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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doc 10页)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doc 10页)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doc 10页)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国务院批准的《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市辖各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乌鲁木齐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发展计划、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市政市容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城市建设、发展和规划管理必须符合《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书制度。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行竞选、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制度。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事项的内容、条件、办理程序和时限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维护城市规划的义务,有对城市规划编制提出建议和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专业规划。编制的规划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城市规划编制的技术规定,并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测量以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居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做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艺术水平。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战略,确定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对城市发展体系、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发展形态、功能分区、城市建设用地布局、交通运输系统及全市性基础设施的布局、环境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保护以及风景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等进行总体部署,并确定各项专业规划的基本框架。

第十三条编制分区规划,应当明确土地使用性质、人口分布、环境功能、建筑及用地容量控制指标;确定城市道路、绿地、空间形态保护要求;合理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做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的空间布局及竖向规划和景观设计;明确功能分区、配套设施建设位置、经济定额指标、工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满足特殊要求的有关规划设计。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法定程序报批。

批准的城市规划应当公布,公众可以对其查询。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

第十六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体现地方特色和现代风貌,按照批准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实施。

第十七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十八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遗迹及风景名胜。

旧区改造,对有污染的工业企业进行迁建和限期治理,未进行治理的,不得扩大规模和进行与治理无关的改建、扩建。城市规划中已确定迁建的单位,不得在原地扩建。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办理。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的申请,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划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及各类地上、地下管线的建设,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用地界限时,应按规划将相邻的道路广场用地和公共绿地同时划入征迁范围。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各类绿地和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应划定绿

线,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发展农业需要开垦城市规划区内暂时不安排建设的国有土地,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第二十五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地等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变更各项规划要求。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砂、石、土和其它矿产资源的采掘,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使用期为一年,期满后确需再用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其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按照规划和法定程序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公共绿地、高压线走廊、泄洪通道、水利工程设施、地下管线、人防设施等公共用地和规划的公益事业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三十一条各项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规划设计条件确需调整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建设用地征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经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须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按规定配置绿地和停车场(库),按规划配建公共厕所,并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建筑物保护区范围内或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原有风貌和环境。

第三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应控制超高层建筑。划定控高区,控高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开设微波通道、通讯讯道等,应符合城市规划,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时,沿路的架空线应当埋入地下。第三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翻建住房的,应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属证,按规定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各类地下管线和文物古迹、坟墓时,应报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十一条城市沿街单位修建围墙、栅栏,应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沿街单位不得修建实体围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用途和买卖转让;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拆除。

第四十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放线、验线和规划验收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划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坐标放线、验线和竣工测量,并采用规定的统一坐标平面和高程系统编制测绘成果报告。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六个月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乌鲁木齐市商业网点规划(2014—2020 年)

乌鲁木齐市商业网点规划(2014-2020年)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 新疆新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

目录 第1章总则 (1) 第一条规划背景 (1) 第二条规划目的 (1) 第三条规划依据 (2) 第四条规划范围 (2) 第五条规划对象 (3) 第六条规划期限 (3) 第2章指导思想与原则 (3) 第七条指导思想 (3) 第八条规划原则 (4) 第3章发展目标及发展框架 (5) 第九条发展目标 (5) 第十条发展总体框架 (8) 第4章商业中心规划 (9) 第十一条国际商业中心规划 (9) 第十二条都市级商业中心规划 (11) 第十三条市级商业中心规划 (13) 第十四条区域级商业中心规划 (20) 第十五条社区商业中心规划 (21) 第5章商业网点规划 (22) 第十六条商业网点规划 (22) 第十七条商业街规划 (24) 第十八条商品交易市场规划 (33) 第十九条物流基地规划 (42) 第二十条农村商业网点规划 (45) 第6章规划保障措施 (47) 第二十一条制度保障 (47) 第二十二条调控管理措施 (48) 第7章附则 (50) 第二十三条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51) 第二十四条规划解释权的规定 (51)

