被告人郑某在20xx年4月22日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提到:“我问曾某钱够不够我去医院看病,曾某说不够了,我就和曾某说我们去搞点钱吧”。

因此,被告人的主观恶意性不大,希望法官在定罪量刑时能够酌情考量。

7.被告人患有左侧基底节区海绵状血管瘤并为乙肝病毒携带者,需要长期吃药并定期去医院复查。

被告人在20xx年6月17日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诊断出左侧基底节区有海绵状血管瘤,并进行住院治疗。出院时,医生叮嘱需要长期吃药,并定期去医院复查。出院以后,被告人连续吃了几个月的药。另,被告人还被检测出为

乙肝病毒携带者。因此希望法院能够从轻量刑,因为被告人在里面多待一天其自身病情恶化的危险性就高一些,而对于其他人而言被传染的几率也就越大。

综上所述,被告人曾某此次犯罪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已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且被告人年龄较小、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不大,又患病,具有多种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考虑到被告人曾某的具体情况,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20xx年x月x日

【范文二】:故意杀人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李永律师接受方某的委托,为方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方某,查阅案卷材料,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参考:一、方某只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检查机关指控罪名错误。

事发当天,贺某对方某说,和开网吧的老板有过节,要求方某和他人掂刀去吓唬吓唬老板。他们一行人快到网吧时,遇到陈某,贺某上前砍陈某,陈某逃跑。贺某在后面追,并喊他人和方某一起去追着砍,因陈某是方某的表叔,方某追上去用刀在地上砍了两下,后来又拿刀背朝陈某的腿上砍了几刀。说明方某主观上没有将陈某杀死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将陈某杀死的行为,虽然陈某被砍死,但陈某是被贺某和他人砍死的。因此,方某仅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诉讼错误,应认定方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方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案发后,方某在外潜逃多年。20xx年全国清网行动,在其哥哥和公安局办案民警的劝说下,方某于20xx年10月10日主动到信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在贺某的指使下,伙同他人共同砍杀被害人陈某的事实,虽然表述没有砍到陈某,但实施了相关砍杀行为,为共同犯罪,应认定为自首(在方某的询问笔录

里均有显示)。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与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0年10月28日公布)方某构成故意杀人或故事伤害罪的自首。

三、请求法院对方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1、方某是初犯、偶犯,事发前,遵纪守法,没有前科;

2、方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1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3、方某为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非常小,应从轻处罚;

4、方某具有主动投案自首情节,认真悔过,积极参加教育改造,悔改愿望强烈;

5、方某家庭困难,上有老下有小,急需照料。

综上,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让方某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请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方某从轻或减轻判处刑罚

辩护人:xx律师

二0xx年十月四日

【范文三】:抢劫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高某某及其家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起案件中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次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高某某涉嫌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高某某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从全案来看,被告人高某某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高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与同案犯廖某某的全部犯罪行为,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存在立功情节,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高某某作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之一,她除了如实供述自己

的罪行,还积极全面地供述自己所知的其他人的全部罪行,依照前述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对其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存在立功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高某某属于偶犯、初犯,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大,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对其宽大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出于对法律的无知才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在犯罪的情节和后果上,也没有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造成严重的后果,对社会治安秩序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威胁,肯定合议庭综合考虑抢劫罪的立法本意及相关法律、刑事政策对其宽大处理。

三、本案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照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对其酌定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被告人高某某法律意识极其淡薄,加上交友不慎,才导致这一犯罪行为的发生。且从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的主观动机,还是在被羁押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高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请合议庭念在其此次犯罪属于偶犯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并无前科且主观恶性不深,有立功表现的情况下,在量刑时予以宽大处理,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x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20xx年9月29日

【范文四】:盗窃罪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委托,指派本人担任一审辩护人,经庭前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今天结合庭审调查,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及盗窃财物价值的认定,辩护人不持疑议,但被告人具有以下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xxx是从犯,具有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因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xxx是在麻将馆打牌时候认识同案其余四人,在这四人的诱惑及要求下才同意帮忙开车的,并未扮演组织、策划和指挥的角色,只是听从同案其余四人的安排,犯罪所得也是从他人处领取的,可以看出其在该犯罪行为中仅起到辅助和次要作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还具有以下酌情从轻情节。

1、被告人xx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xxx之前并未受过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xxx主观恶性不大,当时参与盗窃后,被告人因老家有事回去了,并不知其余几人被捕的事情,因为不懂法律,并不知自己给别人开车送些东西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在被抓捕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应认定为坦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本案被告人x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盗窃罪及盗窃财产价格没有异议,其本人也同意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该意见第九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xxx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被告人也想积极退赃,但是因为家庭确实非常贫困,上有年迈的母亲,下有三岁的孩子,母亲现已经是糖尿病晚期,并发症造成双眼视力模糊,双脚开始溃烂,也无人照顾母亲,妻子带着孩子在娘家一直生活,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整个家都靠被告一人支撑,今天之所以走向犯罪,确实是因为家庭太过贫困,在外打工期间受他人诱惑,法律意识

淡薄造成的。被告人现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愿意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恳请法庭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三、对于被告量刑,辩护人的意见为在2年6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并执行缓刑。

1、建议在2年6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

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常见犯罪的量刑规定,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陕西省关中地区数额巨大起点为10000元,根据盗窃数额每增加1000元计算,如果按照被告人的起点刑为3年计算,被告人盗窃财物总计27558元,比数额巨大起点多出17558元,按照每多1000元增加一个月计算为近18个月,计算一起的基准刑为4年6个月。同时对于共同犯罪规定,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增减基准刑的幅度。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相对作用较小,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被告人在本案所起所用较小,并未进入住户家实行入户盗窃行为,只是开车在外等候,按照此规定如取其中值按照40%计算,应为2.76年。“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如取其中值5%计算,则进一步减少为2.62年,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性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本案被告人王小强是从犯,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宣告刑可以确定为2年6个月。2、建议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

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平时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请求法庭郑重考虑辩护人的意见!

