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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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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题库

1、凯迪科技咨询中心签订合同存在什么问题2005年某大学为充分挖掘潜力,为教职工创收,拟设立一科技咨询公司。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批准。学院领导想出了一个办法,由大学设立一名为“凯迪科技咨询中心”的机构,该机构作为大学的一个部门,但独立核算。学校遂刻制了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各一枚。2005年11月,该机构以公司名义与某机械厂签定某项产品的开发研究合同。

该公司未获工商部门批准,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以法人资格签定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简要分析】该公司未获工商部门批准,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以法人资格签定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甲公司于2005年10月召开股东会议,决议公司解散,分立为A公司和B公司。双方约定平均分担甲公司的债权和债务。甲公司的债权人乙公司于2006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对其债务进行清偿。对于本案叙述正确的是哪些?(AD)

A.甲公司是新设分立

B.甲公司是派生分立

C.乙公司只能要求A公司和B公司各自清偿其债务的一半

D.乙公司既可以要求A公司清偿其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B公司清偿其全部债务

3、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成立甲乙丙丁欲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注册资本金为45万元。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出资5万元。丙以房产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35万元。丁欲以劳务出资。问:该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答:不得以劳务出资。

4、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做出的下列决议中,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有:(CD)

A.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B.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C.对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D.对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

5、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表述中,错误的是(C)

A.有限公司规模较小的,可以设立1—2名监事而不设监事会

B.监事会应当由部分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C.监事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

D.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6、公司与合伙企业的最主要区别是:( C )

A.营利性

B.人合性

C.法人性

D.社团性

7、最早对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立法的国家是:(A )

A.德国

B.美国

C.英国

D.法国

8、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公司成立日期的表述中,正确的是(D)。

A.股东协议签订之日B.股东会议召开并作出决议之日

C.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之日D.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9、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列行为中,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 D )。

A、在法定会计账册之外另设会计账册

B、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C、股东会以财务负责人熟悉财务为由指定其兼任监事

D、公司章程规定其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10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下列说法错误的

是( D )。

A、因公司的经营规模较小,所以公司决定不设立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

B、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符合规定的

C、公司决定不设监事会,由乙和丙担任监事

D、如果甲担任执行董事的,还可以同时兼任监事

11、甲乙同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欲将自己对该公司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乙,应如何操作?(A)

A.直接转让即可 B.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C.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D.须经全体股东2/3以上多数同意

多项选择题

1、公司是:(AC )

A.社团法人

B.财团法人

C.私法人

D.公法人

2、在我国,公司具有以下特征:(ABCD )

A.人格性

B.营利性

C.股东有限责任性

D.永久存续性

3.公司的营利性使其区别于:(AB )

A.公益社团法人

B.国家机关

C.一人公司

D.有限合伙

4. 以下关于分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有:(ACD )

A.是本公司的组成部分

B.具有法人资格

C.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格

D.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5.以下关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正确地是:(ACD )(P15)

A.反映了公司之间的投资与控制关系

B.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持有50%以上的股权

C.全资子公司是“一人公司”

D.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6.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一年后,甲拟将其在公司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丁,乙、丙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BD )。

A.由乙或丙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B.乙和丙共同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C.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P19)

7.下列有关股份发行的表述,正确的是( ABD )。

A.每一次发行的股份,其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B.公开原则是股份发行的核心原则

C.股份发行可以是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

D.公开发行新股的,应该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案例分析]南京4家生产经营纺织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总注册资本为400万元,每个发起人各认购50万元.其余的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不管公司成立与否,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即时就交付股票。为了吸引其他企业购买,可优惠到每股0.9元。后在创立大会上发起人意见不和,宣布不成立公司。但在设立过程中以公司名义所欠债务已达10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2万元。合计12万元的债务。【问题】1、本案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当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如需要,应承担哪些债务?

答{法律浏览} 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一百三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案例分析】南城区的张某,原系某家电企业技术人员,2012年4月辞职,并于当月15日向所在地工商局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同年5月8日,工商局电话通知不予登记。他申请的有关事项如下:(P60)

1.经营场所为体育路18号

2.现金1元作为出资

3.企业名称为“海天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提交了身份证、经营场所的产权证等证明文件。问:本案中有哪些不合法的地方?

1、工商局应在个人递交申请的15日以内答复,本案超过15日。

2、工商局应该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而不能以电话的形式。

3、企业名称为“海天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不得出现“有限公司”。

【案例分析】2006年10月,某县农业局职员甲出资10万元,拟投资设立独资企业,取名七彩天有限责任公司。假设后来该独资企业成立,因业务繁忙,便聘请朋友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同年11月1日,乙未经甲同意,以独资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购入5万元原材料的合同。2007年12月,因企业连续亏损,甲解散了个人独资企业。2010年3月,债权人丁要求甲偿还在企业存续期间所欠其贷款1万元。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偿还。

1.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有无不合法之处?

