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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龙铝合金门窗合同

合同编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宿迁宝龙城市广场5#地块SHOPPINGMALL项目

(铝合金门窗)

2010年10月 30 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宿迁宝龙城市广场5#地块SHOPPINGMALL铝合金工程

工程地点:宿迁市西湖路36号

工程范围和内容:施工图纸中外立面的门窗百叶工程。

三、合同工期

根据需要,商定工程接甲方通知后7日内进场,现场安装工期以分区块具备进场安装条件开始。

四、质量标准

要求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铝合金工程为固定综合单价,总价包干,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1261704.8 元,(大写)壹佰贰拾陆万壹仟柒佰零肆元捌分。

本合同价款由以下组成:1)、铝合金推拉窗综合单价:415元/m2; 2)、

铝合金百叶窗247元/m2;3)、铝合金门连窗综合单价:397元/m2;相关投标

报价书附后。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合同来往信函、承诺书及双方盖章确认的会议纪要

5、招投标文件及答疑纪要

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及日期较后者的为准。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本合同所有款项均汇入本协议书上承包人指定开户行和帐号,如有变更,承包人需提前一个月向发包方提交书面申请。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合同来往信函、承诺书及双方盖章确认的会议纪要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

或发包人选择指定为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按现行的国家、本地区有关的施工技术规范规程、

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采用由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标准

和要求。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7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完

整的施工图纸壹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能遗失、泄露、转让,工程竣工后原则上全部

收回。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4.2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承包人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

前 14 日之前向发包人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

件下,发包人在整个工期内应向承包人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发包人进行提示。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权利义务

承包人委派的现场代表姓名:田敬甫职务:项目经理

职权:现场负责人电话:134******** 1)、承包人的要求、通知的处理形式: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

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人公章后递交总承包转发给监理人派驻的总监

理工程师并转交发包人,但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工程决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

需有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承包人项目班子:所有管理人员和施工设备应按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承诺

到位。承包人派往本工程项目经理部全部管理人员从工程开工到竣工(包括准备

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

2、发包人工作

2.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并经承包人确认。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七天将经双方确认的满足施工要求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水、电费用及施工场地内的水、电线路安置和牵引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并已满足要求。承包人已确认。

(4)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七天内完成。

(5)协调处理各班组与钢构施工的相关问题

(6)双方约定发包人的其他工作:

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人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3、承包人工作

3.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施工期间,工地发生的一切施工照明、安全、违法、违规事件,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责任。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所有已完成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之前均应保护,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费用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保护期间若发生损坏、失窃,承包人应立即予以修复并承担一切费用。对于其他单位的已完工程,承包人亦应协助保护。如承包人不能及时修复,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单位进行修复,并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关费用另加收25%的违约金。

(5)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发包人的要求搭建临时设施,包括施工现场围墙,围墙具体做法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执行,材料机具堆放应规范,保持施工场地的整洁,切实做到文明施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文明施工章节执行,并做到:收集和处理施工场地和生活区域的所有垃圾,直到交工为止;此处“收集”是指承包人将其产生的所有垃圾清运至发包人指定工地堆放地点;此处“处理”是指承包人应定期并最终将发包人指定工地堆放地点的所有垃圾清运至政府指定垃圾堆放地点并承担相应费用;

(6)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开工前承包人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的问题及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并及时完成图纸报审。由发包人统一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院,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解决其图纸疑问;

B、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前,须全面检查在工地上已由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而又会影响本

工程的有关工程的标高、定位、尺寸、质量等等,直至满意为止方可施工。若此等已完成的工程有错误或不配合本工程的需要,承包人须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人。若承包人没有按上述要求通知发包人而进行施工,则被视为已全面接受此等已完成的工程,而任何以后因上列原因而引起之延误及损失,一概由承包人承担。

