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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学研究发展与协调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学研究发展与协调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学研究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学——从国家与市场经济角度的思考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学研究

——从国家与市场经济角度的思考

作者

闫海

[内容提要]本文运用相关经济学和法学理论从国家与市场经济的角度对经济法调整对象进行深入研究。文章首先简要回顾15世纪末以来西方关于国家与市场经济的经济学理论沿革;其次分别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两个侧面分析国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并以此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再次探讨市场中介组织发展与经济国际化趋势对国家与市场经济,进而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影响;最后在上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应然性研究基础上,阐述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中国特色。

[关键字]经济法调整对象国家市场经济

著名民法学家佟柔教授曾经强调:“谁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上的同类性,或者提出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它不同于以往人们所认识的任何一类经济关系并应找到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指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1)尽管佟老作为学科经济法理论倡导者,不承认经济法成为独立部门法的存在,但上述论断为经济法的治学研究指明科学方向。回顾中国经济法学二十余年短暂的学科史,许多经济法学者正是以经济法调整对象为认知起点去构建经济法理论框架,并形成大、中、小、无四大类多流派的争鸣格局。(2)然而深入研析1993年至今影响较大的“经济协调关系说”、“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经济管理民市场运作关系说”、“国家协调关系说”、“新经济行政法说”所谓的新五论,会发现林林种种的理论主张背后隐藏着各学派对“国家与市场经济”的不同见解。笔者认为经济法理

论基石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而国家与市场经济问题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的核心问题。因此,本文力图从国家与市场经济角度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给予应然与实然阐明。

一、简述国家与市场经济西方经济学理论研究轨迹

国家与市场经济理论的争论肇始于15世纪末资本主义形成时期的重商主义,尽管该学派存在15世纪-16世纪中叶的早期重商主义与16世纪下叶——17世纪晚期的重商主义之别,但反映商业资本和新兴资产阶级进行原始积累,扩张市场的客观要求,使之基本理论观点始终一脉相承,即货币是财富的唯一形式,财富来源于流通领域,并且国内市场仅仅是财富让渡,对外贸易才是增加一国财富的根本途径。因此主张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干预国际贸易、扩大产品出口和货币输入,限制或者禁止商品进口和货币输出,还主张借助国家政权对内扫除封建割据统一国内市场,对外实行殖民扩张拓展海外市场。在重商主义的理论指导下英法等西欧国家先后颁布大量法令,如调整有利于资产阶级的土地关系的圈地法令等、劳动关系的劳工法、济贫法等以及贸易关系的谷物法等,而其中1815年颁布的利用关税限制禁止谷物进出口、控制谷物价格的谷物法影响重大。(3)

历史进入19世纪以后,在西欧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资产阶级政权业已巩固,因此形成于原始积累时期的重商主义政策和体现过多国家干预的法律制度成为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的障碍,突破口是率先举起“经济自由”旗帜的“反谷物法同盟”,而18世纪下半叶产生于法国的重农主义更以“自由放任”

(laissez-faire)原则为,反对重商主义奉行国家干预经济的各项政策和法律制度,提出“经济自由”是实现“公平理性”的“自然秩序”的唯一途径。这一时代思想之大成者当属古典政治经济学代表人物亚当·斯密(A·Smith),他在1776年出版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一书中提出迄今耳熟能详的“经济人”、“看不见的手(invisible hand)”、“守夜人” 三个基本范畴,并指出抽象为“经济人”的个体在自私追求个人利益时,他或她好象为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而实现公众的最佳福利,这是所有可能出现结果中最好的;政府对自由秩序的任何干预都几乎必然有害 (4),因此政府的最佳角色是除了赋税外不存在任何经济职能的“守夜人”或“夜警政府”。亚当·斯密的学说得到广泛认同,他也因此成为自由主义的鼻祖,但同时代西欧乃至英国仍在公用事业、金融货币、对外贸易、价格、关税等经济领域颁布相当数量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如英国工厂法、关税法、法国的粮食降价法,其中“工厂法的制定,是社会对其生产过程自发形成的第一次有意识、有

计划的反作用。”(5)

19世纪末20世纪初相对落后的德国急于赶超经济发达西欧诸强,德国历史学派从寻求本国本民族发展的特殊历史道路出发首先对自由放任经济思想提出挑战,代表人物弗里德里希·李斯特认为要求相对落后的德国同较发达英国通过自由贸易进行竞争,无异于让一个小孩同一个成人去用力,德国要发展国民经济,必须加强国家对经济干预。因此,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开始广泛的经济统制,制定鼓励、促进、扶持卡特尔的《卡特尔规章法》;战后更突破“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意思自治”以及“契约自由”等民法基本原则,颁布大量的国家权力介入经济生活的法令,诸如1919年《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6)而1929-1933年世界大萧条,则彻底粉碎市场万能的神话,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爆发了一场凯思斯革命。英国学者凯思斯(J·M·Keynes)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指出,资本主义大危机与大萧条主要由于心理规律造成有效需求不足(7),特别是对投资未来收益缺乏信心是引起“资本边际的效率”的“突然崩溃”的导火索,因此国家应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刺激消费,增加投资,实行赤字财政,举办公共工程,通膨胀的手段实施反周期的政府干预。英国1944年发表的《就业政策白皮书》正式选择凯思斯主义为指导思想,1945年《塔夫脱——拉特克列夫修正案》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肯定不平衡预算的赤字财政思想。美国罗斯福新政时期凯思斯主义被奉为官方哲学,国家干预为中心政策体系及相应的法律制度全面建立,至此开始了近30年的资本主义“黄金年代”。

时至70年代中期资本主义世界爆发战后最严重的经济危机,出现了失业与通胀并存的滞胀现象,凯思斯理论被重新评价与修正,一些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纷纷从不同角度阐述了经济自由主张,并形成诸多流派,如美国里根政府的官方经济学——供给学派认为:不是需求不足而是供给不够,依据“供给自动创造需求”的萨伊定律,只要市场充分发挥作用就能够自然而然达到均衡,政府只应起监督、协调和政策指导使用;英国撒切尔政府的官方经济学——货币学派从分析货币和货币政策入手,认为凯思斯主义扩大政府权力的财政政策导致货币供应量不适当扩大,破坏市场经济自我协谐机制;理性预期学派从“经济理性”角度分析,在理性预期状态下,国家实施的任何旨在稳定经济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都是无效的,“市场比任何模型都聪明”;经济自由主义学派重要代表人物哈耶克指出,经济上的任何集体行为都是无效或低效,只有个人分散决策,才能保证经济活动的效率,市场是一种整理分散信息的机制;公共选择学派重要代表人物布坎南则将政府纳入经济分析框、指出政府不计成本的