2.乙与丙签订的购入5万元原材料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还,其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多项选择】1、2006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2008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下列说法哪些不正确ACD

A合伙企业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C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

D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应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

2、甲乙丙三人设立了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以10万元现金出资,乙丙各以20万元现金出资,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缴足,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分担比例,合伙企业成立6个月后,由于经营不善企业亏损30万元,三人决定解散该合伙企业,但是由于对于如何分担亏损达不成协议,此时甲实际缴付出资10万元,乙实际缴付15万元,丙实际缴付5万元,对于30万元的亏损应如何分担?(P55)C

A.三人平均分担

B.甲乙丙按1:2:2的比例分担

C.甲乙丙按2:3:1的比例分担

【案例分析】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

【问题】(1)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

(2)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不知情的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答:(1)《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2)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人之间如果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利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除非第三人已经知道该合伙人权利受到限制。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下列各项中,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是( ABCD )。

A、国有独资公司

B、国有企业

C、上市公司

D、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2.下列对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论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是(C )。

A.公民张某与自己年仅13周岁的儿子成立一个合伙企业

B.合伙人必须一次全部缴付出资,不可以约定分期出资

C.公民甲乙丙丁出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甲可以以劳务出资

3.某普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张某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某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对于张某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期间产生的亏损,应当承担责任的是(D )。

A.张某

B.张某和有过错的第三人

C.提议委托张某的合伙人

D.全体合伙人

4.甲与乙、丙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甲在任职期间内实施的下列行为中,( CD )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行为。

A、自行决定向善意的A公司支付广告费5万元

B、未经乙、丙同意,与善意的B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

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

D、与其妻了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5.某普通合伙企业有甲、乙、丙三个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之间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是5∶3∶2。该合伙企业欠丁货款20万元,合伙企业财产价值为10万元。丁在得到合伙企业财产10万元之后,其余10万元可以要求( ABCD)。

A.甲全部偿还

B.乙全部偿还

C.丙全部偿还

D.甲偿还5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

6.下列有关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B )

A.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B.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一律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C.有限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

D.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

7.某有限合伙企业于2007年2月1日设立,2007年4月1日张某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张某认缴的出资额是10万元,占出资比例10%,此时该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有50万元的到期债务。如果2007年6月1日该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结果是,共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20万元。对此,张某应承担的数额是( B )。

A. 5万元

B. 10万元

C. 12万元

D. 50万元

【案例分析】假设2008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说明理由:

(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答(1)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

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由于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3)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来处理。

1、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下列有关合营企业董事长产生方式的表述中哪些正确?ACD

A.合营企业的董事长既可以由中方担任,也可以由外方担任

B.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担任

C.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必须由他方担任

D.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可以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

【案例分析】甲方为我国一家旅游公司,乙方是美国一家饭店管理公司。双方拟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的

酒店,下面是一份待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部分条款:……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酒店,其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4名,乙方委派3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不拘任何一方。第三十六条合营公司按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第四十三条对本合同的修改,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后即生效。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外国法律。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期限不做约定,由双方根据经营状况另行协议

试分析:上述合同条款中的哪些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如何修改?

要点:

1.所列条款中,第36条无错,不需修改。

2.其余各条中有五处不妥,应改正:

(1)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不是合营企业的法定形式。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才可以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因此,第2条合伙企业应改为有限责任公司。

(2)第25条改为董事长由合营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应由他方担任。《合营企业法》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第43条改为对合资经营合同的修改,必须经合营双方签署协议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4)第44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第45条合营企业属于服务性行业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期限暂行规定》第3条的规定,合营各方举办服务性行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选择】1、不具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设立( B ),由合作各方委派的代表组成,代表合作各方共同管理合作企业。

A、董事会

B、联合管理委员会

C、执行董事

D、股东会

2、中外合作企业中如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该审查批准机关是( D )。

A、国务院

B、商务部

C、国家工商总局

D、国家财政税务机关

3、一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合作合同和章程中规定:外方以设备和50万美元共100万美元出资,中方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共150万美元出资。合作期间所得收益首先用于偿付外方出资;偿付完毕后的合作期间,双方按各50%的比例分配收益;合作期满时,该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B )。

A、我国法律不允许外方先行收回投资,该合作合同和章程违反法律,应属无效

B、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该企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C、该合作合同和章程显失公平,应变更为按出资比例分配的方案

D、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但该企业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2月,美国某公司在中国独立投资建立了一个玩具制造厂,企业登记注册时,该公司注册资本额为50万美元,其中非专利技术作价为10万美元。第一期出资10万美元,其余部分由该公司分期缴纳。

