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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反馈表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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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反馈表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法规部门存档,一份反馈至规范性文件送审部门。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在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 作会议上的经验交流材料之一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监督和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2004年《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实施以来,我区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力度,凡规范性文件均按照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送备案,对下级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有效地保证了法律法规在我区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了法制统一。 一、主要做法和体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是关键。我区注重从制度机制建设入手,积极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了行政层级监督职能。2008年制定了《毕节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行署规范性文件制定规程》、《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等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划、调研、起草、社会参与、论证、审查、备案等每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日益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化。去年以来,行署向省政府共报备规范

性文件6件,审查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340件,清理和撤销19件。 (一)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构建上下联动,各方配合的工作机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部门利益形成的重要措施。行署对此非常重视,把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报送备案工作写进了《行署常务会议规则》,凡出台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先送行署法制办进行审查,没有经过法制办前置审查且出具书面意见的,不上会研究。为确保备案审查制度落实到位,我们进一步理顺了各方面关系,加强了与有关方面的衔接与配合。一是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明确为行署法制办的一项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细化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二是明确操作程序,理顺行署法制部门与相关部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对规范性文件的启动、调研、草拟、征求意见、公众参与、讨论决定、公布实施、上报备案等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相关部门的职责都进行了规范。三是注重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对其社会效果及时掌握了解,适时改进。四是突出行署法制办在制发规范性文件中的作用,要求法制办全程参与行署重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各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执行前必须经法制办审核把关。同时要求法制办牵头组织对行署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废止、失效以及与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适应的文件及时清理或修改。

【法制意见】林甸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

【法制意见】林甸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意 见 林甸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 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一条为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重大决策是指县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涉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定。 重大事项范围: (一)本县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二)本县年度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的确定或调整; (三)本县年度财政预决算,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四)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五)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六)资源开发建设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涉及全县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八)本县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规、建设性详规、各类专业规划的研究、报审; (九)本县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城市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

(十)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调整; (十一)涉及重大决策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十二)其他需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县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意见。重大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其合法性审查,除执行本意见外,还应当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大庆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县政府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决策承办部门以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本部门法制机构或本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后,将重大决策草案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第六条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重大决策草案,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决策草案说明; (二)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及借鉴经验资料; (三)征求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情况,依法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有听证会的书面记录; (四)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报告; (五)本部门法制机构或本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意见。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1).

乡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乡镇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乡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乡镇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乡政府原文转发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平田乡政府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六、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部门应当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七、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培训课程意见反馈表 .doc

北京市三十一中学2012–2013学年度第一学期 初三年级数学期中试题 2012.11 (时间120分钟,满分120分) 一、 精心选一选(每题4分,共32分) 1.下列图形中,是中心对称图形,但不是轴对称图形的是( ) 2. 若两圆的半径分别是2cm 和3cm ,圆心距为5cm ,则这两圆的位置关系是( ) A . 内切 B .相交 C .外切 D .外离 3.正三角形的高、外接圆半径、边心距之比为( ) A.3∶2∶1 B.4∶3∶2 C.4∶2∶1 D.6∶4∶3 4.若圆锥的侧面展开图是一个半径为a 的半圆,则圆锥的高为( ) A.a B. 3 3 a C.3a D.23a 5.如图,□ABCD 中,EF ∥AB ,DE ∶EA = 2∶3,EF = 4,则CD 的长为( ) A .16 3 B .8 C .10 D .16 6.如图,在4×4的正方形网格中,△MNP 绕某点旋转一定的角度,得到△M 1N 1P 1.则其旋转中心一定是点 ( ) A .A 点 B .B 点 C .C 点 D .D 点 7.如图所示,实线部分是半径为9的两条等弧组成的游泳池,若每条弧所在的圆都经过另一个圆的圆心,则游泳池的周长为( ) A .12πm B .18πm C .20πm D .24πm 8.如图,点A 在半径为3的⊙O 内,OA=3,P 为⊙O 上一点,当∠OPA 取最大值时,PA 的长等于 A . 2 3 B .6 C .23 D .32 A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班级 姓名 学号______________ O P

