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2005-32-EC-欧盟REACH指令-中-2011

2005-32-EC-欧盟REACH指令-中-2011

2005-32-EC-欧盟REACH指令-中-2011
2005-32-EC-欧盟REACH指令-中-2011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5/32/EC号指令

2005年7月6日

为规定用能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建立框架并修订第92/42/EEC号和

第96/57/EC号理事会指令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0/55/EC号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注意到《建立欧洲欧共体条约》,尤其是

其中第95条,

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议,

注意到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1

执行《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2,

鉴于:

(1)各成员国实施的与用能产品生态

设计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措施不一

致会产生贸易壁垒并扭曲共同

体内的竞争,或许因而对内部市场

的建立及其作用产生直接影响。各

国法律的协调一致是防止此类贸

易壁垒和不公平竞争的唯一途径。

(2)用能产品(EuPs)在共同体自然资源

和能源消耗中占有很大比例。它们1OJ C 112, 30.4.2004, 第25页。

2.欧洲议会2004年4月20日意见(OJ C 104 E, 30.4.2004,第319页),理事会2004年11月29日共同立场(OJ C 38 E, 15.2.2005, 第45页),欧洲议会2005年4月13日立场和理事会2005年5月23日决定。

对环境也有其他许多重要的影响。就

共同体市场可获得的大部分种类产

品而言,尽管它们功能相似,但可以

发现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截然不同。

为了可持续发展,应鼓励主要通过对

环境负面影响主要来源的确定和避

免污染转移的方式,持续改善那些产

品对环境的总体影响,只要这种改善

不会产生过多的费用。

(3)产品的生态设计是共同体一体化

产品政策战略的一个至关重要的

因素。作为一种预防性的措施,它

在保持产品功能质量的同时,通过

设计使产品环境性能最大化,为制

造商、消费者和社会整体提供了真

正的全新机会。

(4)能效的提高 — 连同供选方案之

一,使电力的最终用途更为有效

— 被认为对共同体达到控制温室

1

气体排放目标做出了实质性贡献。

电力需求是发展最快的一种能源

最终用途,计划在未来20-30年

得到不断发展,如果没有任何政策

行为来抑制这种趋势的话。委员会

在其“欧洲气候变化计划(ECCP)”

中建议的大量减少能源消耗是可

能的。气候变化是由欧洲议会和欧

盟理事会第1600/2002/EC号决议3

规定的共同体第六次环境行动计

划优中先考虑的问题之一。节能是

增加供给安全和降低进口依赖的

最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因而,大量

需求方面的措施和目标应予采纳。

(5)在EuPs的设计阶段即应采取措施,

因为一产品生命周期内产生的污

染看来是在这一阶段决定的,产生

的大部分费用也可归咎于此。(6)应为实施共同体EuPs生态设计要

求建立一个一致性框架,旨在确保

那些符合要求且改善其总体环境

影响的产品的自由流动。共同体的

这些要求应尊重公平竞争和国际

贸易的各项原则。

(7)制定生态设计要求时应牢记第六

次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的目标和

优先事项,也包括适当时该计划相

关主题战略下可实施的目标。(8)本指令寻求通过减少EuPs的潜在3OJ L 242, 10.9.2002, 第1页。

环境影响达到高水平的环境保护,

这最终使消费者和其他终端用户

受益。可持续发展也要求恰当考虑

拟议的措施对健康、社会和经济的

影响。提高产品能效有助于能源供

应的安全,这是良好经济活动的一

个先决条件,因此也是可持续发展

的先决条件。

(9)若一成员国认为,根据与保护环境

有关的主体需求有必要维持国家

的各项规定,或者根据该成员国在

批准适用实施措施后产生的具体

问题而基于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新

的科学依据引入新的规定时,它可

以按照《条约》第95条第(4)款、

第(5)款和第(6)款规定的条件这样

去做。这些条款规定应事先向委员

会通报,并获得批准。

(10)为了使改进设计而得的环境收益

最大化,也许有必要告知消费者

EuPs的环境特性和性能,并指导他

们如何以对环境友好的方式使用

这些产品。

(11)作为第六次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

的主要创新因素,一体化产品政策

绿皮书中规定的方法旨在减少贯

穿产品整个生命周期中对环境的

影响。在产品的设计阶段即考虑其

贯穿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对

于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推动环

2

境改善具有很大潜力。应有足够的

灵活性,在考虑技术、功能和经济

因素的同时,使这一因素能够融入

产品设计中。

(12)尽管一种对环境性能的综合方法

更令人期待,但在批准一个悬而未

决的工作计划时,通过增加能效来

缓解温室气体效应应是优先考虑

的环境目标。

(13)也许有必要而且有理由为一些产

品或其有关环境的方面制定具体

的量化生态要求,以确保其环境影

响最小化。承认为履行联合国气候

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之京都议

定书框架下的承诺而有所贡献的

紧急需要,且不损害本指令推行的

一体化方法,对那些极有可能以低

成本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要

考虑给予一定的优先。这些措施也

可能有助于各种资源的可持续使

用,对于2002年9月约翰内斯堡

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达成的可持

续生产与可持续消费的10年框架

规划也构成重大贡献。

(14)作为一项一般原则,EuPs的待机能

耗或休眠能耗应减少到其正常功

能所需的最低限度。

(15)当已有最佳性能的产品或技术进

入市场上,包括国际市场,应将之

作为参考,生态设计要求的水平应

建立在技术、经济和环境分析的基

础上。设定要求水平方法的灵活

性,可以使得迅速改善环境性能更

为容易。在这种分析中应与各有关

当事方协商,各当事方也应予以积

极配合。强制性措施的制定,要求

充分征求各有关当事方的意见。引

进过渡性目标可以增加政策的可

预见性,顾及对产品开发周期的适

应性并便利各当事方制定长期计

划。

(16)对诸如产业自我规范这种可供选

择的做法应给予优先考虑,产业的

这种做法可能更快地传递政策目

标或者是较之强制性要求更少成

本。当市场的力量未能按正确方向

或未能以可接受的速度发展,则需

要采取立法措施。

(17)自我规范,包括产业作为单边承诺

提出的自愿性协议,由于迅速而有

成本效益的实施,并可以对技术选

项和市场敏感度做出灵活而适当

的反映,因而可以带来快速的进

展。

(18)当自愿性协议评定或其它自我规

范措施作为供选的实施措施提出

来时,应至少提供关于下列事项的

信息:参与的开放性,附加价值,

代表性,量化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社会公众的介入,监督和报告,管

3

理一项自创的自我规范项目的成

本效益和可持续性。

(19)当产业在本指令意义下对自我规

范进行评定时,委员会“关于在简

化和改善立法环境行动计划框架

内共同体层面环境协议的通讯”的

第6章,可以提供有用的指导。(20)本指令亦应鼓励中小企业(SMEs)

和极小公司中的综合生态设计。广

泛而易于获取的有关其产品可持

续性的信息可以推动这种综合。(21)在本指令实施措施中规定的符合

生态设计要求的EuPs,应带有“CE”

标志和相关信息,以使它们能够投

放内部市场并自由移动。为减少受

约束的EuPs的环境影响并确保公

平竞争,严格执行实施措施是必要

的。

(22)在拟定实施措施及其工作计划时,

委员会应征求各成员国代表和产

品群所及的各当事方的意见,包括

诸如SMEs和手工业在内的产业

界、工会、贸易商、零售商、进口

商、环境保护团体和消费者组织。

(23)在拟定实施措施时,委员会还应当

充分考虑到各成员国明确表明他

们认为应予保留的现行的国内环

境立法,特别是那些涉及有毒物质

的立法,不得降低各成员国现行合

理的保护水平。

(24)对打算用于1993年7月22日第

93/465/EEC号理事会决定中规定

的技术协调指令的模式和规则应

予以考虑,该决定是关于用于合格

评定程序各个阶段的模式及加附

和使用CE合格标志规则的,并确定

用于技术协调指令4。

(25)监管机构应就本指令范围内预想

的各项措施交流信息,以期改进对

市场的监管。此类合作应最大限度

地利用电子通信方式和有关的共

同体项目。应促进关于环境生命周

期性能和设计方案成就的信息交

流。由各个制造商在生态设计努力

中产生的知识的积累和传播,是本

指令至关重要的收益之一。(26)一权能机构通常是政府当局指定

的公共机构或私营机构,并有对其

就产品对适用的实施措施的符合

性进行验证的公正性和专门技术

可用性所需的担保。

(27)避免不符合性的重要性,各成员国

应确保有必要的措施进行有效的

市场监督。

(28)关于为SMEs提供生态设计培训和

信息,考虑到伴随活动或许是适宜

的。

4OJ L 220, 30.8.1993, 第23页.

4

(29)为了内部市场的机能,要有在共同

体层面协调化的标准。一旦引用这

种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已经公布

的标准,根据对该标准的符合便可

以做出符合基于本指令批准的实

施措施中规定的相应要求的推定,

尽管也应允许能够表明这种符合

性的其它措施。

(30)协调标准的主要作用之一应是帮

助制造商采用据本指令批准的实

施措施。这些标准对建立计量和测

试方法是必不可少的。在通用生态

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协调标准主要

用来指导制造商根据适用的实施

措施的要求建立其产品的生态学

档案。这些标准应清楚地表明其各

项条款与所涉及的要求之间的关

系。协调标准的目的不应是固定环

境因素的限制。

(31)就本指令所用定义的目的而言,查

阅诸如ISO14040这样的国际标准

是有用的。

(32)本指令与执行如1985年5月7日

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的理

事会决议5所规定的新方法和引用

协调化的欧洲标准的某些原则相

一致。1999年10月28日关于标准

化在欧洲的作用的理事会决议6建

5OJ C 136, 4.6.1985, 第1页.

