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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限值

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限值
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限值

附录F

(资料性附录)

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最大浓度限值 表F.1 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最大浓度限值

序号污染物

饮用水

最大浓度限值

(mg·L-3)

农业灌溉水

最大浓度限值

(mg·L-3)

1 镉0.005 0.005

2 汞0.001 0.001

3 砷0.01 0.05

4 铅0.01 0.1

5 铬0.1 *

6 六价铬0.05 0.1

7 铜 1 1

8 镍0.02 0.1

9 锌 1 2.0

10 硒0.01 0.02

11 钴0.14 *

12 钒0.3 *

13 锑0.005 *

14 氟化物 1 2

15 氰化物(自由态) 0.05 0.5

16 甲醛0.9 *

17 丙酮 4 *

18 丁酮 3.64 *

19 苯0.01 2.5

20 甲苯0.7 6.0

21 二甲苯0.5 6.0

22 乙苯0.3 3.0

23 1,4-二氯苯0.075 *

24 氯仿(三氯甲烷) 0.06 0.3

25 四氯化碳0.002 0.02

26 1,1 -二氯乙烷 4 *

27 1,2-二氯乙烷0.03 0.04

28 1,1,1-三氯乙烷 2 4.0

29 1,1,2-三氯乙烷0.005 0.06

30 氯乙烯0.005 0.09

31 1,1 -二氯乙烯0.03 1.5

32 1,2 -二氯乙烯(顺) 0.05 0.30

33 1,2 -二氯乙烯(反) 0.05 0.30

34 三氯乙烯0.07 0.21

35 四氯乙烯0.04 0.30

36 苯并(a)蒽0.0001 *

37 苯并(a)芘0.00001 0.0005

38 苯并(b)荧蒽0.0001 *

序号污染物最大浓度限值

(mg·L-3)最大浓度限值(mg·L-3)

39 苯并(k)荧蒽0.001 *

40 二苯并(a, h)蒽0.00001 *

41 茚并(1, 2, 3-cd)芘0.0001 *

42 屈0.01 *

43 萘 1 *

44 菲0.075 *

45 苊 2 *

46 蒽10 *

47 荧蒽 1 *

48 芴 1 *

49 芘 1 *

50 苯并(g, h, i)苝0.0264 *

51 苊烯(二氢苊) 0.17 *

52 艾氏剂0.000005 *

53 狄氏剂0.000005 *

54 异狄氏剂0.002 *

55 氯丹0.002 *

56 七氯0.0004 0.0008

57 灭蚁灵0.00004 *

58 毒杀芬0.003 *

59 滴滴涕总量-0.15

滴滴伊0.001 * 滴滴滴0.001 * 滴滴涕0.001 *

60 六氯苯0.001 0.002

61 PCBs 0.0005 *

62 二恶英/呋喃类总量(ng/kg)3E-08 *

63 六六六总量-0.01

α-六六六0.005 * β-六六六0.005 * δ-六六六0.005 * γ-六六六(林丹) 0.005 0.009

64 阿特拉津0.002 1.05

65 2.4-二氯苯氧乙酸0.03 0.3

66 西玛津0.004 *

67 敌稗0.07 *

68 草甘磷0.7 3.0

69 二嗪磷(地亚农)0.0113 *

70 代森锌0.35 *

71 矿物油总量0.3 1.0

72 邻苯二甲酸酯类总量-*

序号污染物最大浓度限值

(mg·L-3)最大浓度限值(mg·L-3)

邻苯二甲酸二甲酯(DMP) 0.05 * 邻苯二甲酸二乙酯(DEP) 0.3 * 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nBP) 0.003 * 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 0.05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 0.008 0.30 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BBP) 0.05 *

73 苯酚0.002 1.0

74 2,4-二硝基甲苯0.0021 *

75 3,3-二氯联苯胺0.0012 * * 参照饮用水最大浓度限值。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 44/26—2001 DB 4426-1989废止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ischarge limits of water pollutants 2001—08—20发布 2002—01—01实施 发布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前言………………………………………………………………………Ц 引言………………………………………………………………………Ш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内容 (1) 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1) 4.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2) 4.3 其他规定 (2) 5 监测 (2) 5.1 采样点 (2) 5.2 采样频率 (2)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3) 5.4 排水量 (3) 5.5 统计 (3) 5.6 分析方法 (3) 6 标准实施 (3)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 (18) 附录B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 (18) 附录C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 (18)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 表2 第二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5)