二、填空题(共4道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 9.如图,已知图中的每个小方格都是边长为1的小正方形,每个小正方形的顶点称为格点.若△ABC 与△A 1B 1C 1是位似图形,且顶点都在格点上,则位似中心的坐标是___________. 10. 如图,PA ,PB 是⊙O 是切线,A ,B 为切点, AC 是⊙O 的直径,若∠BAC=25°,则∠P= _度. 11.如图,正方形ABCD 的边长为2,AE=EB ,MN=1,线段MN 的两端在CB 、CD 上滑动, 当CM= 时,ΔAED 与N ,M ,C 为顶点的三角形相似. 12. 如图,n +1个边长为2的等边三角形有一条边在同一直线上,设△211B D C 的面积为1S , △322B D C 的面积为2S ,…,△1n n n B D C +的面积为n S ,则2S = ;n S =____ (用含n 的式子表示). 三、解答题(本题共28分) 13.(本题5分)计算: 2cos60tan 45sin 45sin30? -?+?? 14.(本题4分)如图,方格纸中的每个小方格都是边长为1个单位长度的正方形,每个小正方形的顶点叫格点,△ABC 的顶点均在格点上,O 、M 也在格点上. (1)画出△ABC 关于直线OM 对称的△A 1B 1C 1; (2)画出△ABC 绕点O 按顺时针方向旋转90°后所得的△A 2B 2C 2; (3)△A 1B 1C 1与△A 2B 2C 2组成的图形是轴对称图形吗?如果是轴对称图形,请画出对称轴. 第9题 x 10 9 8 7 6 5 4 3 2 1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A 1 B 1 C 1 A B C y P O C B A 第11题 第10题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法规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副主任、主任。 二、权力行使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合法性审核和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审查范围和标准 (一)审查范围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二)审查标准 1、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2、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3、内容是否与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相违背; 4、拟确立的措施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5、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6、起草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7、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四、所需材料 起草部门应当向法制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该文件的说明;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的文本; (三)协调论证结论和各方面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五、审查决定 承办人A对送审稿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暂缓审查或退回意见;符合条件的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科长审核后,承办人A将征求意见稿发送到各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征求意见,或通过网络、报纸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承办人A会同起草单位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再次修改,形成讨论稿,报主管主任(或主任)审定。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牡丹江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法制办网页)长期公布 (一)规范性文件施行前应当在市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二)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 (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七、监督检查 执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讲话稿:在“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部署,今年我们在全省选择一个设区市、两个省级机关和两个县级市作为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其中海门市是国务院法制办的试点单位。刚才,试点单位介绍了情况、交流了经验,听后很受启发。应该说,各单位对这次试点工作高度重视,推进比较扎实,取得成效也十分明显。下面,我就试点工作基本情况及成效、目前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全面推动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设想等讲几点意见 一、积极探索实践,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部署。国务院法制办按照中央深改组的要求,于去年底专门在云南召开会议,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省办借此契机,同步开展了省内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按照试点方案部署,利用10个月的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了相应的试点任务,呈现出四个方面的工作特点:一是高度重视、准备充分。省办试点方案下发后,各试点单位都向政府或部门领导进行了汇报,相关领导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专门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试点方案,扬州市由市政府办公室出台试点意见,海门市成立了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成员涵盖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推进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宜兴市分管市长对试点工作进行了专门批示。各单位认真研究相关文件规定,特别是对一些新精神新要求进行了系统梳理,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了细化的实施方案,有的还学习借鉴了外省的做法,这些扎实的准备工作为试点顺利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着眼问题、注重实效。按照国务院法制办试点方案的部署,这次试点主要在“界定审查范围”、“明确审查标准”、“规范审查流程”、“创新审查方式”以及“强化审查力量”等五个方面探索出行之有效的机制。各试点单位紧紧抓住试点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逐项破解难题,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扬州市带着问题找答案,专

相关报审文件监理签字意见(送审稿)