6OJ C 141, 19.5.2000, 第1页.

议,委员会应考察新方法原则是否

可以在可能的情况下扩展到其作

为改善和简化立法工具尚未涵盖

的部门。

(33)本指令是对现行共同体法律文件

的补充,包括1992年9月22日关

于用标签和标准产品信息表明家

用电器对能源和其它资源消耗的

第92/75/EEC号理事会指令7、2000

年7月17日关于修订共同体生态

标签奖励计划的第1980/2000(EC)

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法规8、

2001年11月6日关于共同体办公

设备能效标签规划的第

2422/2001(EC)号法规9、2003年1

月27日关于废弃电气电子设备

(WEEE)的第2002/96/EC号欧洲议

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10、2003年1

月27日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

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第

2002/95/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

会指令11和1976年7月27日关于

各成员国有关限制某些危险物质

和制剂上市和使用的法律、法规和

行政规定一致化的第76/769/EEC

7OJ L 297, 13.10.1992, 第16页.按第1882/203(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法规修正的指令(OJ L 284, 31.10.2003, 第1页).

8OJ L 237, 21.9.2000, 第1页.

9OJ L 332, 15.12.2001, 第1页.

10OJ L 37, 13.2.2003, 第 24页. 按第2003/108/EC号指令修正的指令(OJ L 345, 31.12.2003, 第106页).

11OJ L 37, 13.2.2003, 第19页.

5

号理事会指令12。本指令与现行共

同体法律文件的配合应有助于增

加其各自的影响并形成供制造商

采用的一致化的要求。

(34)既然1992年5月21日关于烧液体

或气体燃料的新热水锅炉功效要

求的第92/42/EEC号理事会指令13、

1996年9月3日关于家用电冰箱、

冷藏箱及其组合能效要求的第

96/57/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指令14和2000年9月18日关于荧

光灯镇流器能效要求的第

2000/55/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

会指令15已经包含修订能效要求的

规定,它们应整合到当前的框架中

来。

(35)第92/42/EEC号指令规定了一个星

级体系用以确定锅炉的能效。既然

各成员国和产业界都同意该星级

体系未能达到预期的结果,第

92/42/EEC号指令应向更有效的方

案开放以待补正。

(36)1978年2月13日关于空间加热用

热发生器和新的及现有非工业建

筑中热水的生产以及新非工业建

12 OJ L 262, 27.9.1976, 第201页.按第2004/98EC号委

员会指令最后修正的指令(OJ L 305, 1.10.2004, 第63

页).

13OJ L 167, 22.6.1992, 第17页. 按第2004/8/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修正的指令(OJ L 52,

21.2.2004, 第50页).

14OJ L 236, 18.9.1996, 第36页.

15OJ L 279, 1.11.2000, 第33页.

筑热绝缘与家用热水配送的第

78/170/EEC号理事会指令16中规定

的各项要求已经为第92/42/EEC号

指令、1990年6月29日关于各成

员国有关气体燃料燃具法律一致

化的第90/396/EEC号理事会指令17

和2002年12月16日关于建筑物

能效的第2002/91/EC号欧洲议会

和欧盟理事会指令18中的规定所取

代。因此,第78/170/EEC号指令应

予废止。

(37)1986年12月1日关于家用电器发

射空气传播噪音的第86/594/EEC

号理事会指令19规定,在何种条件

下公布关于此类电器发射的噪音

的信息可由各成员国确定,指令并

阐明了确定噪音水平的程序。就协

调化的目的而言,噪音发射应包括

在环境性能的综合评估中。既然本

指令提供了这种综合性的方法,第

86/594/EEC号指令应予废止。(38)执行本指令所需的各项措施,应据

1999年6月28日规定将执行权力

授予委员会的程序的第

1999/468/EC号理事会决定20予以

16OJ L 52, 23.2.1978, 第32页. 按第82/885/EEC号指令修正的指令(OJ L 378, 31.12.1982, 第19页).

17OJ L 196, 26.7.1990, 第15页. 按第93/68/EEC号指令修正的指令(OJ L 220, 30.8.1993, 第1页).

18OJ L 1, 4.1.2003, 第 65页.

19OJ L 344, 6.12.1986, 第24页. 按第807/2003(EC)号法规修正的指令(OJ L 122, 16.5.2003, 第36页).

20OJ L 184, 17.7.1999, 第23页.

6

批准。

(39)各成员国应确定在违反依照本指

令批准的国内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的罚则。这些罚则应是有效的、成

比例的和劝戒性的。

(40)应该牢记,关于更好地制定法律的

机构间协定第34段21指出,理事会

“鼓励各成员国,只要可能,为他

们自己并为共同体的利益起草一

览表,用以阐明指令和转化措施之

间的相互关系,并将它们公之于

众。”

(41)由于各成员国单独行动不能充分

地达到提议行动的目标,也就是通

过要求产品达到适当水平的环境

性能以确保内部市场的机能,出于

规模和效果的原因,这个目标可在

共同体层面更好地获得,因此共同

体可根据《条约》第5条的补充性

原则采用各种措施。根据该条规定

的均衡性原则,本指令不会超出达

于这个目标之需。

(42)已经与区域委员会协商而其未提

出意见,

兹通过本指令:

第1条

主题与范围

21OJ C 321, 31.12.2003, 第1页. 1.本指令为设定共同体用能产品生态设计要求建立了框架,旨在确保这些产品在内部市场的自由移动。

2.本指令规定了实施措施所涵盖的欲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用能产品所必须满足的全套要求。本指令通过提高能效和环境保护水平,同时增加能源供应的安全性,对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3.本指令不适用于人员或货物的运输工具。

4.本指令及据其批准的各项实施措施不会损害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立法和共同体关于化学品的立法,包括共同体关于氟化温室气体的立法。

第2条

定义

就本指令的目的而言,适用下列定义:1.“用能产品”或“EuP”意指一件产品,当其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时,需靠能量输入(电力、化石燃料和再生能源)完成其预定的工作,或是一件用于产生、转换和计量这种能量的产品,包括依靠能量输入并拟装配到本指令所涵盖的一件EuP上的零件,它们可以作为为最终用户提供的单个零件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并且其环境性能可以独立地予以评定;2.“部件和组件”意指拟装配到EuPs上的

7

零件,它们不能作为为最终用户提供的单个零件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或者其环境性能不能独立地予以评定;

3.“实施措施”意指据本指令批准为确定的EuPs规定生态设计要求或环境因素的要求;

4.“投放市场”意指将一件EuP以其在共同体内的销售或使用为目的首次在共同体市场上备妥,不论其作为奖品还是免费,也不考虑其销售技巧;

5.“投入使用”意指由共同体内的最终用户首次按一件EuP的设计用途进行使用。6.“制造商”意指制造本指令涵盖的EuPs 并由于其以制造商自己的名称或商标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或制造商自用因而负责使之符合本指令的自然人或法人。当首句定义的制造商或第8款定义的进口商缺位时,任何将本指令涵盖的EuPs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的自然人或法人将被视为制造商;

7.“授权代表”意指收到制造商的书面委托并以其名义全面或部分履行与本指令相关的义务和手续的定居在共同体内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8.“进口商”意指在其经营期间将一产品自第三国投放到共同体市场的定居在共同体内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9.“材料”意指在一件EuP生命周期中所使用的全部材料;10.“产品设计”意指将一件EuP需满足的法律、技术、安全性、功能、市场及其他要求转化成用于该EuP的技术规格的一套步骤;

11.“环境因素”意指在一件EuP的生命周期中,其元件或功能会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

12.“环境影响”意指在一件EuP的生命周期中,完全或部分地导致环境的任何变化;

13.“生命周期”意指一件EuP从原料使用到最终处置中连续的和相互连接的各个阶段;

14.“复用”意指任何这样一种操作,通过它一件已经到达其首次使用终点的EuP 可用于其设计出来的相同目的,包括已返回到回收点、分销商、再生商或制造商手中的EuP的延续使用,以及一件经过翻新的EuP的重复使用;

15.“循环利用”意指在生产过程中对废料进行再加工以用于初始目的或其它目的,能量回收不包括在内;

16.“能量回收”意指使用可燃废物通过直接焚化作为产生能量的手段,焚化可与其它废物一起、也可以不与其它废物一起,但都伴随热量回收;

17.“回收”意指1975年7月15日关于废

8

物的第75/442/EEC号理事会指令22附件IIB中规定的任何适用过程;

18.“废物”意指第75/442/EEC号指令附件I中规定的各个类目中其持有者丢弃或打算或被要求丢弃的任何物质或物体;19.“危险废物”意指1991年12月12日关于危险废物的第91/689/EEC号理事会指令23第1条第4款所涵盖的任何废物;20.“生态学档案”意指根据适用于一件EUP的实施措施对与贯穿该EuP整个生命周期相关联的输入和输出(诸如材料、发射和废物)的记述,从EuP环境影响的观点看这种记述是非常重要的,并且以可计量的物理量进行表示;

21.一件EUP的“环境性能”意指制造商对EuP的环境因素进行管理的结果,如在其技术性文档文件中所反映的。

22.“环境性能的改善”意指连续多代增强一件EuP环境性能的过程,尽管就产品的所有环境因素而言无需是同时的;23.“生态设计”意指将环境因素融入到产品的设计中,旨在贯穿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改善EUP的环境性能;

24.“生态设计要求”意指与一件EuP或一件EuP的设计相关的、旨在改善其环境性能的任何要求,或提供关于一件EuP环境

22OJ L 194, 25.7.1975, 第39页. 按第1882/2003(EC)号法规修正的指令.