为实现乌鲁木齐市商贸流通和商业网点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的部署,结合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布局合理、层次分明、规模适当、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和开发各类商业资源,特制定《乌鲁木齐市商业网点规划(2014—2020年)》。 第1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背景 乌鲁木齐市是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桥头堡、天山北坡经济带的龙头、“乌昌石”城市群的核心区。随着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两大历史任务的扎实推进、国家第二轮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和中央新疆第二次工作座谈会的召开,乌鲁木齐市区位优势、交通优势和商业发展优势凸显,面向中西亚的商贸中心的核心地位进一步凸显。基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及丝绸之路经济带上“五大中心”的建设,乌鲁木齐区域性国际化城市地位的提升,城市空间结构的调整,新的商业发展模式与发展理念的推广,商贸流通业迎来了跨越式发展机遇。但是,由于缺乏规划指导,规模布局不能适应国际化城市建设需要,便民服务水平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商贸流通业发展。为此,必须科学规划乌鲁木齐市商业网点,从时间、范围、布局与层次上布置好乌鲁木齐市的商业经济发展、商业资源配置、商业运行等各个方面目标任务,做到抓住重点,有章可循,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促进商业网点布局合理化,确保商业经济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规划目的

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年至2020年)

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1-2020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 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一节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 第二节市域空间管制规划 第三节市域城乡人口预测 第四节市域城镇体系结构规划 第五节市域重点城镇发展规划 第六节市域综合交通规划 第七节市域产业发展规划 第八节市域旅游发展规划 第九节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第十节市域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第十一节市域资源节约、保护与利用 第十二节市域重火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第十三节市域综合防火规划 第四章中心城区总体规划 第一节城市职能、性质与规模 第二节中心城区空间布局 第三节中心城区用地规划 第四节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 第五节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 第六节中心城区景观风貌规划 第七节中心城区旧城更新规划 第八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第九节中心城区综合防灾规划 第十节中心城区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一节中心城区空间发展时序规划 第五章规划实施措施 第六章附录

第1章总则 第1条规划目的 为了促进乌鲁木齐市跨越式发展、保障城市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指导城乡各项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特制定《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2、相关文件与规划 (国发【200713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1) 号) (2)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全国对门支援新疆工作会议和中发【2010】9号文件精神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2000-2020年)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 (6)《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第3条本规划在空间地域上分为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规划层次:规划区范围同市域。 1、市域总面积13787.6平方公里,下辖七区一县,即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米东区、头屯河区、达坂城区和乌鲁木齐县。 2、中心城区总面积1435平方公里,其范围西至萨尔达坂乡、西山农场、头屯河农场、三坪农场、五一农场边界,北至五一农场、芦草沟乡边界,东至规划绕城高速公路、铁厂沟镇边界,南至沙依巴克区、天山区边界。 第4条本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其中近期为2011--2015年,远期为2016--2020年。规划远景展望至2030年。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商业发展规划

