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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解析

水资源税概述

水资源税是为保护水资源,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加工、消费以及污染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开采、消费量、开采收益以及污染量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2016年5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水利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自7月1日起先在河北省实施水资源税试点。

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

2017年1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水利部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7〕80号),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2017年12月1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晋政发〔2017〕60号),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除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形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缴纳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城镇公共供水纳税人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直接或间接供居民生活用水取水的,试点期间暂缓征收水资源税。

实施办法规定的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水利部门备案)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水利部门备案)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水利部门同意)

征税对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地热、矿泉水按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不征收水资源税。

计税依据

1、水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方法计征,计税依据一般是实际取用水量。?我省初步确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为销售水量。试点期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水资源税后,其缴纳的水资源税作为费用可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实行价税分离,不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2、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计税依据为实际发电量。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

?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计税依据确定:

?纳税人应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取用水有关的资料,由此确定水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水量,主管税务机关依此计征水资源税。

?疏干排水单位和个人(包括井工矿和露天矿),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按照吨矿产品排水2.48立方米折算排水量,在开采环节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此计征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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