C、承包人应保证所得工程进度款优先付清工人或劳务工人工资报酬,否则,发包方有权暂停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直至承包人整改完毕。如工人或劳务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资报酬,发包人凭承包人确认的工资款先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如承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有权先行支付,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三、质量与验收

1、检查和返工

1.1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1.2施工过程中,检查发现承包人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处理: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施工的各阶段检查中发现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如偷工减料、违反施工工艺标准、施工顺序、工程实体的质量不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未按图施工等),视同违约,承包人除应按要求无条件拆除和重新施工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外(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生每处每项,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5万元作为违约金。

施工工艺标准:指经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当地省级施工工法的施工工艺标准。

施工顺序指:指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顺序、施工工序。

工程实体:指工程实体及隐蔽工程。

四、合同价款与支付

1、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总价包干,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固定总价合同中需承担的风险:

固定综合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人工费包含工资、福利、劳保、个人和企业应缴纳的各种保险等与人工相关的一切费用,该人工费视为不变也不受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政策性法规规定影响)、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包装运输费、成品保护费、检验调试费、检验试验费、验收费、样品费、采保费、管理费和利润、规费、税金等费用,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市场价格波动,法规、规定调整等),除本合同有特殊约定外不再进行调整。综合单价中还应该已包含以下风险:

(1)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价格变化[不含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2)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措施;

(3)投标报价中错漏项目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在增补费用;

2、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A、在施工过程中或结算时,未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的(按工程结算补充协议约定须经第三方认可的,应经第三方认可,否则不予结算)所发生的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增加部分发包人不予结算,减少部分工程量按实结算。现场签证单须建设单位、总承包、监理单位三方盖章(建设单位盖工程专用章)确认后方可生效并进入结算程序。对于发生设计变更的工程或发生增加风险包干范围外的工程,发包人仅对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的设计变更或增加风险包干范围外的项目及款项进行审核,承包人必须提交相关项目、款项、原因以及相关单位确认的凭证等资料。

B、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列入而实际需要发生的项目及施工中变更项目按下列方式确定:

1)、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其单价按工程量清单中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单价执行。2)、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

C、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量清单中列入的项目,发包人有权取消或指定分包。如发包人取消该项目,则该项目报价将从承包人合同总价中扣除,不予结算,发包人也不给承包人任何补偿(含总包管理费);如发包人指定分包,则该项目报价将从承包人合同总价中扣除,不予结算。

4、合同款的支付:

支付方式,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60%(注: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提供与应付

款等额的发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工程款付至工程总价的95%;剩余5%作为保修金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支付。

5、本工程结算方式:电汇及支票(不含承兑汇票)。

6、甲方逾期不按照合同支付合同款的,乙方可按照法律规定对工程行使

留置权。

五、材料设备供应

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包工包料(铝型材采用品牌:广东豪美、山东南山;玻璃采用洛玻、南玻、台玻)。

(2)用于本工程的特殊物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均需提交质量资料供发包人、监理单位及设计院审批同意或确认封样后方可用于本工程,其他材料均须经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认可。

(3)承包人在本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计、施工工艺完全满足国家及当地相关规范及环保方面的要求。

(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指定的及承包人承诺的材料设备的品牌或厂家进行采购,所购材料设备必须是原厂、正品、全新的产品。若承包人将非指定非承诺品牌、厂家的材料设备或假冒伪劣材料设备用于本工程,则每发生一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该款项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无需经承包人同意。承包人并应无条件负责修复、拆除并将所购材料设备退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此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六、工程变更

1、设计变更及发包人确认的施工更改、现场签证按实调整。

2、由于建设单位原因的设计变更中,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的报批程序。建设单位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应加盖建设单位指定的印章,否则承包人可以不接受。承包人出具的要求发包人结算价款的变更、签证单,如果没有发包人指定的印章,发包人将不予结算费用。