辩护人:xxx

20xx年x月x日

【范文五】:聚众斗殴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接受陈ⅹ的委托,依法指派朱攀律师担任聚众斗殴案的被告人陈ⅹ的辩护人。开庭之前,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并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ⅹ依法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一、关于本案事实认定

(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陈ⅹ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从事情的起因来看,被告人陈ⅹ并没有参与顺安网吧内的打斗,也没有邀约、组织、策划他人进行聚众斗殴的犯意和行为。

2010年9月9日晚,被告人刘林祥、刘云波(小人精)、方平、方晶等十人在顺安网吧上网。后来因为琐事,方姓与刘姓双方发生争执,方姓方5人殴打了刘林祥和刘云古。后来为了报复对方、逞强斗狠,刘云古与刘恩平打电话邀集同伙过来帮忙打架,方剑明也打电话给陈ⅹ让其过来帮忙,由此直接导致了后来的聚众斗殴事件的发生。事发当时,被告人陈ⅹ正在所住的美心招待所睡觉,没有参与网吧内的打斗,也没有邀约、组织、策划他人进行聚众斗殴的犯意和行为。因而没有“聚众”行为。

2、从客观行为来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陈ⅹ参与实施了斗殴行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陈ⅹ在接到方剑明的电话后赶往清溪小区时并未携带任何刀具或者其他器械;在方联林、方平、方晶三人持刀冲在前面时,被告人陈ⅹ走在最后;被告人陈ⅹ站在清溪小区门口的花坛缺口处看,没有动手,后来看到刘有金(余仔)、刘治峰(三妹)以及一个不认识的人从大观园那边走过来,

余仔用手中的砍刀将其砍伤,陈ⅹ逃到网吧门口后又折转方向,经过清溪小区到清溪小区西侧大门(靠近家家乐超市)处等待警车和救护车的到来。由此可见,被告人陈ⅹ没有实施“斗殴”行为。

3、被告人陈ⅹ供述说:“喊我过去打架,我本来不想去,但不去又不行,如果不去'花吊’他们要打我,我就去了”,由此可见在主观意愿上陈ⅹ也没有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的故意,而是有一定被胁迫的因素在里面。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事情起因、客观行为还是主观意愿上来说,被告人陈ⅹ在本案中都不是积极参加者,只能算是一般参加者。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陈ⅹ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刘姓一方在聚众斗殴中携带并使用了刀具,对此起诉书未予认定。

起诉书只认定了方联林、方晶、方平三人携带了刀具,在打斗过程中刘海明曾夺过对方的刀砍向对方,对于刘有金(余仔)、刘俭余(俭仔)、刘治峰(三妹)三人携带并使用刀具的行为起诉书却未予认定,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事实认定不全面、不准确。

1、被告人陈ⅹ、方平和方剑明均供述称对方携带并使用了刀具。

陈ⅹ在P227页的供述中说:“之后,我看见'余仔’、'三妹’,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人三个人从大观园那边走过来。'余仔’左手里拿着报纸包着的刀,好像有两、三把刀,有三、四十公分长的砍刀。'余仔’看见我后,右手抽了把刀出来跑过来砍了我一刀……”

方平在P235页的供述中回答“砍你的人带的是什么样的刀?”时说:“单刃的,长约40公分,宽约10公分。”

方剑明在P217页的供述中说:“我们先冲过去的时候没看见对方有凶器,后来对方回头来追我们的时候有刀,反正砍我的两个人一人手里拿了把三四十公分长的砍柴刀”。

2、证人证言也证实刘姓一方携带并使用了刀具。

昊天招待所的老板在P324页证言:“刘治峰住在103,刘俭余住在108,刘有金住在105,我这里都有住宿登记”,“住108的那个人进来到102房间,拿了一个黑色的塑料袋子,是裹起来的,大概有三、四十公分长,拿过后就走了”。

证人李庆云在P374页证言:“拿刀的那个人不胖,头发也不长……刀是长条,直的,长有四十公分左右,六七公分的宽度。刀不是那种不锈钢的那种明晃晃的刀,有点黑乎乎的”。

以上事实证明刘姓一方不仅携带并使用了刀具(长约三、四十公分,宽约六、七公分的砍刀,区别于方姓一方的普通菜刀和尖刀),而且在后来的打斗中完全占据上风,造成方姓一方一死四伤的严重后果。如果只认定方姓一方携带并使用刀具,那么很可能会错误的得出刘姓一方在行使正当防卫权的荒谬结论,进而将直接影响到犯罪双方的责任认定和量刑均衡。

二、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一)依据刑法第292条第1款的规定,被告人陈ⅹ依法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第1款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此可见,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要求为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于一般参加者不予刑事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惩处即可。由于被告人陈ⅹ仅仅是一般参加者,因而不符合本罪对犯罪主体的要求,依法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即使本案符合刑法第292条第1款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即符合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和持械聚众斗殴的情形,但是加重处罚的前提必须是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即他必须是首要分子或者是积极参加者。具体到本案,由于被告人陈ⅹ是一般参加者,不构成聚众斗殴罪,那么就不能因为上述加重情节判处陈华林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对被告人陈ⅹ依法不能适用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

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刑法234条和232条分别规定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该条款是对法律拟制,亦称转化犯的明确规定。

