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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一、合同主体

陷阱:故意将供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供货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或故意将需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付款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

注意:核对供、需双方。

二、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陷阱1:产品名称故意不写全称,混淆产品品种;或供方不写产品牌号和商标,以期达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写产品规格型号,企图交货蒙混过关;还有的供方不写生产厂家,想用价低的档次差的产品供货。

注意:写清产品全称,写清牌号、商标,写清、写全规格、型号、写清生产厂家。

陷阱2:供方不写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以图不免费提供。

注意: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配件工具、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三、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陷阱1:产品数量或计量方法故意约定为本企业的标准或计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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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具体解释,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体包括的产品数量是多少。

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注意明确什么是多交、少交和如数交付的法律概念。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运输、计量、自然、产品本身的性能等多方面原因,在发货数、实际验收数、合同规定的交货数之间,有时会出现差额,发生不一致现象。此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磅差和增减范围的,才能以少交、多交或如数交付论处。通常这种法律规定均为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

陷阱2:供方不写合理损耗,或将合理损耗写的较多。

注意:将损耗写清,写合理,对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增)量等要根据情况,写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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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3:供方不写随机备品或配件工具的数量。

防范: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四、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陷阱1:不写质量标准;成套产品的,不写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不封存样品。

注意:写清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呢?还是行业标准?抑或企业标准?成套产品的,不但

劳动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劳动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以来,企业压力很大,同时有很多地方没有去参透.到底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呢.2008年最新劳动法的风险管理. 劳动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一、劳动合同基础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1、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劳动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就业年龄 用人单位除《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还包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的范围,另外,《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 2、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要求 《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a、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b、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4、劳动者不愿签劳动合同的处理(条例第五、六条)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篇一: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与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 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所谓“违约金” ,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 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 、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 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 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不论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

采购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培训课件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有效期限。 备注:但根据不同的商品和交易的复杂程度,实际的买卖合同要复杂得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下面我们来谈谈我们公司的采购合同中常见的条款和签约时应注意的事项。 (二)签约和履行中的注意事项 ? 1.标的: (1)买卖标的物的描述要清楚、不产生歧义; (2)买卖标的物的数量、计量要清楚; (3)标的物的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标执行;没有的而有专业标准的按专业标准;没有专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其他特殊技术要求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同时需要约定产品质量缺陷、质量异议的处理办法,特别是在销售合同中最好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或时间。 ? 2.价格:明确在各种条件下,或者不同的交易结果下的价格,或者调价条件和方法。 ? 3.付款:明确不同交易情形下的付款方式或要求 ? 4.履行: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和收货凭据 ? 5.运输方式的要求及运杂费的承担与支付 ? 6.验收方式、标准、日期 ?7.结算方式的注意事项:结算依据、结算时间 ?8.违约责任的注意事项:约定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其计算方式; 实行保修或者三包服务等 ?9.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诉讼管辖法院的选择,如果不明确约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10.约定风险负担的注意事项:面对一些不可预计的风险,而约定甲方、乙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三)规范措辞 1.合同订金与定金、及预付款的区别 ?1)定金。是一种担保措施,“定金罚则”:合同生效后,定金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双倍返还。 ?

《初级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试题及答案

2015-2016学年度第二学期期中考试15级《经济法基础》试卷A卷 本卷适用班级: 班级:姓名:学号: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30分) 1.周某于2011年4月11日进入甲公司就职,经周某要求,公司于2012年4月11日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已知周某每月工资2000元,已按时足额领取。甲公司应向周某支付工资补偿的金额是()元。A.0 B.2000 C.22000 D.24000 2. 韩某在甲公司已工作10年,经甲公司与其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已知韩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元。甲公司应向韩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是()元。 A.20000 B.24000 C.60000 D.70000 3. 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 A.试用期用工B.非全日制用工C.固定期限用工D.无固定期限用工 4. 方某工作已满15年,2009年上半年在甲公司已休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5天;下半年调到乙公司工作,提出补休年休假的申请。 乙公司对方某补休年休假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答复是()。 A.不可以补休年休假B.可补休5天年休假 C.可补休10天年休假D.可补休15天年休假 5. 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无效劳动合同,从确认其无效时起没有法律约束力 B.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C.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D.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张某工作已满15年,2012年上半年结婚,享受婚假15天;下半年父亲去世,按公司规定享受丧假3天,同期因悲伤过度而生病请病假2个月,则张某2012年可以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为()天。 A.0 B.5 C.10 D.15 7. 老侯在甲公司已工作15年,经甲公司提出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已知老侯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5000元,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甲公司应向老侯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是()元。 A.54000 B.67500 C.180000 D.225000 8. 天津的赵某和重庆的钱某与北京的AB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ABC公司驻上海办事处业务代表职位,二人因工作关系渐生爱意,已发展至谈婚论嫁的程度,ABC公司以二人违反公司禁止员工内部婚恋的制度,与两人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两人不服向上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ABC公司则向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则该争议应由()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A.北京市 B.天津市 C.重庆市 D.上海市 9. 王某于2010年6月2日进入A公司工作,当年公司承接一项工程,为保证工程进度,王某连续加班三个月,但公司一直未向其支付加班费。2013年9月14日王某离职,并要求A公司支付当年的加班费,A公司拒绝支付,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则下列关于仲裁时效的说法错误的是()。 A.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B.王某针对本案中的争议事项申 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C.王某应在2014年9月14日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高院判例:买卖合同判例规则知识讲解

