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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的概念及其意义

法律方法的概念及其意义

作者:陈金钊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律方法论研究中心,山东,威海,264209

刊名:

求是学刊

英文刊名:SEEKING TRUTH

年,卷(期):2008,35(5)

引用次数:0次

参考文献(22条)

1.舒国滢.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M].北京:中陶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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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掌然.问题的哲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4.保罗·法伊尔阿本德.反对方法一无政府主义知识论纲要,周昌忠译[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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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具体参见陈金钊主编,《法律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孔祥俊《法律方法论》(1-3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刘志斌《法律方法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6.当然,也不是完全没有人关注法律办法概念的研究.像舒国滢、林来梵、郑永流、赵玉增、胡玉鸿、焦宝乾等对该问题都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我在此要说的是:他们的研究没有把法律方法的概念和法律方法论的基本问题,如法学(律)方法论体系等联系起来进行考察.甚至可以说几乎每一个研究者都会在自己的研究中给法律方法一个定义,只是我们还很难感觉到,在学科建设意义上的有穿透力的法律方法论概念.在众人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能否找出一个对学科的系统建设有意义的概念是对法学家智慧的一种考验.

17.对法律方法论研究也有另外一种评价,在修罗之剑的法律博客中,他贴出了"一个法学后进眼中的法学方法论'",在其中谈到了这样的观点:能做研究的部在做研究,不能做研究的就胡扯方法论."重视方法论本来是要反对空对空的宏大叙事,但吊诡的是,他们对方法论的研究本身却成了另一种空对空的宏大叙事,只见一些概念、名词在窄中你来我往,煞是好看,但等事过境迁,却什么也没留下."尽管这是一种没有经过论证的感觉,但可能也代表了一蝗对法律方法论研究的误解.这种指责也许没有很多的道理或者理解者自身可能存在问题,但却值得法律办法论的研究者认真反思.一句凡人的人生智慧为:"解释永远是多余的.因为懂你的人不需要它,不懂你的人更不需要它."见《读者》2008年第4期,第38页.

18.参见刘小枫为《逻辑与罪》([美]谢尔兹著,黄敏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所作的序.

19."所有的方法都不能被视为偶像,它们只能被视为工具.我们必须用另一种方法来检验其中的一种方法,弥补和克

服它的弱点,使我们在需要之时能够随时利用其中那些最强大最出色的因素."[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5页.

20."科学是一种本质上属于无政府主义的事业,理论上的无政府主义比其他的反而,这比起讲究理论上的法则和秩序来,更符合人本主义,也更鼓励进步."无论是考察历史还是抽象地分析思想和行动之间的关系,都表明了这一点:唯一不禁止进步的原则便是怎么办都行."[美]保罗·法伊尔阿奉德:《反对方法--无政府主义知识论纲要》,周吕忠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版,导言第1页.

21.葛洪义在谈到为什么已经召开的四次"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会议,不用"法律方法论"而用"法怯律方法"命名的时候说过,法律方法离实践很近,容易吸引事务部门的人上参与会议,如果叫威法律方法论就可能带有较强的理论色彩而吓跑很多搞实务的人.

22.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1993年版,第293~3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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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时间:201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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