1、被告人陈ⅹ作为一般参加者并无实施任何斗殴行为,更不可能因为其行为导致自己这一方方联林的死亡。根据责任主义原则,只应对直接造成死亡或重伤的斗殴者和首要分子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因此不能对被告人陈ⅹ适用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2、如果对被告人陈ⅹ适用刑法292条第2款的规定,必然会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然而起诉书只是指控其聚众斗殴罪,因此在起诉书的指控的罪名与适用的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矛盾。

3、不能因为在本案中有人死亡,且无法查明具体是谁的行为导致方联林死亡,就在所有被告人的法定刑之上加重处罚,否则将严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的谦抑性。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陈ⅹ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这明显与刑法292条规定的法定刑不符,因而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ⅹ在聚众斗殴中不是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加人,只能算作一般参加者,同时也是本案的直接受害人,根据刑法第292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即使能够认定为聚众斗殴,但由于符合刑法第10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但书情形,也不应予以刑事处罚。故辩护人恳请法庭宣告被告人陈ⅹ无罪,或者不予刑事处罚。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

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xxx

20xx年x月x日

【范文六】:寻衅滋事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本人接受被告人QZG亲友的委托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GY、QZG 寻衅滋事一案中QZG(以下称被告人二)的辩护人。本人查阅了本案证据材料,出席了今天的法庭审理,结合本案证据事实以及法律规定,进行辩护。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对事情的发生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应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综合法庭调查的情况,可以看到伤害过程的发生可以分为4个阶段:1、受害人临时提价而没有事先向被告人一告知;2、受害人存在强买强卖行为;3、被害人方员工多人参与群殴是导致伤害后果的发生的最主要原因,而被告人的行为带有一定的防卫色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上海高院量刑意见)第二章第三节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被害人过错程度以及责任大小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被告人二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犯意,主观恶性不大。

理由有四:一是案发前没有攻击行为。二是没有犯罪预备过程。三是没有攻击被害人要害部位。四是主动停止攻击行为。

三.被告人二在整个伤害过程中,作用较小,依法应该从轻处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第三节第一条第七款第2项规定:“未区分主从犯,但作用较小的被告人,可以作用最大的被告人的基准刑为参照,以10%为幅度递减,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酌情从轻处罚,但一般不得低于作用最大的被告人的基准刑的70%。”

四.客观上被害人的受伤后果令人生疑,建议重新鉴定。

被害人的伤情鉴定结果与被害人受伤后的表现大相径庭。鉴定结果认为受害人手部一共有3处严重骨折,但是五十多岁的受害人却能够牢牢拉住被告人二直到警察赶到,这样违背常识的表现让人对鉴定的信任度大打折扣。

五.被害人可以避免伤害的发生而没有主动避免,应该减轻被告人二责任。

被害人与被告人一是在被害人的家门口发生争议。发生争执后,完全可以息事宁人,但被害人却示意其员工出来帮忙,导致事态被进一步扩大。

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被害人的受伤系被告人二所为。

理由有二:一、被害人受到伤害的体表特征和伤害结论不符合钝器击伤的特征。这就排除了被告人二用椅子击伤被害人的可能性,被害人更可能是摔倒导致骨折,而被告人二并未将被害人摔倒;二、被告人二椅子的攻击力相当有限,该折叠小木椅,不适合用作打人工具,被告人二椅子砸偏到被告人一头上,并未造成被告人一明显受伤;直到椅子碎了,被攻击的被告人一和蒋云义也未明显受伤。七.本案并不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宜按照故意伤害论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法定情形,即:(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

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中两被告人的行为最接近第一种情形。但本案中被告人二殴打他人并非“随意”,而是事出有因、基于江湖义气。

寻衅滋事系无事生非扰乱社会的行为,其侵害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而本案显然是因为特定的民事纠纷而引起的故意伤害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按照寻衅滋事罪论处。

八.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参见起诉书)。

九.被告人二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只是因为被害人要价太高而未赔偿到位。

损害发生后,被告人二表示愿意赔偿5万元,后因被害人要价过高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上海高院量刑指导意见也有类似规定。

十.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过,不致再危害社会,应该从轻处罚。

主观上的个人英雄主义和江湖义气,在客观上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最高法院量刑意见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因此被告人二宜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较妥。请法庭能够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平、公正裁判。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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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题要 说明自己的身份,陈述事实,原因,和想法。一审判决认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符相勾结,采取虚报工程款、隐瞒已支付工程款的方法,实施了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一审判决认定的什么事是判的不合情况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说起刑事辩护,相信很多人都知道离不开律师的辩护,而律师往往是通过辩护词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接下来,小编带来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一份,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 们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基本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的量刑情节。 1、从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来看,被告人是在方便后回房间时误进隔壁被害人房间的情况下,一时起贪念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一点与有预谋、有计划而实施的盗窃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很显然本案被告人系偶犯,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2、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来看。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 3、被告人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数退赃,协助司法机关消除了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使被害人基本没有受到损失。足以表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小、易改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张三酌情减轻处罚。 4、被告人张三在案发前一项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改造潜力很大。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杰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系初犯、偶犯。符合我国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律文书中的论证方法示例

