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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著名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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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著名法律案例

国外的著名法律案例

美国有个史特拉(Stella)奖,每年颁给最成功也最荒诞的诉讼案的原告律师和白痴陪审团。

史特拉奖以StellaRebecca命名,她今年八十一岁,曾因边开车边喝热咖啡而烫了腿,

成功告赢麦当劳而得到百万赔偿。二零零二年入选的案子共有7个:

一、德州奥斯丁

有位叫CatherineRobertson的妇女告赢一家家俱店得到七十八万美元的赔偿,

原因是她在该家俱店内奔跑时,被一小孩绊倒而扭伤了脚关节,店员没有制止小孩在店内玩耍。

该小孩不是别人,正是她的儿子。

二、洛衫矶

一位十九岁的青年CarlTruman得到七万八千元外加医疗费用的赔偿,因为他的邻居开车压过他的手。

为什麽会发生?

那位邻居开车时,没有注意到这位青年正在偷他汽车轮胎上的车盖。

三、宾州

有位笨贼名叫TerenceDickson,他在一家住宅行窃,当他试图从车库离开时,

车库的自动开门装置坏了,门打不开,而回到房屋的门又关上锁住了。

不巧屋主在外度假,於是笨贼被困在车库达八天之久,只靠一罐可乐和一袋狗食度日。

义愤填膺的他怒告屋主的保险公司,赢得五十万元赔偿。

四、阿肯色小岩城

有位JerryWilliam屁股被隔壁邻居家的狼狗咬伤。

狗为何咬他?

因为他拿BB枪不停地打它,激怒了它。

法庭判决邻居赔他一万四千五百元,再加医疗费用。

五、费城

一家餐馆输掉官司,被迫付给一位来自宾州兰卡斯特的AmberCarson十一万三千五百元,因为地上□滑跌碎尾骨。

地上为何会□滑?

因为大约30秒前,她因争吵而将饮料泼向男友。

六、德拉瓦州克雷蒙

一位小姐CaraWalton为了逃避三块五的门票,想从厕所的窗户爬进一家夜总会,结果摔倒跌破两颗门牙。

结果她告赢了夜总会得到一万两千元,加上补牙的费用。

七、最後得奖的最有名的案子是奥克拉荷马的MarvGresinski先生。

该天才买了一辆崭新的32□长的旅行车(有床,有厕,有厨房的motorhome)。

在回家的高速公路上,他把自动驾驶定在70英里的时速,

就离开驾驶座到後面去煮咖啡了,最後当然出了大车祸。

幸好该位老兄还活著,并且状告该车制造厂而得到175万元赔偿外加新车一辆,

理由是车子的说明书上没有说,不可以离开驾驶座到後面去煮咖啡。

案子过後,该制造厂真的把这一条加在说明书上了。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张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陈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南京市鼓楼区的张某与家住南京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的刘某与家住芜湖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张某,张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张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张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张某腹部,张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张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张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后来张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以2 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 元,余款15 日内付清。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后来

国际私法案经典案例大全

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 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得父母同意。而且,法国法视父母同意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然而,英国法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作为婚姻形式问题,受婚姻举行地法调整。1908 年,此案在英国法院起诉。 (一)问题 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哪一问题,依哪国法进行? 2.本案如何判决? (二)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由于各国的法律存在差异,同一事实在各国法律上的定性不同,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对有关的人、物、行为进行识别。比如,是合同问题还是侵权问题,是实体法问题还是程序法问题,是结婚能力问题还是婚姻形式问题。只有先明确这一点,才能恰当地援引冲突规范去选择准据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这是援引有关婚姻形式冲突规范的前提。关于这个问题的做法有三种:婚姻举行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和当事人住所地法。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婚姻举行地法(英国法)来决定婚姻形式,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三)参考答案 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应依法院地法即英国法进行识别。 2.依英国法识别,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为婚姻形式问题,依“场所支配行为”这一规则,应由婚姻举行地法调整即由英国法调整。依英国法该婚姻是合法成立的,故判决确 认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案例二、福尔果案 福尔果是一个具有巴伐利亚国籍的非婚生子。从五岁开始随母生活在法国,在法国设有巴伐利亚法所认为的事实上的住所,但至死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68岁时,福尔果在法国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母亲,妻子先于他死亡,且无子女,但留有动产在法国。福尔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要求根据巴伐利亚法律享有继承权,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按照法国的冲突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原始住所地法,因此,本案应适用巴伐利亚法,其旁系亲属可以继承福尔果留在法国的遗产。但是,巴伐利亚的冲突法则规定:无遗嘱的动产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且不分事实住所和法律住所)。于是法国法院便认为福尔果的住所已在法国,故应适用法国法。 (一)问题 1.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 2.该案如何判决? (二)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福尔果案是国际私法中关于反致的著名案例,自此以后反致制度即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下来,引起法学界的重视。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判决案件。反致问题的产生基于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又包括该国冲

