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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认缴却未出资的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只认缴却未出资的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只认缴却未出资的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只认缴却未出资的投资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对股东出资完成判断标准及违约责任的规定。

一、股东出资完成标准及违法形态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只有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认缴的出资额,并且以货币出资的,按货币足额存入公司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非货币财产的所有权转至公司名下,才算完成了出资的义务。

股东出资的违法形态是指股东在出资过程中违法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实质违法形态和形式违法形态两种。

实质违法形态是指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自己出资义务的违法形态,具体有拒绝出资、虚假出资、出资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出资标的物估价过高、货币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等形态。形式违法形态是指股东在出资过程中其出资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形态,主要包括未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未在股东名册上记载、未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股东等形态。

二、只认缴却未出资的投资人(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只认缴却没有出资者不享有股权。出资是股权的对价,要取得实际的股东资格和身份,必定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而要获得实际的股东权益,则应以出资义务的实际履行为前提。如果认缴者没有向公司进行任何出资,则不应承诺其管理公司事务和参与公司盈余分配的权利。公司的经营收益实质上主要是股东出资于公司的财产所带来的收益,所以股权的权益只能按实缴的资本来确定,股东享有股权的大小取决于其出资的比例或数额。认缴者在未履行其出资义务时,虽不享有股东的权利,却不能免除其义务。只有负有出资义务的人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出资义务产生于公司的设立协议以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属于合同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则成为法定义务。任何股东在认缴资本后未实际出资前,这个义务都不能免除,公司将始终享有要求其出资的请求权。违反此项义务,即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以及对公司债权人出资额范围内的债务清偿责任。

三、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

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是指股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其出资义务对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股东为组建公司而签订发起人协议及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构成约束股东的合同,每一位缔约当事人负有按照发起人协议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出资的合同义务,如果股东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其出资义务,即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股东可以依据发起人协议,按照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要求违反出资义务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提起诉讼的股东必须是已经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对于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若公司章程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并处理;若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则该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实际是向公司补缴出资,该责任既有违约责任的性质,又有侵权责任的性质。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并且应当向公司支

付应当认缴出资的利息损失。

《公司法》既未明确规定取得股东资格必须要向公司实际出资,亦未规定股东瑕疵出资必然产生否定其股东资格的后果。从对相关规定的分析来看,股东瑕疵出资仅会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产生,即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四、瑕疵出资举证责任的负担

在审判实践中,对出资是否到位以及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审查,应当主要以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和验资文件为依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后,必然有银行出具的相应凭证在手;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后,必然在公司或有关部门有相应的财产权转移手续记载。这些原始凭证与记载在验资时是验资报告的基础资料,同时也必然反映在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中。

若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由于出资的主要证据材料保存在公司或出资人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对于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原则上应当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不过,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要求不宜过严,只要其举出能使人对股东出资瑕疵产生合理怀疑的表面证据或者证据线索即可,法院应当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虚假出资行为。

五、公司有权请求出资不足的股东补足出资

足额出资的股东的该项权利因公司的设立而概括性地转移给了公司,故要求股东足额出资的请求权以及违约的请求权一般应当由公司享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不足的,在公司设立后,有权请求该股东补足出资的主体是公司,而非其他股东。但在公司不愿提起诉讼,或公司尚未提起诉讼时,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否起诉要求出资不足的股东补足出资。我国《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理论上也存在争议。起诉追缴出资款也即要求强制履行,即向公司缴纳出资款。因此,不念经公司是否提起诉讼,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基于公司设立协议约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六、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后果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到位,该股东又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的,对股权转让前公司的债务,原股东仍应承担因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产生的法律责任;新股东知道原股东出资不到位仍接受股权转让的,由新股东承担因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七、股东除名制度

国外的立法例中,一般都有关于股东除名的规定,即在公司给予瑕疵出资股东以合理期限要求其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后,该股东仍未履行的,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决议将其除名,其所认缴的股份由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缴纳。我国《公司法》未规定该制度。但如果公司章程中有关于股东除名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该规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公司意思自治精神,认定公司章程关于股东除名规定内容有效。

股东的出资是构成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基础。没有股东的有效出资,公司设立即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的法定责任,无论是实行授权资本制或是实缴资本制的公司制度,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行为时都会对股东、第三人及公司本身的利益产生消极影响。