低效率,自我权力扩张以及官员导租所引致政府陷井的效率损失远大于市场缺陷,因此必须慎重选择政府行为或基本放弃国家干预(8);科斯、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从产权角度出发,肯定国家界定产权和降低交易费用方面的比较优势,同时也指出国家权力的垄断性、扩张性是市场经济的侵害者;新古典综合经济学派代表萨缪尔森则试图调解凯恩斯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学派的分歧,主张“混合经济”即“没有政府和没有市场经济都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经济”。

笔者花费大量的笔墨简述西方关于国家与市场经济理论诸流派的观点,一方面以下分析需要其中的若干理论为工具;另一方面历史证明一国占统治地位经济学主张都势必影响经济法理论与立法实践 (9)。如果概约处理以上各学派的理论分歧,则无外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两大派系,正是二者“你方唱罢,我登场”的变迁,引发了经济法调整对象外延或大或小的不确定性,但从另一角度来看经济法调整对象又始终确定的定位于国家与市场经济之间。

二、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理论分析

“市场经济是一部复杂而精密的机器,它通过价格和市场体系对个人和企业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协调。它也是一部传递信息的机器,能将成千上万的各不相同的知识和活动汇集在一起,在没有集中的智慧或计算的情况下,它解决了一个连当今最快的超级计算机也无所为力的涉及亿万个未知变量或相关关系的生产和分配问题。(10)然而经过近两上世纪的实践和思考,我们逐渐认识到市场也并不总是最有效率,“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是客观存在,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垄断(monopoly)和不完全竞争(imperfect competition)。人类社会生产经济活动,经历着由小到大,由分散到集中的过程,社会化的大生产是人类进步的必然结果,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但当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可能出现不完全竞争或垄断。垄断有自然垄断(natural monopoly)与经济垄断之分。自然垄断简单表达是在具规模经济行业中单个企业能比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更有效率地向市场提供同样数量的产品。(11)自然垄断者相对竞争对手而言,享有较大成本优势,并且面对无价格弹性的需求,通过垄断定价,获得巨大垄断利润。较合理办法就是由社会利益的代表——国家直接投资经营,以政府定价的形式,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经济垄断则是自由竞争的市场,是竞争的自我否定,表现为某一企业或若干大企业达成联合对某一种或若干物品的生产

销售实行独占或操纵。其结果由于价格背离价值,价值规律严重扭曲,导致消费者福利减损,乃至社会福利总量减损的静态效益损失和市场主体丧失提高技术水平,加强科学管理的动机的动态效益损失,对此通常由国家制定反垄断法和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克服,其中美国1890年谢尔曼法案( Sherman Act)及1914年克莱顿法案(Clayton Act)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最为典型,但80年代以来芝加哥学派经济学者对反垄断立法进行反思,他们认为绝大多数的垄断权力来自于政府的干预。哈佛大学教授熊彼特在研究一些大企业(如英特尔公司、微软公司及波音公司)在高度集中市场中,出现了创新和生产率增长现象,提出了熊彼特垄断理论,即高技术垄断企业虽然得到了垄断利润,但捍卫技术优势的压力下,其垄断利润处置权是极其有限的,必须高额投资研制开发,于是这些大企业形成技术变革源泉,反垄断法的适用实际是杀掉一个会下金蛋的鹅。(12) (二)外部性(externalities),又称溢出效应,即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强加成本或利益,外部性有些是正的(外部经济),有些是负的(外部不经济)。环境污染是典型的外部负效应,其产生社会成本不能通过市场价格反映,因而市场机制无法调解,而国家可以通过制定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强制法律手段对空气、水、噪音等污染、矿藏资源的过渡开采、濒危动植物猎捕等外部负效应行为予以管理控制,但实践也证明,仅仅适用国家的法律规制不一定最有效率,于是诸如税收补贴等经济性手段也被广泛地适用。1990年美国政府依据《空气洁净修正案》,以发行一定数量可交易的排放许可证的方法,实现了比传统的合令——管制型更显著的效果,到90年代末,每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到1990年的50%, (13)另外芝加哥大学罗纳德·科斯研究成果表明,在生产权清晰的情况下,相互协商谈判,也能实现有效率的结果。

(三)公共产品(public goods)。公共产品是正外部性的极端,指的是这样一类产品,当增加一个人对它的分享,并不导致成本增长,即边际成本为零(非竞争性);而排除任何人对它的分享则花费巨大(非排他性)。(14)市场机制运转基本要求是收益能够抵偿成本或者成本能够追踪单个消费者,但是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使需求与供求无法通过市场来定。一般来说,由国家代表整体社会利益,来承担供给者的责任,再以税收的形式取回收益。但现实生活中,公共产品的供给往往不如人意,那么是否存在更有效率的供给者呢?新制度经济学派进行有益的探讨,罗纳德·科斯从灯塔问题入手。“灯塔是经济学上一个里程碑,一提起这个诗意盎然的例子,经济学者都知道所指的是收费困难,这种困难令灯塔成为一种非政府亲力亲为不可的服务。”(15)但是,科

斯在其1974年发表《经济学的灯塔》中指出1820年英国全境46个灯塔中有34个是私人建造的,因此完全可以设计发明一整套装置和制度使消费者之间以较低交易费用达成共同付款协议,交公共产品“私有化”。(16)公共选择学派代表人物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echanan)就设计了“俱乐部产品”模型,将公共产品消费者由无限约束到一定范围内,产品在俱乐部成员间非竞争、非排他的使用,但在组织外部则具有排他性,成员在俱乐部内部达成支付产品的付款协议,并可采用“以脚投票”的方式表达对俱乐部产品的取舍。上述开拓性的研究启示我们,在公共产品领域,政府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有效的供给者,现实社会中存在多样化的选择。

