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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委托代理合同

专利申请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双方意愿,就甲方申请国内专利一事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个项目专利申请,此次项目专利申请信息如下:

二、乙方的代理权限为:结案前的专利申请事宜。

本合同所指结案包括:授权、驳回、答复审查意见期间申请人主动放弃意见答复造成的视为撤回。

结案后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年登印费、年费缴纳,变更,驳回复审等其他专利相关业务需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三、乙方指派负责上述专利申请的工作安排:

电话:

手机:

邮箱:

甲方同意上述委托方式,并安排以下联系人处理上述专利申请的事宜;

发明联系人:

电话:

邮箱:

该联系方式为双方规定的乙方与甲方的联系方式,联系人与乙方所发生的与本合同相关的行为视为甲方的行为,若联系人发生变更,甲方应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到乙方,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负责;

四、专利申请的费用结算:

1、专利申请代理费用:

发明申请代理费人民币 3000 元/件;

实用新型申请代理费人民币 2000 元/件;

外观设计申请代理费 1000 元/件;

其他费用:

2、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费用:(若有变动,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为准)

发明申请阶段官方费用3450元/件;

实用新型申请阶段官方费用500元/件;

外观设计申请阶段官方费用500元/件;

□甲方自缴□乙方代缴

3、本合同约定的个项目的合计费用为人民币元整(¥)。

甲方需在本合同签订日向乙方一次性缴纳上述合计代理费用,乙方收到费用后开展此次委托的专利申请工作;乙方完成专利申请文件递交后向甲方出具代理费发票(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能作为甲方已经按照发票数额付款的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费票据(申请官费由乙方代缴的情况下产生)及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专利申请受理后直至结案期间,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各种形式的答辩服务均不另外收费,专利申请递交后甲方如有额外服务要求,费用另计。专利申请授权后的年费、登记费、印花税费由甲方缴纳;如需乙方代甲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乙方每次代缴服务收取费用100元/件。

4、代理费发票开票信息确认:专票□普票□

注:甲方如需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以上信息外,请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信息确认书》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5、账户信息:

乙方:

开户银行户名:

账号:

五、乙方对于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向其提供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已用于申请专利的资料保密期限自乙方知悉之日起,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之日止。乙方保证不复制、仿造或修改甲方提供之信息作为己用或提供给非必要第三方使用,如乙方泄露某项专利申请的保密信息,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甲方应充分并完整地向乙方专利代理人叙述有关内容并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给予方便,配合工作。因甲方配合不当,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恶意磋商及其它违法情况,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代理人仅负责文字部分的整理,不提供图形绘制服务。

七、如因甲方提供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三性或公开不充分等原因造成专利申请不能授权,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退还任何费用。

八、合同有效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委托事项终止,但不超过乙方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之内。

九、经双方同意可终止合同履行或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生效后未履行完毕,乙方已履行相应义务的,代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按终止时所进行的各项工作结算。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一方如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应付对方违约金 1000元整。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审查结案性通知书(包括但不限于授权通知书)之日起,甲乙双方合同关系自行终止。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盖章)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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