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最新自考合同法复习资料

最新自考合同法复习资料

合同法考试内容

第一章:合同的概述

《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概念)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

(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

(2)合同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

(3)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合同主体:是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合同内容:合同权利:1首领力,2保持力,3请求力,4出分力,5保全力合同义务:1主给付义务,2从给付义务,3附随义务,4不真正义务

合同客体:又称合同标的,是合同义务人的给付。

(合同标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合法性和社会安妥性,2可确定性,3可能性)

合同相对性:

合同之债:依法订立的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合同关系是债的关系的一种。

债权分为:违约之债、侵权之债(相对于人有效力)

知识产权、人格权、物权是绝对的,对任何人都有效(也叫世权)

债之关系限于特定当事人之间,是债的相对性

(例如:甲欠乙钱,丙欠甲钱,甲不能在跟乙的合同里让丙还钱给乙)

合同分类:(具体内容自己看书)

1、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8、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混合合同

2、主合同与从合同 9、附和合同与非附和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0、预本与本约

4、诺成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11、一时合同与继续合同

5、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与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

6、双条合同与单务合同 12、买订合同与射幸合同

7、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涉他合同分为利他合同、负担合同)

第二章:合同法的概述

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合同法中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分为:1、绝对权(对世权)2、相对权(对人权)

债的发生原因有很多,除合同以外,还有因单方允诺、遗赠、不当得利(1年之内,否则无效)、无因管理等事由;单方允诺、遗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的债权关系不属于

合同债务关系,属于民事调整。

我国作为法典形式的《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该法则含总则、分则、附则三大部分,共23章,428条。

合同法基本原则:

1、合同主体平等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

3、合同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鼓励交易原则

、、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缔约各方就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事实状态。

合同订立程序:1、要约2、承诺

要约:是一方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例:招标公告、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

【拍卖人:承诺;拍卖公司:要约邀请(代理人)、竞拍人:要约;买者:承诺、卖者:

要约】

要约的撤回、变更:

是指要约人在做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发生效力的行为(生效前)

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消灭要约效力的行为(生效后)

甲要约收到承诺(成立)乙

(撤回)(撤销)(变更)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承诺到达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到达的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

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若合同为表明卖者送货,买者应担前往卖者所在地取货;若

合同为表明诉讼地点,理应在合同签署地的法院提出诉讼,合同有规定再具体分析】

缔约方式:

1、交叉缔约(有中介):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内容各自向对方发出书面要约的情形。

2、同时表示:双方当事人同时向对方发出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的同一内容口头意思表示,为

同时表示。(与交叉方式区别于:以对话方式进行)

3、以招标方式为缔约【三阶段: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

4、以拍卖方式缔约【拍卖人:承诺;拍卖公司:要约邀请(代理人)、竞拍人:要约;买

者:承诺、卖者:要约】

5、以格式条款方式缔约: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

协商的合同条款。

特征:1、格式条款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并提供。2、对合同内容无磋商余地

我国《合同法》第39、40、41条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作了一定的限制:

【减少自己责任,限制对方权利,要明确说明(告知)】

(1)缔约中的限制

(2)合同内容的限制

(3)合同解释的限制:1、社会通常解释规则2、不利解释规则

6、以悬赏广告方式缔约:是指民事主体以广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之人所作出的,对于依照广

告内容实施一定行为或完成一定工作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例如:通缉悬赏)

数缔约当事人在为缔约而相互接触的一刹那间,彼此就建立了关于缔约的信赖关系。形成

了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缔约各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忠诚、协力、告知、保密、

保护、照顾义务。这种义务属于附随义务,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被称为先合同义务。

第四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例子:借款合同甲:A公司乙:B银行丙:C担保公司

合同内容: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经互方(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内容要求:1、数量、质量(币种)2、借款期限(时间)3、利率4、还款方式

5、担保抵押方式(责任)

6、借款用途(用途不当可提前收回)

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方式(仲裁、诉讼)9、合同生效时间

本合同一式()份,三方各持()份,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订补充协议。

签名、时间、盖章

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分为: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任意条款

绝对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如果不具备则合同不能成立的条款。

《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款价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9、借款要写借款用途)《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合同欠缺第12条以为的其他条款,当事人可以事后协商补正;协商不成的,按照习惯;既不能补正有没有习惯可循的按照第62条的规定。

