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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制度

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制度
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制度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新版) 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机

未成年工和童工的使用与警戒讲解

未成年工和童工的使用与警戒 一、专题界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属于未成年工,受国家特殊保护。因此,用人单位在招用未成年工时应当特别注意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免不慎触犯了法律而造成损失。并且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从事除文艺体育以外的工作。在这一专题中,我们将为大家提供关于未成年工的招用、特殊劳动保护、加班和福利等方面的内容,以及与童工相关问的题。此外,我们还为人事主管们提供了一系列案例供大家借鉴了解。我们的在线问答也将为大家提供及时的咨询服务。 二、名词解释: 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正处于身体和智慧的发育期,还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段,文化、技能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还比较低,但是,国家没有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进行特出保护与监察。 童工: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参加劳动者为童工,我国法律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禁止用人单位使用16岁以下未成年人劳动。但是,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不可招用所有的16岁以下未成年人工作,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用人单位可以招收文艺、体育和艺徒类的未成年人。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使用童工造成伤残,应承担全部医疗费 【案例】:1996年9月,年仅15周岁的小勇与电镀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工作中,小勇因违反操作规程而身受重伤,双目失明,厂方只答应负担50%的医疗费,并与小勇解除劳动合同。小勇的母亲万般无奈,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原来,1996年9月小勇到电镀厂工作,签合同时年仅15岁。一天,小勇在工作时,没有按操作规程的要求带防护面罩,致使脸部被电镀溶液烧伤,双目失明。厂方以小勇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目的 1.1、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 求和内容。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包括招用 的临时合同工)等。 3、总则 3.1、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 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 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

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3.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工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6~50周岁。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满16岁的员工,应经本地劳动部门批准。 4、职责 4.1、综合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4.2、监理部负责检查、督促各现场监理部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3 各现场监理部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5、女员工特殊保护 5.1、各公司各部门、现场监理部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本规定是依据、参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世界人权宣言(UDHR)、国际社会责任(SAI)和道德贸易行动(ETI)等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行业标准或守则编写,作为本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行动大纲及各项劳工制度档制定的指导思想和依据,此档现予以颁布实施,希望各部门严格执行。 1.目的 为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 2.范围 2.1本制度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 3.职责 3.1人事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要求,合理安排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的工种、工作。 3.2人事部负责建立女职工、未成年工档案,并定期对其进行体检。 3.3公司工会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女职工、未成年工所从事的劳动及劳动环境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检查、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

的实施情况。 3.4各部根据岗位特点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同时落实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保护设施的建立。 4.管理程序 4.1公司人事部负责建立女职工、未成年工档案,根据其生理特点及时与其所在单位取得联系,调整其工作岗位及环境。 4.2公司人事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不定期)对女职工、未成年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4.3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体力劳动强度四级作业)和其他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4.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止的相关有毒有害作业。 4.5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 4.6公司工会负责定期(不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确定无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内的生产活动。同时督促项目部及专业公司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特殊安全卫生设施的设置。 4.7各项目部、专业公司根据本单位施工环境特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本单位女职

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制度.doc

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制度7 1目的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禁止公司招用童工。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管理、劳动用工,以及可能的供应商的要求。 3术语与定义 3.1童工: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不满16周岁的人,视为童工。 3.2未成年工: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即为未成年工。 4程序内容 4.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政策和有关规章。 4.1.2在对新员工实行训练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公告。

4.2管理部人事组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资料确认无伪后方可聘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 4.2.2采取两级面试(人事组及相关部门主管面试)。 4.2.3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4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入职后被发现使用假证件的立即开除。 4.3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务合同,建立人事档案。人事组须对劳动合同和档案进行复查。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人事组依据下列情况进行抽查: 4.4.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 4.4.2其他人员提供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信息。 4.5当发现有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 4.5.1立即停止其工作 4.5.2.提供健康体检,发现有病的予以治疗 4.5.3.公司派人护送回家或由监护人接回,并且监护人在接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97055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 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 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根据此规定,特制定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依据国家颁布的各种劳动保护法规和其他方面相应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公司应明确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对女职工的健康安全实施全面保护(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他方面保护)。 2、女职工是指本企业的女性劳动者:即在机关和施工现场中从事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女性工作者。 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女职工禁忌从事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特制定《小吉场镇教育管理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一、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会,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 二、每学期要向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发一封公开信,向家长宣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明确家长(或监护人)的法定职责。 三、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家长会,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 四、各班级每学期至少要开展一次性知识和自我保护方法教育。 五、要按规定开展好防“六灾一渗透”安全教育,建立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职责,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坚持开展隐患排查与整改,协调配合综治、安监、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扎实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六、要千方百计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率控制在1.8%以内。 七、要积极开展留守儿童关爱行动,落实留守儿童结对帮扶措施。 八、要按照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保证未成人在校体育锻炼时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 九、每学期至少要出一期“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宣传专板。 十、要严格按照“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及有关法律和部门规章制度规范教职工从教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并将师德师风建设考核落到实处,执行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制。 十一、教职工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主动制止侵害行为,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学校领导,各校点领导要在第一时间上报教管中心。 十二、全体教职工每学期至少要写一篇“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心得体会。 十三、严禁教职工在非公共场所或非在校学习时间辅导学生、安排事务、处理教育教学等问题。 十四、严禁午间及下午放学后滞留学生进入教师办公室。