法律文书中的论证方法示例 维俊 法律文书要做到理由充分,结论准确,令人信服,就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所谓论证,就是正确地运用论据来证明论点的过程和方法。怎样进行论证?者拟举出法律文书中常用的八种论证方法,结合实例谈谈它们的用法。 、事例论证 这是一种用具体的事实作为论据来证明论点的方法。因为法律文书在论述正面观点或者反驳错误观点时,往往要举出具体的事实作为依据,使自己的观建立在坚实的论据上。这种论据方法不仅运用得较普遍,而且很具有说服力。例如某检查院分院关于董××的杀人案公诉词在论证被告人是故意杀人时,就用这一论证方法: 这个案件是一起有目的、有准备蓄意杀人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董××的犯罪目的十分明显,那就是使用残暴手段,决意把姚××杀死,早在他犯预备阶段,就暴露了这个罪恶目的。根据刚才法庭调查,被告人要杀姚××,经过八个月时间预备,即一九七八年五月至一九七九年一月底,曾五次准备凶,一九七八年五月向其同学王××父亲借了斧头(这把斧头刚才已出示),并把斧柄锯断,放在拎包内,被其家属发现收掉后,他的同学王××曾严肃地向他指:“你这样做是触犯法律的。”被告人不仅不听劝告,反而又买了一把锋利的菜刀去实施他的犯罪行为。可见,被告人不是一次,而是多次准备凶器,预谋人。这些犯罪准备行为在法律上都认为是犯罪。它说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是故意的而不是象被告所说的是盲目的。 这是一份二审案件的公诉词。原审认定被告人董××犯有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为减轻自己的罪责,在上诉中极力否认是故意杀人,认为只是“盲目伤害”。此,公诉词列举了被告人董××为达到杀死姚××的目的,曾多次准备凶器的事例,从而证明被告人是故意杀人的道理。 在运用这一论证方法时,必须注意三点:一是事实必须确凿可靠,并要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一切道听途说或者未经核实查证的事实,均不可使用。为这种事实,既不能说明问题,又很容易被推翻,而使自己陷入被动的地位。二是事实必须和案件有关。如果和案件无关,事实即使确凿可靠,也不能说问题。三是论据和论点方向的一致性和紧密的统一,而不可有距离,更不能相互矛盾。 、法理论证 法律文书是法理性很强的非规范性的文件。它往往要根据正确的法学原理进行论证,使之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理论性,从而加强其说服力。例如郑××非行医案的辩护词在论证被告不构成犯罪时,就采用这种论证方法: 我国法律既不容纳“主观归罪”的观点,也不能容纳“客观归罪”的观点。定罪科刑,必须根据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 。王××的死亡,是被告人不能控制和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因此,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的结果,但并不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故不能认为是犯罪。罪构成不仅是正确认定犯罪的理论原则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而且也集中地体现了我国的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不罪及无辜的本质特征。 这种论证方法,因为提到法律的高度加以论证,因此,它不仅说理透彻,而且说服力很强。但在运用这一论证方法时,特别要注意的是:对法学原理必完整地、准确地加以理解和运用,切忌断章取义或牵强附会。 、推理论证 所谓推理论证,就是指用已知的公认的容易理解的道理,来推论一个新的观点,证明一个新的论点的方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段论法。 例如美国影片《十二怒汉》,其内容讲十二个陪审员审理一件谋杀案。被告人是一个年仅十九岁的男青年,他被指控为用刺刀杀死了自己的父亲。法庭有不少证人出庭证明被告人确系凶手。似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待法庭作出“有罪”判决,就可使该青年受到法律的惩罚。在十二个陪审员合议时,十个都认为被告人“有罪”,只有八号陪审员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认定该青年杀死其父的证据不足。他对法庭赖以对该青年定罪的两个主要证人的证词提出了议。一个是该青年的邻居,他家紧挨高速铁路。他的证词说正当一列火车从他窗前呼啸而过时,他听到住在楼上的这个青年叫喊“我宰了你!”。另一个是近视眼镜的妇女,她住在铁路的另一侧,与被告人的窗户相对。她在证词中说发案这天晚上,她十一时以后上床休息,隔了许久,仍未入睡,朦胧中一列车高速驶过她的窗户,亲眼看到对楼房间里那个男青年用刺刀刺倒了他的父亲。八号陪审员认为这两个证人的证词都是不可靠的。因为列车高速通过前会出强烈的轰鸣声,紧挨铁路的窗户内的人,那时是不可能听到楼上那个青年的叫声的;而凡戴近视眼镜的人,睡觉时都要摘掉眼镜,那时这位近视的妇 ,也不可能通过火车车厢看清对面楼房里的景象。经八号陪审员这么一分析,其他陪审员都觉得有理,纷纷改变原先的意见,终于一致认为法庭认定该青有罪的证据不足。(见《译林》一九七九年第一期)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范文五篇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范文五篇 模拟法庭一直被各法学院广泛采用,是法律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方式。模拟法庭通过案情分析、角色划分、法律文书准备、预演、正式开庭等环节模拟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仲裁的过程。下面是关于模拟法庭心得体会范文五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一) 经过大一半学期,我们已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有了必须的了解,如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却缺少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活动。所以为了使同学们能加够深入,更进一步的理解这些法律,根据讨论安排,在老师的耐心指导下,我们进行了一次模拟法庭活动。这也正是我们组选取模拟法庭而不是调研活动的原因。这一次模拟法庭让我收获良多,在那里我谈谈我参加本次模拟法庭的心得体会。 我们小组由10人组成,审判长1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1人、辩护律师2人、公诉人2人、证人1人、被告1人。本次模拟法庭我担任辩护人。我们选取的案例任翔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告人任翔,男,199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高职文化程度,1999年—2005年在银川市第四小学就读,2006年---2009年在银川市十四中学就读,后于2010年进入石景山区模式口技工学校就读,现居在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石景山区模式口。2011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同年11月11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逮捕。案件经过是:2011年11月10日,18岁的任翔为了给女朋友过生日,在银川市石景山区模式口家中向其母亲刘某索要钱财,因刘某说家里没钱,两人发生争吵,任翔大吼:“我是你儿子,你把我生下来就就应给我钱。”刘某听后生气,也对着任翔大骂:“你就是个畜生,不陪做我的儿子,生你养你这么大就是个错误。”任翔被激怒,冲上去反拧刘某右臂,两人扭打在一齐,后邻居王二柱听到起其屋内有打闹的声音就急忙赶到了刘翔的家中,进行劝架,使劲将任翔拉开,此时刘某已疼痛不已,瘫坐在地上,后经检查,刘某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有关节功能严重障碍。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势重伤偏轻。此后刘