乌鲁木齐市商业发展规划 2004-01-16 15:54 今后5年,是乌鲁木齐"建经济强市、创旅游名城"、在全疆率先实现小康、建设现代化国际商贸城的关键时期。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为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适应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乌鲁木齐市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进一步发挥商业在建设现代化国际商贸城、构建乌鲁木齐城市经济圈中的地位和作用,推动商业实现新一轮跨跃发展,特提出2003年~2007年商业发展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 (一)商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市商业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步,已经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 1、商业在乌鲁木齐市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显著提高 乌鲁木齐商业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现代化国际商贸城的战略目标,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商业经济实力跃上新台阶。2002年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52亿元,比1997年增长60%;5年来,我市商业增加值保持了年均12%以上的增速,其中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增加值为53.53亿元,比1997年净增22.98亿元;商业税收已成为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其中批发零售贸易业及餐饮业实现税收14.68亿元,占全市总税收的24.94%.全市国有、股份、集体、民营、合资等各类批发零售贸易业网点数量由1997年的3.4万个发展到2002年的5.24万个,餐饮网点数量由1997年的5,298个增加到2002年的12,586个。商业逐步发展成为我市影响力强、牵动作用明显的先导性支柱产业之一。 2、内引外联力度加大,商业国际化色彩渐浓 从1998年新疆昊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国际著名连锁零售企业德国麦德龙在友好路合作经营昊泰购物中心开始,全市商业引进内外资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近年来,先后又与美国肯德基、荷兰普尔斯玛特、马来西亚百盛、北京西单、陕西世纪金花、广州天河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合资、合作开设了肯德基专卖店、诺玛特购物中心、友好百盛购物中心、汇特-西单购物中心、世纪金花、红山新世纪广场等商业设施,提高了乌鲁木齐商业的整体水平。商业在积极探索内外贸一体化进程中有所突破。以口岸为依托,不断扩大进出口业务,1997年至2002年累计实现进出口总额47.27亿美元。 3、商业集团不断壮大,区域影响力逐步增强 近年来,商业改革不断加大力度,将企业做大做强做优。通过资产重组、资本运营、企业购并等多种方式,组成了友好集团、华凌集团、天地集团、德汇集团、宏景集团、广汇集团等,使国有资产配置进一步优化,商业的吸纳、辐射能力不断增强。1996年友好集团成功上市,增强了融资功能,显示了强劲的发展后劲。

2021年-乌鲁木齐规划

轨道交通线示意图 欧阳光明(2021.03.07) 1号线:线路南起三屯碑、南郊客运站东侧,沿胜利路、解放路、新民路、南湖路、克拉玛依路、友好路、新医路、北京路、城北干道布设,终点位于地窝堡机场。长26.5公里,设站21座,南端设南郊停车场,北端设中营宫综合基地。 2号线一期工程:线路南起边防局,沿中环路、幸福路、人民路、黑龙江路、南昌南路、南昌路、西过境路、高铁站、喀什西路南延线、泰山路布设,长18.2公里,设站14座,线路南端设八户梁停车场。 3号线一期工程:南起仓房沟,沿仓房沟路、西过境路、火车南站、扬子江路、友好路、鲤鱼山、长春路布设,长16.9公里,设站15座,线路南端设仓房沟停车场。 4号线一期工程:西起高铁片区,沿河南路、七道湾西路布设,经过高铁站、铁路局、汽车城、会展中心、七道湾等区域,长15.2km,设车站11?座,线路西端设二宫车辆段,东端设七道湾停车场。) (以上线网为初步阶段规划成果,最终线网以国家批复的《建设规划》为准。) 一、规划期限和范围

(一)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其中近期为2011-2015年,远期为2016-2020年。规划远景至2030年。 (二)规划范围 规划区范围即市域范围,总面积13787.6平方公里,下辖七区一县。其中,中心城区总面积1507平方公里,包括安宁渠镇、古牧地镇、铁厂沟镇、芦草沟乡、头屯河农场、三坪农场、五一农场、西山农场、104农场和乌昌路街道办事处。 二、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 (一)城市发展目标 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乌鲁木齐市建成:我国西部中心城市、面向中西亚的现代化国际商贸中心、多民族和谐宜居城市、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和区域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 (二)城市发展战略 (1)促进乌昌与兵地协调发展战略 强化乌昌之间、兵地之间在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开发、城镇用地布局、产业分工定位、基础设施共建等方面的合作,实现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州之间、兵团和地方之间共同协调发展。 (2)绿洲可持续发展战略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推行低碳理念,走生态、循环型的城镇化和工业化道路;依据绿洲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规模。 (3)培育国际商贸中心战略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1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国务院批准的<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 区域。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市辖各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乌鲁木齐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发展计划、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市政市容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2

