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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

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新闻发布

【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发[2006]61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8.14

【实施日期】2006.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赣市府办发[2006]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政府新闻发布是政务公开和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是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

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和政务信息透明度,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要求;是对外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介绍赣州,展示我市良好形象的要求。

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重要意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因地制宜做好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公众介绍我市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增进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了解和理解;针对舆情动向,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消除不实或歪曲报道的影响,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良好形象,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政府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是:介绍政府有关工作,包括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重要法规规章、重大方针政策,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及进展;就社会关注的重大热点问题,阐明政府或相关部门的主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一些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介绍事件进展情况、政府举措和公众防范措施等;针对外界对我市政府工作所产生的误解、疑虑,以及歪曲和谣言,通过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驳斥谣言;发布其他需要

江西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切实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推进重点 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扩)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房项目,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30米以上大跨度建筑和60米以上大跨度钢结构标准工业厂房等项目应当优先实施装配式建筑。 二、推进措施 (一)强化规划设计引领。制定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在合理规划布局基础上,支持县(市、区)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及时发布装配式建筑工程部品部件标准化目录。 (二)建立装配式建筑推进制度。对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阶段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对应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地块,规划、国土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公告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约定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有关条件和奖励内容。装配式建筑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认,经认定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的可享受装配式建筑优惠政策。 (三)推广适宜装配式建筑技术。一般居住建筑和商业建筑优先采用预制混凝土结构,大型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具备条件的特色项目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钢木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杭州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杭州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2007〕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服务外包产业是现代高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抢抓先机,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重点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际服务外包转移机遇,坚持开放带动战略,结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以扩大开放和技术、制度创新为动力,不断加快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步伐。 (二)发展目标。坚持政府鼓励引导和市场化推进原则,提高服务外包相关高端产品的研发能力,强化服务外包国际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到2010年,全市服务外包营业总收入在2005年的基础上翻两番,努力将我市打造成我国重要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使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三)发展重点。根据国际服务外包转移趋向,围绕信息技术外包(ITO)和业务流程外包(BPO)两种主要形式,重点发展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与数字增值业务服务外包、电信运营服务外包、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和金融服务外包;加快服务外包示范区建设;大力吸引和承接著名跨国公司转移服务外包业务,培育一批具有知识产权的服务外包骨干企业,不断提高杭州服务外包能级。 二、优化布局,加快服务外包园区建设 (四)制定规划。尽快制定全市服务外包产业总体规划,进一步明确我市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目标和实施步骤。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要加快服务外包示范区建设。各区、县(市)要围绕全市服务外包产业总体规划,发挥比较优势,加快服务外包产业推进。 (五)优化布局。围绕我市服务外包产业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杭州高新开发区、杭州经济开发区重点发展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和业务流程外包;国家数字娱乐产业园重点发展网络与数字增值服务外包;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培训中心重点发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领导,形成整体优势,切实提高我市服务外包产业的综合实力。 (六)加快建设。服务外包示范区所在地和各区、县(市)应积极推进服务外包示范区和园区建设,努力实现双回路供电、双备份网络系统和足够带宽的国际数据端口。对入驻的国内外著名服务外包企业总部、企业、研发中心等,按照其经营规模、注册资本、上缴税收和经营期予以资金扶持。积极创造条件,在服务外包示范区建立海关监管的公共保税测试中心、保税实验室或大型企业内的保税测试中心。三、设立专项资金,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七)设立杭州市服务外包专项扶持资金。至2010年,全市每年投入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1亿元,专项用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其中包括与中央扶持资金配套以及服务外包国际市场开拓,企业资金支持,专业人才培训,软件出口,资质认证,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平台建设、产学研合作以及与服务外包相关的配套服务和特定环境改善等。 (八)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管理。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会同有关方面筹集,专款专用,具体办法另定。 四、采取措施,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318110915.html, 中国机构网2009年03月20日15时29分 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称,《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7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8个。 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宗教事务局牌子;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商务委员会挂口岸办公室牌子;外事办公室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办公厅保留参事室牌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司法局管理;农业局由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粮食局由商务委员会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管理局由卫生局管理。 通知全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京政发〔200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发[2014]2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0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20日 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必须按照本暂行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生育保险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各级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发[2007]102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05 【实施日期】2007.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7]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五日 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政府网站的建设水平,规范管理,保证高效运行,提升我市各级政务机关的便民服务水平,特制定《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政府网站的定义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精神,赣州市政府网站包括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 门户网站:赣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子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和市直(属)、驻市各单位的网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 第三条“赣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由赣州市人民政府主办,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子网站由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四条赣州市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政府网站的建设 第一节网站定位 第五条门户网站是政务公开的窗口,联系社会公众、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的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市区生活垃圾“三化四分”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市区生活垃圾“三化四 分”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4]160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10 【实施日期】2015.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市区生活垃圾“三化四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4〕1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垃圾减量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生活垃圾“三化四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利用、分类处置)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市区生活垃圾“三化四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动员社会力量,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实行生活垃圾总量控制,促进源头减量管理,构建“全固废统筹、全过程监管、全区域布局、全社会承担”的固废治理模式,建立健全责任落实、管理高效、守土有责、上下联动的政府管理体系,竞争有序、运行