董某合同诈骗罪一审辩护词(辩护成功案例)

董某合同诈骗案一审辩护词(辩护成功案例) 饶为为,法学硕士,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诈骗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长期从事诈骗类案件的辩护工作。 ——力求在诈骗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做到极致专业! 董某在湖北沙洋监狱服刑期间被发现还有漏罪未处罚,即涉嫌诈骗他人20万元人民币,但发现该漏罪时,该案的同案犯张某已经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判决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但是董某的漏罪却以涉嫌诈骗罪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又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并向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检方量刑意见为四至六年有期徒刑。辩护人在法院审判阶段接受董某女儿的委托后,积极开展辩护工作,分析本案卷宗,最后以公诉人确定的罪名错误,并以合同诈骗罪进行辩护,最终法院采信辩护人的观点,将董某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并在董某有漏罪可能从重处罚的情况下,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并与前罪剩余刑期合并执行。以下是本律师作为该案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罪名有异议,并认为被告人董某的行为更符合同诈骗罪教唆犯的犯罪特征。 首先,被告人董某指使张某用其所有的走私宝马车抵押借款的行为,即为教唆行为,而抵押借款本身就是一种合同行为,张某亦按照被告人的授意利用该走私车向被害人周某进行了抵押借款,即被教唆的人犯了教唆的罪。 其次,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并未限定在签订、履行合同的一方,被告人董某作为自然人当然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再次,被告人董某的犯罪目的是通过张某与被害人周某签订借款合同而实现的。被害人周某所遭受的诈骗行为发生在其与张某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非法占有的财物即借款也是与借款合同有关的标的物;非法占有借款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张某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实际为同一客体。 综上,被告人董某与张某属于共同犯罪,其犯罪行为应当与张某的犯罪行为同样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其为该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 二、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应为17万元。 因被害人实际仅向张某卡内汇款17.4万元,且张某仅将其中17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借款,另4000元无证据证明用于支付公司房租。 三、被告人董某的教唆行为,在本案中仅起次要作用,应为共同犯罪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被告人董某采取的教唆方式较为缓和,教唆内容简单 首先,从本案张某和汪某的笔录均可以证明,被告人董某在实施教唆行为时,均只有授意,并未对二人采取威逼、利诱、胁迫等极端方法。 其次,被告人仅授意张某利用其拥有的宝马走私车抵押借款,并未指使张某和汪某伪造与车主陈杰的车辆买卖合同。虽然张某的供述和汪某的证言均称是受被告人指使而伪造的车辆买卖合同,但是张某的供述和汪某的证言对该事实的陈述矛盾,并不能相互认证,具体分析如下: 张某的两次讯问笔录均记载:“因为用车抵押借款需要车辆买卖合同,董某说他和陈杰关于鄂DE0XXX的车辆买卖合同丢失了,找不到了,还联系不上陈杰,他就让我和汪某签的这份假合同。当时董某还拿出了一份陈杰的身份证复印件,他让汪某按着身份证的信息在这个合同上签字或书写的。”而在汪某的询问笔录记载:“董某打算亲自拿此车的买卖合同(书面显示是陈杰和董某签的)去借款,但当时好像他因为犯病了,就让我按照原合同打字并填写并