23OJ L 377, 31.12.1991, 第20页.按指令修正的指令. 因素信息的任何要求;

25.“通用生态设计要求”意指以一件EuP 的生态学档案为整体的任何生态设计要求,而对特定的生态学方面没有设定限量;

26.“特殊生态设计要求”意指与一件EuP 特定环境因素相关的定量化的和可计量的生态设计要求,例如使用中的能耗,按给定单位计算输出性能;

27.“协调标准”意指由公认标准机构出于建立一项欧洲要求的目的,根据委员会的委托,依照1998年6月22日规定提供技术标准与法规领域信息的程序的第98/34/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24中规定的程序批准的一项技术规范,对协调标准的遵守不是强制性的。

第3条

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

1.各成员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确保实施措施涵盖的EuPs只有符合那些措施并按第5条规定附有CE标志,方可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

2.各成员国应指定机构负责市场监督。他们应做出安排,使这些机构拥有并行使据本指令赋予他们的权力,以采取各种适

24OJ L 204, 21.7.1998, 第37页. 按第94/31/EC号指令修正的指令(OJ L 168, 2.7.1994, 第28页). 2003 准入法案.

9

当的措施。各成员国应明确主管当局的任务、权力和组织安排,他们将被授权:(i) 组织对EuPs符合指令的情况以足够的规模进行适当的检查,并责成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依照第7条从市场上召回不符合指令的EuPs;

(ii) 如实施措施所规定的,要求有关各方提供所有必需的信息;

(iii) 对产品抽样,并使之接受符合性检查。

3.各成员国应使委员会随时获得有关市场监督结果的信息,适当时,委员会将把这些信息传递给其他成员国。

4.各成员国应确保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有机会向主管当局提交他们对产品符合指令情况的观察。

第4条

进口商的责任

当制造商不是定居在共同体内,而且授权代表缺位,进口商应承担以下义务:— 确保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EuP符合本指令和适用的实施措施,

— 随时备妥合格声明与技术文件。

第5条

标志与合格声明

1.一件实施措施所涵盖的EUP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前,应加附CE合格标志并出具合格声明,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据之确保并声明该EuP符合适用实施措施的所有相关规定。

2.CE合格标志由附件III所示的首字母“CE”组成。

3.合格声明应包括附件VI规定的要素并应援引适当的实施措施。

4.禁止在一件EUP上加附在含义上或形式上会误导用户以为是CE标志的标志。5.各成员国可要求当EuP到达最终用户时,以他们的官方语言提供依照附件I第2部分提供的信息。

各成员国还可授权以一种或多种共同体官方语言提供这些信息。

当应用第一小段时,各成员国应特别考虑以下事项:

(a) 这些信息是否可以协调化的符号、公

认的代码或其他公认方式提供;(b) 预期的EuP用户类型和要提供信息的

性质。

第6条

自由移动

10

1.各成员国不得以生态设计要求涉及附件I第1部分提到的那些涵盖在适用实施措施中的生态设计参数为由,禁止、限制或阻碍一件符合适用实施措施所有相关规定并按第5条规定附有CE标志的EUP 在其领土内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2.各成员国不得以生态设计要求涉及附件I第1部分提到的那些涵盖在适用实施措施中的生态设计参数、且适用实施措施规定无需生态设计要求为由,禁止、限制或阻碍一件按第5条规定附有CE标志的EUP在其领土内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3.各成员国不应阻碍不符合适用实施措施的各项规定的EuPs在诸如商品交易会上展示、展出和演示,只要有显著的标示说明它们在达到合格之前不会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

第7条

保障条款

1.当一成员国确知,一件附有第5条提及的CE标志且用于其预定用途的EuP不符合适用实施措施的所有相关规定,应责成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使得该EuP符合适用实施措施和/或CE标志的规定,并按该成员国施行的条件停止违反规定的行为。

当有充分证据表明一件EuP不符合相关规定,该成员国应根据违反的程度采取必要的措施,能够尽力制止该EuP投放市场直到其符合相关规定。

当不符合的现象还在持续,该成员国应做出决定限制或禁止有问题的EuP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或确保将其撤出市场。在禁止或撤出市场的情况下,应立即通知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

2.一成员国依照本指令做出任何决定,限制或禁止一件EuP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应说明其所依据的理由。

这种决定应立即向有关方面通报,同时还应通知其根据有关成员国现行法律可行的法律补救措施以及这种补救措施的时间期限。

3.该成员国应立即通知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依据第1款做出的任何决定,说明做出决定的理由,特别要说明,不符合是否由于:

(a) 未能满足适用实施措施的各项要求;

(b) 不正确地应用第10条第(2)款提及的

协调标准;

(c) 如第10条第(2)款提及的协调标准的

缺点。

4.委员会应立即与有关各方进行磋商,并可利用外部独立专家的技术建议。

磋商之后,委员会应立即将其观点通知做出决定的成员国和其他成员国。

11

当委员会认为该决定不合理时,它应立即通知该成员国这一结果。

5.当第1款的决定是基于一协调标准的缺点时,委员会应立即启动第10条第(2)、(3)和(4)款规定的程序。委员会应同时通知第19条第(1)款提及的专门委员会。6.各成员国和委员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就该过程中提供的信息保守秘密,只要这些信息是合理的。

7.各成员国依据本条做出的决定应以透明的方式公之于众。

8.委员会关于那些决定的观点将公布在《欧盟官方公报》上。

第8条

合格评定

1.在实施措施涵盖的一件EuP投放市场和或将一件EuP投入使用之前,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确保已经对该EuP对适用实施措施的所有相关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过评定。

2.合格评定程序将由实施措施予以规定,并留有余地供制造商在附件IV规定的内部设计控制和附件V规定的管理体系之间做出选择。在恰当合理并与风险匹配的情况下,将在第93/465/EEC号指令所述的相关模式中对合格评定程序做出规定。当一成员国强烈认为一件EuP可能不符合要求时,该成员国应尽快公布该EuP具体化的符合性评定,该评定可由有能力的机构进行以便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只要有这样的机构。

如果一件EuP是由按照2001年3月19日准许共同体内的机构自愿参加环境管理与稽查项目(EMAS)的第761/2001(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法规25注册的机构设计的,而且设计功能包括在注册范围内,则应推定该机构的管理体系符合本指令附件V的各项要求。

如果设计一件实施措施涵盖的EuP的机构拥有包括产品设计功能在内的管理体系,而且这种功能是按照《欧盟官方公报》公布文献号的协调标准执行的,则应推定该管理体系符合附件V的相关要求。3.在将一件实施措施涵盖的EuP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后,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在最后制造该EuP的10年期间内保留与所进行的合格评定有关的文件和出具的合格声明,以备各成员国的检查。

一当收到一成员国主管当局的要求,应在10天内备妥相关文件。

4.第5条提及的与合格评定相关的文件和合格声明应以共同体官方语言之一起草。

25OJ L 114, 24.4.2001, 第1页.

12

第9条

符合性推定

1.各成员国应将附有第5条提及的CE标志的EuP视为符合适用实施措施的相关规定。

2.各成员国应将采用了协调标准且其文献号已在《欧盟官方公报》中公布的EUP 视为符合这些标准与之相关的适用实施措施的所有相关要求。

3.对于已经依据第1980/2000(EC)号法规取得共同体生态标签的EUP,应推定其符合适用实施措施的生态设计要求,因为生态标签已经满足了那些要求。

4.因本指令推定符合性的目的起见,委员会可根据第19条第(2)款的程序决定其他生态标签满足依照第1980/2000(EC)号法规的共同体生态标签条件。对于取得此类其他生态标签的EUP,应推定其符合适用实施措施的生态设计要求,因为该生态标签已经满足了那些要求。

第10条

协调标准

1.各成员国应在可能的范围内确保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便能够在国家层面上就协调标准的制定和监控过程征求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2.当一成员国或委员会认为,推定满足一适用实施措施的协调标准的使用不能完全满足那些规定时,有关成员国或委员会应将这种情况通知根据第98/34/EC号指令设立的常设委员会并给出理由。常设委员会应作为紧急事项发表意见。

3.委员会应根据常设委员会的意见,决定是否在《欧盟官方公报》中向公众公布限制、保持或撤消对有关协调标准的引用。

4.委员会应通知有关的欧洲标准化机构,必要时做出新的委托以对有关标准进行修订。

第11条

对部件和组件的要求

实施措施可要求将部件和组件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的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向一件实施措施所涵盖的EuP的制造商提供部件或组件的材料成分、能耗、材料和/或资源的有关信息。

第12条

管理合作与信息交流

1.各成员国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鼓励负责本指令实施的机构相互合作,互相之间及与委员会之间提供信息,以有助于本指

