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逻辑学

逻辑学

1.逻辑学作为一门关于思维的科学,为什么同论辩的关系特别密切?你是怎样理解逻辑与论辩的关系的?
【解析】现在称为逻辑学的这个研究领域,是由亚里士多德《工具论》的内容决定的。
历史上,用来指称我们现在称之为逻辑学科的第一个专门术语就是“论辩术”(dialectic),它一般是指在论辩中使用的能够战胜论敌的方法或技术的总称。“论辩术”亦有人译为“辩证法”(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而非黑格尔意义上的)。芝诺是“论辩术”的发明人,芝诺之后,古希腊曾出现了一批以传授“论辩术”和“修辞术”(rhetoric)为职业的阶层,这就是智者学派。
智者们普遍感兴趣的问题有:怎样博得信服,怎样使论断有力,如何证明,如何反驳,如何诡辩和玩弄歧义,如何识别和揭露诡辩,如何规定概念的含义,如何下定义,如何归纳,等等。这些问题,显然都跟逻辑有关,属于逻辑方面的课题。智者学派的智者们在普及“论辩术”的同时,也大开了诡辩的风气。正是由于论辩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正当的论辩手法,迫使人们不得不研究论辩中如何才能有效地证明和反驳,思维应当怎样才正确、合理,这就促进了古希腊逻辑学的产生。
此外,古希腊是城邦制国家,城邦制要求民主选举,要求民主选举就要辩论,要辩论就要演说,要演说就要用语言去说服别人,而要用语言去说服别人就需要逻辑。其实,逻辑学在古代印度和古代中国的产生,也大致经历了这样一个类似的过程。
从中西方逻辑发展史来看,逻辑研究的兴起都是同论辩的盛行紧密联系的,都是为了如何正确有效地服务于论辩这个目的的。质言之,逻辑的出现就是为了说理奠定基础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论辩的发展,就不可有逻辑科学的产生,也不可能有逻辑科学的发展。
2.18世纪后,逻辑科学是怎样朝着两个根本不同的方向发展的?
【解析】18世纪以后,为了克服当时传统逻辑的某些不足以及丰富和发展传统逻辑的内容和方法,逻辑学朝着形式化和非形式化两个完全不同的方向前行。
一个方向就是形式化的方向,这条道路是德国数学家莱布尼茨所开辟的,中经乔治?布尔、德?摩根、弗雷格等一大批数学家的不懈努力,直到20世纪初,罗素和怀特海的《数学原理》问世,终于建立起一个严密、完整的逻辑体系,即数理逻辑(亦称符号逻辑、现代逻辑)。数理逻辑以数学的方法研究逻辑问题,并借助于数学中的形式化语言方法来进行研究。现代逻辑密切了逻辑与数学之间的联系,与自然语言分道扬镳,远离日常思维,它的直接研究对象变成了人工语言,它关心