,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城市建设、发展和规划管理必须符合<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书制度。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行竞选、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制度。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事项的内容、条件、办理程序和时限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维护城市规划的义务,有对城市规划编制提出建议和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行业主管部 3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乌鲁木齐市招商引资.doc

乌鲁木齐市招商引资 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乌招商领[2 0 1 0]1号 关于组织参加第十四届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关于组织参加第十四届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乌鲁木齐市参会工作方案,已报请市人民政府。为了认真做好第十四届中国东西部投资贸易洽谈会筹备参展工作,现将参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 第十四届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定于2 0 1 0年4月8日--1 2日在西安市国际博览中心(长安南路、电视塔旁)召开。 二、会议主题:区域合作,扩大内需,科学发展。· 三、代表团组成 组织“乌鲁木齐市昌吉州经济一体化联合展团”统一参会。乌昌经济一体化代表团分设乌鲁木齐市党政代表团、昌吉州党政代表团、乌鲁木齐市经贸代表团、昌吉州经贸代表团。各分团根据自身任务开展工作。

1、乌昌经济一体化代表团 乌昌经济一体化代表团团长由乌昌党委领导担任(注:按乌昌两地领导一年一任的惯例,今年乌昌经济一体化招商展团领导由乌鲁木齐市主要领导担任)。 2、乌鲁木齐市政府代表团 乌鲁木齐市政府代表团团长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担任,同时也是自治区政府代表团成员。 成员由乌昌发改委、乌昌财政局、乌昌招商局、乌昌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经委、商务局、工商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米东区、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的领导组成。 3、乌鲁木齐市经贸代表团: 乌鲁木齐市经贸代表团团长由乌市招商局领导担任,成员由乌 昌发改委、乌昌财政局、乌昌旅游局、市经委、商务局、工商联、各区县领导及相关部门、企业参会人员组成。 乌鲁木齐市参展团设会务、项目、宣传三个小组,负责组织参会的具体业务工作。.· 会务组:由乌市招商局负责。主要任务是总体协调、联络工作及政府代表团的活动安排;参展单位和人员报名;参会专项经费的申请;总体布(撤)展工作的协调;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项目组:由乌市招商局负责。主要任务是负责签约项目的征集;组织签约仪式;签约成果统计;组织协调安排重点项目的洽谈工作;信息收集整理;客商咨询;招商弓l资项目册及相关资料的发放。 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新闻处负责总体宣传工作。提供相关宣传资料、新闻稿。安排乌鲁木齐晚报、乌鲁木齐电视台记者各一名记者随团采访报道,向新闻媒体传递新闻。

乌鲁木齐城市简介及道路交通规划

概述 乌鲁木齐市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是全疆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的中心。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部,天山中段北麓、准噶尔盆地南缘,西北部和东北部与昌吉回族自治州接壤,南部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相邻,东南部与吐鲁番地区交界。总面积10900.77平方千米。常住人口233.2万人(2005年底)。邮编:830000 代码:650100 区号:0991 拼音:Wulumuqi Shi 英文:Urumqi 乌鲁木齐城市介绍: 新疆拥有中国六分之一的国土,乌鲁木齐是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首府,是新疆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中国西部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是新欧亚大陆桥中国西段的桥头堡,地处亚洲大陆地理中心。行政区总面积1.2万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成区235.9平方公里。全市总人口235万,其中城市人口就占90%以上。现辖七区一县,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和一个出口加工区。2006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654亿元,增长14%,实现全口径财政收入147.1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62.54亿元,增长12.24%;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48.36亿元,增长9.63%;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72.67亿元,增长16.9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4万元,增长8.61%;农牧民人均纯收入4651元,比上年增加402元。乌鲁木齐市在全新疆地区生产总值及其它各项经济指标中占在四分之一以上的比重,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在中国西部12个首府、省会城市中,综合竞争实力位居前列,被誉为“中国西部明珠”。 文化独具特色。新疆古称西域,历史上乌鲁木齐就是古丝绸之路新北道上的重镇,东西方经济文化的交流中心,是西方文化和中国文化的荟萃之地,呈现出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010年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人口数量