经典法律案例题汇总

一、法律常识案例经典习题与详解 1、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行3年后,又发现判决前其还犯有放火罪,应判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张某还需执行的刑期是多少年? A.7年B.9年C.10年D.12年 【答案】A 【考点】数罪并罚 【解析】发现判决前犯有其他罪,在数罪并罚决定刑期时,应使用“先并后减”法,即将新罪刑罚与原判刑数罪并罚,再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剩余刑期为还需执行的刑期,因此还须执行7年。 2、被告人李某,出租车司机,因受单位领导批评,为发泄不满驾车驶入闹市区冲向密集人群,当场撞死5人,撞伤20人。李某的行为构成: A.交通肇事罪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D.故意杀人罪 【答案】B 【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李某故意驾车在闹市区撞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主观上也不是过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20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后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被查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甲公司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 A.贷款诈骗罪B.合同诈骗罪 C.集资诈骗罪D.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考点】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资格的限制 【解析】由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构成该罪的主体。单位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金融 机构贷款的,成立合同诈骗罪,不成立贷款诈骗罪。因此 甲公司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选项B正确。 4、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 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 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 地以4000元卖掉。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A.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从重处断罚 B.以绑架罪一罪处罚 C.以拐卖儿童罪一罪处罚 D.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 【答案】D 【考点】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的认定 【解析】甲前后有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前行为是绑 架男孩作为人质,意图向其家人勒索财物,构成绑架罪; 后行为是将孩子卖掉,非法获利4000元,构成拐卖儿童 罪,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因此选项B.C错误。另外, 甲两行为不具备牵连关系,不能按照牵连犯处理,因此选 项A错误。因此,选项D为正确选项。 5、齐某系刑满释放人员。某日撬门入室行窃,当其将 微型彩电、录像机等放入提包离开时,房主刘某开门进屋, 齐某见状扔下提包企图逃走,刘某拦在门口并喊“抓贼”, 齐某冲上前把刘某打昏在地,夺门而逃。齐某的行为构成 什么罪? A.盗窃罪B.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D.累犯 【答案】C 【考点】抢劫罪的认定 【解析】《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 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 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除抢劫罪外,其他侵犯 财产罪一般以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作为 成立犯罪的重要标准,而抢劫罪的成立没有数额和情节要 求。 6、个体户甲开办的汽车修理厂系某保险公司指定的汽 车修理厂家。甲在为他人修理汽车时,多次夸大汽车毁损 程度,向保险公司多报汽车修理费用,从保险公司骗取12 万余元。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A.以诈骗罪论处B.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C.以合同诈骗罪论处D.属于民事欺诈,不以犯 罪论处 【答案】A 【考点】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解析】诈骗罪的特征: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用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3.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的行为。保险诈骗罪的行为特征:1.主体必须是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客观方面为通过各种手段骗取保 险金的行为,其中包括夸大损失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 险事故等。合同诈骗罪的最主要的特征是在签订履行合同 的过程中,实施的诈骗行为,强调以签订履行合同为手段。 本题中,甲确实通过夸大损失程度的手段骗取保险公司的 保险金,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甲的身份却不 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因为其本身不是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受益人,也不存在与上述人员共同犯罪的问题, 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保险诈骗罪。题干中也没有表明甲利 用签订或履行合同来骗取财物,而且,这跟他与保险公司 签订的合同也没有关系。但是,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普通诈 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本题应选择A。 7、下列哪一种行为可以构成伪证罪? A.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 B.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伪造证据的 C.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 人的 D.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 的 【答案】C 【考点】伪证罪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 专业: 班级: 姓名: 学号:

房屋买卖合同 一、查证 1.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一定要看原件。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商品房预售,开放经营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必须要求承诺办理产权证的时间。明确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于房屋交付之日起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一阶段,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第二阶段的30日里,由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3.应注意新建商品房应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无《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二、房屋面积的条款 1.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使用面积和公摊的面积(自己分摊的公用面积)及其测量方法要明晰。具体做法: a,应在条款中写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含公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 b,公摊面积: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c,其他:所购楼房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中写明或作为附件。另外房子宏观规划(主要是外部环境)要详细约定。

美国著名八大刑事案件

美国历史上影响最大的八个刑事裁决 一、“马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1961):排除非法搜查取得的证据 克利夫兰(Cleveland)的警察在没有搜查许可证的情况下查抄了多瑞.马普(Dollree Mapp)的家并发现淫秽材料,虽然《第四条修正案》(Fourth Amendment)和《第十四条修正案》(Fourteenth Amendment)的“适当法律程序条款”保护她不受不适当执法程序之害。最高法院推翻了对多瑞.马普的判罪,认为“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ary rule)适用于州法院审理的公民,因为除非在这种非法搜查中取得的证据被排除,谴责非法搜查是毫无意义的。二、“吉迪恩诉温赖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1963):重罪案件必须有律师帮助 佛罗里达州(Florida)的克拉伦斯.吉迪恩(Clarence Gideon)被控闯入台球房并取走售货机里的钱。在该州这被视为重罪。审讯时,吉迪恩由于无力聘请律师而请求法庭为他指定一名。但法庭拒不提供,指出佛罗里达州的法律规定只是可能被判处极刑的案件方允许获得律师协助。吉迪恩出庭受审并竭尽全力为自己辩护,但仍被证明有罪并判处有期徒刑5年。他向最高法院上诉,宣称依据《第十四条修正案》他所享有的请律师协助的权利被侵犯。最高法院推翻了裁决,并允许重新审理。这次在律师协助下,他被证明无罪。 三、“高尔特”案(In Re Gault ,1967):应向未成年人提供辩护律师 亚利桑那州(Arizona)15岁的少年杰拉尔德.高尔特(Gerald Gault)因打内容下流电话被控有罪后判处有期徒刑6年。该案引人注目不仅因为量刑严重(犯有同样罪行的成年人充其量也只会判50美元罚款或两个月监禁),还因为高尔特未成年而不得享有成人刑事被告所有的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如果他是成年人,他本应有权获得辩护律师,并有机会面对控告他的人。最高法院裁决未成年人应享有《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规定的一些权利。 四、“戴维斯诉北卡罗来纳州”案(Davis v. North Carolina,1966):认罪前警察的告知权利的义务 小埃尔默?戴维斯(ElmerDavis,Jr.)是个只上过三或四年级的弱智贫困黑人。他自一个州拘禁营地逃跑。夏洛特市(Charlotte)的警察在一桩谋杀调查中将他拘留,并把他关在拘留所小牢房里达16天之久。在这期间只让他跟每天断续盘问他的警察说话。他最终认罪并被告知他的权利。然而,记录中没有显示认罪前警方曾告诉他任何他应有的权利。在被控犯有强奸_谋杀罪的审讯中,一份书面供状和一份口头供词证明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尽管被告律师因证词并非出于自愿而加以反对。戴维斯被证明有罪并判死刑。最高法院裁决认为供词是逼供下的非自愿产物,因此不得接受为证据。 五、“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1966):产生的米兰达规则要求被疑人有权知道自己的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 “米兰达”案是联邦最高法院最著名的案例之一。该案的裁决体现了最高法院以同等的尊严与尊敬对待最富有名流和最低贱罪犯的决心。埃内斯托.米兰达(Ernesto Miranda)在凤凰城(Phoenix)被捕后直接带往警察局。一名强奸和绑架的受害者辨认出他为罪犯。然后,警察将米兰达带进讯问室内盘问了两个小时,并拿到一份他签名的供词。警方始终没有告诉米兰达他有权利获得律师的协助或他说的一切会在法庭上用作对他不利的供词。最高法院裁决:“被告的供词不能接受,因为他没被以任何方式(告知)他可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他的不自