辩护词文体意识和写作策略简析

辩护词文体意识和写作策略简析 发表时间:2011-09-26T10:01:28.953Z 来源:《中国科技教育·理论版》2011年第6期供稿作者:杨爱林 [导读] 辩护词无论做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都要求具备深刻、广阔而灵活的思维,否则不能做深刻有力的辩护。 杨爱林四川理工学院人文学院 643000 摘要写作是在文体意识引领下展开的思维活动,也是根据写作背景运用策略的过程。精彩雄辩的效果意识,对不同写法类型所建立的心理感觉与模式,随机应变、巧妙应对的意识和趋轻意识,这些写作意识能够引导辩护人找到辩护词的内容和形式。协调与对抗策略的正确运用则有助于写作目的的实现。 关键词辩护词文体意识写作策略写作目的 辩护词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刑事自诉状、起诉书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庭辩论文书。辩护词写作者主要是律师。 任何文体的写作都是写者在内心的文体意识引领下所展开的思维创造过程。文体意识指写者关于一种文体的内容、形式特征和写作规范的心理意识,它以心理表象的形式存在于写者内心,成为写者的文章图样、写作范式,告诉他“写什么”与“怎么写”。写作策略是写者针对现实背景中的有利、不利和中性因素,根据写作目的确定写作态度和智慧运用的过程。因为文体意识引领着写作的内容和写法,写作策略对文章目的的实现关系重大,它们的正确建立和运用是主体有效写作的关键。 一、辩护词的文体意识 (一)雄辩意识 辩护词归属于演说稿文体,又具有被动写作的特点,具备辩驳色彩,其主要的使命和手段是辩驳。因此,辩护人必须具备雄辩的写作意识,雄辩意识即是辩护人在辩护词写作中追求精彩雄辩、压倒一切的辩护效果的心理意识。作为被动写作的文书,主要对抗途径是雄健有力的辩驳和证明,只有针对刑事自诉状、起诉书的指控,充分组织证据,根据事实和法律,合乎逻辑地进行反驳和辩解,化被动为主动,才能实现写作目的。所以,雄辩意识构成辩护词重要的写作意识。不过,辩护应当建立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辩护词只有充分组织证据,根据事实和法律,合法合理、合乎逻辑地进行反驳和辩解,才能在激烈的对抗中立于不败之地。 法庭辩护是辩护人的素质、才华和精神风貌集中而突出的展现,雄辩与否,则是衡量辩护人素质、才华和精神风貌的重要条件。有人认为,成功的辩护人应当具有“哲人的思维与胸怀,诗人的激情与文采”,还应当具有“独立的思想与个性化的语言”这些要求是非常正确的,它们构成衡量辩护人雄辩与否的重要标准和条件。 由于辩护词所具有的演说性质,辩护人如果采用口语进行辩护,其自然、贴近生活、鲜活的语言特点更加有利于发挥和交流,效果比用书面语辩护更好。加上语气的抑扬顿挫,能够使听觉效果通俗易懂,流畅自然,生动活泼。除开夸张、想象之类的手法,演说所运用的技巧基本上适用于辩护词写作。 (二)趋轻意识 在进行有罪辩护的情况下,辩护词一般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侧重进行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方面的辩护。辩护人围绕着趋轻判决的目的而形成的心理意识和感觉,是辩护词写作的趋轻意识。辩护词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书面工具,以被辩护人的立场为自己的写作立场,而不站在裁判者的立场来写作,因此,辩护人没有必要、没有义务、也不应当注重于对自己的当事人作负面评价,他以被辩护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作趋轻辩护是辩护词的天职,是法律赋予辩护人的权利,也是辩护词的终级写作目的。趋轻意识构成辩护词写作的突出特征和意识,如果没有这种意识,辩护人就难以成为好的辩护人,辩护词也难以成为好的辩护文章。趋轻意识表现了辩护人在合法基础上所建立起来的角色意识、身份意识和使命感。 趋轻结果必须在合法与合乎事实的前提下才能实现,这就往往需要根据委托人的利益取向,合法地选择和突出真实材料,对证据事实及其意义进行有利于趋轻判决的倾向性开掘和强调。所以,趋轻辩护要求选择,选择是趋轻的前提条件和主要手段、途径。 (三)类型意识 辩护词根据审判程序的不同,主要分为一、二审两个类型。一审辩护词是针对刑事自诉状、起诉书的指控进行反驳、辩解的辩护词。二审辩护词用以反驳一审判决。 根据写作时间和背景条件的不同,辩护词有开庭前写作的首轮辩护词与开庭后的随机辩护词之分。前者是写于开庭审理案件之前,用以在法庭上反驳和辩解的辩论文书,是后者的基础和依据,在不需做出必要补充和修改的情况下,它就是正式的法庭辩论文书。后者是开庭后针对双方法庭辩论的情况而写作的辩护词,往往要对前面写作的辩护词做必要补充或修改。它往往先表现为口头的写作,而后则可形成辩护文章。随机辩护词特别能够体现机智和应变的能力。 根据辩护内容的不同,辩护词又可分为全部辩护和部分辩护两种。全部辩护针对指控进行全部辩驳,部分辩护针对部分不合事实或法律的内容进行辩驳。 按照审理程序和写作时间划分辩护词,是从外部对辩护词所作的分类。根据写作目的之别,辩护词还有罪轻辩护与无罪辩护之分。如从写作思维角度划分,那么,由于内容、角度的不同,辩护词写法往往不同,据此可分为事实辩护、适用法律辩护,量刑辩护、证据辩护等种类。类型意识就是辩护人对不同写法的辩护词类型所建立的心理感觉、心理模式,该意识引导辩护人找到写作思维的路经和方法。如果不能建立写法类型的意识,写作将会十分生涩。 事实辩护是根据案情需要,从案件事实角度进行辩护而写作的一类辩护词。综合内容和写法特征,这类辩护词具体有:从控方所指控事实的真实性角度提出辩护理由、从证据角度提出辩护理由、从案件性质角度提出辩护理由、从情节严重程度角度提出辩护理由等几种小的种类。它们在写法上共同的特征是运用事实分析和相似分析为主的思维操作技术。 适用法律辩护是根据案件实际,从法律适用角度进行辩护而写作的一类辩护词。综合内容和写法特征,具体有从诉讼程序角度提出辩护理由、从援引法律角度提出辩护理由、从错误理解和引用法律角度提出辩护理由等具体种类。它们在写法上共同的特征是运用事实分析、性质分析和相似分析为主的思维操作技术。 量刑辩护是根据被告人自身在案件中具有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条件,从量刑角度进行辩护而写作的一类辩护词。这类辩护词具

辩护词范例(公民用)

辩护词范例(公民用)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接受了上诉人刘________家属的委托,担任上诉人刘_______案件的二审辩护人,为其被错误地认定犯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二审进行辩护。为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辩护,我详细查看了上诉人刘_______跟______乡______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林木、禁地承包合同书》,详细听取了关于本案的问题反映,又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本辩护人认为,此案一审法院是错判,恳请二审人民法院撤销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应该依法宣告上诉人刘_________无罪。具体的辩护理由如下: 第一,上诉人刘_______与______乡_______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林木、禁地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其内容应该受国家法律保护。这份合同书中的和上项关于“乙方权利及义务”条款明确规定:乙方“在承包期内,营林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依法享有继承和转让的权利”。对可以转让这个问题,合同规定是十分明确的。 第二,合同的转让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

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同意”。对于合同的转让,村里的领导即村委会主任杨______已经签署了“同意”的字样,并且加盖了村委会主任杨_______已经签署“同意”的字样,并且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据此,认定转让是非法的,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刑法》规定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刘______是在故意非法转让。因为公章不是刘______加盖的,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也不是刘_______签署的。把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并且有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的这份转让合同放在上诉人刘______面前,刘_______这才进行合同转让。如果要追究责任,应追究加盖公章者的责任、签署意见者的责任,而不应该把这些责任让没有参与加盖公章、签署意见的刘_______来承担。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刘_____ __参与或者知道加盖公章、签署意见的具体情况。上一个没有犯罪故意的人来承担罪责,这与刑法规定相违背。 第四,上诉人刘______转让合同牟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应当用刑罚对刘________进行处罚。 以上四点辩护意见,恳请二审人民法院充分考虑。本案涉及罪与非罪的重大问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把案件办成铁案,而不应当使案件经不起时间检验。本辩护人认为,即