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7)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9) 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表6 分析方法 (15)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与DB4426-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按GB/T 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 ——明确适用范围; ——增加术语和定义; ——调整控制区划分及标准分级; ——采用年限制; ——第一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16项,原有项目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有标准的一、二级标准值;第二时间段新增项目46项,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 ——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军、刘扬真、梁志光。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言 为控制水污染、保护水体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DB 4426-1989《水污染物放标准》。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4426-1989废止。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74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等行业外的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for odor pollutants (GB14554-93 1993-07-19实施,代替GBJ 4-73 )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1993年7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4年1月15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原的厂界浓度限值。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6 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7 空气质量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14680 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3 名词术语 3.1 恶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2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被数。 3.3 无组织排放源 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 4 技术内容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GB16297-1996 ) 代替GB3548-83 、GB4276-84 、 GB4277-84 、GB4282-84 、 GB4286-84 、GB4911-85 、 GB4912-85 、GB4913-85 、| GB4916-85 、GB4917-85 、 GBJ4-73 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 批准1997 -01-01 实施 、尸、-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 —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 单位:mg/m3 3?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按照GB14554执行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 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 染 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 限值 排气 筒 (m) 二级三级监控点 浓度 (mg/m3) 960 15 2.6 3.5 (硫、二氧化硫、硫20 4.3 6.6 酸和其它含硫化合30 15 22 二 二二 物生产)40 25 38 *周界外 氧50 39 58 1 浓度最高0.40 化550 60 55 83 占 硫(硫、二氧化硫、硫70 77 120 八、、 酸和其它含硫化合80 110 160 物使用)90 130 200 100 170 270 1400 15 0.77 1.2 (硝酸、氮肥和火炸 20 1.3 2.0 药生产)30 4.4 6.6 氮40 7.5 11 氧50 12 18 周界外浓 2 0.12 化60 16 25 度最高点 240 物70 23 35 (硝酸使用和其它) 80 31 47 90 40 61 100 52 78 颗18 15 0.15 0.74 周界外浓 3 粒(碳黑尘、染料尘)20 0.85 1.3 度最高点肉眼不可

物30 40 3.4 5.8 5.0 8.5 见 15 1.9 2.6 60* (玻璃棉尘、石英粉20 3.1 4.5 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1.0 30 12 18 尘、矿渣棉尘) 40 21 31 15 3.5 5.0 20 5.9 8.5 120 30 23 34 周界外浓 1.0 (其它)40 39 59 度最高点 50 60 94 60 85 130 15 0.26 0.39 20 0.43 0.65 30 1.4 2.2 氟 40 2.6 3.8 周界外浓 4 化100 50 3.8 5.9 度最高点0.20 氢 60 5.4 8.3 70 7.7 12 80 10 16 15 0.008 0.012 20 0.013 0.020 铬 酸30 0.043 0.066 周界外浓 5 0.070 40 0.076 0.12 度最高点 0.0060 雾 50 0.12 0.18 60 0.16 0.25 硫430 15 1.5 2.4 周界外浓 6 酸(火炸药厂) 20 2.6 3.9 度最高点 1.2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OC)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mission limits of air pollutants DB44/27-2001 DB4427-1989废止 2001-08-20发布 2002-01-01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Ⅱ) 引言 (Ⅲ)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4技术内容 (2) 4.1指标体系 (2) 4.2控制区划分和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2) 4.3标准值 (3) 4.3.1时间段划分 (3) 4.3.2工艺废品 (3) 4.3.3火电厂 (19) 4.3.4锅炉 (20) 4.3.5水泥厂 (22) 5监测 (23) 5.1采样 (23) 5.2采样点 (23) 5.3时间和频率 (24) 5.4监测分析要求 (24) 5.5排气量的测定 (24) 5.6分析方法 (24) 5.7烟气连续监测装置 (24) 6标准实施 (24) 附录A(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27) 附录B(规范性附录)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28)