投资者权利概要

目录 投资者权利 (2) (一股东基本权利 (2) (二证券交易中的权利 ................................ 5 投资者责任........................................... 5 常见问题............................................. 7 连线相关法律法规 (14) 第 I 条投资者权利 证券投资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 购买并持有资本证券, 承担证券投资风险并行使证券权利的主体。 证券投资者权利,是指证券投资者因证券投资行为而产生的各项权利的总称,其核心是股东权利。 节 1.01(一股东基本权利 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享有上市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 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在公司机构的组成及职能上: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通过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将其意志拟制为公司意志;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任,并对股东大会负责,是公司意志的执行机构, 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对董事、经理的职务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实施监督;

经理——由董事会选任并对董事会负责, 与董事会存在委任关系, 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 作为公司的股东, 你在上市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分红权 投资公司是为了获取回报,当然你就应该享有上市公司股利分红。 股利是股东根据其所拥有的公司股份从公司分得的利润, 是公司从弥补公积金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的净利润中分配给股东的投资回报。你作为“出资者”可以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由股息和红利两部分构成。 知情权 法律规定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状况等的知情权, 因此, 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有披露信息的义务,你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的了解到: 1.上市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告; 2.公司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此外,你有权随时查阅公司的重要文件。其中包括: 1.公司章程; 2.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等。 股东大会权利

监理人员岗位职责(内容)

1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公司项目管理实行总监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接受公司总经理委派,领导项目监理部全体人员,在项目监理过程中代表公司 全面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全面贯彻实施公 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保证质量体系能够持续有效运行; (2)总监理工程师在技术工作上、经济工作上受公司主管副总经理领导。应定期向公司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报告,主要 内容如下: 1)招投标情况; 2)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情况; 3)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4)重要的工程变更、工期拖延、工程争议和工程索赔; 5)监理费用的收取情况; 6)现场财务情况; 7)项目监理部各级人员的工作情况。 (3)总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在现场主持工作,如必要时可将部分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此时,总监理工程师也必须定期巡 视,发现和解决现场中的问题; (4)对外代表监理公司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及项目所在区内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业务联系;协调建设各 方之间的关系,确保监理任务的实施; (5)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6)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7)审核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核意见; (8)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可调换其工作; (9)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10)审批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技术方案、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等重要文件; (11)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重要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12)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事宜; (13)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4)调解业主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事宜; (15)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 (16)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初验,参与工程项目的 竣工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17)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18)主持编写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 (3)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完成:

保险人说明义务

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范围 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是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基础,这一范围的确定是保险人说明义务立法目的实现的关键。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正当化基础来自于消费者保护主义、附合契约理论、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这种正当性基础直接决定了各国保险法在对于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的规范方面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对衡量保险人说明义务的“重要事项”标准扩张解释,本文通过对各国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相关规定的比较与分析,结合我国新《保险法》的相应修改,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范围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认为应当以抽象标准与具体列举标准相结合的明确规定方式规范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 关键词:说明义务说明范围可操作性 Abstract:The explanation of obligation of the insurer plays an im p ortant part in the fields of cont rolling the information inequality ofthe insurance market , as well as protecting the right s of the policyholder and keeping the equity of the insurance cont ract , but there is still much imperfection in the existing law in China. This system should be reformed on the found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and good faith , and it should be the main difference between the general and the special explanation of obligation that the insurer explains the cont ract initiatively or not . The legislation on the insurer′s declaration obligation has gong through a gradual p rocess of imp rovement. The new Insurance Law, with the purpose of p rotecting the insured′s benefits, more stringently p romulgates on the insurer′s declaration obligation. The original Insurance Law′s“Exclusions Provision”was amended to be“Provisions on InsurerLiability Exemp tion”. As a result, the declaration obligation scope for insurers is significantly expanded to include provisions on exemp tion of claim payment liabilities, limited liability p rovision, and specifiedliability provision. Key words:declaration obligation declaration obligation scope operationability 一、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正当化基础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确定的解释和说明,使投保人能够了解合同的内容。它包括陈述说明和答疑说明两个部分。陈述说明是指向投保人说明其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及一定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如未据实告知、怠于危险增加通知等的法律后果。答疑说明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的疑问进行解答。[1]保险人说明义务具有法定性、先合同性、主动性三大法律特征。[2]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限制或免除。[3]它是为实现保险合同缔约意图而将保险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说明的一种准强制性义务。[4]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正当性基础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消费者保护主义 发端于1900年至1960年期间的消费者觉醒时期,消费者权利①被明确揭示。[5]此后近百年时间,对于消费者的保护见诸于各国法律当中。[6] 保险是无形的商品,保险消费者与保险人进行保险交易后,当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消费者获得的保险商品即理赔服务却会与其合理期待之间发生偏差甚至是背离。究其原因,往往 ①包括四项基本权利:消费者有寻求安全的权利、消费者有了解事实真相的权利、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消费者有意见被尊重的权利。