2007年4月,该公司由于经营策略的改变,没有按期缴纳第二期出资,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告知该公司如果在30天内仍不缴付第二期出资,玩具制造厂的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该公司仍然不缴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是吊销了该玩具制造厂的营业执照。

[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选择】1、下列各项,不符合合同法律特征的是()。

A.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B.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C.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

D.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因行政权力、经济实力而不平等

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可以杉木代替。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B

A.6月12日

B. 6月13日

C.6月14日

D.6月15日

3、甲商场2月15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欲购买彩电50台。确定承诺期限至2月25日,2月28日甲商场收到乙公司的信件后一直未作表示。关于乙公司承诺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C

A.若乙公司的信件是2月26日发出的,则乙公司的承诺有效

B.若乙公司的信件是2月26日发出的,则乙公司的信件构成新要约

C.若乙公司的信件是2月18日发出的,因邮局的原因而迟到,则乙公司的承诺有效

D.若乙公司的信件是2月18日发出的,因邮局的原因而迟到,则乙公司的信件构成新要约

4、甲于15岁上高中时,其父为他买了一辆价值6000元的高级山地车。后甲因迷上网吧,私自将山地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乙。甲与乙之间的摩托车买卖合同效力是(D)。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C

A 无效

B 有效

C 效力待定

D 得变更或撤销

依据:合同法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5、甲与乙订立买卖茶叶的合同,合同约定,甲于2010年10月7日发货,乙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乙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封存的样品差异巨大,乙方拒绝支付款项,根据已知的条件,乙方的行为是:C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行使不安抗辩权

C.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D.违约行为

6、赵某与钱某订立一份合同,后赵某违约,造成了钱某损失30万元,但因钱某未及时采取措施,又多损失了10万元,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赵某依法应当赔偿钱某(A)万元。

A、30

B、10

C、40

D、20

7、周某和吴某订立一份合同,价款为200万元,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为20%,合同成立后周某依约支付给吴某定金30万元。后吴某完全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吴某应当向周某支付的金额可以是(AD)。

A、40万元违约金,不返还定金

B、40万元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

C、40万元违约金并返还定金30万元

D、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但不支付违约金

8、某超市购进了一批预定的服装,货物到后,超市发现服装的款式与先前预定的存在细微差别,且做工也不符合要求。于是超市要求服装厂以退货或者以降低价格来弥补损失

服装厂的违约行为,属于实际违约中的(C )

A.不能履行

B.延迟履行

C.不完全履行

D.拒绝履行

9、超市对服装厂的要求,属于违约责任中的( B )

A.继续履行

B.采取补救措施

C.违约金

D.赔偿损失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 内容摘要: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通过界定经济法理念,明晰当中的内涵,探索其内在价值及实现方式,有利于深化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本质,提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理念的确定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在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理念社会本位 一、经济法理念的基本界定 (一)法理念诠释 汉语当中的“理念”一词出现较晚,最初是由日本人从德语Idee翻译(意译)而来的,是指在一定世界观主导之下的某种基本观念。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法律是人性中所蕴含的最高理性,告诉人们所应做之事,禁止人们所不应做之事。”因此,法律不能仅限于条文的表面含义,应该注重法律的思想内涵。“理念”,作为西方哲学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指的是“一个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1在历史上,不同时期的西方哲学家也给理念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在理念论中,柏拉图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以此来表述存在于彼岸世界的每一类事物及其特性的原型、渊源,它是事物最真实的存在和极致状态,而我们所看到的此岸世界的各种事物不过是它的影子,这些事物因“分有”了理念而存在。2亚里士多德认为理念并不与事物相分离,而是与质料相结合,存在于具体的事物当中。康德认为理念是指“纯粹理性的概念”,“它在感官中是不能有任何与之重合的对象的……它们把一切经验知识都看作是由诸条件的绝对总体性所规定的。它们不是任意虚构出来的,而是由理性的本性自身发出的,因而是与全部知性运用必然相关的。最后,它们是超验的,是超出一切经验的界限的,所以在经验中永远不会有一个与先验理念相符合的对象出现。”3黑格尔认为理念可以理解为理性,也可以理解为主体——客体;观念与实在,有限与 1《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465页。 2严存生:“论法的理念——兼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3[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8—279页。

经济法考试要点笔记

经济法考试要点笔记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21787487.html,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