3、因承包人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人工、材料、机械及其他一切项目上涨价差应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单后 5 日内(从通知单盖章签收日期计算),向发包人报送完整变更签证费用计算书;逾期申报的,增加费用的变更签证在结算时只支付终审价格的70%,减少费用的变更签证由发包人自动扣减;逾期10天未申报的,增加费用的变更签证在结算时不予考虑,减少费用的变更签证由发包人自动扣减并对承包人处以审核造价5%的违约金。

5、当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承包人要及时督促监理和发包人工地代表在完工后5日内签字确认,否则发包人可以不予支付费用。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

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现场工程师、成本人员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谈判,否则发包人可以不计价款。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1、竣工验收

一、竣工工程验收:按设计图纸要求及相关设计变更文件;

二、铝合金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7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如甲方验收后五日内,未对工程质量等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本工程验收合格。

三、工程验收后,建设方方可使用;若未经验收,建设方擅自使用或提前使用,则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2.竣工结算

Ⅰ.工程竣工结算内容:

(1)原合同施工范围以外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造价;

(2)原合同未施工部分;

(3)设计变更、签证增减工程造价;

(4)双方施工合同工程的结算:承包方的结算工程款以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核对的工程量为准。验收合格后的三个月之内完成工程结算。

Ⅱ.不予进行竣工结算的情况

(1)施工过程中,因完善图纸设计不明而增、补的图纸(发包人同意的重大设计变更除外);

(2)建筑图纸上已有标注,但节点详图不明确或没有详图做法的部位;

Ⅲ.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承包人应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配合发包人全面工程验收、办理完工程交接手续及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后 30 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必须符合发包人审核要求。发包人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 9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审核完毕,双方签字确认结算报告。发包人有权就本工程的预、结算,选择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全面的配合。发包人审核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审定书上签字盖章确认,视为承包人认同审核值,则审计单位或发包人可单方面出具审计报告予发包人批复后,该审计报告一样生效。

八、违约、索赔和争议

1、违约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提交提交书面文件到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2)依法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不可抗力

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仅限于战争及地震。

3、合同解除

3.1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通知自送达承包人或现场负责人后生效,并于合同解除后15日内退场。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或因其他承包人之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工期

根本无法达到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已完工程质量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经现场工程师要求整改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或整改后质量仍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的;

(4)承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退场,而承包人拒绝执行;

(5)承包人因其他法律纠纷或行政违法,有关司法部门要求发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协助执行工程款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量按如下方式结算:工程量按已完成的合格工程的数量计算,套价所报价格的综合单价进行计算。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不予支付该部分的工程款。

4、合同份数:正本贰份,承包人壹份、发包人壹份。

4.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

5. 补充条款

5.1 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质量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工期延误、施工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任意一次对承包人的付款审核中考虑是否扣除该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保留向承包人进一步追偿的权利。若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发包人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每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5.2本工程招标期间发包人发出的招标答疑资料须经双方盖章确认,其内容与本合同条款及附件相抵触之处,以本合同及附件为准。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宿迁宝龙城市广场5#地块SHOPPINGMALL铝合金门窗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防渗漏、供热、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执行。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如下:

1、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

五年;

3、装修工程为二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

供热及供冷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6、其他项目(门窗工程)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保修期为总承包工程竣工证书发出/实际竣工日期后的5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发包人与委托方核算的工程量*发包人与委托方商定的单价),所需费用(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直接从工程保修金冲抵,保修金不足以支付保修费用时,发包人有权进一步向承包人追索。

2、渗水、漏水、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等故障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或商家经营活动时,承包人承诺在发包人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6小时内完成维修。

3、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法,承包人实施保修。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由于承包人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和业主的全部和间接损失,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工程价款总额的5%。

五、其他

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各单位工程保修期满前,由建设方、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由工程师发出整改指令,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的整改指令,对存在的缺陷或其他不合格之处进行整改和修复,直至工程师满意为止。

3、保修金返还时间:保修期满贰年,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已按约定履行保修责任的,一个月内付清保修金全款。保修金不计利息。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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