合伙人协议书62345.doc

合伙人协议书 合伙人: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宗旨 为了使企业向更快、更高、更强的方向发展、实现人生的价值,人力物力资源充分发挥,各方的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提高各方的经济价值,达到高效、高产、高标准的经济效益。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出资创办目” ) 。项目地址:项目 ( 以下简称“项 。 第三条出资比例 各方出资所占比例为:出资总额为:的%;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元,甲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 红六门业有限公司的土地,厂房产权归张成文所有。其他合伙人拥有合伙期限内的使 用权,厂区内的其他设备,木材,机械、手工工具等归合伙集体所有,个人无处置权 和所有权。 第四条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利润分配:盈利的用来合伙人分红,分红按合伙人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来分 配,其他的留作项目的扩展资金和维护项目的正常运行以及新项目的研究和拓展。 2、债务承担:合伙人在合伙协议生效前的所有债务自行承担,不得假借公司名义承诺 个人债务,合伙协议签订后,公司不承认之前各方的所有债务,协议书默认各方处于 无债务状态。合伙协议签订后,合伙企业内的新债权为合伙集体所有,债务有合伙集 体承担,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承担。 3. 合伙人工资待遇标准,初期拟定按照每人每月 1800 元的基础工资加上绩效考核,张成文、徐军、徐梦生三人在公司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无严重材料浪费、机械设备严重破坏,保证客户产品质量,无严重返工、质量退货、不合格现象,每人给予当月已验 收合格且已收回货款项目总价的提成。张学明和徐守唐按照拟定的销售且收款业绩进行 核算。 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投资者权利

目录 投资者权利 (2) (一)股东基本权利 (2) (二)证券交易中的权利 (5) 投资者责任 (5) 常见问题 (7) 连线相关法律法规 (14)

第 I 条 投资者权利 证券投资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并持有资本证券,承担证券投资风险并行使证券权利的主体。 证券投资者权利,是指证券投资者因证券投资行为而产生的各项权利的总称,其核心是股东权利。 节 1.01(一)股东基本权利 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享有上市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 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在公司机构的组成及职能上: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通过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将其意志拟制为公司意志;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任,并对股东大会负责,是公司意志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董事、经理的职务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实施监督; 经理——由董事会选任并对董事会负责,与董事会存在委任关系,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作为公司的股东,你在上市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分红权 投资公司是为了获取回报,当然你就应该享有上市公司股利分红。 股利是股东根据其所拥有的公司股份从公司分得的利润,是公司从弥补公积金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的净利润中分配给股东的投资回报。你作为“出资者”可以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由股息和红利两部分构成。 知情权

法律规定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状况等的知情权,因此,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有披露信息的义务,你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的了解到:1.上市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告; 2.公司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此外,你有权随时查阅公司的重要文件。其中包括: 1.公司章程; 2.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等。 股东大会权利 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作为股东,你有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并且可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决策权、董事及有关监事选举权、建议权、质询权等具体权利。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在某些情形下,公司还会就某些重大事项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如果你不能出席股东大会,可以委托他人(即代理人)出席,代表行使你的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行使权利包括: 出席权 即使你只持有1股的股票,你也是公司的股东,你都有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 表决权 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你当然有权利参与公司的管理,而参与公司管理主要是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行使你的表决权来实现。行使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以表决权来表达自己的意志,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因行使表决权,你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定: 1.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通过和修改公司章程; 4.公司其他重大事项等。