2019真实法律案例大全

年终盘点| 2019年十大司法案件 01-01 许多年后,当人们回忆起2019年的司法活动,“扫黑除恶”和“保护民营企业”一定会是最容易想起来的词语。2019年度人们印象深刻的司法案件,也以扫黑除恶案件和保护民营企业的案件为多。 《民主与法制》周刊今年评选的十大司法案件中,孙小果案、操场埋尸案是本年度最引人注目的打黑案件。两案都充分说明,扫黑除恶必须打“伞”破“网”,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和“关系网”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才能除恶务尽,取得扫黑除恶的全胜。林小青案与“扫黑除恶”有关,最终被撤回起诉,既体现了“扫黑除恶”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也为律师执业规范和执业伦理提供了指导借鉴。 顾雏军案、孙夕庆案和王庆军案,则是保护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件。这些典型案件的拨乱反正,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的精神,也折射了国家依据刑法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积极信号,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随着反腐的常态化,落马官员是否位高权重已不再是职务犯罪案件入选的主要标准,张家慧案的入选,与其省高院主要领导的地位有关,也与其敛财有术引起的巨大反响有关。李建功案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平冤潮的延续,又因非法证据排除的运用有其里程碑意义。像2016年破获的白银连环杀人案一样,劳荣枝案也是一件重大的陈年积案,凶手潜逃20年后落网,必然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而李志敏刘秀丽案中,判决书对未经刑事立案取得的证据的合法性这一重要司法原则进行了运用和表述。 2019年度的十大司法案件中,孙夕庆案、李建功案、林小青案、王庆军案、李志敏刘秀丽案都是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并取得成功的案例,顾雏军案中多数被告人也获得了无罪的结果,无罪辩护的确是刑事辩护皇冠上耀眼的明珠! 孙小果及其保护伞案 2019年12月15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红塔区人民法院分别对19名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职务犯罪案公开宣判。孙小果继父、昆明市五华区城管局原局长李桥忠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母亲孙鹤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云南省司法厅原巡视员罗正云,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梁子安、田波等多名公职人员也分别获刑。 1998年,孙小果因强奸罪等数罪并罚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随后的二审将其由死刑改为死缓,在服刑期间,又通过再审程序将其改为二十年有期徒刑。在2004年至2009年服刑期间,孙小果多次受到记功表扬和减刑处理,出狱后成了昆明夜场的“大李总”。二十余年间,孙小果屡屡作恶,多次被追究刑事责任却一直未曾得到法律应有的惩处,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直到2019年党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后,孙小果才被列为涉黑涉恶犯罪团伙典型,再次受到审判。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

懂法让生活更美好学院:XXXX 专业:XXXX 班级:XXXX 姓名:XXX 学号:XXXX 电话:XXXX 指导教师:XXXX

一、前言 大三上学期,我选修了王卫国教授的《常用法律案例分析》公选课。王老师本着“实用性、趣味性、时效性”的授课原则,让我在短短的一学期内,对法律常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可是说是受益匪浅。突然间觉得在21世纪的大学生,不仅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运用科技进步成果,更应该做学法、知法、守法的新青年。懂法让生活更美好! 对本学期所学到的法律案例进行简单的总结之后发现,涉及到爱情婚姻的案例占了绝大部分。归纳后如下表: 二、案例分析 (一)案例回顾 王晓燕,女,今年21岁,初中学历,性格外向开朗,时尚漂亮。王晓燕家住淮安市,是一对普通劳动者夫妻所养育的三个孩子中的第三个。她从小就活泼可爱,喜欢参加文体活动。节目中还播放了王晓燕在当地参

加某一项青年业余文艺爱好者选秀活动初选时,她所表现出来对生活的热爱和充满青春活力与少女魅力的电视短片。 王晓燕在该市一家饭店当服务员。今年年初的某个时候,王晓燕的同学兼好友小惠为她介绍了一个名字叫小建的男朋友(小建是小惠哥哥 的同学).小建今年22岁,也是淮安市人,在当地一所技术学院读大三,是一名每天上完课就回家的走读生.这两个年轻人情投意合,双双很快坠入爱河。后来因为小建的母亲对于王晓燕做未来的儿媳并不满意,小建开始逐渐疏远王晓燕,表现出想要与她分手的倾向。 王晓燕深爱男友小建,感情上难以自拔,宁死不愿放弃二人曾经海誓山盟的甜蜜爱情。今年5月初的某一天下午,晓燕打电话约小建共进晚餐,被对方婉拒.王晓燕随后又打电话约他二人的介绍人小惠一同吃了饭。吃饭时,晓燕向小惠诉说了自己失恋的痛苦,还喝了酒。 晚饭后,王晓燕与小惠一同散步。她们二人走到该市的横跨某条河流的水门桥上的时候,晓燕突然甩开小惠,快步迅速的翻越桥栏杆跳入河水中。当小慧伸手去抓晓燕的时候,晓燕说:“别救我,我不想活了!”当接警赶来的消防队员们将王晓燕从河水里救上来时,她已经因溺水而 身亡了。 王晓燕的父母悲痛万分,他们认为小建和小惠应该对晓燕的自杀身亡负责.他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建和小惠共同赔偿19万余元。淮安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小建和小惠在王晓燕自杀身亡 一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从人道方面考虑,法院判决由王晓燕的前男友小建一次性补偿王晓燕的父母二万元,以表示安慰。