13

令的应用,特别是有助于第7条的执行。管理合作与信息交流应最大限度地利用电子通讯方式,并可由相关的共同体项目予以支持。

各成员国应将负责本指令应用的机构通知委员会。

2.委员会与各成员国之间信息交流的准确性质和结构应根据第19条第(2)款提到的程序予以决定。

3.委员会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鼓励本条提及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并为此做出贡献。

第13条

中小企业

1.在可使SMEs和极小公司受益的项目中,委员会应考虑那些可以帮助SMEs和极小公司在设计其产品时融入包括能效在内的环境因素的提议。

2.各成员国应确保鼓励SMEs和极小公司在产品设计的尽早阶段采用有益环境的方式,尤其是通过强化支撑网络和结构,并适合未来的欧洲立法。

第14条

消费者信息根据适用的实施措施,制造商应确保以其认为适当的形式向EuPs的消费者提供如下信息:

— 他们在产品持续使用中所能起的作用所必需的信息;

— 当实施措施有要求时,产品的生态学档案和生态设计收益。

第15条

实施措施

1.当一件EuP满足第2款列出的标准时,应涵盖在一项实施措施中或根据第2款b 项涵盖在自我规范措施中。委员会应根据第19条第(2)款提及的程序批准实施措施。2.第1款提及的标准如下:

(a) EuP应在共同体内具有相当数量的销

售和贸易量,按照最近得到的数字可

表示为每年200000件以上;

(b) 考虑到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的数

量,EuP应在共同体内有重大的环境

影响,如制定共同体战略优先性的第

1600/2002/EC号决定中所规定的;(c) 就环境影响而言,EuP应有重大的改

善潜力而无需过多的成本,尤其在考

虑到下列各项时:

—缺少其他相关的共同体立法或市场力量不能恰当地解决问题;

14

— 市场上具有同等功能的EUP的环境性能有很大差异。

3.委员会在起草实施措施时,应考虑到第19条第(1)款提及的专门委员会所表达的意见,还应进一步考虑:

(a) 共同体的环境优先性,诸如那些在第

1600/2002/EC号决定或委员会的欧洲

气候变化纲要(ECCP)中所设定的项

目。

(b) 相关共同体立法和自我规范,如自愿

性协议,根据第17条做出评估后,可

以预期这些协议能更快地达到政策目

标或比强制性要求更少花费。

4.在准备实施措施草案时,委员会应:(a) 考虑EUP的生命周期及其所有重要的

环境因素,连同能效在内。环境因素

分析的深度及其改善的可行性应与其

重要性相匹配。对一件EUP重要环境

因素生态设计要求的批准,不应受到

其它方面不确定性的不适当地耽搁。

(b) 在竞争性方面进行评估,包括对共同

体之外的市场、创新性、市场准入及

成本与效益的评估,应考虑到对环境、消费者和包括SMEs在内的制造商的

影响;

(c) 考虑到各成员国认为相关的现行国家

环境立法;

(d) 与各利益相关方进行适当的协商;(e) 基于(b)项提及的评估,为实施措施草

案准备一份说明书;

(f) 设定实施日期、阶段化、过渡措施或

过渡期,要特别考虑到对SMEs或主要由SMEs制造的具体产品群的可能影响。

5.实施措施应满足下列所有标准:(a) 从用户的角度看,对产品功能没有重

大负面影响;

(b) 不应对健康、安全性和环境有不利的

影响;

(c) 不应对消费者有重大的负面影响,特

别是考虑到对产品的承受力和生命周期成本;

(d) 不应对产业竞争性有重大的负面影

响;

(e) 原则上,一项生态设计要求的设定,

不应有向制造商推行专利技术的结果;

(f) 不应加给制造商过多的管理性负担。6.实施措施应根据附件I和/或附件II提出生态设计要求。

对于经选择的、有重大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应引入特殊生态设计要求。实施措施还应规定,对于附件I第I部分提及的一些具体生态设计参数无需生态设计要求。7.各项要求的表达应确保市场监督机构

15

能够按照实施措施的要求验证EuP的符合性。实施措施应说明验证是否直接在EuP上完成,还是在技术文件的基础上完成。

8.实施措施应包括附件VII列出的各个要素。

9.委员会在准备实施措施时所用的相关研究和分析应该公开可得,特别要考虑到利益相关的SMEs易于取得和使用。10.只要适当,一项规定生态设计要求的实施措施应该伴有平衡环境各个方面的指南,以待委员会按照第19条第(2)款予以批准;这些指南应涵盖在受实施措施影响的产品部门中活动的SMEs的各项特征。只要需要,而且根据第13条第(1)款,委员会可制定出更专门化的材料以便利SMEs据以实施。

第16条

工作计划

1.根据第15条设定的标准,并与第18条提及的咨询论坛协商,委员会将不迟于2007年7月6日制定出工作计划,该计划将会公之于众。

工作计划将为其后三年设定一个指示性的产品群清单,该清单将被考虑作为批准实施措施的优先顺序。

工作计划将由委员会在与咨询论坛协商后定期修订。

2.然而,在过渡期期间,在第1款提及的工作计划正在制定当中,并且,依照第19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和第15条设定的标准,在与咨询论坛协商后,委员会将适当预先引进:

—以那些ECCP认定为可以提供高成本效益潜力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产品为起始的实施措施,诸如供热和热水设备、电机系统、家庭和第三产业用的灯具、家用电器、家庭和第三产业用的办公设备,消费电子系统和HV AC(热通风空调)系统;

—减少一组产品待机损失的单独的实施措施。

第17条

自我规范

作为本指令意义下实施措施供选办法提出的自愿性协议或其他自我规范措施将至少基于附件VIII予以评定。

第18条

咨询论坛

委员会应确保,就每一个实施措施而言,在其进行活动的过程中,注意平衡各成员国代表和关心讨论中的产品/产品群

16

的所有当事方的参与,诸如包括SMEs和手工业在内的产业界、工会、贸易商、零售商、进口商、环境保护集团和消费者组织。这些当事方特别会对确定和复审实施措施、审查已制定的市场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和自愿性协议与其它自我规范措施做出贡献。这些当事方将汇聚在一个咨询论坛。委员会将制定论坛的程序规则。

第19条

专门委员会程序

1.委员会将由一个专门委员会予以帮助。2.当引用本款时,将适用第1999/468EC 号决定的第5条和第7条,并考虑到其中第8条的规定。第1999/468EC号决定第5条第(6)款规定的期间将定为三个月。3.专门委员会应通过其程序规则。

第20条

罚则

各成员国应确定违背依据本指令批准的国家规定适用的罚则。考虑到不符合性的程度以及不符合产品投放市场的件数,罚则应是有效的、成比例的和劝戒性的。

第21条

修正

1.第92/42/EEC号指令于此修正如下:1.第6条将被删除;

2.将插入下列条目:

‘第10a条

在2005年7月6日为规定用能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建立框架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5/32/EC号指令( )的意义下,根据该指令,本指令构成为关于使用中能效的一项实施措施,并可根据第2005/32/EC号指令第19条第(2)款予以修正或废止。

________

( ) OJ L 191, 22.7.2005,第29页. ’

3.附件I第2点将被删除;

4.附件II将被删除。

2.第96/58/EC号指令于此修正如下:

将插入下列条目:

‘第9a条

在2005年7月6日为规定用能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建立框架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5/32/EC号指令( )的意义下,根据该指令,本指令构成为关于使用中能效的一项实施措施,并可根据第2005/32/EC号指令第19条第(2)款予以修正或废止。

17

________

( ) OJ L 191, 22.7.2005,第29页. ’

3.第2000/55/EC号指令于此修正如下:将插入下列条目:

‘第9a条

在2005年7月6日为规定用能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建立框架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5/32/EC号指令( )的意义下,根据该指令,本指令构成为关于使用中能效的一项实施措施,并可根据第2005/32/EC号指令第19条第(2)款予以修正或废止。

________

( ) OJ L 191, 22.7.2005,第29页. ’

第22条

废止

第78/170/EEC号指令和第86/594/EEC号指令予以废止。各成员国可继续应用据第86/594/EEC号指令批准的现行国内措施,直到有关产品的实施措施据本指令得到批准。

第23条

审议

委员会将不迟于2010年7月6日审议本指令及其实施措施的有效性,实施措施的限度,市场监督机制以及任何激发出来的自我规范,在与第18条提及的咨询论坛协商后且在适当时,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出修正本指令的建议。

第24条

机密性

关于要制造商和/或其授权代表提供第11条和附件I第2部分提及的信息的要求应成合适比例,并应考虑到商业敏感信息的合法机密性。

第25条

执行

1.各成员国应于2007年8月11日前使遵守本指令所需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生效。

他们应立即就此通知委员会。

当各成员国批准这些措施时,措施中应包含对本指令的引用或应在其正式出版时伴随这种应用。做出引用的方式由各成员国自定。

2.各成员国应将其批准的本指令涵盖领域中国内法律主要规定的文本传送给委员会。

18

第26条第27条

生效收件方

本指令应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

本指令发至各成员国。

之日起的第20天开始生效。

2005年7月6日完成于斯特拉斯堡

欧洲议会主席欧盟理事会主席

J. BORRELL FONTELLES J. STRAW

19

附件1

制定通用生态设计要求的方法

(在第15条中提及)