相对必要条款:指合同必须具备的,不具备则依照习惯或者依法推定成立的条款。

【相对必要条款一般包括:质量、款价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

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解释目的:是探求合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条款意思明了或者使合同内

容完整。

合同的解释对象:合同解释对象仅限于意思不明的合同条款,对于语义清楚命了的文字或

数字,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对象。

合同形式:1、合同的书面形式2、合同的口头形式3、合同的其他形式(行为默示)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备合同生效条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法律约束力(即法律效力)受国家保护。

关于合同主体的生效条件

(1)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民事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订立合同的缔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够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

【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所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或者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有

效。】

【4、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

人为他的法定监护人。】

合同的特殊生效条件: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类型

1、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自始、永久不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的法律后果(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且非纯获

利益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附条件合同:

合同中设立一项附款,以该付款中所设条件成就与否限制该合同效力的称为附条件合同。

附条件合同特征:

1、合同设立一项附款,附款中约定限制合同效力的条件

2、以合同附款中的条件之成就与否限制合同的效力

3、附款中要有四个条件(1)该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不是法定的

(2)该条件的内容必须合法

(3)条件事项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4)条件能否成就不确定

4、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附条件种类:

1、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3、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一合同设立一项附款,以该付款中所设期限的到来限制该合同效力的,为附期限合同。

附期限合同特征:

1、合同设一项附款,附款中约定期限用以约束合同的效力

2、期限所限制的是合同生效时间,而不是合同成立时间

3、附款中四个条件: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不是法定的

(2)期限之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公序良俗

(3)期限必须是将来到来的

(4)期限一定能到来

4、期限的到来能够限制合同的效力

期限种类:1、延缓期限与接触期限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即合同义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全面执行合同义务满足合同权利的行为。

抗辩:是一方防御及对抗他方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

(在诉讼活动中,抗辩所针对的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表现为被告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

抗辩类型:

1、双务合抗辩权:是指合同义务人对抗合同权利人之请求的权利。

2、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双务合同当事人均无先为给付义务,一方在他方履行义务前,得

拒绝先履行义务的权利。

3、顺序履行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有先为给付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

合同义务的,已到合同履行期之后应为给付义务的一方,享有在对

方履行合同义务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4、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订立后应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发生了财产减少致难为对待

履行的情形,或者发生应后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预期拒绝履

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提供合适担保前享有

的拒绝向相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债权人受领延迟:是指债权人不接受债务人的给付或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不为必要之协助。

第七章: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即债的保全,也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获得清偿,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一种制度。

债权人代位权:

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代位权是合同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合同债权的特别权利,因此也被称为合同债权

请求力的保全效力。】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

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均不得由债权人代为行使。

债权人的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当合同成立生效后,债务人的全部责任财产都成为债权实现的广义担保。为确保债权实现,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如债务人向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

让财产、任意设置财产负担(如设置抵押或者质押等)法律允许债权人对危及债权实现的

法律行为予以撤销】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订立后消灭前,在不改变合同主体的前提下改变合同内容的协议。

合同变更特征:1、合同变更是合同当事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2、合同变更改变了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

3、合同变更目的并不是消灭原有合同关系

4、合同变更的效力有的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有的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债权的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在债权让与中被称作出让人,第三人在债权转让中被称为受让人】【债权让与后应当让债务人知道谁是受让人,以便向其新的的权利人履行义务,故债权让

与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是通知不是转让人向受让人让与债权的生效条件。】

债务的承担(课本按广义)

广义的债的承担:指不改变债的内容,由第三人替代原债务人承受债务或第三人加入债的

关系与原债务人并存负同一内容指债务的协议。

狭义的债务承担:指由第三人替代债务人承受债务的协议,即仅指免责的债务承担。

债的概括转移:1、是债权让与同免责的债权承担之结合

2、是债权让与同并存的债务承担指结合

第九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权利关系的消灭

ppt定义:即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

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2、是合同目的的实现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结果:

1、合同关系消灭

2、从属主权利义务关系的从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3、相关债权凭证的返还、涂销,或者债权消灭事由的记载