经济法 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 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国家协调说——杨紫烜主张。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王保树主张。 3、纵横统一说——肖江平主张。 4、国家调节说——漆多俊主张。 5、国家调制说——张守文主张。 6、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教授主张。 上述观点,尽管在表达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即都强调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市场失灵内生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现代经济法。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是国家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职能,旨在克服市场失灵以提升市场效率,而并非泛指国家公权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 五、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 1、定义经济法的方法 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 把某种法的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 1、经济法定义的表述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国家干预论。李讲:适当干预论。 其含义有四点: 第一,本质的国家干预性。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第二,调整对象的有限性。它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的经济关系。 第三,调整的国家自主性。即经济法有其理论上的调整对象,在这一对象范围内,国家什么时候、在多大范围内、怎么样干预,这是国家的自由,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第四,经济法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 这一定义,影响较大,在我国经济法学界,是市场经济确立后,西南一派的代表观点。但是,这一观点,仍然有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地方。没有怀疑论者,就没有学问家。大体说来,我认为这一观点有以下不足: 一是其仍然有较大的模糊性,如用“需要”、“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等语词,在定义中并不确切,只有通过解释才能有“大体的”含义; 二是过份强调国家的随意性,一切取决于国家的需要,经济法的存在、具体调整范围、调整方法等都取决于国家的需要,这为行政权力的恶性膨胀、国家的过度干预提供了市场(乡长、村长也可随意“干预经济”)。尽管在解释上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这里的国家干预必须是“适度干预”,但这是通过解释的附加,不是定义本身具有的含义。 三是人为割裂了法律与其调整对象之间的关系,跟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形成了明显的反差。法律——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主体双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一方是干预者(国家),另一方是被干预者(市场主体),经济法是规范双方行为、安排双方权利义务、追究双方违

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从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过程,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见,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国家干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提出一个极其重要的命题:“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门学科我们都要考察其历史和根源,只有把握了经济法的成长道路,才能放眼学科的未来发展,才能避免“朝菌而不知晦朔”的局限。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是在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的近代社会。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其出现有深刻的法律文化、政治、经济原因和理论背景。 一、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文化因素 钱穆曾谓:“文化异,其学术亦异。”经济法学理论的诸流竞起,与经济法的法律多元性息息相关。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后,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是两次世界大战和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经济法学界把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一、战时经济法;二、经济危机对策法;三、复兴经济法,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刺激产生了第一批经济法。世界大战是资本主义矛盾的总爆发,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危机、政治危机,也是一场法律危机,经济法是资本主义矛盾的必然产物。从文化心理来

说,战争有加强国家为中心的凝聚力的天然倾向,国家在战争期间以经济法规作为社会动员的利器是为时事所趋,顺理成章。 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有深刻的文化背景,这是法学界公认无异辞的定论。金泽良雄说:“经济法之所以在德国产生,这是适合了德国的学术土壤,这些新的法律现象对于德国法学中所表现的的追求概念结构的缜密性和理论上的精辟性来说,的确是个理想的研究对象。”二、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政治、经济因素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法亦是如此。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带动了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和国名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尤其是市场经济法的发展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顺应市场经济法发展的同时克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消极因素。这就从客观上为以国家干预为中心的经济法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成为了一种必然,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原因。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干预,国家关于经济运行是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职能,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具有诸多缺陷的情况下,国家干预成为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一个有效保障。 三、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理论背景 任何一种法律现象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理论背景,关于经济法的学说和法学观点是经济法产生的理论背景。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德国的经济法学说经历了“工业法”时期、经济法学初创时期的理论

浅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浅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摘要:本文认为,经济法具有鲜明的现代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在历史和时间纬度上,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政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的法律部门。它并非是政府干预出现伊始便产生,而是在政府干预失灵后为解决政府干预失灵应运而生。第二,在内在精神追求上,现代经济法具有双重职能。它不仅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也是政府干预的约束和规范,是政府干预法治化和市场秩序优化的必然需求。同时,现代经济法法益保护也具有双重性。既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又兼顾市场经济个体私利的保护,实现社会公益和个体私益的最大协调和平衡。经济法的现代性是经济法独立于传统私法和公法的显著特征,对全面认识经济法的特征和功能,论证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不可估量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产生条件历史起点内在精神追求现代性 一、引言与解题 社会是法律发展的基础,法律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是受一定的社会需要所制约,立法者必须以社会客观事实为基础,以事物的本质为前提,以事物的必然性为依据。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1,他还指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3。因此,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是法律创制活动的深厚渊源,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也直接同社会经济生活相关联。研究经济法的现代性,必须首先理解经济法起源的社会历史基础,理解经济法的成长机理。亦就是说,经济法是在什么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些社会历史条件有何特点?这些社会因素和条件是怎样影响并作用于法律生活从而形成了经济法(部门)?要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从市场经济和国家干预的关系入手,正是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经济法现代性的历史奥秘。 长期以来,经济法学界在系统研究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这方面,著述较少,较早对此有过专门研究的著作仅有两本:一是张守文,于雷合著的《市场经济和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93年版),二是周奎正等人合著的《中国当代经济法论纲》(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93年版)。此后,纷繁众多的各类经济法教材对