表1工艺废气大气染物排放限值(第一时段) (4) 表2工艺废气大气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 (12) 表3火电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19) 表4 P值、m值系数 (20) 表5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21) 表6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21) 表7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21) 表8过量空气系数折算 (22) 表9水泥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一时段) (22) 表10水泥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二时段) (23) 表11水泥厂烟囱(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 (23) 表12分析方法 (25)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的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DB 4427-1989《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是与DB 4427-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按 GB/T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 ----明确适用范围; ----增加术语和定义; ----调整控制区划分; ----采用年限制; ----指标体系新增加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两项指标; ----对火电厂、锅炉、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适当从严控制; ----新增控制项目18项,减少硫化氢、二硫化碳等2项,将苯、甲苯、二甲苯分别定值 ----二氧化硫、氟化物、氯气、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硝基苯类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 ----氮氧化物、氯化氢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放宽; ----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军、刘扬真、梁志光。 本标准二1989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言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标准按其用途可分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标准及大气污染警报标准等。按其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一、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系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一定的生态环境为目标而对各种污染物在大气环境中的容许含量所作的限制规定。它是进行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及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是环境管理部门的执行依据。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首先要考虑保障人体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大气质量目标,为此需综合这一目标的污染物容许浓度。 目前各国判断空气质量时,一般多依据世界卫生组织(WHO)1963年提出的的空气质量四级水平。 一级:在处于或低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观察不到直接或间接的反应(包括反射性或保护性反应) 二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人的感觉器官有刺激,对植物有损害或对环境产生其他有害作用。 三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可以使人的生理功能发生障碍或衰退,引起慢性病或生命缩短。 四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敏感的人发生急性中毒或死亡。 其次,要合理地协调与平衡实现标准所需的代价与社会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为此需进行损益分析,以求得为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投入的费用最少,收益最大。此外,还应遵循区域差异的原则。特别是像我国这样地域广阔的大国,要充分注意各地区的人群构成、生态系统结构功能、技术经济发展水平等的差异性。因此,除了制定国家标准外,还应根据各地区的情况,制定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为了准确地认识和评价大气质量状况以及对大气环境进行必要的管理,我国陆续制定和颁发了有关的大气质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1982年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82),1996年又作了修订(GB 3095-1996),它是为控制和改善大气质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防止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这个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大气环境。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系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为目标,而对从污染源排人大气的污染物容许含量所作的限制规定。它是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实行净化装置设计的依据,同时也是环境管理部门的执法依据。 要控制大气污染,必须制定污染气体的排放标准及其相应的法规和监测手段。但是对污染气体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涉及到各国的环境政策及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目前在排放标准的制定上基于两种不同的原则:一种原则是制定一个减少污染气体总排放量的总目标,以此为基准制定排放标准,在技术上则必须去寻找、采用和发展符合排放标准的方法,这是技术强制法,是高标准的,德国、奥地利和瑞典采用这个原则;另一种原则是选择现有的、合适的降低污染气体的技术,根据现有技术能达到的水平来制定排放标准,英国就是采取这个原则。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方案是,根据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2531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纺织染整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 --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纺织染整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 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19920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TOC等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纺织经济研究中心、东华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9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广东省).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固定污染源的37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恶臭物质汽车摩托车工业炉窑炼焦炉危险废物焚烧生活垃圾焚烧饮食业等行业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表1表2适用于各种工艺废气 本标准表3表4适用于各种用于发电的煤粉锅炉及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循环流化床发电锅炉燃油燃气发电锅炉 本标准表5表6表7表8适用于发电的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本标准表9表10表11适用于水泥厂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 /T 16157 固定污染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其他监测分析方法见表12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K, 压力为101 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化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经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不进超过的限值; 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3.4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其他有害污染物均称为无组织排放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point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monitoring concentration thresold of fugitive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完整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 n t e g r a t e d e m i s s i o n s t a n d a r d o f a i r p o l l u t a n t 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适用范围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 序号 控 制 项 目 标 准 值 25 总余氯 1 ) 2 ) /(mg/L) (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 ) 0.5 注: 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 余氯 6.5~ 10 mg/L 。 1.5h ,接触池出口总 2 )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污染物控制指标 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1 粪大肠菌群数 /(MPN/L) 100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4 结核杆菌 不得检出 5 pH 6~ 9 6 化学需氧量( COD ) 浓度 /( mg/L ) 6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d)] 60 7 生化需氧量( BOD ) 浓度 /( mg/L ) 2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d)] 20 8 悬浮物( SS ) 浓度 /( mg/L ) 2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d)] 20 9 氨氮 /( mg/L ) 15 10 动植物油 /( mg/L ) 5 11 石油类 /( mg/L ) 5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mg/L ) 5 13 色度 /(稀释倍数) 30 14 挥发酚 /( mg/L ) 0.5 15 总氰化物 /( mg/L ) 0.5 1 6 总汞 /( mg/L ) 0.05 1 7 总镉 /( mg/L ) 0.1 1 8 总铬 /( mg/L ) 1.5 1 9 六价铬 /( mg/L ) 0.5 20 总砷 /( mg/L ) 0.5 21 总铅 /( mg/L ) 1.0 22 总银 /( mg/L ) 0.5 23 总α /( Bq/L ) 1 24 总β /( Bq/L ) 10