4、后合同义务的发生

自考合同法资料

自考合同法资料 《合同法》复习资料 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征为:?是一种合意;?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 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5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其区分的意义:?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义务的内容不同;?主体要求不同。 6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 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7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8 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称为“债得相对性”,是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具体引出三个规则:?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指合同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三方面内容:?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9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其适用范围:?适

2018年10月全国自考《合同法》试题及标准答案

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合同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30) 本试卷共5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5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下列意思表示中属于要约的有 A、商品广告 B、招标公告 C、迟到的承诺D、拍卖公告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关系 A、中止B、消灭C、解除D、无效 3、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在难以履行的情况下,将约定之标的提交给有关机关,以使 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法理论称此为 A、免除 B、提存 C、抵销 D、混同 4、甲先后向乙借款三笔。第一笔5000元,归还时间在2011年10月5日;第二笔8000元, 归还时间在2012年4月5日,第三笔12000元,归还时间在2012年10月5日。甲曾在2011年底还了3千元。现甲又向乙支付8000元,双方对这8000元是归还哪笔债务没 有约定,依据法律可视为首先清偿第一笔,剩余的清偿第二笔。合同法理论称此为 A、清偿充抵B、第三人清偿 C、代物清偿 D、新债清偿 5、一方按照他方要求完成约定的工作,并予以交付,他方接受交付的工作成果,并依约支 付报酬的合同,被称为 A、买卖合同 B、承揽合同 C、雇佣合同D、技术开发合同 6、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材料毁损、灭失的,如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该风险由材料所有权人负担,这一风险负担被称为 A、承揽合同的材料风险负担B、承揽合同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 C、承揽合同工作条件恶化的风险负担 D、承揽合同的付款风险负担 7、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A、10年 B、15年 C、20年D、30年 8、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由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向第三人购买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

自考00996 电子商务法概论 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法 章节练习题

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法章节练习题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13分) 1.要约邀请是 ( )1504 A.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希望他人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合同 C.与他人以EDI方式订立的合同 D.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是 ( )1410 A.以EDI方式订立的合同 B.希望他人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合同 C.希望他人与自己订立合同 D.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在非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的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是一种 ( )1410 A.基于错误认识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B.主观原因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C.基于误解认识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D.客观原因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4.关于电子合同的履行地点和附随义务,不包括( )1307 A.瑕疵担保义务 B.电子信息的交付应将如何控制、访问该信息的资料一并交给消费者,使之能有效支配所接收的信息 C.电子信息应以有形媒介为载体进行交付 D.担保提供的信息产品或服务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5.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没有主营业地的,其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1307 A.发件人的发件地 B.发件人的经常居住地 C.收件人的收件地 D.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 6.下列属于狭义电子合同的是( )1107 A.采用传真方式订立的合同 B.以电报方式订立的合同 C.以电传方式订立的合同 D.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 7.对于提供格式合同的网站与其用户的情形,下列说法不符合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相关规定的是( )1107 A.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坚持公平原则 B.格式合同不得加重对方责任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C.对格式合同有两种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D.以合理方式提出免责和限制责任条款 8.关于意思表示的撤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107 A.我国合同法不认可承诺可以撤回

自考合同法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种利益,在 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向于其有合同 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 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 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 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 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 权利。 16、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2019-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精选word文档 (2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1】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法律特征: 一、债:其产生的原因: 它起源于,当时将其分为 其法律特征 二、合同关系的组成要素: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内容: 三、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的特征: 合同法与特权法关系: 四、 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规章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428条,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 十、《民法通则》作为合同法主要渊源和基本规则主要体现:

十一、合同种类—A、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 B、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区分二者的意义: C、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种类:区分二者的意义: D、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二者的区别: E、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F、主合同:从合同: G、本约(本合同):预约(预备合同): H、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特征: 十二、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自考法律专业合同法复习指导【2】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所谓合同。 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1】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法律特征: 一、债:其产生的原因: 它起源于,当时将其分为 其法律特征 二、合同关系的组成要素: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内容: 三、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的特征: 合同法与特权法关系: 四、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规章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428条,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 十、《民法通则》作为合同法主要渊源和基本规则主要体现: 十一、合同种类—A、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

B、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区分二者的意义: C、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种类:区分二者的意义: D、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二者的区别: E、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F、主合同:从合同: G、本约(本合同):预约(预备合同): H、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特征: 十二、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自考法律专业合同法复习指导【2】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