(四)信息偏在(Asymmetric information),或称信息不对称在古典经济学假设中市场主体是具有全面知识和理性,并且在供需制衡下形成的价格能够反映全部市场信息,其实不然,市场主体是有限理性的,市场价格的滞后和偏差也使信息具有稀缺性,尤其是交易双方的不对称的信息分布,引发主体的投机主义、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以及商品市场的“劣币驱逐良币”。因此需要国家的公权力延伸入市场强制打破一方的信息优势,使市场交易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完成。例如:国家针对一般商品市场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广告法》;针对资本市场的《证券法》的强制披露,但在一些领域,诸如医疗过程中,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国家干预是无效的。因此有学者设计了职业产权结构,即通过严格市场准入,使医生集体成为社会独立组织,这样外部舆论压力、内部职业道德将有效约束医生的行为。

(五)市场最严重缺陷是收入和消费的不平等配置问题,一个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可能产生社会不可接受的收入与消费上的差距。亚当·斯密声称,在一支“看不见的手”的导引下,各个人在私利追逐无形中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扩大,但如果社会利益中还包括财富公平分配的内容,那么仅仅有无形的手是不够的。首先收入分配反映的个体的生产要素持有量,即可继承的财富和才智等初始禀赋,还有一系列其他因素,如种族、性别、努力性、健康以及运气等;其次市场经济条件下物品追逐的是货币选票即有效需求——有支付能力的需求,而不是效用最大的需求。收入和消费的差别来自于市场的内在因而不能由市场自我调控而消除,可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对社会收入的再分配,例如国家征收所得税以及遗产税、赠与税等税赋,用向高收入者征收高于低收入者的税款的方法来降低收入的不平衡;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对老、弱、病、残及其他需要社会帮助的弱势群体用转移支付形式提供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费等,但也有学者怀疑国家再分配的效率以及对市场主体的激

励弱化影响,实质上是存在着不可回避的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与选择的问题。

市场失灵是国家介入经济领域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因为与市场失灵相同,同样存在政府失灵,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国家行为有时不反映公共利益。传统观念认为,市场与公众利益是根本对立,唯有政府一心为公,然而当公共选择学派学者布坎南将经济人、效用最大化、供求分析等经济学的逻辑假设和分析方法运用于对国家决策研究,发现国家并不总是值得信赖的:首先由于个体目标多元化与选举投票制度规则的缺陷效益最大的选择难以达成,同时普通公民无力支付了解政府的成本,那么对政治权力的漠视成为一种理性抉择;其次政府官员也是具有自私性的经济人,他们像在经济市场中一样在政治领域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17) 并在一定程度上,政府官员的利益内在化为政府利益;最后有影响的特殊经济利益集团可能掳获相关政府成员,使国家成为个别集团的利益代表而不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实践者。在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但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言现有制度还不能排除少数官员的自利追求,甚至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膨胀。

(二)国家行为的无效率。在市场组织中每一个经济行为都必须是成本效益核算的最佳结果,但是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存在特殊标准与要求,由于产品与服务本身的社会性以及国家供给的垄断性,使市场产品难以度量或不能度量;另一方面国家收入来自于税收、国有企业的利润或者其他非价格化收入。因为缺乏硬预算约束和硬市场约束,易滋生资源利用低效率和官僚主义。并且收入与成本在价格基点上的分离也意味着资源配置错误程度增加,即公共资源供过于求或供不应求的不均衡。

(三)国家行为的帕金森定律。新制度经济学派著名的诺思悖论指出:一方面没有国家权力及代理的介入,财产权利就无法得到有效界定、保障和实施,国家为降低产权界定和转让的交易费用,社会产生最大化提供条件;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具有垄断特征和扩张性质,往往是个体权利最大最危险侵害者。 (18)国家权力的扩张性被描绘为“帕金森定律”,即当一个职能部门设立后,其行为目标之一预算最大化,进而支配权力和控制领域扩展,再进而机构与人员编制自动以一定比例扩大,公共领域拓展势必侵蚀私人空间。诚然,并非所有的国家介入都是可非难的,惟介入通常具有自我发展之倾向,而且会如同滚雪球般越滚越大,越滚越快。此际或因超出官僚体系所可负荷的能力,或因政治法律规范设计缺陷使原本立意甚佳的国家介入也对民间造成负担,甚而不少为介入而介

和的管制更有可能产生劣币驱遂良币之虞。国家介入对我们市场经济社会自主、自律性的发展形成一股阴霾,是一种经常性威胁。(19)

(四)国家行为中“寻租(rent-seeking)”现象普遍存在。“租”这一概念是从地租引申而来的,指由于某种稀缺资源缺乏供给弹性,而给资源所有者带来的报酬与转移使用权之间的级差。公共选择理论研究中“寻租”是指寻求人为短缺资源的租金。从某种意义上进市场中垄断是一种经济租的现象,比较难处理的是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如价格管制、许可证、关税和出口配额、政府采购等所形成的租,其危害是切断市场上稀缺资源自然趋向最优化配置过程,严重扭曲经济资源的配置,造成社会生产增加非生产的额外成本,包括寻租者的寻租机会成本以及防止寻租行为的成本。另外,政府官员基于私利,积极运用权利设租、创租、引致腐败盛行,构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正如交易费用理论解释一定范围内企业与市场并存的原因,企业是一种比市场更节约的交易费用的组织形式,那么国家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的理由,就是国家是一种比市场更节约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经历公权无限扩充年代以后,我们更应记住:只有在一切办法都证明确实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才有必要采取国家干预这种永远次佳的办法。(20)综上所述,国家介入市场经济领域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市场失灵,国家介入可以克服市场缺陷和不足;且国家介入经济成本低于市场失灵所造成资源损失,而经济法调整对象就应是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国家介入市场过程中形成社会关系。尽管这是一个比较模糊的界定,但如果排除追求言辞简炼的心理障碍,那么对于如此庞大的经济法律关系体系,则又是相当真实的表述。