高效、服务规范、富有活力的市场运行体系,以及市民主体、人人参与、讲求诚信的社 会参与体系。力争通过3-5年时间,垃圾集中处理能力达10000吨/天以上,其中焚烧处 理能力达8500吨/天以上,形成“以焚烧处理为主、生物处理为辅、填埋处理为保障” 的生活垃圾处理格局,努力实现“垃圾全分类,资源全回收,原生垃圾零填埋”的目 标。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合力推进。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配置、社会协同、舆论 宣传“五力合一”,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强化部门协同,系统研究生活垃圾“三化四 分”问题。 (二)“三化”并举,“四分”联动。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实 施生活垃圾“四分”联动、全过程管理,深入推进固废全分类、资源全回收,最大程度 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不断提升生活垃圾“三化四分”水平。 (三)属地管理,注重实效。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实行层级负责制和区域生活垃 圾总量控制管理,动员社会力量,因地施策,持续推进生活垃圾“三化四分”工作,确 保取得实效。 (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规划、建设、管理、运营、教育“五管齐下”,突 出规划引领和政策保障,强化生活垃圾治理,加快项目建设进程,统筹城市固体废弃物 处理。 三、主要任务 (一)有效控制垃圾总量增长。 2015年起,市政府按年度向各区政府(管委会)下达生活垃圾总量控制目标,各区政 府(管委会)据此制定辖区垃圾分类收集利用和资源回收措施,分解落实减量指标,确 保完成目标任务。[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市城管委、市商务委、市住保房管局配合]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 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字[2007]39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07 【实施日期】2007.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07]39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的要求,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7年2月至6月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开展资产清查工作。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举措,是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资产清查工作,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为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提供初始数据,有利于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二、认真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事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的质量,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按照《赣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1、要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资产清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尽快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抽调专门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认真做好本部门资产清查工作。 2、要精心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资产清查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清查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3、要严肃纪律。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单位各项资产情况,不得瞒报虚报。市政府对此次资产清查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所有的报表、资料要求一把手签字确认,由一把手对本部门、单位的资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赣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二OO七年三月七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教育系统先进个人的决定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教育系统先进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赣市府发[2006]30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06 【实施日期】2006.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教育系统先进个人的决定 (赣市府发[2006]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教育系统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教育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并涌现了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为弘扬他们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全市300名“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并授予丁四女等10