2017年童工的法定年龄是多少岁

2017年童工的法定年龄是多少岁 在中国的社会里童工是依然存在的,尽管很多人都知道使用童工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有些人还是知法犯法。对于童工的年龄,有些人听说是14岁,有些人则听说是16岁。那么,2017年童工的法定年龄是多少岁? 2017年童工的法定年龄是多少岁? 16周岁。 《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设定童工的年龄界限是依据公民的行为能为的不同情形,《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是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均是属于未成年人。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 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法律上设定童工为不满16周岁的用工。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如果招用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是招用童工性质,属于违法行为。这是国家法律对低龄未成年人的重点保护措施。 使用童工罚款 《劳动法》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 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 标准给予处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 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 体经营活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也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负有相关义务。

多大年龄算童工及录用童工的处罚

多大年龄算童工及录用童工的处罚 《劳动法》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虽然很多人都知道我国禁止招录使用童工,但是对于多大年龄算童工,可能并不了解。其实,对于童工的定义,我国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于违法招录童工的用人单位也详细规定的相应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接下来,就随着小编来看一看这些规定吧。 一、多大年龄算童工?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 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所以说年满16周岁就不是童工。 二、录用童工罚款吗 《劳动法》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未成年工保护管理程序

生效日期2012-01-06 东莞市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未成年工保护管理程序编号04 修订日期2012-01-06 版次A01 程序文件第4章页次01 1、目的:为保护我司在职未成年工的权益及人身安全、健康、教育。 2、范围:适应本公司所有未成年工 3、责权:人事部 4、定义:未成年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年龄在16周岁到18周岁之间的劳工。 5、工作内容 5.1、人事部在招聘员工时需识别应聘者的身份证(参见《身份证识别程序》),检查应聘人员的身份 证真假情况。 5.2、人事部不定期检查是否聘用未成年工。一旦发现应采取以下几项行动,以确保未成年工的安全。 5.4 、公司发现之未成年工若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将其送到附近的学校完成学业,并控制其每 日交通(公司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所有时间加起来不超过10小时。公司按当地标准支付学费至九年制义务教育完成止。 5.5、未成年工管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需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相 关手续并遵照其有关规定,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 5.6、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于危险、不安全或不健康的工作环境,不得从事电工、警卫,不得操作各种 危险机器。不得使用化学品与过敏性工作,以保证未成年工不在危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 5.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夜间、有毒、有害、高温、低温、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5.8、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及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作业。 5.9、按规定要求定期(半年)对未成年工进行详细的健康体检。未成年工健康检查按有关未成年工 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未成年工的体检和登记由公司统一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5.10、各部门按照未成年工体检情况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应减轻劳动 或安排其它工作,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 6、支持性文件 6.1、《劳动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6.3、《身份证识别程序》 6.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7、相关记录 7.1、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7.2、员工入职登记表 以下(空白)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正式版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根据此规定,特制定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依据国家颁布的各种劳动保护法规和其他方面相应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公司应明确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对女职工的健康安全实施全面保护(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他方面保护)。 2、女职工是指本企业的女性劳动者:即在机关和施工现场中从事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女性工作者。

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可能对女职工生理机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4、本企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内容包括: 1)、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2)、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制度