的是如何建构形式系统,如何按照特定的规则来进行符号操作,即仅仅着重于研究演绎推理,研究其中推理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形式关系。数理逻辑的基础是逻辑演算(命题演算和谓词演算),尔后,逐渐发展成公理集合论、证明论、递归函数论和模型论等主要部分。
另一个方向,即非形式化的发展方向。18世纪末19世纪初,康德和黑格尔等人对传统逻辑的不足进行了批判和反思,为克服传统逻辑只研究思维的形式,把思维形式与思维的内容割裂的不足,他们提出研究辩证思维的问题,从而开辟了辩证逻辑的研究道路。
20世纪70年代,鉴于现代逻辑的纯形式化特征使得它越来越难以满足日常思维的实际需求,为了论证实践的需要,在北美兴起了一场迅即蔓延至全球并一直延续至今的“非形式逻辑”运动,以解决实际论证的评估问题。
非形式逻辑以论证为研究中心,它分析论证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完整、清楚的论证结构、论证的识别、分析及重建就是一个逐步抽象的过程,也是运用“形式”来清楚地展示论证的过程。非形式逻辑所要阐明的是:数理逻辑并非逻辑的全部,形式化也不是思维科学的惟一发展方向。人们既需科学研究的工具,也需要能为人们进行实际论证所用的工具。
“非形式逻辑”主要涉及以下一些论题:
(1)逻辑批评理论:逻辑批评的目标是什么?有关逻辑批评的整体性理论是否可能?逻辑批评的标准是什么?
(2)论证理论:论证的本质是什么?它与推理的关系如何?有无必要建立论证的类型学?论证应满足什么标准?什么样的原则起决定性作用?
(3)谬误理论:谬误的本质是什么?谬误应如何分类?单个谬误的形成条件如何得以确立?是否应抛弃“谬误”这一概念?
(4)谬误论与批判性思维论的关系:二者各有哪些长处或缺点?是否应该或可能将其合而为一?这是否只是个教学法的问题?
(5)归纳与演绎之区分的可行性:日常论证本质上属演绎还是归纳?论证的有效性标准与论证性(Soundness)标准何者更适合对论证的评估?如果都不适合,什么样的标准更好?下列说法哪种更贴切:可行的论证?成功的论证?似真的论证?有说服力的论证?
(6)论证及逻辑批评的伦理学:论证中是否应存在着施—受的相互信赖原则?什么是宽容原则?如何加以证明和表达?有没有错误的宽容原则?是否涉及相互矛盾的伦理原则?
(7)假设与隐含前提的问题:什么是隐含前提?论证中不同类型的隐含前提如何加以识别?哪类隐含前提对论证的评估最有意义?隐含前提应如何补充?
(8)语境问题:论证的语境是如何

影响其意义及解释的?语境的构成要素是什么?对于逻辑批评来说,是否有必要建立有关语境或实用蕴涵的理论?
(9)从语境中“提取”论证的方法:评价的原则如何适用于此类论证?是否必须以某种论证或推论的理论作为基本前提?这类问题在多大程度上是教学意义上的,又在多大程度上属于理论探讨的范围?是否存在多种提取论证的可行方法?
(10)非形式逻辑的本质、分支及范围:什么是非形式逻辑?其基本构成成分有哪些?包括那些方面?新闻媒体及广告的批评是根据什么标准而被纳入了非形式逻辑的范围?决策理论是否也是非形式逻辑的一部分?
(11)非形式逻辑与其他学科的关系:非形式逻辑与形式逻辑、语义学以及语用学有什么关系?它与哲学的其他领域如认识论、语言哲学等又有什么联系?它与修辞学,论辩理论,交际学以及推论心理学又存在什么区别和联系”
3.简述什么是思维形式,什么是思维形式的结构?
【解析】思维形式,也称思维形态,就是思维反映客观对象的方式,包括概念、判断(命题)、推理等。而思维形式的结构,即思维的逻辑形式,就是思维形式(如命题、推理等)本身各个部分之间的联结方式。
4.普通逻辑的研究对象是什么?是怎样进行研究的?
【解析】普通逻辑的研究对象侧重于研究思维形式的结构及其规律、规则。
逻辑学对思维形式的结构及其规律、规则的研究,是撇开思维形式的具体内容,结合语言来进行研究。
思维形式总是表现为一定的语言形式,思维形式的结构也总是表现为一定的语言形式的结构。如概念总要通过语词或词项来表现,命题总要通过语句来表现,推理则表现为一定的语段或篇章结构。正因如此,对思维形式的结构的研究才有可能。
5.为什么说司法工作者特别需要学习逻辑学?
【解析】司法工作者,即法律人(lawyers),在我国泛指一切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实际工作者,主要指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从事侦查、治安与保卫工作的人员。
逻辑学的工具性决定了“任何科学都是应用逻辑”,司法工作也不例外。
法律和逻辑的关系从来就很密切。一方面,在法律的产生和发展进程中,逻辑方法作为一种基本的方法在法学家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工作者的司法实践中一直被广泛地运用着。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由于经常要解决互相对立的诉讼请求,要对案件事实予以揭示和证明、并在此基础上辨别是非曲直,因此,司法过程总是一个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运用逻辑规律进行推理和判断的逻辑思维过程。另一方面,法律的发达也总是同逻辑学的发达相伴随的。古希腊