监理招标文件中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doc

Ⅰ.附件A:服务范围 A.一、监理服务范围 1、监理项目范围:XX公司二期高压背压机扩建工程2机2炉(2台13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2台B15背压机组脱硫、脱销系统)工程,老机组脱硫所有涉及的建(构)筑工程、各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工程等。 2、监理服务阶段:包括上述项目包括施工准备、五通一平、桩基、土建、安装、调试、机组移交调试生产、保修期、竣工验收并完成机组达标创省优全过程监理。 3、监理服务方面:包括上述项目、阶段的“四控制”(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两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承包商与现场其它各单位的关系)工作。 Ⅱ.二、监理服务工作内容 1 人员配备及素质要求 1.1 总监理师 监理部设总监理工程1人,须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以总监身份监理过30MW及以上燃煤机组工程的监理业绩。副总监若干(安全副总监必须专人持证),要求具有电力行业专业资格证书,并具有30MW及以上燃煤机组工程主体监理业绩。上述人员要求年龄不大于5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组织协调能力,能够胜任本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工作。 1.2 监理工程师 必须全部持有建设部或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其中持有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岗位证书人员不少于30%。各专业负责人均应有参加过30MW以上燃煤机组及以上燃煤机组工程全过程施工监理的业绩。监理部应配备专职熟悉MIS系统的人员从事合同与信息管理,应配备熟悉P3软件的人员从事计划进度管理,应配备持证的熟悉创国优档案管理人员从事档案管理。监理部人员的配备应专业齐全,年龄结构合理,工作经验丰富。 2 施工管理 2.1根基国家、电力行业有关规定、规范及有关示范文本编制本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 2.2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开工的施工准备工作。 2.3参加对投标商投标工作,协助委托人择优选择施工队伍。 2.4协助委托人筹划、安排本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审查承包商施工准备方案、计划。 2.5主持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提出监理意见。 2.6组织施工图会审和交底,审查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并提出监理意见。 2.7主持分项、分部工程、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定并实施重点部位的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旁站点(S点)的工程质量监理计划,监理人员要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停工待检点必须监理工程师签字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2.8审查承包选择的分包队伍、试验单位的资质和其它能力,并经委托人认可。 2.9根据委托人指定的里程碑计划编制施工一级网络计划。核查承包商编制的二级网络计划,并负责组织协调实施。 2.10审批承包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及分项工程的开工申请报告。 2.11审查承包商质保体系和质保手册,并监督实施。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整版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整 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信息披露义务。借款人的信息披露是指在借款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借款人应贷款人了解其资信情况的需要而提供的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的活动。 2借款人收取借款的义务。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 3借款人需要依约使用借款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未

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篇一: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变更属于保险合同()的变更。A.客体b.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 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 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 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

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 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 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 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 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 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 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变更属于()。A.保 险合同客体变更b.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 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 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 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 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 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制度 一、总则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业务合伙人制度,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同时保障公司、员工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合伙制 所谓合伙制,是指合伙人共用公司品牌、推广平台、案例数据库和专家团队等资源的一种业务合作模式。海天广告公司与合伙人是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而不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合伙人有权使用知识库,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三、合伙人分类 (一)高级合伙人:不领取工资收入,在公司组建之日便投入资金的股东,负责项目信息的搜寻、谈判、合同签定与项目完成,以及团队成员的招募培训、薪酬福利及绩效考核等管理。 (二)普通合伙人:领取工资收入,在公司组建之后根据条件加入的,有一部分资金入股,可参与分红。 (三)期权合伙人:领取工资收入,在公司组建之后,无资金投入但工作能力强,愿与公司同进退的员工,可视其工作态度和能力得到部分期权,参与年底分红。