三、影响国家与市场经济的两个新因素

(一)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在现代经济中除了市场和国家以外,还存在其他市场中介组织。在我国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类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资信评级机构、公证和仲裁机构等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审查和评价市场主体行为,监督其是否公正、公开原则进行竞争,反对欺诈、调整规范市场;第二类质量检测和计量检验机构、商品检验中心、消费者协会等监督市场活动的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反对虚伪欺诈消费者,保证市场公正交易、公平竞争,稳定经济运作效率;第三类商会、行业协会等自主性市场中价组织,其主要职责依据市场规则制定会规、行规或公约约束成员行为,实行集体自律,反对不公平竞争。(21)中介组织存在发展深刻影响国

家与市场的关系,一方面弥补市场自我运行可能产生不应后果,抑制了企业组织的非市场化行为和不良市场行为,成为市场经济“润滑剂”;另一方面分解政府的职能,抑制公权的无限扩张趋势,保证了市场机机械制作用空间,形成市场“看不见的手”与国家“看得见的手”外的“第三只手”,与之相适应经济法调整对象也发生波动,即扩大了对所立中介组织的法律规制内容,如《证券法》、《公司法》关于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人员的责任规定;又削减一部分由国家法律调控的空间,以业内规则取代法律约束。

(二)经济的国际化。本世纪70年以来,国际经济出现迅速扩大和发展的良好状势。英美等英语国家称之为“全球化(Globalization)、法国等法语国家称之为“世界化(Mondialisation)。尽管几乎每一国家都存在对这种趋势的利弊得失的不同看法的激烈争论,但现实中他已经改变我们思想观念与生活。市场突破国界成为世界大市场,尤其是计算机、因特网、无线通信等信息技术的应用,时空观发生变化,区域经济、世界经济一体化近在咫尺,国内经济秩序必然要与国际经济秩序全面接轨,例如我国政府为与WTO 全面衔接,将大量修改、废止国内经济法律法规;而面对日益扩大市场领域,国家统领力逐渐不足,区域性经济组织、超国家经济调节机构、内容广泛的国际条约、公约和协定纷纷登场,亚洲金融危机已将这一切展示无疑,“阿根延的一只蝴蝶的翅膀扇动真可能引发夏威夷的台风”。涉外经济法必然将在经济法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甚至于同一,那么经济法调整对象也将发生适应性的调整。

以上是从国家与市场经济角度对经济法调控对象进行应然性的思考,但不可回避的是经济法发展存在路径依赖(22),即经济法依托于中国特定的社会背景、历史文化、经济发展阶段。中国经济法是经济体制转轨中经济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必然迁就于现实(23),例如鉴于国有企业改革已成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国家在国企改制以及战略性调整中不能单纯地依赖于市场机制,而必须采取超经济的手段进行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重要职能;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本土资源贫乏以及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外在压力,中国市场经济的改革是把各不同发展阶段压缩在二、三十年内完成政府推进型,国家承担培育市场主体,完善市场体系、强化市场机能的重要职能;作为发展中国家,国家肩负着赶超发达国家的历史任务,需要保护民族工业,甚至扶持国内垄断性质企业集团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等重要职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稳定压倒一切,因此,国家的调控经济的行为中必须包括大量的政治因素,当经济法被适用于调整上述社会关系,这也就决

定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中国特色。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想与现实的正确认识是发挥经济法功能、延续经济法发展的理论基础。

(1)佟柔·学科经济法论[A],佟柔文集[C].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56页

(2)王艳林,赵雄·中国经济法学: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回顾与展望[J].法学评论,1999(1)

(3)有学者将该时期作为经济法产生的起点,参见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30-33页.笔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因为从国家与市场经济角度观察,该时期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国家干预经济的规模程度与意志表现都不足以定性为经济法。

(4) [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6版)[M].北京: 华夏出版社, 1999. 23页

(5)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75. 527页

(6) 漆多俊·经济法[M].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8. 5页

(7) 凯恩斯认为有效需求包括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而三大基本心理因素中,“消费倾向”决定了消费需求,“资本未来收益的预期”和对货币“流动性偏好”决定了投资需求,参见朱国宏·经济社会学[M]. 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9. 61页

浅谈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浅谈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亚盛集团分校马永久 [内容提要]从法理学角度讲,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论。本文通过对经济法的产生以及调整对象的转化和细化评析,认为“国家调制论”的观点比较适宜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从经济法产生上探寻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得出这种社会关系由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调整的必然性,概括出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 [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关系 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是一个年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一门新兴的经济科学,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广泛的一类社会关系,这一重要的社会关系,自有法之日起,便是各个社会、历史类型的法律规定和调整的重要内容。 经济关系是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形成、并存在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经济环节和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的总称。在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对经济关系不同的调整模式,即同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并存于一个法律部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综合一体的调整模式,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主要是民主调整模式,民法一直是这个时期调整经济关系的一个大法。历史上行政法也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国家旧体制改革前,行政法在事实上取代了民法,几乎调整着所有的经济关系,从而形成了特有的行政法调整模式,人类社会发展到近代时期,生产更加社会化,经济关系更加复杂化,利益实体更加多元化,客观上越来越需要在保持并发挥各个社会个体独立自主性的基础上,从整体和宏观上加强对它们的经济行为的调节和经济利益的协调。这样,就必然有相当范围、相当数量的原有的经济关系以及新生的经济关系重新整合,重新划分法律调整范围,从而形成了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共同调整经济关系。各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但它们并不完全封闭。不能认为一个法律部门只能调节一种社会关系;也不能绝对的说一种社会关系只能有一个法律部门去调整。一个法律部门综合调整几种相互关联、相互转化的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由几个关联的法律部门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上运用不同手段进行多方位的调整,这正是当今社会法律调整模式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 二、资本主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转变与分工细化 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制度后,为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一方面对资本主义经济采取自由放任政策;另一方面对阻碍资本主义经济的行为,用法律手段进行制裁。后一部分内容是资产阶级干预经济的行为,由这一行为产生的经济关系是新出现的经济关系,也就是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在资产阶级国家里不是唯一的经济成分,除了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外,还有少量的国有经济和为数不小的个体经济。资本主义国家面对不同的经济成分,采

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及体系综述

综述: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及体系 一、经济法的概念 A、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 1、综合经济法论:经济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法方法、经济劳动法方法来分别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持该观点学者:王家福、王保树 2、学科经济法论:经济法是综合运用各个基本法的方法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认为在法的体系下并不存在“经济法”部门,所谓经济法无非是运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基本部门法的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或者说,经济法是对各种经济法律的概括。 持该观点学者: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经济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权力深入经济领域,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中调整经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部分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应该独立成整体为法的部门。 持该观点学者:梁彗星、王利明 4、纵向经济法论:有的认为,经济法是调整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的宏观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的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宏观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企业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持该观点学者:吴卫国 5、纵横经济法论:经济法既要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纵向经济管理关系,也要调整一定范围内的横向经济协作关系。 持该观点学者:史际春、邓峰 文献出处: [1]薛克鹏.经济法的再定义——以规范对象为视角[J].经济法论坛,2013,10(01):17-27. [2]邓林.经济新常态时期经济法综合立法的发展[J].经济研究导刊,2017(24):189-190.