国内外优秀别墅案例分析

国内外优秀别墅案例分析 西班牙A&N不墅 Spain A&N villa 设计方:ariasrecalde 位置:西班牙 分类:不墅建筑

特色:没间房都通风对流 我们在接手项目的时候就明白一件事,即我们要“操纵”建筑规范以适应“我们的”地区。如此的规范促使我们修建一栋联排式房屋,房屋要有一个后院,房屋从街道处向后退了三米的距离,如此的设计是为了沿着街区制造一堵统一的墙壁。原始的房屋就适应这些规则,最后的设计结果是对相同类型房屋的重复规划。我们的客户,A&N,拥有其他方面的需求:他们想要一栋朝向好的不墅,以提供一定的空间复杂度和充足的光线。他们想要因规范的实施而产生的后退能制造出开放的空间,他们也期望这些空间能够拥有空间价值。他们还想要每个房间中都能够有对流通风。 项目的提议基于一条关联的、中央的、垂直的轴线,这条轴线制造了一个门厅,即不墅内部的一种内部庭院。沿着这条轴线,不墅被分成了两部分,每一部分中都有两个隔区,隔区制造了后退的空间,以便于捕捉来自于西部的光线。不墅的每个房间都与一个独立的建筑体量或“立方体”有关联。这些物体并没有后退也没有被拉前,因为他们的存在是对自然光、阴影或隐私等的考虑。在邻近的一个生产工厂中,我们无意中发觉了一个剩余的白色马凯尔大理石护墙板。这引导我们去考虑对这种材料的重新诠释,并把它当做了外墙的包层。 西班牙A&N不墅外部实景图 西班牙A&N不墅外部实景图 西班牙A&N不墅外部实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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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法律经典案例.

①药家鑫肇事后捅死伤者案 药家鑫涉嫌在驾车肇事后将伤者捅死一案,经媒体报道后备受社会关注。2011年3月2 3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 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药家鑫不服,提出上诉。 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药家鑫案本身并不是一个太过于复杂的案件,但随着媒体的介入,药家鑫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争论。药家鑫案之所以备受关注,除被告人开车不慎将被害人撞到之后不仅不进行救助反而对其连捅数刀而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一恶劣的情节之外;还有药家鑫本人“农村人难缠”的杀人动机,使得农村人与城市人出现了地域上的身份对立;再加之部分媒体对药家鑫涉嫌“官二代”、“富二代”身份的渲染;这些加剧了民众的愤怒情绪,促成了一股强大民意的形成,以至于在药家鑫被判处死刑之后,在网络上出现了公众叫好的现象。 实际上,隐藏在该案背后的更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媒体与司法、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这正是药家鑫案之所以典型的重要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都提倡司法公开,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媒体监督司法其本质就是公民参与司法的过程,媒体介入的时间、方式如何把握,才能实现公民理性、有序地参与司法?就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都强调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这实际上就是刑事诉讼法第6条依靠群众原则的体现,即司法应当尊重民意,允许公民参与并表达意愿。就当下我国而言,加强公民的参与,尊重民意对于化解司法信任危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也要注意协调好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3趴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 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118。09 ' 00",北纬52。40 ' 00 ”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 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 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 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 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法律诉讼案例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STEVEN LEFEMINE, DBA COLUMBIA CHRISTIANS FOR LIFE v. DAN WIDEMAN ET AL. ON PETITION FOR WRIT OF CERTIORARI TO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OURTH CIRCUIT No. 12–168.Decided November 5, 2012 This case concerns the award of attorney‘s fees in a suit alleging unconstitutional conduct by government officials.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ourth Circuit held that a plaintiff who secured a permanent injunction but no monetary damages was not a ―prevailing party‖ under 42 U. S. C. §1988, and so could not receive fees. That was error. Because the injunction ordered the de-fendant officials to change their behavior in a way that directly benefited the plaintiff, we vacate the Fourth Cir-c uit‘s decision and remand for further proceedings. *** Petitioner Steven Lefemine and members of Columbia Christians for Life (CCL) engage in demonstrations in which they carry pictures of aborted fetuses to protest the availability of abortions. On November 3, 2005, Lefemine and about 20 other CCL members conducted such a demonstration at a busy intersection in Greenwood Coun-ty, South Carolina. Citing complaints about the graphic signs, a Greenwood County police officer informed Lefem-ine that if the signs were not discarded, he would be tick-eted for breach of the peace. Lefemine objected, asserting that the officer was violating his First Amendment rights, but the threat eventually caused him to disband thepro-test. A year later, an attorney for Lefemine sent a letter to 2LEFEMINE v. WIDEMAN