注:合伙人之间可以自由转换,但须提前一个月与公司商议 四、合伙人的产生 (一)本公司组建或重组时直接投入资本的员工; (二)本公司组建后因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新发展或吸收的员工; (三)因工作需要而发展的非公司员工的相关人员。 (四)为公司提供技术、资源、人力、财力等方面的贡献的人。 五、合伙人的条件 (一)在公司工作一年、工作能力较强、想要参与公司经营的员工。 (二)愿意直接或通过购买股权的对公司进行投资的; (三)有很好的融合性和信任度;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格的职业纪律的; (五)有良好的客户发展潜力并把握现实客户资源的。 (六)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人力或客户资源的。 按本条规定,合伙人会议可组织对合伙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合伙人会议研究以决定是否保留某人的合伙人资格。 六、发展合伙人的程序 (一)依本办法,全体员工或公司外人士均可申请加入合伙人; (二)现有合伙人可直接向合伙人会议推荐; (三)被合伙人会议确定的合伙人人选的,由执行合伙人与其谈话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提交合伙人会议决定。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常用术语及监理方法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常用术语及监理方法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 2,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企业应根据 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实施监理。工程监理企业在委托监理的过程中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 包括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委托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 根据和《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作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及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它工程。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 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1投资额在200万以上的建设工程。2公路,桥梁,隧道,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改建加固的住宅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1服务性: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信息以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服务。工程监理企业只能在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代表建设单位进行管理,它不具有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它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 2科学性: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由组织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担任领导;应当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骨干队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3独立性: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不得有嫡属关系和其它利害关系,在开展工程监理的过程中按自己的工作计划、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开展工作。 4公正性:监理企业应客观、公正地对待监理的委托单位和承建单位,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 1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2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3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4有利于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建设投资最少、建设工程寿命周期费用(或全寿命费用)最少、建设工程本身的投资效益与环境社会效益的综合效益最大化。 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 1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即只为建设单位服务)2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性推行制度。 3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4市场准入采取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双重控制。 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管理程序: 建设程序应当在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基础上,突出优化决策,竞争择优,委托监理。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程序是: 1在投资决策阶段实行了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2实行了工程招标投标制度。3实行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4实行了项目法人制度。 建设程序与建设工程监理的关系:

合伙权利和义务

论个人合伙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王力志发布时间:2004-11-30 15:43:37 【摘要】本文对个人合伙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以期能使其法律化制度化,进而减少合伙纠纷的发生,或使合伙纠纷的处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个人合伙;合伙人;权利;义务 合伙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相互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行为。参与合伙的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合伙人,明确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般被称为合伙协议或合伙合同。从广义上讲,联营、合伙企业以及个人合伙等应当都是合伙,联营发生在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一般都订立书面合同,使得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合伙企业是经国家工商机关登记核准才成立的,其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会在企业章程上有明确的约定,即使是约定不明确,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来规范,而个人合伙中各合伙人多以口头形式成立合同,我国民法通则又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定的不甚严密,一旦有纠纷,就会因其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而难以确定责任,所以对个人合伙中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化就显得很有很必要,本文将从对内和对外两方面来说明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文所称的合伙人均为该个人合伙中的合伙人。合伙人的权利是合伙中的成员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而应当享有的实现有关合伙利益的可能性;合伙人的义务是合伙中的成员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应当为满足其它合伙成员或与合伙有关的第三人的利益而应履行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一、合伙人在合伙体内部的权利 (一)已按合伙协议出资的合伙人有权要求未出资的合伙人补足出资额。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如期提供资金或实物,如果有一合伙人没有出资,其它已出资的合伙人可以合伙协议的约定要求其补足,因为合同既已成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守,合伙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合伙人作为这种合同的当事人,当然有权要求对方去履行合同(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提供资金或实物)。有的学者认为出资的合伙人甚至可以提起诉讼来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未出资的合伙人补足资金或实物,笔者稍有不同见解。个人合伙是典型的人合性的组织,是合伙人之间较为稳定、长期的联合,须由全体合伙人在相互信任的前提下就共同经营合伙事业达成一致协议,彼此之间形成自愿、平等的合同关系,在合伙协议一经签订,一方连出资义务都不愿履行时,这充分说明该合伙几方已丧失了合伙的意义,无论于合伙人自己还是于社会都显得没有必要,使合伙体以后的合伙事务难以开展,合伙的目的难以实现,所以当其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已出资的合伙人完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赔偿损失,并解除其与已出资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但合伙协议在已出资合伙人之间应为继续有效。 (二)参与合伙事务的权利。这是合伙的一项重要权利,个人合伙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经营”。在个人合伙中参与合伙事务的方式一般为直接参与,即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为更有效地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可以通过召开合伙人会议来达成共识,统一思想,形成决议;通过各合伙人行使互相监督的权利来促进决议的落实;通过行使对违法经营的制止及举报的权利来维护合伙体的长远利益。 (三)合伙人有了解合伙体经营状况的权利。这应当是合伙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如果对合伙体的经营情况都不了解就

(完整版)出资人合作协议(模板)