最高院判例:合同法纠纷案例指导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合同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后,委托人可以选择是否行使介入权: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的,则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委托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向其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权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仍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受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另行解决。 ——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钢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购销合同》是闽路润公司基于兴盟公司的委托与钢翼公司订立,现尚无证据证明钢翼公司在与闽路润公司订立合同时明知闽路润公司是基于兴盟公司的委托与其订立的合同,故不能依据《合同法》第402条认定该合同直接约束兴盟公司。 《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隐名代理的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后,委托人可以行使介入权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委托人行使介入权,则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委托人代替受托人成为合同主体,受托人不能行使合同权利;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权的,则合同仍约束受托人,受托人可以行使合同权利。在闽路润公司向钢翼公司主张权利之前,兴盟公司并未向钢翼公司主张权利,故不能认为兴盟公司已经行使介入权。既然兴盟公司没有行使介入权,则不是《购销合同》的主体,不享有《购销合同》项下的权利。 闽路润公司虽是基于兴盟公司的委托与钢翼公司订立《购销合同》,但其是以自己的名义与钢翼公司订立的合同,在兴盟公司并没有行使介入权的情况下,闽路润公司仍是《购销合同》的主体,有权行使《购销合同》项下的权利。因此,在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闽路润公司有权解除《购销合同》,并要求钢翼公司返还货款。 2.在判定合同的效力时,不能仅因合同当事人一方实施了涉嫌犯罪的行为,而当然认定合同无效。此时,仍应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判断,以保护合同中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在合同约定本身不

1 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

1 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劳动争议调解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B.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C.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D. 因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系统解析:【答案】C 【解析】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 关于房产税纳税人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房产税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房屋出租的,承租人为纳税人 B. 房屋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为纳税人 C. 房屋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 D. 房屋产权未确定的,房产代管人为纳税人 系统解析:【答案】A 【解析】房屋出租的,出租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3、2013年4月3013,甲到某商店买衣服,该商店故意隐瞒实情,将一件有隐蔽质量问题的衣服卖给了甲,甲仔细检查后未发现。5月6日甲穿该衣服上班,单位同事发现该衣服存在质量问题。甲找商店退货,被拒绝。于是甲于6月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了该商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述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B. 诉讼时效期间自2013年4月30日开始计算

C. 诉讼时效自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中止 D. 诉讼时效自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中断 系统解析:【答案】D 【解析】(1)选项A: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选项B: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5月6日开始计算;(3)选项C:甲于6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而非中止。 4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 A. 个人举报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B. 个人购买赈灾彩票中奖1万元 C. 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D.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900元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1)选项AC:属于暂免征税项目;(2)选项8: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3)选项D: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 下列关于船舶吨税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B. 应纳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 C. 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 D.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免征船舶吨税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本题考核船舶吨税的综合内容。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

采购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法律风险防范指导手册 (第二期) 采购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法律部主办 2013年05月16日 索引 【采购合同签订之前的法律风险预防】 (1) 【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2)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管理】 (5) 【采购合同的变更与发生纠纷的补救】 (6)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采购合同是《合同法》中买卖合同作为买方的一种表现形式,采购合同的法 律风险,是指企业在订立、履行采购合同 的过程中,未来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 差异而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如不注 意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将会引发诸多的合同纠纷,甚至会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一、采购合同签订之前的法律风险预防 (一)主体资格审查 签订合同前,应对供货方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供货方作为采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其资格进行审查是防范合同风险的源头。要想保证交易安全,首先应当了解“交易对手”。通过主体资格审查,判断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主体资格审查主要可分为自然人,法人两类。对自然人而言,要查验其身份证,确认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否则该自然人不具有签约资格。一般而言,除非即时清结的采购合同,不建议与自然人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的供货方大部分是公司法人。审查公司法人的主体资格,一般