通用生态设计要求旨在提高EuPs(EuP)的环境性能,集中在其中未设定限值的重要的环境因素。本附件中的方法适用于经过核查不适于设定限值的产品群。当准备要提交给专门委员会的实施措施草案时,委员会应确定需在实施措施中规定的重要的环境因素。在根据第15条准备制定通用生态设计要求的实施措施时,委员会应自第1部分的列表中确定相关的生态设计参数、自第2部分的列表中确定各项要求所需的信息并自第3部分的列表中确定对制造尚的要求,只要它们适于实施措施所涵盖的EuP。

第1部分 EuPs的生态设计参数

1.1. 就产品的生命周期而言,确定如下几个阶段与产品设计相关的重要环境因素:

(a) 原料的选择和使用;

(b) 制造;

(c) 包装、运输和配送;

(d) 安装与维护;

(e) 使用;

(f) 生命终点,意指一件EuP在其最终处置时已经达到其首次使用的终点。

1.2. 对于每个阶段,需评估如下相关的环境因素:

(a) 预期的材料、能源和诸如淡水这样的其它资源的消耗;

(b) 预计向空气、水和土壤的排放水平;

(c) 预期的诸如噪声、辐射和电磁场这种物理效应造成的污染;

2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机考在线练习标准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机考在线练习答案

————————————————————————————————作者:————————————————————————————————日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判断题 1.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与实践中,“消费”一词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错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错 3.我国有的地方性法规已经率先改革,将医患关系中的患者列入了消费者的行列()。对 4.在我国,单位也应纳入消费者保护的对象()。对 5.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就有生产和消费,就有现代意义上的消费者问题()。错 6.1962 年3 月15 日,美国总统罗斯福在其向国会提出的《关于保护消费利益的国情咨文》中,正式采用了“消费者权利”一词()。错 7.保护消费者权益没有地域限制()。对 8.民商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而消费者保护法则侧重于保护消费者,对生产经营者给以一定的限制()。对9.公平是消费者保护法最基本的价值追求()。错 10.世界上最早采用立法形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是法国()。对 11.第一个消费者协会是1891年在英国成立的()。错 12.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典型的立法如1890年的《谢尔曼法》()。对 13.1987年法国制定《消费者利益保护法》,该法是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错 14.为了给各国保护消费者利益提供指导原则和示范性,联合国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对 15.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联合国发布了《消费者保护宪章》()。错 16.消费者权利是与消费者的特定身份相联系的,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特权()。错 17.消费者权利是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与剥夺,但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一致的情况除外()。错1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 19.李某到菜市场买菜,菜农在李某挑了7棵小白菜后,称了称,说:"添两棵,凑够3斤。"菜农不顾李某反对,硬在塑料袋里塞进两棵白菜。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对 20.小李借用小王的电视机,结果因电视机质量不合格引起爆炸而致伤,小李不可直接请求电视机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错 21.消费者受教育的内容包括消费知识教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教育()。对 22.小王到商场买衣服,左挑右拣后,小王还是嫌价格太贵,转身要走。听见服务员嘀咕了一句: 没见过这般穷酸相,服务员的行为侵犯了小王的公平交易权()。错 23.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对象只能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错 24.经营者只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义务即可()。错 25.经营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义务,但约定义务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错 26.消费者组织是伴随着消费者运动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对 27.标志着德国消费者运动开始的是1956“排除劣质火柴大会”的成立()。错 28.消费者组织既不是国家机构的一部分,也与各种党派无必然联系()。对 29.消费者合作社不是一种消费者组织()。错 30.消费者团体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作用始终是根本的、第一位的和最重要的()。对 31.中国消费者协会是我国目前唯一的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自己的组织()。对 32.非民间化是我国消费者组织今后发展的一个方向()。对 33.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实现了信息化和无纸化()。对 34.《电子商务示范法》是目前欧盟组织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错 35.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是电子商务中所涉及到消费者权益的一个突出法律问题()。对 36.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 37.消费争议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消费争议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这是因为受害方是消费者()。错 38.协商和解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自力救济的一种形式()。对 39.仲裁解决消费争议的特点是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对

欧盟REACH

欧盟REACH 目录 什么是REACH REACH的目的 REACH的主要内容 REACH制度影响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注册Registration 评估Evaluation 许可Authorisation 物质信息交换论坛(SIEF) ?实施时间表Timetable ?中国企业到欧盟进行REACH注册的方式选择 什么是REACH “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是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法规。将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REACH的目的 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增加化学品信息的透明度;减少脊椎动物试验;与欧盟在WTO框架下的国际义务相一致。 从实质意义上讲,REACH法规将促进化学工业的革新,使其生产更安全的产品,刺激竞争和增长。与现行复杂的法规体系不同,REACH将在欧盟范围内创建一个统一的化学品管理体系,使企业能够遵循同一原则生产新的化学品及其产品。 REACH的主要内容 注册(Registration)年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吨的所有化学物质需要注册,年产量或进口量1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还应提交化学安全报告。 评估(Evaluation)包括档案评估和物质评估。档案评估是核查企业提交注册卷宗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物质评估是指确认化学物质危害人体健康与环境的风险性。 许可(Authorization)对具有一定危险特性并引起人们高度重视的化学物质的生产和进口进行授权,包括CMR,PBT ,vPvB等。

国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经验及启示

国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经验及启示 摘要:电子商务的发展开始于美国及欧洲等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和地区也 比较早地对电子商务发展立法和制度进行设计。因此研究国外的有关立法状况, 对我国网络交易过程中相关制度的设立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网络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国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经验 电子商务的发展开始于美国及欧洲等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和地区也比 较早地对电子商务发展立法和制度进行设计。因此研究国外的有关立法状况,对 我国网络交易过程中相关制度的设立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1.美国的相关立法 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无论是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还是在全球电子商务中 的占比,美国毫无疑问走在了全世界的前列,也相应催生了美国在电子商务方面 的立法。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各州的立法行动成为美国立法的先导,1995年犹他州颁布的《电子签名法》成为全世界范围内第一部电子商务行业的法律文件; 美国在1991年9月1日发布了《高性能计算机法规网络案》,奠定了美国电子 商务发展的基础,1997年7月,又出台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主导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法。美国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在1998年5月,向联合国贸 法会提交了《国际电子交易公约(建议草案)》;1999年7月,美国非官方三百域名法学专家组成的“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员会”研究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 由于在美国商法的制定权属于各州,各州对是否适用《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需要表决,所以美国五十余各州按照立法历程统一适用该法,需要历经很长时间。 该法适用于创制、生成、发送、传播、接收或存储的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同时此法令禁止在合同中存在隐藏或含糊不清的条款,并禁止强迫消费者进行电 子商务交易。针对消费者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该法案也有涉及,电子商务经营 者通过交易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的姓名、地址、通讯方式、消费内容等隐私信息 要严格进行保密;该法明确了消费者信息一旦被泄露,可供选择的投诉机构和渠道。不过此法从适用中看,对网络经营组织的利益保护较大,但是此法案的颁布 对美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推动了一大步,亦成为美国调整电子商务的基本法。之后 在2000年6月30日,美国联邦政府和国会以此为基础研究并颁布了《全球及国 家商务电子签名法》,建立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的法律 依据。 2.欧盟的相关立法或政策 在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浪潮中欧盟紧随美国之后,自1997年以来颁布了有 关电子商务的一系列法律文。1997年4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著名的《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该方案规定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框架及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活动 原则,从宏观的角度看待电子商务的发展,为规范欧洲电商活动制定了框架。2000年3月欧盟委员会提起了一项“电子欧洲”(e—Europe)的行动方案,成为一个 增加欧洲公民网络介入及获得信息社会服务机会的策略,其目的是保证欧盟所有 成员国可以从信息社会变化过程中得到受益。2000年5月4日欧洲议会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该指令全面规范了关于发展电子商务的市场、电子交易和电 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责任等问题,是欧盟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内容,它指明

欧盟 REACH标准指令

欧盟 REACH标准指令 什么是REACH? “Registration,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是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法规。将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REACH的目的? 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增加化学品信息的透 明度;减少脊椎动物试验;与欧盟在WTO框架下的国际义务相一致。从实质意义上讲,REACH法规将促进化学工业的革新,使其生产更安全的产品,刺激竞争和增长。 与现行复杂的法规体系不同,REACH将在欧盟范围内创建一个统一的化学品管理体系,使企业能够遵循同一原则生产新的化学品及其产品。 REACH的主要内容? 注册(Registration)年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吨的所有化学物质需要注册,年产量或进口量1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还应提交化学安全报告. 评估(Evaluation)包括档案评估和物质评估。档案评估是核查企业提交注册卷宗的 完整性和一致性。物质评估是指确认化学物质危害人体健康与环境的风险性。 许可(Authorization)对具有一定危险特性并引起人们高度重视的化学物质的生产和 进口进行授权,包括CMR,PBT ,vPvB等。 限制(Restriction)如果认为某种物质或其配置品、制品的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导 致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不能被充分控制,将限制其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注:PBT 持久性、生物富积和毒性化学物质 vPvB 高持久性、高度生物富积化学物质 CMR 致癌性、诱变性和生物毒性物质实施时间表 Timetable 2007年6月1日REACH正式实施 2008年6月欧盟化学品管理机构(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ECHA)成立并开始运行 2008年6月1日~12月1日分阶段物质(Phase-in Substances)预注册 2009年1月成立物质信息交换论坛(SIEF) 2010年12月年产量或进口量100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年产量或进口量1吨以上的根据指令67/548/EEC中划分为1、2类的CMR物质;年产量或进口量100吨以上根据指令 67/548/EEC中N:R50-53划分为导致水生环境长期负面影响的高水生物毒性的物质完 成注册 2013年6月年产量或进口量10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完成注册 2018年6 月年产量或进口量1吨以上的化学物质完成注册注:2008年6月1日后正式接受提