法学入门10大案例

1 苏格拉底之死 不论你是什么专业的,你都会知道这个人,还记得中学历史课本那句发人深省的话KNOW YOURSELF 吗。 苏氏述而不作,性格倔辈,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这辩证法与咱们现在知道的不同,它是一种很伤人的辩论技术,分为“讥讽”和“助产术”两部分。具体来说,辩论者首先向对方请教学问,好像自己什么都不懂似的,然后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逐渐使对方出现前后矛盾的回答,以达到“讥讽”的目的。因为这种辩论术以及学术上的冲突苏格拉底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是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 死刑之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通来看他,告诉他朋友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表示不越狱。克力通认为雅典法律是有问题的可以不需要遵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 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通的辩论最后苏格拉底还是选择了饮毒酒结束生命 这个故事可以说大致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和中国卫代表的东方法律的某些信仰不同。在古代大多数中国人看来留的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只有自己的生命存在为卫自己昭雪才有真正的意义,只要自己是真的被冤枉往往不信赖法律先逃狱再找证据平反,而有些西方人似乎就不像中国人这么“坚决”。他们认为,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法律就是秩序,没有什么理由可以逃避法律。在者当某些人认为这个法律公正,而另一些人持相反看法时,能否一定会找到一个公认的标准来确定谁是谁非?当然不一定。 而且苏氏认为自己和徒弟们是正确的,但大多数雅典人不这么认为,价值判断本来就具有主观性,法律是理性而秩序的而不能为个人所左右 该案例出现率百分之百- - 常出现课程法理学外国法制史 2 恶法非法之争 中国古代伟大的逻辑学家公孙龙提出的著名逻辑问题白马非马 而从古至今一直困扰人们的法律问题就是恶法是法吗? 194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眼看就要结束了。希特勒手下的一名盖世太保分子,仍然穷凶极恶地追杀犹太人以及保护犹太人的德国人。一天,经他人告密,他获悉一对德国夫妇在家里藏匿一名犹太人,便带领数名手下直扑过去,试图将这对夫妇和那名犹太人全部拿捕。当他赶到时,丈夫见状从后门逃出,盖世太保举枪射击,丈夫倒在了血泊中。妻子和犹太人则被押送到集中营。没过几天。德国宣布无条 件投降这名妻子获得了自由,但是丈夫的死仍然使她悲痛欲绝。1951 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始审理各类与战犯有关的案件,以示正义。那位妻子在政府的鼓励下,像许多人那样走进了法院,状告盖世太保分子犯有故意杀人罪。可是,在法庭上,盖世太保分子说,他当时杀人是执行公务,执行法律。他还将1945 年德国国会通过的紧急法令搬出来,说明自己杀人的法律理由― 那法令讲:“每位德国武装人员,对各类逃犯,负有不经审判即射杀之义务。?他向死者的妻子表示歉意,但否认犯有杀人罪