现代经济法知识概述

第一章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 1.经济法:在理论上,对于经济法含义的理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上看,经济法是以国家干预经济为主要特征,以协调社会整体利益为主要内容的独立的法的部门;从广义上看,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所有法的部门的总称。 2.法的含义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经济关系是指以某种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4.市场失灵:1、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市场对经济的调节是无计划的,盲目的)2、市场调节的滞后性(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3、市场调节的局限性和惟利性(眼前利益和经济利益环境、资源、社会公益)4、市场调节会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贫富悬殊与社会稳定)5、市场经济会产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微软垄断案、柯达的价格战略)5.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对私法领域进行调整的法,它以规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行为为目标,以保障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为宗旨。它一方面限制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扩大政府的经济职权,强化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经济法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产生,并不是对民法、行政法的否定,而是为了弥补它们的不足,更好地发挥和完善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 6.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特征 商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商事主体的组织和商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商事主体,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与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独立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商事主体的特征:(1)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从事营利性营业(3)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并以法定范围的财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7.在我国,商事主体根据其法律责任及组织形态的性质,一般可以分为三类,即商个人、商非法人组织和商法人。 8.商个人。又称商自然人、个体商人,是指依法取得特定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并在商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从本质上讲,商个人也是法律拟制的人。按照现代商法的观念,它可以表现为一个自然人,也可以表现为一个户。作为一个法律上拟制的主体,它与民法上的自然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商个人除享有一般民事权利外,还享有商法上的权利,但与自然人人身相关的许多权利(如结婚权、选举权等)并不享有;(2)商个人有权从事商行为,一般自然人不能从事商行为;(3)商个人可以在自己的本名之外设定自己的商号,并对其商号享有法定权利。 9.商非法人组织。它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成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在我国,它由《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目前,我国调整合伙企业的法主要有《合伙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可以独立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但企业法人要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0.商法人。在我国一般称为企业法人,它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设立,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组织。商法人与其他法人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依法有权从事商事活动。

经济法重点整理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

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试论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

试论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 【摘要】无论在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还是在整个经济法体系的构建中,对经济法的特征的探讨与定位都是一个举足轻重的焦点。它关乎经济法的法律地位,以及它在整个法律框架中的存在必要性问题。本文在汲取了我国经济法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适当应用经济学理论后,认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在于经济性,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以强调经济性在经济法特征中的特殊地位。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性HHI指数技术规范 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展经济法研究以来,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特征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审视当前经济法学界,大部分的经济法学者仅仅运用传统的法学分析方法,通过经济法与传统法律部门的比较,试图揭示经济法的特征。然而,毕竟经济法是一门与传统法律部门差异极大的法律部门,这样的研究方法有它固有的局限性,唯有将经济法置于整个市场经济,并将其与经济学的经典理论紧密结合,才能更加深刻地揭示经济法的特征。 分析经济法规群的共同特点,笔者认为经济性是而且应该成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经济法的经济性进行论述,这也是笔者的一点思考。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以及社会分配关系。 从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来看,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的有效运行和整体利益,通过市场准入制度等制度,对市场主体进行经济调控。以《商业银行法》为例,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主要经营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由于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至关重要,为了保障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国家对商业银行的设立规定了极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商业银行法》第13条以严格的准入制度对金融业做出了调整。商业银行在设立后仍要受到持续调控,由于商业银行主要是经营负债业务,负债率就是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新《巴塞尔协议》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各成员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高于8%。我国也根据这一协议做出了相应的要求。这些规定无不显示出经济法对现代经济关系的积极调控,也可以说,正是由于这些经济关系的重要性,才引发了国家通过经济法进行有效的调控。 此外,国家为实现一定的产业布局调整以及社会公平目标,也经常通过产业政策、再分配政策、财政政策等对经济发生作用。这在日本等发达国家集中表现为《产业政策法》《结构不景气法》等法规。无论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哪一方面,源于经济法的产生正是客观经济关系出现而传统的民法、行政法都无力调控,它们天生就具有强烈的经济性,这也内在地决定了经济法具有经济性,并且经济性理应成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二、经济法调整工具的经济性 经济法的发展与干预主义的出现密切相关。干预主义的经济学基础是凯恩斯主义。但干预主义并没有提出可供操作的干预经济的调控工具。随着西方市场经济以及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西方国家逐渐提出了操作性极强的调控工具。