B、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 1.国家协调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持该观点学者:杨紫烜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需要国家干预说: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持该观点的学者:李昌麒 4.国家调制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持该观点的学者:张守文 5.国家管理经济关系说: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持该观点的学者:史际春 6.国家调节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持该观点的学者:漆多俊 7.纵横统一说:认为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持该观点的学者:刘文华、史际春 8.密切联系说,也称作管理-写作说:由纵横统一说发展而来并为《民法通则》颁布后法学统编教材采纳的一种经济法学说。其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持该观点的学者:陶和谦 9.宏观调控说:我国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间接调控的部门法,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性经济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国家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社会公务性直接管理经济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文献出处:

经济法知识点

名词解释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2、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经济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4、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5、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6、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7、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8、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竞争者实施的违反竞争法规定,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竞争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竞争秩序的竞争行为。 9、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

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10、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12、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的产品。包括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包括触及农产品和不动产。 13、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4、预算,在此指国家预算,它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15、国债,又称国家公债,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 16、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 17、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以及处理货币事务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 论述题 1、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文摘要我国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必须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在当前的形势下,必须把国家宏观调控关系、市场管理与规制关系、社会公用关系以及可持续发展关系纳入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畴中来,成为其具体内容,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稳定、可持续发展。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具体内容 一、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原因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保障经济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更重要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健全的重要步骤。同时,明确经济法调整对象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下面具体说明: 首先,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我们都知道,一部法律要想在现实社会中起到预想的作用,达到预设的目的,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也就是说有明确的

内涵和外延,如果达不到此标准,该法律就不成法律,更不用说其效力大小了。调整对象,顾名思义就是某一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当然在经济法中也不例外,它也是经济法的重要而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要想有一个全面而具体、正确的经济法定义,必须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也是民法等其他法律给我们的启示。只因为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因此学术界对其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和分析,但结果是每一个研究都有自己的观点,调整对象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各有说辞,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出该问题的重要,以及我国学术界的活跃程度,但另一方面也不免造成了研究的混乱与模糊不清,甚至对初学者有误导作用。 其次,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我们应该明确一点,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为了解决法律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那么,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能够明确被调整者自身内在的规律对法律的要求,也就是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市场规律对法律的要求,尤其是对经济法的需求,这样一方面可以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简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解

简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解 2010级远程班三班YC10030024 黄荧荧 二战以来,随着国家调控经济立法的兴起,广大学者对于经济法的研究越来越多,研究一个法律部门,通常需要先从该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入手。经济法是一个相区别于民法、行政法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社会法下的一个部门法。笔者将从经济法产生根源的视角出发,小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揭开经济法的冰山一角。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完全的市场经济(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到不完全的市场经济(政府干预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古典经济学代表亚当·斯密从个人本位角度提出了对市场的自由放任思想——自由市场经济主义,认为必须排除第三者对经济的干预,完全由“无形的手”调控市场经济。但在1929-1933年经济大萧条冲击后,这种思想即暴露出本身的缺陷,单纯的市场调节因为其市场障碍、唯利性、被动性等固有的缺陷,使市场经济主体在追逐个人利益的同时,无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这就需要第三者对经济进行适当的干预,弥补市场调节固有的缺陷。国家作为第三者介入经济生活,用“有形的手”适当调节干预经济,经济法作为市场失灵时的一种救济措施和国家的调节机制就应运而生了。 从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可见,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的基础上划定的,是为了弥补市场自发调节的缺陷和不足,纳入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运用国家调节机制作用于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的经济关系。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是经济关系的全部,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即为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运行必须进行调节,而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无法以较低的成本或对经济运行较小的损害进行调节的经济关系。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国家往往是一方主体,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运用“有形的手”作用于经济运行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国家在对经济进行调节时,必须体现国家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在尊重市场调节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节,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 如果说民商法是保障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的第一道防线,那么经济法就是进一步在需要的时候对市场秩序进行保护的第二道防线。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利于经济法体系的形成,对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作出贡献。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内容提要】对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存在着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经济法的外部独立性问题,即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一是经济法的内部结构性问题,即经济法具体调整哪些对象。解答好上述两个问题,应该可以解决法学界对此问题的长期论争。【关键词】调整对象/独立的调整对象/具体的调整对象……一、引言自从法学界提出“经济法”这一命题后,论争与质疑就一直伴随着经济法的整个发展历程。这些论争最为根本的分歧集中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笔者将之归结为两个主要问题:其一,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其二,经济法有哪些具体的调整对象。从逻辑上看,第一个命题解决经济法的外部独立性问题,第二个命题解决经济法的内部结构性问题。两个问题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可以说如果能够很好地解答这两个问题,应该可以解决关于经济法理论的长期论争。然而我们又深信,这一定是两个十分难以澄清的“理论死结”,否则也不会令如此之多睿智的学者们感到困惑。以下文字是我们对上述两个问题予以解答的尝试。二、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一)两种截然相反的回答根据对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基本看法,我们可以将以往观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否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下称“否定说”);另一类是承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下称“肯定说”)。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人们熟悉的较为典型的否定说有以下几种: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注:王家福:《综合经济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3页。);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注:佟柔:《学科经济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21~227页。);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分支,即“经济行政法”。(注:梁慧星等:《经济行政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29~194页。)作为对否定说的回应,我国部分经济法学者对独立调整对象问题作了肯定性的回答,其中又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20世纪80年代,主要有: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注: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5~8页。);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1页。)第二个时期是1992年以后,主要有:1.经济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注: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注: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注: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 5.社会公共性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注: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7页。)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问题多持肯定态度,但80年代的观点有“大经济法”之嫌,而且对“独立性”的关键问题,比如与行政法的分野,基本上不作回答,故难以令人信服。92年以后的观点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在这些论著中基本上都有经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