2019年自考《合同法》备考知识点一

2019年自考《合同法》备考知识点一 下面是2019年《合同法》备考知识点:合同与合 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供参考。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 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

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分类及划分依据,并能举例说明之;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历史发展。(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关系;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债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债的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内容;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合同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等。

全国自考《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合同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30) 本试卷共5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5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下列意思表示中属于要约的有 A、商品广告 B、招标公告 C、迟到的承诺 D、拍卖公告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关系 A、中止 B、消灭 C、解除 D、无效 3、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在难以履行的情况下,将约定之标的提交给有关机关,以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法理论称此为 A、免除 B、提存 C、抵销 D、混同 4、甲先后向乙借款三笔。第一笔5000元,归还时间在201 1年10月5日;第二笔8000元,归还时间在2012年4月5日,第三笔12000元,归还时间在2012年10月5日。甲曾 在2011年底还了3千元。现甲又向乙支付8000元,双方对这8000元是归还哪笔债务没有约定,依据法律可视为首先清偿第一笔,剩余的清偿第二笔。合同法理论称此为 A、清偿充抵 B、第三人清偿 C、代物清偿 D、新债清偿 5、一方按照他方要求完成约定的工作,并予以交付,他方接受交付的工作成果,并依约支付报酬的合同,被称为 A、买卖合同 B、承揽合同 C、雇佣合同 D、技术开发合同 6、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材料毁损、灭失的,如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该风险由材料所有权人负担,这一风险负担被称为 A、承揽合同的材料风险负担 B、承揽合同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 C、承揽合同工作条件恶化的风险负担 D、承揽合同的付款风险负担 7、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A、10年 B、15年 C、20年 D、30年 8、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由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向第三人购买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受益,并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租金,在合同期满后返还或按残值购买租赁物的,为融资租赁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实际上存在着

自考合同法易考知识点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分类及划分依据,并能举例说明之;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历史发展。(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关系;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债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债的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内容;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合同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等。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根本性准则,其内容不仅适用于总则部分,对于分则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如果合同法的分则没有规定时,可以按照合同法总则中所确定的原则精神去处理。因此,合同法的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下述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合同自愿原则。其基本涵义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迫、阻止或干预当事人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条作了明确规定,且在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均具体现出了这一原则精神。 二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它同自愿原则一样,不仅是合同法的原则,同时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对于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及

2016年电大 自考笔记 自考小抄 自考串讲 ㊣ 00230 合同法--完全版

0230 - 合同法(前两章样本) 《合同法》王利明、崔建远主编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合同的分类 第三节合同关系 第四节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合同自由原则 第二节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节合法原则 第四节鼓励交易原则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第二节要约 第三节承诺 第四节合同成立的其他问题 第五节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一节合同的条款 第二节合同的解释 第三节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第四节合同的形式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第二节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三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第四节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五节无效合同 第六节可撤销的合同 第七节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合同的履行概述 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 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七章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合同保全概述 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节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合同的转让 第九章合同的解除 第一节合同的解除概述 第二节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三节合同解除的程序 第四节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十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 第二节清偿 第三节抵销 第四节提存 第五节免除 第六节混同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违约行为形态 第四节实际履行 第五节损害赔偿 第六节违约金责任 第七节定金责任 第八节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 第九节免责事由 第十节责任竞合 第十二章转移财产的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 第二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三节赠与合同 第四节借款合同 第五节租赁合同 第六节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三章提供服务的合同 第一节承揽合同 . 15种 . . , , ,因此 . . , :订约当 , ,仍遵 2合 .法人.其它 ,又称非典 ,例 .加盟店. .合 :“本 ,适用 ,其 ,在于合同 ,主要是指 ,只 ,但概括 ,只 , , ,权

2013年10月全国自考合同法试题

2013年10月全国自考合同法试题 绝密★ 考试结束前 全国201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合同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30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 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 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人民币,经商量,乙银行与丙公司就甲公司债务的履行订立了保证合同,丙公司保证甲公司按期还本付息。乙银行和丙公司的保证合同,合同法理论称之为 A.主合同 B.从合同 C.主要合同 D.次要合同 2.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属于 A.第三人签订的合同 B.第三人为代理人的合同 C.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 D.由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 3.承诺的效力是 A.合同成立 B.合同生效 C.合同有效 D.合同无效 4.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采取 A.任意多元形式原则 B.任意多元与法定形式相结合原则 C.任意一元形式原则 D.法定一元形式原则