2020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

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 现代化既是理解本世纪中国历史的主轴,也是下世纪国人孜孜不倦的目标。值此世纪之交,很有必要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问题进行研究。我们拟对中国经济法的现代化予以探讨。 一、传统经济法向经济法现代化的嬗变 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肇端于19世纪末,距今已有百年历史,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上世纪末至本世纪60年代中叶,我们谓之“传统经济法”;从60年开始至今,经济法的演进则呈现出现代化的发展趋势。考察各国传统经济法的产生,虽然因受该国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因素的影响而有所不同,但大都体现了危机对策法的特色。德国在本世纪初颁行的《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实际上是迎合了被第一次世界大战破坏了的德国经济的需要,而1929—1933年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又是导致罗斯福实行新政,颁行经济法(如1933年的《紧急银行法》、1938年的《农业调整法》)的最主要原因;而“二战”以后至60年代中叶各国出台的各种经济法,如英国的《塔夫脱-拉特克列夫修正案》,美国的《就业法》,其主旨亦大多在于振兴被战争破坏了的经济。由于传统经济法大都是各国政府基于严峻的经济现实而采取的对策性方案,因而呈现三个极为明显的特征:(1)完全理性的假设。完全理性的假设是传统经济法法哲学的认识论基础,所谓完全充分理性假设是指“人类理性具有至上的地位,因此,凭借个人理性,个人足以知道并能根据社会成员的偏好而考虑到建构社会制度所必需的境况的所有细节”。〔1〕由于对人类充分理性的崇奉和仰赖,故传统经济法认为由一批具备完全理性的人类精英所组成的政府是可以无所不能的,而这无所不能的政府是有能力左右社会发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2)全面干预。全面干预是完全理性假设的逻辑延伸。正因为这样的政府是由一批具备完全理性的社会精英所构成,它便有能力对社会的各种因素予以精确的计算,并对社会发展可能发生的各种变数进行准确预见,从而它便有资格对社会各个层面进行统一的安排或干预,在此种意识的推动下,又适逢凯恩斯在西方世界掀起了以国家干预为主旨的经济革命。缘于此,传统经济法便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比如罗斯福新政颁行的经济法,其涉及领域就非常广泛,涵盖了货币金融(如《存款保险法》)、工业(如《全国产业复兴法》)、农业(如(农业调整法))等社会各个重要的经济层面。(3)经济控制权的高度集中。全能政府理念必然导致权力拥有者高人一等的精英意识,即认为唯有社会精英才可以把握时代脉博和市场动向,而其他平民大众则难以承负发展社会的重任。于是决定社会发展的经济权力只能依托于建构全能政府的社会精英,从而经济权力的高度集中便成为传统经济法一个重要的表征。这可从近代许多西方国家都对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功能的漠视得以佐证。 尽管传统经济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危机对策法,但是我们也不得不肯定传统经济法所表现的三个特征在特定情形下具有一定的存在的合理性的。然而当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危机现象业已消除或者已发生变化,而传统经济法依然运作如故的话,那么它便难以适应业已变革了的社会。进入60年代后半叶,西方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1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形成的法—经济法的产生市场经济是人类经历了原始社会的共产主义经济、奴隶社会的国家所有制经济和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之后作出的一个聪明的选择。它的核心思想是市场调节,让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自由运作。生产交换的过程通过契约来完成,而不是依靠政府的指令。不可否认,这种“原始”的自由市场经济确实给资本主义社会带来了早期的繁荣与昌盛,它使人们摆脱了小农经济的束缚,社会生产力水平因此获得了空前速度的发展。然而,“无形之手”并非是永恒的和万能的,同世界上的任何事物一样,市场调节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即所谓“市场缺陷”。事实上,这种缺陷从一开始就存在,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其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广泛。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它所造成的最大弊端是社会财富分配的极不均衡,经济发展的全部代价都落在了社会底层的劳动者身上。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继续发展,完全放任自流的市场经济的弊端也在日益扩大和日趋明显,其后果已经不仅仅及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而且波及了整个社会,包括竞争中的胜利者们。 市场调节并不是无所不能的,它有着与生俱来的缺陷,当外部条件发展成熟时,这些缺陷便会自然而然地暴露出来,不仅不能起到调节市场的作用,反而会造成市场混乱。这种现象的产生迫使人们思考对策,寻求其他补救办法,期盼另外的某种力量来克服市场的缺陷,以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协调和发展。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为政府的适度干预留下了作用的空间。”匡经济法就是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应运而生。 国家之所以通过经济法的形式而不是其他法律的形式调整政府干预经济的活动,这一选择实非出于偶然。经济法是伴随着政府干预市场的活动而产生出来的一种新型的法律形式,它区别于传统市场经济的民商法,也区别于传统国家管理的行政法,在调整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关系这个问题上,经济法的特殊功能是民商法和行政法所无法替代的。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经济法与经济之间有着天然的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从其产生来看,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垄断阶段的必然要求;从其基本内容来看,无论是市场规制法还是宏观调控法,都是围绕着一个问题—经济问题。经济法具有经济性,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法就是被赋予法律效力的经济规则。这种直接的经济属性,是经济法能够与行政法并列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根本原因。 行政法的本来意义是“规定国家各个方面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的总称。”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它的理论基础是孟德斯鸿的三权分立学说,制定行政法的目的在于确认和规范政府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国家基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不断扩大行政管理的范围,经济法的产生就是国家行政权力扩张的一个重要结果。由于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它的调整对象是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从而与政府的管理活动有密切联系,体现出行政主导性特征,在经济法中不乏命令、服从性质的强制性规范,尤其是在税收和查处违法经济活动等法律