发达的诉讼辩论活动是刺激亚里士多德演绎逻辑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亚里士多德等人所创立和发展的那套严密的演绎逻辑体系对于罗马法的发展也曾产生过深远的影响,加之古罗马的法学家们对于各种法律概念、法律关系的精细探讨和阐述,终于使罗马法摆脱了其他古代法律体系不合理、不合逻辑的轨迹,成长为一个博大精深、结构严谨的体系。这种讲究逻辑严密的传统对后世西方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影响至深。根据西方逻辑史学家的考证,三段论的逻辑形式早在古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的司法判决中就已经有所运用了,直到今天,西方各国的司法实践中都特别注重逻辑方法的应用。
司法工作是一项复杂而严肃的工作,无论侦查破案、对案件的审理裁判,还是行政执法工作,其活动过程都不仅是一个艰苦细致的实践活动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几乎无处不涉及思维艺术、技巧的复杂的逻辑思维活动过程。正是司法工作的这种性质,不仅要求司法工作者必须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还对司法工作者的逻辑思维能力、言语表达能力以及论辩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以侦查破案工作来说,侦查人员的任务就是要查明案件事实,确认某种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弄清谁是作案人。然而,案件总是在侦破工作之前发生的,而且犯罪者的犯罪行为通常又是在隐蔽条件下实施的,既非侦查人员直接感知,也不可能因侦查人员认识的需要而重复再现。社会现象本来就十分复杂,犯罪现象更是无奇不有,加之犯罪者作案后为了逃避罪责,往往还要制造假象、故布疑云,因此对案件的侦破工作不能不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那么,侦查人员凭借什么来获得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呢?就只能在搜集和占有材料的基础上,借助于一系列逻辑推理而获得。几乎可以说案件的侦破工作每前进一步都是同逻辑推理的运用分不开的。
在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过程中,更要求司法人员具有较强的推理能力和论证能力。司法人员对案件的审理活动,是适用法律的活动。而法律的适用,也就是将一般性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从而得出裁决、判处结论的过程,它既是实践性很强的法庭技术操作活动,也是复杂的逻辑思维活动。
在案件的审理活动中,司法人员要能做到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真正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以得出恰当的、令人信服的裁决和判处结论,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即使是审理一起非常简单的案件,要能正确适用法律,也首先必须在真实可靠的证据材料基础上确认案件事实,然后在此基础上“寻找”并援用可适

用于该案件事实的法律规定。显然,这是一个复杂的思维活动过程,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免不了要涉及思维艺术、思维技巧的问题。不但如此,由于司法人员对案件的任何一种认识,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某项法律规定的援用,以及关于受审案件处理结论的得出,都不是也不应该是一种简单的断定,都必须以无可辩驳的理由或根据,论证得出该种认识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因此,司法人员必须掌握和精通论证和推理的艺术。“推理的逻辑性,在侦查和审理案件时严格遵守正确的思维规律——对于每一个法律工作者是基本的不可缺少的要求。”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对司法工作者的业务素质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依法办事”绝不是凭借实践中自发形成的思维习惯就可以做到的。正如制度法学的创始人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所指出的:“我们需要法律的技术人员,能干和有想象力的技术人员。但是,要成为这样一个技术人员,其任务就是要仔细研究技术。在律师们的技术当中主要的就是进行正确的推理和有力的论证的技术。” 而“法律人的训练,是逻辑的训练。” 因此,为了适应我国法制建设的要求,司法工作者必须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必须掌握逻辑学这样的智力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