2010年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1-04-07 16:27 2010年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二○一一年二月 乌鲁木齐市统计局 2010年,是“十一五”的最后一年,全市各族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八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发展、稳定、民生”三大主题,以强烈的首府责任意识、率先意识、忧患意识,抢抓机遇,扎实工作,全市经济实现了平稳较快增长,社会各项事业取得了全面进步,为“十一五”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一、综合 初步核算,2010年全年实现生产总值(GDP)1311亿元,比上年增长12.2%,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19亿元,增长6.1%;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597亿元,增长12%;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695亿元,增长12.4%。三次产业分别拉动经济增长0.05、4.94和7.21个百分点。三次产业结构比例为1.45:45.5 7:52.98。 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为102.7%,比上年上升2.7%,其中,食品类、烟酒及用品类、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类、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类和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类分别上升8.5%、1.6%、0.7%、1.4%和1.9%;衣着类、交通和通讯类、居住类分别下降5.3%、0.7%和0.1%。2010年全年我市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为119.78%,比上年上升19.78%。

二、农业 全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98.82万亩,比上年下降0.6%;粮食播种面积46.05万亩,增长13.72%;油料播种面积8.47万亩,下降7.34%;蔬菜(含薯类)播种面积27.63万亩,下降11.42%;年末果园面积7.4 9万亩,下降4.54%。全年粮食产量19.57万吨,增长11.85%。

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乌市城市总体规划公示:2020年城市人口500万

规划层次图 一、规划期限和范围 (一)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其中近期为2011-2015年,远期为2016-2020年。规划远景至2030年。 (二)规划范围 规划区范围即市域范围,总面积13787.6平方公里,下辖七区一县。其中,中心城区总面积1507平方公里,包括安宁渠镇、古牧地镇、铁厂沟镇、芦草沟乡、头屯河农场、三坪农场、五一农场、西山农场、104农场和乌昌路街道办事处。乌市城市总体规划公示:2020年城市人口500万(2) 2011-03-29 10:25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秩名 二、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一)城市发展目标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乌鲁木齐市建成:我国西部中心城市、面向中西亚的现代化国际商贸中心、多民族和谐宜居城市、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和区域重 二、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