官渡口小学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1、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德育主任分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建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政教处统一领导、协调、监督、考核学校各条线的德育工作,并帮助指导班主任、教师做好学生个体思想教育工作。 2、学期初制定工作计划,平时作好工作记录,期末搞好总结。 3、定期召开由班主任、年级主任参加的德育工作会议,分析学生思想状况,检查计划落实情况,确定下一步活动步骤。 4、做好班主任的选择、培养、调整工作,加强对班主任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定期召开班主任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定期召开班主任工作会议,学习、交流、部署工作,每年评选一次优秀班集体和优秀班主任。 5、每学期在各年级召开一至两次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对学校管理、班级工作、教学工作的意见,以便及时作出调整和改进。 6、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各科要重视德育渗透,政治课、时政课、劳技课、班队活动、课外活动等课要充分发挥德育主渠道作用,内容落实,不得受教学任务的冲击和干扰。 7、在有关节日、纪念日,必须开展全校或年级规模的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 8、认真落实党和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宣传教育任务。

9、健全、整修黑板报、橱窗、广播等宣传工具等德育场所,重视图书、图片、磁带等德育软件建设,并有专人专管,分工负责,很好地应用于思想教育。 10、每学年组织学生开展1-2次社会实践活动,如义务劳动、社会调查等。 11、以多种形式,加强与家长、社会的联系,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逐步建立社区教育网络。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家长座谈会,或举办一到两期家长学校,每学期由学校召开一次有关学校、单位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共商对策,争取配合。 12、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法制、纪律教育和制度管理。 13、督促、指导班主任认真做好学生品德操行的考核评估工作,做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14、坚持每周一次的教职工政治学习制度,结合社会形势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教职工队伍的思想建设,并结合工作实际,分析研究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的具体情况和改进措施。 15、以班主任工作研究形式,积极开展德育科研活动,在德育途径、德育方法上有所创新,有所特色。 16、每学期期末,对各班班主任及科任教师执行德育常规,履行德育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作出鉴定,记入档案,对积极从事德育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1目的 1.1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 3 总则 3.1 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 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3.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企业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8~25周岁。 4 职责 4.1 综合管理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4.2 生产安全部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3公司领导负责监督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4 各单位、车间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5 女员工特殊保护 5.1 各车间、职能部室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 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5.2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 毒有害的作业。 5.3 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 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5.4 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 定工资照发。 5.5 由医务所每年定期对女员工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5.6 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车间应采取缩短工作日、轮班制、四班三运转等改变劳动组织的措施。 6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6.1 根据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对未满16周岁的学 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规定为,第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6.2 各车间、职能部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

避免雇佣童工程序

张家港赛尔考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避免雇佣童工程序 1.0目的 制定政策、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本公司不使用童工、青少年工。 2.0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各部门及各生产、工作场所。 3.0程序 3.1公司严格贯彻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未成年工特殊 保护规定》,遵守BSCI标准。人力资源部在招工时须对应聘人 员的身份证进行严格的检查,核对相片确认无误后才能入厂。 3.2应聘人员一律应填写本厂发的《员工履历表》,人力资源部核 对填写内容是否与以上证件相符,符合方可接收试用。 3.3为防止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入厂手续的事件发生,新员工接收 部门的主管必须重新检验证件。如发现未满16周岁的少年或 儿童,部门经理应立即向人力资源部报告,人力资源部要迅速 按规定征求本人意见并派人将其护送回原居住地,要求父母或 监护人签收,并由当地村级以上行政单位盖章确认,交回人力 资源部存查,同时动员其亲属安排子女进一步求学后才能参加 社会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保管《童工返乡签收表》。 3.4 发现童工及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工,我们会耐心的 劝说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其工作与学校之间的往返时间及上

学与工作时间总和不超过10小时。由人力资源部门编制《童工一览表》、《未成年工一览表》和《未成年工工作与学习记录》对童工和未成年工进行登记管理。 3.5 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要的费用,全部由厂方负责。 3.6 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 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部门确定其伤残程度,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丧葬补助费或者其它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补偿。 3.7 招聘员工必须建立人事档案,人事档案内容必须包括姓名、性 别、籍贯、学历、工作简历、婚姻关系、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人及员工入厂日期等。公司与被招聘员工应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员工、公司各一份。 3.8 对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工,不能从事危险机 器、搬运等有毒有害工作,同时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记录所有青少年工的健康状况。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安全管理制度.doc

42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安全管理制度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 3 总则 3.1 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3.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企业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6~25周岁。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满16岁的学员,应经本地劳动部门批准。 4 职责 4.1 人企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4.2 安全部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3 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委会负责监督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

实施情况。 4.4 各单位、车间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5 女员工特殊保护 5.1 各车间、职能部室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5.2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5.3 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5.4 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5.5 由医务所每年定期对女员工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5.6 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车间应采取缩短工作日、轮班制、四班三运转等改变劳动组织的措施。 6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6.1 根据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规定为,第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6.2 各车间、职能部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