位同志为市“十佳教师”称号,王莉莉等10位同志为市“十佳班主任”称号,邓卫民等10位同志为市“十佳校长”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继续发挥好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全市教育战线的广大教职员工要以先进为榜样,大力弘扬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精神,创新思路、努力工作,为加速我市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 1、赣州市十佳教师、十佳班主任、十佳校长名单 2、赣州市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 二OO六年九月六日附件1: 赣州市十佳教师、十佳班主任、十佳校长名单 一、十佳教师(按姓氏笔划排序) 丁四女信丰县古陂中学 邓严秀上犹县兰田中心小学蒙岗教学点 叶永新定南县实验中学 刘婷赣州市第一中学 许水平石城县第二中学 刘光炎南康市隆木乡邹家地教学点 钟蓉英全南国泰希望小学 梁振腾兴国县方太初中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杭州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杭州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政〔2006〕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发挥杭州旅游资源优势,深化旅游西进战略,加快推进旅游国际化,打响“东方休闲之都”品牌,进一步发挥旅游业对现代服务业的龙头带动作用,结合当前我市旅游业发展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总体规划,推进配套设施建设 (一)完善旅游发展规划。加强杭州大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城市规划的相互统筹,促进《杭州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的相互衔接。《杭州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应通过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批准,并加以严格执行。 (二)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在123公里绕城高速顺利开通的基础上,加快建设杭昱、杭千、杭新高速公路三条连线以及四大接口,构筑“一个半小时旅游交通圈”,形成大杭州无障碍旅游交通。 (三)完善杭州旅游集散中心和旅游咨询中心的网络建设。发展旅游交通换乘和观光巴士营运网络,在语音交换中心的基础上,于2007年实现机场等主要出入口咨询中心的多语种服务,节假日在市区主要咨询点提供志愿者服务。2003—2007年,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旅游集散中心、换乘中心及咨询中心的建设和完善。 (四)完善旅游交通指示牌。要在西湖景区、休博园现有旅游交通指示牌的基础上,加快大杭州区域内的整体筹划,争取今年年底通过规划。城管、交通、旅游、公安交警、质监等部门要统一协调,按照国际标准有关要求规划设置。经费由市和区、县(市)财政分别筹措解决,其中市财政从2005—2009年连续5年每年安排100万元。 (五)推进“金旅工程”。以景区景点、宾馆饭店、旅行社、名特商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为基础,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形成功能先进、资源共享、互连互通的网上旅游市场体系。大力发展旅游电子商务,逐步建立健康、诚信的网上交易和网上结算系统。运用现代技术,发挥互联网作用,运用多种方式开展网上促销。 二、开发旅游资源,加大整合力度 (六)大力扶持旅游重点项目。在确保完成西湖综合保护工程的同时,加大对西溪湿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人员进杭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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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工业企业搬迁部分补偿标准的通知11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工业企业搬迁部分补偿标准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市区工业企业搬迁步伐,鼓励企业通过搬迁获得新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区工业企业搬迁部分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公布如下: 一、容积率补偿标准 1.建筑容积率为1时,市定基准支付标准为2500元/平方米。建筑容积率小于0.5(含)时,建筑容积率与1相比每相差0.1,按市定基准支付标准增加300元/平方米。 2.建筑容积率为0.5-1时,对容积率等于0.5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条款1的标准给予补偿;对容积率大于0.5的建筑面积部分,建筑容积率与1相比每相差0.1,按市定基准支付标准增加200元/平方米。 3.建筑容积率大于1时,容积率等于1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定基准支付标准执行;对容积率大于1的建筑面积部分,建筑容积率与1相比每提高0.1,按市定基准支付标准降低150元/平方米,但最大降低额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 二、企业原址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4〕129号)规定的土地级别划分,对搬迁企业所属土地级别在7(含)-10级(含)的,不增加补偿;土地级别在1-6级(含)的,按照单位建筑面积调整一定的补偿标准:土地级别为6级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80元;土地级别为5级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200元;土地级别为1-4级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800元。