是查验对方的三证是否齐全,特别专注其基本信息,如法定代表人、地址、年检状况。营业执照不方便查验的,也可以到工商局查询其基本状况。在了解上述情况过程中如果发现异常,如未通过年检,采购方要适时调整合同条款或者不再与之签约。 (二)履约能力调查 通过履约能力调查,查明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实力、信用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为避免合同风险提供有力保障。根据以往经验,履约能力调查是通过公共信息、特别渠道信息和对方提供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公共信息主要是通过网络收集对方的销售规模、市场声誉等相关信息。特别渠道信息主要是公司人员通过自身资源了解对方的具体情况。对方提供的情况也是判断其履约能力的重要依据。例如,通过公共信息的掌握,可以判断对方提供的相关情况是否真实,从而判断其诚信程度。 二、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采购合同的签订过程实际是合同双方确定并填写合同条款的过程。在此将流程简要梳理如下: 1、合同的主体

买卖合同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2〕8号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习题

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则,其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是平等 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从的关系 ,劳动合同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达, 这体现的劳动合同中的()原则。 A. 合法 B. 公平 C. 平等自愿 D. 协商一致 2.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对用人单位处以()的罚款。 A. 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B. 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C. 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D. 每人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3.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下列不属于职工名册应当包括的内容是()。 A. 劳动者姓名 B. 公民身份证号码 C. 户籍地址及现住址 D. 家庭成员及姓名 4.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问,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小时:因特殊 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 5.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是()。 A.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B.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已扣除了相应工资 C.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个月以上的 D.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个月以上的 6.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I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 1年以上,不满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A. 1个月,2个月,3个月 B. 1个月,2个月,6个月 C. 1个月,3个月,6个月 D. 2个月,3个月,6个月 A. 每日不得超过2小时, B. 每日不得超过2小时, C. 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D. 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每月不得超过 24小时 每月不得超过 36小时 每月不得超过 24小时 每月不得超过 36小时

新法背景下劳动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上)(精)

HR 管理应对《劳动合同法》变化的风险与对策 (上 ----新法背景下劳动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劳动合同法》已于 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新法实施后, 已经给用人单位的管理理念和用工模式带来很大影响, 许多用人单位已经从员工招聘, 劳动合同的签定等方面改变原来的一些违法理念。本文拟从用人单位角度,针对《劳动合同法》的重大变化深入分析, 以亟用人单位能够凭借《劳动合同法》及其细则实施的契机, 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 避免劳资冲突, 建立和谐的员工关系,同时也尽可能减少企业管理成本和用工风险。一、 员工招聘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相关法条】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专家解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书面公布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 岗位要求、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规章制度等, 这是劳动者的知情权; 劳动合同订立前, 应用人单位要求,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等情况,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这是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另外,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并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新法规定的知情权,首先具有告知义务,告知劳动者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有知情权, 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用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招聘员工时需要成本的, 招聘广告或人才市场摊位费、招聘人员工资、误餐、交通费等直接费用的。失败 成本, 如招如人员不适合的试用工资、重新招人的各项费用等。

劳动合同法与企业风险的防范

《劳动合同法》与企业风险防范 新的《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无疑给企业增加了很大的隐形风险。如果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在日后的纠纷中会十分被动。在此针对新的《劳动合同法》与企业如何规避风险浅谈几点看法: 一、招聘 如果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而导致企业违背真实意思而录用,此种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为了规避这种风险,用人单位招聘时应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1、对劳动者年龄进行审查。 要求劳动者提供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由某某提供”并要求劳动者签名确认。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使用未满16 周岁的员工为使用童工,要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2、要求劳动者提供身体健康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患病期享有医疗期,而且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经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从事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为规避这种风险,用人单位最好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有条件的话最好要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3、对劳动者的学历、资格证书、及工作经历审查。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网站对劳动者提供的学历、资格证书进行验证,对劳动者工作经历的审查,则要求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并对其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做出承诺,若其所提供的信息为虚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对劳动者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审查。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的证明。因为如果用人单位录用了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制定明确的录用条件,并对录用条件进行公示。因为录用条件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39 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必须具备四个条件:A 、用人单位有录用条件。B、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C、用人单位解除劳 动合同通知书应当在试用期内做出。D、解除通知书要说明 理由,并在试用期内交劳动者签收。 录用条件可以从以下三类因素确定为录用条件。A、能 力因素,如学历、经历、资历、绩效以及试用期的考核成绩。B、态度因素,如是否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C、身体因素,如是否符合特定岗位对身体的特殊要求,无特殊疾病。但应当注意,未婚未育等侵权性条件或乙肝病毒携带者等歧视性条件,不能作为录用