(一)城市发展目标 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乌鲁木齐市建成:我国西部中心城市、面向中西亚的现代化国际商贸中心、多民族和谐宜居城市、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和区域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 (二)城市发展战略 (1)促进乌昌与兵地协调发展战略 强化乌昌之间、兵地之间在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开发、城镇用地布局、产业分工定位、基础设施共建等方面的合作,实现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州之间、兵团和地方之间共同协调发展。 (2)绿洲可持续发展战略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推行低碳理念,走生态、循环型的城镇化和工业化道路;依据绿洲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规模。 (3)培育国际商贸中心战略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乌鲁木齐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乌鲁木齐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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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的决定,我国以2010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2]。在市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全体普查对象的支持配合下,通过广大普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圆满完成了人口普查任务。 现将快速汇总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全市常住人口 全市常住人口[3]为3112559人,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2000年11月1日零时的2081834人相比,十年共增加1030725人,增长49.51%。年平均增长率为4.10%。 二、家庭户人口 全市常住人口中共有家庭户[4]1133835户,家庭户人口为2792845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46人,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2.87人减少0.41人。 三、性别构成 全市常住人口中,男性人口为1610775人,占51.75%%;女性人口为1501784人,占48.25%。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由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9.98下降为107.26。 四、年龄构成 全市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为427911人,占13.75%%;15~64岁人口为2435571人,占78.25%%;65岁及以上人口为249077人,占8%%。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2.87个百分点,15~6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0.28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3.15个百分点。 五、民族构成 全市人口中,汉族人口2331654人,占总人口的74.91%,各少数民族人口780905人,占总人口的25.09%。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764092人,增长了48.74%;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266633人,增长了51.85%。 六、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市常住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程度的人口为768879人;具有高中(含中专)程度的人口为628184人;具有初中程度的人口为893786人;具有小学程度的人口为572016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程度的由15330%人上升为24702人;具有高中程度的由23081人下降为20182人;具有初中程度的由29183人下降为28715人;具有小学程度的由20798人下降为18378人。 全市常住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为68208人,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人口减少13666人,文盲率[5]由3.93%下降为2.19%,下降1.74个百分点。 七、人口的分布 全市常住人口的地区分布如下: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报告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 接到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进信贷服务努力增加信贷投入的实施意见》(乌银发[2002]78号)和《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乌银发[2002]79号)文件后,结合本辖区经济情况及我行实际情况,我行就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地方,服务于中小企业研究制定了贯彻实施意见及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我行作为新疆唯一一家地方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自成立以来,就一直以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为己任,以“地方的银行、企业的银行、市民的银行”为服务宗旨,积极支持有市场、有效益、讲信用的中小企业。2001年全年我行累计发放贷款18.36亿元(不含贴现贷款),其中中小企业贷款14.38亿元,占新发放贷款的78.32%;市政建设贷款2.8亿元,占新发放贷款的15.25%;个人消费贷款1.18亿元,占新发放贷款的6.42%。 2002年我行将继续充分发挥地方性商业银行的优势和特色,一如既往地做好对中小企业的各项金融服务。 一、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除对国家及地方政策确定的重点行业及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外,适当给予分支机构贷款审批权限,对一些资金需求量小,贷款期限短的中小企业,在保证贷款安全性的条件下,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对我行的黄金客户,确定合理的授权授信范围和额度,以帮助其最大限度的

利用有限资源。2002年我行计划新增贷款6.41亿元,其中对中小企业预计支持5亿元。如果能申请到人民银行“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则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也将增加到10亿元。 二、进一步开拓中间业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001年我行充分利用了商业票据承兑和贴现为中小企业筹资和融资,不仅极大的方便了客户,也为我行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今后我行还将针对中小企业陆续开展财务顾问、代理融通、信息咨询等业务。 三、努力拓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 我行自2000年开办个人住房抵押、个人金融资产质押、个人住房按揭、出租车更新贷款业务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资金充裕的条件下,我行今年计划加大个人消费贷款业务量,在原有基础上努力增加新的业务品种。2002年我行计划新增个人消费贷款1.5亿元,如果有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则个人消费贷款可新增约9亿元。 四、增强市场营销观念,加强银企合作关系。 今年,我行成立了市场营销部门,实行客户经理制,建立市场营销机制,全方位地为中小企业服务。 五、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今年,我行制定了《贷款风险责任管理办法》,近期还将制定出台《贷后管理办法》,从制度上加强贷款的风险管理,同时对现有的不良贷款加强大清收力度,实行奖惩制度,把积极增加贷款和有效防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乌鲁木齐市城市功能定位分析

乌鲁木齐市城市功能定位分析 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功能定位分析》,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提要] 本文选取2000~2014年乌鲁木齐市历年统计数据,通过运用Eviews计量统计软件进行回归分析,并计算主要产业对GDP的贡献率,分析结果表明:第三产业在乌鲁木齐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也是需要做大做强的优势产业。以乌鲁木齐区位条件为基础,对服务业内主要行业进行区位熵分析。指出乌鲁木齐市主要城市功能定位为:区域性商贸中心、交通枢纽中心、金融中心城市。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城市功能;乌鲁木齐;服务业;商贸中心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产业西移与中国(新疆)对周边国家优势产业培育研究”(项目编号:14BGJ040)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4月13日 一、引言 城市功能,亦称城市职能,是指城市在一个国家或一个区域