交通肇事辩护词范例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d116964641.html, 交通肇事辩护词范例 如何对交通肇事罪进行辩护呢?交通肇事辩护词该怎么写呢?交通肇事辩护词需要涵盖哪些内容呢?格式是怎样的呢?本文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个交通肇事辩护词范例,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交通肇事辩护词范例 **涉嫌交通肇事罪一审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zx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指派我们作为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法庭、参与庭审。通过阅读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结合法庭调查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在量刑方面,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以下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参考并希望予以合理采纳。 一、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事故的发生具有诸多的偶然性因素,被告人的主观罪过较轻。 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任何的犯罪动机或目的,被告人主观罪较轻。 1、被告人所驾驶轿车是合格车辆,被告人没有醉酒驾驶的现象。其主观罪过远远小于那些因醉酒、吸毒、无证驾驶,闯红灯、故意超载或驾驶年检不合格、零部件失灵车辆等所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 2、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没有预见到会发生事故,或已经注意而注意力度受到影响。因为被告人自下午7点开车闲转到零点,驾驶时间长

达6个小时,被告人的注意力以及身体的灵敏度均受到影响,并且事故发生时处于夜间,能见度不佳,这些因素影响被告人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措施,其主观方面的过失较小。 3、本案存在不能预见的紧急避让因素。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他看见一辆出租车停在非机隔离线(头北尾南),紧急向左打方向避让,致使本案事故的发生。(卷宗第51页,询问**笔录)。 被告人的避让行为系一般人在面临危险时的合理反映,在主观上甚至可以排除故意或过失,归因于不能预见的客观原因。尽管我们无法确切知道,避让这辆出租车的行为在本次事故中到底产生了多大作用,但是,我们同样无法排除紧急避让这一客观因素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影响。 因此,较之于其他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犯罪而言,被告人没有卑劣的动机或者目的,并且有避让、长时间驾驶、夜间行车等客观因素,其主观罪过较小。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使罪与刑罚相适应。 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

辩护词示例

辩护词 场次:半决赛01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青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希文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张希文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案件材料,认真研读了起诉书,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全程参与了今天的法庭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的整体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混淆了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的界限,本案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未利用合同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24条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对本案被告人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张希文的行为属于合同欺诈行为,其所产生的问题属于民事纠纷,提请法庭充分注意罪与非罪、刑事与民事案件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也即,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具备两个最重要条件:其一,主观上,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二,客观上,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张希文的行为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被告人张希文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辩护人认为,合同欺诈的行为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不公平地获得对方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其实质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谋利,并不具有非法

法律文书作业

. 法律文书 辩护词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辩护词: 2013年6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区XX 村)和刘女士均到村里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检查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 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 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及《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区XX村)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韩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定性不当.理由如下: 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韩某构成犯罪的认定: 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如果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自我辩护词

自我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XX区检察院公诉我犯盗窃一案,根据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权利,现我发表以下自行辩护意见: 首先: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其次:被告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在事发以后,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XX市公安局投案,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对自动投案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况列举规定应认定被告人此行为构成自首。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二、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系从犯。 被告人受雇于XX车队,职务是司机,只是负责对货物的运输,之前对盗窃事实并不知情,只是老板让干什么就干什么,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盗窃。直到案发,被告人才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

被告人并没有犯罪的故意。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关于从犯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予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被告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系从犯且犯罪较轻,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免于处罚。 三、案发后,被告人积极的退赃退赔,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通过XX市公安局将前期从XX车队处领取的工资主动退赔给受害人。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关于退赃、退赔的相关规定:主动大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 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 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在案发前一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被告人认为被告人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

9交通肇事案件的辩护词

周xx交通肇事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法律的规定,接受本案被告人周xx父亲的委托,并征得了被告人的同意,担任本案被告人周xx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履行律师职责。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首先表达对此次交通事故万分遗憾的心情,也在这里向遇难者表示诚挚的哀悼。 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我们认为,被告人周xx虽然在整个交通肇事中承担主要责任,但主观过失较轻;事件发生后,及时报警,积极进行救助;并投案自首,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清案情;在经济极其困难的情况,愿意尽自己最大努力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根据有利于改造犯罪者,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刑法精神,建议对于被告人适用缓刑处理。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周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仅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量刑。由此可见,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对行为人的处罚。xx县交警队第20081117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确认被告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承担是主要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有所区别。 二、被告人在发生事故后及时报警,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救助。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自己也受了伤,但被告人第一想到的是用自己的移动电话分别给120、122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该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和《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的记

录为证,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也予以认定。 三、被告人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 事件发生后,被告人留在事故现场,等候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将驾驶证及肇事车行驶证交给公安机关。被告人因自己也在交通事故受伤,在医院进行了治疗七天后主动到xxx交警队投案自首,整个过程中,被告人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上述事实已经被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所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自首并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具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面、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这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我们都是有目共睹的。从一开始公安机关找被告人了解情况,直至立案侦查,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积极的态度配合调查,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隐瞒事实。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五、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事故责任的过失性。被告人在此交通事故中因为前面行使的车辆灯光不全,在发现前面的拖拉机已靠边让出超车道而进行超车时,前面的拖拉机在灯光不全的情况下又返回超车道,以致造成事故。也就是说,前方车辆的违章行为对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也有重大影响。这也说明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被动状态和过失性,其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 2、事故报警的主动性。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尽管自己也因事故受伤,但首先想到是立即报警进行施救,用自己的移动电话报警,充分证明被告人主观恶性的轻微。 六、建议对被告人周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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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范本格式-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