《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释义】本条是对分期付款买卖的规定。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也是一种特殊买卖,其根本特征在于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后不是一次性支付价款,而是将价款分成若干份,分不同日期支付。分期付款买卖在某种意义上也属于一种赊购,但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之后,不是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性地支付价款,而是在一定期限内分批次地支付。分期付款买卖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付款的期限和次数,也可以约定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前先支付或者先分期支付若干价款,但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至少应当再分两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否则就不属于分期付款的买卖。分期付款买卖可于买卖标的物价金较高,买受人筹款一次支付有困难时适用。由于价金是陆续支付,会使买受人在心理上、履行上不感有过重的负担,因此分期付款买卖能促进昂贵品的消费,如购买商品房、汽车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一、法律对分期付款出卖人避免风险的特别约定的限制分期付款买卖使买受人未支付全部价金即取得买卖标的物,出卖人未得到全部价金即需移转买卖标的物,出卖人存在不能取得全部价金的风险。因此,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为躲避风险,往往提出一些有利于自己的合同条款。一般来说这也是合理的,也是合同自愿原则的体现。然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往往是弱者,其利益容易受到损害。因此,法律为了防止出卖人提出的这些条款过于苛刻,就应当规定出一定的限制,以保证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出卖人在分期付款买卖中采取的躲避风险的各种措施中,最重要的就是解除合同或者请求支付全部价款的特约。设定期限利益丧失约款,为保证及时收取价款,出卖人可以在合同中提出这样的条款,即买受人不按期支付价金,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一并支付未到期的价金。这种条款可以称为期限利益丧失条款。由于分期付款买卖中的期限利益属于买受人,为防止因特别约定致使买受人一有迟延付款的行为即丧失期限利

合同法基本知识及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提纲)

法律培训 合同法基本知识及 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提纲) 第一部分合同法基本知识 一、合同法适用的范围: 1、适用于: 2、不适用于: 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构成要件: 1、客体:买卖什么 2、主体:和谁交易 3、内容:权利义务-主要8项 (二)合同形式: 1、书面 2、口头 (三)合同订立程序: 1、要约 2、承诺 举例:合同成立 A发出fax请B报某产品的价格→要约邀请 A报价→要约 B答应→承诺→合同成立 B答应但作实质改变→新要约→合同未成立 (四)格式合同: 1、定义:预先拟定,重复使用,订约时未与对方协商。

法律培训 2、企业自行拟定的空白合同 3、免责条款 4、歧异时 三、合同效力: 1、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2、一般:合同成立之日→合同生效 3、注意:附生效条件/日期 4、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时限:1年 无效/被撤销合同不影响: 保密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 第二部分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合同名称: 合同名称=合同性质,注意内容。 二、交易双方: 1、名称:盖章、签字为准 2、交易对方资信调查 三、标的物条款: 1、规格、数量、单价、总价明确。 2、溢短装条款。 四、质量: 1、约定标准 2、国家强制标准

法律培训 3、保质期/三包期 4、质量、知识产权保证 五、包装条款: 1、明确包装规格、用料、费用 2、注意强制标准。 六、交货条款: (一)交期 1、时间 2、分批问题 (二)交货方式: 1、交货地:买方提货/卖方送货 2、运输费用 3、履行地问题 (三)交货交接手续: 1、通知 2、签收:送货单问题 3、发票签收 七、验收条款: 1、验货标准→质量标准。 2、验货方式:抽验、全验、检测机构验。 3、验收期、索赔方式 4、验货地 八、付款/结算: 1、付款时间、方式、地点要具体明确。 2、分段付款。 3、结算/对帐单 4、票据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 一、单选题(本大题24小题.每题1.0分,共24.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张某是某超市的员工,其到超市工作已经8个月,期间多次提出要与超市签订劳动合同,但超市一直未予回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超市应每月支付张某( )倍的工资。 A .1 B .2 C .3 D .4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第2题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一定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罚款的标准是( )。 A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B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C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D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解析] 本题考核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3题 程某与所在甲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后,甲公司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为程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期限为( )。 A .7日 B .15日 C .1个月 D .3个月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4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 )。 A .劳动报酬 B .试用期 C .保守商业秘密 D .服务期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选项B 、C 、D 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 第5题