经典法律案例

如何理解“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之范围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受捐赠一案的法律评析 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长城裕龙房地产公司在捐赠会夸口出资60万,捐给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所启动的宣传为“大型公益活动”的“朝霞工程”,但在接受后者颁发的捐助证700多天后,仍未兑现承诺,引发诉讼。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下称原告)将长城裕龙房地产公司(下称被告)以不履行捐赠(合同)为由,告上法庭。被告认为只有赈灾扶贫的捐助才是不可撤销的赠与,本项目不属于赈灾扶贫,因此可以撤销。这一诉讼的性质显然是赠与合同诉讼,双方争议所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在法律上,是不是只有赈灾扶贫的捐助才不可以撤销? 一、本案的规范基础及当事人解释分歧 本案所涉及的赠与合同的规范基础,是《合同法》第186条。该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2款又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此,根据本案件双方的争论问题来看,我们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第2款“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用语作如何理解才妥当,被告的“只有赈灾扶贫的捐助才不可以撤销”的见解与该法条含义是否相符。 二、《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之解释分析 (一)本案适用的解释方法 运用何种解释方法,是本案的关键点。依据法律解释理论的一般准则,文义解释是法律适用解释的最基本出发点。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更权威的解释方法的支持,对于法律文字进行狭义解释或广义解释是不应该被接受的。在通过文义解释就可以明确适用法律的含义,同时没有特别理由支持其他解释方法时,司法实践必须尊重文义解释的结论。从本案材料看,被告主张采用更狭义的解释而破除文义解释,但是并没有说明其解释方法及其理由,应不具合理性。 《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所规定的“不可以撤销的赠与合同”的范围,包括“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两类。本案不涉及后一种类型的理解问题,因为被告对朝霞工程的赠与并未公证。所以争论点在于“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的赠与合同”的范围如何确定。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论文

法理易懂,情理难言 ——《被考验的亲情》观后感一.案情 这起悲剧的背景是一次愉快的全家出游。一行12人在扬州游玩了一天,返程途中发生车祸,造成了5死7伤的惨剧。据警方调查,此次车祸系车轮爆胎的意外事故,当事人马菲菲的父亲马亨伟作为驾驶员并无过错。但出于此次游玩的组织者是父母的考虑,马菲菲及其丈夫在事故判决下达前主动拿出20多万用于伤员抢救,然而同行的亲戚就后期医疗费用与马菲菲夫妇产生极大矛盾,他们以马菲菲父母为此次出游组织者且乘坐的车由马亨伟驾驶为由索要200万的赔偿。二.法律分析 此次案件伤亡十分惨重,司机马亨伟组织亲戚们本着好意免费带大家出去旅游,结果发生了一家人5死7伤的悲剧,但此次引起社会如此热议案件从法理角度分析并不困难。 首先,车祸是由汽车轮胎突然爆炸所致,爆胎后车辆失控,与前方行驶的货车发生剐蹭,冲出了高速护栏,跌至旁边水渠上。所以汽车驾驶员马亨伟不必对此次车祸负任何责任,再者,车祸既然为意外事故,此次出游活动是自愿的,且全部费用都是马菲菲父母全权负责,每人应对未系安全带承担自己的责任。但是出于情理的考虑,最终法院本着公正原则进行了判决:与依维柯发生剐蹭的货车司机付10%的责任,马亨伟付20%的责任(由马菲菲从父母的遗产中补偿亲戚们40余万元),其余70%的责任由原告承担。 法院运用了《民法通则》以及《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就是采用行为人和受害人适当分担车祸损失,不让损失由哪一方承担,并且判决的结果为补偿,就是由被告(马菲菲)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补偿原告。补偿不等于赔偿,补偿和赔偿的区别还在于补偿一般是无过错的,非过错行为,而赔偿一般是依照过错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体会 1.司法公正是对每个当事人最好的保护。 本案中采取的补偿方式是目前最公平的判决方式,保护了马菲菲夫妇的基本权利,因为单从事件结果分析,马菲菲一家何尝不是最痛苦的受害者,本是出于好意和凝聚家庭的想法,每逢过年组织一家人出游,这飞来横祸使马菲菲遭受了失去父母和女儿的三位至亲的离世之痛,承受身体上的伤痛,更令人心寒的是同行一起受伤的亲戚的冰冷无情的索取。面对姨妈们对父母遗产的觊觎和失去父母依靠的外甥女的无助,法律的判决使马菲菲的不再身陷被争夺至亲遗产的痛苦,使每个人被赋予应得的责任,阻止了姨妈们自私的责任推卸和过分索取行为。 2.悲剧中每个人都是受害者,理性分析人的动机。 过度的指责和同情悲剧的主角们是无用的,因此要深入分析每个当事人的言行动机是对预防此类事件再度发生的良策,亲情的破裂固然有自私的因素,但是人的本性都是自私的,不要将关系的破裂归咎于一次事件的引爆。唐贞观初年,有人上奏清除朝中的奸臣。太宗说:“怎样才能区分忠奸呢?”上奏者说:“请陛下假装发怒去试验群臣,如果能够不畏陛下盛怒,仍敢直言进谏的就是正直的人,而顺从陛下的喜怒,曲意迎合的人就是奸臣。”太宗说:“君臣之间应当光明正大,不能用欺诈的方式考验臣下。”还有一则事件,同样说明了这个道理,丹麦著名医学家、诺贝尔得主芬森晚年想培养一个接班人,在众多候选者中,芬森选中了一个叫哈里的年轻医生。但芬森担心这个年轻人不能在十分枯燥的医学