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不会雇用童工,及确保对未成年工进行保护。 2.范围 本公司受雇的所有员工。 3.运作程序 3.1人力资源部制定公司招用规定,在制度上禁止雇用年龄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 3.2人力资源部审核应聘者的资料时,根据应聘者填写的个人资料查看其年龄 是否已满十六周岁,再查其身份证,核实其实际年龄,并观察其像貌与身份证是否相符。 3.3 仔细核对其身份证的真假,防止使用假制身份证。同时可要求应聘者提 供其它证件,例如:未婚证、学历证等。 3.4无身份证者不予录用。 3.5 童工的补救措施 若发现公司内有童工,应立即通知人力资源部负责补救工作。 3.5.1人力资源部应先上报劳动部门,待劳动部门再复核证实。 3.5.2须按劳动部门的意见,做出以下安排:把童工送返回原居住地,公司承担负责遣送的路费。 3.6 未成年工的保护措施: 3.6.1对16-18岁的未成年工,应严格按照《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3.6.2不得安排从事对身体发育有害或具安全卫生风险的工作(如喷油、注塑、搬运重物、碎料等工作)。 3.6.3不得安排加班加点或从事夜班劳动。 3.6.4按要求进行体检:1)工作之前;2)工作满1年;3)年龄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已半年。 3.6.5实行登记制度,向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3.6.6人力资源部为未成年工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定期了解其工作、身体、生活情况,切实保护未成年工身心健康。 4.相关支持性文件 4.1《SA8000手册》 4.2《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 5.记录(表格) 5.1《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 5.2《未成年工登记表》 5.3《未成年工登记证》

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1、目的:为保护在我司在职未成年工的权益及人身安全、健康 2、范围:适用本公司所有未成年工 3、责权:行政部 4、定义: 未成年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年龄在16周岁至18周岁之间的劳工 5、内容: 5.1 行政部需在招聘员工时识别应聘者的身份证,检查应聘人员的身份证真假情况。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聘用未成年工。 5.1.1 对批准聘用的未成年工,如果检查发现其未完成9年义务教育,应劝其返回学校完成学业,不得随意聘用。 5.2 行政部需不定期检查是否聘用未成年工,一旦发现应采取行动以确保未成年工的安全,用人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5.2.1 对已聘用的未成年工,应保证其不在危险岗位、有职业病风险的岗位工作。 5.2.2 禁止强迫未成年工加班,和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工作。 5.2.3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 5.2.4 尽量避免未成年工上夜班和在高温岗位工作。 5.2.5 任何员工,不得殴打、辱骂、体罚、虐待未成年工。 5.3 用人部门应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状况、性格特点等,安排合适的岗位。 5.3.1 避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其无法掌握的工作和高压力的岗位。

5.3.2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资质要求的特种工作,如电工等。 5.3.3 部门主管应至少每月一次关注未成年工的心理状况,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至行政部。 5.4 鼓励未成年工学习技术技能,对辞职去上学升造的未成年工,应积极配合,不得为难。 5.5 未成年工在工作和生活中有困难或问题的,可以向部门主管和行政部反映,相关负责人应积极予以应对和解决。 5.6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法律法规与之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规定未尽之处,行政部有权进行解释。 6、相关记录 《申请职位登记表》、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制度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1、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各学校政教主任分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建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政教处统一领导、协调、监督、考核学校各条线的德育工作,并帮助指导班主任、教师做好学生个体思想教育工作。 2、学期初各学校制定工作计划,平时作好工作记录,期末搞好总结。 3、定期召开由班主任、年级主任参加德育工作会议,分析学生思想状况,检查计划落实情况,确定下一步活动步骤。 4、做好班主任的选择、培养、调整工作,加强对班主任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定期召开班主任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定期召开班主任工作会议,学习、交流、部署工作,每年评选一次优秀班集体和优秀班主任,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5、每学期在各年级召开一至两次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对学校管理、班级工作、教学工作的意见,以便及时作出调整和改进。 6、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各科要重视德育渗透,政治课、时政课、劳技课、班队活动、课外活动等课要充分发挥德育主渠道作用,内容落实,不得受教学任务的冲击和干扰。 7、在有关节日、纪念日,必须开展全校或年级规模的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