合同编号:出资人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地点: 201X年X月X日

甲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目录 第一条总则 (4) 第二条协议各方 (4) 第三条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住所 (4)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4)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及比例 (5) 第六条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5) 第七条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6) 第八条出资人的责任 (7) 第九条股权的转让 (7) 第十条公司组织结构 (8) 第十一条利润分配 (11) 第十二条股、禁止行为的约定 (11) 第十四条保密 (12) 第十五条公司未能设立情形 (12)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2) 第十七条适用法律 (13)

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13) 第十九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13) 甲、乙双方为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进行资源互补,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合作投资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则 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而签订。 第二条协议各方 第三条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住所 3.1公司名称:; 3.2公司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3.3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及比例 5.1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5.2出资人出资金额及比例如下: 第六条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6.1出资人认缴出资的出资方式为: XXX,出资方式:认缴人民币 XXX,出资方式: XXX,出资方式: 6.2实缴出资人出资期限: 各出资人的出资应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5日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6.3以实物/知识产权出资的转让期限: 6.4出资人认缴出资的出资期限为: XXX,认缴出资的出资期限:年期限 XXX,实缴出资的出资期限:

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提交标的物和单据是电子商务中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为划清双方的责任,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应当明确肯定。如果合同中对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法未做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关合同法或国际公约的规定办理 (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与传统的交易相同,卖方仍然应当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以保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买方。卖方应保障的其所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承担保障标的物的权利不被第三人追索的义务,以保护,买方的利益。如果第三人提出对标的物的权利,并向买方提出收回该物时,卖方有义务证明第三人无权追索。必要时应当参加诉讼,出庭作证 (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卖方应保证标的物的质量符合规定,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应存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瑕疵,也不应出现与网络广告相悖的情况。卖方在网络上出售有瑕疵的物品,应当向买方说明。卖

方隐瞒标的物的瑕疵,应承担责任。买方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够买的,卖方对瑕疵不负责任 2、买方的义务 (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 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网络购买一般没有时间、地点的限制,支付价款通常采用信用卡、智能卡、电子钱包或电子支付的方式,这与传统的支付方式也是有区别的。但在电子交易合同中,采用何种支付方式应明确规定 (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由买方自提标的物的,买方应在卖方通知的时间内到预定的地点提取。由卖方代为托运的,买方应按照承运人通知的期限内提取。由卖方运送的,买方应做好接收标的物的准备,及时接收标的物。卖方迟延接受时,应负迟延责任 (3)买方应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买方接受标的物后,应及时进行检验,规定有验收期限的,对表面瑕疵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发现标的物的表面瑕疵时,应立即通知卖方,瑕疵由卖方负责。买方不及时进行验收,事后又提出表面瑕疵,卖方不负责任。对隐蔽瑕疵和卖方故意隐瞒的瑕疵,买方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卖方,追究卖方的责任

投保人在人寿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

投保人在人寿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投保后签收保单之次日起的10日撤单权 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内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全部退还所收的保险费;超过此期限,按保险条款的有关退保规定办理。 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权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契约后,如仍有其他变更事项,可依据《保险法》之规定进行变更:“在保险公司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准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三、转让保险合同项下受益权 根据《保险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但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则受益人享受法定保险金。 四、解除合同权(解约权) 依据《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 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前,一定要用足保险合同的附加功能,如“保单质押贷款” 功能等,不应轻易解除合同,否则损失惨重。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d512519403.html,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相关情况受保密权 依据《保险法》第32条规定:“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 密的义务。” 六、保险金优先清偿权 依据《保险法》第89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破产后,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 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 例分配。” 七、保险事故索赔权 人们买保险的目的就是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索赔自然在情理之中。但是在索赔过程中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须做到如下几点:1.及时报案,以便保险调查等;2.取得相关证据;3.了解人寿保险因第三者的行为可以同时要求保险人和第三者重复 赔偿。 八、保险合同的有利解释权 依据《保险法》第31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d512519403.html,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完整版)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条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 ×××商务会所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卡拉ok包房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 壹仟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甲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 现金,计人民币万元。 (二)乙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 现金,计人民币万元。 (三)丙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 现金,计人民币万元。 (四)丁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 现金,计人民币万元。 (五)合伙人于年月日前缴付出资。预期无正当理由不缴付出资份额的,按自动放弃本公司的营利分红。其他合伙人有权利吸收其他人员入伙,并占原合伙人出资份额比例。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第七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1、本公司按年收入实行分红,分红比例以出资份额所占总注册资金铁百分比进行计算,( 甲: 35%, 乙:

30%,丙: 30%,丁: 5%) 2、本公司经营期间,如有亏损事由,即出现债务,由合伙人以出资比例承担。(即承担: 甲: 35%, 乙: 30%,丙: 30%,丁: 5%)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 新增资金,但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 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合法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八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个人合伙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个人合伙合伙人权利义务 合伙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相互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行为。参与合伙的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合伙人,明确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般被称为合伙协议或合伙合同。从广义上讲,联营、合伙企业以及个人合伙等应当都是合伙,联营发生在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一般都订立书面合同,使得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合伙企业是经国家工商机关登记核准才成立的,其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会在企业章程上有明确的约定,即使是约定不明确,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来规范,而个人合伙中各合伙人多以口头形式成立合同,我国民法通则又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定的不甚严密,一旦有纠纷,就会因其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而难以确定责任,所以对个人合伙中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化就显得很有很必要,本文将从对内和对外两方面来说明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文所称的合伙人均为该个人合伙中的合伙人。合伙人的权利是合伙中的成员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而应当享有的实现有关合伙利益的可能性;合伙人的义务是合伙中的成员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应当为满足其它合伙成员或与合伙有关的第三人的利益而应履行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一、合伙人在合伙体内部的权利 (一)已按合伙协议出资的合伙人有权要求未出资的合伙人补足出资额。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如期提供资金或实物,如果有一合伙人没有出资,其它已出资的合伙人可以合伙协议的约定要求其补足,因为合同既已成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守,合伙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合伙人作为这种合同的当事人,当然有权要求对方去履行合同(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提供资金或实物)。有的学者认为出资的合伙人甚至可以提起诉讼来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未出资的合伙人补足资金或实物,笔者稍有不同见解。个人合伙是典型的人合性的组织,是合伙人之间较为稳定、长期的联合,须由全体合伙人在相互信任的前提下就共同经营合伙事业达成一致协议,彼此之间形成自愿、平等的合同关系,在合伙协议一经签订,一方连出资义务都不愿履行时,这充分说明该合伙几方已丧失了合伙的意义,无论于合伙人自己还是于社会都显得没有必要,使合伙体以后的合伙事务难以开展,合伙的目的难以实现,所以当其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已出资的合伙人完全可以请求人

监理人员培训内容

现场监理人员培训内容; 一.入场教育。 1. 认真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 职责。 2. 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监理知识,提高个人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监理服务在本质上是一种技术服务。 3. 不得接受施工单位和其它被监单位的不恰当宴请。 4. 严禁以任何理由在施工单位报销或由对方支付费用。 5. 不接受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等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和馈赠。 6. 不得推荐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 7. 不得对被监理单位索拿卡要。 8. 不得安排亲友在施工单位任职。 9. 不得安排施工单位租用交通工具,设备,器具等。 10. 搭伙用餐必须缴纳伙食费。 11. 不允许使用施工单位车辆作为施工以外活动之用。 12. 不得泄露工程的密码协定及需要保密的事项。 13. 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 14. 工作中努力创造和谐环境。 15. 及时学习国家和行业最新规范文件。 二.监理术语。 1. 监理项目部;由监理公司派驻工程项目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 总监;由监理单位委派,由业主项目部任命负责监理项目部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3. 总代;经监理单位法人同意,由总监授权行使部分总监权利的监理工程师。 4. 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监理职责分工和总监指令,负责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程师。 5. 监理员;经过监理知识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人员。 6. 监理规范(监理大纲);由总监编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监理项目部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7. 创优监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8. 工地例会;由监理项目部主持,在工程中针对质量,进度,造价,合同管理 职业健康管理和环境等事宜定期召开,由相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9. 工程变更;改变施工合同或施工图纸的任何部分。 10. 四控制;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现在已将安全控制改为安全监理了) 11. 二管理;合同,信息。 12. 一协调;协调参建单位关系。 13. 旁站(s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监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活动。分安全旁站 和质量旁站,线路质量旁站主要包含基础浇筑,全高100米以上高塔平口以上组立,导地线压接,接地埋设等,安全旁站主要是5米以上深基坑作业,80 米以上铁塔组立平口以上组立,3级以上固有风险施工等。 14. 巡视(h点);监理人员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活动。需要填写周巡视记录, 记录中问题要有闭环。 15. 见证(w点);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一工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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