第二章经济法定义、调整对象和地位

第二章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和地位 【讲授内容】 1、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2、经济法的地位 【讲授重点】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授课时数】4课时 【授课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一)经济法是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中心内容的法。 (二)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三)经济法是调整普遍经济利益的法。 (四)经济法是企业法。 (五)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错。 (六)经济法是社会法(以私人和特殊社会集团的关系为规制对象)。 以上定义的共同点:指出了经济法具有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性质。 二、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一)前苏联学者哥里班诺夫和克拉萨夫奇科认为,经济法就是苏维埃社会主义的不同部门的、在调整经济活动中起职能上的相互配合作用的规范和制度的总和,不是苏联法律体系的独立部门。 (二)前苏联学者拉普捷夫认为,经济法是规定领导经济活动和进行经济活动的方法,调整社会主义组织及其所属内部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并运用各种不同的法律调整方法以保证合理地进行社会主义经营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苏联法律体系中的独立部门。 (三)前东德学者海尔和克灵格认为,经济法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调整国家机关与作为劳动集体组织的企业及其经济单位的相互关系,以及调整社会主义经济单位之间相互关系的那些法律规范和实现这些规范的法律形式的总和。 (四)前南斯拉夫学者安多列限维奇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特殊的部门法,它包括调整在经济活动中作为主体的联合劳动组织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和旨在调整联合劳动组织和社会共同体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包括为了调整连同业务活动在内的这些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俄罗斯学者拉普捷夫对经济法定义的重新认识 他指出,经营活动法是市场经济的经济法。主张制定《经营活动法典》。 四、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一)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的经济法定义 1、否定论: (1)综合经济法论。王家福、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认可或制定的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法方法、经济劳动法方法分别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学科经济法论。佟柔教授认为,经济法是综合运用各个基本法的方法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简答题

经济法简答题 1、简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p8 答: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①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这里主要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②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③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④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⑤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P16 答:①两者调整范围不同。有重合,但有基本区别。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与一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关系;民法则不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也不调整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经济法也不调整民法中的平等的人身关系。②主体构成不同。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民法主体只讲平等性;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成人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的。③主旨思想不同。民法是个人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④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则同样采取民事手段,但也运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实

行综合调整。 3、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P25 答: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也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有参加者,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务,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4、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和广义特点?P35 答:基本特征是:①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因企业违法或不当行为而招致国家干预和制裁所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意志结合。它们虽与企业本来的意愿不相一致,但最终仍需两相结合,才能终结。 广义特点: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织,个人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主体。②经济法律关系的一般应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程序。这些一般特征与上述本质相连,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经济法的若干特性,但它们并非是经济法律关系独有的特征。 5、简述企业合并与兼并的区别?p50 答: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自愿申请并经政府批准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或直接由政府决定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它实际上是法人消失和产生的统一过程,无变更。兼并可称归并,是指一个或几个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作为一门后现代的法律,其调整对象与传统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有着很大的区别。我们要研究经济的调整对象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 第一,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市场经济,主体众多,对手林立;独立自治,竞相博弈;商品丰富,货比三家;讨价还价,斤斤计较;买卖自由,择优交易;价值规律,优胜 劣汰,等等。这些都表明,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是自由竞争。市场经济自由竞争这 一本质属性也是市场经济的主要优越之处。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自由竞争经济, 市场经济激发出自由竞争,自由竞争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基本动力。 实践也证明,之所以要发展市场经济,根本原因就是要促进自由竞争,而促进自由 竞争又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举措。 第二,市场经济的派生属性之一。由于市场主体在许多方的千差万别,这些千差万别的市场主体被治愈形式平等的统一规则下去自由竞争,必然导致优胜劣汰,生产集中, 最终形成垄断,垄断是市场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反垄断是必须地,只有反垄断才 能促进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中发展。但由于垄断者本人不会自己反对自己,而其他 非垄断者都是私人力量,势单力薄,无济于事,因此,反垄断也必须有国家介入, 实行国家干预,以强权对强权,这样才能奏效。这就说明反垄断要求国家去维护市 场自由竞争。另一方面,市场中的人们是经济人,难免唯利是图,为了自身利益的 极大化,又是会进行不正当竞争。对于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是是藏滋生所能完 全解决的,也不是市场经营者所能自觉修正的,更不是消费者所能自力维护的,反 不正当竞争必须由国家进行干预,对市场正当竞争加以维护。 第三,市场经济的派生属性之二。市场经济中,主体众多,中心多元,向度各异,私利为本,权力分立,决策分散,目标不一,追逐利益,外向扩张,不断发展,市场无疆,这些都决定了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化的大经济。这就使得市场自由竞争在一种无法 总体控制的未知环境下进行,必然具有茫然无序性。实践证明,市场经济越是社会 化,信息就越具有局限性,市场自由竞争的盲目无序性就越大。但由于私人散居社 会各隅,信息受限,仅有私权,力所不及,不可能克服市场自由竞争的盲目无序性,只能有处于社会中央,信息丰富而集中,享有公共权力,拥有足够权威的国家机构 尤其是中央国家机构才能完成这一任务。实践证明,国家只能通过宏观调控完成这 一任务。 从上述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派生属性可以看出,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导致市场的垄断性、不正当竞争等限制竞争性和盲目无序性,无论是限制竞争性还是盲目无序性都会严重的影响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必须加以反对和克服。而只有通过国家干预以维护市场竞争和进行宏观调控才能达到目的,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既有国家干预而形成的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在当代世界各国,几乎都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并试图通过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来实现经济增长、经济发展等目标。但各类经济问题也日益突出,其中,最为引人注意的,就是市场失灵问题,因为它是人们曾经寄予了厚望的市场机制所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也是传统的法律制度所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市场失灵问题的存在,使人们开始思考市场经济的局限性,以及政府的能动作用等问题,并试图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做出取舍,而这种取舍,则带了从思想到行动,从政策到法律,从经济到社会,从东方到西方,从历史到现实等多个层面的周期变易,成为人类必须时时面对的重大现实难题。