铅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标准限值研究

铅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标准限值研究 发表时间:2019-06-28T11:09:35.903Z 来源:《防护工程》2019年第7期作者:董燕 [导读] 论文对比分析了国内外铅大气污染物环境质量与排放标准,通过计算提出基于保护环境空气质量的排放标准理论限值及建议限值.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黑龙江七台河 154600 摘要:近年来,我国对大气污染问题越来越重视。铅因其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其大气污染物标准限值的合理性倍受关注。论文对比分析了国内外铅大气污染物环境质量与排放标准,通过计算提出基于保护环境空气质量的排放标准理论限值及建议限值.分析发现,目前国际上铅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浓度限值在0.00015~0.0015mg?m-3之间,但多采用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年均浓度限值0.0005mg?m-3;国际上目前各类排放源铅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在0.04~2mg?m-3之间,金属冶炼源等主要源的排放浓度限值在1~2mg?m-3,其他排放源均在0.5mg?m-3以下;我国铅锌熔炼源正在执行的排放浓度限值(8mg?m-3)较为宽松,而其他源的铅大气排放浓度限值与国际上的限值基本一致.通过计算认为,保护公众健康的铅大气污染物的理论排放限值为1.2~2.4mg?m-3.考虑到我国的经济技术水平,建议铅锌熔炼等主要源的铅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现有源和新建源应分别达到4mg?m-3和2mg?m-3,其他源的新建企业铅排放浓度限值应为0.5mg?m-3.经过过渡期,现有源应达到新建源的排放控制要求.铅的企业边界浓度排放限值是保护企业边界附近公众健康的有效屏障,但鉴于铅的污染特性,对于具体建设项目应加强环评力度,提出更具体明确的排放控制要求,并加强对企业周边环境敏感点的环境监测等,采取综合措施保护公众健康。 关键词:铅大气污染物;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排放标准;限值;金属熔炼 引言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发展,重金属污染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许多高污染风险的企业搬迁或关停后,遗留下来大量的重金属污染土场地,遗留场地中的重金属含量高于环境背景值的几十倍甚至数百倍。一方面,受污染场地中的重金属污染物会在雨水及土壤侵蚀作用下对下层土层及地下水造成污染;另一方面,土壤中的重金属离子会影响土颗粒间的胶结作用,改变土体结构,使受污染土的工程力学特性发生显著变化。因此,土壤的重金属污染已然成为备受关注的公共安全问题之一。 1我国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情况 固定排放源产生的铅大气污染物主要有两类,一是熔炼过程中蒸汽冷凝形成的粒度在0.01~0.05μm之间的细颗粒物(主要为铅及其化合物),其产生浓度在1000mg?m-3以下,对公众健康危害性较大,但较难控制;二是备料等非熔炼过程中产生的粒度在5~100μm之间的粗颗粒物(含铅及其化合物),其产生浓度在10000mg?m-3以下,相对较易控制。 2我国铅大气排放标准存在的问题 国际上,目前各类固定源铅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在0.04~2mg?m-3之间,对于金属冶炼源等主要源的排放浓度限值在1~2mg?m-3,其他排放源均在0.5mg?m-3以下.与国际标准相比,当前我国铅锌工业、工业炉窑、焚烧炉等部分标准中的熔炼炉窑铅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较为宽松.欧盟采用覆膜布袋除尘技术将有色工业生产全过程排放的颗粒物中的铅控制在1~2mg?m-3,从而实现对铅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与欧盟和德国的有色工业限值一致,是我国当前执行铅锌熔炼炉窑铅排放限值的12.5~25%。美国和欧盟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焚烧炉适用标准的限值为0.04~0.5mg?m-3,是我国标准限值的2.5~50%。 3三类固化剂对铅污染土抗剪指标的影响 水泥接触铅污染土后,水泥会马上进行水化反应。水化反应生成的C-S-H凝胶体能够有效吸附土样中的铅污染物,并使土样中相对散碎的土颗粒胶结在一起,形成体积更大的土颗粒。