劳动合同法法法律风险及防范

劳动合同法法法律风险及防范 【课程前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12月28日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2月1日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开始施行。随着新的劳动法相关法规的陆续出台,劳动法律更加深入的介入人力资源管理;传统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已不适应劳动法制要求;员工的劳动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政府和社会对劳动争议更加敏感和重视;劳动立法和社会舆论不断向劳动者倾斜。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更重了,这给企业的用工提出了新的要求。用人单位现有用工模式如何改变?企业如何降低用工风险?企业劳动争议的法律风险如何防范等一系列问题均是目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急需考虑的问题。 【课程收益】 1、理解和掌握员工手册和企业规章制度的基本知识、制订的基本方法、原则与技巧。 2、理解和掌握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过程的容易出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3、理解和掌握在调岗调薪过程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4、理解和掌握劳务派遣过程中的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及争议处理方法。 5、理解和掌握劳动争议的类型及处理的方法、程序。 【课程大纲】 一、员工手册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审查、修订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1.1 企业规章制度的现状和制度建设的常见问题是什么? 1.2 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效力关系和适用关系如何? 1.3 2012年《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出台后,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及没有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如何履行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如何有效公示企业的规章制度? 1.4 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关于“企业(甲方)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

《劳动合同法》的应对技巧及风险防范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甲方: 乙方: 日期: 〈〈劳动合同法》的应对技巧及风险防范 〈〈劳动合同法》是喜还是忧? 共存!共进!共享!和谐! 一、劳动合同到底签还是不签? 案例1 吴某于2003年3月21月进入A公司上班,双方一直未签定劳动合同,吴某月平均工资为 500元。2006年7月1日,公司以吴某提供的报表经常出现错误,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雇吴 某,并要求吴某2日内办理离职手续且离开公司。公司未支付吴某任何经济补偿费用且告之 6月份的工资于2006年7月30日打入吴某的存折。吴某不服,于2006年7月15日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相关赔偿费用的申诉请求。2006年9月5日,劳动仲裁部门裁 决吴某胜诉。 按现在相关法律赔偿金额是: 1、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1500元X 4。 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6000 X 50%额外 3、未提前30日代通知金1500元 4、拖欠工资1500元及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375元=1500元X 25% 共计:12375元 按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赔偿金额是 1、未提前30日代通知金1500元 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500元(3年3个月)=1500元X 3.5年X 2倍 3、拖欠工资及50%或100%的加付赔偿金=1500元+1500 X 50%/100% =2250元 4、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发工资:(2年3个月)=1500元X 27= 40500元 5、加付赔偿金(1+2+3+4)=54750 元X 50%/100%=27375 共计:82125元 思考:劳动合同签还是不签? 二、如何降企业用工风险 1、招聘环节 2、内部规章制度环节 3、社会保险环节 4、培训协议环节 5、工资环节 6、约定加班环节 7、对问题员工的证据环节 8、自动离职问题环节 < 一>招聘环节(第8条) 1、设计好招聘广告,保留广告刊登的原件 2、严格审核身份证,学历证明 3、对应聘者的应聘材料,要求应聘者签字确认 4、设计相应的承诺书,要求被录用者签署(要试工的,要明确考核实践操作的时间、地方) 5、明确试用期(对企业不认可的员工在试用期内处理) 1

房屋买卖合同法律规定的相关合同条款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房屋买卖合同法律规定的相关合同条款 热门城市:梅河口市律师巩义市律师诸暨市律师怒江律师新泰市律师荣成市律师隆化县律师东台市律师

劳动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劳动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我国劳动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虽然,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劳动关系建立与否的标准,但是我国劳动法对订立劳动合同却有严格的规定。因此,企业HR有必要了解劳动合同签订中的法律规定,防范法律风险。本文笔者对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作简要的归纳整理,以供企业HR朋友们参考交流。 一、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的资格审查 关于劳动者资格的审查,着重审查两个方面,即年龄和身份。 ★年龄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最低年龄通常为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需要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我国劳动法虽然没有限制劳动者年龄的上限,但实务中退休年龄与劳动关系的认定和缴纳社保息息相关,因此在审查劳动者资格时亦应特别注意。 关于退休年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身份 某些劳动者虽然符合就业年龄的要求,也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受到一定的身份限制或者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常见的包括三类人员: 一是已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通常认为,《劳动合同法》相比较《劳动法》,突破了双重劳动关系的限制。但是,即便如此,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还是应当审慎了解是否存在另一个劳动关系,避免因此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害,也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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