经济法概述习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参考答案] 1、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 )和( )。 2、我国民法将法人分为法人和( )法人两大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和( )。 4、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包括( )和( )。 5、作为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包括市场经营行为、( )、( )和经济违法行为。 6、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物、( )、货币与有价证券、( )和管理对象。 7、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和市场之间的经济关系。 8.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和调控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具有( )内容的经济关系。 9、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具体包括有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 )、( )和经国家特别授权的经济组织。 10、经济法律事实按其与经济法主体自觉意志的联系可分为( )和( )两大类。 [参考答案] 1、内容客体 2、企业非企业 3、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4、完成一定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劳务 5、经济管理行为经济仲裁、司法行为 6、智力成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行为 7、国家 8、监督权利与义务 9、职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 10、事件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参考答案] 1、下列关于法人的论述,第()项是错误的。 A、法人必须依法设立 B、法人必须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C、法人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 D、法人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承担无限责任 2、下列第()项经济法主体具有法人资格。 A、个体工商户 B、公司 C、农村承包经营户 D、个人合伙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A、所有经济法律关系 B、各种经济关系 C、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D、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总是由一定的()所引发的。 A、当事人的要求 B、事件 C、行为 D、法律事实 5、自然灾害属于()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A、事件 B、行为 C、不可抗力 D、非故意行为 6、经济法律关系是()对特定经济关系调整的结果。 A、道德伦理 B、风俗习惯 C、经济法 D、党的纪律 7、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权利义务 8、()是经济法主体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A、国家机关 B、企业法人 C、企业内部组织 D、公民个人 9、经济权利是由()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经济法学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1、法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模式主要有(BCD)。 A、综合一体调整模式 B、民法调整模式 C、行政法调整模式 D、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共同调整模式 2、有关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 A、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B、是一种纵向关系 C、是一种责、权、利相统一的关系 D、参加者的行政地位是不平等的,因此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ABCD)。 A、经济管理关系 B、经营协调关系 C、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D、涉外经济关系 4、有关经济法的经营协调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BC)。 A、在这一领域,经济法和民法可以截然分清进行调整 B、包括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经济竞争关系 C、参加主体的地位是平等 D、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横向经济关系和纵向经济关系 5、与民法相比,经济法的特点是(ABCD)。 A、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的经济关系 B、经济法主体广泛并且有一定的层次性 C、经济法的指导思想是“社会责任本位“ D、经济法可采用民事、行政、刑事综合的调整手段 6、经济法的法律属性主要表现在(ABCD)。 A、综合、系统调整的法 B、平衡协调的法 C、“社会责任本位“的法 D、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7、遵循客观经济规律是经济法的首要原则,这要求我们(ABD)。 A、以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作为立法的基点

B、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以及按劳分配的规律在发挥作用 C、对于自然规律有时可以适当忽略 D、不能强行规定不具备客观条件的内容 8、经济法律关系(ABCD)。 A、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B、实际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C、需要建立在经济关系基础之上 D、对经济关系具有巨大的反作用 9、经济法主体(BCD)。 A、是指一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组织主体 B、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标准 C、不能用法人来取代 D、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 10、在日常经济交往中,经济法律关系的监督保护机构有(ABCD)。 A、审计局 B、人民检察院 C、技术监督局 D、工商行政管理局 11、下列各项中,可以称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的是(ABCD)。 A、人民银行 B、某承包经营企业 C、某公司的分公司 D、公民张某 12、以下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有(ABCD)。 A、甲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取得乙的财产所有权 B、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实施的计划决策权 C、某企业依法取得商标权 D、企业因为产品质量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13、有关市场调节失灵,下列说法正确的有(BC)。 A、产生于资本主义垄断时期 B、民法调整模式出现了不足 C、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法的诞生 D、表现出资本主义经济缺少横向经济关系的指导 14、下列各项中,可以称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ABD)。 A、智力成果 B、提供劳务行为 C、空气 D、机器设备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学生姓名:聂敏 学号: 201302031133 专业班级:经济管理法律系 指导教师:汤迎文 2015年3月7日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摘要 从法理学角度讲,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论。对经济法的产生以及调整对象的转化和细化评析,从经济法产生上探寻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该是一切需要由国家介入干预的特殊的经济关系。我国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必须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的调整对象,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在当前的形势下,必须把国家宏观调控关系、市场管理与规制关系、社会公用关系以及可持续发展关系纳入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畴中来,成为其具体内容,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稳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具体内容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Analyses the adjusting object of economic law in our country ABSTRACT From the jurisprudence point of view, the standard of dividing legal department mainly object, there has been a lot of dispute over the question of the adjusting object of economic law. As well as the adjustment object of economic law transformation and refinement, explore the economic law from the economic law produces the adjustment of social relations, thought that all need regulating object of economic law should be intervened by the country's special economic relations. In the social transition period in our country, we must establish the regulating object of economic law, it is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is also a clear premise and basis of the definition of economic law. Under the current circumstances, we must put the national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and control, market management, and regulating relations, public relations and relationship into the category of economic law regulating object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become the ? Keywords: Economic law regulating object The specific content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文参考范文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文参考范文 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摘要】经济在我国占有很大的地位,它关系着民众的日常生活和国家的发展和谐。经济法是为经济所指定的一系列法律,意在对经济上存在的问题和使用作出合理的规范与解决方案,保护民众和国家的经济平稳发展与运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一直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点,但同时也是一个难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确定涉及到了很多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中的核心问题,它一直随着经济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在这之间,不仅仅涉及到经济方面的问题,还有人文,国家政策,世界格局等等多方面的问题。同时,也因为对经济调整对象的认知与理解程度的不同,其范围也处在不确定的阶段。市场的经济变动影响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要想形成良性的市场经济竞争,就必须在从法律入手,制定更加符合社会和民生的经济法,本研究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做了一些调查和总结。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标准 1从实践看经济法调整对象。在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时,不是指依靠先人制定的经济标准,也不是照搬外国的经济法律,而是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制定符合自己国家实际情况的经济法。在制定的过程中要根据我国的生产力与经济发展状况来进行研究。法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对人类的行为进行约束,同时也是在保护人类的应有利益。所以法律在制定时,只要按照具体的实际情况,不必拘泥于特定的形式与流程。 2特定的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在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时,还要考虑到这个对象是否代表了经济的具体表现,而不是其他的方面。一般来说,经济法所针对的调整范围不是说包括所有跟经济有关的关系与事物,这样对经济法的制定来说,太繁杂了。所以,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一般是对那些对国家经济和大众生活产生影响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这样才能高效的发挥国家的调整能力。 3经济法调整对象与其他法不能重叠。不同的法律有着自己的标准与规定,若是不同法律的调整对象之间出现了重叠等现象,就会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混乱,因为不知道该实行哪个才是正确的,法律之间的标准和规定肯定也是存在差异的。所以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来说,必须将其与其他法律对象分开,划清界限。 二、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经济法练习题(全-含复习资料)