涉外法律经典案例分析——首例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案

首例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案 1994年2月24日,经罗宾逊公司介绍,三联实业公司与卓诚公司(罗宾逊公司的亚洲代理经销商)在中国宜昌签订了买卖合约。按照合约,三联实业购买罗宾逊公司R-44直升机一架,加上在中国的安装和试飞费,总计29.3万美元。没想到这架直升飞机一上天便折戟。1994年3月22日15时45分,三联实业公司安排R-44直升机进行首次载客,但起飞六分钟后,这架崭新的直升机就坠毁于重庆丰都境内的长江主航道上。机上3名游客遇难身亡,飞行员受伤获救。中国民用航空中南管理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是,“导致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很可能是机械故障,与生产质量有关”。 2001 年1 月,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在中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高院”)提起诉讼(“中国诉讼”),要求被告罗宾逊公司承担因产品质量事故造成的直升机损失以及其他经济损失赔偿。该诉讼程序中的传票、诉状、出庭通知等相关文件于2004 年2 月送达至被告罗宾逊公司,但罗宾逊公司并未出席其后的开庭审理,也未申请延期诉讼或采取其他措施。同年12 月,湖北高院在罗宾逊公司缺席庭审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中国判决”),支持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罗宾逊公司向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支付总计2000 多万元人民币的损失赔偿金及相应的利息。为了使中国判决得以执行,2006 年3 月,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委托中国律师,并在具有相关专长的美国律师的协助下,在美国联邦法院加州中部地区法院(“联邦地区法院”)提起关于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的请求。 经过长达三年多的双方争辩及法院审查过程,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于2009 年8 月作出判决,同意承认与执行本案的中国判决。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由此将获得总额约650 万美元的赔偿及相应的利息。罗宾逊公司不服,于当年10月向美国第九巡回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3月,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驳回了上诉请求。2011年6月底,罗宾逊公司履行相关赔款义务。

2019年法律英语经典案例:波士顿大屠杀审判

2019年法律英语经典案例:波士顿大屠杀审判【法律英语经典案例:波士顿大屠杀审判】 Although it has been over two centuries since the moonlit March night in 1770 when British soldiers killed five Bostonians on King Street, people still debat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Boston Massacre. Does the blame rest with the crowd of Bostonians who hurled insults, snowballs, oysters shells, and other objects at the soldiers, or does the blame rest with an overreacting military that violated laws of the colony that prohibited firing at civilians?Whatever side one takes in the debate, all can agree that the Boston Massacre stands as a significant landmark on the road to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The Massacre In the snowy winter of 1770, many residents of Boston harbored deep resentment against the presence of British military in their city. Two regiments of regulars had been quartered in Boston since September of 1768,when they had landed in response to a call by the Governor to restore order and respect for British law. Trouble had arisen earlier that summer when Boston importers refused to pay required custom duties. Some Bostonians disliked soldiers because they competed for jobs, often willing to take part-time work during their off-duty hours for lower wages. Seamen saw the soldiers as enforcers of the detested impressment laws, which authorized persons to be seized and forced to serve in the British navy. Clashes between soldiers and civilians were on the rise in early March. On March 2, a fist fight broke about between soldiers and employees of John Gray's Ropewalk after one of the employees insulted a soldier. A cable-making employee reportedly asked a passing soldier,“Do you want work?” When the soldier replied that he did, the employee told the soldier,“Wee then, go and clean my shithouse.” The angry soldier returned later with about a d ozen fellow soldiers, and the fight ensued. The tragedy of March 5 began with a simple dispute over whether a British officer had paid a bill to a local wig-maker. The officer was walking down King Street when Edward Garrick, the wig-maker's apprentice, called out,“There goes the fellow who hath not paid my master for dressing his hair.” The officer with the new haircut, Captain John Goldfinch, passed on without acknowledging Garrick. But Garrick persisted, telling three passers-by that Goldfinch owed him money. A lone sentry named Hugh White overheard Garric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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