经济法大纲(会计学专业)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码:12120203k109 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学分:3 课时:54 开课学期:第二学期 适用专业:会计学 一、课程简介 《经济法》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必修课程,会计学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本课程主要阐述我国经济活动中重要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金融法律制度、经济仲裁和诉讼法等。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领会国家规范经济活动中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掌握我国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运用所学知识,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并处理有关的经济法实务问题。 二、教学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应实现以下目标: 1、使学生了解法学的基础知识;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掌握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和基本原则以及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构成要素和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 2、使学生掌握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市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知识;熟练掌握常用的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3、使学生掌握对相关经济纠纷进行案例分析的基本知识。从了解、理解、掌握、运用等层次阐明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在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特别是所能掌握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创业能力。 三、教学内容 (一)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主要内容: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及其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的历史沿革;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要求:了解经济法的地位、作用;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渊源;掌握经济法法律关系及经济法的原则。 重点、难点: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律关系。 教学方法:多媒体课堂教学;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课后作业。 (二)第二章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主要内容: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现代经济法基础知识考试(doc 6页)

名词解释: 有限责任公司:已发设立的,有一定数额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一起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P342)点击合同:系指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人通过计算机程序预先设定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或全部,以规定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人必须点击“同意”后才能订立的合同。 (P369)电子支付:美国将电子支付定义为电子支付是支付命令发送方把存放于存放于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一条线路划入受益方开户银行,以支付给受益方的一系列转移过程。我国给出的定义是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P305电子签字(名):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或多方可能远隔万里而或不相识,甚至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自始自终不见面,传统的签名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交易,因此,人们探索采用一种电子机制来相互证明各自的身份。这就是电子签名。 电子签字系指一种电子形式的数据,这种数据或含在数据电文之中,或附加在数据电文上,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相关的签字人和表明签字人认可的包含在数据电文中的信息。 (P212)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约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 论述题: 一、(P171)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答:1、合伙企业债务的对外清偿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里主要包含四方面的要求: (1)、清偿标的,必须为到期债务。未到期的债务,债权人不得依据此条请求清偿。 (2)、清偿顺序,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前者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能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3)、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是指其个人财产中,出去其本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须品,已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的财产后剩余的部分。 (4)、债权人可以以合伙人中的人(一个或者数人)请求偿还全部债务。 2、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与追偿 (1)、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合伙人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二、(P7)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三、(P41)消费者权利体系 四、(P16)经济法、商法、电子商务法的关系 考点: 一、民商法的基本原则

浅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浅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李平摘要:部分法的划分具有相对性。对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间关系的认识不能绝对化。其间的联系与区别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呈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一般理论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肖先涉及到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其次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 划分法律部门的意义,在于力求准确地制订、解释、适用法律,以恰当地调整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复杂的各种关系。法律从旱期的“诸法合体”状态到今人“各法分离”格局,既说明了人类社会关系的客观多元性,也反映了人对所生存环境的认识能力不断强化。法律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表明,法律部门的高度分化与高度综合是法律发展的规律;因而在尊重传统部门法划分时应当小局限于已有分类。 对法律分类的基本观念,大体有三种主张:1.主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人的主观假设,诸如“自然法”、“实在法”的划分;2.客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山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应当有什么样的法律;3.主客观统一论,认为法律的划分是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和法学家的主观认识相统一的结果。在主客观关系方面,主观主导’一。法律划分,应当属于认识论范畴,相对而言,主客观统一、主观主导的观念史符合认识论原理。认识

具有相对性,法律的划分也就具有了相对性一般认为,部门法划分的基本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就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尽若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不一,但是经济法具有特定调整对象——以社会整体性和国家调控性为基木要索的经济关系——的共识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立法机关对于法律的分类上,经济法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经济法有较为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民法、商法、行政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曾经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少于且由立法机关来阐述其关系(参见顾昂然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在实务界,两者的关系曾经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审理的多数是民事案件,以至于法院系统将经济审判庭史名为民事审判庭,让一些人认为经济法本存在了。这是误解。现在看来,经济法与民法的个性大于共性,它们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两者的调整对象都与经济关系有关。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个体性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其次表现为两者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首先表现为调整对象本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所谓社会性经济关系,是指具有社会影响的经济关系,包括具有社会性的公平交易秩序建立和运行关系及社会经济平衡协调持续发展关系。前者主要