经济法练习题(全,含答案) 单项选择题题型:单项选择题,分值:每一小题 1 分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1、经济法这一概念,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在其1755 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D)(难易:简单;知识点:经济法的概念) A 、普鲁东 B 、德萨米 C 、凯恩斯 D 、摩莱里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B )(难易:简单;知识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A、经济关系 B、特定的经济关系 C、法律关系 D、特定关系 3、市场管理关系应该由(C )调整(难易:一般;知识点:同上)A、民法B、商法C、经济法D、公司法 4、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包括(C)(难易:一般;知识点:经济法的特征对象) A.税法 B. 政府采购法 C. 产品质量法 D. 财政法 5、有关投资、金融以及税收的法律规定,体现了经济法对(C)的调整(难易:一般;知识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A、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B、市场管理关系 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D 、社会经济调控关系的调整 第二章经济法的地位 6、经济法的地位是经济法在(A )中的地位(难易:一般;知识点:经济法的地位) A、法的体系 B、法的结构 C、法的概念 D、法的功能 7、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在于经济法有自己(B)(难易:简单;知识点:经济法的地位;) A.特定的调整程序 B. 特定的调整对象

C.特定的发展历程 D. 特定的法律渊源 第三章经济法律关系 8、经济权利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A )(难易:简单;知识点:经济法律关系) A. 资格 B 、行为C 、权利D 、利益 9、. 经济法主体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属于经济法主体的(B)(难易:简单;知识点:经济法律关系) A. 经济权利 B. 经济义务 C.经济职权 D. 经营管理权 10、以下可以作为经济法律事件的是(D)(难易:一般;知识点:经济法律关系) A 、公司的设立 B 、税务征收 C 、确定利率 D 、突发洪水 11、以下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是(D)(难易:一般;知识点:经济法律关系) A 、国家检察机关 B 、学校 C 、厂长 D 、学生会 12、经济法律关系最主要参加者是(B )(难易:一般;知识点:经济法主体) A 、国家机关 B 、企业 C 、企业的内部组织 D 、公民 13、以下不是民法主体而不是经济法主体的是(C )(难易:复杂;知识点:同上) A 、国家机关 B 、企业 C 、企业的内部组织 D 、公民 14、享有经济职权的主体是(A )(难易:一般;知识点:同上) A、国家机关 B、企业 C、社会团体 D、事业单位 15、享有经营管理权的主体是(B )(难易:一般;知识点:同上)国家机关 B 、企业 C 、社会团体 D 、事业单位 16、经济法律关系(A )(难易:复杂;知识点: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 A 、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B 、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或其中任何两个要素构成 C 、由主体、客体、行为三要素构成

经济法调整对象

摘要:经济法学要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先决条件是合理界定其调整对象。在中国法学界,除了很少一些学者根本不承认或者实际上不承认经济法的存在以外,大多数都认为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而世界先进国家所能给我们借鉴的理论和制度资源相对较少,并且我国自身的经济基础也还没有完全发展到能够建立完备的经济法制度的阶段,所以经济法学的研究以及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理论也就自然而然地会呈现出不完备、众说纷纭的状态。本文通过对20多年来我国各学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论进行简单梳理,阐述本人认为的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 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市场关系 一、引言 中国经济法与经济法学说的研究开始于改革开放之初。在这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论争与质疑就一直伴随其左右。著名民法学家佟柔教授曾经强调:“谁想要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上的同类性,或者提出我国现阶段已经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它不同于以往人们所认识的任何一类经济关系并应找到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指出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原则和方法。”上述论断为经济法学研究指明了科学方向。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学研究的基石,在这20多年中形成了诸多的学说、理论和观点,许多经济法学者正是以经济法调整对象为认知起点去构建经济法理论框架。因此,本文以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各种主流的学说和观点做一些概括性的介绍和简单的评述,并于此基础上谈谈本人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 二、不同经济体制时期的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 我国的经济法学者肖江平曾提出过中国经济法学的分期理论。这种分期理论较为严格地依据我国经济体制的变化和发展,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划分为以下三个时期,即从1979年至1985年的变革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从1986年至1993年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时期、自1993年至今的市场经济体制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政策。基于此背景,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便顺势而生了,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不可避免地成了经济法学研究的全部,并提出了“唯经济法论”或“全经济法论”的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说。而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经济法学研究的发展,在此时期末如“全经济法论”一类的理论已被学者们逐渐抛弃。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仅仅是一定的、部分的经济关系,而非全部的经济关系。 在分期理论的第一阶段,也就是变革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主要有:1、纵横经济关系说。“经济法调整两种经济关系:一是国民经济领导管理在实施其管理职能时产生的经济关系;一是经济组织在从事经济活动时产生的经济关系。前者叫做‘纵向经济关系’,后者叫做‘横向经济关系’。” 2、管理与协作经济关系说。“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直接或间接由计划而产生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领域中的商品关系。”“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3、纵向经济关系说。“国家通过各级行政主管机关对国民经济的各部门、各行业、各经济组织下达国家任务并监督它们贯彻执行中所发生的上下级纵的经济关系”。 4、意志经济关系说。“意志经济关系的质的规定性在于:它是各经济主体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特殊的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小国家意志为主导的一种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财产因素和行政因素的化合,换句话说,当一种经济关系同时具有财产因素和行政因素时,它就是意志经济关系。” 5、权力与财产融合说。“在社会再生产活动中,基于国家经济计划产生的,具有权力因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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