施工单位相关报审文件审查意见 一、项目管理部分 SXMB1 施工项目部成立发文 SXMB2 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资格报审表 监理审查意见:经审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一致;人员数量满足工程施工管理需要;人员证件齐全、有效,同意上 岗。 1.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 等。 2.按有关规定,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 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持证上岗。 3.施工承包单位应对其报审的复印件进行确认,并注明原件存放 处。 4.项目监理部审查要点: a)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 b) 人员数量是否满足工程施工管理需要; c) 更换项目经理是否经建设管理单位书面同意; d) 应持证上岗的人员所持证件是否有效。 SXMB3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报审表 监理审查意见:经审查该规划中施工总进度计划满足合同工期;施工方案在技术上可行、合理,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措施、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施工机具、材料、设备等均满足本工

程施工要求,同意按此规划组织本工程施工。1.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组织编制,公司级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公司总工批准。文 件的编审批程序应符合承包单位的体系文件规定,文件封面的落款为承包单位公司名称,并加盖公司章。2.项目监理部应从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满足合同工期,是否能够保证施工的连续性、紧凑性、均衡 性;总体施工方案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 施工工艺是否先进,能否满足施工总进度计划要求,安全 文明施工、环保措施是否得当;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是否合 理,是否符合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是否与施工总 进度计划相适应、是否考虑了施工机具、材料、设备之间 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协调;资源供应计划是否与施工总进度 计划和施工方案相一致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监理意见。 SXMB4 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报审表 监理审查意见:经审查该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内容完整,合理可行,同意按此计划实施。 1.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应由施工项目部组织编制,施工单位管理部门审核,施工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文件的编审批程序应符合施工单位的体系文件规定,文件封面的落款为施工单位名称,并加盖施工单位章。 2.监理项目部、业主项目部应从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等方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局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起草股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股室应当向、局政策法规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八、局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九、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与本部门制定的原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没有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的,局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同意出台的审查意见,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呈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股室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三)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四)有关方面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五)与本部门原有规范性文件不衔接、不协调或者存在严重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情形。

规范性文件审查细则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办公厅(室)转送或者部门直接报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部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在20 日内办结,并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第16条) 部门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进行前置审查。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第二部分材料审查和第三部分内容审查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第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一、判断一个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主要从文件实体内容上去判断。凡是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需要公众知晓并遵照执行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论这种影响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负面的还是正面的。 判断规范性文件应注意以下常见情形: (一)名称和形式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目前没有专门、固定的名称和形式,只要按照国务院《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文种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影响,不论采用何种名称,也不论采用条文式还是段落式,都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也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为实施特定行政管理事项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其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遵守的程序、提交的材料等事项的,属于规范性文件。(四)行政机关针对规范性文件适用问题作出的批复、解释或者处理意见等,其内容和形式具有普遍适用规则特征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制定的以下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除市政府转办外,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对行政机关或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三)为明确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内部工作制度的文件;(四)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五)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实施方案。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名称为“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文件,若其内容除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配外,还涉及创设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内容,应当在出具意见时指出“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内容不具有对外效力,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部分内容应当另行出文,并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二部分材料审查 审查报送材料是否提交了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及相关法律依据,其中,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必要性、依据、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等内容。同时,还应当审查下列程序性材料: 一、是否征求各相关单位或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的意见 部门代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如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权,或者法人、公民或组织利益的,应当征求相关主体的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意见,应当进行协调沟通。对于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反映;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1条、第14条) 二、是否经部门法制科室合法性审查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部门制定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涉及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局法制督查科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起草科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制督查科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科室应当向局法制督查科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附电子文档);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八条局法制督查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精品]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精品]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局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起草股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股室应当向、局政策法规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八、局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九、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与本部门制定的原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没有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的,局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同意出台的审查意见,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呈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股室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对规范性文件审核的几点体会

对规范性文件审核的几点体会 规范性文件在发布以后要被成百上千上万次地反复适用,有任何差错,包括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上出了问题都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或者国家造成不便、损失等负面效应。因此,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非常重要。我在滨海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三年来,县政府、县政府办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主要由我负责,有如下几点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规范性文件审核的几点原则 一是认真细心的精神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核的态度要件,也是最基本的要件。态度是做好工作的主观前提,对于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我们首先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就是认真、细心、严谨,用心去发现每一个法律点,并精益求精地使这些法律点合法、合理。 二是便民、利民的现代行政管理理念是保证规范性文件审核软质量的关键。有了负责的态度以后,首先应明确规范性文件审核的内涵。便民、利民的现代行政管理理念是保证规范性文件具备合理性的思想基础。合法但不合理的规范性文件形似有效,但因其与法的精神背道而驰,不具有合理性的软质量,所以它对社会、个体权利都有侵害。我们在规范性文件审核中应当注重提升文件内容的合理性。 三是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管理措施符合管理与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是规范性文件审核的追求。管理既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科学,行政管理措施要尽可能地尊重和运用管理科学研究的先进成果,如大社会小政府、个人意思自治、尊重市场规律、注重利用激励机制、管理与引导相结合等理念。 二、规范性文件审核在技术上的操作要领 (一)注重法条检索,全面掌握法条