水泥大幅改善土样粘聚力的同时使土样的内摩擦角也得到一定的提高,以此增加土样抗剪强度来抵抗冻融作用对土强度的劣化效应。石灰固化剂也会发生水化反应,从而产生大量的凝胶体。这些凝胶体常常携带电荷,这使得本身带电的土颗粒由于静电力作用而聚合在一起,土样粘聚力得到提高,并以此来抵抗冻融作用的劣化效应。粉煤灰固化剂往往在碱性环境中才能充分发挥作用。由于其会发生一定程度的水化反应且含有较多的矿物,这使得粉煤灰会使铅离子沉淀成Pb2SiO4,固化铅离子。粉煤灰固化剂作用下土样的粘聚力和内摩擦角都会适当提高,以此来抵抗冻融循环对土体的劣化作用。 4铅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确定 当前国际上对金属熔炼等主要源的铅排放限值为1~2mg?m-3,而我国现行铅锌工业炉窑以及工业炉窑污染物排放标准金属熔炼执行的排放限值分别为8mg?m-3和10mg?m-3,高于国际水平,铜、镍、钴等其他7种重金属的排放限值为0.5~2mg?m-3,与国际水平相当.按照我国现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难以保证企业周边环境空气质量中铅浓度限值达标,不能有效保护公众健康,建议对其进行修订,其限值应达到先进控制技术,基于理论限值为1.2~2.4mg?m-3,建议新建源可定为2mg?m-3;对于现有源排放限值可定为4mg?m-3,经过过渡期后最终达到2mg?m-3的控制水平.原环境保护部于2013年制定铅锌工业的铅特别排放限值为2mg?m-3。建议各地优先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未来《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时可将新建源也逐步收严至2mg?m-3。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焚烧被认为是伴铅物料的热化学过程,产生的铅烟含铅量都相对较低,因此废物焚烧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发达国家和地区限值水平均在0.5mg?m-3以下,但我国相关标准的限值为1mg?m-3,随着技术进步,建议我国限值应适当加严至0.5mg?m-3,与国际接轨.对于铅蓄电池、涉铅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等其它固定排放源,我国现行标准执行的限值为 0.1~2.0mg?m-3。国际上其他涉铅源的铅排放基本上处于较为先进的控制水平,限值多在0.5mg?m-3以下.随着技术进步,我国铅排放标准限值较高的其他涉铅新源应适当加严至0.5mg?m-3,以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控制技术进步;现有源经过过渡期后,也应达到新源的排放限值。 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国际上铅大气污染物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浓度限值在0.00015~0.0015mg?m-3之间,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保护人体健康血铅临界水平的年均浓度限值0.0005mg?m-3,以WHO为代表;另一类是基于大气铅暴露对儿童智商影响的季均浓度限值 0.00015mg?m-3,以美国为代表.我国铅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年均限值与WHO的指导值一致.建议今后修订标准时可考虑铅暴露对儿童智商影响,对铅年均浓度和季均浓度限值进一步加严.我国现行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基本覆盖了排放铅大气污染物的绝大部分固定排放

DB44 27-200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环境标准 目次 前言 (Ⅱ) 引言 (Ⅲ)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4技术内容 (2) 4.1指标体系 (2) 4.2控制区划分和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2) 4.3标准值 (3) 4.3.1时间段划分 (3) 4.3.2工艺废品 (3) 4.3.3火电厂 (19) 4.3.4锅炉 (20) 4.3.5水泥厂 (22) 5监测 (23) 5.1采样 (23) 5.2采样点 (23) 5.3时间和频率 (24) 5.4监测分析要求 (24) 5.5排气量的测定 (24) 5.6分析方法 (24) 5.7烟气连续监测装置 (24) 6标准实施 (24) 附录A(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27) 附录B(规范性附录)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28)