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一个新的特殊国际法部门

摘要:20世纪以来不断增强的全球化促使跨国经济和消费交往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推动各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国际统一化运动蓬勃发展,以国际消费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应运而生。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以国际消费者保护条约为主要渊源、以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与区域性消费者保护组织等国际组织为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法律形式,构建了一种新的国际法律秩序。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的特殊部门,既有一般国际法的共性,又有特殊的构成要素,是国际法发展的必然结果,并为现代国际法增添了新的“成员”。 关键词: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国际消费关系;国际法新部门 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到垄断产生了系列性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并引发对传统法律制度的冲击与思考,由此产生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种理论和各国声势浩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二战”后不断增强的全球化趋势促进了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世界共同市场的形成,并导致纷繁复杂的国际消费纠纷。这就为各国消费者保护法提供了系统发展的机会,直接推动了消费者保护法在全世界的蓬勃发展。许多国家通过不同形式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大部分国际性组织也将促进消费者保护作为自己的任务之一。从此各国消费者运动越过边境,并发展成波澜壮阔的国际消费者保护统一化运动。各国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消费纠纷不得不寻求国际合作,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国际性准则和区域性条约以及双边协定应运而生。这一切都为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一、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形成与发展的标志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

的地方,他们都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要求确立社会生活有序模式的倾向,绝不是人类所作的一种任意专断的或者“违背自然”的努力。“二战”后不断增强的各国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的趋同化走势,推动了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化运动,经过近70年的发展,现今已经形成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一种国际法律秩序,我们可以把这种国际法律秩序称之为“国际消费者保护法”。每个社会甚至每个集团,需要某种方法来解决争端和执行基本准则,更需要某种机制来更改准则使其适应新的发展变化。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作为现代国际法中新的特殊国际法部门之一已经形成。(一)以全球性或区域性消费者保护条约为主要渊源的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统计,全球性或区域性的消费者保护条约已经达到60多个,这些条约中有保护航空旅行消费者权益的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有规定跨国消费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侧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有关注国际旅游业发展及其经济和社会作用,着重解决损害旅游消费者权益问题,保护国际旅游消费者正当权益的1970年《国际旅行合同公约》, 有督促各国政府履行其消费者保护义务,规定了一套国际性组织的基本目标,特别是为发展中国家或新独立国家的政府设计加强消费者保护的政策和立法,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统一国际消费者保护立法的1985年《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 有大力推动国际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统一化进程,制定可持续消费的原则、规则和政策,强化国际消费者保护的1998年《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和可持续消费准则》, 还有反映科学技术发展最新水平和当代国际社会现实,强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有关数据电文

欧盟 REACH标准指令

什么是REACH? “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是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法规。将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REACH的目的 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增加化学品信息的透明度;减少脊椎动物试验;与欧盟在WTO框架下的国际义务相一致。 从实质意义上讲,REACH法规将促进化学工业的革新,使其生产更安全的产品,刺激竞争和增长。与现行复杂的法规体系不同,REACH将在欧盟范围内创建一个统一的化学品管理体系,使企业能够遵循同一原则生产新的化学品及其产品。 REACH的主要内容 注册(Registration)年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吨的所有化学物质需要注册,年产量或进口量1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还应提交化学安全报告。 评估(Evaluation)包括档案评估和物质评估。档案评估是核查企业提交注册卷宗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物质评估是指确认化学物质危害人体健康与环境的风险性。 许可(Authorization)对具有一定危险特性并引起人们高度重视的化学物质的生产和进口进行授权,包括CMR,PBT ,vPvB等。 限制(Restriction)如果认为某种物质或其配置品、制品的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导致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不能被充分控制,将限制其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 注:PBT 持久性、生物富积和毒性化学物质 vPvB 高持久性、高度生物富积化学物质 CMR 致癌性、诱变性和生物毒性物质 实施时间表Timetable 2007年6月1日REACH正式实施 2008年6月欧盟化学品管理机构(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ECHA)成立并开始运行2008年6月1日~12月1日分阶段物质(Phase-in Substances)预注册 2009年1月成立物质信息交换论坛(SIEF) 2010年12月年产量或进口量100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年产量或进口量1吨以上的根据指令6 7/548/EEC中划分为1、2类的CMR物质;年产量或进口量100吨以上根据指令67/548/EEC中N:R50-53划分为导致水生环境长期负面影响的高水生物毒性的物质完成注册 2013年6月年产量或进口量10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完成注册 2018年6月年产量或进口量1吨以上的化学物质完成注册 注:2008年6月1日后正式接受提交注册文件。 化学物质在欧盟内生产和销售必须在规定的注册最后期限之前进行注册,新化学物质必须在投放市场前进行登记。 15项检测每一项各不能超过1000PPM

最新53项的REACH法规

REACH指令是什么? REACH指令是“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英文简称。REACH指令是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法规,于2007年6月1日实施。欧盟委员会于2001年2月提出的化学白皮书REACH,并于2007年第一季度正式出台有关规定,在各成员国中生效执行。 REACH要求: REACH主要内容是要求证明日用产品中不含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因此,凡是在欧盟生产的或者是进口到欧盟市场的日用产品,其中主要是指纺织品,必须通过有害化学物质含量的注册、检验和批准,一旦超过规定的含量就不得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REACH涵盖产品范围 欧盟REACH将涉及3万种化学物质,即欧盟市场上现存的10万种化学物质的近1/3。检测将采取渐进的方式,在3、6年或11年间逐渐增加检测物质的种类,但是在2013年前,将优先检测最有害的或者进口量最大的物质。从现在起3年内,将从每年1吨的量检测起,凡是含有最危险物质的产品,如致癌物质、致突变物质和再生产时有毒物质,必须先登记备案、通过检测。 REACH实施的目的: 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增加化学品信息的透明度;减少脊椎动物试验;与欧盟在WTO 框架下的国际义务保持一致;从实质意义上讲,REACH将在欧盟范围内创建一个统一的化学品管理体系,使企业能够遵循统一原则生产新的化学品及其产品。 REACH主要内容: ——注册(Registration):年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吨的所有化学物质需要注册,年产量或进口量1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还应提交化学安全报告; ——评估(Evaluation):包括档案评估和物质评估。档案评估是核查企业提交注册卷宗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物质评估是确认化学物质危害人体健康与环境的风险性; ——许可(Authorization):对具有一定危险特性并引起人们高度重视的化学物质的生产和进口进行授权,包括CMR(致癌性、诱变性和生物毒性物质)、PBT(持久性、生物富积和毒性化学物质)、vPvB(高持久性、高度生物富积化学物质)等; ——限制(Restriction):如果认为某种物质或其配置品、制品的制造、投放市场或适用导致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不能被充分控制,将限制其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 一、什么是REACH-SVHC欧盟高关注物质检测: 2008年10月28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发布了第一批15种高关注物质(SVHC)的候选清单并于当日生效。SVHC是指: a. 具有致癌,致畸及生殖毒性(CMR)的物质; b. 具有持久累积毒性(PBT) 或高持久累计毒性(vPvB)的物质; c. 由具体情况判断,有科学证据表明,可能会对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物质(如致内分泌紊乱)。 ECHA主席宣称,此清单仅仅是第一批高关注度物质清单,ECHA会陆续公布越来越多的高关注物质。ECHA敦

2017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

2017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A、B、C、D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选出正确答案填在括号里) 1、消费者为( )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A 生产B生活C生产和生活D个人 答案:B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出具。 A必须B不一定C可以D视具体情况 答案:A 3、《消法》是()实施的 A1993年10月31日B1993年1月1日 C1994年10月31日D1994年1月1日 答案:D 4、《消法》中,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 A生活消费B商品C服务D商品和服务 答案:D 5、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A15日B30日C60日D90日 答案:C 6、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以非法所得()的罚款。 A一倍以上三倍以下B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C一们以上十倍以下D一倍以上三十倍以下 答案:B

7、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A一倍B二倍C三倍D五倍 答案:A 8、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保修期内()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A一次B二次C三次D四次 答案:B 9、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 A退回货款B承担消费者支付的所有费用 C赔礼道歉D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A 10、依法经()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A消费者协会B 法院C行业协会D有关行政部门 答案:D 11、消费者购买法律禁止购买、使用的商品引起纠纷的()《消法》调整范围。 A不属于B属于C部分属于D部分不属于 答案:A 12、消费者协会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A行政机关B行业协会C社会团体D群众组织 答案:C 13、《消法》赋予消费者协会()项职能。 A七项B五项C九项D十项 答案:A 14、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要求赔偿。