考研经济法学专业就业方向及前景分析

考研经济法学专业就业方向及前景分析 一、专业介绍 1、学科简介 经济法学是一级学科法学下设的二级学科。此学科在法学体系中是一门新兴的、独立的学科主要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新中国的经济法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与国外同类学科相比,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无论是在发展速度还是在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从总体上来说,都是处于领先的地位,因此举世瞩目。经济法的研究成果,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立法、经济守法和经济执法起着巨大的作用。在中国未来的法制和法治发展中,经济法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2、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较深厚的经济法理论知识,能胜任经济法学教学研究、经济行政司法工作和企、事业法律实务,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品学兼优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且能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理论,有较扎实的经济法、商法理论基础;重视理论与社会实践结合;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和从事经济法律实务工作能力的专业人才。 3、考试科目 ①101 思想政治理论 ②20 1 英语一或203 日语 ③607 经济法学 ④802 法学综合 4、研究方向 01 经济法 02 商法 03 金融法 (注:以上以华东政法大学为例,各院校在考试科目、研究方向上均有中也有所不同) 二、经济法学就业前景 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特别是我国“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 法学专业对人才高素质、高学历需求较高。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随着近年来对法学人才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法学类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就业情况并不乐观。但高学历的法学专业研究生,特别是与经济、国际交往相关联专业的研究生,就业前景广阔。 经济法学就业方向 在法学类专业中就业率最高的是经济法学。主要到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政策研究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从事经济分析、预测、规划和经济管理工作。 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社会需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从法律系毕业生就业现状来看,学生拥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能够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与经济法学有关的职业证书:

经济法考试题

绪论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1.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法学 学科。 2.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特点社会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即市场——社会——政府的关系。 3.经济法产生的标志,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反垄断法)、德国1896年 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4.摩莱里和德萨米分别在《自然法典》和《公有法典》中认为经济法是分配法, 他们的经济法理念都体现国家对经济关系干预的思想。 经济法学的体系 1.经济法总论,或称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 论。经济法总论包括本体论、发生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等诸论。 2.经济法分论,是对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 经济法的各类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制度,包括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另一类是市场规制制度,包括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 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经济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界定调整对象的意义:(1)有利于有效提炼经济法的概念,进一步研究经济 法的特征、宗旨、本质、原则、地位、体系等理论问题。(2)有利于界定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3)有利于界定经济法的主体类型以及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制度安排。 3.两个失灵的问题:(1)市场失灵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妨害竞争、信 息不对称、垄断、公共物品、外部效应、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2)政府失灵问题,信息不足、不透明不公开、权力滥用、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全、机制不畅。 4.在解决两个失灵问题的过程中,形成了两类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 关系,他们是传统发所不调整的。 5.宏观角度,自洽性:市场失灵-结构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 调控-宏观调控法 6.微观角度: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失序-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

经济法

经济法 一、总论 1.经济法产生的时间、国家(P8):现代经济法产生于西方国家从市场经济向垄断阶段过渡时期,集中体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德国等国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文件。美国的铁路、石油、钢铁等行业出现了托拉斯组织《谢尔曼法》;德国的卡特尔,1896年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进行限制,“经济法的母国”,1906年德国在《世界经济年鉴》中正式使用“经济法”一词。 2.中西经济法产生特点的差异(P13):(1)我国经济法产生较晚,迄今只有30年;(2)我国经济法直接从计划经济发展而来,没有经历自由市场经济阶段,是国家推动的结果;(3)由于市场失灵,经济法是为了弥补民商法的不足;(4)在经济法内部,西方国家是市场规制法最先产生,宏观调控法产生相对较晚,我国是两大领域法律同时发展;(5)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我国的经济法发展异常迅速,这说明了经济法存在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只有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经济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 3.行业协会的经济法地位(P56):行业协会的中介性、公共性、自律性等特征形成了起独特的功能,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市场失灵”,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政府失灵”。对“两个失灵”问题的有效克服,决定了行业协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经济法上的经济管理主体而存在。 4.经济法责任含义的理解(P76):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法违法行为或基于经济法的直接规定而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经济法责任的承担着是经济法主体,包括经济管理与被管理主体,但不同于经济法主体的责任。,一般情况下,经济法违法是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前提。 二、竞争法 1.回扣与折扣的区别(P163): 回扣: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帐外暗中: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做假帐等。 折扣: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折扣是合法行为; 区别:帐外暗中还是明示入账。名为折扣但不明示入帐,实为回扣。 2.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P162):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指有奖销售中最高单项奖) 非现金物品或其他经济利益,按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服务正常价格折算。3.商业秘密的特征(理解)P158: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适当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下列信息不具有秘密性: 所属领域从业者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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