表1工艺废气大气染物排放限值(第一时段) (4) 表2工艺废气大气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 (12) 表3火电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19) 表4 P值、m值系数 (20) 表5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21) 表6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21) 表7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21) 表8过量空气系数折算 (22) 表9水泥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一时段) (22) 表10水泥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二时段) (23) 表11水泥厂烟囱(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 (23) 表12分析方法 (25)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固定污染源的37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恶臭物质、汽车、摩托车、工业炉窑、炼焦炉、危险废物焚烧、生活垃圾焚烧、饮食业等行业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表1、表2适用于工艺废气。 本标准表3、表4适用于各种发电的煤粉锅炉及单台出力在65 t/h以上的循环流化床发电锅炉、燃油、燃气发电锅炉。 本标准表5、表6、表7、表8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使用甘蔗、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本标准表9、表10、表11适用于水泥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6030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

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27—2001 DB4427-1989废止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mission limits of air pollutants 2001-08-20发布 2002-01-01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Ⅱ) 引言 (Ⅲ)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4技术内容 (2) 4.1指标体系 (2) 4.2控制区划分和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2) 4.3标准值 (3) 4.3.1时间段划分 (3) 4.3.2工艺废品 (3) 4.3.3火电厂 (19) 4.3.4锅炉 (20) 4.3.5水泥厂 (22) 5监测 (23) 5.1采样 (23) 5.2采样点 (23) 5.3时间和频率 (24) 5.4监测分析要求 (24) 5.5排气量的测定 (24)

5.6分析方法 (24) 5.7烟气连续监测装置 (24) 6标准实施 (24) 附录A(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27) 附录B(规范性附录)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28) 表1工艺废气大气染物排放限值(第一时段) (4) 表2工艺废气大气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 (12) 表3火电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19) 表4 P值、m值系数 (20) 表5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21) 表6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21) 表7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21) 表8过量空气系数折算 (22) 表9水泥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一时段) (22) 表10水泥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二时段) (23) 表11水泥厂烟囱(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 (23) 表12分析方法 (25)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的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DB 4427-1989《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是与DB 4427-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按 GB/T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 ----明确适用范围; ----增加术语和定义; ----调整控制区划分; ----采用年限制; ----指标体系新增加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两项指标; ----对火电厂、锅炉、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适当从严控制; ----新增控制项目18项,减少硫化氢、二硫化碳等2项,将苯、甲苯、二甲苯分别定值 ----二氧化硫、氟化物、氯气、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硝基苯类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 ----氮氧化物、氯化氢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放宽; ----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环境保护部解读新发布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环境保护部解读新发布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d26420413.html, 2013年12月30日 09时13分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新修订发布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和6 项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设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如何理解、实施特别排放限值,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设置特别排放限值的背景是什么? 重点地区主要是一些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在这些地区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因此与一般地区相比,重点地区(尤其是位于重点地区的重污染行业)必须坚持环境保护优先,采用目前最可行、最高效的污染控制技术,达到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水平,即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07年太湖爆发水华事件后,国务院要求在重点流域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此2008年以来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均设置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10年,针对我国日益严重的环境空气污染问题,国务院提出在重点地区实施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此2011年以来环境保护部在新发布的重点行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增设了特别排放限值。 2、国家对重点地区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哪些要求?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首次提出“制定并实施重点区域内重点行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印发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规定:“新建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先进的污染治理设施,火电、钢铁烧结机等项目应同步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新建水泥生产线必须采取低氮燃烧工艺,安装袋式除尘器及烟气脱硝装置,新建燃煤锅炉必须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设施,采用低氮燃烧或脱硝技术,满足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控制区内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重污染项目与工业锅炉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火电项目实施时间与规划发布时间同步,其他行业实施时间与排放标准发布时间同步。”该规划同时明确:重点控制区包括“三区十群”47个城市,除重庆为主城区外,其他城市为整个辖区。 依据《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3年2月27日公布的《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进一步明确了“三区十群”的“6+1”重点行业(领域)新建企业、现有企业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具体时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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