欧盟REACH(《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简介

欧盟REACH(《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简介 什么是REACH “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是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法规。将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REACH的目的 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增加化学品信息的透明度;减少脊椎动物试验;与欧盟在WTO框架下的国际义务相一致。 从实质意义上讲,REACH法规将促进化学工业的革新,使其生产更安全的产品,刺激竞争和增长。与现行复杂的法规体系不同,REACH将在欧盟范围内创建一个统一的化学品管理体系,使企业能够遵循同一原则生产新的化学品及其产品。 REACH的主要内容 注册(Registration)年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吨的所有化学物质需要注册,年产量或进口量1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还应提交化学安全报告。 评估(Evaluation)包括档案评估和物质评估。档案评估是核查企业提交注册卷宗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物质评估是指确认化学物质危害人体健康与环境的风险性。 许可(Authorization)对具有一定危险特性并引起人们高度重视的化学物质的生产和进口进行授权,包括CMR,PBT ,vPvB等。

限制(Restriction)如果认为某种物质或其配置品、制品的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导致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不能被充分控制,将限制其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 注:PBT 持久性、生物富积和毒性化学物质 vPvB 高持久性、高度生物富积化学物质 CMR 致癌性、诱变性和生物毒性物质 REACH制度影响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一、影响产业范围广:除了对化工企业有直接影响外,REACH将对包括纺织、机电、玩具、家具等所有的生产化工下游产品的企业产生影响,所涉及的产品有100多万种。 二、企业出口成本大大增加:据欧盟估算,每一种化学物质的基本检测费用约需8.5万欧元,每一种新物质的检测费用约需57万欧元。 三、要求的数据量大:REACH要求提供化学品安全数据表、安全评估报告、风险评估等一系列的注册档案技术文件,涉及的数据量复杂庞大。 REACH注册流程图 注册Registration 要求年产量超过1吨的所有现有化学品和新化学品及应用于各种产品中的化学物质注册其基本信息。只有通过注册的物质才能在欧盟内生产或进口。 每一个物质的生产商和进口商须向化学管理署提交该物质的注册档案,并缴纳相应的费用。但是要求联合提交同一个物质的注册信息,即遵循“一个物质,一次注册”原则。作为联合注册的成员,可以与其他成员共同分摊注册的费用。 为了易于管理、接受大量注册档案的提交,提交给化学署的注册档案需电子化处理。化学管理署会给每一个收到的注册档案一个注册编号和注册日期,并立刻把这些信息传递给注册人。

2021年消费者权益保护试题含答案五

一、单选题 1.英国于国际金融危机后对金融监管框架做了大幅度调整,成立了三个新监管主体。以下哪一个不属于新监管主体?( C ) A.金融政策委员会,B审慎监管局,C金融服务监管局,D金融行为监管局。 第18页 2.银行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 C ) A.《假币收缴资格证书》 B 《假币真伪鉴定资格证书》 C 《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D《反假币岗位从业资格证书》 第41页 3.在个人贷款业务中,银行应按( C )约定,向消费者发放借款。 A 贷款合同 B融资合同 C借款合同 D租赁合同。 第81页 4.对于委托单位指令错误造成的收付错漏,银行有权要求(A )联系纠正,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关经济及法律责任。 A委托单位 B客户 C受托方 D委托单位和受托方。 第100页 5.在办理代收代付业务时,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相信陌生电话,短信,遇有疑问,应向(D )进行咨询 A委托单位 B监管部门 C受托方D银行或委托收付单位。 第100页 6按银行经营模式不同,贵金属业务可分为( C )两大类 A单位和捆绑销售 B自发行和联名发行C自营和代理 D实物销售和衍生品第164页 7银行有义务提示消费者金融产品蕴含的风险,对于外汇产品,相关风险包括( D ) A汇率风险 B信用风险 C国家风险D以上全部 第174页 8.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高金融稳定能力,提升公众金融素质,支持行业发展,赢得社会尊重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D ) A工作准则 B最高目标 C工作纲领D工作目标 第24页 9在消费者投诉处置过程中,中国银监会( D )负责消费者投诉的接诉工作。 A纪检部门 B派出机构 C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D办公厅信访部第26页 10.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产品和服务信息的披露,在产品和服务推介过程中合理(B ),以便银行业消费者根据相关信息做出合理判断。 A安排营销人员B揭示产品风险 C设计营销话术 D印刷宣传品 11.银行如果在其产品合同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将会损害银行消费者的(C ) A 知情权 B选择权 C公平交易权 D监督权 12.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信用交易规模迅速扩大,( D )日益成为美国消费者的主要消费模式。 A现金消费 B刷卡消费 C投资消费 D信贷消费。

欧盟REACH检测

SVHC测试服务——高度关注物质测试应对REACH实质性措施 从10月28日起,REACH法规下的新义务随着第一份高关注物质候选清单的正式发布开始生效。 对于进入候选清单中高关注度物质的相关义务如下所示:公司必须为归入授权候选清单中的物质承担相应义务。这些义务针对的不仅仅是物质本身,同时还针对存在于配制品中,以及物品中的物质。 物品 1. 从物质被归入候选清单开始: 如果物品含有候选清单中的物质,且质量百分浓度大于0.1%,则欧盟范围内此类物品的供应商必须向顾客提供其可获取的充足信息;或者,应消费者要求,在收到要求的45天内向其提供可获取的充足信息。这类信息应保证物品的安全使用,且至少包括物质的名称。 2. 从2011年开始: 如果物品含有候选清单中的物质,且该物质质量百分浓度大于0.1%,并且在物品中的总含量超过1吨/年/公司,则欧盟范围内此类物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向ECHA进行通报。 3. 在2010年12月1日前归入候选清单中的物质,必须在2011年6月1日前完成通报; 4. 在2010年12月1日或在之后归入候选清单中的物质,必须在归入后的六个月内完成通报。 物质 从物质被归入候选清单开始: 如果物质被归入候选清单之中,则欧盟范围内该物质的供应商必须向他们的客户提供一份安全数据表(SDS)。 配制品 从物质被归入候选清单开始: 如果根据1999/45/EC指令,配制品本身不被分类为危险品,但配制品中至少含有一种候选清单中的物质,且单个物质的质量百分浓度在非气体配制品中不低于0.1%,在气体配制品中不低于0.2%,则欧盟范围内该配制品的供应商在收到配制品的接收者的请求时,须向其提供一份安全数据表(SDS)。 SVHC清单如下

欧盟经济法概论基本内容

欧盟经济法概论基本内容 目录 欧盟经济法概论基本内容 (1) 第一章 导论 (2) 第一节 欧盟经济法的重要性 (2) 第二节 欧盟经济法的概念 (2) 第二章 欧盟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4) 第一节 欧盟发展历史上的主要条约 (5) 第二节 欧洲内部市场法 (6) 第三节 内部市场的对外法律(欧洲对外经济法) (10) 第四节 国际内部市场法 (12) 第五节 课程相关法律文件查询 (14) 第三章 欧盟经济法的参与人 (15) 第一节 立法和执法机构 (15) 第二节 欧盟经济法的适用对象(Adressaten) (19) 第四章 欧盟经济宪法性质的法律依据 (21) 第一节 欧盟的经济模式 (21) 第二节 竞争、调控和补贴 (22) 第三节 实体法上的原则(市场自由) (24) 第五章 欧盟反垄断法 (30) 第一节 概论 (30) 第二节 Art. 101 TFEU (33) 第三节 《欧盟运行方式条约》第 102条 (37) 第四节 欧盟并购监管 (43) 第六章 欧盟反倾销法 (45) 第一节 相关法律规定 (45) 第二节 构成要件 (46) 第三节 一般程序 (48) 第四节 反倾销措施的审查 (50)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欧盟经济法的重要性 一、 中欧贸易和人员交流的繁荣 欧盟是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第一大技术引进来源地和第二大进口市场。中国则保持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和第二大出口市场地位。2011年1-6月,我国与欧盟的进出口累计额达到2658.9亿美元,据海关总署7月10日发布的数据,中国2011年上半年外贸进出口总额达17036.7亿美元,即与欧盟贸易占我国对外贸易的15.6%。中国在欧留学生达20万人,欧盟在华留学生也将近2万人。每年欧盟赴华游客约150万人次,赴欧中国公民也达100万人次。 二、 中欧经济摩擦时有发生 贸易:商务部驻意大利经商处的预警信息表明,欧盟正准备通过高关税的方式对抗来自“中国的廉价商品”。搜狐资讯:《欧盟拟用高关税抵制中国商品》。知识产权:根据2010年7月欧委会发布的2009年海关知识产权执法报告,中国仍是侵权产品的主要来源地,在所查获的侵权产品中所占比重为64%。在欧洲委员会2007年的《欧中贸易和投资政策》工作报告中,中国已被指是侵权产品的主要来源地 三、 借鉴 最成功的区域性合作组织。欧盟已从1957年建立时,6个成员国并主要是经济领域合作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发展为今天拥有27个成员国,合作领域包括政治、经济、外交等区域性超国家组织。利用各种法律手段保护欧盟内部市场,如欧盟反垄断法等。 第二节 欧盟经济法的概念 欧盟经济法是指与欧盟共同市场运行有关的公司、私人、组织和程序法的统称。内容上欧盟经济法包含了所有为促进欧盟共同市场效率增长或与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形式上,欧盟经济法包含为统一和协调成员国内及制定欧盟法,通过立法和判决形成的、外部和内部的欧盟共同市场法。《欧洲原子能公约》也包含了相关特殊领域的欧盟经济法。基于欧盟条例和指令而“被欧盟化的”成员国国内法,既是欧盟也是国内经济法的一部分。因此,欧盟经济法不仅包括原生的欧盟法,还包括被转化的欧盟法。 和公法上有关“欧盟法”的阐述不同,“欧盟经济法”的概念的重点不在于组织和干预法,而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借助私法工具而进行的物资、服务和信息的交换。它是有关市场的框架性条件,在此(市场)通过交易参加人(国家、公司、雇员、商业代理人、消费