5.合同法对缔约过失做了抽象和一般性的规定,法条例举的缔约过失类型是发生于 A.订立合同准备中 B.订立合同过程中 C.订立合同之后 D.订立合同之前 6.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不安抗辩权行使后,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 A.中止履行 B.变更合同 C.解除合同 D.拒绝履行 7.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到期的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的,属于 A.怠于行使权利 B.侵犯他人权利 C.抛弃自己权利 D.滥用自己权利 8.低价转让财产是债权撤销权构成要件之一。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的所谓“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设定了较为具体的标准。它是指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 A.65% B.70% C.75% D.80% 9.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后,对受益人即第三人具有效力,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A.应由债权人、债务人和受益人分担 B.如受益人等有过错,应与债务人适当分担 C.应由受益人承担 D.应由债务人承担 10.下列从属于债权的从权利中,不能随同主债权一起转移的是 A.违约金债权 B.商事留置权 C.利息债权 D.破产法上的特权 11.债权人提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不行使而消灭的时间为 A.1年 B.2年 C.5年 D.10年 12.抵销的法律性质属于 A.自助行为 B.正当防卫

关于自考合同法的知识点

关于自考合同法的知识点 第二部分合同法 一、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 (一)熟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调整范围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 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狭义的合同。 (2)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1)有关的合同

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 3) 4 例1:下列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09真) A、收养合同 B、劳动合同 C、税款代扣合同 D、赠予合同 D 例2:下列各项合同中,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10真) A、抵押合同 B、供用电合同 C、婚姻合同 D、行政合同 E、劳动合同 AB

例:下列合同中,由《合同法》调整的是()合同。(11真) A、婚姻 B、收养 C、买卖 D、行政 C (三)了解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专门名称,并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是合同实践的常态。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或者说,当事人均承担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义务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常见的合同形式,诸如买卖、租赁、运输、承

自考合同法复习和考试的重点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 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征为: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 合同的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 ③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5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其区分的意义:①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②义务的内容不同;③主体要求不同。 6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7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①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②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③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8 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称为“债得相对性”,是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⑴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⑵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具体引出三个规则:①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②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③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⑶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指合同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三方面内容:①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②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③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自考合同法历年试题及答案(08-10)

全国2010年10月自学考试合同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我国立法将合同定义为( C ) A.契约 B.允诺 C.协议 D.条约 2.下列选项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B ) A.买卖合同 B.赠与合同 C.互易合同 D.租赁合同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 ...无效合同类型的是( C ) A.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C.重大误解的合同 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4.《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解 除合同。”理论上将其归类于( C ) A.协议解除 B.约定解除 C.法定解除 D.意定解除 5.下列选项中,关于合同解除的正确表述是( A ) A.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未来消灭的行为 B.合同有效成立后,由当事人一方为意思表示,使继续性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C.合同有效成立后,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D.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附解除条件,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消灭 6.根据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缔约过失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 B ) A.合同自由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合法原则 D.鼓励交易原则 7.根据合同法原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属于( C ) A.立约定金 B.证约定金 C.违约定金 D.解约定金 8.在大陆法国家,被称为债法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的是( B ) A.合同自由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合法原则 D.鼓励交易原则 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 ...合同法的合法原则内容的是( C ) A.遵守法律 B.遵守行政法规 C.遵守行政规章 D.遵守社会公德 10.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该权利被称为( C ) A.先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后履行抗辩权 11.先给付义务人按不安抗辩权规定拒绝自己的给付后,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 且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 C ) A.中止履行 B.变更合同 C.解除合同 D.拒绝履行 12.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原则上致使合同关系消灭,指的是( A ) A.混同 B.免除 C.抵销 D.提存 13.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 几宗债务的现象,我们称之为( B ) A.清偿 B.清偿抵充 C.代为清偿 D.抵销 14.下列选项中,能够构成合同部分履行的条款是履行的( A ) A.数量 B.质量 C.方式 D.期限 15.下列选项中,属于违约责任形式,但不可以并用 .....的是( D ) A.损害赔偿与定金 B.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 C.损害赔偿与修理、重作、更换 D.定金与违约金 16.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构成债务人默示毁约的行为是( A ) A.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B.明确向对方表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C.迟延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 D.不适当履行 17.在承揽合同中,未经定作人许可,承揽人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 B ) A.主要工作 B.辅助工作 C.所有工作 D.大部分工作 18.我国《合同法》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我们将公共运输 承运人承担的此种义务称为( C ) A.承诺义务 B.强制义务 C.强制性承诺义务 D.诚实信用义务 19.合同权利转让时,债权人应通知债务人,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人与受让人间的债权转让合同( D ) A.无效 B.可撤销 C.效力待定 D.有效,但对债务人无拘束力 20.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征得债权人同意。未征得同意的,该转让( A ) A.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B.对债权受让人不发生效力 C.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D.仅对债务承担人不发生效力 21.当事人一方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这被称为( A ) A.债权人转让 B.债务人转让