内所承担的任务和所起的作用。城市一般具备三种功能:政治中心功能、经济中心功能和文化中心功能。由于城市的性质是由城市的基础产业决定的,城市功能是由城市的特殊性质而决定的,因此通常以分析城市主要行业为出发点,并确定城市性质为基础,对城市的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功能定位。确定城市功能定位时,不仅要考虑城市各行业自身的发展潜力和条件,而且也要考虑城市所属区域的内外环境以及现代城市发展的基本趋势。全面探讨城市性质及其功能定位问题,是切实发挥城市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 二、乌鲁木齐市区位条件分析 良好的区位条件是促进乌鲁木齐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充分发挥乌鲁木齐城市功能和经济辐射作用的前提条件。从地缘优势来看,乌鲁木齐市经济商业圈可以辐射好几个国家,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节点城市,在一定程度上对西部地区乃至中西南亚地区都会产生影响。中亚地区是世界第三大资源和矿产资源富集区,且多数为我国紧缺矿种。但是,由于中亚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工业基础薄弱,所以大宗工业品和农副产品都是稀缺的。所有这些,相对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而言,双方在经济,文化和能源资源等各个方面具有极大互补共赢的机遇。为扩大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经济合作、乌鲁木齐适时承接全疆的“五大中心”功能方面提供了无限发展空间。乌鲁木齐作为天山北坡经济带的核心城市,目前在疆内的经济辐射面积也很大。从疆内城市的空间布局来看,

乌鲁木齐概况与简介

乌鲁木齐规划资料 作为我国五个省区民族自治区域之一的新疆占有全国六分之一的国土,而乌鲁木齐就是整个这片巨大区域的首府,乌鲁木齐是全疆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中国西部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是新欧亚大陆桥中国西段的桥头堡,地处亚洲大陆地理中心,是欧亚大陆中部重要的都市。乌鲁木齐行政区总面积1.42万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成区面积339平方公里。全市常住人口311.03万,其中城市人口就占98%以上。现辖七区一县,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和一个出口加工区。 自然条件:乌鲁木齐市位于新疆中部,地处天山北麓、准噶尔盆地南缘。辖区东以恰克马克塔格至大河沿一线与吐鲁番市接壤;西以头屯河与昌吉市为界;南以喀拉塔格-克孜勒伊接南山矿区,突出部分折向东南,沿未日洛克-阿拉沟以东与托克逊县相连。在夏泽格山脊线3以南与和硕县毗连;西南与和静县为邻;北部沿博格达山脊与吉木萨尔县、阜康市、米泉市分界。 乌鲁木齐地势起伏悬殊,山地面积广大。南部、东北部高,中部、北部低。最高点天山博格达峰顶,海拔5445米;最低处在猛进水库的大渠南侧,海拔490.6米。两地水平距离75公里,高差4954.4米。山地面积占总面积50%以上,北部冲积平原不及总面积的1/10,市区平均海拔800米。 乌鲁木齐市区三面环山,北部平原开阔。东部有博达山、喀拉塔格山、东山;西部有喀拉扎山、西山;南部有伊连哈比尔尕山东段(天格尔山)、土格达坂塔格等。辖区地势由东南向西北降低,大致分为三个梯级:第一级为山地,海拔2500-3000米或更高;第二级为山间盆地与丘陵,海拔 1000-2000米;第三级为平原,海拔在600米以下。属中瘟带半干旱大陆性气候,年平均温度7.3℃,年平均降水236毫米,年平均日照2775小时,无霜期为105——168天,春秋两季较短,冬夏两季较长,是世界上离海洋最远的城市。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乌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1.1条为了加强乌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乌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1.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围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1.1.3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 技术规和本规定。 第1.1.4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围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 规划执行;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1.5条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按照《乌木齐市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1.1.6条乌木齐市城市规划区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本市围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 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容的,按控制 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表2.1.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 的规定执行。 凡表2.1.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 定适建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1.2规定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表2.1.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 Word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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