8、认真落实党和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宣传教育任务。 9、健全、整修黑板报、橱窗、广播等宣传工具等德育场所,重视图书、图片、磁带等德育软件建设,并有专人专管,分工负责,很好地应用于思想教育。 10、每学年组织学生开展1-2次社会实践活动,如义务劳动、社会调查等。 11、以多种形式,加强与家长、社会的联系,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逐步建立社区教育网络。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家长座谈会,或举办一到两期家长学校,每学期由学校召开一次有关学校、单位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共商对策,争取配合。 12、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法制、纪律教育和制度管理。 13、督促、指导班主任认真做好学生品德操行的考核评估工作,做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14、坚持每周一次的教职工政治学习制度,结合社会形势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教职工队伍的思想建设,并结合工作实际,分析研究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的具体情况和改进措施。 15、以班主任工作研究形式,积极开展德育科研活动,在德育途径、德育方法上有所创新,有所特色。 16、每学期期末,对各班班主任及科任教师执行德育常规,履行德育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记入档案,对积极从事德育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

童工及未成年工控制程序

一、目的 制定政策、补救措施以有效控制本公司不使用童工及维护童工、未成年工的利益。 二、范围 公司内各部门及各生产、工作场所 三、程序 3.1公司严格贯彻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遵守商业操作规范标准。人事部在招工时,须对应聘人员的身份证进行严格的检查。核对相片确认无伪后才能登记入厂。 3.2应聘人员一律应填写本厂制定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人事部核对填写内容是否与以上证件相符,如符合才能接受试用。 3.3为防止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入厂手续的事件发生,新员工接收部门的主管必须重新检验证件。 3.4 如发现未满16周岁的少年或儿童: (1)公司任何人员或主管应立即向人事部报告; (2)人事部不应立即辞退童工,以致他们可能陷入更加严重的困境; (3)人事部而应采取合适补救措施,立即报告当地劳动局,尽快安排健康检查; (4)若有疾病,应先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药费由公司承担; (5)还要迅速按规定征求本人意见并派人将其护送回原居住地,要求父母或监护人签收,并由当地村级以上行政单位签章确认,交回人事部存查; (6)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厂方承担; (7)同时动员其家属安排子女进一步求学后才能参加社会工作,必要时提供经济资助,使他接收学校教育指导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3.5发现童工及未满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工,应耐心劝说其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其工作与学校之间的往返时间及上学与工作时间总和不超过10小时。由人事部编制《童工一览表》、《未成年工一览表》对童工和未成年工进行登记管理。 3.6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区级劳动鉴定部门确定其伤残程度,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补偿。 3.7如果公司有使用到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公司严格做到: (1)向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未成年工上岗证。

童工与未成年工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准

童工与未成年工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准 10.1建立并维护公司禁止使用童工,保护未成年工的政策 和程序,确保公司活动符合国际劳工法、国家法规和 SA8000等标准要求。 10.2行政部负责建立并维护禁止使用童工,保护未成年工及救济童工的政策和程序。 10.3控制要点: 10.3.1绝对禁止使用童工,坚决反对任何变相使用的行为, 不与任何故意使用童工的供应商或分包商以及下 级供应商或分包商合作。 10.3.2必须采取有效的方法鉴别员工的真实年龄,确保招工 时入职的员工达到16周岁以上,防止因员工提供 虚假年龄文件而误招。 10.3.3根据国家法律要求,建立未成年工档案,安排上岗前 和每半年定期体检,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任何可 能危害身体健康和安全的工作,以及晚上上班。10.3.4必须建立并保持完整的员工人事档案,包括入职日 期、出生年月、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家庭地址、紧急 联络办法等。 10.3.5建立和维持救济童工程序,一旦发现童工,必须立即 停止其工作,并报告人社行政部门;安排其身体健康 检查,如果该童工身体健康,则安排专人将

其送到其监护人身边,公司负责全部费用;如果 需要治疗,公司应负担全部的费用直到痊愈;必 要时公司必须提供足够的经济支持其完成义务教 育、身体治疗至康复和生活基本保证等费用,并 可根据其家庭状况安排其家庭成年成员到公司就 业,以缓解其家庭经济困难。 10.3.6公司可以使用未成年工(即满16周岁,不满18周 岁),但受强制教育法规的限制,只可以在上课 时间以外的时间工作。在任何情况下,未成年工 每天的上课、工作、交通等所有时间不可以超过 10小时,且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同 时,未成年工不可以安排晚上上班或从事有毒有 害或超过三级以上重体力的工作,以及国家规定 的其它限制未成年工的工种。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示范文本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 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 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 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 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 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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