2019年10月全国自考合同法真题

2019年10月全国自考合同法真题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买卖合同中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属于 A.主给付义务 B.从给付义务 C.附随义务 D.不真正义务 2.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包含下列条款:“出租人乙向承租人甲提供每日三餐”。该合同属于 A.利他合同 B.附合合同 C.混合合同 D.射幸合同 3.甲向乙购买一幅字画,双方约定第二天上午在乙家付款取画但甲第二天下午才去乙家,乙以甲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乙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有违合同法的 A.自愿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公平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 4.关于承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承诺只能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B.承诺在承诺通知发出时生效 C.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D.承诺不得撤回 5.下列不属于合同绝对必要条款的是 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B.标的 C.质量 D.数量 6.甲得知乙与丙正在商谈一笔买卖,为帮乙以告发丙偷漏税之事胁迫丙与乙成交。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A.无效 B.可撤销 C.有效 D.效力待定 7.以拍卖方式订立合同的,竞买人的应价属于 A.要约邀请 B.要约 C.承诺

《合同法》自考大纲

00230《合同法》自考大纲(2015) (个人搜集整理,仅供参考,如有出入,请予指正!) 一、合同的概述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合同的概念;理解合同的特征;熟悉掌握合同法律关系的要素;了解合同相对性的原理;掌握合同的分类。 课程内容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合同的概念 2.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4)合同是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二)合同法律关系 1.合同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1)合同主体 (2)合同内容 (3)合同客体 2.合同的相对性 (三)合同的分类 1.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2.主合同与从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5.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与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 6.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7.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8.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混合合同 9.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 10.预约与本约 11.一时合同与继续合同 12.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识记:合同的概念。 领会:合同的特征。 (二)合同法律关系 识记:①合同主体;②合同客体;③合同的相对性。 领会:①主给付义务;②从给付义务;③不真正义务。 简单应用:附随义务。 (三)合同的分类 识记:①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与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②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③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混合合同;④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⑤预约与本约;⑥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领会:①主合同与从合同;②一时合同与继续合同。

简单应用: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综合应用:①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②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③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本章关键问题 揭示合同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合同与物权变动行为的区别。分析合同权利的权能,合同义务的类型,不同类型义务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合同相对性的原理的基本内涵,如何理解“相对性突破”之说。每一种合同分类的意义何在。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划分标准之区别及其存在价值。 二、合同法概述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合同法的概念,理解合同法的特征,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课程内容 (一)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1.合同法的概念 2.合同法的特征 (1)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当事人行为的法律 (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 (3)合同法的规定基本属于任意性规范 (4)合同法既调整民事合同关系又调整商事合同关系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主体平等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 3.合同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鼓励交易原则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识记:合同法的概念。 领会:合同法的特征。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识记:合同主体平等原则。 领会:①合同公平原则;②鼓励交易原则。 简单应用:合同自由原则 综合应用:诚实信用原则 本章关键问题 合同法如何科学界定。合同主体平等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联系与区别。合同公平原则的内涵,合同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私法自治”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三、合同的成立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合同订立的概念;掌握合同成立的条件,掌握合同订立程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了解特殊订约方式,掌握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措施;熟练掌握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课程内容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与条件 1.合同成立的概念 2.合同成立的条件 (1)一般成立条件 (2)特殊成立条件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