据了解,以往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囿于当时信息技术的 落后,主要由审核人员自己翻书去检索法条、文件,或者由拟 文单位提供法条、文件依据。据我观察,此时往往会出现适用 无效法条、文件的情形。这些法条、文件,有些已被明令修改 或废止,有些被新法、新文件自然修改,有些因与上位法条、 文件抵触而自然失效。而且此种方法掌握的法条、文件依据有限,如果审核人再缺乏基本的宏观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知识 的话,往往会出现孤立地看法条及片面地理解法条的情形。以 这种获取法条文件依据的方法来开展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无疑 会出大错,对于专业的法务工作人员来说这是一个基本缺陷。 我们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的成果,掌握先进的法条检索 方法。这里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主要指对网上数据库的运用。 我个人推荐的该类数据库为: 1.全国人大网的网上法条检索数据库(网址为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415832588.html,)。该数据库提供的法条及时效性注释非常准 确权威,而且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及中办、国办 发布的全国性法律法规或法规性文件检索服务为免费全文检索;提供地方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级别的法条名录检索服务,并对 名录标注颁行日期、时效性等说明。借助这些说明,我们可以 判断在别的网上数据库或法律法规汇编检索到的法条是否为最 新的目标法条。 2.中国法院网数据库(网址为www.china-court.org)。 目前该数据库可以免费注册,提供规章以上规范性文件的全文 检索。在全国人大网上检索不到全文的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 章可以从这里获得,但是该数据库时常出现法条更新不及时, 法条的修改废止信息反馈不及时的情况。 3.部委网站:检索专门法条或文件时可以上部委的网站, 尤其是检索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时,运用部委网站显得尤为 重要。

培训意见反馈

培训反馈表 我们非常关注您对于参加的培训的反馈。请就所有相关问题,尽可能发表您的意见。对于有分值范围的题目,请在最接近你的观点的分值上划圈。谢谢您! 请对课程整体就以下各方面给出评价。 Excellent 非常好 Poor 很差 (a) 您对此次培训的总体评价是什么? 6 5 4 3 2 1 (b) 课程是否达到了您的预期目标? 6 5 4 3 2 1 (c) 课程中学到的知识和/或技能是否对您的工作有直接的帮助? 6 5 4 3 2 1 请对课程内容就以下方面给出评价。 Excellent 非常好 Poor 很差 (a) 课程内容是否符合逻辑,清晰明确? 6 5 4 3 2 1 (b) 您认为课程是否很好地结合了理论与实践? 6 5 4 3 2 1 (c) 课程时间安排是否合适学员消化理解所学知识? 6 5 4 3 2 1 请针对培训师就以下各方面给出评价。 Excellent 非常好 Poor 很差 (a) 丰富的相关知识 6 5 4 3 2 1 (b) 组织能力 6 5 4 3 2 1 (c) 充足的准备 6 5 4 3 2 1 (d) 讲课风格及内容讲述 6 5 4 3 2 1 (e) 对于学员问题的反馈 6 5 4 3 2 1 (f) 营造一个好的学习氛围 6 5 4 3 2 1

请针对此次培训的后勤安排给出评价。 Excellent 非常好 Poor 很差 (a) 您如何评价报名过程中提供的服务? 6 5 4 3 2 1 (b) 培训设施和设备是否适用于培训? 6 5 4 3 2 1 (c) 您如何评价餐饮供应(包括点心)? 6 5 4 3 2 1 您最喜欢此次培训的哪部分? 您最不喜欢此次培训的哪部分? 还有哪些内容此课程中没有涉及,但是您希望增加的? 您会将这个培训推荐给别人吗? Fully 全力推荐 Not at all 根本不会推荐 您还对哪些培训课程感兴趣?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 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5]7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07 【实施日期】2015.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5〕7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苏政发〔2015〕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深化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严禁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