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李明刚)

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 李明刚 上传时间:2007-10-17 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以下简称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 是欧洲经济共同体(以下简称欧共体) 理事会于1985 年发布的第374 号指令, 它是欧共体统一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此之前, 欧共体各成员国各自施行不同规则原则下的产品责任制度, 有的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如荷、意等国; 有的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如德、比等国; 有的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法、卢等国, 如此以来, 在统一的欧共体内, 对于同样的产品侵权案件, 在不同的成员国发生诉讼, 则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这显然违背建立欧共体的目的。因此,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的发布实施, 对平平衡欧共体内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及其诉讼权利, 保障消费者权益, 以及平等维护各成员国经济利益, 促进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商品流通具有积极意义。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所调整的产品是指除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以外的所有动产产品, 产品亦包括“电”。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 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生产者是指成品的制造者、原材料的制造者、零部件的制造者以及将其名称、商标或其他识别特征标示于产品之上, 表明其是该产品的生产者的任何人。在不影响生产者产品责任的前提下, 进口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并承担相应责任。而在无法确认生产者的情况下, 产品的供应者视为生产者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据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对同一损害负责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在为生产者设定了严格的产品责任的同时, 亦赋予生产者相当的免责事由。该指令规定, 生产者能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承担产品责任: (一) 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二) 引起损害的缺陷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并不存在; (三)产品并非由生产者出于商业或经济目的而制造或销售; (四) 生产者为使产品符合政府机构发布的强制性法规而导致产品存在缺陷; (五) 生产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而作为零部件的制造者, 能够证明缺陷是由于装有该零部件的产品的设计或制造的指示所造成的, 即不承担产品责任。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对产品责任因果关系中的损害要件作出了规定, 即损害是指人身伤亡或对缺陷产品本身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害或灭失, 并且该财产是价值不低于500 欧洲货币单位的用于个人使用或消费的财产, 该指令并不影响欧共体成员国有关非物质损害(如精神损害) 的规定。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 成员国应在本国法律中作出产品责任诉讼时效为 3 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应当被合理地认为已经知道损害、缺陷和被告身份时起计算。成员国对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不受该指令的影响。该指令还规定, 成员国应当在其法律中规定, 指令赋予受害人的索赔权利从造成损害的产品投入流通满10 年后丧失, 但受害人在此期间对生产者提起诉讼的除外。 由于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把在商业活动过程中, 以销售、出租或其他形式的分销为目的,

欧盟RoHS-2.0及REACH简介

欧盟RoHS 2.0及REACH简介 --化验课黄世斌 2011.10.19修订

温馨提醒 上课前,请大家将手机调至静音或振动!如有电话,请到不影响他人上课的地方接听! 谢谢合作!

内容 一、RoHS 的名词解释 二、欧盟RoHS 2.0 修订进展 1.RoHS产品范围 2.限制物质候选 3.RoHS限制使用的6种有害化学物质 4.重金属对人体的危害 5. CE认证 6.过渡期规定 7.豁免机制 8.增加市场监督条款 三、REACH法规 补充:RoHS与REACH的比较

一、RoHS 的名词解释 The R estriction o f the use of certain H azardous S 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写“RoHS指令”

二、欧盟RoHS 2.0 修订进展 2003年2月13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2002/95/EC 2005年8月19日:发布六大有害物质限值2005/618/EC 2005年10月15日:豁免条款2005/717/EC 2005年10月25日:豁免条款2005/747/EC 2006年7月1日:开始执行限制措施(2002/95/EC) 2006年4月28日:2006/310/EC 2006年10月14日:2006/690/EC;2006/691/EC;2006/692/EC 2008年3月20日:2008/35/EC 2008年5月24日:2008/385/EC 2009年6月11日:2009/443/EC 2010年2月26日:2010/122/EU 2011年7月1日,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指令2011/65/EU(RoHS 2.0)以取代2002/95/EC, 新指令于20天后(即2011年7月21日)生效。2013年1月3日起指令2002/95/EC 将会被废除,盟国必须于2013年1月2日前将指令2011/65/EU更新到当地法律。

欧盟的“协调标准”

欧盟的“协调标准” 欧共体于1985年通过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新方法》的理事会决议,决定实行新的制定欧共体技术法规的方法(即新方法,按照新方法制定的技术法规称为新方法指令),新方法规定:欧共体的技术法规只规定有关安全、健康、消费者权益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详细的技术规范和定量指标则由相关的“协调标准”规定,协调标准可作为符合新方法指令的符合性推断依据,即如果产品满足了有关协调标准,则可推断该产品符合相关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由于目前欧盟市场上约80%的产品被要求必须满足相关新方法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这样才可以在市场上投放和自由流通。因此,正确认识、理解和采用协调标准,对于产品更好地满足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能顺利进入欧盟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协调标准 根据欧盟官方文件“基于新方法和全球方法的指令的实施指南”中绐出的解释,协调标准是欧洲标准组织(CEN一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ETST——欧洲电信标准协会)采用的欧洲标准,按照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标准组织达成的通用指南进行制定的,在广泛征求各成员国意见之后,由欧盟委员会批准发布的。 换句话说,协调标准是由欧盟委员会授权欧洲标准组织依据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组织制定的欧洲标准。目前,欧盟委员会已发布的协调标准近万项,这些标准,对内促进了欧盟市场的一体化,对外成为欧盟重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2 协调标准的制定

作为欧洲标准中较为特殊的一类,协调标准是由欧盟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其制定程序不完全同于其他欧洲标准的制定程序。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关于技术标准化和法规领域制定信息规则程序》(98/34/EC)中就有关协调标准的制定进行了规范。 (1)标准制定授权 欧盟委员会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制定协调标准,对需要制定的协调标准进行制定授权,首先编制授权书,授权书是针对标准制定的各方面的要求,其中最主要的是满足指令的要求。欧盟委员会充分征求按照(98/34/EC)指令设立的技术委员会和其他根据相关指令设立的分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并达成共识。由于这些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是由各成员国中相关行业的权威人士组成。因此,授权书的要求就代表了公共当局强烈的愿望和要求。欧盟委员会通过发布授权书正式邀请、授权欧洲标准组织制定、提交协调标准。 (2)标准制定 欧洲标准组织接受了邀请和授权后,根据授权书的要求,运用新方法指令确认或制定协调标准,并向欧盟委员会提交所采用的协调标准目录,协调标准的技术内容是在欧洲标准组织完全负责下确定。 欧洲标准组织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所有相关方的利益,并允许所有兴趣方参与(如制造商、消费者协会和贸易团体等),同时,考虑公共当局的作用、标准的质量及标准在欧共体内的协调应用等问题。特别是对于涉及到安全、健康及环境等领域时,让公共当局参与标准化活动过程,这样有助于保证授权书的条款被正确理解和在标准化过程中能更充分地考虑公众关心的问题。 (3)标准发布

欧盟新消费者权益指令

欧盟新消费者权益指令的分析 摘要:欧盟于2011年10月25日颁布了新消费者权益指令(编号2011/83/EU),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必须于2014年6月13日之前将其转化为国内立法,该指令在欧盟消费者保护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指令在保护消费者信息知情权和撤销权发面做出重要规定,同时从之前指令的最低标准的协调统一到现在的高度协调一致,将消费者保护提到了一个更高水平,也体现了新指令制定过程中信息透明和利益平衡的立法精神。对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欧盟消费者权益指令消费者保护知情权撤销权 近年来欧盟的跨境远距离销售和无店铺销售发展迅速,但是欧盟的跨境远距离销售和跨境无店铺发展却受到限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成员国之间的国内立法差异较大,欧盟为了速进成员国之间的跨境远距离销售和无店铺销售,减少各成员国之间的差异,降低遵守法规的成本,制定了新的统一的消费者权益指令,取代了原来的远程销售合同指令(97/7/EC)1和无店铺销售指令(85/577/EC)2。该指令确立了远程销售合同和无店铺销售合同以及其他合同中的信息提供的相关规则、远程销售合同、无店铺销售合同中消费者的信息知情权和撤销权和其他方面的内容。 一、欧盟消费者保护的发展 欧洲消费者保护第一个三十年:1970至2000年。欧洲的消费者保护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思想被欧洲经济共同体(EEC)所继承,那时EEC各个成员国之间开始发展本国的消费者保护项目并且进行相关立法,法国的《不公平竞争法》就是一个在保护消费者方面做出的努力,其中就规定了消费 1欧盟指令中的远程合同是指,经营者和销售者在有组织销售或者服务计划中,使用远程通讯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邮政订单、网络、电话、传真等所签订的合同。也包括消费者去了经营场所,为了获得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但是事后通过远程工具进行谈判所签的合同。但是,如果在经营场所进行谈判,只是通过远程通讯工具签约的,不算是远程合同。无店铺销售合同是指在经营场所之外,买卖双方见面,签订的合同。 285 /577号指令,有人翻译为直销指令、上门推销指令。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