土地级别补偿内容和标准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有关工业用地土地级别、边界、基准地价的变动而调整。 三、层高补偿标准 搬迁企业建筑物超过标准层高的,其搬迁补偿标准在市定基准支付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6米以上至8米(含)的,每平方米增加53元;8米以上至10 米(含)的,每平方米增加118元;10米以上至12米(含)的,每平方米增加210元;12米以上至15米(含)的,每平方米增加360元;15米以上的,每平方米增加600元。 四、搬迁运输补偿费用的计算 工业企业搬迁运输补偿费用按照房屋建筑物补偿价格与未补偿设备重置价原值之和的10%包干使用。 五、折余年限土地出让金的返还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鼓励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意见(试行)》(杭政〔2005〕2号)有关规定,对搬迁企业的工业出让用地,在扣除实际使用年限后,可返还折余年限土地出让金。为方便企业,今后搬迁企业的折余年限土地出让金计入企业搬迁成本,由搬迁做地主体一并支付。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国有企 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 校: 《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国有企业及 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 月14日 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加强全市党政领导班子建设(1998* 2003 年)规 划纲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 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 号)以及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区、县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街道工委、办事处,乡、镇党委、人民 政府正职领导干部(以下统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 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 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共建、资源共享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委办发[2002]72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中共杭州市委 【发布日期】2002.06.14 【实施日期】2002.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共建、资源共享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2]72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社区共建、资源共享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6月14日 杭州市社区共建、资源共享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精神,结合我市社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社区共建是加强社区建设的有效途径,社会参与是社区建设的核心。要通过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法定主体作用,建立和完善社区共建组织,创造共建制度体系,深入开展社区共建活动,增强社区辖区单位、社区各类组织和社区全体成员的地缘意识、参与意识、公共服务意识,形成共驻社区、共建社区、共享社区资源的良好态势,最大限度地实施人力、物力、财力和其他社会资源的优化整合利用,不断推进我市的社区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实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遵循原则 (一)因地制宜原则。各区、县(市)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组织,制订相关制度,切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二)主动参与原则。社区辖区单位和居民的参与是社区建设的核心,是社区建设、管理、服务的前提。要把社区辖区单位和居民的主动参与作为第一动力,促进社区建设健康地发展。 (三)公共服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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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XX市工业园区 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书(示范文本) 甲方: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投资合同。 第二章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第二条在引进下,乙方在(开发区、工业园、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投资兴办项目,主要生产经营。 乙方项目总投资为万元/万港元/万美元,注册资本万元/万港元/万美元,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万港元/万美元(其中设备投资万元/万港元/万美元,建设投资万元/万港元/万美元)。该项目分期投资建设,首期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万港元/万美元,二期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万港元/万美元,整个合同约定投资确保年内完成。

第三条根据项目类别,乙方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万元,建筑容积率达到以上,建筑系数达到以上,预期效益万元。 第四条乙方投资项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章项目用地 第五条甲方提供亩工业项目生产用地给乙方,地点位于(四界和实际面积以本合同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项目用地作为工业生产用地,出让期限为50年。 第六条乙方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取得本合同第五条所述土地,土地出让具体事项由乙方与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认。 第七条乙方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可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乙方在完成本合同约定投资前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须向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交投资承诺书。 第四章工程建设和验收 第八条甲方承诺于年月日前向乙方提供具备“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水、路通到企业界址边,企业厂区外围距供电主干线最长不超过300米的供电线路由企业自行负责架设)的项目用地。 第九条经甲方对乙方开工建设事项进行初审认可后,乙方可边开工建设,边按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报批。乙方确保在年月日前一期建设投资到位并竣工投产;乙方必须在年 月日前启动二期工程建设,确保在年月日前二期建设工程竣工并投资到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 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12]2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05 【实施日期】2012.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2〕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研究部署工作的现代化办公平台,是创新会议形式、改进会风、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体现。为加强电视电话会议组织管理,保证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电视电话会议效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积极推广电视电话会议。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通知召开的会议,属动员部署类、总结表彰类的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建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市政府有关会议目录详见附件1)。 第三条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主办,主会场设在市政府机关,分会场设在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 第四条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的原则:组织规范、责任明确、协调配合、严格纪律、保障安全。 第五条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加强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建设,不断完善会议系统功能。 (二)做好会务组织工作,提供有力服务保障,确保会议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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