【经典案例】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经典案例】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 == 辩护词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陆德强律师担任,,,的辩护人和代理人。我们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研究了,,区人民检察院厦,检刑诉[2011],,号起诉书,多次与被告人交谈,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根据公诉人的起诉书和法庭调查,总的来说,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无可置疑。但是,被告人,,,的有关方面和本案的一些细节,值得提出,以供法庭考虑。一、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小没有人愿意发生本起案件,一向很少关注新闻时事的被告人根本不知道数月前还是无罪的行为,现在却是犯罪行为了~如果他知晓的,根本不会这样放任自己,因为自己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他这样做等于让妻儿老小挨饿,所以他根本更加不会愿意从事犯罪行为。案发当晚,被告人陪同远方来的亲友吃宵夜,前后两个多小时的时间里,被告人仅喝一两瓶啤酒,并且也喝了其他饮料,并没有贪酒贪杯。所以,我们应当看到,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普通的醉酒驾车,追求刺激、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有区别的,被告人是由于一时疏忽和放任,才导致了这起案件的发生,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二、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被告人从来就没有饮酒、酗酒的习惯,为人老实本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并且主动交待案发的整个过程,毫无半点隐瞒、推脱,其悔罪态度良好。三、本案情节极其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危险驾驶罪的指导意见,“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

常用法律文书写作技巧大全

常用法律文书写作技巧大全 法律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及劳改机关等)、公证机关、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法律文书按制作主体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 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的法律文书一一侦查文书 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一一检察文书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一一裁判文书 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 仲裁组织的仲裁文书 律师自用或代书的文书一一律师实务文书等 今天我们讲的是几种常见的律师实务文书。 一、律师实务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 书写法律文书前,必须了解案情。律师可以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材料去了解,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自行去调查相关情况并取证。 在掌握了案情材料后,书写法律文书应紧扣所依据的材料,如实地反映客观情况,切忌主观臆断,随意拼凑。 “以事实为根据”的实质要求就是:书写的法律文书,应有相应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即法律文书表达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 2、以法律为准绳 书写法律文书时,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分析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存在不合法的情况,应予以拒绝。 在书写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针对案件事实,应当准确恰当地引用法律条文,保证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3、谨慎原则 法律文书是一种程式化的文书,庄重严肃、结构固定,采用程式化的行文,用词造句要求准确规范,解释单一,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绝不能摸棱两可,让人产生歧义。 另外律师应注意不要因为措辞不当给对方造成把柄,也不要在法律文书中作出对本方当事人不利的陈述。 如果发现了有错误存在,应当立即纠正,尽快消除不利影响和后果。 (二)特别注意问题 1、充分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 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一方面能够分析判断这一目的是否合法合理,另一方面也能够保证律师工作的效率。 案例:当事人诉求网站侵权索赔案 我们曾接受一家公司的来访。(范文网http://) 来访公司诉称其公司网站的网页、内容基本都被另外一家同行公司模仿、抄袭,故来访公司准备起诉维权。我们在查看来访公司提供的公证保全的证据后,初步判断侵权成立的可能性较大,支持其通过诉讼维权。随后来访公司介绍了诉讼目的:准备向侵权公司索赔近千万元。我们认为,如此高额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合理,因此建议来访公司对诉讼目的进行调整,然后再商谈委托代理

辩护词范文

辩护词范文 导读:本文是关于辩护词范文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篇一: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本案被告人李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本所指派本人担任李XX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开庭前,我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听取了详细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对照法律,特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并请法庭充分予以采纳。 一、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XX犯有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 二、本案被告人李XX的确参与了本案的犯罪活动,但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民转刑的案件,本案的起因就是因为变相克扣民工工资,最后由一般的民事纠纷转化成为刑事案件的,本案中的受害人与本案的所有被告人均系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应规定,谁用工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约定工资,但双方事实上有约在先,5被告人才从老家赶往江阴的被害人承包的工地来打工的,作为被告人

认为自己已经辛辛苦苦给被害人在完成其所承包的工程,既然被告人已经来到江阴的工地付出劳动,被害人就应该一诺值千金,不该随意更改,现在作为被害人的工头说话不算,不尊重被告人的人格,而且,在被告人不同意的前提下,强行地按照被害人的单方意思算账,在拿钱的过程中被害人还曾经请了社会上不明身份的人威胁本案的被告人,本案5名被告人在深夜拿到工资后,5名被告人曾经哀求本案的被害人能否再容他们住上一个晚上明天再走,然而,被害人坚决拒绝并立即将曾经为被害人打工的5名员工赶走,激愤中的被告人喝过酒后,一时冲动,在此情形下被告人才买了刀,本来被告人李XX他们只是想拿回属于自己应当的工资,买刀的初衷当时是想在被害人如果再叫上社会上的人到场时可以防身之用,就是在被告人李XX他们带上刀前往被害人处时也没有先动手说要被害人的命,当时也只是说要教训被害人,至于最终将被害人乱刀捅死已经是超出了被告人的初衷,作为当时本案被告人用买刀的方式去教训被害人是野蛮了一点,没有必要采取这样的手段对付被害人,然而,在本案5名被告人均已经喝酒且喝下的都是烈性酒的前提下,冲动中的被告人与被害人算账补钱时被害人仍不愿意补给被告人,再次发生口角后,在揪扭中双方倒地时才动了刀,犯下了命案,故辩护人在此恳请法庭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李XX。 三、本案被告人李XX本次犯罪之前表现一贯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被告人李XX已经深深忏悔,深感对不起被害人及其家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如有机会让其重新做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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