文件。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研究出台《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00号),着力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水平逐步提升。但必须清醒地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不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发的相关程序规定得不到严格遵守,存在以一般文件形式替代规范性文件、规避虚化合法性审查等现象。各地、各部门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重要性的认识,坚持统一管理、全面规范、分级负责,致力于强化合法性审查的制度和能力建设,真正

学校重要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学校重要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校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部门制定的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本制度所称文件,是指学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 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文件的事项。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三、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四、学校办公室负责对本校部门制定的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起草处室在形成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的文件不得提交校领导签发,文件不得发布。 五、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处室应当向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2、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 3、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4、其他相关材料。 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六、办公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3、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4、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 5、是否属于执行法律、祛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6、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七、文件送审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与本部门制定的原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没有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的,办公室应当作出同意出台的审查意见并在文件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呈法制机构备案。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公室应当作出将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处室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有关方面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与本部门原有文件不衔接、不协调或者存在严重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 其他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情形

关于《交通运输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的起草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的起草说明 为促进全国海事管理机构关于海事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文件制定工作的质量,提升海事的依法行政能力,我局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制定程序规定》),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目的 建立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制度,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对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性要求。今年,我局在全面清理了海事规范性文件中,发现许多问题,如许多规范性文件内容和发布方面存在内外不分的现象;重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上级文件的现象比较严重,与上位法抵触,甚至有些文件违法增设了相对人的义务或者限制了相对人权利;有的文件产生在计划经济时代,时隔多年,与现行管理实际需求明显相悖;有的管理事项已有新的管理要求,但老的文件没有及时废止;由于没有明确的制定权限,部分区域性规范性文件中,对一些相同的管理事项规定了不同的海事管理要求,造成全国各地执法不统一的现象等。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权限、制定要求、审批程序、文件时效和评估等要求,对于提高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和海事监管水平,提升海事形象具有深远意义。

二、起草过程 本办法由我局法规规范处负责起草,2009年12月9日到12月12日在深圳海事局召开由有关直属海事局和地方海事局法规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参加的集体办公会,对《制定程序规定》(草案)进行讨论,经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制定程序规定》的适用范围 规范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首先应当明确哪些文件有必要进行规范管理,以解决当前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现状。为此,《制定程序规定》第二条对海事规范性文件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海事规范性文件,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为执行海事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海事条约的规定,以及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制定,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规章以下的文件。”如果仅涉及部门机关内部工作或者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工作、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或者仅适用一次的,不属于《制定程序规定》调整的海事规范性文件。 《制定程序规定》第二条中还列举了几种不属于海事规范性文件的类型,包括:原文转发上级文件;对下级请示作出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处理决定和批复;技术操作规程和涉及对海事管理机构的人事、财务、外事等内部事项管理的文件;会议纪要;交通行业标准和船检技术法规;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以进一步明确本办法所调整的海事规范性文件的范畴。

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合法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合法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又称“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近年来,有关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还存在内容上的随意性、程序上的混乱性、审查把关上的薄弱性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的形象。 要求本单位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签署、发布、备案等程序和制度,不得签发未按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对县政府发布的“红头文件”,实行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的审查作用,规定各单位起草完成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后,直接报送法制部门统一审核并修改完善后,再由部门直接上报县政府审定,既保证规范性文件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核程序,又简少办文的环节,提高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效率。为解决部门制定“红头文件”过多过滥,防止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部门之间各自为政、违法或变相违法现象的产生,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经委首次对部门规范性实行前置审查,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此前,很多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依赖“一把手”领导的决策,缺少合法性审查的把关程序,只是事后到法制部门备案,虽然有时审查中发现问

题会得到纠正或者撤销,但是往往已造成不好的影响,而前置审查制度将会改变这种现象。规定:“单位起草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审查、修改。 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下列内容的,各单位在发布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县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发布:(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本权利和义务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对生产、生活或社会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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